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2m0015 皇朝文獻通考-清-高宗弘曆 (master)


[203-1a]
 欽定四庫全書
 皇朝文獻通考卷二百三
  刑考九/
   徒流配没/
   臣/等謹按虞書流宥五刑曰五宅三居周禮以嘉
   石役罷民曰三年二年一年而後舎蓋皆量罪人
   所犯而分地定期以懲艾之至於竄殛放流郊遂
   寄棘則投畀遠荒終身不齒所自昉也馬端臨考
[203-1b]
   歴代以迄臣/等續纂五朝刑考徒流配没各有等
   差
  本朝國初風淳政簡律令所著鞭責以上遂至大辟
   經
列聖遞為折𠂻我
 皇上隨時損益凡不忍麗於法而懲其害於民者五徒
   三流及準徒發遣諸條釐然大備臣等考刑制已
   詳載前卷矣兹考所載自順治年始若夫酌罪重
[203-2a]
   輕量地遠近或因革舊例或改發新疆使徒𨽻有
   全軀自新之門無聚處為匪之患而
  國家收耕屯防禦之益則窳民皆遷其地而為良所
   為
 聖天子明刑弼教簡不肖以絀惡而成虞周之盛治者
   於是乎在臣/等謹條繋類纂於篇
   順治二年定籍没毋得濫及給事中孫襄奏言犯
   人家口入官婦女至於給配漸恐亷耻道喪節義
[203-2b]
   風㣲嗣後除叛逆强盗外均宜及身而止從之臣/
   等謹按
  國初律無成書故籍没無正條用是
特允孫襄之奏迨順治三年
頒行大清律惟載謀反重犯家産人口入官並强盗亦不
   在此例也
   七年定隠匿錢糧者本犯正法仍籍没家産人口
   互見刑/制門
[203-3a]
  八年定投充旗人生事害民者本犯正法妻子家
  産人口入官詳見刑/制門
  十二年定改發寧古塔之例寧古塔地方嚴寒發
  徃人犯易致斃命是時給事中魏裔介奏請於遼
  東地方量其遠近酌罪輕重流之不必専發寧古
  塔從之
  定發尚陽堡之例凡一應流罪皆照律例所定地
  方發遣其解部流徙者改發尚陽堡
[203-3b]
  定徒犯發遣屯田之例酌其年分以定開墾之多
  寡開完釋放其願留者即永為已業從江西興屯
  道翟鳯翥請也
  十三年定旗人犯軍流徒罪折枷責之例軍罪枷
  三月流罪枷兩月徒罪枷一月仍責以應得鞭數
  詳見刑/制門至十八年又議准旗人犯徒一年者枷二
  十日一年半者枷二十五日二年者枷三十日二
  年半者枷三十五日三年者枷四十日流二千里
[203-4a]
  者枷五十日二千五百里者枷五十五日三千里
  者枷六十日旗人犯附近軍折枷七十日邉衛七
  十五日邉遠八十日極邉烟瘴九十日
  十四年定窩逃犯人免死責四十板面刺窩逃字
  家産人口入官詳見刑/制門
  定興販攙和私錢者流徙尚陽堡詳見刑/制門
  十六年定官員犯貪贓杖流之例先是十二年定
  官員犯貪贓至十兩以上者不分枉法不枉法俱
[203-4b]
  籍産入官至是免其籍没責四十板不准折贖流
  徙席北地方
  定誣告人死罪未决者本犯杖一百發邉衛充軍
  詳見刑/制門
  定民人自首身係逃人借端行詐者責四十板妻
  子家産人口入官
  十七年定奸民刁訟持刀抹項希圖倖准者本人
  按法究治妻子流徙尚陽堡
[203-5a]
   定應徙席北者俱改徙寧古塔
   十八年
聖祖仁皇帝御極是年定叛逆案内應徙者改徙寧古塔
   之例
   康熈二年定流犯身死妻子免遣之例先是流徙
   人犯分别應行僉妻及止遣本身嗣於康熈元年
   將妻室未分家之子一併流徙令其室家完聚至
   是以該犯妻子本係無罪
[203-5b]
諭嗣後除反叛縁坐干連人犯仍照例遵行外其餘流罪
 身死妻子皆免遣三年刑部又奏定流徙人犯夫死其
   妻免流若有子或無子有僕仍遣僅乳子者免若
