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2m0015 皇朝文獻通考-清-高宗弘曆 (master)


[165-1a]
欽定四庫全書
皇朝文獻通考卷一百六十五
 樂考十一/
  樂器五
  匏之屬
  笙
  律吕正義曰笙於古為匏器其制攅衆管於一匏
  而共一吹口每管設簧以取音簧者於管側貼以/薄銅葉氣至則鼔
[165-1b]
  動成/音開出音孔以别長短之度而音之髙下以生
  復設孔於匏外按某孔則某簧應故詩曰吹笙鼔
  簧近世易匏以木各管但以竹徑相倣者通其節
  約略其長短而無一定之制至於簧數之多寡則
  傳注所記其説不一今禮部太常所用俱十七管
  有全用者有空二管或三管不設簧而用十五
  管或十四管者俗部所用亦十七管或十五管而止
  用十三管其餘皆不設簧蓋去其重複但取一均
[165-2a]
  之聲以備用也又禮部太常所用笙體大而空徑
  亦大其出音孔至簧度分反短俗部所用笙體小
  而空徑亦小其出音孔至簧度分反長蓋因取聲
  於容積之分故徑與長相為盈縮焉按十七簧大
  笙徑約二分上下每一笙之内各管空徑不一其
  自簧口至出音孔分最長第一管七寸五分餘二
  管七寸餘三管亦七寸餘視二管㣲歉四管六寸
  五分餘五管六寸餘六管五寸二分餘七管四寸
[165-2b]
  五分餘八管四寸二分餘九管十管十一管皆四
  寸上下十二管三寸八分餘十三管三寸六分餘
  十四管三寸三分㣲歉十五管三寸二分餘此兩
  管亦相同十六管三寸餘十七管二寸六分餘此
  皆工人約畧為之初未有一定之真度也審其音
  最長一管應笛之尺字二管應最低工字三管應
  低工字四管應低凡字五管應低六字六管應低
  五字七管應最低乙字八管應低乙字九管應低
[165-3a]
  上字十管應髙上字十一管應上字尺字之間為
  勾字十二管應髙尺字十三管應髙工字十四管
  應髙凡字十六管應髙六字十七管應髙五字此/髙
  低字音皆以體之倍半/而言非清濁二均之分其取聲之法一管合六管
  或一管合十二管為低尺字二管合七管為最低
  工字太常樂工省此二管/不用故止十五簧三管合八管為低工字
  四管合九管為低凡字五管合十二管為低六字
  六管合十三管為低五字七管合十四管為最低
[165-3b]
  乙字太常樂工/亦多不用八管合十五管為低乙字九管合
  十六管為低上字十管獨用為髙上字十一管獨
  用為勾字十二管合十七管為髙尺字十三管獨
  用為髙工字十四管獨用為髙凡字十六管獨用
  為髙六字十七管獨用為髙五字此十七簧大笙
  立體取音之大槩也十三簧小笙徑約一分有餘
  每一笙之内各管徑亦不一其自簧口至出音孔
  分最長第一管八寸餘二管七寸餘三管六寸五
[165-4a]
  分餘四管六寸餘五管五寸五分餘六管五寸餘
  七管四寸五分餘八管四寸五分不足九管四寸
  餘十管三寸五分餘十一管三寸三分餘十二管
  三寸餘十三管三寸不足審其音一管低尺字二
  管低工字三管低凡字四管低六字五管低五字
  六管低乙字七管低上字八管髙上字九管髙尺
  字十管髙工字十一管髙凡字十二管髙六字十
  三管髙五字其取聲之法一管合五管或合九管
[165-4b]
  為低尺字二管合六管為低工字三管合七管為
  低凡字四管合九管為低六字五管合十管為低
  五字六管合十一管為低乙字七管合十二管為
  低上字八管合十二管為髙上字九管合十三管
  為髙尺字十管獨用為髙工字十一管獨用為髙
  凡字十二管獨用為髙六字十三管獨用為髙五
