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2m0013 欽定大清會典則例-清-高宗弘曆 (master)


[035-1a]
欽定四庫全書
欽定大清㑹典則例卷三十二
   户部
    户口上
   一編八旗壯丁
  國初定各旗人丁三年編審一次○又定每壯丁
   三百名編為一佐領○又定每佐領編壯丁二
   百名○又定新滿洲壯丁酌量攙入舊壯丁内
[035-1b]
   編成佐領○康熙四年題準滿洲蒙古佐領内
   有餘丁多至百名以上願分為兩佐領者聴○
   十三年覆準八旗每佐領編壯丁一百三四十
   名將餘丁彚集别編佐領或餘丁僅百名以上
   不及定額者該旗都統副都統佐領酌量無誤
   充伍當差出結移送到部亦準編為佐領○二
   十三年
諭八旗滿洲蒙古每旗均設佐領百貟欽此○又
[035-2a]
諭編審八旗佐領事宜令户兵二部㑹同具題欽此
   雍正四年
諭上三旗定設漢軍四十佐領下五旗定設漢軍三十
 佐領欽此○又覆準八旗壯丁屆三年編審之期由
   部請
 㫖行文八旗都統
  盛京及直省駐防滿洲蒙古漢軍將軍都統副都
   統各交與該佐領驍騎校領催等將新舊壯丁
[035-2b]
   逐户審明編造清冊並將編審之各佐領驍騎
   校領催姓名保結開寫送部其未成丁及非正
   身良家子弟並應開除人丁各該旗都統驗實
   開除將開除緣由注明送部其滿洲蒙古及漢
   軍户下額丁皆令開清花名附載冊内覈明送
   部至捕牲烏喇捕牲人丁由部委出旗貟筆帖
   式前往編審若將未成丁及非正身之子弟假
   冐入冊或將應入冊及不應開除之壯丁隠匿
[035-3a]
   開除在京將各該旗都統在外將各該將軍都
   統副都統以至領催悉行治罪○五年覆準八
   旗人丁三年編審一次凡已成丁者皆入冊病
   故者開除各佐領造户口清冊二夲一咨部一
   存夲旗其户口冊内開寫一户正身某人有官
   職者開明某官某人無官者開寫閒散某人上
   書父兄官職名氏旁書子弟及兄弟之子並户
   下若干人其各省駐防旗貟以及外任文武各
[035-3b]
   官子弟家屬皆行文各該將軍督撫察審照此
   造具清冊咨送竢各處冊籍到齊之日各該旗
   附入佐領冊内鈐印報部存案○七年覆準八
   旗正身壯丁每逢編審之年無論在京在屯嵗
   滿十五該管官貟細加察驗務無假冐方準入
   冊應裁者亦必詳察聲明緣由注冊送部至八
   旗漢軍勲舊佐領下若無正身可選驍騎兵丁
   之人即在户下拔用嵗滿十五亦令該管官貟
[035-4a]
   逐名編審注冊以備拔補○乾隆四年覆準凡
   遇比丁之年將駐防人貟及外任旗貟户口均
   照右衞等各駐防造送丁冊之例每旗各造丁
   冊二分鈐印送部一分留部存案一分咨旗辦
   理○六年覆準八旗丁冊三年編審一次各該
   旗察明佐領下凡已成丁及未成丁已食餉之
   人皆造入丁冊分别正身開户户下於各名下
   開寫三代履厯其户下人之祖父或繫契買或
[035-4b]
   繫
  盛京帯来或繋帯地投充或繋乾隆元年以前白
   契所買均於夲名下注明正户子弟均作正身
   分造其從前造入丁冊之人有逃亡賣出者編
   審之年聲明裁除造冊二分鈐蓋都統印信一
   送部一存該旗至外省駐防及旗人外任文武
   各官子弟家口遇比丁之年由部先期行文該
   管大貟稽察照在京旗人之例造冊二夲鈐印
[035-5a]
   咨部一存部一發該旗各該旗按冊覆覈附入
   夲旗佐領丁冊内鈐印送部如將應入冊之壯
