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2m0015 皇朝文獻通考-清-高宗弘曆 (master)


[013-1a]
 欽定四庫全書
 皇朝文獻通考卷十三
  錢幣考一/
   臣/等謹按自上古刀布之用一變為九府圜法厥
   後輕重代殊而肉好之式未之有易於以權百物
   之貴賤通農末之有無錢之所關誠鉅矣顧利之
   所在弊亦隨之錢重則姦民盜銷以牟利惜銅愛
   工則又以薄惡而偽鑄易興有天下者操利人之
[013-1b]
   柄求酌中之宜惟在以人用法有以持其弊而已
   歴代錢法之得失具詳馬考及五朝續考中我
太祖
太宗龍興東土創制顯庸即已鑄有錢文以資民用逮定
   鼎燕京以來
列聖相承府事允治内而寳泉寳源之設輕重協宜圜函
   精好外則各省局爐座或設或停隨時調劑而又
   定官司之監理以專責成分兵餉之配支以廣流
[013-2a]
  布務使有逺近通行之利而無奸民骫法之弊經
  畫周詳並足垂諸永久邇者西陲底定式廓昄章
  復頒錢式於回部各城開鑄
天朝乾隆通寳錢俾荒服之人咸昭法守斯尤大同之
  郅治已若夫鼓鑄所需首在採銅山礦所開海航
  所市嵗以數千百萬計若錫若鉛亦各隨所産京
  省諸局悉取給焉其收買有時其運輸有限權衡
  定制中外交資求之漢唐錢制極善之時未聞意
[013-2b]
  美法良有如此者也至馬氏叙錢而兼及于幣葢
  古者錢亦稱幣而尚不足以盡幣管子稱三幣而
  刀布為下則凡可以通功易事利民權物者皆可
  以幣例之也三代以後珠玉但為器飾而不以為
  幣皮幣惟漢武一行之龜貝惟王莽一行之元明
  時雲南行使&KR1437子以之折賦尚沿貝貨之遺逮鼓
  鑄旣興而海&KR1437之用久廢若乃自宋以來兼用楮
  幣其制起於交子㑹子而金元明稱之曰鈔原其
[013-3a]
  始亦以鹽茶劵引之屬視之而暫以權錢行之旣
  久乃即以當錢論者謂以虚代實民不寳貴
 國家錢貨充盈而無藉乎鈔法之用故順治年間雖
  暫用之而旋即停止則亦非今日通行之幣也夫
  幣之堅而可久者莫過于金金有三品或黄或白
  或赤而錢特居其一周制黄金方寸而重一觔國
  語註虞夏商周黄金為上幣銅錢為下幣漢書秦
  并天下黄金以鎰名者為上幣銅錢識曰半兩為
[013-3b]
  下幣漢代復以觔名金用金多以千萬觔計葢其
  時但以黄金為幣若白金之用惟漢武之白選王
  莽之銀貨一見於史而後亦漸廢固不皆以為幣
  也魏晉以後金日少而昻幣始專用錢六朝迄唐
  交廣之域以金銀為幣然止限於一隅至金時鑄
  銀名承安寳貨公私同見錢用此以銀為幣之始
  前明中葉令各處稅糧得收納白金而銀之用益
  廣我
[013-4a]
  朝銀錢兼權實為上下通行之幣故凡銀色之高下
   與銀直之輕重並附編於左
   天命元年鑄天命通寳錢丙辰春正月諸貝勒等
   具表上
太祖尊號曰
覆育列國英明皇帝建元天命尋開局鑄錢二品依古九
   府圜法制之輪郭外周錢面作字陽起一為
  國書滿文一漢字曰天命通寳其滿文一品錢質較
[013-4b]
   大
   臣/等謹按
太祖己亥年二月始
命以滿洲語製為
  國書嗣後議開金銀礦及鐵冶葢五金之利已由此
