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2m0013 欽定大清會典則例-清-高宗弘曆 (master)


[122-1a]
欽定四庫全書
欽定大清㑹典則例卷一百十八
   兵部
    職方清吏司
   公式三
    綠旗
   一章奏文册順治初年定提鎮將慶賀表箋遺
   忘推諉不奏或將字樣舛錯遺漏者罰俸一年
[122-1b]
   不列職名失用印信及用印歪斜糢糊顛倒繕
   冩潦草破裂染汚者罰俸六月○又定武職各
   官一應文移皆鈐用印信無印信者鈐用關防
   條記均編列號數封發不許擅用空白致滋假
   揑増減之弊若有擅用空白者罰俸一年督撫
   提鎮不能察出者罰俸六月○康熙十一年題
   準提鎮本章𦂳要之字貼黄内遺漏貼黄所有
   之字本章内遺漏或疏册互異者皆罰俸三月
[122-2a]
   ○又議準提鎮將督撫職掌之事擅自題奏者
   罰俸三月越叅文職者罰俸一年所叅之事不
   議○又議準提鎮有不繫密事妄稱密奏及借
   公行私以私事具奏者降二級調用至一應本
   章有不應密而密者罰俸六月○又議準前任
   官題奏準行之事續經題奏停止後任官不察
   停止緣由仍照舊行者罰俸六月○三十八年
   議準提鎮不許於遺本内薦舉屬官○四十二
[122-2b]
   年議準督撫提鎮㑹題之事有因錯謬遲誤奉
 㫖議處者察明何繫承行具題何繫列名具題分别
   輕重議處如承行具題官例應議以革職者將
   列名具題官降四級調用承行具題官降級調
   用者列名具題官降一級留任承行具題官降
   級留任者列名具題官罰俸一年承行具題官
   罰俸一年者列名具題官罰俸六月承行具題
   官罰俸六月者列名具題官罰俸三月承行具
[122-3a]
   題官罰俸三月者列名具題官免議○又覆準
   督撫提鎮㑹議之事並未㑹議畫題遽稱合辭
   具題者罰俸六月○又議準革職降級之武職
   各官以寃枉控告者如果有寃枉該督撫提鎮
   方許題奏如將並無寃枉之事溷行題奏者將
   督撫提鎮降一級留任轉詳官降二級調用若
   將並無寃枉之事並不詳察推卸咨部者將具
   咨之督撫提鎮罰俸一年○五十三年議準各
[122-3b]
   省提塘除傳遞公文本章並奉
 㫖科鈔事件外其餘一應小鈔槩行嚴禁違者照刷
   造小説淫辭例革職治罪○雍正五年議準凡
   提鎮本章事關𦂳要者將副本揭帖用密封字
   樣封固投遞通政使司咨呈各部院公文有關
   𦂳要之事者亦密封投遞在京各部院有𦂳要
   之事咨劄各省提鎮亦密封發遞該提鎮親拆
   收貯至提鎮與督撫並屬官往來公文繫𦂳要
[122-4a]
   之事亦用密封投到親拆收貯如將應密之事
   不密以致漏洩重者降一級留任輕者罰俸九
   月○六年議準提鎮辦理大小公事均用題本
   鈐印本身私事均用奏本不準鈐印如有應用
   題本而用奏本應用奏本而用題本者罰俸三
   月○七年議準保題官員督撫提鎮有應列名
   㑹槀者出具㑹題印結隨本送部○又議準提
   鎮等題奏本章如奉
[122-4b]
 㫖飭行者遵
 㫖飭行若奉
 㫖交部察議者將該提鎮等照在京各衙門錯誤本
   章例罰俸一月○九年奉
㫖文武官有將地方不可施行之事妄行條奏舉行經
 後人復請更改者將原奏之人交部議處倘原奏本
