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2m0001 通典-唐-杜佑 (master)


[172-1a]
欽定四庫全書
 通典卷一百六十七
  唐 京 兆  杜 佑 君  卿 纂
 刑五
  雜議下宋/ 梁/ 後魏/ 大唐/
宋前廢帝景平中大司馬府軍人朱興妻周坐息男道
符年三嵗先得癎病周因其病發掘地埋之為道符姑
䨇女所告正周棄市刑司空徐羡之議曰自然之愛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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狼猶仁周之凶忍宜加明戮臣以為法律之外故尚𢎞
通物理母之即刑由子伏法為子之道焉有自容之地
雖伏法者當罪而在育者匪宜愚謂可特屏之遐裔詔
從之文帝元嘉七年郯縣人黄初妻趙打息載妻王死
後遇赦王有父母及息男稱依法徙趙二千里司徒左
長史傅隆議曰禮律之興蓋本自然求之情理非從天
墮非從地出父子至親分形同氣稱之於載即載之於
趙雖云三代合之一體非有分者也稱雖創巨痛深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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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讐祖之義故古人不以父命辭王父命也若云稱可
殺趙當何以䖏載若父子孫祖互相殘戮俱非先王明
罰臯陶立法之本㫖也向使石厚之子日磾之孫砥鋒
挺鍔不與二祖同戴天日則石碏秺侯何得純臣於國
孝義於家矣舊令云殺人父母徙二千里外不施父子
孫祖明矣趙當避王固當千里外耳令云凡流徙者同
籍親近欲相隨聽之此又大通情理因親以教愛者也
趙既流載為人子何得不從載行而稱不行豈名教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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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趙雖内愧終身沈痛没齒孫祖之義自不得絶事理
固然也孝武於元嘉中出鎮歴陽沈亮行参征虜將軍
事人有盗發塚者有罪所近村人與符伍遭刼不赴救
同坐亮議曰㝷發塚之情事止竊盜徒以侵亡犯死故
同之嚴科夫穿掘之侣必銜枚以晦其跡强刼之黨必
讙呼以威其事故兇赫者易應潛宻者難知且山原為
無人之鄉丘壠非常途所踐至於防救不得比之村鄉
督實劾名理與刼異則符伍之坐居宜降矣又結罰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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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雖有同符之限而無逺近之斷夫家無村甲當以比
近坐之若不域之以界則數步之内與千里之外便應
同罹其責防人之禁不可不愼夫止非之憲宜當其律
愚謂相去百步内赴告不時者一嵗刑自此以外差不
及咎孔淵之大明中為尚書比部郎時安陸應城縣人
張江陵與妻吳共罵母黃忿恨自縊死遇赦律文子殺
傷毆父母梟首罵詈棄市婦謀殺夫之父母亦棄市遇
赦免刑補兵江陵罵母母以之自裁重於毆傷若同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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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則疑重同毆傷及罵制則疑輕准制唯有傷於父母
遇赦猶梟首無罵母致死遇赦之科淵之議曰夫題里
逆心仁者不入名且惡之况乃人事故毆傷呪詛法所
不原詈之致死則理無可宥罪疑惟輕經文之㫖非此
之謂江陵雖遇赦㤙故合梟首婦本以義愛非支屬黃
之所恨情不在吳原死補兵有允正法詔如淵之議吳
興餘杭人薄道舉為刼制同籍周親補兵道舉從弟代
公道生等並為大功親非應在補謫之例法以代公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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母存為周親則子宜隨母補兵何承天議曰尋刼制同
籍周親補兵大功不在此例婦人三從既嫁從夫夫死
從子今道舉為刼若其叔尚在制應補謫妻子營居固
其宜也但為刼之時叔父已殁代公道生並是從弟大
功之親不合補謫今若以叔母為周親令代公隨母補
兵既違大功不謫之制又失婦人三從之道由於主者
守周親之文不辨男女之異逺嫌畏負以生此疑懼非
聖朝恤刑之㫖謂代公等母子並宜見原吳興武康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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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王延祖為刼父睦以告官新制凡刼身斬刑家人棄
市睦既自告於法有疑時尚書何叔度議曰設法止姦
本於情理一人為非闔門應刑所以罪及同産欲開其
相告以出造惡之身睦父子之際容可悉共逃亡而割
其天屬還相縳送螫毒在手觧腕求全於情可愍理亦
宜宥使兇人不容於家逃刑無所乃大絶根源也睦既
糺送則餘人無應復告並合赦之沛郡相縣唐賜往北
村朱起彭家飲酒還得病吐蠱蟲十餘枚臨死語妻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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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後剜腹出病死後張手自破視五臟悉㸏碎郡縣以