   丁隠瞞不行造入或將未成丁幼童編入丁冊
   者覈叅交部議處
   一旗貟壯丁著績分户
  國初定首先登城壯丁準其開户並將胞兄弟適
   伯叔帯出仍償原主身價○順治九年議準
  内府三旗佐領内管領下官貟有軍功勞績奉
[035-5b]
 特㫖令其開出内府佐領内管領者各歸上三旗旗
   下佐領五旗王公府屬即包/衣有滿洲佐領有旗
   鼓佐領管領即辛/者庫原與旗下佐領有間旗鼓佐
   領下人尤不得濫厠漢軍之列但繋
  盛京帯来自内府分出已經編入冊籍者均準其
   與旗人一例考試選官其於夲王公府屬會經
   効力夲王公準其開出管領下者止許移於府
   屬佐領惟著有軍功勞績或奉
[035-6a]
 特㫖或由王公奏準令其開出府屬佐領者各歸夲
   王公所屬旗下佐領或歸上三旗旗下佐領其
   父兄子弟閒散者準其帯出見有職任者不準
   帯出○乾隆七年
 諭聞五旗王公宗室等府屬佐領下人丁内多有不
  得錢糧該王公等不能養贍者伊等繋由盛京随
  從進京舊人之子孫世代効力因王公等原分藍
  甲錢糧限於定額不能徧養以致資生無業甚屬
[035-6b]
  可憫從
皇考曽將上三旗内府佐領下人等附於漢軍旗下選
  取驍騎今八旗滿洲蒙古佐領下自恩賜増設䕶
  軍驍騎教養兵額之後正户閒散皆得錢糧間有
  人丁稀少之佐領遇驍騎等闕不得應選之正户
  閒散以致選取户下者有之見有此等空闕若由
  不得錢糧之府屬佐領下人内選取則伊等既得
  錢糧以資養贍家口而旗下佐領亦獲好兵之用
[035-7a]
  著交與該王公等察明各府屬佐領下有不能養
  贍之正身滿洲蒙古舊人子孫開寫姓名咨送該
  滿洲蒙古都統等於人丁稀少之佐領下遇有驍
  騎等闕以備選取其選取驍騎等之後不準離夲
  佐領惟單身在旗下當差行走如該王公等有題
  補䕶衞典儀及調補别項差使各聴其便欽此
   又定王公之子孫閒散宗室亦有分予佐領者
   此等人原繫正身如不能養贍遵
[035-7b]
 㫖交夲旗都統備補驍騎或交進上三旗
  内府存於公中不得鬻與旗下官貟以良為賤至
   王公宗室自買旗下家奴原繋户下亦不得竄
   入正户冊内以賤為良○又定籍没人丁凡繋
   旗人户下者均令旗人領買不得作為正户及
   聴其贖身為民
   一旗貟子弟随任
  國初定旗貟子弟竢十八嵗登載部冊後方許分
[035-8a]
   居如未及嵗擅分居者議罰○順治十七年題
   準凡旗貟子弟有職任者不拘定限嵗數準其
   分户○雍正十二年題準旗貟子孫随任在外
   者各省駐防及河工効力旗貟子弟至十八嵗
   以上皆令歸旗當差肄業若有無故逗遛隠漏
   丁口者照例治罪○乾隆七年
 諭向来旗貟子弟自幼随任在外至十八嵗者例應
  来京若有欲留任所協辦家務者準督撫代為題
[035-8b]
  請聽候部議其新授外任旗貟子弟在京長養過
  十八嵗以上者非奉特㫖不得随任此舊例也朕
  思旗貟子弟不許擅随任所者一則恐在地方滋
  事一則留京以備該旗當差如外任旗貟能嚴加
  約束為督撫者又不時稽察則皆知守分循理可
  無慮其多事至該旗佐領若夲有可以當差之人
  而父兄外任者將子弟帯往則夲人既可省兩處
  食用該佐領閒散之人又得當差支領錢糧以資
[035-9a]
  養贍洵為兩便之道嗣後外任旗貟子弟十八嵗
  以上者在外任令該督撫題請在内著呈該都統
  具奏準其随任其不願随任者亦聽之若随任之
  後或出署交遊及干預地方之事著督撫即行糾
  叅從重議處欽此○又
 諭下五旗王公屬下人貟升授外任欲將子弟帯往
  任所者如繫見在王公門上當差之人該旗稟問
