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2m0015 皇朝文獻通考-清-高宗弘曆 (master)


[020-1a]
欽定四庫全書
皇朝文獻通考卷二十
 戸口考二/
  八旗戸口
 國初八旗人丁每三年編審一次令各佐領稽查已
  成丁者増入丁冊其老弱幼丁不應入冊有隠匿
  者壯丁入官伊主及該佐領領催各罰責有差凡
  置買人丁及新成幼丁令編入本佐領初定壯丁
[020-1b]
  三百名為一佐領後改定為二百凡八旗新添壯
  丁每旗編佐領三十有逃亡缺少者於諸王貝勒
  貝子等府壯丁内撥補仍將該佐領治罪
  又定家下壯丁首先登城者准其開戸並將胞兄
  弟嫡伯叔帶出仍償原主身價
  順治元年凡旗下漢人有父母兄弟妻子情願入
  旗者地方官給文赴部不許帶田地投獻
  三年定漢人投充旗下永行禁止
[020-2a]
  九年内府及諸王府官員有勞績素著者特選數
  員令其開出府佐領各歸所屬佐領其父子兄弟
  見有職任者不准帶出
  十七年定凡官員子弟有職任者不拘定限嵗數
  准其分户先是旗員子弟年十八以上載部冊後
  方許分居如未及嵗擅分居者議罰至是有此令
  康熙二年定凡投充人父兄伯叔住種滿洲房地
  子弟姪看守故土墳塋或子弟姪住種滿洲房地
[020-2b]
  父兄伯叔看守故土墳塋者行地方官察其輸糧
  在先紅冊有名者即斷為民如投充後輸糧者仍
  斷與旗人
  四年令滿洲蒙古佐領内餘丁多至百名以上願
  分兩佐領者聴
  十三年八旗每佐領編壯丁一百三四十名餘丁
  彚集另編佐領或所餘丁僅百名以上者該旗王
  貝勒貝子公等併都統副都統佐領酌騐無誤披
[020-3a]
   甲當差出結送部亦准編作佐領
   二十三年
諭八旗滿洲䝉古每旗均設佐領百員
   雍正二年禁開檔之人越佐領認户八旗開檔為
   義子之人係年老無嗣不能當差又無産業故令
   其披甲養贍伊身若不思原主之恩越佐領自稱
   正戸者交部從重治罪
   四年
[020-3b]
諭上三旗定設漢軍四十佐領下五旗定設漢軍三十佐
 領是年屆編審之期令八旗都統及直省駐防都統將
   軍等交與各佐領驍騎校領催將新舊壯丁逐户
   開明并編審各官姓名保結送部其未成丁及非
   正身良家子弟并應除人丁騐實開除至烏喇打
   牲人丁户部派筆帖式前往編審
   五年申造編審丁冊之令凡編審丁冊每户書另
   户某人某官無官者則曰閑散某上書父兄官職
[020-4a]
  名氏傍書子弟及兄弟之子及户下若干人或在
  籍或他往皆備書之其各省駐防旗員兵丁及外
  任文武各官子弟家屬令各該將軍督撫造冊咨
  送該旗嗣後三年一次編審俱如之
  七年定八旗正身壯丁年十五以上該管官查無
  假冒方准入册
  十三年定八旗壯丁或寓親友或流落鄉屯向未
  入丁册者限六月首報補入若潛匿私往他所者
[020-4b]
  以逃人論
  乾隆三年定旗人開戸例凡八旗奴僕原係滿洲
  蒙古直省本無籍貫帶地投充人等雖有本籍年
  逺難考均准其開戸不得放出為民四年又議
 國初俘獲之人年分已逺及印契所買奴僕之中有
 盛京帶來帶地投充之人係旗人轉相售賣均應開
  戸不准為民又八旗戸下家人有本主念其世代
  出力准令開戸者亦准其開戸又議乾隆元年以
[020-5a]
  前八旗家奴經本主放出已入民籍者准其為民
  若係乾隆元年以前放出至元年以後始入民籍
  者令歸旗作為原主戸下開戸壯丁至於贖身之
  戸均歸原主佐領下作為開户
  六年復定八旗造丁册之例凡編審各佐領下已
  成丁及未成丁已食餉之人皆造入丁册分别正
  身開戸戸下於各名下開寫三代履厯其戸下人