張忍行刳剖賜子副又不禁止事起赦前法不能決按
律傷死人四嵗刑妻傷夫五嵗刑子不孝父母棄市並
非科例三公郎劉勰議妻痛遵往言兒識不及理考事
原心非存忍害謂宜哀矜吏部尚書顧凱之議曰法移
露尸猶為不道况在妻子而忍行凡人所不行不宜曲
通小情當大理為斷謂副不孝張同不道詔如凱之議
也○梁武帝天監三年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誘口當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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召其子景慈對鞫辭云母實行此是時法官虞僧虬啓
按子之事親有隱無犯直躬證父仲尼為非景慈素無
防閑之道死有明目之據䧟親極刑傷和損俗凡乞鞫
不審降罪一等豈得避五嵗之刑忽死母之命景慈宜
加罪辟詔流於交州○後魏宣武帝景明中冀州人費
羌皮母亡家貧無以𦵏賣七嵗女子與張廻為婢廻轉
賣與梁之定而不言狀按律掠人和賣為奴婢者死廻
故買羌皮女謀以轉賣依律䖏絞刑詔曰律稱和買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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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死謂兩人詐取他財也羌皮賣女告廻稱良張廻利
賤知良公買誠於律俱乖而各非詐然廻轉賣之日應
有遲疑而决從真賣於情固可處絞刑三公郎中崔鴻
議曰按律賣子一嵗刑五服内親屬在尊長者死賣周
親及妾與子婦者流蓋天性難奪支屬易遺又尊卑不
同故殊以死刑且買者於彼無天性支屬罪應一例明
知是良决便真賣因此流漂家人不知追贖無跡永沈
賤𨽻按其罪狀與掠無異太保高陽王雍議曰檢㢠廻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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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保證明然處以和掠實為乖當律云謀殺人而發覺
者流從五嵗刑已傷及殺而還蘇者死從者流已殺者
斬從而加功者死不加功者流詳沈賤之與身死流漂
之與腐骨一存一亡為害孰甚然賊律殺人有首從之
分盗人買賣無唱和差等謀殺之與和掠同是良人應
為准例所以不引殺人減之降從强盗之一科縱令謀
殺之與强盗俱得為例而以從輕其義安在又云知人
掠盗之物而故買者以隨從論此明禁暴掠之源遏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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盜之本非謂買之於親尊之手而同之於盜掠之僭竊
謂五服相賣俱是良人所以容有差等之罪者明去掠
盜理遠故從親疎為差級尊卑為輕重依律諸共犯罪
者皆以發意為首明買賣之先有由魁末之坐宜定若
羌皮不云賣則㢠廻無買心則羌皮為首廻為從可也且
既一為婢賣與不賣俱非良人何必以不賣為可原轉
鬻為難恕張廻之僭宜鞭一百賣子𦵏親誠孝可美而
表賞之議未加刑罰之科已及恐非敦風化之謂詔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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羌皮賣女𦵏母孝誠可嘉便可特原張廻雖買之於父
母不應轉賣可刑五嵗先是皇族有譴皆不特訊時有
宗士元顯富犯罪須鞫宗正約以舊制尚書李平奏以
帝宗磐石周布天下其屬籍踈逺䕃官卑末無良犯憲
理須推究請立限斷以為定式上詔曰雲來綿逺繁衍
代滋植籍宗氏而為不善者良亦多矣先朝既無不訊
之格而空相矯恃以長為暴諸在議請之外可依常法
河東郡人李憐坐行毒藥按以死坐其母訴稱一身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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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更無周親例合上請檢籍不謬及憐母身亡州斷三
年服終後乃行决主簿李陽駁曰按法例律諸犯罪若
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無成人子孫旁無周親者具
狀上請流者鞭笞留飬其親終則從流不在原赦之例
且李憐既懐酖毒之心母在猶闔門投畀况今已死給
假殯𦵏足示仁寛不合更延可依處斬流其妻子詔從
之神龜中蘭陵公主駙馬都尉劉輝坐與河隂縣人張
智夀妹容妃陳慶和妹惠猛姦亂毆主傷胎遂逃門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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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奏容妃惠猛各入死刑智夀慶和並以知情不加限
防處以流坐詔曰容妃惠猛恕死髠鞭付宫餘如奏崔
纂執曰伏見㫖募若獲輝者職人賞二階白人聽出身
進一階厮役免役奴婢為良按輝無叛逆之罪未可募
同反者王者理天下不為喜怒增減不由親踈改易按
鬭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殺子孫者五嵗刑毆殺
及愛憎而故殺者各加一等雖王姬下降貴殊常妻然
人婦之孕不得非子又依永平四年先朝舊格諸刑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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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死律者皆首末判定然後處決且事必因本若以輝