  王公如無用處奏明令其随任如有用處即停其
[035-9b]
  前往欽此○又奏準外任旗貟子弟至十八嵗以
   上有情願留在任所者照例申報上官該督撫
   咨報部旗存案嵗終由部將人數彚奏在内旗
   貟升授外任願將子弟帯往任所者呈報該旗
   都統具奏準其随任
   一壯丁别寓雍正十三年議準八旗正身壯丁
   或寓親友或流落鄉屯向未入冊者補入夲旗
   丁冊内勒限六月首報其從前?住
[035-10a]
  盛京多年者即入於
  盛京冊内約束當差若不呈報該旗?匿私往别
   處者照逃人例治罪該管叅領佐領並不行地
   方官察究者照例議處若從前並未居住
  盛京?匿他省者勒令一年内自首押令歸旗免
   其治罪
   一給印票執照雍正十三年定凡八旗在京官
   貟兵丁閒散另住户下人等均令該佐領給與
[035-10b]
   印票開明各年貌家口以備街道歩軍尉察驗
   其在鄉屯之候選及革職官貟閒散另住户下
   人等每户給與執照開明年貌住址生業以備
   地方官察驗各佐領所給印票先送該叅領挂
   號押用鈐縫關防每於嵗底封印後呈送都統
   存貯備考
   一分晰户丁順治八年定原在
  盛京編審正户人有告稱是伊奴僕者不準歸幷
[035-11a]
   繋户籍内人有告稱非伊家奴僕者亦不準出
   户○雍正二年覆準八旗開户義子人等不得
   越佐領認户仍留在夲佐領下當差如有越佐
   領認户自稱正身與原主無渉者該旗都統即
   拏交該部從重治罪○三年議準旗下奴僕或
   藉别旗名色買贖或自行贖身旗民冊籍均無
   姓氏者察出即令歸旗其有随主出差外任私
   有蓄積鑽營勢力欺壓夲主贖身者自康熙五
[035-11b]
   十二年
恩詔以後雖在民籍究明欺壓是實亦令歸旗若果繫
   數軰出力之人夲主念其勤勞情願聽其贖身
   為民旗部有案可稽州縣有籍可據為民者仍
   歸民籍舊主子孫不得藉端控告○乾隆三年
   議準
  盛京帯来奴僕原屬滿洲䝉古直省夲無籍貫帯
   地投充人等雖有籍貫年逺難以稽考均準開
[035-12a]
   户不準放出為民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買作
   為印契之人令在夲主佐領下聴選歩軍當差
   竢三軰後著有勞績夲主情願放出為民者呈
   旗咨部覈明冊籍有伊祖父姓名籍貫者準其
   為民仍行文該管地方官注冊止許耕作謀生
   不準考試○四年議準
  國初俘獲之人年分已逺與投充之人迷失籍貫
   者無别至逺年印契所買奴僕之中有
[035-12b]
  盛京帯来帯地投充之人原繋旗人轉相售賣雖
   有籍貫亦無從稽考均應開户不準為民如内
   有實繋民人印契賣與旗人契内尚有籍貫可
   稽者照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買家人之例効
   力過三軰後準其為民○又議準乾隆元年以
   後白契所買之人因未入丁冊是以準其交價
   贖身與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買作為印契者
   不同應準其贖身為民○又議準八旗户下家
[035-13a]
   人開户向由各該旗聲明夲主念其世代出力
   情願準其開户者該叅佐領族長族人列名具
   保咨部無論何項人等覈明上次丁冊有名並
   冊内注繫陳人者即準開户至旗下家奴放出
   為民向由夲主念其數軰出力勤勞年久情願
