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3k0055 御定淵鑑類函-清-張英 (master)


[152-1a]
 欽定四庫全書
御定淵鑑類函卷一百四十七
  政術部二十六刑法總載下/
   刑法總載下
 增唐𤣥宗天寳六載勅自今以後所斷絞斬刑者宜削
 除此條仍令法官約近例詳定處分又詔曰徒非重刑
 而役者寒暑不釋械繫杖古以代肉刑或犯非巨蠧而
 捶以至死其皆免以配諸軍自効民年八十以上及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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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疾有罪皆勿坐侍丁犯法原之俾終養徳宗建中三年
 刑部侍郎班宏奏其十惡中謀反大逆叛惡逆四等請
 準律用刑其餘犯别罪合處斬者今後並請重杖一頓
 處死以代極法重杖既是死刑諸司使不在奏請決重
 杖限勅㫖依貞元八年勅比来所斷罪俱守科條或至
 死刑猶先決杖處之極法實所不忍今後罪至死者先
 決杖宜停憲宗元和八年詔兩京關内河東河北淮南
 山南東西道死罪十惡殺人鑄錢造印若強盜持仗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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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兆界中及他盜贓踰三疋者論如故其餘死罪皆流
天徳五城武宗時詔竊盜贓滿千錢者死宣宗大中五
年勅今後有官典犯贓及諸色取受但是全未發覺已
前能經官陳首即准律文與減等如知事發已有萌肇
雖未被追捕勘問亦不許在陳首之限七年勅法司斷
罪每脊杖一下折法杖十下臀杖一下折笞杖五下則
吏無逾判法守常規僖宗乾符四年勅法律有去任勿
論之條頗為僥倖今後應州縣官更所犯諸罪五年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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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去任勿論五年内同見任官例追收據事定例 梁
太祖開平四年中書門下奏新刪定令三十卷式二十
卷格一十卷律并目録十三卷律疏三百卷共一百三
卷請目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 後唐莊宗同光二年
刑部及御史臺奏廢偽梁新格行本朝舊章請使開成
格從之三年大理寺奏準斷獄律諸立春後秋分以前
不得奏決死刑違者徒一年今寺司相次有按牘若准
律文候秋分後申奏必慮刑獄遲滯者詔曰刑以秋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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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關惻隱罪多連累翻慮淹延若或十人之中止於一
夫抵死豈可以輕附重禁錮逾時言念哀矜又難全廢
其諸司囚徒罪無輕重並宜各委本司據罪詳斷輕者
即時疎理重者候過立春至秋分然後行法如事繫軍
機須行嚴令或謀為逆惡或藴蓄姦邪或行劫殺人難
於留滯並不在此限明宗天成二年大理寺奏按斷獄
律諸死罪不待覆奏報而決者流二千里即奏報應決
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行刑者徒一年有犯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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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者令決前決日各一覆奏聽進止有凶逆犯軍令者
亦許臨時一覆奏奉勅依 晉髙祖天福十二年勅應
天下凡關強盜捉獲不計贓物多少按驗不虚並宜處
死 周太祖廣順二年勅民有訴訟必先厯縣州及觀
察使處決不直乃聽詣臺省或自不能書牒倩人者必
書所倩姓名居處若無可倩聽執素紙所訴必須已事
無得挾私妄訴世宗顯徳四年中書門下奏准宣法書
行用多時文意古質條目繁細使人難㑹兼前後勅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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差謬重疊亦難詳究宜令中書門下並行刪定務從簡
要所貴天下易為頒行奉勅宜依五年勅州縣自長官
已下因公事行責情杖量情狀輕重用不得過臀杖十
五因責情杖致死者具事由聞奏又勅諸盜經斷後仍
更行盜前後三犯並曾經官司推問伏罪者不問赦前
後贓少多並決殺 宋太祖建隆三年定大辟詳覆法
詔自今竊盜贓滿五貫足陌者死定折杖法凡流刑四
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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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並配役一年徒刑
五徒三年脊杖二十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
