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176-1a]
欽定四庫全書
欽定大清㑹典則例卷一百七十二
八旗都統二
戸口
一編審丁冊
國初定各旗人丁三年編審一次○又定旗員子
弟竢十八嵗登記部冊後方許分居如未及嵗
擅自分居者議罰○順治十七年題準凡官員
[176-1b]
子弟有職任者不拘定限嵗數準其分户○康
熙八年題準凡調補管别佐領者止準帶本家
壯丁若將兄弟族中壯丁帶往者皆令按人數
償還○二十四年議準旗人家産原在一佐領
者後雖分撥别旗仍令親族承受不論旗分○
四十七年奉
㫖嗣後八旗佐領轉調戸口之事悉令奏眀○雍正四
年覆準八旗壯丁自雍正元年編審後已届三
[176-2a]
年傳知八旗都統
盛京江寕等省住居滿洲䝉古漢軍將軍都統副
都統各交與該佐領驍騎校領催等將新舊壯
丁逐户編審造具清冊並將編審之各佐領驍
騎校領催姓名保結開送户部其未成丁及非
正身良家之子弟並應開除人丁各該都統驗
實開除其滿洲䝉古漢軍户下額丁皆令開清
花名附載冊内送部至烏喇捕牲人丁户部委
[176-2b]
旗員筆帖式前往編審若將未成丁及非正身
之子弟假冒入冊或將應入冊及不應開除之
壯丁隱匿開除在京將各該旗都統在外將各
該將軍都統副都統以至領催悉行治罪○五
年覆準八旗人丁三年編審一次凡身及五尺
者皆入冊病故者開除各佐領造戸口清冊二
本一咨户部一貯該旗其户口冊内開載一戸
正户某人繫官開眀某官某人無官者開載閒
[176-3a]
散某人上書父兄官職名氏旁書子弟及兄弟
之子並户下人丁若干其各省駐防官兵以及
外任文武各官子弟家属皆令户部行文各該
將軍督撫照此造冊咨送竢各處冊籍到齊各
該旗附入各佐領冊内鈐印報部存案以後三
年編審均照此辦理○七年覆準八旗正身壯
丁每逢編審之年無論在京在屯年滿十五該
管官細加察驗務無假冒方準入冊應裁者亦
[176-3b]
必詳勘聲眀縁由注冊送部至八旗漢軍勲舊
佐領下若無正身可選驍騎兵丁之人即在户
下拔用年滿十五亦令該管官逐名編審注冊
以備拔補○八年奏準各省駐防將軍都統副
都統等將所属官兵壮丁數目察眀具奏不拘
在京旗分佐領止據彼處壮丁數目均齊繫四
旗駐防於四旗内均齊繫八旗駐防於八旗内
均齊别造清冊備覈其簡選官員拔補領催驍
[176-4a]
騎即在均齊之旗分選拔在京之原旗分佐領
仍照舊注冊遇比丁之年咨送各該旗報部或
五年十年滋生人丁又至多寡不齊再奏請均
齊○十三年議準八旗正身壯丁或寓親友或
流落鄉屯向未入冊補入本旗丁冊内勒限六
月首報其從前潛住
盛京多年者即入於
盛京冊内約束當差若不呈眀該旗潛匿私往他
[176-4b]
處者照逃人例治罪該管叅佐領並不行地方
官察拏照例議處若從前並未居住
盛京潛匿他省者勒令一年内自首押令歸旗免
其治罪○又定凡八旗在京官員兵丁間散别
住户下人等均令該佐領給與印票開眀各年
貎家口以備街道歩軍尉察驗其在鄉屯之候
選革職官員閒散别住户下人等每户給與執
照開眀年貌住址生業以備地方官察驗各佐
[176-5a]
領所給印票先送該叅領編號鈐用関防每於
嵗底封印後呈送都統貯庫備考○乾隆元年
覆準駐防休致革退官員因一時路費不敷本
身先行歸旗者其妻子家口限一年内回京如
逾限未回即令其子在該處充兵造入丁冊不
得於當差數年之後又請歸旗至寡婦家口從
前在彼處倚子弟充兵度日
京中充兵居官之子弟呈請接取寡婦情願回京
[176-5b]
者準將寡婦接取養贍其兄弟等家口不得一
同歸旗再八旗官兵如年五十並無子嗣在京
在外又無的属承祧呈請將親兄弟之子孫調
回者準其調回又駐防兵丁内從前撥往時原
有父母兄弟在京後因年乆户絶無人祭掃呈
請回京承祀墳墓者行文該旗察眀
京中果繫絶嗣準令一丁帶領家口歸旗承祀○
又奏準附入
[176-6a]
京城當差之察哈爾䕶軍驍騎人等所遺之缺行
令察哈爾旗分選補其户口於察哈爾地方丁
冊内開除造入
京城冊内遇該佐領䕶軍校驍騎校員缺與該佐
領人等一同簡選其子孫造入
京城丁冊○三年
諭前次自軍營徹回開户之領催驍騎内一等二等
均著為正户别載冊籍和通呼爾罕諾爾烏孫珠
[176-6b]
爾等處打仗陣亡開户之領催驍騎轉不能與彼
一例伊等為國効力陣亡實属可憫著交與八旗
將此等陣亡開户之領催驍騎等子孫察眀亦著
為正户與别載冊籍之人照例選拔驍騎欽此○
又奏準附入各旗之投誠新舊厄魯特回子等
於丁冊内别行注眀其子孫與佐領下正身䝉