   放出為民呈報夲旗咨部轉行地方官収入民
   籍為民今既將
  盛京帯来奴僕及帯地投充人等並乾隆元年以
[035-13b]
   前乾隆元年以後白契所買之人分别定例應
   行各旗將奴僕之祖父籍貫令各主據實開報
   畫押叅佐領詳察呈報都統送部凡遇比丁之
   年即照此次造冊於編審内注明遇有開户為
   民之案以便稽考○又議準乾隆元年以前八
   旗奴僕放出為民有未經呈報旗部者該旗察
   明果繫數軰出力其主情願放出編入民籍地
   方官有冊可據者準其為民其乾隆元年以前
[035-14a]
   放出為民未入民籍以及元年以後始入民籍
   者應令歸旗作為原主户下開户壯丁至於設
   法贖身之户或繫自備身價或親戚代為贖身
   均應歸原主佐領下作為開户若有實繋買主
   用價契買後又向買主交價贖身者應歸買主
   佐領下作為開户如繋開户壯丁用價買出者
   買主原非正身其名下不便復有開户之人應
   仍歸原主佐領下作為開户○又議準旗下家
[035-14b]
   奴將民人之子抱養既經繼與家人為嗣即與
   家人無異應造入伊主户下以便稽察○又議
   準八旗正户從前撫養並随母改適人等或跟
   随外任或在鄉居住未及呈報因未造入丁冊
   或因丁冊無名不準自首者總屬户口不清之
   人未便任其脱漏令各旗察明分晰彚奏咨部
   别載冊籍如有正户人之妻因夫亡改嫁與正
   户及嫁與户下家人者其前夫所生之子原繋
[035-15a]
   正身應準其随母改適竢撫養成丁仍歸夲宗
   其子母情願依倚者準其依倚仍造入生父夲
   宗丁冊若民間子弟自幼随母改嫁與正户旗
   人者照户口不清例别載冊籍至户下家人之
   子随母嫁與正户以及民間之子随母改嫁與
   户下家人者統以户下造報以後遇有随母改
   嫁人等叅佐領確察報明都統存案仍於編審
   之年注明丁冊咨部察覈○又議準從前正户
[035-15b]
   旗人之子自幼給與旗民正身及户下家人撫
   養呈請歸宗者該旗覈實取具兩姓族長族人
   保結並該叅佐領印結送部存案準其歸宗○
   又議準八旗造報丁冊内有向開正户一户後
   經造為開户人等或繫随母改適或寄入親屬
   户内原繋别立一户迨後被人欺壓造入户下
   作為開户原非户下家人可比準其呈旗察明
   果有被人欺壓情弊分晰具奏咨部更正至從
[035-16a]
   前造入户下後經造為開户並向來造為開户
   人等若果繫正身當時即應呈明更正何至數
   十年之後以待子孫分别此等停其更正以杜
   冒濫○又議準八旗絶户家奴如夲主有同族
   人等即編入族人户下無族人可歸無論家下
   陳人契買奴僕均準於夲佐領下開户看守主
   墓年力壯者於夲佐領下選充歩軍内有乾隆
   元年以後白契所買之人準其贖身身價照絶
[035-16b]
   户財産入官例辦理○十二年奏準旗人家奴
   有借名設法贖身私入民籍者除已經議結外
   以後或被首告或經察出其曽報部旗伊主得
   過身價者令歸旗入於原主名下作為開户不
   準歸夲佐領下其未經報部報旗者無論伊主
   曽否得受身價均令歸旗仍作為原主户下家
   奴不準歸入佐領作為開户○二十一年
 諭八旗别載冊籍之人原繋開户家奴冒入正户後
[035-17a]
  經自行首明及旗人抱養民人為子者至開户家
  奴則均繫旗下世僕因効力年久其主願令其出
  户見在各旗及外省駐防内似此者頗多凡遇差
  使必先盡正户正身選用之後方準將伊等選補
  欲自行謀生則又以身隸旗籍不能自由見今八
  旗户口日繁與其拘于成例致生計日益艱窘不