   肇興逮建元天命以後即以滿漢字分鑄制錢迄
   今圜法流傳中外臣民共珍為重寳謹依舊制首
   載是編仰見我
[013-5a]
  朝開國之初所以裕國而利民者規模宏逺矣
   天聰元年鑄天聰通寳錢時
太宗文皇帝御極改元天聰亦鑄錢二品一為滿文一漢
   字曰天聰通寳大小各如舊制
   順治元年置户部寳泉局工部寳源局鑄順治通
   寳錢時
世祖章皇帝定鼎燕京今置寳泉局屬於户部寳源局屬
   於工部各鼓鑄制錢文曰順治通寳用漢字每文
[013-5b]
   重一錢寳泉局嵗鑄錢觧交戸部庫配銀給發兵
   餉以户部漢右侍郎一人督理京省錢法滿漢司
   官各一人監督局務每年掣差設局大使一人寳
   源局嵗鑄錢觧交工部節慎庫以備給發各工之
   用錢法亦掌於漢右侍郎置滿漢監督官三人專
   司出納設局大使一人餘制與戸部同尋户部議
   將順治通寳錢式頒發各省鎮有應需鼓鑄者令
   定議開局
[013-6a]
  臣/等謹按唐宋鑄錢之所皆稱為監元時亦稱為
  司其稱為局者仍明制也明代直省鑄局皆得稱
  寳泉寳源
本朝惟京局稱之其開鑄之期曰邜宋以後始有畫卯
  㸃卯之名葢取其時之早相沿旣久遂以一期為
  一夘至計錢之數自漢以來曰貫亦曰緡前明或
  以錠計每五千文為一錠今以錢千文為一串猶
  之貫緡之義云
[013-6b]
  二年定錢制每文重一錢二分先是工部侍郎葉
  初春以制錢每七文準銀一分錢價日增民未稱
  便請頒鑄當五當二錢以便民用不允至是户部
  議言錢文尚輕應更舊制每文重一錢者為一錢
  二分凡七文準銀一分舊錢以十四文準銀一分
  官以此徴收民以此輸納聴便行使從之
  臣/等謹按錢之輕重古以銖與絫黍計今以錢與
  分釐計葢分釐之數古者但以為度名而不以為
[013-7a]
  權名權之為數則十黍為絫十絫為銖二十四銖
  為兩自太公圜法輕重以銖漢以後每以銖之數
  鑄於錢文唐開元通寳為二銖四絫積十錢重一
  兩是每文為今之重一錢後人以為繁而難曉故
  十分其兩而代以錢字葢宋之前已然考宋太宗
  淳化二年詔定稱法其時以太府權衡但有一錢
  至十觔之數乃别為新制以御書三體淳化錢較
  定實重二銖四絫為一錢就黍絫銖㕘之度尺以
[013-7b]
  忽絲毫釐各積分為一錢之則然後制取等稱新
  制旣定中外以為便是則十釐為分十分為錢之
  計數始於宋時所謂錢者即借錢幣之錢以為數
  名所謂分釐者即借度尺長短之名以為輕重之
  名也若夫古之稱法至後世而加重隋文帝鑄五
  銖錢重如其文而每錢一千重四觔二兩則古稱
  三觔為隋一觔而少隋書亦謂開皇以古稱三觔
  為一觔孔頴達左傳正義謂周隋稱於古三而為
[013-8a]
  一杜佑通典謂六朝稱三兩當唐一兩今以古稱
  三之一約之則漢之五銖錢止當今七分而弱而
  今之重一錢二分者實為古八銖有贏此固權法
  相沿之不同亦可見今之鼓鑄其不愛銅而不惜
  工實更勝於古焉
  又議令崇文門及天津臨清淮安三闗各動支税
  銀一萬兩辦銅觧寳泉局
  又定工部差司官一人專督辦買商銅觧寳源局
[013-8b]
  又令山西陜西省及宻雲薊宣府大同延綏臨清
  等鎮各開鼓鑄局先是元年已頒發錢式至是各