 是而後人妄行指摘或有意翻案者經朕察出亦必
 從重議處將此永著為例○十一年議準提鎮摺奏
[122-5a]
   之事奉有
 硃批諭㫖於下次奏事之時封固恭繳倘任意遲延
   及隠匿不繳者革職○乾隆三年奏準提鎮病
   故任内應繳
 硃批諭㫖有子孫隨任者於原任省分呈送就近之
   督撫提鎮代為恭繳子孫在他省者於所在省
   分呈送就近之督撫提鎮代為恭繳至休致降
   革提鎮任内奉到
[122-5b]
 硃批諭㫖有應繳者呈送就近督撫提鎮代為恭繳
   其降革來京候
 㫖之提鎮有應繳
 硃批諭㫖呈部代為恭繳○又議準提鎮密封陳奏
   之事關繫重大若彼此關通商酌以致漏洩一
   經發覺按事輕重議處○四年議準武職各官
   來往文移及呈報上司事務均於正面及年月
   之上鈐用印信内有黏補字樣及増注錯落接
[122-6a]
   扣之處皆以印信鈐葢有漏用者罰俸一年○
   五年議準武職衙門有印信者於封印前一日
   酌量應需文册封套牌劄等項之數準將印信
   豫用空白加謹收貯以備封印後遇有𦂳要之
   事填用仍登記用過數目開印日將未用者驗
   明銷燬如收用不謹以致溷冒作弊按其事之
   大小照例議處不能察出之上司罰俸六月○
   十三年
[122-6b]
 諭向來各處本章有題本奏本之别地方公事則用
  題本一已之事則用奏本題本用印奏本不用印
  沿自前明盖因其綱紀廢弛内閣通政使司借公
  私之名以便上下其手究之同一入告何必分别
  名色著將向用奏本之處槩用題本以示行簡之
  意將此載入㑹典欽此○又議準各省提塘鈔發
   本章必須謹慎有應密之事必竢科鈔到部十
   日之後方許鈔發如有邸報先於部文者該督
[122-7a]
   撫將提塘叅處○十八年
 諭元旦長至萬夀三大節外省文職臬司以上武職
  副將以上例得隨進表箋稱賀朕思督撫提鎮封
  疆大吏事皆專逹表賀為宜藩臬副將既不得專
  逹章疏其由督撫附進表箋亦可不必且不過由
  部送閣存貯並不呈覽此亦向來虚文陋習甚無
  取焉其槩停止欽此
   一儀制康熙十四年題準
[122-7b]
 車駕廵幸所過地方守備以上等官接送之處臨時
   由鴻臚寺具奏請
 㫖如所定里數之内有一次不到者罰俸一年兩次
   不到者降二級調用○三十三年奏準提鎮
 勅書内閣撰出由部發給該省提塘領交○又議準
   提鎮到任前一日署事官將印信關防等項遣
   官齎送○又議準武職各官將
 勅書
[122-8a]
 誥命質當者革職其
 勅書
 誥命及劄付關防收藏不謹以致朽爛並損壞者罰
   俸六月如被水火盗賊毁失者免議均仍補給
   ○又議準武職各官印信糢糊不詳請鑄換者
   罰俸六月督撫提鎮不據詳題咨者亦罰俸六
   月若已換新印不將舊印繳部者亦照此議處
   ○三十九年覆準官兵人等越分僭用服色如
[122-8b]
   五爪龍立龍團補服之類者繫官革職繫兵枷
   一月責四十板僭用之物入官未經察出之專
   管官每案罰俸三月兼轄官每二案罰俸三月
   統轄官每三案罰俸三月僭用尋常服色者繫
   官罰俸一年繫兵責二十板未經察出之專管
   官每案罰俸一月兼轄官每二案罰俸一月綂
   轄官每三案罰俸一月○四十二年覆準武職
   各官於應用朝服之日不用及違例錯用者罰
[122-9a]
   俸一月○又覆準外任武職各官辭朝不投職
