KR6l0010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-唐-五百大阿羅漢 (master)



《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》卷第一百
四十六


五百大阿羅漢等造
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
根蘊第六中根納息第一之五


此二十二根。幾因相應。乃至廣說。問何故作
此論。答欲止說因緣法非實有者意。顯
因緣法決定實有。亦為遮止愚於相應執
相應法非實者意。令知相應是實有故。而
作斯論。於此義中。有說。依一因作論。謂
相應因。由此中說相應言故。依彼意趣釋
此文者。此二十二根。幾因相應。答十四。謂
意五受信等五三無漏根。此是相應因自體。
根與相應因自體法相應故。名因相應。幾
因不相應。答八。謂七色命根。問此八既非相
應因體。如何乃說因不相應。答此八雖非
相應因體。而與相應因體不相應故。說為
因不相應。斯有何失。幾因相應因不相應。答
即前十四少分因相應。少分因不相應。少分
因相應者。謂自性於他性少分因不相應者。
謂自性於自性。幾非因相應。非因不相應。答
即前十四少分。非因相應。少分非因不相應
少分非因相應者。謂自性於自性。少分非因
不相應者。謂自性於他性。有說。此中依二
因作論。謂相應因俱有因。由此二因恒與
彼法不相離故。依彼意趣釋此文者。此
二十二根。幾因相應。答十四。此是二因自體。
[146-0747b]
根與二因自體法相應故。名因相應。後三
問答如前應知。有說此中依三因作論。謂
相應因。俱有因。同類因。由此三因通三性
故。有說。此中依四因作論。謂除同類遍行
二因。由此四因通三世故。有說。此中依五
因作論。謂除能作因。以通無為非親勝
故。有說。此中依六因作論。由此所說因言
總故。然相應法或作六因自體。或作五因
自體。或作四因自體。如大種蘊廣說。依彼
意趣釋此文者。此二十二根。幾因相應。答
十四。謂六因自體。根與六因自體法相應。
五因自體。根與五因自體法相應。四因自
體。根與四因自體法相應故名因相應。後
三問答如前應知。


此二十二根。幾緣有緣。乃至廣說。問何故作
此論。答欲止說所緣緣非實者意。顯所緣
緣是實有故。而作斯論。此二十二根。幾緣
有緣。答十三少分。謂意樂喜憂捨信等五三
無漏根少分。有所緣法為此所緣。故說此為
緣有緣句。如明眼者見明眼人。彼明眼人復
有所見。緣有緣句應知亦爾。幾緣無緣。答
一十三少分。一者謂苦根。十三少分者。如前
說。無所緣法為此所緣。故說此為緣無緣
句。如明眼者見生盲人。彼生盲人更無所
見。緣無緣句當知亦爾。幾緣有緣緣無緣。答
即前十三少分。有所緣無所緣法。為此所緣。
故說此為緣有緣緣無緣句。如明眼者見
明眼人及生盲人。彼明眼人復有所見。彼生
盲人更無所見緣有緣緣無緣句。應知亦
[146-0747c]
爾。有餘謂。此第三句義。即合初二更無異
體。此說不然。與本論相違故。如十門說。緣
有緣法是有為緣隨眠隨增。緣無緣法是一
切隨眠隨增。緣有緣緣無緣法。是有為緣隨
眠隨增。非緣有緣非緣無緣法。是有漏緣
隨眠隨增。然有意識并相應法。一剎那頃總
緣有緣及無緣法。是故如前所說為善。幾
非緣有緣非緣無緣。答八。謂七色命根。由
此不緣有所緣無所緣法。故說此為非緣
有緣非緣無緣句。如生盲人。都無所見。此
句亦爾。