  祖父或係契買或係
[020-5b]
 盛京帶來或係帶地投充或係乾隆元年以前白契
  所買分别注明正戸之子弟均作正身分造餘俱
  照舊例
  又定開戸養子别行記檔之例八旗開戸養子因
  出兵陣亡及軍功列一等二等改為另戸者别記
  檔案又
 國初投充俘獲入旗之人後經開戸及民人之子旗
  人抱養為嗣或因親入旗或良民之子隨母改嫁
[020-6a]
  入於他人戸下或旗奴開戸及旗奴過繼與另户
  為嗣已入另戸檔内後經首明者亦别記檔案令
  該旗造册三本一存旗一咨戸部一咨呈宗人府
  存案不得與宗室聨婚如别記檔案之人冒入另
  戸檔内者交部治罪
  七年
諭八旗漢軍其初本係漢人有從龍入關者有定鼎後
 投誠者有縁罪入旗與夫三藩戸下歸入者内務府
[020-6b]
 王公包衣撥出者以及召募之炮手過繼之異姓并
 隨母因親等類先後歸旗情節不一其中惟從龍人
 員子孫皆係舊有功勲無容另議更張其餘各項人
 等或有廬墓産業在本籍者或有族黨姻屬在他省
 者朕意欲稍為變通以廣其謀生之路如有願改歸
 原籍者准其與該處民人一例編入保甲有願外省
 居住者准其前往居住此内如有世職仍許其承襲
 不願出旗者聴之所有願改歸民籍及願移居外省
[020-7a]
 者限一年内具呈本管官查奏如此屏當原為漢軍
 人等生齒日多籌久逺安全計出此特恩後不為例
 此朕格外施仁原情體恤之意非逐伊等使之出旗
 亦非為國家糧餉有所不給可令八旗漢軍都統等
 詳悉曉諭
  八年
諭前降諭㫖八旗漢軍人等有願改歸民籍及移居外
 省者准其具呈本管官查奏原指未經出仕及㣲末
[020-7b]
 之員而言至於服官既久世受國恩之人其本身及
 子弟自不應呈請改籍朕亦不忍令其出旗嗣後文
 職自同知等官以上武職自守備等官以上不必改
 歸民籍
  十二年
諭曰朕觀漢軍人等或祖父曾經外任置有房産或有
 親族在外依賴資生及以手藝潛往各省居住者頗
 自不少按之功令究屬違例與其違例潛居孰若聴
[020-8a]
 從其便亦可各自謀生嗣後八旗漢軍人等願在外
 省居住者在京報明該旗在外呈明督撫不拘逺近
 任其隨便散處該督撫咨明該旗每年彚奏一次以
 便稽察務令安靜營生毋得強横滋事如此則於功
 令不相妨礙伊等亦得安居樂業生計有資矣
  二十一年
諭八旗别載册籍之人原係開户家奴冒入正戸後經
 自行首明及旗人抱養民人為子者至開户家奴則
[020-8b]
 均係旗下世僕因効力年久其主願令其出户凡遇
 差使必先儘正户正身選用之後方准將伊等選補
 欲自行謀生則又以身隸旗籍不得自由今八旗户
 口日繁與其拘於成例致生計日窘不若聴從其便
 俾得各自為謀著加恩將見今在京八旗在外駐防
 内别載册籍及養子開戸人等皆准其出旗為民其
 情願入籍何處各聴其便所有本身田産並許其帶
 往此次辦理之後隔數年候朕酌量降㫖此内不食
[020-9a]
 錢糧之人即令出旗外其現食錢糧之人若一時遽
 令出旗於伊等生計不無拮据其如何定以年限裁
 汰出旗之處交與該部會同八旗都統等詳悉定擬
 具奏嗣戸部八旗都統會議凡在京文武官員其作
  何調補漢缺之處交吏兵二部定議其外任緑營
  員弁及文職等官應即令出旗為民至現在捐納
  候缺人員并閒散進士舉人生員繙譯進士舉人
  生員等亦即准其為民其如何考試録用之處應
[020-9b]
  交吏禮兵等部辦理 又閒散人等令各該旗詢
  明願入籍何處由該旗徑咨該地方官入籍仍造
  册咨送戸部存查至現食錢糧之人除情願退糧
  為民者一體辦理外其餘現在當差人等俟缺出
  時裁汰 又外省駐防官兵閒散内令該將軍大
  臣等詢明願入何省民籍造册咨送該旗仍咨報
  戸部轉行地方官 又開戸人等内有設法贖身