   妻家冀免伊女致死其婿以謀殺論若惡棍冀得
   犯人妻設謀致斃者照光棍例立斬互見刑/制門至四
   年仍定本犯已死者妻子槩行免遣至二十年又
   定叛案牽連流犯身死其妻子有子者仍遣無子
   者免遣
[203-6a]
  定窩逃隣佑及干連人犯向例徙寧古塔者俱改
  徙尚陽堡
  三年禁止私贖遣犯家屬凡發遣
 盛京寧古塔等處逆犯家屬有私行買贖者係官革
  職旗人枷鞕民人杖流互見刑/制門
  四年定家産盡絶追贓無完之流徒笞杖等犯應
  行入官者原罪的决免其入官身故産絶者仍照
  元年定例贓銀免追妻子亦免入官互見刑/制門
[203-6b]
  定寧古塔流徙民人有嫁女旗下者聴妻子家屬
  毋許賣與旗人其家奴聴從主賣
  定外省流遣人犯起解限期凡起解流遣限期除
  解部發落入官人犯照定例行外若在各省地方
  軍流人犯以刑部咨文到日計限一月即行起解
  該犯限日行五十里若三千里限二月二千五百
  里限五十日餘准是俱限内至發遣處所其有應
  追贓項限内不能追完起解者該督撫先行題明
[203-7a]
   如地方官遲延不起解及押解中途遲延者並照
   違限例治罪
   五年定婪贓衙役赦免後仍行充役者流徙寧古
   塔
   六年定不俟原問官審結徑行叩
 閽者旗人枷號兩月鞕一百民人責四十板流三千里
   互見刑/制門
   七年定賭博禁例凡開塲賭博抽頭放頭者旗人
[203-7b]
   枷責民人充軍在塲賭博者旗人枷責民人流徙
   詳見刑/制門
   定窩逃流犯未發身故者妻子免遣從左都御史
   王熈請也
   九年更定停遣之例定例流徙尚陽堡寧古塔罪
   人於六月十二月停遣至是
特諭刑部自十月至正月及六月俱勿遣
   定隠匿入官人口至五名財物至五百兩者流徙
[203-8a]
  寜古塔詳見刑/制門
  定遣犯在途遇赦應免者題請釋放之例
  十一年定流徙罪犯在配窩逃之例督捕侍郎折
  庫納奏窩隠逃人例有處分至流徙處所窩隠逃
  人者未經定例今尚陽堡寧古塔等處流徙人等
  如窩隠逃人不便復擬流徙應枷號三個月責四
  十板從之互見刑/制門
  十六年定誘取典賣良人子女者民人杖一百流
[203-8b]
  三千里旗人枷責完結詳見刑/制門
  定旗人犯入官罪例凡旗人犯入官之罪者俱入
  各旗辛者庫其辛者庫人有犯入官之罪者枷責
  完結
  定侵盗錢糧一年不完者僉妻及未分家之子流
  徙家産入官例詳見刑/制門
  十八年定衙役詐贓十兩以上者僉妻安挿奉天
  例詳見刑/制門
[203-9a]
  定鑪頭匠役包攬買銅交納者枷責并妻子流徙
  尚陽堡互見刑/制門
  定軍罪及免死流犯妻子仍僉之例凡軍流及免
  死擬流人犯皆僉妻及未分家之子交户部安揷
  如分家之子有情願隨徃者聴
  十九年定軍流分别發配之例先是十八年議定
  凡軍罪及免死擬流者俱發烏拉地方其照常流
  罪發奉天等處地方至是左都御史郝浴奏請死
[203-9b]
  罪減等者仍照例發遣烏拉其餘軍流俱充發奉
  天等處從之
  定貪贓官役發配例死罪減等者仍照例安揷烏
  拉其罪不至死而擬流者徙尚陽堡
  二十年定旗人詐害平民者流徙凡上三旗及八
  旗中有刁惡棍徒横行非法詐害良民者該旗嚴
  查送部即行奏
聞發徃寧古塔
[203-10a]
   二十一年改定發烏拉之例奉
諭烏拉地方風氣嚴寒由内地發遣安揷人犯水土不習
 難以資生念此輩雖干憲典但既經免死原欲令其全
 生若仍投畀窮荒終歸踣斃殊非法外寛宥之初心以
 後免死人犯俱發徃尚陽堡安揷其應發尚陽堡人犯
 改發遼陽安挿至反叛案内應流人犯仍發烏拉地方
 當差不必與新披甲人為奴