   名者罰俸三月○五十年議準提督有事故離
   任印信交總兵官署理總兵官有事故離任印
   信交副將䕶理如該鎮未設有副將者即交叅
   將䕶理○雍正三年
諭各省督撫提鎮頒有王命旗牌所以重節鎮之權崇
 天室之威也但傳守既久或遇地方卑濕蟲蛀漆剝
 或因閲嵗滋多形製毁敝而該督撫提鎮以王命旗
[122-9b]
 牌損壞例有恭處但藏之神笥不敢修整甚有豫防
 損壞將所頒王命旗牌收貯照樣别造者尤為不可
 嗣後各督撫提鎮所頒王命旗牌務須加謹收䕶勿
 致損傷亦不得别造其有地方卑濕閲嵗滋多不免
 蟲蛀漆剝形質毁敝者從寛免其處分聽其一面照
 式整修一面咨部欽此○四年
諭武職有整飭營伍操演兵丁之責理宜服習騎射為
 士卒先近聞副將游守等官竟有乘轎不乘馬者習
[122-10a]
 安養惰莫此為甚且身為武臣而以乘馬為勞與職
 守大相違背何以訓練兵丁嗣後副叅游守等官槩
 不許乘轎以長怠惰之習倘有不遵該督撫提鎮即
 行指名題叅欽此○十三年議準盔甲旗纛軍裝等
   項除考驗日期及本管大員經過察㸃準其穿
   戴披執外至一應
 欽差及往來大員經過之時該營汛弁兵有違例披
   執迎送者將該管官罰俸一年○又
[122-10b]
諭凡標營大小武職均係職典戎行有官守之責至於
 執事應差之人悉皆入伍兵丁非如文職之書吏皂
 役可比皆當愛惜其力以備營伍之用朕聞外省提
 鎮赴任時第一次批令千把總率兵役數十名及儀
 從等物越省遠迎第二次則令守備率兵役百餘名
 迎至交界第三次則繫中軍官率兵數十名沿塗迎
 候至於副恭游守等官其所轄弁兵等有至交界處
 迎接者有至舊任駐劄處迎接者新官赴任常無定
[122-11a]
 期以致弁兵在外淹留曠廢職守且塗次資斧非動
 公費即出已資公費乃軍裝器械之需已資乃仰事
 俯育之項以迎迓之虚文耗公私之實用此等陋習
 不知起於何時遂至今相沿未改此提鎮等不能體
 朕愛養弁兵之心之一端也著該部傳㫖嚴行禁止
 並將如何迎接之處斟酌定議俾大小武職遵守通
 行倘有違越不遵者並嚴定處分以示懲儆欽此遵
㫖議準提鎮赴任所属官弁於是日迎接除隨役外司
[122-11b]
   事兵丁不得過十名出城不得過五里副將叅
   游等官赴任本標官弁於是日迎接除隨役外
   司事兵丁不得過五名出城不得過三里至從
   境内經過者止許在本管營汛經過處迎接如
   大小官弁違越不遵者皆照例議處○乾隆元
   年
 諭督撫有節制重寄而提鎮乃彈壓大員凡到任離
  任及因公出境入境例應具題者所以慎職守重
[122-12a]
  封疆也川陜江西等省提督與總督隔省駐劄遥
  遠無赴省相見之例惟雲南廣東福建浙江等省
  因赴任之初由省而見總督者有因廵察地方離
  省不遠順便謁見者盖因苗疆重地或濵海要區
  當日軍務倥偬海氛未靖之初是以不行題逹竟
  赴省城與總督面商機務此乃一時權宜遂爾相
  沿成習此時若不酌定恐大小官弁視為固然徒
  長奔競之風而不顧職守之曠誤與否是不可不
[122-12b]
  防其漸也嗣後提鎮之與總督若繫尋常事袛許
  文移往來如有𦂳要公務必須親見總督面言者
  或總督有應行檄調面議者均將因公起程及回
  署日期繕疏題明至所帶兵役不得過三十名免
  致兵丁擾累汛守空虚永著為例欽此○五年奉
 㫖武職專司營伍騎射是其本分向因偷安坐轎並
  不乘馬曽䝉