古一體送補䕶軍校驍騎校及執事人役○四
年覆準八旗遇比丁之年將至十八嵗以上者
[176-7a]
覈眀入冊分注正户開户之下填載三代履歴
其户下人之祖父繫何出身均於本名下注眀
良家子弟均作正户分造鈐盖印冊二本一貯
該旗一咨户部至各省駐防人員及外任旗員
户口凡遇比丁之年亦照此辦理○六年議準
八旗編丁有以身及五尺造入丁冊者有年至
十八造入丁冊者事不畫一今酌定身及五尺
皆造入丁冊以杜規避隱漏之弊其從前造入
[176-7b]
丁冊之人已故者固宜開除如有逃亡賣出者
編審之年亦應聲眀裁除如將應入冊之壯丁
隱瞞不行造入或將未成丁幼童編入丁冊者
覈叅交部議處○又議準編審丁冊如將不應
入冊之幼丁編入丁冊或將應入冊之壯丁遺
漏者該佐領等官例有處分但旗下教養兵例
於鰥寡孤獨之家拔取如因繫幼丁不準入冊
則業經闗領錢糧之人丁冊尚属無名今酌議
[176-8a]
已食錢糧之人不論年嵗大小一并造入丁冊
以昭畫一○八年奏準
陵寢總管並奉祀禮部等處所属旗人遇比丁之年造
具丁冊咨報該部該旗察覈○十一年奏準附
入察哈爾旗之喀爾喀於比丁之年與察哈爾
一例將丁冊造報各該旗其入冊之人遇有牛
羊牧羣䕶軍領催牧丁缺準其補用
一分晰户口
[176-8b]
國初定八旗户下壯丁首先登城者準其開户並
將胞兄弟適伯叔帶出仍償給原主身價銀○
順治八年定原在
盛京編審正户有告稱繫伊奴僕者不準歸幷本
繫户籍内人有告稱非伊家奴僕者亦不準出
户○九年議準
内府三旗佐領内管領下官員有軍功勞績奉
特㫖令其開出内府佐領内管領者各歸上三旗旗
[176-9a]
下佐領五旗王公府属即包/衣有滿洲佐領有旗
鼓佐領管領原與旗下佐領有間旗鼓佐領下
人尤不得濫厠漢軍之例但繫
盛京帶來自内府分出已經編入冊籍者均準其
與旗人一體考試選官其於本王公府属曽經
効力本王公準其開出管領下者止許移於府
属佐領惟著有軍功勞績或奉
特㫖或由王公奏準令其開出府属佐領者各歸本
[176-9b]
王公所属旗下佐領或歸上三旗旗下佐領其
父兄子弟閒散者準其帶出見有職任者不準
帶出○雍正二年覆準八旗開户義子人等不
得越佐領認户仍留在本佐領下當差如有越
佐領認户自稱正户與原主無渉者該旗都統
即孥交該部從重治罪○三年議準旗下奴僕
或藉别旗名色買贖或自行贖身旗民册籍均
無姓氏者察出即令歸旗其有隨主出差外任
[176-10a]
私有蓄積鑽營勢力欺壓本主贖身者雖在民
籍究眀欺壓是實亦令歸旗若果繫數輩出力
之人本主念其勤勞情願聼其贖身為民旗部
有案可稽州縣有籍可據為民者仍歸民籍舊
主子孫不得藉端控告○七年
諭佐領下滿洲少者恐廢佐領將户下滿洲及家生子
開户人載入正户滿洲冊内令充前鋒䕶軍者其情
尚可原宥倘佐領下滿洲本多佐領知而作弊或將
[176-10b]
養為子嗣之漢人載入滿洲冊内令補前鋒䕶軍理
宜治罪再八旗見今開户人及養子補前鋒䕶軍者
甚多若輩即與滿洲等矣其中亦有人去得漢仗好
効力行間得厯官階者或佐領等懼罪不報伊等又
恐黜退隱忍不首必且令刁惡之人致生訛詐控告
等事著交八旗大臣等將朕此㫖曉諭各旗佐領有
將開户及養子拔為前鋒䕶軍者各將縁由報眀其
開户及養子亦令從實自首並不革退伊等之前鋒
[176-11a]
䕶軍如有人去得行走好者有應升之處亦許列名
既經開户即繫正户惟别載冊籍俾得眀晰可免日
後控告之端倘於此時隱忍不吐實情日後察出或
被旁人首告從重治罪欽此○十二年奏準八旗開
户養子人等已補前鋒䕶軍領催者遵
㫖首出别載冊籍其子弟及從前察覈之時未得前鋒
䕶軍領催已造入正户冊内之開户養子亦應
令各該旗再加察覈分晰族支注眀何人之子
[176-11b]
孫每佐領下造冊二本鈐印一存貯該旗一咨
送户部備案將總數交直月旗彚奏此後如復
有夤縁入正户冊内者除治罪外仍載入開户
養子冊内其選拔前鋒䕶軍及賞給
恩䘏銀均照原奏之例遵行如别載冊籍人内有軍
前行走出衆者該旗大臣將縁由奏眀引
見補授官職如遇比丁之年有應増裁之處亦如丁
冊一例編造○十三年奏準八旗有民人冒入
[176-12a]
旗籍者照過繼民人為嗣例入於别載冊籍内
嗣後永不許民人冒入旗籍違者除本人治罪
外保報之該管官一并交部議處○又議準數
年以來奉天來京歸旗居住者並不呈眀該管
大員止告知佐領等官者甚多伊等身繫甲兵
不嚮該管大員告假而來或在彼處妄行不法
不能度日希圖僥倖來京亦未可定嗣後如有
來京歸旗居住者令其呈報該將軍聲眀縁由
[176-12b]