此中略示二十二根。緣有緣等四句差別十
門所說。十八界等亦應以此四句分別。謂
十八界中十色界為第四句。五識界為第二
句。意界意識界為前三句。法界具為四句。
十二處中十色處為第四句。意處為前三句。
法處具為四句。五蘊中色蘊為第四句。受想
識蘊為前三句。行蘊具為四句。如蘊取蘊
亦爾。六界中五色界為第四句。識界為前三
句。有色法。可見法。有對法。無為法。滅諦。為
第四句。無色法。無見法。無對法。有漏法。無
漏法。有為法。過去未來現在法。善不善無記
法。欲色無色界繫法。學無學非學非無學法。
見修所斷不斷法。苦集道諦。靜慮無色。皆具
為四句。四無量中。若取自性。緣住同分心
有情。則為第三句。若緣不住同分心有情。
則為第二句。若并取相應隨轉。緣住同分
心有情。則為第三第四句。若緣不住同分心
有情。則為第二第四句。初三解脫八勝處前
[146-0748a]
八遍處。若取自性為第二句。若并取相應
隨轉。則為第二第四句。滅受想解脫為第四
句。餘四解脫具為四句。後二遍處為第三第
四句。滅智無相等持為第二句。他心智為初
句。餘六智二等持為前三句。諸門煩惱中。五
識相應者為第二句。意識相應者為前三句。
是中差別應思。廣說諸根此法彼根異生耶。
設根異生彼根此法耶。答諸根此法彼根非
異生。諸根異生彼根非此法。問何謂此法。
何謂異生。答此法謂聖者。異生即異生。諸根
此法彼根非異生者。謂諸無漏根唯聖者
成就。非諸異生。諸根異生彼根非此法者。
謂見所斷根。唯異生成就非諸聖者。有說。
此法者。謂住苦法智忍。異生者。謂住世第
一法。諸根此法彼根非異生者。謂苦法智忍
俱生諸根。唯住苦法智忍者現起。非住世
第一法者。諸根異生彼根非此法者。謂世
第一法俱生諸根。唯住世第一法者現起。非
住苦法智忍者。有說。此法者。謂住律儀。異
生者。謂住不律儀。諸根住律儀者所起。彼
根非住不律儀者所起。諸根住不律儀者
所起。彼根非住律儀者所起。有說。此法者。
謂不缺根。異生者。謂缺根。如扇𢮎半擇迦無
形二形等。諸根不缺根者所起。彼根非缺根
者所起。諸根缺根者所起。彼根非不缺根者
所起。有說此法者。謂不斷善根。異生者。謂
斷善根。諸信等根不斷善者所起。彼根非斷
善者所起。諸邪見俱生根。斷善者所起。非不
斷善者所起。有說。此法者。謂住正定聚。異
[146-0748b]
生者。謂住邪定聚。諸住正定聚者所起根。
彼根非住邪定聚所起。諸住邪定聚者所
起根。彼根非住正定聚者所起。有說。此法
者。謂住五淨居。異生者。謂住五異生處。諸
住五淨居者所起根。彼根非住五異生處者
所起。諸住五異生處者所起根。彼根非住
五淨居者所起。色蘊攝幾根。答七。謂眼等七
色根。受蘊攝幾根。答五三少分。五者。謂五
受根。三少分者。謂三無漏根少分。以三無漏
根九法為體。此唯攝三。故言少分。想蘊攝
幾根。答無想非根故。行蘊攝幾根。答六三少
分。六者。謂命信等五根。三少分者。謂三無漏
根少分。以三無漏根九法為體。此唯攝五
故言少分。識蘊攝幾根。答一三少分。一者。
謂意根。三少分者。謂三無漏根少分。以三無
漏根九法為體。此唯攝一故言少分。善根
幾界幾處幾蘊攝。答八界二處三蘊。八界者。
謂七心界法界。二處者。謂意處法處。三蘊者。
謂受蘊行蘊識蘊。唯攝善根有幾界幾處幾
蘊。答無。不善根幾界幾處幾蘊攝。答八界二
處二蘊。八界者。謂七心界法界。二處者。謂意
處法處。二蘊者。謂受蘊識蘊。唯攝不善根
有幾界幾處幾蘊。答無。有覆無記根。幾界幾
處幾蘊攝。答六界二處二蘊。六界者。謂眼識
界耳識界身識界意界意識界法界。二處者。
謂意處法處。二蘊者。謂受蘊識蘊。唯攝有覆
無記根。有幾界幾處幾蘊。答無。無覆無記
根。幾界幾處幾蘊攝。答十三界七處四蘊。十
三界者。謂內十二界。及法界。七處者。謂內六
[146-0748c]
處。及法處。四蘊者。謂除想蘊。唯攝無覆無
記根。有幾界幾處幾蘊。答五界五處。非蘊。
五界者。謂眼等五色根界。五處者。謂眼等五
色根處。非蘊者。謂無蘊。唯無覆無記故
根法幾界幾處幾蘊攝。答十三界七處四蘊。
十三界者。謂內十二界。及法界。七處者。謂內
六處。及法處。四蘊者。謂除想蘊。唯攝根法。
有幾界幾處幾蘊。答十二界六處二蘊。十二
界者。謂內十二界。六處者。謂內六處。二蘊者。
謂受蘊識蘊。非根法幾界幾處幾蘊攝。答六
界六處三蘊。六界者。謂外六界。六處者。謂外
六處。三蘊者。謂色蘊想蘊行蘊。唯攝非根
法。有幾界幾處幾蘊。答五界五處一蘊。五界
者。謂外五色界。五處者。謂外五色處。一蘊者。
謂想蘊。根非根法。幾界幾處幾蘊攝。答十八
界十二處五蘊。唯攝根非根法。有幾界幾處
幾蘊。答一界一處二蘊。一界者。謂法界。一處
者。謂法處。二蘊者。謂色蘊行蘊。頗根為緣
生根耶。乃至廣說。有說。此中有一標一釋
一廣釋。如說。頗根為緣生根耶等。是標。頗
眼根為緣生眼根耶等。是釋。眼根與眼根
為幾緣等。是廣釋。有說。此中有三標三釋
三廣釋。如說。頗根為緣生根耶是標。答生。
是釋。生非根耶等。是廣釋。頗眼根為緣生
眼根耶。是標。答生。是釋。生耳根乃至生具
知根耶等。是廣釋。眼根與眼根為幾緣。是
標。答因增上。是釋。乃至與具知根為所緣
增上等。是廣釋。有說。此中有三標三釋。如
說。頗根為緣生根耶等。是標。答生等。是釋
[146-0749a]
頗眼根為緣生眼根耶等。是標。答生等。是
釋。眼根與眼根為幾緣等。是標。答因增上
等。是釋。