  省鎮陸續奏請開鑄戸部議准每文照京局重一
  錢二分令各右布政使總理錢法委就近道府及
  同知通判等官分管局務
  臣/等謹按各鎮之名
 國初尚沿明舊制其薊宣府大同延綏四鎮明代在
  九邊之列順治初年於宣府大同仍專設有總督
[013-9a]
  巡撫學道總兵等官於延綏設有巡撫總兵等官
  宻雲為順天巡撫所駐并設總兵等官薊與臨清
  各設總兵等官並為重鎮故特置錢局嗣後各員
  陸續裁併移駐各地方仍如府州縣之制不復稱
  為鎮云
  三年禁用前代舊錢户部議定制錢漸廣舊錢應
  概禁不用惟崇禎錢暫許行使其餘舊錢有願送
  部者每觔給直八分以資鼔鑄至八年以明季舊
[013-9b]
  錢流行日久未能遽革復申其禁以三月為限過
  三月仍行使者罪之
  又申假銀及行使低銀之禁
  臣/等謹按銀乃幣之一端魏晉以前以黄金為通
  行之幣金元以後以白金為通行之幣漢時偽黄
  金之律馬考亦載入錢幣門自銀旣盛行與錢互
  相流轉假銀與低銀足為市易之害考
 國初定偽造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及知情買
[013-10a]
  使者減一等至康熙年間定凡造錫錁充假銀者
  杖枷流三千里乾隆五年復定凡用銅錫鉛鐵藥
  煮為假銀行使者係旗人鞭枷發黒龍江係民杖
  枷發雲貴川廣烟瘴少輕地方為從及知情買使
  者擬流其將銀鑿孔傾入銅鉛及將銅鉛傾錠外
  包以銀使用者仍照杖徒原律定擬互詳/刑考
  又增設戸部寳泉局筆帖式二人以一年更代
  又令湖廣省城及荆州府各開鼓鑄局
[013-10b]
  四年議令蕪湖滸墅揚州西新北新九江六闗各
  動支稅銀一萬兩辦銅觧寳泉局
  禁止偽錢户部議言天下初定草竊未靖雜出偽
  錢且至奸民乗便盗鑄應下令禁戢從之
  臣/等謹按
 國朝初年有故明福王朱由崧竊據江左於順治二
  年平之唐王朱聿鍵竊據福州唐王之弟朱聿&KR2045
  竊據廣州俱於順治三年平之永明王朱由榔初
[013-11a]
  據肇慶後屢經轉徙於順治十八年平之朱由崧
  等僣有偽號私鑄錢文故是年禁止行使
  又令
 盛京及江西河南省湖廣之常徳府各開鼓鑄局
  又更定錢直户部議定制錢行使原係每七文準
  銀一分錢價旣重小民交易不便應改為每十文
  準銀一分永著為令
  臣/等謹按錢與銀相權而行欲求錢法之流通必
[013-11b]
  先定錢直之高下錢無定直則舖户之倒换者得
  以操其重輕私家之居竒者得以伺其贏縮錢價
  無準而物價亦失其平自漢以來銀尚未為通用
  之幣故銀錢相權之直前史多未及詳大抵古者
  金銀視後世較賤而銅錢視後世較貴漢書食貨
  志漢武鑄白金三品龍文白選重八兩直三千馬
  文直五百龜文直三百所謂白金者雜銀錫為之
  旣非專用真銀而其時以縣官空乏聊造以贍用
[013-12a]
  不可據以為準故重八兩者直三千而六兩四兩
  者止直五百三百則知當日原未嘗以白金之重
  與銅錢相較而平其直也新莽時黄金一觔直錢
  萬銀八兩為一流朱提銀一流直錢一千五百八
  十他銀一流直錢千以古稱比後世三之一計之
  金一觔實為今五兩有竒而直止萬銀八兩實為