皇考頒發諭㫖嚴行禁止煌煌
[122-13a]
聖訓自應永遠欽遵乃近聞江南武職復蹈從前陋習
  多不乘馬自副叅以下至都司守備皆公然乘坐
  四轎甚至有前呼後擁喧耀街衢者江南如此他
  省諒亦不免夫人情習於勞則精神振作習於逸
  則志氣委靡况身為武職而憚於乘騎開驕惰之
  端啟廢弛之漸又何以飭戎行而率士卒乎各省
  督撫提鎮務將朕㫖通行申飭如仍不遵奉即指
  名題叅交部議處欽此○六年奏準副叅游都守
[122-13b]
   等官習安養惰並不乘馬擅自違制乘轎者革
   職○又奏準官員帽頂補服坐褥各照本身見
   任品級不許計算加級違者罰俸六月該上司
   失察者罰俸三月其補服頂帶不相符者亦照
   此例議處○又奏準屬官多帶兵丁越境迎送
   上司有因事營求或乘便賄賂者革職提問如
   止出境迎送並無營求賄賂者罰俸九月至上
   司必欲屬官越境迎送屬官畏其威勢迎送者
[122-14a]
   如有勒索情弊或被屬官詳揭或經督撫恭劾
   將上司革職提問如止令迎送無勒索情弊者
   罰俸一年其迎送之屬官免議○七年奏準在
   外提鎮以下副將以上見任來京者若並無疾
   病事故凡值祭祀耕耤之期先期在附近地方
   齋宿仍聲明齋宿處以憑稽察屆期投遞職名
   各按品級隨班行禮若有事故不能齋戒者聲
   明填注至遇
[122-14b]
 皇上御殿受賀諸大禮亦一例隨班行禮提督列於
   都綂之次總兵官列於副都綂之次副將列於
   恭領之次有事故不能行禮者亦聲明填注○
   十三年奏準
 車駕廵幸有民人申訴如去
  御路稍遠不在官兵管轄之内者專汛官罰俸三
   月兼轄官罰俸一月○十六年覆準盔甲旗纛
   軍裝等項若遇天時陰雨雖繫㸃察操演日期
[122-15a]
   悉令免其穿戴披執以防潮濕損壞○二十二
   年
 諭外省駐防將軍及綠營之提鎮出行則皆乘輿夫
  將軍提鎮有總綂官兵之責若養尊處優自圖安
  逸亦何以表率營伍而作其勇敢之氣况旗人幼
  習騎射即綠營中亦必以其弓馬優嫻始厯加升
  用乃一至大僚轉致狃於便安忘其故步此豈國
  家簡擢之意耶京師都綂副都綂既皆乘馬而滿
[122-15b]
  洲侍郎則無論年逾六旬亦皆不得乘輿即朕廵
  省所至尚每日乘馬而行乃外省武職獨相沿陋
  習此正非宜嗣後將軍提鎮槩不許乗輿其編設
  轎夫並著裁革如有仍行乘坐者照違例治罪可
  通行傳諭知之欽此○又
 諭前因外省將軍提鎮有表率營伍之責出皆乗輿
  恐致狃於便安是以特行禁止但此内有宣力已
  久之年老大員又未可一槩而論嗣後如年逾七
[122-16a]
  十不能常行乘馬者令該員自行酌量奏聞請㫖
  餘不得假藉欽此
   一錢糧原定武職各官將經手錢糧乾没侵欺
   者革職提問照例勒追如繫兵丁字識侵欺者
   照例治罪勒追該管官革職○又定武職各官
   將正雜錢糧擅自那移别用者革職若因𦂳急
   軍需未經報明督撫私自那移應用者降一級
   留任竢銷算清完之日開復至存留公用錢糧
[122-16b]
   因公那用者免議那移米豆草者亦照此例分
   别議處○康熙九年題準武職各官觧送錢糧
   沿塗停閣日期者罰俸一年○四十二年題準
   運到軍營米糧豆草經收武職各官延挨不收
   及不收本色勒索折價者綂兵將領察出題恭
   將經収官革職提問此等延挨勒索情弊經監