   定民人假稱逃人具告行詐者發寧古塔給披甲
[203-10b]
   人為奴互見刑/制門
   二十二年改定發遣罪例凡三次逃人三次竊盗
   免死減等及誘賣人口藥餌迷拐各為從者并和
   同被誘知情應擬流者俱改發寧古塔與披甲人
   為奴
   二十三年定誣䧟平民為盗嚇詐銀兩者照竊盗
   三犯例發寧古塔旗人發遣本身民人僉妻俱追
   銀入官互見刑/制門
[203-11a]
  定强盗自首者免死充發凡强盗殺人案内如無
  下手主謀情由者准其自首發邉衛充軍互見刑/制門
  二十五年閏五月定私賣軍器者充軍凡邉界地
  方有奸徒私將軍器賣於土司番蠻之人者不論
  官民兵丁俱杖一百發邉衛充軍該管官知情故
  縱者與軍民一例治罪詳見刑/制門
  定軍犯定配之例凡充軍人犯在京兵部定衛在
  外巡撫定衛仍鈔招知㑹兵部其問邉外為民者
[203-11b]
  鈔招送户部
  定邉口禁例凡䝉古擅殺内地民人及盗牲畜論
  擬斬絞外妻子牲口皆入官其擕帯家口牲畜私
  自入邉游牧者不論㡬户皆入官民人私自入邉
  口者僉妻發山海闗外遼陽等處安揷詳見刑/制門
  二十六年定流犯查提妻室例凡應查提審擬流
  之妻將犯人先發順天府覊候行文該地方查取
  妻室候解到後發順天府夫妻一同發遣至三十
[203-12a]
   九年議准軍犯亦照此例
   二十七年定借口子報父仇擅殺人者流徙刑部
   議覆御史趙廷珪疏言律載子報父仇不告官而
   擅殺者杖六十盖為未經審擬寃抑無伸者言之
   也如仇家已經審擬或遇赦宥復有借口報仇者
   不得概引輕條應如所請流三千里著為令從之
   互見刑/制門
   定官員過贓未受者照聴許財物律杖徒
[203-12b]
   二十八年
命察流犯發遣之弊奉
諭流徙人犯遇有勢力者毎覊禁不嚴及至發遣又展轉
 遷延其貧苦無力營求者即肆行凌虐瀕於死亡向來
 此弊甚多嗣後如遇有勢力之人即行發遣不得遲延
 其貧困之人毋許凌虐致斃著户刑二部堂官不時稽
 察如有前項情弊指恭從重治罪互見刑/制門
   定强盗事發自首者分别論戍擬徒凡事發後查
[203-13a]
  拏時自首之强盗内如有傷人不死者照律擬戍
  如不曽傷人者照知人欲告而自首減二等律擬
  徒互見刑/制門
  定强盗年未及嵗被誘同行贓無入已者免死杖
  流互見刑/制門
  三十九年定那移銀至五千兩以上糧米至六千
  石以上者毋論已完未完革職仍擬滿流例詳見/刑制
  門/
[203-13b]
  四十一年改定僉妻流犯在京發配之例順天府
  府尹錢晋錫疏言各省民人有在京定擬流罪及
  免死減罪人犯舊例於順天府發遣但其中僉妻
  流犯必俟該犯之妻從本省押解至京始行發遣
  曠日稽延且單身女流長途押解易受解役凌辱
  殊為可憫請嗣後在京發配者先發回本省照各
  省發遣例僉妻解徃從之
  定僉妻人犯在配身故家屬回籍之例先是二十
[203-14a]
   八年兵部奉
諭軍罪犯人身故無子其孤寡之婦仍留配所情實可矜
 著令回籍至是順天府府尹錢晋錫疏請嗣後流犯在
   配身故者妻子俱准回原籍從之
   定稽察流犯脱逃例刑部議准黒龍江寧古塔發
   遣人犯逃者甚衆皆由該管官不行查察之故應
   令各該將軍打牲總管等將發遣人犯毎月收領
   者若干逃走者若干拏獲者若干未獲者若干查
[203-14b]
   明造册咨部至年終將總數具奏按其逃走之多
   寡治伊主及該管官之罪
   更定免死人犯仍發黒龍江逃者嚴處刺字之例
   定遣犯脱逃拒捕者即行正法
   四十七年嚴流犯逃後犯法之例奉
諭凡減等流徒者俱係死罪豁免之人理當安靜守分若
 仍不改過逃回作惡情殊可惡嗣後流所逃回不犯罪