  今二兩八錢有竒而直止千有竒及千則漢時錢
  貴可見而金價但五倍於銀則以金多而易得也
[013-12b]
  宋真宗嘗論咸平中金兩五千銀兩八百是金銀
  之直已較貴於漢自鈔法盛行而錢價益無定準
  金時每銀一兩折錢二貫則銀直又過昻明代錢
  互有貴賤每銀一錢直五十五文至百文不等又
  有京錢外省錢多寡之異末季至銀一兩易錢五
  六千文而錢法大壞我
 朝定鼎之初議以銀一分為錢七文是年更定每分
  為十文以為定例嗣後屢經申明其令其囤積官
[013-13a]
  錢者有禁興販攙和小錢者有禁偶遇錢價稍昻
  復多方調劑以平其直務使轉移出入上握其權
  交易流通下收其利誠為酌中便民之利也
  五年開江南江寧府鼓鑄停
 盛京及延綏鎮局户部議言江南江寧府為前代建
  都之地商賈雲集現在有滿兵分駐防守准於所
  在設局開鑄其
 盛京及延綏鎮錢文尚非急需採買銅觔亦甚不易
[013-13b]
  應請暫行停止從之
  六年移大同鎮局于陽和城
  令浙江福建山東省各開鼓鑄局
  七年議令臨清淮安滸墅蕪湖北新九江六闗各
  增支稅銀一萬兩辦銅觧寳泉局
  開湖廣襄陽鄖陽二府鼓鑄局
  七月裁江寧府局鼓鑄同知先是以江寧重鎮特
  設同知一人專理局務至是定議裁減令地方官
[013-14a]
   兼管
   八年增定錢制每文重一錢二分五釐户部議言
   錢為國寳務厚且大始定制每文重一錢繼重一
   錢二分猶嫌其輕應每文改鑄重一錢二分五釐
   仍照定制以每錢百文準銀一錢從之
   又行鈔貫之制是年始造鈔一十二萬八千一百
   七十二貫有竒自後嵗以為額至十八年即行停
   止
[013-14b]
   臣/等謹按鈔法始於宋之楮幣至明代鈔以桑穰
   故紙為之外為䦨紋中圖錢貫之状並印貫例文
   字於其上民間偽造者有禁原以濟錢法之窮也
   順治初年經費未定用度浩繁是嵗
世祖章皇帝親政之始先以國帑未充
特命發内庫銀支給官俸等項嗣後倣明舊制造為鈔貫
   與錢兼行葢金元以來鈔法之弊在於錢不勝鈔
   鈔旣日多錢行日少於是鈔輕物重終至壅格而
[013-15a]
  法遂以窮明臣往往言鈔法不可行以用之者
  無權也
 國初制鈔甚少其上下流通仍以銅錢故暫行之而
  無弊嗣後旋即停罷大抵自宋迄明於銅錢之外
  皆兼以鈔為幣
本朝始專以銀為幣夫因榖帛而權之以錢復因錢之
  難於齎運而權之以幣鈔與銀皆為權錢而起然
  鈔虚而銀實鈔易昏爛而銀可久使鈔難零析而
[013-15b]
  銀可分用其得失固自判然前代恐鈔法之阻滯
  并銀與銅錢而禁之至于用銀者以奸惡論以錢
  交易者掠治其罪亦為不揣其本末矣然則錢與
  幣之各得其宜固無有逾於我
 朝者也
  又議令各布政司止各開一局餘俱停止户部議
  言見在鑄局過多民易盗鑄為奸應行裁減於各
  布政使司駐劄之省城止留一局鼓鑄其餘各鎮
[013-16a]
  及湖廣之荆州常徳襄陽鄖陽府等局一概停止
  從之
  九年定各省局錢本息奏銷之例先是各省設局
  鼔鑄初定章程局錢本息各布政使雖立册稽查
  未經達部户部議言本部為天下財賦總滙應責
  成各該管衙門將鑄錢本息按季報部以憑核查