頗根為緣生根耶。答生云何生。答如眼為
所依。生意三受信等五根。或眼為所緣。生
意四受信等五三無漏根。頗根為緣生非根
耶。答生。云何生。答如眼為所依。生想思觸
作意等。或眼為所緣。生想思觸作意。及惡
作睡眠等。頗根為緣生根非根耶。答生。云
何生。答如眼為所依。生意三受信等五根
想思觸作意等。或眼為所緣。生意四受信等
五三無漏根想思觸作意等。及惡作睡眠等。
頗非根為緣生非根耶。答生。云何生。答如
色為所緣。生想思觸作意等。及惡作睡眠等。
頗非根為緣生根耶。答生。云何生。答如色
為所緣。生意五受信等五三無漏根。頗非根
為緣。生根非根耶。答生。云何生。答如色
為所緣。生意五受信等五三無漏根想思觸
作意等。及惡作睡眠等。頗根非根為緣。生
根非根耶。答生。云何生。答如眼為所依。色
為所緣。生意三受信等五根想思觸作意等。
頗根非根為緣生根耶。答生。云何生。答如
眼為所依。色為所緣。生意三受信等五根。
頗根非根為緣。生非根耶。答生。云何生。答
如眼為所依。色為所緣。生想思觸作意等
有餘於此作第二文。頗根為緣唯生根耶。
答不生。由此根亦生非根故。頗根為緣唯
生非根耶。


答不生。由此根亦生根故。頗根為緣唯生
[146-0749b]
根非根耶。答生。云何生。答如眼為所依。生
意三受信等五根想思觸作意等。頗非根為
緣。唯生非根耶。答不生。由此非根亦生
根故。頗非根為緣。唯生根耶。答不生。由此
非根亦生非根故。頗非根為緣。唯生根非
根耶。答生。云何生。答如色為所緣。生意五
受信等五三無漏根想思觸作意等。及惡作
睡眠等。頗根非根為緣。唯生根非根耶。答
生。云何生。答如眼為所依。色為所緣。生意
三受信等五根想思觸作意等。頗根非根為
緣。唯生根耶。答不生。由此根非根亦生非
根故。頗根非根為緣。唯生非根耶。答不生。
由此根非根亦生根故。


有餘於此作第三文。頗唯根為緣生根耶。
答不生。由此根亦緣非根生故。頗唯根為
緣生非根耶。答不生。由此非根亦緣非根
生故。頗唯根為緣生根非根耶。答不生。
由此根非根亦緣非根生故。頗唯非根為
緣生非根耶。答不生。由此非根亦緣根
生故。頗唯非根為緣生根耶。答不生。由此
根亦緣根生故。頗唯非根為緣生根非根
耶。答不生。由此根非根亦緣根生故。頗唯
根非根為緣。生根非根耶。答生。廣說如上。
頗唯根非根為緣生根耶。答生。廣說如上。
頗唯根非根為緣生非根耶。答生。廣說如
上。