 者仍照例完結外逃後又復犯罪不論罪之輕重并將
[203-15a]
 舊案查出立時正法著為令互見刑/制門
   定充發人犯在配毆死人者即行正法互見刑/制門
   四十八年定兩次竊盗發遣例奉
諭嗣後如有兩次竊盗俱發黒龍江應當差者著當差應
 給披甲為奴者著給與為奴互見刑/制門
   五十二年定發遣人犯俱發三姓地方之例
   五十三年定造賣滛詞小説者杖一百流三千里
   市買者杖一百徒三年詳見刑/制門
[203-15b]
   五十五年定紏衆搶奪稻榖者發遣刑部議准凡
   地方米價騰貴為首冩帖知㑹衆人將稻榖搶奪
   應僉妻送部照例刺字發三姓等處給與披甲人
   為奴互見刑/制門
   五十六年定强盗為從者免死發徃黒龍江等處
   詳見刑/制門
   五十七年改發遣黒龍江三姓地方例奉
諭發徃黒龍江三姓地方之人俱因㓙惡發遣若發在一
[203-16a]
 處人犯日多必致生事此後停其發徃著發喀爾喀科
 布多烏蘭固木地方彼處水土甚好著築城安揷令其
 開墾耕種八旗毎佐領𣲖䕶軍披甲各一名於八月内
 馬匹肥壯之時前去駐扎看守二年一換其沿途驛站
 應備車輛毋致犯人勞苦
   五十八年定沿江濵海用鎗棍格鬭者分别首從
   流徒例詳見刑/制門
   五十九年定鹽梟就撫復行私販者將本犯解部
[203-16b]
   充發科布多烏蘭固木地方互見刑/制門
   六十年定造言訛詐者發遣刑部題准凡揑造無
   影之言妄行訛詐銀兩者發科布多烏蘭固木地
   方係民人僉妻互見刑/制門
   雍正元年定窩盗之家知情存留三人以上者充
   發三姓地方詳見刑/制門
   二年定下五旗王等屬下發配之例奉
諭下五旗王等屬下問罪發遣者部擬俱發徃各打牲處
[203-17a]
 數年之後該王等毎有私令回京者嗣後因公事犯罪
 發遣者不得發徃該王門上打牲各量其罪之輕重發
 徃三姓黒龍江地方
   定軍罪人犯發布隆吉爾地方開墾總理事務王
   大臣議奏布隆吉爾地方現在修築城垣請將直
   𨽻山西河南山東陜西五省軍罪犯人除賊盗外
   盡行發徃該處令其開墾從之
   定旗人因重罪發遣復從配所逃回之例枷號三
[203-17b]
   月鞭一百發三姓等處
   定官犯那移一萬兩以上者發邉衛充軍詳見刑/制門
   三年改定配之例
上以盛京為開基之地寧古塔黒龍江三姓等處俱為接
   壤向來遣犯安挿於此日積漸多恐引誘漸染廢
   壊風俗且將來發遣之人多於本地兵丁亦有未
   便因
命嗣後遣犯分發内地邉遠之區令地方官嚴加管束
[203-18a]
   又
諭嗣後年逾七十之人有犯發遣者另行具奏
   定被逼行竊因而殺人者分别徒流之例刑部議
   准如竊盗已經改過被夥盗强逼同竊者從之恐
   罹法網不從又恐扳害將强逼之人殺死未經自
   首者審有挾制實情免死擬流如殺死後即行自
   首者減二等擬徒互見刑/制門
   四年定官犯侵欺一千兩以下者照監守自盗律
[203-18b]
   擬斬准徒五年互見刑/制門
   定漢軍人犯發遣之例大學士八旗都統九卿遵
㫖議覆滿洲蒙古營生之道與漢民迥異有犯軍流罪者
   概行發遣恐難以圖存請仍照舊例枷責完結其
   漢軍人等有犯軍流罪者一體照例發遣
   申定造賣賭具分别首從發遣流徒例詳見刑/制門
   改定刨參人犯發遣之例奉
諭偷刨人參遣犯發黒龍江等處則與伊等犯罪之處相
[203-19a]
 近兇犯不知懲戒嗣後偷參發遣之犯係滿洲蒙古發
 徃江南荆州西安等處有滿洲駐防之省城當苦差係
 漢人漢軍發徃烟瘴地方當苦差
   定貢監生員包攬錢糧催收入已者黜革發黒龍
   江當差例詳見刑/制門
   五年定徒犯本身發遣及徒滿仍回本籍之例刑