  嵗終彚册奏銷從之
  又議減西新闗辦寳泉局銅銀五千兩改令蕪湖
[013-16b]
  闗滸墅闗增辦先是定西新闗支税銀萬兩蕪湖
  滸墅闗各二萬兩辦户局銅觔至是以西新稅課
  不比他闗户部議准令減銀五千兩改増蕪湖闗銀
  二千兩滸墅闗銀三千兩如額分辦
  十年復開宻雲薊宣府陽和臨清等鎮鼓鑄局先
  因各省鎮局過多定議裁減至是以錢用日廣錢
  價漸昻户部議准仍設宻雲等處鑄局共増爐三
  百有四座
[013-17a]
   又鑄一釐字錢九卿等㑹議疏通錢法奏言鑄錢
   務照定式每文重一錢二分五釐錢背之左增鑄
   漢文一釐二字其右户部鑄户字工部鑄工字如
   江南江西浙江福建湖廣河南山東山西陜西省
   城及宻雲薊宣府陽和臨清等鎮並鑄開局地方
   一字須極精工鑄不合式者㕘究每千文准銀一
   兩其見行舊時制錢原有高低厚薄不等難以强
   齊一切貿易應暫從民便至直省錢法責成右布
[013-17b]
   政使專督稽查奉
上諭錢法難行皆因鑄造不精所致見今官錢該部酌減
 爐座務精工如式背添一釐二字上下通行聞向來官
 爐夾帶私鑄尤為病國犯者以枉法贓論罪其私鑄奸
 民不時嚴緝若仍違犯並地方官究處餘悉如議行
   臣/等謹按古半兩五銖等錢皆紀銅之輕重
 本朝之一厘字錢則紀直銀之數考古者數名先作氂
   字一蠶所吐為忽十忽為絲十絲為毫十毫為氂
[013-18a]
  說者謂毫斷馬尾為之氂為氂牛尾毛葢取自微
  至著之義也史記漢書多作氂後乃通用作釐其
  又為厘者從省文也是年錢局幕文皆作厘
  十二年定制錢配給俸餉之例户部議言制錢日
  廣請於每年二月八月以局錢半成配給官俸及兵
  餉其直省兵餉等項亦令以制錢按成搭放從之
  臣/等謹按直省開鑄地方除搭放兵餉外或兼給
  官役俸工驛站雜支等項視局錢之多寡隨時酌
[013-18b]
  放核算報銷本無定額
  又開山東莱州府鼓鑄局
  十三年停福建鼓鑄
  又定奏銷錢本違限處分户部議言各省鼓鑄錢本
  宜按期奏銷違者應酌定處分其自今各州縣錢
  本過三月不完者罰六月俸再限三月不完者住
  俸再展限三月仍不完者降職二級調用接催官
  不完者處分同例如様錢頒發而鑄造遲延及季
[013-19a]
  報愆期錢式粗壞者俱罰一年俸從之
  又移陽和局於大同改鑄錢幕陽字為同字
  臣/等謹按陽和地近大同明洪武年間築城景泰
  時設宣大總督駐此為重鎮
 國初尚沿其制順治六年以移大同府治于此并移
  鑄局八年仍還故治至是年議裁宣大總督故鑄
  局復移大同時以高山衛并入陽和衛為陽高衛
  今為陽高縣
[013-19b]
  十四年定直省錢糧兼收銀錢之例户部議言直
  省徴納錢糧多係收銀見今錢多壅滯應上下流
  通請令銀錢兼收以銀七錢三為準銀則盡數起
  觧其錢充存留之用永為定例從之
  臣/等謹按古者賦稅之制惟以穀帛其後以錢又
  其後以銀漢律有口算出錢但施之丁賦而已自
  唐定兩稅法始以錢為惟正之供宋代因之民間
  輸官之物謂之錢糧由此昉也唐以銀為土貢而
[013-20a]
  不以為賦宋景祐時詔諸路嵗輸緡錢福建二廣
  易以銀于是銀始得代錢明洪武九年許民以銀
  錢鈔絹代輸今年租稅於是銀始得代糧正綂元