  字此十三簧小笙立體取音之大槩也大笙之十
  五簧於十七簧已為減二而小笙又少勾字凡字
[165-5a]
  二簧蓋勾為低尺可以相代而凡字重出嫌其易
  淆故復減耳其一笙之内管體長者設簧亦大管
  體短者設簧亦小易其簧而更施之則或咽或掲
  皆不成聲至於簧之硬者應聲㣲髙㸃以蠟珠則
  可少下簧之輭者應聲㣲低不施蠟珠或易以硬
  簧則可以髙然所差不過半音未若管體長短之
  分音晰也今欲明製笙之法辨笙之體詳笙之用
  必一其徑覈其積考其度正其音一一本之於律
[165-5b]
  吕而後笙之理數可明焉一其徑者使一笙各管
  之空徑皆同如十二律吕之同徑也覈其積者定
  衆管之積或用律吕之全或用律吕之半或用律
  吕㡬分之一也考其度者察某管得某律吕相和
  之分或得某律吕相和之倍某律吕相和之半
  也正其音者詳某管之應某律吕某聲字與某管
  設簧則應某律吕某聲字也蓋笙之大小雖殊而
  為用則一大笙之空徑二分上下者乃黄鍾八分
[165-6a]
  之一又加此一分之四分之三之管徑也以通分/約之乃
  黄鍾三十/二分之七小笙之空徑一分有餘者乃黄鍾八分
  之一之管徑也其管之長者用本體律吕之倍管
  之短者用本體律吕之正或本體律吕之半其半
  管比正管每下一音亦如律吕之正與倍半之理
  也其相和取聲無論體之大小管之多寡要皆以
  本聲立宫而徴聲和之或以正聲為主而少聲和
  之取二聲相濟抑揚中聴也其兩管同一聲字而
[165-6b]
  相和者乃宫與少宫商與少商工與髙工凡與髙
  凡為兩聲子母相應者也其兩管不同聲字而相
  和者乃宫與徴商與羽工與乙凡與上之類是兩
  聲得其相生之序而相和者也若夫兩管之斷不
  可和者如宫與商商與角工與凡凡與六之類是
  兩聲相比必甚乖謬而不可和者也是故笙之低
  尺字以低五字和之者乃濁變徴立宫而宫聲為
  徴以和之也低尺字以髙尺字和之者即倍變徴
[165-7a]
  以正變徴和之也低工字以低乙字和之者乃下
  徴立宫而商聲為徴以和之也低凡字以低上字
  和之者乃下羽立宫而角聲為徴以和之也低六
  字以髙尺字和之者乃倍變宫立宫而正變徴為
  徴以和之也低五字以髙工字和之者乃宫聲立
  宫正用徴聲以和之者也低乙字以髙凡字和之
  者乃商聲立宫而羽聲為徴以和之也低上字以
  髙六字和之者乃角聲立宫而少變宫為徴以和
[165-7b]
  之也髙上字仍以髙六字和之者亦角聲立宫而
  少變宫為徴以和之也髙尺字以髙五字和之者
  乃少變徴立宫而少宫為徴以和之也髙聲與低
  聲相和者乃首音與第八音相和所謂隔八相生
  也徴之可以和宫者所謂宫生徴也羽之可以和
  商者所謂商生羽也若夫商之可以和徴者又為
  徴之生少商皆為首音與第五音相和者也蓋各
  管之徑既同則聲字之度分可定聲字之度分既
[165-8a]
  定則各管之相旋為用自有協和之妙焉夫簫笛
  之體起於黄鍾之加倍而笙之體則起於黄鍾之
  減分加倍者或加八倍或加四倍其所制之管皆
  與黄鍾一均之聲相應減分者或用黄鍾四分之
  一或用黄鍾八分之一所制之管亦皆與黄鍾一
  均之聲相應若應大吕一均者大笙則取黄鍾八
  分之一又加此一分之四分之二之管為本即三/十二
  分之/六小笙則取黄鍾六十四分之七之管為本或
[165-8b]
  不易其體但用㸃簧之法以髙其音亦可備陰吕
  一均之用然其聲雖協於大吕而其數並起於黄
  鍾此黄鍾所以尤為竹音之本也
  十七簧大笙以黄鍾八分之一又加此一分之四
  分之三之管為本其十七管之徑皆一分六釐五
