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2m0001 通典-唐-杜佑 (master)


[169-1a]
欽定四庫全書
 通典卷一百六十四
  唐  京 兆 杜 佑 君 卿  纂
 刑二
  刑制中晉齊東晉周宋隋齊/北 後 梁/ 陳/ 後魏/
晉武帝太始三年賈充等修律令成帝親自臨講使裴
楷執讀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頒新律其後明法掾張
褧又注律表上之其要曰律始於刑名者所以定罪制
[169-1b]
也終於諸侯者所以畢其政也是以經畧罪法之輕重
正加减之等差明發衆篇之多義補其章條之不足較
舉上下綱領其犯盗賊詐偽請贓者則求罪於此作役
水火畜養守備之細事皆求之作本名告訊為之心舌
捕繫為之手足斷獄為之定罪名例齊其法制自始及
終往而不窮變動無常周流四極上下無方不離於法
律之中其知而犯之謂之故意不以為然謂之失違忠
欺上謂之謾背信藏巧謂之詐虧禮廢節謂之不敬兩
[169-2a]
訟相趣謂之鬬兩和相害謂之戲無變斬擊謂之賊不
意誤犯謂之過逆節絶理謂之不道陵上僭貴謂之惡
逆將害未發謂之戕倡首先言謂之造意二人對議謂
之謀制衆建計謂之率不和謂之强攻惡謂之略三人
謂之羣取非其物謂之盗貨財之利謂之贓凡二十者
律義之較名也夫律者當慎其變審其理若不承用詔
書無故失之刑當從贖謀反之同伍實不知情當從刑
此故失之變也卑與尊鬬皆為賊鬬之加兵刃水火中
[169-2b]
不得為戲戲之重也向人室廬道逕射不得為過失之
禁也都城人衆中走馬殺人當謂之賊賊之似也過失
似賊戲似鬬鬬而殺傷傍人又似誤盗傷縳守似强盗
呵人取財似受贓因辭所連似告劾諸勿聽治似故縱
特質似恐喝如此之比為無常之格也五刑不簡正於
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意善功惡以金贖之故律制
生罰不過十四等死刑不過三徒加不過六囚加不過
五累作不過十一嵗累笞不過千二百刑等不過一嵗
[169-3a]
金等不過四兩月贖不計日日作不拘月嵗數不疑閏
不以加至死并死不復加不可累者故有并數不可并
數乃累其加以加論者但得其加與加同者連得其本
不在次者不以通論以人得罪與人同以法得罪與法
同侵生害死不可齊其防親疎公私不可常其教禮樂
崇於上故降其刑刑閑於下故全其法是故尊卑叙仁
義明九族親王道平也律有事狀相似而罪名相渉者
若加威勢下手取財為强盗不自知亡為縳守將中有
[169-3b]
惡言為恐喝不以罪名呵為呵人以罪名呵為受贓刼
召其財為持質此六者以威勢得財而名殊者也即不
求自與為受求所監求而後取為盗贓輸入呵受為留
難斂人財物積藏於官為擅賦加毆擊之為戮辱諸如
此類皆為以威勢得財而罪相似者也夫刑者司理之
官理者求情之機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則情動於中而
形於言暢於四支發於事業是故姦人心愧而面赤内
怖而色奪論罪者務本其心審其情精其事近取諸身
[169-4a]
逺取諸物然後乃可以正刑仰手似乞俯手似奪捧手
似謝擬手似訴拱臂似自首攘臂似格鬭矜莊似威怡
恱似福喜怒憂懼貌在聲色姦貞猛弱候在視息出口
有言當為告下手有禁當為賊喜子殺怒子當為戲怒
子殺喜子當為賊諸如此類自非至精不能極其理也
律之名例非正文而分明也若八十非殺傷人他皆勿
論即誣告謀反者反坐十嵗不得告言人即奴婢捍主
主得喝殺之賊燔人廬舍積聚盗贓五疋以上棄市即
[169-4b]
燔宫府積聚盗亦當與同毆人教令者與同罪即令人
毆其父母不可與行者同得重也若得遺物强取强乞
之類無還贓法隨例畀之文法律中諸不敬違儀失式
及犯罪為公為私贓入身不入身皆隨事輕重取法以
例求其名也夫理者精𤣥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律者
幽理之奥不可以一體守也或計過以配罪或化俗以