  年以後令浙江江西湖廣等處租稅俱量收銀此
  以銀為賦之始也
 國初於是年定銀七錢三之例嗣後銀錢交納仍各
  隨民便雍正十一年復以民間正賦槪行交銀經
  安徽巡撫徐本奏准凡小户零星及大户尾欠錢
[013-20b]
  糧納銀時恐致稱收折耗請令完納制錢每銀一
  分收錢十文連耗羡在内至乾隆元年又以直𨽻
  所屬州縣徴收錢糧多有以錢作銀民間交錢比納
  銀為數較重
特諭凡錢糧在一錢以上者不必勒令交錢在一錢以
  下者仍照舊例銀錢聴其自便云
  又停各省鎮鼔鑄專歸京局更定錢制每文重一
  錢四分扵錢幕鑄滿文户部奉
[013-21a]
上諭鼓鑄之法原以裕國便民今各省開爐太多鑄造不
 精以致奸民乗機盗鑄錢愈多而愈賤私錢公行官錢
 壅滯官民兩受其病欲使錢法無弊莫若鼓鑄歸一其
 各省鑄爐一槪停止獨令京局鼓鑄務比舊錢體質更
 加濶厚每文重一錢四分磨鑢精工且兼用滿漢字俾
 私錢難扵偽作一面鑄順治通寳四漢字一面鑄寳泉
 二滿字其見行之錢姑准暫用俟三年後止用新鑄制
 錢舊錢盡行銷毁
[013-21b]
   臣/等謹按是年為錢背鑄滿文之始尋工部局亦
   照式鑄寳源二滿字考錢之為制自古迄今遞加
   詳備荀悅謂夏殷以前錢無文周制則有文葢以
   寳字繫錢自周景王之寳貨始以年號繫錢自宋
   孝武之孝建錢始以通寳字繫錢自唐之開元錢
   始但武徳鑄開元錢原取廻環可讀亦得稱開通
   錢其專稱通寳者實自唐之建中通寳始至錢背
   之繫以地名則自唐㑹昌時之開元錢始厥後或
[013-22a]
  有繫以開鑄年數者或有繫以當五當十數者至
本朝始定鑄在京局名及直省地名焉若夫錢之有面
  有背古錢皆一面有字一面無字昔人以無字處
  為面為陽有字處為背為隂謂如器物欵識必書
  扵底其實不然考漢書稱錢之面背又作文與幕
  荀悦以幕為漫而無文韋昭曰幕錢背也則無文
  字處之為背自古已然惟是古錢有字之面但紀
  銖兩之輕重至宋孝建四銖錢兼紀年號於是兩
[013-22b]
  面皆有字唐宋以來皆紀年號而不紀銖兩遂以
  通寳之文為面此則古今稱號之各隨其宜也
  定私鑄銅錢禁例和碩簡親王濟度等議定凡奸
  民私鑄為首及匠人擬斬監候為從及知情買使
  者擬絞監候總甲十家長知情不舉首者照為首
  例不知者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給賞銀五十兩
  其賣錢之經紀舖户有興販攙和私錢者杖一百
  流徙尚陽堡
[013-23a]
  臣/等謹按錢之禁例事屬刑制而其隨時輕重所
  以維持錢法故前考亦見錢幣門考私鑄原律為
  首及匠人絞候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减一等至
  是年更定其例十八年復申其禁視前例加嚴為
  首及匠人斬决家産入官為從及知情買使者絞
  决總甲十家長知情照為首例不知者枷一月仍
  擬杖徒興販攙和者枷一月仍擬杖流康熙七年
  定攙和在十文以上者仍照原例九文以下者擬
[013-23b]
  枷杖免其流徙又定私鑄之鄰佑不論知情與否
  俱枷一月杖一百徒一年二十九年定攙和私錢