  若聽從其便俾得各自為謀著加恩將見今在京
  八旗在外駐防内别載冊籍以及養子開户人等
[035-17b]
  皆準其出旗為民其情願入籍何處各聽其便所
  有本身田産並許其帯往此番辦理之後隔數年
  候朕酌量降㫖此内不食錢糧者即令出旗其食
  錢糧之人若一時遽行出旗其生計不免拮据應
  如何定以年限裁汰出旗之處交與該部㑹同八
  旗都統等詳悉定議具奏欽此遵
 㫖議準一别載冊籍養子開户人等凡在京署任各
   貟不準實授文武官貟停其升轉旗貟竢貟闕
[035-18a]
   裁汰其外任綠營貟弁及文職等官應即令出
   旗為民所借宗人府並各旗滋生以及應扣各
   項銀仍在伊等名下坐扣完結倘有病故緣革
   者所借各項均準寛免至見在捐納候選並閒
   散進士舉人生貟繙譯進士舉人生貟等亦即
   準其為民一别載冊籍並養子開户人等令各
   該旗詢明情願入籍何處由該旗徑咨該地方
   官收入民籍仍造冊咨部存案至見在食錢糧
[035-18b]
   人等有願退糧為民者亦一例辦理其餘見在
   當差人等停其調選竢有闕裁汰遇有婚喪事
   不準支給
 恩賞銀一見在當差人丁内情願退糧為民並革退
   兵丁未完庫銀以及代扣庫銀亦一例豁免一
   别載冊籍人等有具呈告退見食半俸餉整俸
   餉及陣亡人等之父母妻室賞給半俸餉者仍
   準其支食病故裁汰外省駐防官兵閒散内别
[035-19a]
   載冊籍養子開户人等亦照此辦理仍令各該
   將軍等就近詢明願入何省民籍造冊咨送旗
   存貯一别載冊籍人等典買地並老圏地見令
   準其管業如有典賣者照乾隆七年之例令其
   典賣與旗人永不準典賣與漢人至見在官兵
   内有認買官地官房未經扣完如願交見銀準
   其交納如無見銀交納將房地交回户部扣過
   俸餉將租息扣除餘剰銀準其給還
[035-19b]
   一漢軍改歸民籍及外省住居乾隆七年
 諭八旗漢軍自從龍定鼎以来國家休養生息户口
  日繁其出仕當差者原有俸餉足資養贍苐閒散
  人多生計未免窘迫又因限於成例外任人貟既
  不能置産另居而閒散之人外任即有親友可依
  及手藝工作可以别去營生者皆為定例所拘不
  得前往以致袖手坐食困守一隅深堪軫念朕思
  漢軍其初夲繋漢人有從龍入關者有定鼎後投
[035-20a]
  誠入旗者亦有緣罪入旗與夫三藩户下歸入内
  務府王公府屬撥出者以及招募之礮手過繼之
  異姓並随母因親等類先後歸旗情節不一其中
  惟從龍人貟子孫皆繋舊有功勲閲世既久自無
  庸另議更張其餘各項人等或有廬墓産業在籍
  者或有族黨婣屬在他省者朕意欲稍為變通以
  廣其謀生之路如有願改入原籍者準其與該處
  民人一例編入保甲有不願改入原籍而外省可
[035-20b]
  以居住者不拘道路逺近準其前往入籍居住其
  有原籍並無依賴外省亦難寄居不願出旗仍舊
  當差者聴之所有願改歸民籍與願移居外省者
  限一年内具呈夲管官覈奏如此屏當原為漢軍
  人等生齒日繁籌久逺安全之計出自特恩後不
  為例此朕格外施仁原情體䘏之意並非逐令出
  旗為民亦非國家糧餉有所不給可令八旗漢軍
  都統等詳細曉諭仍詢問伊等有無情願之處具
[035-21a]
  摺奏聞欽此○八年
 諭朕前因八旗漢軍户口日繁生計未免窘迫又限
  於成例不能出外營生特降諭㫖除從龍人貟子
  孫無庸更張外其餘各項入旗人等有願改歸民
  籍與願移居外省者準其具呈夲管官覈奏原指
  未經出仕及微末之貟而言至於服官既久世受
  國恩之人其夲身及子弟自不應呈請改籍而朕