循常或隨事以盡情或取舍以從時或推重以立防或
引輕以就下公私廢避之宜除削重輕之變皆所以臨
[169-5a]
時觀釁者用法執詮者幽於未制之中采其根芽之㣲
致之機格之上稱輕重於毫銖考輩類於參伍然後乃
可以理直刑正夫奉聖典者若操刀執繩刀妄加則傷
物繩妄彈則侵直梟首者惡之長斬刑者罪之大棄市
者死之下髠作者刑之威贖罰者誤之誡王者立此五
刑所以寶君子而逼小人也故為勅慎之經皆擬周易
有變通之體焉夫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變
推而行之謂之通舉而措之謂之格刑殺者是冬震曜
[169-5b]
之象髠罪者似秋凋落之變贖失者是春陽悔吝之疵
也五刑成章輙相依准法律之義也○東晉元帝為丞
相在江東承制時百度草剏議斷不循法人立異議髙
下無狀主簿熊逺奏曰自軍興以来臨事改制朝作夕
改至於主者不敢任法每輙闗諮委之大官非為政之
體若本曹處事不合法令監司當以法彈違不得動用
開塞以壞成事按法蓋麤術非妙道也矯割物情以成
法耳若每隨物情輙改法制此為以情壞法法之不一
[169-6a]
是謂多門開人事之路廣私請之端非先王立法之本
意也凡為駮議者若違律令節度當合經傳及前此故
事不得任情以破成法愚謂宜令録事更立條制諸立
議者皆當引律令經傳不得直以情言無所依准以虧
舊典也是時帝以權宜從事尚未能從而河東衛展為
晉王大理考擿故事有不合情者又上書曰今施行詔
書有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問子所在近主者所稱
庚寅詔書舉家逃亡家長斬若家長是逃亡之主斬之
[169-6b]
雖重猶可設子孫犯事將考父祖逃亡逃亡是子孫而
父祖嬰其酷傷順破教如此者衆相隐之道離則君臣
之義廢君臣之義廢則犯上之姦生矣今詔書宜除者
多有便於當今著為正條則法差簡易元帝令曰先自
元康以来事故荐臻刑禁滋蔓大理所上宜朝堂㑹議
蠲除詔書不可用者此孤所虚心者也○宋文帝時蔡
廓為侍中建議以為鞫獄不宜令子孫下辭明言父祖
之罪虧教傷情義莫此為大自今但令家人與囚相見
[169-7a]
無乞鞫之詞便足以明伏罪不須責家人下辭朝議咸
以為允從之時王𢎞上疏曰主守偷五疋常偷四十疋
並死太重請加主守至十疋常偷至五十疋具寛/恕篇劉秀
之為尚書右僕射請改定制令擬部人殺長吏科議者
謂值赦宜加徒秀之謂律文雖不明部人殺官長之㫖
若值赦但止徒送便與悠悠殺人曾無一異人敬官長
比之父母行害之身雖遇赦謂宜付尚方窮其天命家
口令補兵從之謝莊為都官尚書奏改定州獄曰舊官
[169-7b]
長竟囚畢郡遣督郵案騐仍就施刑督郵賤吏非能異
於官長雖有案騐之名而無研究之實愚謂此制宜革
自今入重之囚縣考正畢以事言郡并送囚身委二千
石親臨覆辯必收聲吞舋然後就戮若二千石不能决
乃度廷尉神州統外移之刺史刺史有疑亦歸臺獄必
令死者不怨生者無恨○齊武帝令刪定郎王植之集
注張杜舊律合為一書凡千五百三十條事未施行其
文殆滅○梁武帝制依周漢舊事有罪者贖其科凡在
[169-8a]
官身犯罰金鞭杖杖督之罪悉入贖停罰其臺省令史
士卒欲贖者聽之時齊時舊郎蔡法度能言齊王植之
律於是使損益舊本以為梁律天監初又令王亮等定
為二十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盗刼四曰賊叛五
曰詐偽六曰受贓七曰告劾八曰討捕九曰繫訊十曰
斷獄十一曰雜十二曰户十三曰擅興十四曰毁亡十
五曰衛宫十六曰水火十七曰倉庫十八曰廐十九曰
關市二十曰違制其制刑為十五等之差棄市以上為
[169-8b]
死罪大罪梟其首其次棄市刑二嵗以上為耐罪言各
隨伎能而任使之也有髠鉗五嵗刑笞二百收贖絹男
子六十疋又有四嵗刑男子四十八疋又有三嵗刑男
子三十六疋又有二嵗刑男子二十四疋罰金一兩以
上為贖罪贖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疋贖髠鉗五嵗刑
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兩男子十四疋贖四嵗刑者金