頗眼根為緣生眼根耶。答生。云何生。答謂
不礙生。及唯無障。頗眼根為緣生耳根乃
至具知根耶。答生。云何生。答如眼為所依。
[146-0749c]
生意三受信等五根。或眼為所緣。生意四
受信等五三無漏根。或謗眼根墮諸惡趣。
受諸色根命根意根苦根異熟。或信眼根生
諸善趣。受諸色根命根意根樂根喜根捨根
異熟。是名眼根為緣生耳根乃至具知根。
如眼根。耳鼻舌身女男命根亦爾。然有差
別。謂女男根。非苦根信等五根所依。命根非
一切根所依。頗意根為緣生意根耶。生眼
根。乃至具知根耶。答生。云何生。答如意根
為所依。生意五受信等五三無漏根。或意根
為所緣。生意四受信等五三無漏根。或謗
意根墮諸惡趣。受諸色根命根意根苦根
異熟。或信意根。生諸善趣。受諸色根命根
意根樂根喜根捨根異熟。又意根有善不善。
善者於善趣受諸色根命根意根樂根喜根
捨根異熟。不善者。於惡趣受諸色根命根
意根苦根異熟。如意根。五受根信等五根亦
爾。然有差別。謂一切非所依。苦根於自非
所緣。信等五根非不善。頗未知當知根為
緣。生未知當知根耶。生眼根乃至具知根
耶。答生。云何生。答如未知當知根為所依。
生未知當知已知意三受信等五根。或未知
當知根為所緣。生意四受信等五三無漏根。
或謗未知當知根。墮諸惡趣。受諸色根命
根意根苦根異熟。或信未知當知根。生諸善
趣。受諸色根命根意根樂根喜根捨根異熟。
如未知當知根。已知根具知根亦爾。然有差
別。謂已知根為所依。生已知根具知根意根
三受信等五根。具知根為所依。生具知根意
[146-0750a]
根三受信等五根。問眼根與眼根為幾緣。
與耳根乃至具知根為幾緣。乃至具知根
與具知根為幾緣。與眼根乃至已知根為
幾緣。答眼根與眼根。為因增上。因者一因。
謂同類因。增上者。謂不礙生及唯無障。後增
上義皆同此說。與餘色根命根苦根為一
增上。與餘根為所緣增上。餘根者。謂意四
受信等五三無漏根。如眼根。耳鼻舌根亦爾。
身根與身根女根男根。為因增上。因者一因。
謂同類因。與餘色根命根苦根。為一增上。
與餘根為所緣增上。餘根者。如前說。女根
與女根身根。為因增上。因者一因。謂同類
因。與餘色根命根苦根。為一增上。與餘根
為所緣增上。餘根者。如前說。如女根。男根
亦爾。命根與命根為因增上。因者一因。謂
同類因。與七色根苦根。為一增上。與餘根
為所緣增上。餘根者。如前說。意根與意根。
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。因者三因。謂同類遍
行異熟因。等無間者。謂意根等無間。意根現
在前。所緣者。謂意根與意根為所緣。諸等
無間。及所緣義。皆准此說。與七色根命根。
為因增上。因者一因。謂異熟因。與苦根為
因等無間增上。非所緣。因者五因。謂相應俱
有同類遍行異熟因。等無間者。謂意根等無
間苦根現在前。非所緣者。苦根緣色。意根非
色故。與餘根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。餘根
者。謂樂喜捨憂信等五三無漏根。此依具緣
等故總說。然因有異。謂與樂喜捨根為五
因。即相應等五。與憂根為四因。除異熟因。
[146-0750b]
與信等五根三無漏根為三因。即相應俱有
同類因。如意根。樂根喜根捨根信等五根亦
爾。當知此依緣數等故總相而說。然以因
緣有差別故。恐文隔遠。今具分別。謂樂根
與樂根。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。因者三因。
即同類遍行異熟因。與七色命根。為因增上。
因者一因。即異熟因。與意根為因等無間
所緣增上。因者五因。即相應等五。與苦根
為因等無間增上。非所緣。因者二因。即同
類異熟因。非所緣者。苦根緣色。樂根非色
故。與喜根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。因者二
因。即同類異熟因。與憂根為因等無間所
緣增上因者一因。即同類因。與捨根為因
等無間所緣增上。因者三因。即同類遍行異
熟因。與信等五根三無漏根。為因等無間所
緣增上。因者三因。即相應俱有同類因。喜根
與喜根。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。因者三因。
即同類遍行異熟因。與七色根命根。為因增
上。因者一因。即異熟因。與意根。為因等無
間所緣增上。因者五因。即相應等五。與樂
根。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。因者三因。即同類
遍行異熟因。與苦根。為因等無間增上。非
所緣。因者三因。即同類遍行異熟因。與憂根。