  經部辦理作為公中開檔者若准一例為民誠恐
[020-10a]
  漫無區别或給與内務府庄頭名下作為壯丁或
  應准其為民八旗詳悉查明㑹同戸部分别請
㫖 又另記檔案人等缺出裁汰後該佐領處並無應
  挑之人請將佐領下額外當差食餉之人頂補至
  佐領驍騎校官員仍令在旗當差如係另戸仍以
  旗缺對品坐補如係另記檔案俟屆應陞之期亦
  交該部辦理奏入得
㫖允行
[020-10b]
  又
諭宗室王公包衣戸口向有因其効力年久咨請撥附
 旗下佐領者現今八旗另記檔案及養子開戸俱經
 察明辦理如仍舊准其撥附則旗人衆多伊等不能
 遽得錢糧生計未免艱窘彼此均無裨益嗣後宗室
 王公包衣戸口撥附旗下佐領之處著停止再宗室
 王公等包衣戸口滋生日繁該王公養贍亦恐拮据著
 該宗室王公等會同各該旗都統等將各包衣戸口
[020-11a]
 察明辦理一次隔數年候酌量降㫖庶此項人等均
 得一體謀生該王公都統等即行遵㫖辦理
  二十五年定清釐旗檔之例一另戸旗人抱養民
  人之子及家人之子為嗣者從重治罪 一民人
  之子自幼隨母改嫁與另戸旗人者該旗詳記檔
  案俟成丁後令其為民 一另記檔案養子開戸
  人等業經出旗為民如有復冒入旗籍者從重治
  罪 一旗下家人之子隨母改嫁與另户者民人
[020-11b]
  之子隨母改嫁與旗下家人者及家人抱養民人
 之子者均以户下造報 一八旗投充户口凡旗
  檔内有名者造丁册一分送部一分發該地方官
  備案如有事故頂充於比丁册内聲明報部轉行
  該地方註册備查至伊等之弟兄叔姪不在旗檔
  者責令地方官逐一清查編入里甲以免混淆
  又定跟役軍功出户之例凡官兵跟役臨敵時有
  能超越前進殺賊敗賊者本人及父母妻子俱准
[020-12a]
  出佐領為另户仍給還本主身價其跟役有陣亡
  䝉
恩准其子弟為民者本主係官不給身價係兵照例給
  價
  二十六年定漢軍為民之例凡八旗漢軍現任外
  省自同知守備以上京員自主事以上旗員自五
  品以上俱不准改歸民籍其父在旗而子願為民
  子在旗而父願為民者亦不准改籍其餘願改歸
[020-12b]
  民籍者在京報明該旗咨部轉行各省在外呈明
  督撫咨報部旗編入民籍並准一體考試凡出旗
  為民年已成丁者該州縣給與印票以便稽查自
  京入省入籍者該旗給照前往至入籍地方换給
  印票其願入順天府州縣者該旗交送順天府
  二十八年定八旗逃人之例凡八旗滿洲䝉古逃
  走在一月以内自行投回及拏獲者連家屬派往
  伊犁賞給步甲錢糧當差若仍不悛改復行逃走
[020-13a]
  即於旗檔内將名籍消除如逾一月以外投回將
  旗檔圏銷照例發遣其漢軍在一月以内投回者
  免罪挐獲者分别次數照例治罪如逃走至三次
  及在一月以外不論投回拏獲照民人犯流罪例
  安揷為民同妻削除旗檔
  二十九年定軍功另戸之例凡八旗另記檔案養
  子開戸内有現食錢糧未經出旗之人或因在軍
  營著有勞績或因技藝出衆䝉
[020-13b]
恩作為另户者其父母子弟及親弟兄俱准作另戸
  三十一年定迷失幼丁之例凡八旗迷失幼丁在
  十五嵗以下者該管官取具本家及族長册結咨
  部知照各旗及步軍統領衙門都察院順天府一
  體查緝獲日咨旗認領不更治罪如在十五嵗以
  上照逃人例辦理其十五嵗以前失迷十五嵗以
  後始行投回者如係素好遊蕩不肖性成亦照逃
  人例辦理如實係愚蒙幼穉本無惡習者奏明請
[020-14a]

  三十三年刑部議覆伊犁將軍阿桂奏伊犁兵丁
  或自京犯逃發往或由他處移往駐防及既經逃
  逸復有初次二次之不同且有拏獲投囘之互異
  請通計次數情節分别示懲以昭炯戒得
㫖允行
  三十七年將軍增海等具奏