一斤八兩男子十二疋贖三嵗刑者金一斤四兩男子
十疋贖二嵗刑者金一斤男子八疋罰金十二兩者男
[169-9a]
子六疋罰金八兩者男子四疋罰金四兩者男子二疋
罰金二兩者男子一疋罰金一兩男子二丈女子各半
之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以贖論故
為此十四等之制又九等之差有一嵗刑半嵗刑百日
刑鞭杖一百鞭杖五十鞭杖四十鞭杖三十鞭杖二十
鞭杖十又有八等之差一曰免官加杖督一百二曰免
官三曰奪勞百日杖督一百四曰杖督一百五曰杖督
五十六曰杖督四十七曰杖督二十八曰杖督十論加
[169-9b]
者上就次當减者下就次凡繫獄者不即答欵應加測
罰不得以人士為隔若人士犯罰違捍不欵宜測罰者
先叅議牒啟然後科行斷食者三日聽家人進粥二升
女及老小百五十刻乃與粥滿千刻而止囚有械杻升
械及鉗並立輕重大小之差而為定制其鞭有制鞭法
鞭常鞭凡三等之差制鞭生革廉成法鞭生革去廉常
鞭熟靻則古/反不去廉皆作鶴頭紐長尺二寸梢長二尺
七寸廉三寸靶長尺五寸杖皆用生荆長六尺有大杖
[169-10a]
法杖小杖三等之差大杖頭圍寸三分小頭八分半法
杖圍寸二分小頭五分小杖圍寸一分小頭極杪諸督
罰大罪無過五十三十小者二十當笞二百以上者笞
半餘半後决中分鞭杖老小於律令當行鞭杖罰者皆
半之其應得法鞭杖以熟靻鞭小杖過五十者稍行之
將吏以上及女人應有罰者以罰金代之其以職員應
罰及律令指名制罰者不用此令其問事諸罰皆用熟
靻鞭小杖其制鞭制杖法杖法鞭自非特詔皆不得用
[169-10b]
詔鞭杖在京師者皆於雲龍門行女子懷孕者勿得决
罰其反叛大逆以上皆斬父子同産男無少長皆棄市
母妻姊妹及應從坐棄市者妻子女妾同補奚官為奴
婢資財没官刼身皆斬妻子補兵遇赦降死黵面為刼
黵音都/感反髠鉗補冶鎻士終身其下又謫運謫配材官
冶士尚方鎻士皆以輕重差其年數其重者或終身士
人有錮禁之科亦以輕重為差其犯清議則終身不齒
耐罪囚八十以上十嵗以下及孕者盲者侏儒當械繫
[169-11a]
者及郡國太守相都尉關中侯以下亭侯以上之父母
妻子及所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以上非檻徴者
並頌繫之丹陽尹月一詣建康縣令三官叅共録獄察
斷枉直其尚書當録人之月者與尚書叅共録之凡定
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條又有令三十卷其後除贖罪之
科舊獄法夫有罪逮妻子子有罪逮父母十一年詔曰
自今捕謫之家及罪應質作若年有老少者可停將送
十四年又除黵面之刑帝優借朝士有罪多屈法申之
[169-11b]
百姓有犯則按法具舞/紊篇○議曰按法用刑誠難差異然
酌於人情通於物理衣冠之與黎蒸如草木之有秀茂
若戮一士族雖或無寃如摧茂林薙翹秀或覩其疹瘁
則多傷憫之懷使人離心皆如崩角若戮一匹庶縱或
小屈如斬叢撥蹂荒蕪未覺其彫殘乃鮮嗟嘆之議免
俗惶駭不猶愈乎儻謂不然立覩其患武帝深㫖未可
為尤前志著八議之科近法有收贖之制豈比下俚便
令同儕往事足徴未可多咎○陳武帝令尚書刪定郎
[169-12a]
范杲叅定律令又令徐陵等知其事制律三十卷科三
十卷其制唯重清議禁錮之科若搢紳之族犯虧名教
不孝及内亂者終身不齒先與人為婚者許妻家奪之
其獲賊帥士人惡逆雖經赦免死付治聽將妻入役不
為年數又存贖罪之律復父母縁坐之刑自餘一用梁
法其有贓驗昭然而不欵伏則上測立立測者以土為
垜髙一尺上員劣容囚兩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訖著兩
械及杻上垜一上測七刻日再上三七日上測七日一行
[169-12b]
鞭凡經鞭杖合一百五十得度不承者免死其髠鞭五
嵗刑降死一等鏁二重其五嵗刑下並鏁一重五嵗四
嵗刑若有官准當二年餘並居作其三嵗刑若有官准
當二年餘一年贖若坐過誤罰金其二嵗刑有官者贖
一嵗刑無官亦贖論寒庶人唯决鞭杖囚並著械徒並