  毫其黄鍾之分四寸三分九釐二毫大吕之分四
  寸一分一釐三毫太蔟之分三寸九分零四毫夾
  鍾之分三寸六分五釐六毫姑洗之分三寸四分
[165-9a]
  七釐仲吕之分三寸二分五釐蕤賔之分三寸零
  八釐四毫林鍾之分二寸九分二釐八毫夷則之
  分二寸七分四釐二毫南吕之分二寸六分零二
  毫無射之分二寸四分三釐七毫應鍾之分二寸
  三分一釐三毫此黄鍾八分之一又加此一分之
  四分之三之管聲應無射之律羽聲上字於笛為
  凡字設簧則應姑洗之律角聲六字於笛為上字
  以之和大吕之分得四寸二分五釐二毫仍應姑
[165-9b]
  洗之律角聲六字乃此笙第九管低上字之分也
  長於此者用倍數而短於此者用正數矣其第九
  管低上字之分倍之得八寸五分零四毫乃應蕤
  賔之律變徴五字而為此笙之最長第一管低尺
  字之分焉太簇夾鍾相和之分三寸七分八釐聲
  應蕤賔之律變徴五字為第十二管髙尺字之分
  倍之得七寸五分六釐乃應夷則之律徴聲乙字
  為第三管低工字之分焉姑洗仲吕相和之分三
[165-10a]
  寸三分六釐聲應夷則之律徴聲乙字為第十三
  管髙工字之分倍之得六寸七分二釐乃應無射
  之律羽聲上字為第四管低几字之分焉蕤賔林
  鍾相和之分三寸零六毫聲應無射之律羽聲上
  字為第十五管髙凡字之分倍之得六寸零一釐
  二毫乃應半黄鍾之律變宫尺字為第五管低六
  字之分焉夷則南吕相和之分二寸六分七釐二
  毫聲應半黄鍾之律變宫尺字為第十六管髙六
[165-10b]
  字之分倍之得五寸三分四釐四毫乃應黄鍾之
  律宫聲工字為第六管低五字之分焉無射應鍾
  相和之分二寸三分七釐五毫聲應黄鍾之律宫
  聲工字為第十七管髙五字之分倍之得四寸七
  分五釐乃應太蔟之律商聲凡字為第八管低乙
  字之分焉其第二管之最低工字即第三管之分
  其第七管之最低乙字亦即第八管之分不過㣲
  長分餘或簧少輭使之聲字稍下而已其十管之
[165-11a]
  髙上字仍如九管之分但九管以下至最長第一
  管設簧皆長而輭十管以上至最短第十七管設
  簧皆㣲短而硬是以九管因簧長而聲低為低上
  字十管因簧短而聲髙為髙上字此又管體一而
  因簧以别髙下者也若夫第十一管之勾字則取
  上字與尺字之間為度第十四管之髙凡字亦與
  十五管髙凡字之分同不過㣲長少低以配八管
  之乙字相和而取聲耳至於十五簧比十七簧減
[165-11b]
  兩管者二管之最低工字七管之最低乙字嫌其
  與三管工字八管乙字相淆故不用獨留十四管
  之凡字以和十管之髙上字為髙凡字即四管凡
  字和九管上字之理也十七簧十五簧其聲字度
  分本出一體但用管有多寡之分爾雅大笙謂之
  巢注大笙十九簧此十七簧十五簧蓋倣十九簧
  之制者也
  十三簧小笙以黄鍾八分之一之管為本徑皆一
[165-12a]
  分三釐七毫乃黄鍾/徑之半其黄鍾之分三寸六分四釐
  五毫大吕之分三寸四分一釐三毫太蔟之分三
  寸二分四釐夾鍾之分三寸零三釐四毫姑洗之
  分三寸八分八釐仲吕之分二寸六分九釐六毫
  蕤賔之分二寸五分六釐林鍾之分二寸四分三
  釐夷則之分二寸二分七釐五毫南吕之分二寸
  一分六釐無射之分三寸零二釐二毫應鍾之分
  一寸九分二釐此黄鍾八分之一之管即應正黄
[165-12b]
  鍾之音為低工字於笛為低五字設簧則應夷則
  之律徴聲乙字於笛為工字以之和大吕之分得
  三寸五分二釐九毫仍應夷則之律徴聲乙字乃
  此笙第十管髙工字之分也長於此者用倍數短
