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2m0001 通典-唐-杜佑 (master)


[170-1a]
欽定四庫全書
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五
  唐 京  兆 杜 佑 君  卿 纂
 刑三
  刑制下大唐/
大唐髙祖起義至京師約法十二條唯制殺人刼盗背
軍叛逆者死餘並蠲除之及受禪又制五十三條格入
於新律武德七年頒行之至太宗即位制絞刑之屬五
[170-1b]
十條免死斷右趾其後蜀王府法曹叅軍裴𢎞獻又駮
律令不便者四十餘事太宗遂令刪改之除斷趾法加
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比古死刑殆除其半據有司定
律五百條分為十二卷於隋代舊律减大辟入流九十
二條减入徒者七十一條具寛/恕篇又定令千五百九十條
為三十卷貞觀十一年正月頒行之又刪武德貞觀以
来勅格三千餘件定留七百條以為格十八卷國家程/式雖則
具存今所纂録不可悉載取其朝夕要/切簡易精詳則臨事不忒耳他皆類此七年十二月詔
[170-2a]
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送問日不須追身髙宗永
徽初又令長孫無忌等撰定格式舊制不便者皆隨有
無刪改遂分格為兩部曹司常務為留司格天下所共
者為散頒格四年有司撰律疏三十卷頒天下麟德二
年重定格式行之儀鳳二年又刪輯格式行之及文明
元年四月勅律令格式内外官人退食之暇各宜尋覧
仍以當司格令書於㕔事之壁俯仰觀瞻庶免遺忘貞/觀
二年七月刑部侍郎韓回奏刑部掌律令刑名按覆大/理及諸州應奏之事並無為諸司尋格式文比年諸司
[170-2b]
每有予奪悉出檢頭下吏得以生姦法直因之輕重又/先有勅當司格令並書㕔事之壁此則百司皆合自有
程式不惟刑部獨有典章訛弊日深事須改正勅㫖宜/委諸曹各以本司雜錢置所要律令格式其中要節仍
准舊例録郎官㕔壁左右丞勾當事畢日奏其所/請諸司於刑部檢事待本司寫格令等了日停武太
后臨朝又令有司刪定格式加計帳及勾帳式通舊式
成二十卷又以武德以来垂拱以前詔勅便於時者編
為新格二卷太后自制序其二卷之外新編六卷堪為
當司行用為垂拱留司格時韋方質詳練法理又委其
事咸陽尉王守慎又有經治之才故垂拱格式識者稱
[170-3a]
為詳密其律唯改二十四條神龍中又刪定垂拱格及
神龍元年以来制勅為散頒格皆七卷又刪補舊式為
二十卷頒於天下景龍三年八月勅應酬功賞須依格/式格式無文然始比例其制勅不言
自今以後及永為常/式者不得舉引為例景雲初又勅刪定格式令太極元
年二月奏上名太極格開元初𤣥宗又令刪定格式令
名為開元格又刪定律令名為開元後格至二十五年
又令刪緝舊格式律令及勅總七千四百八十條其千
三百四條於事非要並刪除之二千一百五十條隨文
[170-3b]
損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條仍舊不改總成律十二卷疏
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開元新格十卷又格式律
令事類四十卷以類相從便於省覧二十五年九月奏
上之勅於尚書都省寫五十本發使散於天下畧件文
節要如後開元十四年九月勅如間用例破勅及令式/深非道理自今以後不得更然二十五年九
月兵部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李林甫奏今年五月/三十日以前制勅不入新格式者望並不在行用
名例律曰笞刑五自十至五十贖銅/從一斤至五斤杖刑五自六十至/百其贖銅
從六斤/至十斤徒刑五自一年至三年其贖/從二十斤至六十斤流刑三自二千里/至三千里
[170-4a]
其贖從八十/斤至百斤○十惡一曰謀反謂謀危/社稷二曰謀大逆謂/謀
毁宗廟山/陵及宫闕三曰謀叛謂謀背/國從偽四曰惡逆謂毆及謀殺祖/父母父母殺伯