著鏁亦不計階品死罪將决乘露車著三械加拲手至
市脫手械及拲手焉拲音拱兩/手曰拲當刑於市者夜須明雨
須晴朔日八節六齋日月在張心日並不得行刑廷尉
[169-13a]
寺為北獄建康縣為南獄並置正監平又制常以三月
侍中吏部尚書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録寃屈御史中
丞侍御史蘭臺令史親行京師諸獄及冶署理察囚徒
寃枉○後魏起自北方屬晉室之亂部落漸盛其主乃
峻刑法每以軍令從事人乘寛政多以違令得罪死者
以萬計於是國落騷然其後當死者聽其家獻金馬以
贖犯大逆者親族男女無少長皆斬男女不以禮交皆
死人相殺者聽與死家牛馬四十九頭及送葬噐物以
[169-13b]
平之無繫訊連逮人坐盗官物一備五私物一備十及
道武既平定中原患舊制太峻命三公郎王德除其酷
法約定科令至太武帝神䴥中詔崔浩定律令除五嵗
四嵗刑增一年刑大逆不道腰斬誅其同籍年十四以
下腐刑女子没縣官害其親者轘之為蠱毒者男女皆
斬而焚其家巫蠱者負羖羊抱犬沈諸泉當刑者贖貧
則加鞭二百畿内人富者燒炭於山貧者役於圊溷女
子入舂槀其錮疾不逮於人守苑囿王宫階九品得以
[169-14a]
官爵除刑婦人當刑而孕産後百日乃决年十四以降
刑之半八十及九十非殺人不坐拷訊不踰四十九論
刑者部主言狀公車鞫辭而三都决之當死者定案奏
聞帝親臨問無異辭怨言乃刑之諸州囚之大辟皆先
讞報乃施行其後因官吏黷貨太延中詔吏人得舉告
牧守之不法於是兇悖者求得牧宰之失乃貪暴於閭
閻真君中以有司斷法不平詔諸疑獄皆付中書依經
義論决初盗律贓四十疋致大辟人多慢政乃减至三
[169-14b]
疋十一年誅崔浩具峻/酷篇正平初又令胡方回游雅改定
律制凡三百七十條門房之誅四大辟百四十五刑二
百二十一文成帝太安中以庶士多因酒致酗訟制禁
釀酒沽飲皆斬吉凶賔親則開禁有程日增置候官伺
察諸違犯贓二丈皆斬具峻/酷篇又增律七十九章門房之
誅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至孝文帝除口誤開
酒禁故事斬皆裸形伏櫍砧/也太和初制不令裸形又令
髙閭修改舊文随例增减凡八百三十二章門房之誅
[169-15a]
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羣行
剽刼首謀門誅律重者止梟首時法官及州縣多為重
枷復以縋石懸於囚頸傷肉至骨勒以誣服吏以為能
帝聞而傷之乃制非大逆有明證而不欵辭者不得大
枷律枉法十疋義贓二十疋大辟既頒禄制更定義贓
一疋枉法無多少皆死贓謁之路殆絶帝哀矜庶獄罪
人多全命徙邊其後又詔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
更無成丁子孫又無周親者仰按後列奏以待報著之
[169-15b]
令宣武帝正始初尚書令髙肇等奏曰杖之小大鞭之
長短令有定式但枷之輕重先無成制請造大枷長丈
三尺喉下長丈通頬木各方五寸以擬大逆外叛自是
枷杖之制頗有定准法例律五等爵及在官品令從第
五以上階當刑二嵗免官者三載之後聽仕降先階一
等邢巒奏官人若有罪本除名以職當刑猶有餘資得
降階而叙至於五等封爵除刑若盡永即甄削便同之
除名於例實爽愚謂至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三年
[169-16a]
之後宜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為縣公公為侯侯
為伯伯為子子為男至於縣男則降為鄉男五等爵者
並依此而降至於散男其鄉男散男無可降授者三年
之後聽依其本品之資出身從之齊神武秉東魏政遷
都於鄴羣盗頗起遂立嚴制諸强盗殺人者首從皆斬
妻子同籍配為樂户其不殺人及贓不滿五疋魁首斬
從者死妻子亦為樂户小盗贓滿十疋以上魁首死妻
子配驛從者流○北齊文宣帝受禪後命羣官刋定魏
[169-16b]
朝麟趾格又議造齊律積年不成其决獄猶依魏舊式