  於此者用正數矣其第十管髙工字之分倍之得
  七寸零五釐八毫乃應無射之律羽聲上字而為
  此笙第三管低凡字之分焉其太蔟夾鍾相和之
  分三寸一分三釐七毫聲應無射之律羽聲上字
[165-13a]
  為第十一管髙凡字之分倍之得六寸二分七釐
  四毫乃應半黄鍾之律變宫尺字為第四管低六
  字之分焉姑洗仲吕相和之分二寸七分八釐八
  毫聲應半黄鍾之律變宫尺字為第十二管髙六
  字之分倍之得五寸五分七釐六毫乃應黄鍾之
  律宫聲工字為第五管低五字之分焉蕤賔林鍾
  相和之分二寸四分九釐五毫聲應黄鍾之律宫
  聲工字為十三管髙五字之分倍之得四寸九分
[165-13b]
  九釐乃應太簇之律商聲凡字為第六管低乙字
  之分焉夷則南吕相和之分二寸二分一釐七毫
  聲應太簇之律商聲凡字於此笙為髙乙字之分
  因笙所用聲字止於髙五字故不用此分而倍之
  得四寸四分三釐五毫乃應姑洗之律角聲六字
  為第七管低上字之分焉第八管亦仍用此七管
  之分設以短簧髙其音為此笙之髙上字焉其無
  射應鍾相和之分一寸九分七釐一毫聲應姑洗
[165-14a]
  之律角聲六字於此笙為髙上字之分今亦不用
  而倍之得三分九分四釐二毫乃應蕤賔之律變
  徴五字為第九管髙尺字之分焉至於最長之第
  一管復以第七管低上字之分倍之得八寸八分
  七釐聲應蕤賔之律變徴五字而為此笙之第一
  管低尺字之分焉第二管則以第九管髙尺字之
  分倍之得七寸八分八釐四毫聲應夷則之律徴
  聲乙字而為此笙之第二管低工字之分焉夫十
[165-14b]
  三簧小笙比十五簧大笙减兩管者以勾字與低
  尺字聲音易淆故減之復因十五簧笙重一凡字
  亦嫌其相淆故亦減之止用十三簧而聲字已備
  即可相兼以和聲也十三簧小笙得黄鍾八分之
  一之體故其聲字度分尤為簡明爾雅小笙謂之
  和注小笙十三簧今十三簧小笙即其制也
  應陰吕之十七簧大笙以黄鍾八分之一又加此
  一分之四分之二之管為本其十七管之徑皆一
[165-15a]
  分五釐六毫其黄鍾之分四寸一分七釐二毫大
  吕之分三寸九分零七毫太蔟之分三寸七分零
  八毫夾鍾之分三寸四分七釐三毫姑洗之分三
  寸二分九釐六毫仲吕之分三寸零八釐七毫蕤
  賔之分二寸九分三釐林鍾之分二寸七分八釐
  一毫夷則之分二寸六分零四毫南吕之分二寸
  四分七釐二毫無射之分二寸三分一釐五毫應
  鍾之分二寸一分九釐七毫其各管自簧口至出
[165-15b]
  音孔皆按本體律吕相和之度以取音其法與應
  陽律之十七簧大笙無異其立體生聲亦如大吕
  簫之視黄鍾簫也
  應陰吕之十三簧小笙以黄鍾六十四分之七之
  管為本乃黄鍾八分之七之管之八分之一其/長與徑為黄鍾八分之七之管之半
  十三管之徑皆一分三釐一毫其黄鍾之分三寸
  四分八釐八毫大吕之分三寸二分六釐四毫太
  蔟之分三寸零九釐八毫夾鍾之分二寸九分零
[165-16a]
  一毫姑洗之分二寸七分五釐四毫仲吕之分二
  寸五分七釐九毫蕤賔之分二寸四分四釐八毫
  林鍾之分二寸三分二釐四毫夷則之分二寸一
  分七釐六毫南吕之分二寸零六釐五毫無射之
  分一寸九分三釐四毫應鍾之分一寸八分三釐
  六毫其各管自簧口至出音孔分皆按本體律吕
  相和之度以取音其法與應陽律之十三簧小笙
  無異其立體生聲亦如姑洗簫之視仲吕簫也
[165-16b]
  律吕正義後編曰大笙十七簧以黄鍾三十二分
  積之七之管為體徑一分六釐五毫下接紫檀為
  管本竅其中而有底長一寸六分二釐五毫入管