  亦不忍令其出旗此後文職自同知等官以上武
[035-21b]
  職自守備等官以上不必改歸民籍欽此○十二
   年
 諭朕因八旗漢軍人等生聚日繁家計未裕於乾隆
  七年特頒諭㫖自從龍人貟子孫外願改歸民籍
  移居外省者準其具呈夲管官具奏旋據漢軍都
  統等分晰辦理允行在案朕觀漢軍人等或祖父
  曽經外任置立房産或有親族在外依倚資生及
  以手藝?往直隸各省居住者頗自不少而按之
[035-22a]
  功令究屬違例伊等潛居於外於心亦自不安朕
  思與其違例?居孰若聴從其便亦可各自謀生
  嗣後八旗漢軍人等願在外省居住者在京報明
  該旗在外呈明督撫不拘逺近任其随便散處該
  督撫咨明該旗每年彚奏一次以便稽察務令安
  静營生無得強横滋事如此則於功令不相妨礙
  伊等亦得安居樂業生計有資矣欽此遵
 㫖議準漢軍情願在外省居住者在京報明該旗咨
[035-22b]
   部部咨各省其在外呈明督撫者亦一面咨明
   該旗一面咨部仍於每年底各省造冊送部彚
   總奏
 聞
   一旗人撫養嗣子
  國初定無嗣人撫養他人之子許報明夲主貝勒
   該旗都統送部注冊増入夲佐領壯丁數内若
   私自撫養者斷回本宗○順治十八年題準凡
[035-23a]
   無嗣人存日撫養兄弟族人之子準承受家産
   其撫養他人及奴僕之子不準承受若存日未
   曽立嗣身故後準近房承受若夲族無人存日
   保結撫養異姓之子亦準承受若無族人又無
   撫養異姓人照絶户家産例辦理○康熙七年
   覆準凡撫養他人子為嗣殁後其子夲生父母
   年老乏嗣仍令歸宗○又題準凡無嗣人家産
   繫兄弟之子承受有親生女者給家産三分之
[035-23b]
   一若疎族人承受其女給家産五分之二若撫
   養異姓之子承受及應歸佐領撥給者其女均
   給家産之半如數少難分及有分撥餘剰者均
   給承受之人凡分給女子無論人數止於應給
   分内分撥○雍正十二年議準無嗣人請繼立
   異姓親屬為嗣者務令該旗取兩姓情願甘結
   並各該管叅佐領及族長保結送部存案以杜
   占奪財産之端如無兩姓甘結不準其所遺絶
[035-24a]
   户家産照例辦理○乾隆四年議準八旗無嗣
   人如有同宗及逺近族人昭穆相當可繼為嗣
   者由該旗叅佐領呈報都統咨部準其承繼不
   得過繼異姓以亂宗支如無同宗及逺近族人
   昭穆相當可繼為嗣者除户下家奴民間子弟
   雖與正户旗人分屬至親不準承繼外其有正
   户親屬情願過繼者取兩姓族長並該叅佐領
   印結咨部準其承繼倘有同宗可繼揑稱並無
[035-24b]
   族人溷繼異姓者按律治罪
   一旗人買賣奴僕
  國初定旗下買賣人口赴各該旗市交易若越至
   他旗市被執者身價二分入官一分給拏獲之
   人○又定滿洲壯丁越旗賣出被首者身價二
   分入官一分給首告之人買主無罪該管佐領
   知情者治罪壯丁徹回撥給夲旗不知情者壯
   丁徹回撥給夲佐領下貧人○又定有將人父
[035-25a]
   子兄弟夫婦分賣者所賣之人均入官○順治
   五年覆準投充人即繫奴僕願賣者聽○十年
   題準八旗買賣人口均令該領催注冊備考民
   人令親鄰中證立契赴夲管衙門挂號鈐印均
   免輸税如不注冊無印契者即治以私買私賣
   之罪○十八年覆準旗下赴市買賣人注冊時
   該翼覈明給印照○康熙二年題準八旗買賣
   人口兩家赴市納税注冊令領催保結列名若
[035-25b]
   繫漢人令五城司坊官驗有該管官印票準買
   ○八年題準旗人買民為僕令夲管官用印若