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/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五曰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/三人及支觧人造
畜蠱毒/魘魅六曰大不恭犯廟諱改為恭謂盗大祀神御之/物乘輿服御物及偽造御寳合和
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/舟船不牢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制使而無人
臣之/禮七曰不孝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/在别籍異財若供養有缺居父母喪身
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/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八曰不睦謂謀/殺及
罵緦麻以上親敺告夫及/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九曰不義謂謀殺本屬府主/刺史縣令及受業
[170-4b]
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/喪匿不舉哀及作樂釋服從吉改嫁十曰内亂謂姦/小功
以上親父妾/及與和者○八議一曰議親謂皇帝袒免以上親及/太皇太后緦麻以上親
皇后小功/以上親二曰議故謂故/舊三曰議賢謂大/徳行四曰議能謂/有
大才/藝五曰議功謂有大/功勲六曰議貴謂職事官三品以上/散官二品以上及爵
一品/者七曰議勤謂有大/勤勞八曰議賔謂承先代之/後為國賔者諸八議
者犯死皆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裁議者原情/議罪稱定
刑之律而/不正决之流罪以下減一等其犯十惡者不用此律○
謀反及大逆者皆斬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以下及
[170-5a]
母女妻妾子妻妾/亦同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資財田宅並
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篤疾婦人年六十及廢疾者並免
餘律應縁/坐者准此伯叔父母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
同異即雖謀反辭理不能動衆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
謂結謀真實而不能為害者若自述休徴假托靈異/謬稱兵馬虚說反由傳惑衆人而無真狀可驗者自
從妖/法父子母女妻妾流三千里資財不在没限其謀大
逆者絞諸口陳欲反之言心無真實之計而無狀可尋
者流二千里諸謀叛者絞已上道者皆絞謂協同謀計/乃坐被驅率
[170-5b]
者非餘條被/驅率准此妻妾流二千里若率部衆百人以上父母
妻妾流三千里所率雖不滿百人以故為害者以百人
以上論害為有所攻/擊擄掠之者即亡命山澤不從追喚者以謀叛
論其抗拒將吏者以上道論諸謀殺周親尊長外祖父
母夫夫之祖父母者皆斬犯姦而姦人殺其夫所姦/妻妾雖不知情與同罪
殺緦麻以上尊長者流二千里已傷者絞已殺者皆斬
即尊長謀殺卑幼者各依故殺減二等已傷減一等已
殺者依故殺法諸部曲奴婢謀殺主者皆斬謀殺主之
[170-6a]
周親及外祖父母者絞已傷者皆斬諸妻妾謀殺故夫
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已傷者絞已殺者皆斬部
曲奴婢謀殺舊主者罪亦同故夫謂夫亡改嫁舊主謂/主放為良者餘舊條故夫
舊主/准此諸告祖父母父母者絞謂非縁坐之罪及謀叛以/上而故告者下條准此
即嫡繼慈母殺其父及所養者殺其本生並聽告諸告
周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得實徒二年其