用印文咨送來京該旗覈實應令居住者奏眀
令其居住○乾隆三年議準
盛京帶來奴僕原属滿洲䝉古直省本無籍貫帶
地投充人等雖有籍貫年逺難以稽察均準開
户不得放出為民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買作
為印契之人令在本主佐領下選補歩軍竢三
代後著有勞績本主情願放出為民者具呈本
旗咨報户部覈眀祖父姓名籍貫準其為民仍
[176-13a]
行文該地方官注冊止許耕作謀生不準考試
乾隆元年以後白契所買之人未入丁冊者準
其贖身為民○四年議準
國初俘獲之人年分已逺與投充之人迷失籍貫
者無别至逺年印契所買奴僕内有
盛京帶來及帶地投充之人原繫旗人轉相售賣
雖有籍貫無從稽考均應開户不準為民此内
有實繫民人印契内尚有籍貫可稽者照乾隆
[176-13b]
元年以前白契所買家人例効力過三代後準
其為民○又議準絶户家人本主尚有同族人
等即編入族人户下無族人可歸不論家下陳
人契買奴僕均準於本佐領下開户責令看守
伊主墳墓年力精壯者準於本佐領下選拔歩
軍如内有乾隆元年以後白契所買之人情願
贖身為民者準其贖身身價照絶户財産入官
例辦理○又議準八旗户下家人開户向由各
[176-14a]
該旗聲眀本主念其世代出力情願準其開户
者該叅領佐領族長族人列名具保咨部無論
何項人等詳察上次丁冊有名並冊内注繫陳
人者即準開户至旗下家奴放出為民向由本
主念其數代出力勤勞年乆情願放出為民呈
本旗咨部轉行地方官收入民籍為民今既將
盛京帶來奴僕及帶地投充人等並乾隆元年以
前乾隆元年以後白契所買之人分别定例應
[176-14b]
行各旗將奴僕之祖父籍貫於一年限内令各
主據實開報畫押叅佐領覈實呈都統送部凡
遇比丁之年即照此次造冊於編審内注眀遇
有開户為民之案以便稽考至各省旗人竢文
到日亦於一年限内造冊送旗該旗覈眀送户
部覆覈○又議準乾隆元年以前放出為民之
户有未經呈報旗部者該旗察出如果數代出
力其主情願放出編入民籍地方官有冊可據
[176-15a]
者準其為民如繫藉名設法贖身私入民籍者
其主既得身價應令歸旗作為開户其放出為
民未入民籍及入籍在乾隆元年以後之户亦
令歸旗作為開户再設法贖身之户或繫自備
身價或親戚代為贖身者皆應歸原主佐領下
作為開户若繫實在用價買出隨又交價贖身
者皆應歸買主佐領下作為開户如繫開户壯
丁用價買出者買主原非正户正身其名下不
[176-15b]
應復有開户之人應仍歸原主佐領下作為開
户○又議準旗下家奴將民人之子抱養既經
繼與家人為嗣即與家人無異應造入伊主户
下以便稽察○又議準八旗正户從前撫養並
隨母改嫁適人或跟隨外任或在鄉居住未及
呈報因未造入丁冊或因丁冊無名不準自首
者總属户口不清之人未便任其脱漏令各旗
察眀分晰彚奏别行注冊如有正户人之子其
[176-16a]
母改嫁於正户人或嫁於户下家人情願隨母
撫養者將本人造入生父本宗冊内若民間子
弟自幼隨母改嫁於正户旗人者照户口不清
例别行注冊至户下家人之子隨母嫁於正户
以及民間之子隨母改嫁於户下家人者統以
户下造報嗣後遇有隨母改嫁人等叅佐領即
時確察呈報都統存案仍於編審之年注眀丁
冊咨户部察覈○又議準從前正户旗人之子
[176-16b]
自幼給與旗民正身及户下家人撫養呈請歸
宗者該旗察實取具兩姓族長族人保結並該
叅領佐領印結送户部存案準其歸宗○又議
準八旗造報丁冊内有向開正户一户後經造
為開户人等或繫隨母改嫁或寄入親属戸内
原繫别立一户迨後被人欺壓造入户下作為
開户原非户下家人可比準其呈旗察眀果有
被人欺壓情弊分晰具奏咨部更正至從前造
[176-17a]
入户下後經造為開户並向來造為開户人等
若果繫正身當時即應呈眀更正何至數十年
之後待子孫分别此等停其更正以杜冒濫○
六年奏準八旗内無論從前投充及乾隆元年
以前契買家奴果繫竈户察眀祖父姓名籍貫
確有證據該管官出具印結詳報行文提觧始
準放出歸竈如有指稱竈丁抗違家主者照例
治罪給主○七年定王公之子孫閒散宗室亦
[176-17b]
有分與府属佐領者此等人原繫正身如不能
養贍交本旗都統備補驍騎或交進上三旗
内府存於公中不得鬻與旗下官員以良為賤至
王公宗室自買旗下家奴原繫户下亦不得竄
入正户冊内以賤為良○又定籍沒人丁凡繫
旗人户下者均令旗人領買不得作為正戸及
聼其贖身為民○十二年奏準定例乾隆元年
以前放出為民之户果繫伊主情願放出入籍
[176-18a]