   隔屬官用印照拏解良民例議處所買之人釋
   放為民買者賣者各責懲有差○又議準有將
   定例後所買之人揑作定例前年月用印者事
   發用印官及買者賣者皆加等治罪○十五年
   題準旗下買民令正印官用印準買若在地方
   犯罪逃出賣身者保人繫民枷三月杖一百繫
[035-26a]
   旗人枷三月鞭一百原價追還給主賣身人逓
   解夲地方官枷三月杖一百仍照所犯罪依律
   究治其旗人詭稱民人賣身者枷三月鞭一百
   保人繋旗人枷三月鞭一百繫民杖一百流徙
   尚陽堡若繋逃人照常鞭刺○又定賣身假揑
   籍貫姓名不從實開寫者枷兩月鞭一百仍斷
   與買主保人繋旗人枷一月鞭一百繫民枷一
   月杖一百○十八年題準凡旗人買僕由用印
[035-26b]
   衙門呈部轉行督撫令地方官曉諭里甲如用
   印官十日内不將買人緣由報部者罰俸一年
   竟不報者降一級○二十二年議準滿洲蒙古
   家人違禁賣與漢軍漢人者買賣之人繋官罰
   俸一年繋旗人鞭一百繋民杖一百如佐領内
   管領驍騎校及收税官知情者罰俸九月領催
   鞭八十所買之人並價皆入官其喀爾喀厄魯
   特人亦不許漢軍漢人買用違者繋官降一級
[035-27a]
   調用繋旗人鞭一百繋民杖一百所買之人入
   官○五十二年議準白契所買之人若在買主
   家長大年久養為義子可以當差者令充歩軍
   ○雍正元年覆準白契賣身之人經買主配與
   妻室者不準贖身若未經賣身之先或已定親
   未經完娶賣身旗下女家並不知情者必問女
   家情願方許配合如女家不情願者聽其别嫁
   ○三年覆準八旗滿洲䝉古家下開户人等間
[035-27b]
   有懶惰不能度日串通原主賣身他家賣後日
   久又稱滿洲肆行勒詐者一經發覺將原主一
   并議罪並將冊籍徹回給後買之人為奴○四
   年覆準吉林有民人願入旗為奴者照
  京師例報知該地方官給與印文準其買賣○乾
   隆四年題準奉天買賣人口令兩造該管官驗
   明文契鈐蓋印信關防準其注冊
   一出差官駐防官兵買僕康熙八年
[035-28a]
諭差遣官貟並督撫提鎮大小各官不許買良民為奴
 及轉相餽送永行禁飭違者照畧賣良民例治罪欽
   此○二十一年題準直省駐防各官及提鎮以
   下等官槩不許買夲省之民違者降二級調用
   若縱令家人買者照夲官買人例議處該管官
   失察者降一級留任其駐防兵量許買人令賣
   身人親至地方官處取具親供存案契内寫情
   願字様用印鈐蓋若未經取親供文契雖有情
[035-28b]
   願字様實屬勒買者買主枷一月鞭一百若夲
   官囑兵丁買者照夲官買人例議處如夲主在
   京家人當兵在外駐防者準買其在外駐防官
   之家人當兵者不準買○二十六年
諭駐防滿洲漢軍將軍以下官貟兵丁夲省買人如有
 不容行詢原籍勒令地方官用印者著該督撫指名
 題叅嚴加議處欽此
   一口外買帯漢人順治六年題準漢人不許帯
[035-29a]
   出口外如口外人有来
  盛京購買馬匹乘機買人口者不準放出○八年
   題準朝鮮貢使隠匿人口帯往者鞭責計日罰
   銀若夲地人隠匿逃往者正法
   一捕牲壯丁及黒龍江官兵買僕雍正十二年
   議準捕牲壯丁人等解送貂皮来京置買旗下
   奴僕者令管轄前来之總管副管佐領驍騎校
   領催等並賣主之佐領驍騎校領催等各具保
[035-29b]
   結在於左右兩翼税契其典賣民人者令總管
   等報明大宛二縣將典賣僕人姓名籍貫注冊
   若黒龍江官兵来京置買旗下奴僕者取具同
   来官貟保結呈明夲旗都統注冊照例税契典