告事重者減所告罪一等所犯雖不合論/告之者猶坐即誣告重者
加所誣罪三等告大功尊長各減一等小功緦麻減二
[170-6b]
等誣告重者各加所誣罪一等即非相容隠被告者論
如律若告謀反逆叛者各不坐其相侵犯自理訴者聽
下條/准此○諸告緦麻小功卑幼雖得實杖八十大功以上
遞減一等誣告重者周親減所誣罪二等大功減一等
小功以下以凡人論即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
已之妾者各勿論○諸子孫違犯教令及供養有缺者
徒二年謂可從而違堪供而缺者/須祖父母父母告乃坐諸部曲奴婢告主非
謀反逆叛者皆絞被告者/同首法告主之周親及外祖父母者
[170-7a]
流大功以下親徒一年誣告重者緦麻加凡人一等小
功遞加一等即奴婢訴良妾稱主壓者徒三年部曲減
一等○諸同居若大功以下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
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隠部曲奴婢為主
隠者皆勿論即漏露其事及摘語消息亦不坐其小功
以下相隠減凡人一等若犯謀叛以上不用此律○諸
居父母喪生子及兄弟别籍異財者徒一年○諸放部
曲為良已給放書而壓為賤者徒二年若壓為部曲及
[170-7b]
放奴婢為良而壓為賤者減一等各還正之○諸同居
卑幼私輒用財者一疋笞十十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
即同居應分不均平者計所侵坐贓論減三等○諸居
父母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知而共為
婚姻者各減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周喪而嫁娶者杖
一百卑幼減二等妾不坐○諸居父母喪與應嫁娶人
主婚者杖一百○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
者斬從而加功者流三千里造意者雖不行仍為首僱/人
[170-8a]
殺者/亦同即從者不行減行者一等餘條不行/皆准此○諸以毒藥
藥人及賣者絞謂堪以殺人者雖毒藥可以療病買/者將與毒人皆絞賣者不知情不坐
賣買而未用者流三千里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餘者
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並出賣令人病者徒
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即人自食致死者從過失殺人法
盗而食/者不坐○諸有所憎惡而造魘魅及造符書呪詛欲以
殺人者各以謀殺論減二等於周親尊長及外祖父母/夫夫之祖父母者各不減
以致死者各依本殺法欲病苦人者又減二等即子孫/於祖父
[170-8b]
母父母部曲奴婢/於主者各不減即於祖父母父母及主直求愛媚而
魘呪者流二千里若渉乘輿者皆斬○諸殘害死屍謂/焚
燒支解/之類及棄屍水中者各減鬭殺罪一等緦麻以上/尊長不減
而不失及髠髮若傷者各又減一等即子孫於祖父母
父母部曲奴婢於主者各不減皆謂意在/於惡者○諸穿地得
死人不更埋及於墳墓燻狐狸而燒棺槨者徒二年燒
屍者徒三年緦麻以上尊長各遞加一等卑幼各以凡
人遞減一等若子孫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墓
[170-9a]
燻狐狸者徒二年燒棺槨者流三千里燒屍者絞○諸
强盗謂以威若力而取其財先强後盗先盗後强等若/與人藥酒及食使狂亂取財亦是得闌遺之物毆
擊財主而不還及竊盗後覺棄財逃走財主追/捕因相拒捍如此之類事有因縁者非强盗不得財
徒二年一疋徒三年二疋加一等十疋及傷者絞殺人
者斬殺傷奴婢亦同雖非財/主但因盗殺傷者亦是其持杖者雖不得財流三
千里五疋者絞傷人者斬○諸竊盗不得財笞五十一
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五十