 盛京各佐領下所有馬甲多寡不等請裁馬甲添設
[020-14b]
  步甲其餘剩錢糧併隨缺地畆入於正項報銷經
  軍機大臣㑹同該部覆准具奏
諭盛京額設馬甲並隨缺地畆皆為養贍該處滿洲而
 設今年久生齒日繁若將伊等應得分例裁汰入官
 於伊等生計殊屬無益如現在京中八旗户口繁盛
 生計不無拮据經朕特沛恩施另賞鰥寡孤獨錢糧
 以資生理其派往西安涼州莊浪寧夏兵丁俱照所
 派之額在京挑補又添兵缺甚多每年帑金不下數
[020-15a]
 萬並無吝惜盛京滿洲皆朕臣僕人丁日盛自宜酌
 量添給豈有轉將伊等現在應得分例裁汰之理今
 各佐領下馬甲額設不均固宜均行辦理但此項裁
 汰錢糧地畆亦宜斟酌養贍多人或添設步甲或作
 為養育兵俾衆人均沾實恵著將此項裁汰之馬甲
 三百六十名錢糧交增海等或添設步甲或添設養
 育兵惟期普被恩施辦理具奏其隨缺三千一百六
 十晌如何使衆人均有裨益之處並著増海等定議
[020-15b]
 具奏將此通諭中外示朕優恤滿洲至意嗣經將軍
  增海等奏裁汰馬甲應添步甲三百八十八名仍
  照原奏添設外餘剩銀二千六百一十六兩請添
  設每月食五錢錢糧養育兵四百三十六缺分給
  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各佐領下仍按鰥寡孤獨人
  等之多寡酌量添設以資養贍又請將裁汰隨缺
  地畆租銀六百三十四兩零每年賞給步甲三百
  九十六名每名銀一兩六錢置買皮襖穿用共步
[020-16a]
  甲一千一百八十八名三年内可以均沾實恵嗣
  後隔二年各兵可得皮襖一件又請將現議養育
  兵内匀出一百四十分錢糧賞給
 盛京官學生以資學習於造士實有裨益經部議得
㫖允行
  三十九年戸部議
 盛京將軍宗室𢎞晌等奏請將各屬陸續查出遺漏
  人丁遵照乾隆二十七年
[020-16b]
恩㫖作為另户查現在查出遺漏正身户口與另記檔
  案遵限自行呈首之人不同日久遷延難免藉端
  滋弊請
㫖賞限一年仍交
 盛京戸部會同該將軍詳慎確查務得實在根據疏
  入從之
  臣/等謹按編審丁册每户書另户某人某官無官
  者則曰閒散某或在籍或他往皆備書之至八旗
[020-17a]
  正身壯丁年十五以上該管官查無假冒方准入
  册又八旗壯丁或寓親友或流落鄉屯向未入丁
  册者准其首報補入惟開户養子則有另記檔案
  之例如冒入另户檔内罪之凡以慎稽察而杜潛
  匿法至善也今查出遺漏正身與另記檔案之人
  不同展限確查庶不遷延而滋弊矣
  四十三年定編審打牲壯丁之例向例八旗壯丁
  三年編審一次烏拉打牲人丁户部派出旗員筆
[020-17b]
  帖式前往編審若有假冒隠匿等情將該都統及
  領催等俱行治罪至是吉林將軍福康安奏請編
  審打牲壯丁停派京員今該將軍就近編審造册
  加具保結送部如有隠冒查實題㕘疏入得
㫖允行
  四十四年軍機大臣等議覆
 盛京將軍福康安奏
 盛京旗人並旗下家奴攜帶眷口在吉林地方種地
[020-18a]
  共四十户一百八十二名口内除正身旗人仍拿
  解本處照例辦理其
 盛京兵部工部内務府之壯丁並王公宗室之家奴
  及旗下家奴請入於吉林官莊耕種納糧當差并
  飭該管官嚴加約束毋許滋事如再有犯逃者獲
  日不論次數刺字發駐防兵丁為奴等因奉
㫖盛京吉林均係國家根本之地境壤毗連盛京旗人
 潛往吉林種地謀生本無關礙並非旗逃可比從前
[020-18b]
 𢎞晌奏請解回治罪之處所辦原屬過當伊等皆滿
 洲世僕盛京吉林有何區别其正身旗人六户即著
 入於吉林當差毋庸解囘盛京辦理餘依議
  軍機大臣議覆黒龍江將軍富玉等奏黒龍江各
  城地方厯年由部發遣人犯隨來子女内有聨親