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杖刑五杖一百臀杖
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
十臀杖十三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
八下二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如周顯徳五年制長三
尺五寸大頭闊不過二寸厚及小頭徑不得過九分徒
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決而不役四年判大理寺竇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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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重定刑統三十卷削去令式宣勅一百九十増入制
勅十五又録律内餘律准此者凡四十四條附於名例
之次後别取格令宣勅之削出及後来續降要用者凡
一百六條編為四卷曰新編勅其釐革一司一務一州
一縣之内類不在焉詔與刑統並刋行開寳二年五月
上以暑氣方盛深念縲繫之苦乃下手詔兩京諸州令
長史督掌獄掾五日一檢視灑埽獄户洗滌杻械貧不
自存者給飲食病者給醫藥輕繫小罪即時決遣無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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淹滯八年三月有司言自三年至今詔所貸死罪凡四
千一百八人上注意刑辟哀矜無辜嘗讀虞書歎曰堯
舜之時四凶之罪止從投竄何近代憲網之宻耶蓋有
意於措刑也故自開寳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
貸其死云太宗太平興國六年詔自今長吏每五日一
慮囚情得者即決之詔自今繫囚如證佐明白而捍拒
不伏合訊掠者集官屬同訊問之勿令胥吏拷決上頗
慮天下有滯獄復建三限之制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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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小事十日有不須追捕而易決者不過三日九年三
月令諸州十日一具囚帳及所犯罪禁繫日數以聞上
十年五月令竊盜滿十貫者奏裁七貫決杖黥面隸牢
城五貫配役三年三貫二年一貫一年他如舊制淳化
元年令刑部定置詳覆官五貟專閲天下所上按牘勿
復分遣鞫獄置御史臺推勘官二十人並以京朝官充
若諸州有大獄則乘傳就鞫辭日上必臨遣諭㫖曰無
滋蔓無留滯或賜以裝錢還必召見問以所推事狀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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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彝式二年二月判司天監苗守信等請正月一日及
每月八日太歲三元天赦日及上慶誕日皆不斷極刑
三年令諸州決死刑有號呼不伏及親屬稱寃者即以
白長吏移司推鞫至道二年勅大理寺所決天下按牘
大事限二十五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審刑院詳覆
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五日六年詔有盜主財者
五貫以上杖脊黥面配牢城十貫以上奉裁勿得私黥
涅景徳元年詔諸道州軍斷獄内處斷重斷極斷決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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朝典之類未得論決具獄以聞河北提㸃刑獄陳綱上
言杖罪械繫者其枷未有定制望今特置以十五斤為
準從之大中祥符二年詔御史臺開封府及在京凡有
刑按之處令特置司糾察令金部貟外郎知制誥周起
等充凡徒以上罪即時具收禁移報内未盡理及淹延
者追取款辭詳閲駁奏衛尉卿權判刑部慎從吉言伏
見提㸃刑獄司所奏獄空本司比對多不應舊勅外州
妄覬奬飾沽市虚名近者邠滄二州勘鞫大辟囚干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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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人裁一夕即行斬決伏覩前代京師決獄尚五覆奏
盖欲慎重大辟豈宜一日之内便決死刑朝廷比務審
詳恐有寃濫非有求於急速其間州府不體朝㫖邀爲
己功但務獄空必無所益欲望依準前詔不行奬諭其
諸州府監以公事多少分為三等第一等公事多處五
日其次十日其次二十日並須州司司理院倚郭縣全
無禁囚及責保寄店之類方為獄空仁宗天聖六年詔
京師正旦四立分至及庚戌己巳日毋決大辟神宗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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寧三年中書上刑名未安者五條其一歳斷死刑幾二
千人比前代殊多如強劫盜並有死法其間情狀輕重