年乆者準其為民如乾隆元年以後始入民籍
繫伊主念其勤勞情願放出者令歸旗作為伊
主名下開户是念其勤勞願放為民之僕尚入
原主户下今藉名設法贖身私入民籍者反入
於佐領下作為開户似属輕重不均除從前已
經議結之案外嗣後或經首告或被察出其報
眀旗部伊主得過身價者令歸原主名下作為
開户若未經報眀旗部者無論伊主曽否得受
[176-18b]
身價均令歸旗仍作原主名下家奴不準歸入
佐領下作為開户○二十一年
諭八旗别載冊籍之人原繫開户家奴冒入正户後
經自首及旗人抱養民人為子者皆令别載冊籍
至開户家奴皆繫旗人世僕因効力年乆其主願
令出户見在八旗及外省駐防内似此者頗多凡
遇一應差使先盡正户正身簡選之後方將伊等
選補伊等欲自行謀生則又身𨽻旗籍不能自由
[176-19a]
見今八旗户口日繁與其拘於成例致生計日益
艱窘不若聼從其便俾得自謀生計著加恩將見
今在京八旗在外駐防内别載冊籍及養子開户
人等均準其出旗為民其情願入籍何處各聼其
便所有本身田産並許其帶往此番辦理後隔數
年似此舉行一次之處候朕酌量䧏㫖此内不食
錢糧者即令出旗其食錢糧之人若一時遽行出
旗於伊等生計不免拮据如何定以年限裁汰出
[176-19b]
旗交與該部㑹同八旗都統定議具奏欽此遵
㫖議準八旗别載冊籍養子開户人等既
恩準為民凡在京文武官署任者不準實授見任者
遇旗員有闕停其升補如期届應升應調竢漢
官有闕作何升調交吏兵二部定議在外文武
官即令改歸民籍所借各項官銀仍坐扣完結
不準復借其中病故革退者原有應追應免之
殊但既準出旗為民若復追欠項難免紛擾應
[176-20a]
一例豁免見在進士舉人生員繙譯進士舉人
生員以及捐納之人需次待用者讀書子弟應
試者如何收考録用交吏禮兵等部辦理閒散
人令各該旗詢眀情願入籍何處徑咨該地方
官收入民籍造冊咨户部存案至見食錢糧者
如願退糧為民亦準一例辦理其見在當差者
停其調選竢闕裁汰遇有婚喪等事優䘏銀停
其支給仍將姓名造冊咨部備考借過庫銀照
[176-20b]
常坐扣完結不得找借病故者本身未完庫銀
照例豁免其願退糧為民並革退兵丁未完庫
銀以及代扣庫銀既令為民無錢糧可抵亦應
一例豁免又别載冊籍人内有具呈告退見食
半俸半餉全俸全餉者亦有陣亡人父母妻室
賞給半俸半餉者仍準支給以養餘年竢身後
裁汰至孀婦期年半俸半餉毋庸支給養贍孀
婦之教養兵亦停其拔補直省駐防官兵閒散
[176-21a]
内别載冊籍養子開户人等亦照此辦理令該
將軍都統等就近詢眀願入何省民籍造冊送
旗存貯仍咨報户部轉行該地方官收入民籍
又别載冊籍人等典賣地畆及老圏地畆欽遵
恩㫖令其照常管業如有典賣者照例令其典賣與
旗人永不準與漢人私相授受至見在官兵人
等認買官地官房未經坐扣完結遇病故革退
以及辭糧出旗如願交見銀準其交納無銀交
[176-21b]
納將房地繳回户部其扣過俸餉將所得租息
扣除餘銀給還又開户人内有設法贖身經户
部作為公中開户者若準一例為民誠恐漫無
區别或交内務府莊頭名下作為壯丁或準其
為民詳察根源會同户部分别請
㫖○又議準正紅鑲紅鑲藍等旗漢軍四佐領下皆
繫雍正六年自内務府撥出别載冊籍之人此
等遇闕裁汰後該佐領下並無應補之人請將
[176-22a]
此四佐領下見食錢糧者分撥該旗各佐領額
外當差食餉所存正户竢有闕準其頂補外其
餘别載冊籍之人有闕陸續裁汰至此等佐領
驍騎校仍令在旗當差如繫正户以旗員對品
坐補如繫别載冊籍竢届應升之期交部辦理
○又
諭見因八旗户口日繁已䧏㫖將别載冊籍及養子
開户人内察其未食錢糧者各令出旗自行謀生
[176-22b]
外其見食錢糧者如何定限裁汰出旗著該部㑹
同都統等議奏至宗室王公等府属户口有因其
効力年乆據該王公等咨請撥附旗下佐領者見
今八旗别載冊籍及養子開户者悉經察眀辦理
其宗室王公等府属户口如仍舊準其撥附則旗
人衆多不能遽得錢糧生計未免艱窘彼此均無
禆益嗣後宗室王公等府属户口撥附旗下佐領
之處著停止再宗室王公等府属户口滋生日繁
[176-23a]
該王公等養贍亦恐拮据著該宗室王公㑹同各
該旗都統等將各府属户口亦著察眀辦理一次
此次辦理之後隔數年似此辦理之處候朕酌量
䧏㫖庻此項人等均得自謀生理該王公都統等
即遵㫖辦理欽此遵
㫖議準王公等府属佐領有分給之滿洲
盛京隨來滿洲烏喇滿洲辛者庫滿洲北京䝉古
分給之漢人辛者庫漢人舊漢人旗鼓佐領下
[176-23b]
漢人别載冊籍漢人匠役漢人校尉漢人投充
漢人撫順漢人各名色不同嗣後應將分給之