  生子又旗人内挑取兵丁得力者放出另行居住
  至今各城滋生共四百三十九户詳訊伊等有情
  愿回籍者四十二户勒催起程有不曉原籍及另
[020-19a]
  住旗人家奴等此二項人若歸一處不能管理難
  保其不滋事端請於此二項三百九十七户五百
  三十六名内減半揀選壯丁在於齊齊哈爾黒龍
  江城墨爾根各官莊每年照例交糧各官莊設立
  領催一二名餘人入於各城舊官莊冊内以便挑
  補壯丁缺從之
  四十六年
諭向來各省駐防滿洲已安居百有餘年京城並無伊
[020-19b]
 等近族而京城滿洲生齒日繁若准其進京無以為
 生反為無益是以概不准其來京自開闢新疆分派
 官兵前往駐劄以來在京滿洲陸續駐防各省者甚
 多此内亦有派往駐防時因子弟在京當差仍留在
 京者為伊等在駐防處年老退休並無依倚之人即
 不免失所朕心深為不忍嗣後各省新派駐防人員
 内如有年老休退實無依倚之人京中尚有子嗣意
 欲就養者著該將軍等查明令其回京就養但一概
[020-20a]
  由官辦理回京則不願在彼之人不無借端皆欲回
  京反非朕愛惜旗人之意其老年退休欲回京就養
  者著令自備資斧來京不必由官辦理著為令
   奴婢
   天聰六年
諭家僕訐告伊主二事以上重罪有實據而輕罪虛者不
 以誣告論准出戸如開列欵内一欵有實據者亦不以
 誣告論若各欵俱實原告准出戸各欵俱虛及虛實相
[020-20b]
 半者原告俱不准出户訐告二事以上輕罪有實據而
 重罪涉虛或止告一事而以輕為重者除實欵應坐外
 其誣告之欵反坐原告不准出户互見/刑考
   崇徳元年令家僕告主審實者原告撥與他人為
   奴
   順治三年
頒行大清律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
   婢者若收留在逃子女而賣為奴婢及自收留為
[020-21a]
   奴婢者若冒認良人為奴婢及冒認他人奴婢者
   皆有罪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及妄以奴婢
   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俱有罪仍離異改正
   凡奴婢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者與子孫告
   祖父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長及家長之親者各減
   奴婢罪一等凡奴婢毆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其良
   人毆傷他人奴婢者減凡人一等
   八年
[020-21b]
諭凡原在盛京編審另分户人有告稱係伊奴僕者勿聴
 係户籍内人有告稱非伊家奴僕者亦勿聴
   九年令陣獲人口准其贖回凡有贖人者令嫡親
   家屬領歸其已經轉賣者身價兩家各取其半先
   是順治五年議俘獲人口有將其父子夫婦分賣
   者仍令給還完聚賣主鞭責至是有此令至康熙
   三十年又定出征所獲之人有親戚情愿來旗完
   聚者不得作為奴婢願回本籍者聴
[020-22a]
   康熙二年定八旗買賣人口兩家赴市納税記冊
   令領催保結若係漢人令五城司坊官騐有該管
   官印票准賣永著為例
   八年
諭差遣官員並督撫提鎮大小各官不許買良民為奴及
 轉相餽送永行禁飭違者照畧賣良民例治罪
   又定旗下買民為僕者令本管官用印違者所買
   之人釋放為民兩主各鞭責有差至十八年又定
[020-22b]