   部奏向例在京問擬徒罪人犯無論本地及外省
   人民俱送順天府衙門充發限滿仍回京京師首
[203-19b]
   善之地豈容奸徒雜處請嗣後順天府屬州縣仍
   送該府尹發遣其餘各省民人俱遞回各該處督
   撫衙門發遣限滿交於本籍地方官管束不許再
   至京師如有私自來京者拏獲枷責遞回得
㫖此等匪類豈但不宜再令來京即徃别省亦生事妄行
 嗣後交地方官嚴行管束不許出境倘有私自出境及
 在本處生事者將該犯擬流遠省地方官管束不嚴嚴
 加處分
[203-20a]
   定土司家口遷徙安挿之例九卿遵
㫖議覆雲南貴州四川廣西湖廣五省改土為流之土司
   有犯斬絞重罪者其家口應遷於遠省安挿犯軍
   流罪者應遷於近省安挿飭令地方文武官稽查
   不許踈縱生事從之
   定奉天遣犯發配之例奉
諭奉天習俗不好凡犯罪發遣之人若發徃相近邉地必
 致逃回生事嗣後犯法應枷責發遣者著解送來京照
[203-20b]
 例枷責滿日發與西安荆州等處滿洲駐防兵丁為奴
   定旗下另户犯流及在逃流犯例向例旗下另户
   之人犯罪發遣者俱不為奴至是刑部遵
㫖議准嗣後奉天等處人犯有應枷責發遣者照例枷責
   外若滿洲另户正身發徃西安等處駐防當差其
   卑汚下賤原同奴僕及奴僕開户而為另户者發
   給西安等處駐防兵丁為奴又從前在逃之犯已
   奉
[203-21a]
㫖寛免令其自首若過限不行投到獲日將減等盗犯於
   原發遣處正法平常發遣之犯有行兇為匪者亦
   於原發遣處正法如無為匪之處枷號兩個月鞭
   一百仍交原發遣處安揷若旗下家人私自逃走
   者加逃罪一等從之
諭嗣後枷責之犯奉㫖改為發遣者俱免枷責有情罪可
 惡仍應枷責者臨時請㫖
   六年嚴遣犯不法之例奉
[203-21b]
諭披甲人查書夫妻父子弟妹及叔祖母九人俱被賞伊
 為奴之犯紀二殺死甚可駭異凡免死發遣為奴之犯
 皆禀性兇惡遣發之後徃徃恣意妄行不為管束嗣後
 若仍有兇暴者不論有應死不應死之罪伊主便置之
 於死不必治罪但將實在情節報明該管官咨部存案
 其發遣當差之犯不守法度被該管官打死者該管官
 亦免議但將情由報部存案若當差為奴人等與平人
 鬭毆被打身死者平人從寛減等則兇惡之徒有所畏
[203-22a]
 懼不敢為非矣互見刑/制門
   定假冐考職發邉外充軍不准援赦之例詳見刑/制門
   定漢軍犯軍流查其祖父奏明之例奉
諭嗣後漢軍除犯死罪外其犯軍流者將其祖父或係從
 龍舊人或有軍功陣亡之處查明奏聞
   定漢軍犯軍流杖責之例時漢軍犯軍流等罪已
   奉
㫖照例發配故其杖責亦照民人例
[203-22b]
   七年更定軍流人犯停遣之例刑部議奏各省軍
   流人犯有隆冬停遣之例其已發遣在途距充配
   之處雖道里無多一交冬令亦為留住而隨行妻
   女不得不一并收監致淹禁四月之乆方得脱離
   就道殊為可憫請嗣後各省軍流人犯除廣東起
   解福建於冬月仍照常發遣並人犯在本地未經
   起解者仍照例停遣外若已至中途初冬十月尚
   未嚴寒經過州縣應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
[203-23a]
  方准停遣俟次年開印即為起解如計抵配所不
  遠即時值隆冬亦當訊明本犯情願前進者移明
  前途州縣一體接遞仍將縁由查明報部再軍流
  人犯自配所逃回者照逃人例分别刺字押解配
  所治罪雖遇隆冬亦不准其停遣從之
  定盗犯同居伯叔與弟不行出首者照窩盗坐家
  分贓律發邉衛充軍詳見刑/制門
  定繼母凌逼前母之子致自盡者將繼母之子杖
[203-23b]
  一百流三千里詳見刑/制門
  定積匪猾賊不論曽否刺字俱發邉衛充軍從浙