有絶相逺者使例抵死良亦可哀若為從情輕之人别
立刑如前代斬右趾之比足以止惡而除害禁軍非在
邊防屯戍而逃者亦可更寛首限以收其勇力之効其
二徒流折杖之法禁網加宻良民偶有抵冒致傷肌體
為終身之辱愚頑之徒雖一時創痛而終無愧恥若使
情理輕者復古居作之法遇赦第減月日使良善知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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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自新兇頑者有所拘繫焉其三刺配之法二百餘條
其間情理輕者亦可復古徒流移鄉之法俟其再犯然
後決刺充軍其配隸並減就本處或與近地兇頑之徒
自從舊法編管之人亦迭送他所量立役作時限無得
髠鉗其四令州縣考察士民有能孝弟力田為衆所知
者給貼付身偶有犯令情輕可恕者特議贖罰其不悛
者科決其五奏裁條目繁多致淹刑禁亦宜刪定詔付
編勅所詳議立法四年令盜賊囊槖停宿之家立重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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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劫盜罪當死者籍其家貲以賞告人妻子編置千里
遇赦若災傷減等者配逺惡地罪當徒流者配嶺表流
罪㑹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貲之半為賞妻子遞降等
有差應編配者雖會赦不移不釋囊槖之家劫盜死罪
情重者斬餘皆配逺惡地籍其家貲之半為賞盜罪當
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貲三之一為賞竊盜三犯杖
配五百里或鄰州雖非重法之地而囊槖重法之人並
以重法論元豐元年帝以國初廢大理獄非是詔復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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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獄置卿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専主鞫訊檢法官二
人主簿一人應三司諸寺監吏犯杖笞不俟追究者聽
即決餘悉送大理獄其應奏者並令刑部審刑院詳斷
應天下奏按亦上之遷寺於馳道之西二年編勅所上
新修勅式始分勅令格式為四哲宗元祐三年詔罷大
理寺右治獄先是元豐初置大理獄本以懲革囚繫淹
滯事有所統而崔台符等不能奉承徳意士大夫小有
連逮輒捕繫雖命婦亦不免追攝邏者所探報下之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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獄傅㑹鍜錬無不誣服人皆惕息至是台符等皆得罪
獄亦罷七年臣僚言請自今失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
人失出徒流罪三人比失入一人著為法從之刑部言
紹聖之法以失出三人比失入一人夫失出臣下之小
過好生聖人之大徳請罷理官失出之責使有司讞議
之間務從忠恕從之大觀七年詔品官犯罪三問不承
即奏請追攝若果情理重害而拒隱者方許枷訊所以
示别也又詔宗室犯罪與常人同法有司承例奏請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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候三問未承即加訊問非朕所以篤親親之恩也自今
有犯除渉情理重害别被處分外餘無得輒加捶拷若
罪至徒以上方許依條置勘其合庭訓者並送大宗正
司以副朕敦睦九族之意髙宗中興著令諸獄具當職
官依式檢校枷以乾木為之長者以輕重刻識其上不
得留節目亦不得釘飾及加筋膠之類仍用火印從官
給杻鉗鎖杖制各如律不得微有増損暑月每五日一
濯枷杻禁囚因得少休刑寺遇浣濯之日輪官一員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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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監視州縣獄犴不得輒為非法之具違者論如律制
詔諸獄司並旬申禁狀品官命婦在禁别具單狀合奏
按具情款招伏按奏聞法司朱書檢坐條列推司録問
檢法官吏姓名於後各州每年開收編配羈管奴婢人
各置籍本州斷過編配之數亦如之各路提㸃刑獄司
每年具本路州軍斷過大辟申刑部諸州倣此申提㸃
刑獄司其獄事應書禁歴而不書應申所屬而不申奏
按不依式檢坐開具違令若回報不圓致妨詳覆與提
[152-11b]
㸃刑獄司詳覆大辟而稽留失覆大辟致罪有出入者
各抵罪 遼初蘓爾威汗知宗室聶哷之賢命為額爾
竒木掌刑辟其制刑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死刑
有絞斬凌遲之屬流刑量地逺近徒刑量年淺深加以
黥刺杖刑自五十至二百外此有贖罪之法有八議八
縱之法其餘非常用而無定式者不可殫紀太祖初年
庶事草創犯罪者量輕重決之其後治諸弟逆黨權宜
立法不一時康黙記隸麾下有犯法者推析律意論決
[152-12a]
重輕不差毫釐人人自以為不寃 金初法制簡易無
輕重貴賤之别刑贖並行天㑹以来漸從吏議以杖折
徒累及二百世宗臨馭法司奏讞或去律援經或揆義