疋加役流○諸監臨者若相主財物而/監守自盗亦同加凡盗二等三
[170-9b]
十疋絞本條亦有加/者累加之○諸盗經斷後仍更行盗前後三
犯者流二千里犯流者絞三盗止數/赦後為主其餘親屬相盗者
不用此律○諸有事以財行求得枉法者坐贓論不得
枉法者減二等即同事共與者首則併贓論從者依已
分法○諸監臨主守受財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疋
加一等十五疋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一疋加一等
至三十疋加役流無禄者各減一等枉法者二十疋絞
不枉法者四十疋加役流○諸監臨之官受所監臨之
[170-10a]
物一尺笞四十一疋加一等四疋徒一年八疋加一等
五十疋流二千里與者減五等罪止杖一百乞取者加
一等强乞取者准枉法論○諸官人因使於使所受送
遺及乞取者與監臨同經過處取者減一等糾彈之/官不減
雖乞取者各與監臨罪同○諸貸所監臨財物者坐贓
受乞未上亦同餘條/取受及相犯者准此若百日不還以受所監臨財物
論强者各加二等餘條强/者准此若賣買有賸利者計利以乞
取監臨財物論强市者笞五十有利者計利准枉法論
[170-10b]
即斷契有數違負不還五十日者以受所監臨財物論
即借衣服噐玩之屬經三十日不還者坐贓論罪止徒
一年○諸監臨之官私役所監臨及借奴婢牛馬駝騾
驢車船碾磑邸店之類各計傭賃以受所監臨財物論
即役使非供已者非供已謂流外官及/雜任應供官事者計傭坐贓論罪
止杖一百其應供已驅使而收傭者罪亦如之供已求/輸傭直
者不/坐若有吉凶借使所監臨者不得過二十人不得過
五日其餘親屬雖過限及受遺乞貸皆勿論親屬謂緦/麻以上及
[170-11a]
大功以上婚姻之/屬餘條親屬准此營公應借使者計傭賃坐贓論減二
等即因市易賸利及懸欠者亦如之○諸監臨之官受
猪羊供饋謂非/坐者坐贓論强者依强取監臨財物法○諸
率斂所監臨財物饋送人雖不入已以受所監臨財物
論○諸監臨家人於所部有受乞借貸役使賣買有賸
利之屬各減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與同罪不知情者
各減家人罪五等其在官非監臨及家人有犯者各減
監臨家人一等○諸去官而受舊官屬士庶饋與若乞
[170-11b]
取借貸之屬各減在官時三等謂家口未離/本任所者○諸因官
挟勢及豪强之人乞索者坐贓論減一等將送者為從
親故相/與勿論○諸監臨主守以官物私自貸若貸之人及貸
之者無文記以盗論文記謂取/抄署之類立判案減二等即充公
廨物若出付市易而私用者減一等坐之雖貸推同餘/條公廨准此
即主守私貸無/文記者依盗法所貸之人不能備償者徴判署之官下/條
私借亦/准此○諸坐贓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
疋徒一年罪止徒三年謂非監臨主守/而因事受財者與者減五等○
[170-12a]
諸人於他人地内得宿藏物隠而不送官者計合還主
之分坐贓論減三等若得古噐形制異而/不送官者罪亦如之○諸鬭毆人
者笞四十謂以手足/擊人者傷及以他物毆人者杖六十見血/為傷
非手足其餘皆為他/物即兵不用刃亦是傷及㧞髮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
從耳目及内損吐血者各加二等○諸鬭毆人折齒毁
缺耳鼻眇人一目及折人手足指眇謂虧損其/目而猶見物若破骨
及湯火傷人者徒一年折二指二齒以上及髠髮者徒
一年半○諸鬭毆以兵刃斫射人不著者杖一百兵刃/謂弓
[170-12b]
箭刀矟矛䂎之/屬即毆罪重者若兵刃傷謂金鐡無大小/之限堪殺人者及折人肋眇
人目墮人胎徒二年墮胎者謂辜限/内子死者乃坐諸鬭毆折跌人肢
體及瞎其一目徒三年折跌人肢體者謂其/骨蹉跌失其常處辜内平復
者各減二等餘條損跌/平復准此及損二事以上及因舊患令至
篤疾若斷舌及毁敗人隂陽者流三千里○諸鬭毆殺
人者絞以刃故殺人者斬雖因鬭而用兵刃殺人者與
故殺同謂人以兵刃逼已因用兵刃相殺/傷者皆依鬭法餘條用兵刃准此不因鬭故毆
傷人者加鬭毆傷人罪一等雖因鬭但絶時而殺傷者
[170-13a]