  江按察使方覲請也詳見刑/制門
  八年申定土司家口遷徙安揷之例刑部議准嗣
  後犯罪改土歸流土司之妻妾子女照例遷徙外
  其父母兄弟係附和該犯為匪犯法本案有名或
  平日倚恃土司聲勢素行兇横生事擾民者俱無
  論同居分居一并遷徙安揷如本案内並無附和
[203-24a]
  該犯為匪犯法平日又屬安靜者均應免其遷徙
  再斬絞監候之土司若該犯止有妻妾並無子及
  子嗣㓜小又無應遷之父母兄弟即將伊妻妾㓜
  子免徙安挿於本省省城令地方官稽查管束至
  犯軍流之土司家口無論有子無子照例隨同本
  犯遷徙外如本犯未遷之先身故並無子及子嗣
  㓜小者亦將伊妻妾㓜子免徙安揷省城俱令地
  方官稽查管束從之
[203-24b]
  九年定流犯年逾六十者撥入養濟院給以口糧
  改定流犯脱逃之例凡流犯脱逃分别原犯流罪
  及免死減等為流者按脱逃次數遞加治罪原犯
  流罪者初次脱逃照例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加
  徒役三年二次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加徒役四
  年三次發邉衛充軍若係免死減等流犯初次脱
  逃者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加徒役四年二次發
  邉衛充軍三次照軍犯三次脱逃例擬絞監候互/見
[203-25a]
   刑制/門
   十年改遣應發黒龍江人犯先是奏准應發黒龍
   江罪犯改發扎克拜逹里克等處令其開墾耕種
   嗣經停止九年準噶爾賊人犯扎克拜逹里克時
   所有罪人跟隨官兵守䕶城垣竭力捍禦
上嘉憫之加
恩除其罪名令充兵入伍効力因
諭嗣後應發黒龍江人犯遣徃北路軍營附近可耕之地
[203-25b]
 令其開墾効力
   又停覺羅僉遣之例軍機大臣議准覺羅與平民
   不同罪至發遣必其情罪重大若發遣身故又令
   伊妻子回京殊為煩擾嗣後免其僉妻發遣永遠
   拘禁髙墻之内以示懲儆
   十一年改定刨參人犯發遺之例定例偷穵人參
   之犯滿洲蒙古發徃江寧荆州有滿洲駐防之省
   城當差漢軍漢人發徃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烟瘴
[203-26a]
   地方當差
上念廣東崖州陵水等處水土最惡每致染病令改發内
   地之饒平欽州等處當差其雲貴廣西等處地方
   風土有類此者亦著改發
   定軍流徒犯孀婦獨子聲請留養例詳見刑/制門
   停旗人改發扎克拜逹里克等處種地例奉
諭凡應發黒龍江者改發扎克拜逹里克等處種地効力
 朕思滿洲漢軍人等不諳耕種之事發徃彼處甚屬無
[203-26b]
 益著仍遵舊例發徃黒龍江
   嚴定邪術避刑分别軍流之例凡奸徒以邪術避
   刑相𫝊習者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僱人作
   法架刑者照規避本罪律遞加二等罪止流二千
   五百里三千里者俱發邉衛充軍詳見刑/制門
   申定竊盗同居親屬分别徒流之例詳見刑/制門
   定書役偽造印信分别杖流發遣之例凡衙門書
   役偽造印信誑騙財物除自行雕刻照例定擬外
[203-27a]
  其倩人雕刻誑銀不及十兩錢不及十千者俱杖
  一百流三千里銀十兩以上錢十千以外者俱發
  遣黒龍江詳見刑/制門
  定竊盗三犯計贓在五十兩以下罪止滿杖者從
  重改擬發遣詳見刑/制門
  定竊盗誣扳分别軍徒例刑部議准嗣後除積匪