武成帝河清三年尚書令趙郡王叡等奏上齊律十二
篇一曰名例二曰禁衛三曰户婚四曰擅興五曰違制
六曰詐欺七曰鬬訟八曰賊盗九曰捕斷十曰毁損十
一曰廐牧十二曰雜其定罪九百四十九條又上新令
三十卷大抵採魏晉故事其制刑名五一曰死重者轘
轘音/患其次梟首並陳屍三日無市者列於鄉亭其次
斬刑殊身首其次絞刑死而不殊凡四等二曰流刑謂
[169-17a]
論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各百髠之投於邊裔以為兵
卒未有道里之差其不合逺配者男子長徒女子配舂
並六年三曰刑罪即耐罪也有五嵗四嵗三嵗二嵗一
嵗之差凡五等各加鞭百其五嵗者又加笞八十四嵗
者六十三嵗者四十二嵗者二十一嵗者無笞並鏁輸
作左校而不髠無保者鉗之婦人配舂及掖庭織四曰
鞭有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之差凡五等五曰杖有三
十二十一十之差凡三等當加者上就次當减者下就
[169-17b]
次贖罪舊有金皆代以中絹死百疋流九十二疋刑五
嵗七十八疋四嵗六十四疋三嵗五十疋二嵗三十六
疋各通鞭笞論一嵗無笞則通鞭二十四疋鞭杖每十
贖絹一疋至鞭百則絹十疋無絹之鄉皆准絹收錢自
贖笞十以上至死又為十五等之差當加减次如正决
法合贖者謂流内官及爵秩比視老小閹癡并過失之
屬犯罰絹一疋及杖十以上皆名為罪人盗及殺人而
亡者即懸名注籍甄其一房配驛户宗室則不注盗不
[169-18a]
入奚官不加宫刑自犯流罪以下合贖者及婦人犯刑
以下侏儒篤疾殘廢非犯死罪皆頌繫之罪刑年者鏁
以枷流罪以上加杻械死罪者桁之桁户/郎反决流刑鞭笞
者鞭其背五十一易執鞭人鞭鞘皆用熟皮削去廉稜
鞭瘡長一尺笞者笞臀而不中易人杖長三尺五寸大
頭逕二分半小頭逕一分半决三十以下者杖長四尺
大頭逕三分小頭逕二分在官犯罪鞭杖十為一負閑
局六負為一殿平局八負為一殿繁局十負為一殿加
[169-18b]
於殿者復計為負焉又列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
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
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内亂其犯十惡者不在八議論贖
之限是後法令明審科條簡要又勅仕門子弟常講習
之故齊人多曉法律其不可為定法者别制權令二卷
與之並行具舞/紊篇○後周文帝秉西魏政令有司斟酌今
古通變修撰新律革命後武帝保定三年司憲大夫拓
拔廸奏新律謂之大律凡二十五篇一曰刑名二曰法
[169-19a]
例三曰祀享四曰朝㑹五曰婚姻六曰户禁七曰水火
八曰興繕九曰衛宫十曰市㕓十一曰鬭競十二曰刼
盗十三曰賊叛十四曰毁亡十五曰違制十六曰關津
十七曰諸侯十八曰廐牧十九曰雜犯二十曰詐偽二
十一曰請求二十二曰告言二十三曰逃亡二十四曰
繫訊二十五曰斷獄大凡定罪千五百三十條其制罪
一曰杖刑五自十至五十二曰鞭刑五自六十至於百
三曰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徒二年者鞭七十
[169-19b]
笞二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
四十徒五年者鞭百笞五十四曰流刑五流衛服去皇
畿二千五百里者鞭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
者鞭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百笞
八十流鎮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百笞九十流藩服去
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百笞百五曰死刑五一曰磬二