  三分徑二分四釐五毫治管之内徑使足相受底
  徑與管徑等環植匏中而闕其右中管最長兩邊
  漸短以衆鳯翼右首第一管長四寸三分九釐二
  毫本管黄鍾之分以次左旋第二管長六寸零一
  釐二毫本管蕤賔林鍾相併之分第三管長八寸
[165-17a]
  零一釐七毫本管大吕太蔟相併之分第四管長
  一尺零六分八釐八毫本管倍夷則倍南吕相併
  加倍之分第五管長一尺三寸八分八釐本管四
  倍姑洗之分第六管與第四管等第七管與第三
  管等第八管與第二管等第九管與第一管等第
  十管以後復如第一管依次参差至第十七管與
  第二管等管本近底八分削半露竅以薄銅葉障
  之開簧口如舌舌端㸃以蠟珠自簧口而上按本
[165-17b]
  管律吕之分於管之裏面開出音孔長七分二釐
  九毫寛得長十之一律吕之分為/出音孔下口又於管端開氣
  孔第三管第四管第十七管在管裏面餘俱在管
  外面第十一管第十二管距管本八分五釐餘俱
  四分五釐匏代用木面徑二寸三分七釐五毫底
  徑一寸一分八釐七毫髙二寸一分九釐六毫刳
  其周遭而存其中中心實徑九分五釐圓環空徑
  六分零九毫深一寸二分一釐八毫周厚一分零
[165-18a]
  三毫底厚九分七釐八毫面厚與管徑等匏面開
  十七孔以受管管本出匏面上六分九釐四毫入
  匏九分三釐一毫凡兩管相切則削其兩旁外廣
  内狹使之相比總以竹篐束之本豐末鋭以象鳯
  身匏腰安短嘴形如長圓而昻其末横徑九分一
  釐四毫直徑一寸二分一釐八毫上距匏面下距
  匏底各四分八釐九毫長距匏面外周一寸二分
  一釐八毫嘴面外直形成尖圓直徑一寸五分零
[165-18b]
  三毫上與匏面平中開方孔徑四分三釐九毫短
  嘴末安長嘴形如鳯頸長七寸二分九釐頸本後
  安方管貫於短嘴方孔中其末為吹口人氣從吹口
  入匏盈簧啓按某管之氣孔則氣從出音孔隨呼
  吸徃來鼔簧成音第一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十
  第二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九皆本管黄大之分
  即黄鍾大吕相和之分/列國從省文以下倣此第一管簧短為髙上字第
  二管簧長為低上字第三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
[165-19a]
  八為本管倍無應之分為低乙字第四管於出音
  孔之次為第六為本管倍夷南之分為低五字第
  五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四為本管倍姑仲之分
  為低凡字第六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二第七管
  於出音孔之次為第三皆本管倍太夾之分第六
  管簧少輭為最低工字第七管為低工字第八管
  於出音孔之次為第十七為本管無應之分為髙
  五字第九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十一為本管黄
[165-19b]
  大與太夾相和之分為勾字第十管於出音孔之
  次為第十五為本管蕤林之分為髙凡字第十一
  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十三為本管姑仲之分為
  髙工字第十二管於出音孔之次亦為第十二為本