  者不論錢數多寡係旗人鞭八十係民杖八十免
  其枷示流徙三十六年定官船户夾帶私錢者擬
  杖流同船人知情不首者擬杖徒三十八年定攙
  和私錢者係旗人鞭一百係民杖一百各枷一月
  四十四年定私鑄之總甲十家長不知情者枷一
  月杖一百徒二年興販攙和者枷二月杖一百發
[013-24a]
  雲貴川廣烟瘴少輕地方尋又令水陸要口查拏
  專事興販私錢之人照知情買使例絞决四十七
  年定私鑄之鄰佑與總甲十家長知情不首者俱
  擬斬决私行興販者亦分為首斬决為從絞决漕
  船鹽船夾帶運賣私錢者俱照斬决例雍正十一
  年定私鑄各犯將情由審明照强盗例分别法所
  難貸情有可原扵䟽内申明可原者改擬發遣十
  三年定拏獲私鑄其知情分利之同居父兄伯叔
[013-24b]
  等減本犯罪一等雖分利而不知情者減二等父
  兄不能禁約者杖一百又定私鑄未成即被獲者
  杖一百流三千里其鄰佑人等知情不首者杖一
  百徒三年不知者杖八十乾隆五年定私鑄之房
  主鄰佑總甲十家長知情者照為從者絞决不知
  者係旗人鞭一百係民杖一百十五年改定私鑄
  為首及匠人皆擬斬候為從及知情買使者皆發
  遣為奴如在場止得受些微僱直及停工後貪其
[013-25a]
  價賤偶為買使以及房主鄰佑總甲十家長知情
  不首者皆照為從罪減二等杖一百徒三年其房
  主人等並不知情但失於覺察者杖一百官船户
  夾帶私錢者杖一百徒二年同船人知情不首者
  杖八十二十三年定私鑄在十千以上及鑄非一
  次者秋審時俱入情實其數不及十千及畏罪中
  止者俱照情有可原發遣二十四年定私鑄未成
  之房主鄰佑人等知情不首者照已成之案減二
[013-25b]
  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其受雇之人亦如之互詳/刑考
  定各官失察私鑄處分和碩簡親王等議定凡民
  間私鑄該管地方官知情者照為首例不知情及
  聴其興販攙和者以失覺察論在内五城坊官在
  外州縣衛所官失察每起降職一級掌印兵馬司
  知府直𨽻知州每二起降一級司道官每三起降
  一級同知通判吏目典史有緝捕之責者照掌印
  官例鹽運使照司道官例分司照知府例鹽塲大
[013-26a]
  使照典史例武職副將㕘將逰撃照司道官例都
  司守備千總照州縣官例如五城御史各撫按不
  行查究者一併議處至十八年更定失察之例凡
  五城坊官州縣衛所官每起降二級調用至三起
  革職掌印兵馬司知府直𨽻知州每起降一級調
  用至四起革職司道官二起降一級三起降二級
  四起降三級俱調用五起革職府州縣之緝捕佐
  貳及鹽務武職官各按職掌照新定例處分尋復
[013-26b]
  定五城御史各巡撫不察㕘者每起罰三月俸至
  四起五起罰一年俸六起以上降一級留任
  定攙和行使舊錢廢錢禁例户部㑹同刑部議定
  凡係旗人犯者鞭一百係民杖一百各枷示一月
  臣/等謹按攙和舊錢廢錢之例至康熙十年更定
  係旗人鞭五十係民笞五十仍枷示旁人首告者
  舊錢廢錢入官制錢給賞首告之人十九年定仍
  照順治十四年例治罪互詳/刑考
[013-27a]
  十五年裁工部寳源局大使一人