   用印衙門呈送户部轉行該地方官曉諭里甲有
   不報部者分别降罰
   又定有將定例所買之人揑作定例前年月用印
   者用印官及兩主俱加等治罪
   十一年申買人用印例凡在順治十年以前買人
   未用印信中証明白及本人自稱賣身是實者俱
   斷與買主自順治十年以後買人雖有中保未用
   印者斷出為民
[020-23a]
   十七年定滿漢違例買賣人罪滿洲䝉古人口不
   許賣與漢軍民人亦不許私贈違者將人口併價
   入官仍治買賣之罪其喀爾喀厄魯特人亦照此
   例滿洲䝉古家人其主准令贖身在本佐領及本
   旗下者聴若違禁放出為漢軍民人者照買賣例
   治罪至雍正三年又定滿洲䝉古家下開檔另户
   人等有懶惰不能度日串通原主賣身賣後又稱
   滿洲肆行囮詐買主者將伊原主一併治罪仍給
[020-23b]
   後買之主為奴
   二十一年定旗下印劵所買之人及舊僕内有年
   老疾病其主准贖者呈明本旗令贖為民若將年
   壯舊人借名贖出者照買賣例治罪
   二十六年
諭駐防滿洲漢軍將軍以下官員兵丁在本省買人如有
 不行查原籍勒令地方官用印者著督撫指名題㕘
   三十九年禁鹽竈户賣身旗下犯者枷三月杖一
[020-24a]
  百回籍著役仍追還原主身價
  五十三年准四十三年以前白契所買之人俱斷
  與買主四十三年以後若給原價仍准贖出為民
  雍正元年定白契買人例自康熙四十三年起至
  六十一年止白契所買之人俱不准贖身雍正元
  年以後若給原價俱准贖為民其妻亦准贖出若
  賣身後買主配有妻室者不准贖
  三年申家僕告主之禁凡家僕告主除謀反謀叛
[020-24b]
  隠匿奸細許其首告外其首告他事者所告之事
  不准行仍杖一百
  又定旗下奴僕借名買贖罪例旗下奴僕或借别
  旗名色買贖或自行贖身本旗及州縣册籍俱無
  姓名者察出即令歸旗其有隨家主出差在外私
  有積蓄欺壓本主贖身者雖在民籍亦令歸旗若
  果係數輩出力之人伊主聴其贖身本旗户部及
  州縣有檔冊可據者仍歸民籍舊主子孫不得借
[020-25a]
   端控告
   四年
諭厯來滿洲風俗尊卑上下秩然整肅最嚴主僕之分家
 主所以約束奴僕者雖或嚴切亦無不相安為固然及
 見漢人凌蕩之俗彼此相形而不肖奴僕遂生觖望雖
 約束之道無加於疇昔而向之相安者遂覺為難堪矣
 乃至一二滿洲大臣潛染漢人之俗亦寛縱其下漸就
 陵替此於風俗人心大有關係不可不加整飭夫主僕
[020-25b]
 之分一定則終身不能更易在本身及妻子仰其衣食
 賴其養生固宜有不忍負背之心而且世世子孫永逺
 服役亦當有不敢縱肆之念今漢人之奴僕乃有傲慢
 頑梗不遵約束加以訶責則輕去其主種種敝俗朕所
 洞悉嗣後漢人奴僕如有頑傲不遵約束或背主逃匿
 或私行訕謗被伊主覺察者應作何懲治與滿洲待奴
 僕之法作何畫一之處著定擬具奏嗣議定漢人家生
   奴僕印契所買奴僕並雍正五年以前白契所買
[020-26a]
  及投靠養育年久或婢女招配已生子者世世子
  孫永逺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造册報明地方官
  存案嗣後漢人買僕及婢女招配併投靠之人俱
  立契呈明地方官鈐葢印信其奴僕誹謗家長并
  雇工人罵家長等欵俱有律例應照滿洲主僕論
  有背主迯匿者照滿洲家人迯走例雇工人限内
  迯匿者照滿洲白契所買家人逃走例其隸身門
  下為長隨者有犯亦照典當雇工人論
[020-26b]
  乾隆三年定自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買作為印
  契者不准贖為民