  管太夾之分為髙尺字第十三管於出音孔之次
  為第十六為本管夷南之分為髙六字第十四管
  於出音孔之次為第五為本管倍蕤林之分為低
  六字第十五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一為本管倍
[165-20a]
  黄大之分為低尺字第十六管於出音孔之次為
  第七為本管倍無應之分較之第三管簧少輭為
  最低乙字第十七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十四為
  本管蕤林之分較之第十管少低亦為髙凡字各
  取其相和或相應者合而成音如吹低尺字則以
  第十五管低尺字為主而以第四管低五字和之
  或以第十二管髙尺字和之吹髙尺字則以第十
  二管髙尺字為主而以第八管髙五字和之吹低
[165-20b]
  工字則以第七管低工字為主而以第三管低乙
  字和之或以第六管低工字為主而以第十六管
  低乙字和之第六同第七第十六同第三故今不
  用名曰啞工吹髙工字則第十一管獨用或以第
  十一管髙工字為主而以第三管低乙字和之吹
  低凡字則以第五管低凡字為主而以第二管低
  上字和之吹髙凡字則第十七管獨用或以第
  二管低工字和之或以第五管低凡字為主而以第一
[165-21a]
  管髙上字和之吹低六字則以第十四管低六字
  為主而以第十二管髙尺字和之吹髙六字第十
  三管獨用吹低五字則以第四管低五字為主而
  以第十一管髙工字和之吹髙五字第八管獨用
  吹低乙字則以第三管低乙字為主而以第五管
  低凡字和之吹髙乙字則以第三管低乙字為主
  而以第十管髙凡字和之或以第十六管低乙字
  為主而以第十七管髙凡字和之第十六同第三
[165-21b]
  第十七同第十故今亦不用名曰啞乙吹低上字
  則以第二管低上字為主而以第十四管低六字
  和之吹髙上字則第一管獨用或亦以第二管低
  上字為主而以第十三管髙六字和之吹勾字第
  九管獨用今樂譜無此音故亦不用管皆用紫竹
  匏身嘴頸皆用黒漆戧金雲龍垂五綵流蘇為餙
  小笙之制如大笙而小四管無簧故止十三簧以
  黄鍾八分積之一為體徑一分三釐七毫第一管
[165-22a]
  長三寸九分四釐二毫本管無射應鍾相併之分
  第二管長五寸三分九釐二毫本管倍仲吕之分
  第三管長六寸八分二釐六毫本管倍大吕之分
  第四管長八寸三分六釐四毫本管倍南吕倍無
  射相併之分第五管長一寸零九分三釐五毫本
  管三倍黄鍾之分依次参差至十七管與第二管
  等自簧口而上按本管律吕之分於管之裏面開
  出音孔管端開氣孔第三管第四管在管裏面餘
[165-22b]
  俱在管外面其無簧之四管亦不開氣孔匏之大
  小稱式匏腰安短嘴短嘴末安長嘴抑或即就短
  嘴吹之第一管無簧第二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
  七為本管倍夷南之分為低上字第三管於出音
  孔之次為第六為本管倍蕤林之分為低乙字第
  四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五為本管倍姑仲之分
  為低五字第五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三為本管
  倍黄大之分為低凡字第六管於出音孔之次為
[165-23a]
  第八亦本管倍夷南之分較之第二管簧少硬為