滿洲
盛京滿洲烏喇滿洲辛者庫滿洲等仍留府属佐
領外其餘府属佐領下各項人等酌計人數生
息多寡將該王公等情願放出之人皆令出旗
為民咨送户部注冊自放出為民之後不得仍
指伊主名色滋事擾累地方違者各按所犯嚴
[176-24a]
行治罪○二十二年奏準向例烏喇齊索倫逹
虎里選取人材壯健來京者皆并入上三旗勿
論勲舊世管佐領後皆遵
㫖改歸公中佐領今下五旗之佐領内既有并於上
三旗當差之公中佐領嗣後烏喇齊索倫達虎
里選取來京之人按其本處原繫某旗即入
京城某旗公中佐領下如原繫鑲黃旗即入鑲黃/旗原繫正紅旗即入正紅
旗之/類仍在上三旗當差不得并入王公所属佐
[176-24b]
領下
一閲選秀女順治年間定八旗滿洲䝉古漢軍
官員正户軍士閒散壯丁秀女每三年一次由
户部行文八旗二十四都統直𨽻各省八旗駐
防及外任旗員將應閲女子年嵗由叅領佐領
驍騎校領催及族長逐一具結呈報都統彚咨
户部户部奏準日期行文到旗各具清冊委叅
領佐領驍騎校領催族長及本人父母或親伯
[176-25a]
叔父母兄弟兄弟之妻送至
神武門依次序列候户部交内監引
閲有記名者再行選閲不記名者聼本家自行聘嫁
如有事故不及與選者下次補行送閲未經
閲看之女子及記名女子私相聘嫁者自都統叅佐
領及本人父母族長皆分别議處有殘疾不堪
入選者由族長領催驍騎校佐領具結呈報都
統聲眀縁由咨户部奏
[176-25b]
聞○康熙年間定閲看秀女時有繫
后族近支及母族繫宗室覺羅之女者均聲眀○雍
正五年奉
㫖八旗秀女閲選畢將記名數目請㫖覆閲其八旗記
名三品以下官員之女每月賞銀一兩如記名過五
年退出名者著加恩賞銀二十兩在五年内退出名
者即停其每月賞銀○乾隆三年奏準選秀女時該
佐領等取具族長確實保結叅佐領等再加詳
[176-26a]
察如有隱瞞别經發覺隱瞞之人繫官革職繫
平人交刑部治罪族長及該管官領催等分别
知情不知情議處治罪當選時如遺漏未曽傳
知繫佐領驍騎校領催遺漏將佐領驍騎校議
處領催鞭責族長家長免議若族長遺漏繫官
議處兵丁鞭責不行詳察之佐領驍騎校議處
領催鞭責家長免議其在屯之秀女該佐領驍
騎校差領催前往稽察如有隱瞞遺漏等弊將
[176-26b]
差往之領催照在京族長例議處其
京城之族長及該管官除知情扶同隱瞞及遺漏
不行傳知仍與
京城一例處分外草率具結之在京族長該佐領
驍騎校比照
京城例減一等處分此等隱瞞遺漏情由如該管
官事後察出首報將該族長家長照例處分該
管官減二等議處族長家長於事後出首將族
[176-27a]
長家長及該管官減二等議處其有頭面肢體
殘病之女令家長同族長報眀該管官送都統
等驗眀報部違者家長族長繫官議處兵丁鞭
責該管各官免議事後自首者家長減一等處
分族長免議○五年奉
㫖三年一次閲選秀女時有事故遲誤及下次閲時
又有事故則候至數年有誤婚嫁嗣後閲選秀女
時遇有事故不及閲選之秀女年未及嵗尚可候
[176-27b]
者著候下次閲選若十八嵗以上至二十嵗至閲
時又遲誤不及閲選者著該旗都統覈眀遲誤縁
由具奏或補行再閲或聼其適人别䧏諭㫖○又
議準八旗秀女例應三年一次户部請
㫖閲選移咨八旗造冊送部照内府選秀女之例竢
選後再行聘嫁遇有事故不得閲選竢下次閲
選其未經閲選者雖至二十餘嵗亦不準私行
聘嫁有違例不待閲選即行聘嫁者該旗都統
[176-28a]
察叅照例治罪○六年奉
㫖嗣後閲選秀女無論大小官員及兵丁每女子各
賞車價銀一兩今嵗看過者皆令補給著動用户
部廣儲司庫銀○八年奉
㫖選秀女時外任旗員之女若槩令送京閲看路塗
遥逺不免往返䟦渉之勞嗣後外任文官同知以
下武官游擊以下之女停其送閲○十一年奏準
選秀女時由
[176-28b]
京師補授各省將軍都統副都統之女從前既經
赴京閲看者仍令其送閲外至各省駐防協領
等官之女從前並未曽赴京者仍無庸送閲○
十二年奉
㫖應閲秀女於未閲之前私與宗室王公結婣者將
母家照隱瞞秀女例議處或雖經王等奏請而母
家未曽許字者免議
一漢軍改歸民籍乾隆七年
[176-29a]
諭八旗漢軍自從龍定鼎以來國家休養生息户口
日繁其出仕當差者原有俸餉足資養贍苐閒散
人多生計未免艱窘又因限於成例外任人員既
不能置産别居而閒散人即有外任親友可依及
手藝工作可以别去營生者皆為定例所拘不得
前往以致袖手坐食困守一隅深堪軫念朕思漢
軍其初本繫漢人有從龍入關者有定鼎後投誠
入旗者亦有縁罪入旗與夫三藩户下歸入内務
[176-29b]
府王公府属撥出者以及召募之礮手過繼之異