曰絞三曰斬四曰梟五曰裂五刑之屬各有五合二十
五等不立十惡之目而重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
[169-20a]
内亂之罪也凡惡逆肆之三日盗賊羣攻鄉邑及入人
家者殺之無罪若報讎者造於法造七/報反而自殺之不坐
經為盗者注其籍唯皇宗則否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
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斷皇族及有爵者死
罪以下鏁之徒以下散之獄成將殺者書其姓名及其
罪於拲而殺之市唯皇族與有爵者隠獄其贖杖刑五
金一兩至五兩贖鞭刑五金六兩至十兩贖徒刑一年
金十二兩二年十五兩三年一斤二兩四年一斤五兩
[169-20b]
五年一斤八兩贖流刑一斤十二兩俱役六年不以逺
近為差等贖死刑金二斤鞭者以百為限加笞者合二
百止應加鞭笞者皆先笞後鞭婦人當笞者聽以贖論
徒輸作者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杖十以上當加者上
就次數滿乃坐當减者死罪流藩服藩服以下俱至徒
五年五年以下各以一等為差為盗賊及謀反大逆降
叛惡逆罪當流者皆甄一房配為雜户其為盗賊事發
逃亡者懸名注配若再犯徒三犯鞭者一身永配下役
[169-21a]
應贖金者鞭杖十收中絹一疋流徒者依限嵗收絹十
二疋死罪者百疋其贖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
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限外不輸者歸於法貧者請而
免之大凡定法千五百三十七條其大略滋章條流苛
密比於齊法煩而不要又初除復讐之法犯者以殺論
帝又以齊之舊俗未改昏政賊盗姦宄頗乖憲章其年
又為刑書要制以督之其大抵持杖羣盗一疋以上不
持杖羣盗五疋以上監臨主掌自盗二十疋以上盗及
[169-21b]
詐請官物三十疋以上正長隠五户及丁五以上及地
頃以上皆死自餘依大律由是澆詐頗息焉宣帝虐忍
無度令撰刑書謂之刑經聖制具峻/酷篇○隋文帝初令髙
熲等更定新律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絞有斬二
曰流刑三有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應配者千里居作
二年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三曰徒
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曰杖刑五自
六十至於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於五十而蠲除前代
[169-22a]
鞭刑及梟首轘裂之法其流徒之罪皆减從輕流役六
年改為五年徒刑五年改為三年唯大逆謀反叛者父
子兄弟皆斬家口没官又置十惡之條多採齊之制而
頗有損益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
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
十曰内亂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其在
八議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其品第
九以上犯者聽贖應贖者皆以銅代絹銅一斤為負負
[169-22b]
十為殿笞十者銅一斤加至杖百則十斤徒一年贖銅
二十斤每等則加銅十斤三年則六十斤矣流千里贖