  髙上字第七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二為本管四
  倍無應之分為低工字第八管於出音孔之次為
  第十三為本管蕤林之分為髙五字第九管無簧
  第十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十一為本管太夾之
  分為髙凡字第十一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十為
  本管黄大之分為髙工字第十二管於出音孔之
  次為第九為本管倍無應之分為髙尺字第十三
[165-23b]
  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十二為本管姑仲之分為
  髙六字第十四管於出音孔之次為第四為本管
  倍太夾之分為低六字第十五管於出音孔之次
  為第一為本管四倍夷南之分為低尺字第十六
  管十七管無簧無簧之管備體制而不用餘十三
  管各取其相和相應者合而成音如吹低尺字則
  以第十五管低尺字為主而以第四管低五字和
  之或以第十二管髙尺字和之吹髙尺字則以第
[165-24a]
  十二管髙尺字為主而以第八管髙五字和之吹
  低工字則以第七管低工字為主而以第三管低
  乙字和之吹髙工字第十一管獨用或第十一管
  第七管第三管同用吹低凡字則以第五管低凡
  字為主而以第二管低上字和之吹髙凡字第十
  管獨用或以第五管低凡字為主而以第六管髙
  上字和之吹低六字則以第十四管低六字為主
  而以第十二管髙尺字和之吹髙六字第十三管
[165-24b]
  獨用吹低五字則以第四管低五字為主而以第
  十一管髙工字和之吹髙五字第八管獨用或第
  八管第四管第十一管同用吹低乙字第三管獨
  用吹髙乙字則以第三管低乙字為主而以第十
  管髙凡字和之吹低上字則以第二管低上字為
  主而以第十三管髙六字和之吹髙上字則以第
  六管髙上字為主而以第十三管髙六字和之體
  餙並與大笙同
[165-25a]
  笙之制經無明文漢魏諸儒皆云十三簧晉郭璞
  乃曰大笙十九簧小笙十三簧宋書則曰十九簧
  至十三簧唐南蠻笙有十六簧宋陳暘始言宋大
  樂笙並十七簧舊外設二管謂之義管又言唐樂
  圖所傳有十七管笙十二管笙後周鄭譯獻十六
  管笙李照作二十四管笙蜀孟進三十六管笙而
  宋史乃曰巢笙十九簧和笙十三簧皆用十九數
  十三簧者曰閏餘匏九簧者曰九星匏七簧者曰
[165-25b]
  七星匏元史與宋史同明㑹典笙十七管律吕精
  義疑十九簧者名竽又名巢十三簧者名笙又名
  和而謂十七管者為隋以來俗樂之誤大抵古人
  制器必當於理而適於用然後可以達天下而垂
  萬世不然則雖一人作之一時用之而尺下萬世
  勿從也今觀笙制諸説雖有不同而小笙十三簧
  則未之有異其為古制無疑矣然今小笙十三簧
  實亦十七管獨四管無簧耳大笙十七管而四管
[165-26a]
  不用實亦十三簧耳或漢魏以前據其實用而指
  為十三或自晉以後取其美觀而増為十九歟非
  可以臆定也明制十七管信而有徴精義乃執郭
  璞十九簧之説以為上下相生不可増減信斯言
  也則竽之三十六簧和之十三簧又何説耶且所
  貴乎樂器者以聲藉此而成也苟能成聲欲減不
  能苟聲不成雖増無用今之大笙十七簧而止用
  十三簧者以聲止十三而無十七也其管之必以
[165-26b]
  十七者則所謂参差象鳯翼者也假使將大笙之