姓並隨母因親等類先後歸旗情節不一其中惟
從龍人員子孫皆繫舊有功勲閲世既乆自無庸
再議更張其餘各項人等或有廬墓産業在籍者
或有族黨婣属在他省者朕意欲稍為變通以廣
其謀生之路如有願改回原籍者準其與該處民
人一例編入保甲有不願改入原籍而外省可以
居住者不拘道路逺近準其前往入籍居住其有
[176-30a]
原籍並無倚賴外省亦難寄居不願出旗仍舊當
差者聼之所有願改歸民籍與願移居外省者無
論京外官兵閒散皆限一年内呈眀本管官具奏
如此屏當原為漢軍人等生齒日繁籌乆逺安全
之計出自特恩後不為例此朕格外施仁原情體
䘏之意並非逐伊等使之出旗為民亦非國家糧
餉有所不給可令八旗漢軍都統等詳細曉諭仍
詢問伊等有無情願之處具奏欽此○八年
[176-30b]
諭朕前因八旗漢軍户口日繁生計未免窘廹又限
於成例不能出外營生特䧏諭㫖除從龍人員子
孫無庸更張外其餘各項入旗人等有願改歸民
籍與願移居外省者準呈眀本管官具奏原指未
經出仕及㣲末之員而言至於服官既乆世受國
恩之人在伊等本身及子弟自不應呈請改籍而
朕亦不忍令其出旗此後文官自同知等官以上
武官自守備等官以上皆不必改歸民籍欽此○
[176-31a]
十二年
諭朕因八旗漢軍人等生聚日繁家計未裕於乾隆
七年特䧏諭㫖自從龍人員子孫外願改歸民籍
移居外省者準其呈眀本管官具奏旋據漢軍都
統等分晰辦理允行在案朕觀漢軍人等或祖父
曽經外任置立房産或有親族在外依倚資生及
以手藝潛往直𨽻各省居住者頗自不少而按之
功令究属違例伊等潛居於外於心亦自不安朕
[176-31b]
思與其違例潛居孰若聽從其便亦可各自謀生
嗣後八旗漢軍人等願在外省居住者在京報眀
該旗在外呈眀督撫不拘逺近任其隨便散處該
督撫咨眀該旗每年彚奏一次以便稽察務令安
靜營生無得強横生事如此則於功令不相妨礙
伊等亦得安居樂業生計有資矣欽此○十四年
議準漢軍情願在外省居住者在京報眀該旗
轉咨户部户部分咨各省其在外呈眀督撫者
[176-32a]
亦一面咨眀該旗一面咨報户部仍於每年終
各省造冊送户部彚總奏
聞
一旗人撫養嗣子
國初定無嗣人撫養他人之子許報眀本王貝勒
該旗都統送部注冊増入本佐領壯丁數内若
私自撫養者斷歸本宗○順治十八年題準凡
無嗣人存日撫養兄弟族人之子準承受家産
[176-32b]
其撫養他人及奴僕之子不準承受若存日未
曽立嗣身故後準近房承受如本族無人存日
保結撫養異姓之子亦準承受若無族人又無
撫養異姓人照絶户家産辦理○康熙七年覆
準凡撫養他人子為嗣歿後其子本生父母年
老乏嗣準仍令歸宗○又題準凡無嗣人家産
除親兄弟承受外若叔伯及兄弟之子承受有
親生女者給家産三分之一逺族人承受其女
[176-33a]
給家産五分之二至撫養異姓之人承受及應
歸佐領撥給者其女均給家産之半如數少難
分及有分撥餘剰者均給承受之人凡分給女
子無論人數止於應給分内分撥○雍正十二
年議準無嗣人請立異姓親属為嗣者務令該
旗取兩姓情願甘結並各該管叅佐領及族長
保結送部存案以杜占奪財産之端如無兩姓
甘結不準入繼○乾隆四年議準八旗無嗣人
[176-33b]
如有同宗及逺近族人昭穆相當可繼為嗣者
該旗叅佐領呈報都統咨部準繼為嗣不得過
繼異姓以亂宗支若無同宗可繼除户下家奴
民間子弟雖與正户旗人分属至親不準承繼
外其有正户親属情願過繼者取具兩姓族長
並該叅佐領印甘各結咨部準其繼立倘實有
同宗可繼詐稱並無族人溷繼異姓者按律治
罪
[176-34a]
一旗人買賣奴僕
國初定旗下買賣人口赴各該旗市交易若越至
他旗市被執者身價二分入官一分給拏獲之
人○又定滿洲壯丁越旗賣出被首者身價二
分入官一分給首告之人買主無罪該管佐領
知情者治罪壯丁徹回撥給本旗不知情者壯
丁徹回撥給本佐領下貧人○又定有將人父
子兄弟夫婦分賣者所賣之人均入官○順治
[176-34b]
元年定凡旗下漢人有父母兄弟妻子情願入
籍同居者地方官給文赴户部入冊不許帶田
地投獻○二年題準近京地方管莊人等強壓
愚民及工匠勒令投充者在内許赴户部五城
御史順天府在外赴道府州縣告理審實令歸
原籍○又題準有假藉投充冒名奴僕溷記廝
養或悍奴欺壓故主部民陵厲本官及慢侮搢
紳傾陷富室占騙人口財物者事𤼵治以重罪
[176-35a]
○三年題準自次年為始漢人投充旗下永行
禁止○五年覆準投充人即繫奴僕願賣者聼
○又覆準俘獲人口有將其父子兄弟夫婦分
賣者仍令給還完聚賣主鞭責○七年題準投