從故殺傷法謂忿競之後各以分散聲不/相接去而復来是名絶時○諸保辜者
手足毆傷人限十日以他物傷者二十日以刃傷者三
十日折跌肢體及破骨者五十日毆傷不相須餘毆/傷及殺傷各准此
内死者各依殺人論其在限内及雖限内以他故死者
各依本鬭傷法以他故謂别增/餘患而死者○諸同謀共毆傷人者
各以下手重者為重罪原謀減一等從者又減一等若
先下手重者餘各減二等至死者隨所因為重罪其不
同謀者各依所毆傷殺其事不可分者以後下手為重
[170-13b]
罪若亂毁傷不知先後輕重者以謀首及初鬭者為重
罪餘各減二等○諸毆制使及本屬府主刺史縣令及
吏卒毆本部官長徒三年傷者流二千里折傷者絞折/傷
謂折齒/以上若毆六品以下官長各減二等減罪輕重加凡
鬭一等死者斬詈者各減毆罪三等須親自聞/之乃成詈即毆佐
貳者徒一年傷重者加凡鬭傷一等死者斬○諸造妖
書及妖言者絞造謂自造休咎及鬼神之/言妄說吉凶渉於不順傳用以惑衆
者亦如之傳謂傳言/用謂用書其不滿衆者流三千里言理無害
[170-14a]
者杖一百即私有妖書雖不用徒三年言理無害者杖
六十○諸夜無故入人家内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格殺
之勿論若知非侵犯而殺傷者減鬭殺傷二等其就拘
執而殺傷者以鬭殺傷論至死者加役流○諸盗官文
書印者徒二年餘印杖一百謂貪利之而非行用者/餘印謂印物及畜産者
諸無官犯罪有官事發流罪以下以贖論謂從流外及/庶人而任流
内者不以官當除免十/惡及五流者不用此律卑官犯罪遷官事發在官犯罪
去官事發或事發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論餘罪論
[170-14b]
如律有官犯罪無官事發有䕃犯罪無䕃事發無䕃犯
罪有䕃事發並從官䕃之法○諸犯私罪以官當徒者
私罪謂私自犯及對制詐/不以實受贓枉法之類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九
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若犯公罪公罪謂縁公事致/罪而無私曲者
加一年當以官當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其有二官謂/職
事官散官衛官同為/一官勲官為一官先以髙者當若去官未/叙准此例次以勲官
當行守者各以本品當仍各解見任若有餘罪及更犯
者聽以歴任之官當歴任謂降/所不至者其流内官而任流外職
[170-15a]
犯罪以流内官當及贖徒一年者各解流外任○諸流
配人在道赦計行程過限者不得以赦原謂從上道日/總計行程有
違/者有故者不用此律若程内逃亡亦不在免限即逃者
身死所隨家口仍准上法聽還○諸年七十以上十五
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犯加役流反逆縁坐流/及㑹赦猶流者不用此
律至配所/免居作八十以上十嵗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
死者上請盗及傷人者亦收贖有官爵者各從/官當除免死餘皆勿
論九十以上七嵗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縁坐應配没/者不用此律
[170-15b]
即有人教令罪其教令者若有贓應備受贓者備之○
諸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老疾者依老疾論若在徒
年限内老疾者亦如之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依幼
小論○諸以贓入罪正贓見在者還官主轉易得他物/及生産蕃育
皆為/見在已費用者死及配流勿徴别犯流及/身死者同餘皆徴之盗/者
倍/備若計傭賃為贓者勿徴諸平贓者皆據犯處當時物
價及上絹估平功傭者計人日為絹三疋牛馬駝騾驢
車亦同船及碾磑列店之類亦依犯時價值傭賃雖多
[170-16a]
各不得過其本價○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正/贓