  最長者加二管而為十九或將小笙之無簧者去
  四管而為十三未為不可但管多則匏過大管少
  則匏過小無當於理而不適於用又何必改作為
  耶至笙管圓徑之大小出音孔分之長短乃聲音
  髙下之所由生然自古無言之者工人約畧為之
  而無一定之制上編黄鍾加分減分同形管既按
  積以審音下編又按分以制器誠極聲音之妙理
[165-27a]
  而萬世莫能易矣今大笙小笙作全圖於前而各
  列孔分管次於後又依匏面作圖按序列十七孔
  各註律名及出音孔次於其外而註工尺聲字於
  其中其一管自為一字者本孔分之聲也其兩管
  或三管合為一字而以線連之者相和相應之聲
  也蓋笙管細而聲清必合兩管三管吹之始與人
  聲他器相協下編謂以本聲立宫而徴聲和之者
  為首音與五音相和正聲為主而清聲和之者為
[165-27b]
  兩聲子母相應可謂一言以蔽之矣然用之亦有
  少變者如大笙十三管獨用則髙工字笙之十一
  管也乂或以十一管合三管為髙工字則較之獨
  用者聲㣲大而仍髙於低工亦為工與乙和十四
  管獨用為髙凡字笙之十七管也然其聲太髙或
  以十七管合二管為髙凡字又或以五管合一管
  為髙凡字亦為凡與髙上和八管合十五管為低
  乙字笙之三管與十管也或又以此為髙乙字而
[165-28a]
  以三管合五管為低乙字亦為乙與凡和九管合
  十六管為低上字笙之二管與十三管也十管獨
  用為髙上字笙之第一管也然其聲亦太髙或以低
  上字為髙上字而以二管合十四管為低上字亦
  為上與低六和小管十管獨用為髙工字笙之十
  一管也然其聲甚小又或以十一管合低工字為
  髙工字亦與子與母和十一管獨用為髙凡字笙
  之第十管也然其聲亦小或又以五管合六管為
[165-28b]
  髙凡字亦為凡與上和十三管獨用為髙五字笙
  之第八管也然其聲亦小或又以八管合低五字
  為髙五字亦為子與母和六管合十一管為低乙
  字笙之三管與十管也然無髙乙字或即以此為
  髙乙字而以三管獨用為低乙字此其取用雖畧
  有不同而其相和取聲之理則一也大笙出音孔
  之次始倍黄鍾大吕終無射應鍾小笙出音孔之
  次始四倍夷則南吕終蕤賔林鍾並始低尺字終
[165-29a]
  髙五字其所謂黄鍾大吕云者乃據本管之分而
  言也其所謂工尺云者乃以笛之聲字而言也設
  簧而髙四音若以簧之髙應律之低則為下三音
  簧口與出音孔相為首尾氣孔與出音孔相為消
  息按氣孔則氣從出音孔徃來鼔簧成音不按則
  氣洩而無音其氣孔在内者祗取便於自内按之
  非别有取義鄭世子以為内外連闕惟雅俗之辨
  鑿也其列管之次與出音孔之次不同故有管短
[165-29b]
  而孔髙管長而孔下者管之長短雖無闗於樂音
  而要必稱其體式通卦騐謂竽長四尺二寸風俗
  通謂笙長四寸雖参差象鳯翼或各據一長一短
  而言然未免大相懸逺今各取律吕之分以合體
  式之宜庻所謂制器尚象者乎若夫代匏以木則
  木亦匏矣笙之音以簧不以匏列管匏中取其能
  納氣以鼔簧耳今以匏為笙其聲固為清越但其
  質不堅不能經乆故以木代之而與匏音亦無甚
[165-30a]
  差别昔人或以今笙非真匏音或謂不如代匏為
  妙皆拘迂之見也至謂代匏者必刻木為匏形不
  作匏形而作長底則於俗笙無異是尤於義無取
  而不足道矣
 
 
 
 
[165-30b]
 
 
 
 
 
 
 
皇朝文獻通考卷一百六十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