  十七年復開各省鎮鼓鑄增置雲南省局定錢幕
  兼鑄地名滿漢文時定各局錢背分鑄地名江南
  江寧府局鑄寕字江西南昌府局鑄江字浙江杭
  州府局鑄浙字福建福州府局鑄福字湖廣武昌
  府局鑄昌字河南開封府局鑄河字山東濟南府
  局鑄東字山西太原府局鑄原字陜西西安府局
  鑄陜字宻雲鎮局鑄宻字薊鎮局鑄薊字宣府鎮
[013-27b]
  局鑄宣字大同鎮局鑄同字臨清鎮局鑄臨字並
  增置雲南之雲南府局鑄雲字皆滿漢文各一滿
  文在左漢文在右每文俱重一錢四分惟京局之
  寳泉寳源字俱用滿文
  臣等謹按順治十年所鑄一釐錢幕漢字地名惟
  江南江寧作江字江西南昌作昌字湖廣武昌作
  武字餘俱與是年所鑄字同
  又定工部寳源局監督差滿漢司官各一人增設
[013-28a]
  筆帖式一人皆一年期滿更代
  又議定工部與蕪湖龍江南新荆州四闗及蘆政
  差分辦寳源局額銅工部䟽言寳源局鼓鑄每年
  額需銅一百八十萬觔本部司員悉買自商販之
  手銅數太多轉得藉口難購應兼令蕪湖龍江南
  新荆州四闗差及蘆政差動支嵗課銀辦銅觧局
  定各差分辦九十萬觔部辦九十萬觔則採購較
  易可源源接鑄從之
[013-28b]
  十八年議收毁舊鑄無一釐字制錢先是順治十
  年扵錢背鑄一釐二字其舊行無一釐字錢暫從
  民便十四年復定錢文兼用滿字其舊錢俟三年
  後盡行銷毁至是以三年限滿户部議言見在各
  局滿漢文新錢鑄造尚少其一釐字錢暫令展限
  行使請先收買十年以前無一釐字舊錢每觔給
  直七分交局銷毁改鑄從之
  臣等謹按順治年間錢式屢經隨時更定有錢幕
[013-29a]
   未鑄字者葢
太祖高皇帝始鑄天命錢一面有字一面無字
太宗文皇帝天聰錢亦然前明時錢幕亦多不鑄字
  國初尚仍其制嗣後有鑄漢文戸工字及各省鎮地
   名一字於錢幕之上或於錢幕之右者皆順治十
   年以前之制自十年七月增鑄一釐字與户工及
   各省鎮一字左右分列十四年改定京局錢幕鑄
   二滿字十七年復開各省錢局令鑄本地方一字
[013-29b]
   兼用滿漢文而十年以前之舊錢及十四年以前
   之一釐字錢迭經先後發價收買銷毁更鑄故流
   行者少至雍正元年始定各省局錢幕亦照京局
   之例以寳字為首次鑄本地方一字皆用滿文至
   今遵行葢於錢面鑄年號以昭
  王制於錢幕鑄
  國書以示同文折衷盡善洵為萬世不刋之制云
   又減大同局爐座額數増入山西省城局山西巡
[013-30a]
  撫白如梅䟽言山西省城錢局關係太原平陽潞
  安汾州四府配給兵餉之用今僅設爐十座所鑄
  錢不敷搭放大同僅一府治設爐二十座錢法恐
  致壅滯應扵大同留爐十座其十座増入省城作
  為二十座鼓鑄户部議如所請從之
  又議收買私錢及舊錢廢錢山東道御史余司仁
  䟽言頃者禁止私鑄及明季之舊錢廢錢立法甚
  嚴但此等錢積聚民間者不可勝數今禁止攙和
[013-30b]
  行使而未講求收買變通之方請於
 京師並直𨽻各省地方立法收買俾民無所行使則
  攙和者自息下部知之
 
 
 
 
皇朝文獻通考卷十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