  慣盗有意䧟人者仍照本犯贓數自一兩至九十
  兩俱發邉衛充軍如係初次為匪畏罪混扳者計
[203-27b]
  其贓數一兩至四十兩者俱加等徒三年其五十
  兩至九十兩罪應擬徒者俱加等發邉衛充軍互/見
  刑制/門
  十二年分别盗夥發遣流徒之例凡盗夥三人以
  下手持兵器者雖不得財杖六十徒三年得財一
  兩以下計贓遞加一等至滿貫論絞四人以上雖
  不得財亦無兇器為首徒一年為從杖一百得財
  一兩以下亦計贓遞加如加至流三千里為首發
[203-28a]
  邉衛充軍為從流三千里六人以上不論曽否得
  財首從皆徒三年計贓重於徒三年者為首流三
  千里為從減一等滿貫為首者絞為從發邉衛充
  軍十人以上不分首從並發邉衛充軍贓滿貫者
  絞詳見刑/制門
  定宗室覺羅犯軍流徒罪之例凡閒散宗室覺羅
  犯徒罪者在宗人府拘禁犯軍流罪者在宗人府
  鎻禁俱照旗人應折枷號日期滿日釋放詳見刑/制門
[203-28b]
  定附近苖疆民人煎穵硫磺百斤以上者發邉衛
  充軍互見刑/制門
  改定遣犯逃後為匪解配所正法之例向例免死
  遣犯與平常遣犯逃後為匪被獲者俱仍解遣所
  正法至是改定即於拏獲地方正法仍行文發遣
  處曉示詳見刑/制門
  定搶奪殺人傷人案内分别發遣軍徒罪例刑部
  議准嗣後搶奪殺人下手為從之犯照竊犯拒捕
[203-29a]
  殺人為從分發吉林烏拉等處給披甲人為奴搶
  奪傷人下手為從之犯亦照竊盗拒捕傷人為從
  例發邊衛充軍仍俱照例刺兇犯二字其有傷非
  金刄又傷輕平復者亦照竊盜拒捕例將為首者
  發邉衛充軍為從及自首者杖一百徒三年
  定賢良方正出身人員犯軍流加等之例凡保舉
  賢良方正出身人員如犯貪婪不法等事除死罪
  仍按律定擬外儻應笞杖徒流者照名例開載加
[203-29b]
  減罪例於本罪上按其等次遞加如應滿流者加
  等附近充軍應極邉烟瘴充軍者加等發遣黒龍
  江等處當差互見刑/制門
  定逃兵拐帯餉糧馬匹及知情容隠者充軍刑部
  議准嗣後兵丁有拐帯餉米盗騎馬匹脱逃者俱
  照守禦軍人在逃再犯律杖一百邉衛充軍其知
  情之同居父兄及知情容隠之窩家俱照知情窩
  藏律杖一百附近充軍詳見刑/制門
[203-30a]
  定捕役誣拏分别軍徒例先是定例捕役緝盗未
  獲將素行不端之人或曽經犯案踪跡可疑者&KR0777
  詰拏獲及到官訊非真盗均照誣良為盗例充軍
  至是改減擬徒其本係良民及雖犯竊有案業已
  改惡為善人所共知妄拏私拷者均照誣良為盗
  例充軍詳見刑/制門
  定流罪里程刑部覆准安西按察使何師儉條奏
  嗣後流罪僉發三等里數應自該犯原籍府屬至
[203-30b]
  應流省分一并核算如未及應流本數者將該犯
  分别遠處之府屬安揷如己逾應流本數應即於
  本省府屬内計里足數之地方安揷再請令各該
  督撫將原籍府屬至應流府屬道里實數彼此移
  查明確照軍犯定衛之法按三等所限道里將該
  犯係某府屬者應於所流之省某府屬安揷逐一
  酌定造冊報部彚送律例館詳核刋刻頒發遵行
  十三年定留養人犯枷號之例軍流徒犯應留養
[203-31a]
  者除應得杖數外仍將軍流人犯枷號四十日徒
  罪人犯枷號一個月
  定刨墳夥犯分别發遣充軍之例除為首及夥犯
  三次開棺照律擬絞外二次者照三犯竊盗贓數
  不多例改遣一次者發附近充軍詳見刑/制門
  定因戲而誤殺旁人者僉妻流三千里至配所杖
  一百仍追埋𦵏銀兩給付屍親詳見刑/制門
 
[203-31b]
 
 
 
 
 
 
 
皇朝文獻通考卷二百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