充人置買民間房地者房地并價銀入官買賣
兩造從重治罪○八年
諭投充人有生事擾民者本主及該佐領如知情皆連
坐前此有司因責懲旗人曽經問罪以致投充人益
[176-35b]
加橫肆嗣後地方官遇投充人有犯與属民一例究
治欽此○九年題準陣獲人口準其贖回令家属領
歸○十年題準八旗買賣人口均令該領催注
冊以備稽察民人令親鄰中證立契赴本管衙
門挂號鈐印即免輸税如不注冊無印契者即
治以私買私賣之罪○十七年題準投充人誣
稱不繫投充者審出鞭一百如果不繫投充欺
壓良民者亦鞭一百○又題準有將正户人告
[176-36a]
稱繫伊奴僕者鞭八十其投充人先未在地方
納糧後將房地納糧輙稱不繫投充者審眀枷
一月鞭一百地方官溷報者以抗違論其民人
住種旗人房地年乆告稱繫自已房地者杖八
十○又覆準各莊屯皆設領催責成稽察如旗
人有指稱投充欺壓百姓者觧部究審若繫假
冒地方官依律究擬○十八年覆準旗下赴市
買人注冊時該翼察眀給以印照○康熙二年
[176-36b]
題準八旗買賣人口兩家赴市納税注冊令領
催保結列名繫漢人令五城司坊官驗有該管
官印票準買○八年
諭差遣官員並督撫提鎮大小各官不許買良民為奴
及轉相餽送永行禁飭違者照畧賣良民例治罪欽
此○又題準旗人買民為僕令本管官用印若
用别旗及隔属官印即照拏觧良民例議處所
買之人釋放為民買者賣者各責懲有差○又
[176-37a]
議準有將定例後所買之人揑作定例前年月
用印者事𤼵用印官及買者賣者各加等治罪
○十五年題準旗人買民令正印官用印準買
若在地方犯罪逃出賣身者保人繫民枷三月
杖一百繫旗人枷三月鞭一百原價追還給主
賣身人遞觧本地方官枷三月杖一百仍照所
犯罪依律究治其旗人詭稱民人賣身者枷三
月鞭一百保人繫旗人枷三月鞭一百繫民杖
[176-37b]
一百流徙尚陽堡若繫逃人照常鞭刺○又定
賣身假揑籍貫姓名不從實開載者枷兩月鞭
一百仍斷與買主保人繫民枷一月杖一百旗
人枷一月鞭一百○十八年題準凡旗人買僕
由用印衙門呈部轉行督撫令地方官曉諭里
甲如用印官十日内不將買人縁由報部者罰
俸一年竟不報者䧏一級○二十一年題準直
省駐防各官及提鎮以下等官槩不許買本省
[176-38a]
之民違者䧏二級調用若縱令家人買者照本
官買人例議處該管官失察者䧏一級留任其
駐防兵丁量許買人令賣身人親至地方官處
取具親供存案契内書情願字樣用印鈐蓋若
未經取親供文契雖有情願字樣實繫勒買者
買主枷一月鞭一百若本官嘱兵丁買者照本
官買人例議處若本主在京家人充兵在外駐
防者準買其在外駐防官之家人充兵者不準
[176-38b]
買○二十二年議準滿洲䝉古家人違禁賣與
漢軍漢人者買賣之人繫官罰俸一年繫旗人
鞭一百民杖一百如佐領内管領驍騎校及收
税官知情者罰俸九月領催鞭八十所買之人
并價皆入官其喀爾喀厄魯特人亦不許漢軍
漢人買用違者官䧏一級調用旗人鞭一百民
杖一百所買之人入官○二十六年
諭駐防滿洲漢軍將軍以下官員兵丁本省買人如有
[176-39a]
不容行詢原籍勒令地方官用印者著該督撫指名
題叅嚴加議處欽此○三十年題準出征所獲之人
有親戚情願來旗完聚者不得作為奴僕有願
回本籍者聼○三十九年題準鹽竈户賣身旗
下者事𤼵後將賣身人枷三月杖一百回原籍
著役保人枷両月杖一百仍行文該地方官追
取身價交還原主如不能償著保人代償○五
十二年議準白契所買之人若在買主家長大
[176-39b]
年乆當為父子可以當差者令充歩軍○雍正
元年覆準白契賣身之人經買主配與妻室者
不準贖身若未經賣身之先或已定親未曽完
娶賣身旗下女家並不知情者必問眀女家情
願方許配合如女家不情願者聼其别嫁○三
年覆準八旗滿洲䝉古家下開户人等間有懶
惰不能度日串通原主賣身他家賣後日乆又
稱滿洲肆行勒詐者一經𤼵覺將原主一并議
[176-40a]
罪並將冊籍徹回給後買之人為奴○四年覆
準吉林有民人願入旗為奴者照
京師例報知該地方官給與印文準其買賣○六
年
諭外省駐防兵丁常買地方民人為僕此内多有匪類
往往自恃旗人生事不法朕知甚悉既為兵丁理應
隨時隨地勤苦習勞方能日漸壯勇豈可忘其職分
所在多置使令之人以求便安之理兵丁所恃以為
[176-40b]
生者惟在糧餉僕役既多所費衣食亦廣一人所得
糧餉何能豢養多人計兵丁僕役男婦不過數人已
足多買人口徒費産業何益之有且果繫良民豈肯
入旗為奴其入旗為奴者或在地方被事欲圖報復
或賭博飲酒懶惰無頼不務本業貧難度日聊圖餬