  四年令奉天買賣人口該管官騐明文契鈐葢印
  信註冊
  二十一年定駐防官員買本省民為奴例凡直省
  駐防各官不許買本省之民為奴違者降二級調
  用若縱令家人買者處分亦如之該管官失察降
  一級留任其駐防兵丁量許買人不得過二人違/者計口論罪
[020-27a]
  令賣身人親至地方官處取具親供用印存案若
  未經取有親供文契雖有情願字様實為勒買者
  買主枷一月鞭一百若本官囑兵丁買者照本官
  買人例議處
  二十四年定八旗户下家人贖身例凡八旗户下
  家人不論逺年舊僕及近嵗契買奴僕如實係本
  主念其數輩出力情願放出為民或本主不能養
  贍願令贖身為民者呈明本旗咨部轉行地方官
[020-27b]
  收入民籍不准求謀仕宦至伊等子孫各照該籍
  民人辦理倘有借他人名色認買私自出旗或將
  子孫改姓潛入民籍者照例治罪斷歸本主有鑽
  營勢力欺壓幼孤贖身為民者倍追身價給主將
  人口賞給各省駐防將軍副都統為奴如係本身
  得銀放出潛入民籍者止科其不行呈報之罪仍
  准為民
  二十五年令吉林寧古塔伯都訥拉林阿勒楚喀
[020-28a]
  等處旗下家奴之女不許給與民人違者治罪
  二十八年定入官人口之例凡入官人口年在十
  嵗以上至六十嵗者每口作價銀十兩六十嵗以
  上作銀五兩九嵗以下每一嵗作銀一兩未週嵗
  免其作價
  三十七年九月定發遣家奴妻室一體同發
諭向來旗下家奴有酗酒行凶者一經本主報明該旗
 即行送部發遣其妻室有年老殘癈及不願隨帶者
[020-28b]
 俱不同發定例未為周宻如近日秦璜即有將發遣
 家奴之妻留占為妾之事不可不另定章程以防流
 弊葢家奴犯法其妻亦屬有罪之人自當一體發遣
 但此等犯罪旗奴自不值官為資送或其中果有實
 在不能隨帶者或令親屬依棲或聴本婦另嫁自不
 便仍留服役以杜嫌疑嗣後該旗遇有發遣家奴之
 案俱照此辦理
  四十三年刑部議步軍統領衙門咨趙大扎傷雇
[020-29a]
  主文元身死擬斬立決奉
諭此案三法司議趙大依雇工人毆家長至死律擬以
 斬決固屬照例問擬朕詳閲案情該犯之母徐氏雖
 經立契典與文元家得過身價而典限滿後契已給
 還嗣因母子仍在文元家得工錢服役又經辭出在
 外居住究與現在雇工者有間且起釁之由係文元
 因趙大積有餘資屢次尋閙既搬取其皮箱又復扭
 住毆打致趙大情急扎傷尚非該犯逞兇干犯趙大
[020-29b]
 著從寛改為應斬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至八旗家
 奴及雇工人等經本主放出及辭出之後或積有餘
 資感念舊恩助其家長亦屬情理所有而為家長者
 受之似覺有愧若因主僕舊時名分冀其資助多方
 需索尤屬無恥若此案趙大母子雖仍在文元家服
 役業已辭出另居即典置房屋亦係其能節省經營
 所致與舊時雇主何涉乃文元屢次尋釁並因其母
 子外出踢門搬取箱籠行同無賴更不足齒矣但恐
[020-30a]
 旗人内如此者難保其必無著將此㫖曉諭八旗人
 等各自顧惜顔面無蹈覆轍
  四十八年
諭向來滿漢官員人等家奴在本主家服役三代實在
 出力者原有准其放出之例此項人等既經伊主放
 出作為旗民正身亦未便絶其上進之階但須明立
 章程於録用之中仍令有所限制嗣後此等旗民家
 奴合例後經該主家放出者滿洲則令該家主於本
[020-30b]
 旗報明咨部存案漢人則令該家主於本籍地方官
 報明咨部存案經部覆准後准其與平民一體應考
 出仕但京官不得至京堂外官不得至三品以示限
 制著為令
 
 
 
皇朝文獻通考卷二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