猶徴/如法其輕罪雖發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問所劾
之罪而别言餘罪者亦如之即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
容隠者為首及相告言者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縁坐/之罪
及謀叛以上本服周親/雖捕告俱同自首法其聞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
謂止坐不/赴者身即自首不實及不盡者以不實不盡之罪
罪之至死者聽減一等自首贓數不盡者止/計不盡之贓科之其知人欲
告及亡叛而自首者減罪二等坐之即亡叛者雖不自
[170-16b]
首能還歸本所者亦同其於人損傷因犯殺傷而自首/者得免所因之罪
仍從故殺傷法本應/過失者聽從本法於物不可陪償本物見在首/者聽同免法即事
發逃亡雖不得首所犯之/罪俱減逃亡之坐若越度關及姦私度亦同姦/謂犯良人
並私習天文者並不在自首之例○諸共犯罪者以造
意為首隨從者減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長於法不/坐者歸
罪於其次尊/長為男夫侵損於人者以凡人首從論即共監臨主
守為犯雖造意者仍以監守為首凡人以常從論○諸
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謂非應累者准重條其狀不/累輕以加重若重應贖輕罪
[170-17a]
應居作官當者以/居作官當為重等者從一若一罪先發已經論决餘
罪後發其輕若等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罪以充後
數即以贓致罪頻犯者並累科若罪法不等者以重贓
併滿輕贓各倍論累謂上累見發之贓倍謂二尺為一/尺不等謂以强盗枉法等贓併從竊
盗受所監臨之類即監臨主守因事受財而同事/共與若一事類受及於所監守頻盗者累而不倍其一
事分為罪二罪法若等則累論罪法不等則以重法併
滿輕法罪法等者謂若買易官物計其等准盗論計其/利以盗論之類罪法不等者謂若詐請官噐仗
以亡失併從毁傷以考校/不實併從失不實之類累併不加重者止從重論其
[170-17b]
應除免倍没備償罪止者各盡本法○諸脫户者家長
徒三年無課役者減二等女户又減三等謂户俱不附/貫若不由家
長罪其所由即見在使任者雖/脫户及計口多者各從漏口法脫口及增減年狀謂老/疾中
小之/類以免課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
其增減等非免課役及漏無課役口者四口為一口罪
止徒一年半即不滿四口杖六十部曲奴/婢亦同○諸祖父母
父母在而子孫别籍異財者徒三年别籍異財不相/須下條准此
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以子孫妄繼人後者徒二年子
[170-18a]
孫不坐○諸擅發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
二百人加一等千人絞謂無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輙發/兵者雖即言上而不待報猶為
擅發文書未/行即不坐給與者隨所給人數減擅發一等亦謂不/先言上
待報者告令/發遣即坐其寇賊卒来欲有攻襲即城屯反叛若賊
有内應急須兵者得便調發雖有所屬比部官司亦得
調發給與即言上各謂急須兵不/容得先言上者若不即調發及不即
給與者准所須人數並與擅發罪同其不即言上者亦
准發人數減罪一等若有逃亡盗賊權差人夫足以追
[170-18b]
捕者不用此律○諸主將守城為賊所攻不固守而棄
去及守備不設為賊所掩覆者斬若連接寇賊被遣斥
候不覺賊来者徒三年以故致有覆敗亦斬○諸主將
以下臨陣先退若寇賊對陣捨仗投軍及棄賊来降而
輒殺者斬即違犯軍令軍還以後在律有條者依律斷
無條者勿論○諸私有禁兵噐者徒一年半謂非弓箭/刀盾短矛