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。因者二因。即同類遍
行因。與捨根。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。因者
三因。即同類遍行異熟因。與信等五根三無
漏根。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。因者三因。即相
應俱有同類因。捨根與捨根。為因等無間所
緣增上。因者三因。即同類遍行異熟因。與七
[146-0750c]
色根命根。為因增上。因者一因。即異熟因。
與意根。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。因者五因。
即相應等五。與樂根喜根。為因等無間所緣
增上。因者三因。即同類遍行異熟因。與苦根。
為因等無間增上。非所緣。因者三因。即同
類遍行異熟因。與憂根。為因等無間所緣增
上。因者二因。則同類遍行因。與信等五根三
無漏根。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。因者三因。即
相應俱有同類因信根與信根。為因等無間
所緣增上。因者一因。即同類因。與七色根命
根。為因增上。因者一因。即異熟因。與意根
樂根喜根捨根。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。因者
四因。除遍行因。與苦根為因等無間增上。
非所緣。因者三因。即相應俱有同類因。與
憂根。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。因者三因。即相
應俱有同類因。與精進等四根三無漏根為
因等無間所緣增上。因者三因。即相應俱有
同類因。如信根。精進等四根亦爾。苦根與
苦根。為因等無間增上。非所緣。因者二因。
即同類異熟因。非所緣者。苦根緣色苦根
非色故。與七色根命根。為因增上。因者一
因。即異熟因。與三無漏根。為所緣增上。所緣
者。謂與苦忍苦智集忍集智品為所緣。與
餘根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。餘根者。謂意樂
喜捨憂信等五根。此亦具緣等故總說。然因
有異。謂與意根為四因。除遍行因。與樂
根喜根捨根為二因。即同類異熟因。與憂
根為一因。即同類因。與信等五根為三因。
即相應俱有同類因。憂根與憂根。為因等無
[146-0751a]
間所緣增上。因者二因。即同類遍行因。與七
色根命根為因增上。因者一因。即異熟因。
與苦根為因等無間增上。非所緣。因者三
因。即同類遍行異熟因。與三無漏根。為所
緣增上。所緣者。謂與苦忍苦智集忍集智品
為所緣。與餘根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。餘
根者。謂意樂喜捨信等五根。此亦具緣等故
總說。然因有異。謂與意根為五因。即相應
等五。與樂喜捨根為三因。即同類遍行異熟
因。與信等五根為三因。即相應俱有同類
因。未知當知根與未知當知根為因等無間
所緣增上。因者三因。即相應俱有同類因。所
緣者。謂與道忍道智品為所緣。與具知根
為因所緣增上。非等無間。因者一因。即同
類因。所緣者。謂與道忍道智品為所緣。非
等無間者。未知當知根等無間。具知根不現
前故。與七色根命根苦根。為一增上。與憂
根為所緣增上。與餘根。為因等無間所緣
增上。餘根者。謂意樂喜捨信等五已知根。此
亦具緣等故總說。然因有異。謂與意等九
根為三因。即相應俱有同類因。與已知根
為一因。即同類因。已知根與已知根。為因
等無間所緣增上。因者三因。即相應俱有同
類因。與七色根命根苦根。為一增上。與憂
根未知當知根為所緣增上。與餘根。為因
等無間所緣增上。餘根者。謂意樂喜捨信等
五具知根。此亦具緣等故總說。然因有異謂
與意等九根。為三因。即相應俱有同類因。
與具知根為一因。即同類因。具知根與具
[146-0751b]
知根。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。因者三因。即相
應俱有同類。與七色根命根苦根。為一增
上。與憂根未知當知根已知根。為所緣增
上。與餘根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。餘根者。
謂意樂喜捨信等五根。因者三因。即相應俱
有同類因。等無間者。謂具知根等無間。意等
九根現在前。所緣者。謂具知根與意等九根
為所緣。增上者。謂不礙生及唯無障。
《說一切有部發智大毘婆沙論》卷第一百四
十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