銅八十斤每等則加銅十斤二千里則百斤矣二死皆
贖銅百二十斤犯私罪以官當徒者五品以上一官當
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當流者三流同皆比
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當流者各加一等其
累徒過九年者流二千里自前代相承有司訊考皆法
外或有用大棒束杖車輻鞵底壓踝杖桄之屬盡除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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訊囚不得過二百枷杖大小咸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
易人又勅四方辭訟有枉屈縣不理者令以次經郡及
州至省仍不理乃詣闕申訴有所未惬聽撾登聞鼓有
司録狀奏之帝又每季親録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閱
諸州申奏罪狀後因覧刑部奏斷獄數猶至萬條以為
律尚嚴密故人多陷罪又勅蘇威牛𢎞等更定新律除
死罪八十一條流罪百五十四條徒等千餘條定留唯
五百條凡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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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婚五曰廐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盗八曰鬭訟九曰詐
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自是刑網簡要
踈而不失於是置律博士弟子員斷决大獄皆先牒明
法定其罪名然後依斷其後帝以用律者多致蹖駁罪
同論異詔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按覆事盡然
後上奏取裁十三年改徒及流並為配防十五年制死
罪者三奏而後决帝無學以文法繩下諸州有主典盗
倉粟者差人馳驛斬之又於殿前决人或有盗一錢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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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峻/酷篇煬帝即位以文帝禁網深刻又勅修律令除十
惡之條時斗秤皆小舊二倍其贖銅亦加三倍為差杖
百則三十斤矣徒一年者六十斤每等加三十斤為差
三年則百八十斤矣流無異等贖二百四十斤死同贖
三百六十斤舊制亹門子弟不得居宿衛近侍之官帝
下制曰諸犯罪被戮之門周以下親仍令合仕聽叅宿
衛近侍之官三年新律成凡五百條為十八篇詔施行
之謂之大業律一曰名例二曰衛宫三曰違制四曰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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求五曰户六曰婚七曰擅興八曰告劾九曰賊十曰盗
十一曰鬭十二曰捕亡十三曰倉庫十四曰廐牧十五
曰關市十六曰雜十七曰詐偽十八曰斷獄其五刑之
内降從輕典二百餘條其枷杖决罰訊囚之制蓋並輕
於舊是時百姓久厭苛刻喜於刑寛其後帝外征四夷
内窮嗜慾兵革嵗動賦歛繁滋盗賊蜂起更為嚴制
 
 通典卷一百六十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