逃避便應懸募未有捨其首罪而成其末愆容妃等罪
止姦私律處不越刑坐何得同宫掖之罪齊奚官之役
按智夀口訴妹已適人已生二女是他家之母他人之
妻昔魏晉未除五族之刑有免子戮母之坐謂在室之
女從父母之刑已醮之婦從夫家之戮律許周親相隱
况姦私之醜豈得使同氣證之按律姦罪無相縁之坐
不可因失輝之忿加兄弟之刑夫刑人於市與衆棄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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爵人於朝與衆共之明不私於天下也右僕射游肇及
奏如纂言詔曰輝悖法亂理罪不可縱厚賞懸募必冀
擒獲容妃惠猛與輝私亂因此耽惑主致非常此而不
誅將何懲肅智夀慶和初不防禁招引劉輝共成滛醜
敗風穢化豈得同於常人且古有詔獄寧復一歸大理
而尚書理本納言所屬弗究悖法之淺深不詳損化之
多少有辜執憲殊乖任寄崔纂可免郎都官尚書悉奪
禄一秩○大唐律曰八議具刑制/下篇諸疑獄法官執見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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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者得為異議不得過三貞觀十四年尚書左丞韋悰
勾司農木橦七十價百姓者四十價奏其乾没上令大
理卿孫伏伽亟書司農罪伏伽曰司農無罪上驚問之
伏伽曰只為官木橦貴所以百姓者賤向使官木橦賤
百姓者無由而賤矣但見司農識大體而不知其過上
乃悟顧謂韋悰曰卿識用不逮伏伽逺矣遂罷司農罪
二十一年刑部奏言准律謀反大逆父子皆死兄弟處
流此則輕而不懲望請改重法制遣百官詳議司議郎
[172-10b]
敬播議曰昆弟孔懐人倫雖重比於父子情理有殊生
有異室之文死有别宗之義今有高官重爵本䕃唯逮
子孫胙土析珪餘光不及昆季豈有不霑其䕃輒受其
辜背理違情恐為太甚必其反兹春令鍾彼秋荼創次
骨於道德之人逮深文於刑措之日臣將不可物論誰
宜詔從之永徽二年七月華州刺史蕭齡之前任廣州
都督受左智逺及馮益妻等金銀奴婢詔付羣臣議奏
上怒令於朝堂處置御史大夫唐臨奏曰臣聞國家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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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在於刑賞古先聖王惟刑是恤今天下太平合用堯
舜之典比來有司多行重法叙勲必須刻削論罪務從
重科非是憎惡前人止欲自為身計今議齡之事有輕
有重重者至流死輕者除名以齡之受委大藩贜罰狼
藉原情取事死有餘辜然既遣詳議終須近法臣竊以
律有八議並依周禮舊文務其異於衆臣所以特制議
法禮王族刑於僻䖏所以議親刑不上大夫所以議貴
明知重其親貴議欲緩刑非嫉其賢能謀致深法今議
[172-11b]
官必於常法之外議令入重正與堯舜相反不可為萬
代法臣既處法官敢不以聞詔遂配流嶺南神龍元年
正月趙冬曦上書曰臣聞夫今之律者乃有千餘條近
有隋之姦臣將弄其法故著律曰犯罪而律無正條者
應出罪則舉重以明輕應入罪則舉輕以明重立夫一
言而廢其數百條自是迄今竟無刋革遂使生死罔由
乎法律輕重必因乎愛憎賞罰者不知其然舉事者不
知其犯臣恐賈誼見之必為痛哭焉夫立法者貴乎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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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盡知則天下不敢犯耳何必飾其文義簡其科條哉
夫條科省則下人難知文義深則法吏得便下人難知
則暗䧟機穽矣安得無犯法之人哉法吏得便則比附
而用之矣安得無弄法之臣哉臣請律例格式復更刋
定其科條言罪直書其事無假飾文其以准加減比附
原情復舉輕以明重不應為而為之類皆勿用之使愚
夫愚婦聞之必悟則相率而逺之亦安肯知而故犯哉
茍有犯者雖貴必坐則宇宙之内肅然咸服矣故曰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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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則人信法一則主尊書刑期于無刑誠哉是言開元
十年十一月前廣州都督裴伷先下獄中書令張嘉貞
奏請決杖兵部尚書張説進曰臣聞刑不上大夫以其
近於君也故曰士可殺不可辱臣今秋廵邊中途聞姜
皎朝堂決杖流皎是三品亦有微功不宜決杖廷尉以
卒伍待之且律有八議勲貴在焉今伷先不可輕行決
罰上然其言嘉貞不悦退而謂説曰何言事之深也説
曰宰相者時來則為豈能長據若貴臣盡當可杖但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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吾等行當及之此言非為伷先乃為天下士君子也
 
 
 
 
 
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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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通典卷一百六十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