者/弩一張加二等甲一領及弩三張流二千里甲三領
弩五張絞私造者各加一等甲謂皮鐡等具装與甲同/即得闌遺過三十日不送
[170-19a]
官者同/私有法造未成者減二等即私有甲弩非全成者杖一
百餘非全成者勿論○諸告人罪非叛以上者皆令三
審應受辭牒官司並具曉示并得叛坐之情每審皆别
日受辭若使人在路不得留待别/日受辭者聽當日三審官人於審後判記審
訖然後付司若事有切害者不在此例切害謂殺人賊/盗逃亡與强姦
良人及更有/急速之類不解書者典為書之前人合禁告人亦禁
辯定放之即鄰伍告者有死罪流告人散禁流以下責
保叅對誣告人者各反坐即糾彈之官挟私彈事不實
[170-19b]
亦如之反坐致罪准前人入罪法至死而前人未决者/聽減一等其本應加杖及贖者止依杖贖法則
誣告官人及有/䕃者依常律若告二事以上重事實及數罪等但一
事實除其罪重事虛反其所贖即罪至所止者所誣雖
多不反坐其告二人以上雖實者多猶以虛者反坐謂/告
二人以上但一人不/實罪雖輕反其坐若上表告人已經聞奏事有不實
反坐罪輕者從上書詐不實論○諸誣告本屬府主刺
史縣令者加所誣罪二等○諸投匿名書告人罪者流
二千里謂匿姓名及假人姓名以/避已告者棄置懸之俱是得見者皆即焚之若
[170-20a]
將送官司者徒一年官司受而為理者加二等被告者
不坐輒上聞者徒三年○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
罪罪之官司受而為理者以故入人罪論至死者各加
役流若事須追究者不用此律追究謂婚姻良賤赦限/外蔽匿應改正徴收及
追見贓/之類諸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事其獄官酷已者聽之
即年八十以上十嵗以下及篤疾者聽告謀反逆叛子
孫不孝及同居之内為人侵犯者餘並不得告官司受
而為理者各減所理罪三等○上元元年十二月刑部
[170-20b]
奏准名例律法云獄成謂贓狀露驗及尚書省斷訖未
奏疏云贓謂所犯之贓見獲本物狀謂殺人之類得狀
為驗雖在州縣並為獄成尚書省斷訖未奏者謂刑部
覆訖未奏亦為獄成今法官商量若欵自承伏已經聞
奏及有勅付法刑名更無可移者謂同獄成臣今與法
官審加論議仍永為恒式勅㫖依二年六月刑部奏謹
按五刑笞杖徒流死是也今准勅除削絞死罪准有四
刑每有思慮須降死刑不免還斬絞勅律互用法理難
[170-21a]
容又應决重杖之人令式先無分析京城知是蠧害决
殺者多死外州見流嶺南决不至死决有兩種法開二
門勅㫖斬絞刑宜依格律處分寶應元年九月刑部大
理奏准式制勅處分與一頓杖者决四十至到與一頓
及重杖一頓並决六十無文至死者為准式處分又制
勅或有令决痛杖一頓者式文既不載杖數請准至到
與一頓决六十並不至死勅㫖依建中三年八月刑部
侍郎班宏奏其十惡中惡逆以上四等罪請准律用刑
[170-21b]
其餘各犯别罪應合處斬刑自今以後並請决重杖一
頓處死以代極法重杖既是死刑諸司使不在奏請决
重杖限勅㫖依○原夫先王之制刑也本於愛人求理
非徒害人作威往古朴淳事簡刑省唐虞及三代刑制
其畧可知令主則輕虐后遂重於善也則云罰不及嗣
其不善也乃云罪人以族斯則前賢臧否之辨歟秦法
苛峻天下潰叛漢祖蠲除約定三章大辟之罪猶誅三
族孝文雖罷肉刑新垣亦罹斯酷其後顔異䧟反唇棄
[170-22a]
市楊惲坐諷譏腰斬洎乎曹馬經綸之際忤者三族皆
夷後魏有門房之誅歴代蓋治時少罕遇輕刑亂時多
常遭重典國家子育萬姓輕簡刑章徴之前代未有其
比所以幽陵之盗西軼犬戎之寇東侵京師傾䧟皇輿
巡狩億兆戮力大憝旋殱自海内興戎今以累紀征繕
未減杼柚屢空烝庶無離怨心者是由刑輕之故或曰
荀卿有言代治則刑重代亂則刑輕所以治者乃刑重/所以亂者乃刑輕
欲求至治必用重典斯乃一端偏見諒非適時通論也
[170-22b]
夫刑之輕重利害已粗言之矣夫刑者成也一成而不
可變故君子盡心焉謂之君子則曰賢人欲求賢人固
不易得矧天下數百千郡縣豈得衆多君子乎佑以為
條章繁難而决斷必不及條章輕簡而决斷或時漏故
老氏云其政悶悶其人淳淳政教寛大悶昧似若不/明則人淳然而質朴
政察察其人缺缺政教苛察人則應/之缺缺然而凋弊又語曰寧失不經
仁惻之㫖也
 通典卷一百六十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