制法言幾於道章宗宣宗猶有祖風穆宗時苦盜多欲
皆殺之太祖曰以財殺人不可財者人所致也遂立盜
徵償法為徵三倍皇統間詔羣臣以本朝舊制兼採隋
唐之制參遼宋之法類以成書名曰皇統制頒行中外
章宗泰和元年十二月司空襄進新定律令勅條格式
[152-12b]
凡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禁衞三曰職制四曰户婚五
曰廏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鬭訟九曰詐偽十曰
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實唐律也但加贖銅皆
倍之増徒至四年五年為七削不宜於時者四十七條
増時用之制百四十九條因而畧有所損益者二百八
十有二條餘百二十六條皆從其舊又加以分其一為
二分其一為四者六條凡五百六十三條為三十卷附
注以明其事疏義以釋其疑名曰泰和律義 元興其
[152-13a]
初未有法守百司斷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及世
祖平宋疆理混一由是簡除繁苛始定新律頒之有司
號曰至元新格仁宗之時又以格例條畫有關於風紀
者類集成書號曰風憲宏綱至英宗時復命宰執儒臣
取前書而加損益焉書成號曰大元通制其書之大綱
有三一曰詔制二曰條格三曰斷例凡詔制為條九十
有四條格為條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斷例為條七百十
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來法制事例而已其五刑之目
[152-13b]
凡七下至五十七謂之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謂之
杖刑其徒法年數杖數相附麗為加減鹽徒盜賊旣決
而又鐐之流則南人遷於遼陽迤北之地北人遷於南
方湖廣之鄉死刑則有斬而無絞惡逆之極者又有凌
遲處死之法焉蓋古者以墨劓剕宮大辟為五刑後世
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備五刑之數元因之更用輕
典蓋亦仁矣 明制主執法者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謂
之三法司刑部掌刑名凡宗室勲戚官吏軍民蠻夷有
[152-14a]
犯必麗律例以成獄遂移大理寺讞而評焉都察院得
糾劾之而辯其寃枉象刑之名五曰笞曰杖曰徒曰流
曰絞斬死二等流三等徒杖笞並五等死刑最重曰凌
遲徒流之重曰遷徙曰充軍大惡凡十曰謀反曰謀大
逆曰謀叛曰惡逆曰不道曰大不敬曰不孝曰不睦曰
不義曰内亂宥議凡八曰親曰故曰功曰賢曰能曰勤
曰貴曰賓墨贓凡六曰監守盜曰常人盜曰竊盜曰枉
法曰不枉法曰坐贓獄具凡七曰笞曰杖曰訊曰枷曰
[152-14b]
杻曰索曰鐐凡兩京十三省死刑歲讞平之奏上請裁
曰應減者下就輕二死三流一徒加者上就重重不得
至死凡律例外有殊㫖别㫖詔例榜議非經議請著令
者不得引比凡死刑即決及秋決並三覆奏蒞戮於市
凡重囚京師歲霜降五府九卿科道官㑹審於朝堂慮
而上請曰朝審情真者決矜疑者戍邊有詞者調司再
問比律者監候五歲請勅遣官出京府兩京十三省審
録減釋寃濫者凡重囚款服則決之否則駁訊必服乃
[152-15a]
決若駁再擬改正曰照駁三擬不當糾問官曰參駁牾
律寃甚者移調問曰審異則請下九卿㑹問曰圓審凡
已平允而猶未當者移再問曰追駁凡屢駁不改者徑
請發落曰制決凡贖罪有力者視罪輕重為差絞斬雜
犯亦聽收贖凡録俘囚配没給賜官司奴婢必籍產不
得及其先墳塋贓罰諸物本值時估參計之易銀歲杪
類入内府凡夏月録囚免笞刑減徒流以下刑辯重刑
凡提牢月更主事在京/之獄一人葺囹圄固械繫而時飲食
[152-15b]
有病醫藥之凡官有過犯録之凡大祭祀止刑凡四方
有大獄則受命而徃成之以名例攝科條以八字括詞
議以五服參情法以墨涅識盜竊宗人不即市宫人不
即獄悼耄癃殘不即訊凡各省三司直隷死刑並讞上
已乃聽決按察巡按巡撫惟死刑呈部院轉讞凡笞杖
罪移審徒流以上奏審凡律例無正條上下比請曰類
奏平反刑獄狀法備而情通仁至而義盡洪武六年閏
十一月命刑部尚書劉惟謙學士宋濂等更定大明律
[152-16a]
先是李善長等詳定律令輕重頗乖上乃命濂等同刑
部官凡四人講唐律每一篇成輒繕寫以奏上親為裁
定務協厥中明年成律其篇目一準之於唐曰名曰例
曰衞禁曰職制曰户婚曰廏庫曰擅興曰賊盜曰鬭訟
曰詐偽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采用已頒舊律二百八
十八條續律百二十八條舊令改律三十六條因事制
律三十一條綴唐律以補遺一百二十三條合六百有
六條分爲三十卷宋濂撰表以進至二十二年秋七月
[152-16b]
又命翰林同刑部官將比年例律條參考折衷以類編
附凡三百七十有六條曰名例律仍載於律書之首頒
行之宣德十五年閏十月南直隸巡撫王恕奏律乃治
天下大法我太祖髙皇帝斟酌厯代律條定為大明律
凡四百六十條頒示天下而近日在京書坊刋行大明
律後有會定見行律一百八條不知何時㑹定者在内
法官老於刑名者必不依附但恐流傳四方未免有誤
新進之士畧舉其兵律多支廪給條及刑律罵制使及
[152-17a]
 本管長官條皆輕重失倫不可行於天下乞以其板毁
 之至是法司會議且以恕言通行内外法司官自後斷
 罪悉依大明律并奏准見行事例敢有再稱㑹定律條
 比擬出入人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論仍行書坊即將所
 刻本燒毁違者並治以罪從之
 
 
 
[152-17b]
 
 
 
 
 
 
 
御定淵鑑類函卷一百四十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