   買民人亦照例報明大宛二縣注冊違者僕人
   斷回買主照溷買例治罪管轄官叅處若將所
   買之人三年内得重價轉賣與人者照畧賣人
   口律治罪該管各官以失察例議處
[035-30a]
   一竈户賣身康熙三十九年題準鹽竈户賣身
   旗下者事發後將賣身人枷三月杖一百回原
   籍著役引進保人枷兩月杖一百仍行文該地
   方官追取身價交還原主如不能償著引進保
   人代償
   一禁賣贖叛逆人犯康熙三年題準已撥給山
   海關外叛逆人犯妻子家僕有私行偷賣及贖
   去者事發繫官革職繋民杖一百流三千里繫
[035-30b]
   旗人枷兩月鞭一百専管各官降二級調用○
   七年覆準私贖叛逆家屬照例治罪人口身價
   均入官
   一投充人口順治元年定凡旗下漢人有父母
   兄弟妻子情願入旗同居者地方官給文赴部
   入冊不許帯田地投充○二年題準近京地方
   管莊人等強壓愚民及工匠勒令投充者在内
   許赴户部五城御史順天府在外赴道府州縣
[035-31a]
   告理審實令歸原籍○又題準有假籍投充冒
   名奴僕溷託厮養或悍奴欺壓故主部民陵厲
   夲官及慢侮縉紳傾陷富室占騙人口財物者
   事發治以重罪○三年題準自次年為始漢人
   投充旗下永行禁止○七年題準投充人置買
   民間房地者房地並價銀入官買賣兩造從重
   治罪○八年
諭投充人有生事擾民者夲主及該佐領如知情皆連
[035-31b]
 坐前此有司因責懲旗人曽經問罪以致投充人益
 加横肆嗣後地方官遇投充人有犯與屬民一例究
 治户部刋示曉諭欽此○十七年題準投充人誣稱
   不繋投充者審出鞭一百如果不繋投充欺壓
   良民者亦鞭一百○又題準有將正户人告稱
   繫伊奴僕者鞭八十其投充人先未在地方納
   糧後將房地納糧輙稱不繫投充者審明枷一
   月鞭一百地方官溷報者以抗違論經承杖八
[035-32a]
   十其民人住種旗人房地年久告稱繫自己房
   地者杖八十○又覆準各莊屯均設領催責成
   稽察如旗人有指稱投充欺詐百姓者解部究
   審若屬假冒地方官依律究擬○康熙二年覆
   準凡投充人父兄伯叔住居旗人房屋及種旗
   地其子弟㸔守故土墳塋或子弟住居旗人房
   屋及種旗地其父兄伯叔㸔守故土墳塋者行
   地方官察其輸糧在先冊内載名者即斷歸民
[035-32b]
   如投充後輸糧者仍斷與旗人○八年
諭投充人生事害民者夲主及該管佐領連坐夲犯正
 法妻孥家産入官罪不至死者夲犯及妻孥入官嗣
 後地方有司遇投充人犯罪與屬民一例責治欽此
   ○十五年題準嗣後有以投充旗下之人稱為
   納糧之民者地方官降一級調用轉申之上司
   罰俸一年巡撫罰俸六月先稱不繋投充後報
   投充者地方官罰俸一年該管上司罰俸六月
[035-33a]
   巡撫罰俸三月○雍正三年議準投充之人私
   自為民後經發覺將同族之人誣攀為同祖或
   夲主因家奴之同族稍有産業誣告為投充之
   子孫者審明將誣攀誣告之人從重治罪
   一出征俘獲人口順治五年覆準俘獲人口有
   將其父子兄弟夫婦分賣者仍令給還完聚賣
   主鞭責○九年題準陣獲人口準其贖回凡有
   贖人者令適親家屬領歸其身價兩家各取其
[035-33b]
   半○康熙三十年議準出征所獲之人有親戚
   情願来旗完聚者不得作為奴僕有願回夲籍
   者聽
 
 
 
 
欽定大清㑹典則例卷三十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