口或繫大盗懼捕或為人命逃避希圖藏身此等之
人兵丁何能得其力乎况將犯法為盗之人買為奴
僕一經𤼵覺必貽累已身此皆兵丁愚昧無知貪圖
[176-41a]
價賤妄思多得奴僕曽不計其豢養之艱難罪譴之
株連也應將奴僕中善良者量留足用其餘匪類或
索原價放出或賣與無僕之人庻㡬易於豢飬既可
得力又不至罪譴株連著行文各省將軍副都統通
行曉諭嚴禁兵丁收買民人為僕嗣後如有違㫖之
人著該將軍叅處如隱匿不奏著地方大員宻奏倘
地方大員亦通同徇隱經他處𤼵覺將該管官及地
方大員一并從重治罪欽此○十二年議準捕牲壯
[176-41b]
丁人等觧送貂皮來京置買旗下奴僕者令管
轄前來之總管副管佐領驍騎校領催等並賣
主之佐領驍騎校領催等各具保結在於左右
兩翼税契其典買民人者令總管等報眀大宛
二縣將典賣僕人姓名籍貫注冊若黒龍江官
兵來京置買旗下奴僕者取具同行官員保結
呈眀本旗都統注冊照例税契典買民人亦照
例報眀大宛二縣注冊違者僕人斷回買主照
[176-42a]
溷買例治罪管轄官叅處若將所買之人三年
内得重價轉賣與人者照畧賣人口律治罪該
管各官以失察例議處○乾隆四年題準奉天
買賣人口令兩造該管官驗眀文契鈐蓋印信
關防準其注冊○五年奏準駐防各官不許收
買民人為僕違者照例議處若官員縱令家人
私買及嘱託兵丁買者亦照本官買人例議處
該管官據實掲報將軍等察出叅處者皆免議
[176-42b]
駐防兵丁實在並無家人者具呈該管官覈實
出具保結許其買人不過二名仍令賣身之人
親至地方官處取具親供存案立契用印書情
願字樣如勒買及見有家人揑稱無家人多買
人為僕者兵丁治罪出結之該管官及不能察
出之將軍等皆照例議處
一旗人逃亡定例投遞逃牌在京者限五日二
百里以内限十日四百里以内限十五日將逃
[176-43a]
自何處及日期姓名年貌服色並初次二次三
次有無攜帶軍器詳悉聲眀咨刑部緝拏○又
定八旗正户及家人逃走自行投回者該旗將
逃走次數日月多寡及在外有無為匪分晰咨
明刑部其逃繫初次一年以内投回二次六月
以内投回三次三月以内投回年十五以下十
嵗以上者皆免治罪無庸送部於文内聲眀勾
銷逃牌此外應治罪之犯該旗將人文并送刑
[176-43b]
部○乾隆八年奏準外省駐防兵丁逃走除咨
報刑部外即開眀逃人年貌知照在京本旗及
沿塗有駐防兵丁地方並附近省分一例嚴拏
分别次數治罪其窩藏之家及失察各官皆照
例治罪○又奏準兵丁内有因病狂逸出自行
投回者亦有為事牽累或債負深重藉端逃走
年乆投回者其事不一嗣後選㧞䕶軍驍騎時
令該佐領等確實出保同閒散壯丁一例酌量
[176-44a]
貧富㧞取若藉端逃走日乆投回人内生計艱
難者先補歩軍令其効力如無過犯行走勤慎
仍照常選䕶軍驍騎至補䕶軍校驍騎校時皆
不得列名○九年奏準旗人逃出斷不潛住
京城附近之處應行令直𨽻總督八溝熱河副都
統
盛京等處將軍䝉古扎薩克等差委官兵務將此
等汗邪逸出藉端逃走及失迷被誘之旗人嚴
[176-44b]
加訪拏即觧交刑部審訊若實因病狂逸出失
迷被誘者應準選補差事令其効力若繫藉端
逃出者即照逃人例治罪交該叅領嚴加約束
再旗人生計仰仗錢糧若永逺不令食錢糧實
属艱難竢過一年如果改悔該叅領出具保結
咨送歩軍統領㧞取歩軍如果行走勤慎竢三
年後該統領咨送各該旗選補䕶軍驍騎○十
年議準八旗正户兵壯如果繫瘋狂汗邪該管
[176-45a]
各官理宜預為管束乃漫無覺察及至逃走又
揑為具報殊非管束旗人之道嗣後除十五嵗
以下之幼丁被人拐失或迷失路徑者仍照例
通行尋獲外其八旗所報瘋狂逸出汗邪失迷
之人如一年内不能拏獲各該都統等於年終
將逸失人數開眀具奏交刑部察覈㑹同兵部
照駐防旗下家人脱逃例按名數分别議處至
兵壯内實繫逃走而該族長等謊報患病發狂
[176-45b]
該佐領等不確實察眀即為轉報及逃走之人
在駐防旗員所属與文職所属地方存留居住
者皆按例議處再八旗印契白契所買家奴本
主並未得力竟爾拐帶財物潛逃雖呈報刑部
通緝向有眀例然法乆漸弛以致惡奴更名易
姓託人轉售應通行順天府五城並各該處地
方嚴行察拏○又奏準駐防兵丁初次逃走於
一年内自行投回免罪者該駐防處往往以該
[176-46a]
犯兵闕業經别行㧞補彼處無産業可依咨報
留京是伊等轉得以逃走為留京之計嗣後仍
發回原處酌量令其充役不準留京
[176-46b]
欽定大清㑹典則例卷一百七十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