   放錢糧官據實申報統兵將領徇隠不題叅者
   亦革職提問若繫失察將統兵將領等降四級
[122-17a]
   調用經収武職之該管官革職至統兵將領等
   及武職大小各官販賣米糧豆草屬託地方官
   多取價直或將民間所買米糧豆草作為已物
   屬託地方官令其収買者皆革職提問如將此
   等情弊舉首者繫官以應升之闕先用繫常人
   授為七品官○又議準武職各官有承追之銀
   千兩以下者於文到日限一年追完不完罰俸
   一年再限一年不完降一級留任再限一年追
[122-17b]
   完開復不完照所降之級調用若承追千兩至
   五千兩者以五年為期每案每年追完二分不
   及二分者初叅降俸二級二叅罰俸一年三叅
   降一級四叅再降一級皆留任五年限滿追完
   開復不完照所降之級調用承追五千兩以上
   者以十分為率勒限五年初叅降俸二級二叅
   罰俸一年三叅降一級四叅再降一級皆留任
   五年限滿能完至七分者準其開復未完之銀
[122-18a]
   再行按年起限不及七分照所降之級調用至
   接任官以任事之日起扣限承追如本人實屬
   無力完帑承追官出結呈報由督撫題請豁免
   不得株連親族倘濫行着落親族代賠將承追
   官革職若豁免後本人見有産業悉行入官出
   結官革職該管上司照文職例分别議處所欠
   之銀着落出結官賠補該管上司有逼勒出結
   之事不行出首者將出結官並逼勒之上司皆
[122-18b]
   革職○又議準武職各官有承追之銀於一年
   限内追完三百兩以上之案者每案紀錄一次
   千兩以上之案五年限内追完者紀錄一次接
   任官以任事之日起限於一年限内追完千兩
   以上之案者加一級五千兩以上之案者加二
   級萬兩以上之案者加三級此等加級遇别案
   承追應降調者準其抵銷若一年限内追完萬
   五千兩以上之案者以應升之闕即用○乾隆
[122-19a]
   六年奏準軍營販賣米糧豆草多取價直及將
   民間所賣米糧豆草屬託地方官令其収買舉
   首之常人即授為七品官未免太優應改為給
   與八品頂帶
   一漕運原定江南江西浙江湖廣糧多路遠運
   官限内抵通全完者一運加衘一等二運加衘
   二等三運議叙即升不復加衘至三運後仍按
   運數加衘山東河南糧少路近運官限内抵通
[122-19b]
   全完者一運紀錄二次二運加衘一等三運紀
   錄二次四運加銜一等五運紀錄二次六運議
   叙即升不復加銜至六運後仍按運數相間紀
   錄加銜其重運効力武舉繫領運江南江西浙
   江湖廣遠省者每運全完於補官日紀錄二次
   領運山東河南近省者每運全完於補官日紀
   錄一次三運既滿咨部注册推用○又定運官
   已經升任遇前任内應議叙即升者於新任内
[122-20a]
   加銜一等○又定各省漕糧江北各幫限十二
   月内過淮江寧蘇州常州鎮江及廬州幫限正
   月内過淮江西浙江湖北湖南限二月内過淮
   山東河南限正月内全數開行其過淮各幫如
   違限十日者運官綑打二十仍令督運違限一
   月者綑打四十革職戴罪督運如現在議處之
   時户部咨到糧已全完者準免議處○又定過
   淮違限革職戴罪督運之員於完糧後由總漕
[122-20b]
   題請開復○又定各省漕糧經徴衞所官未完
   一分以上者罰俸六月未完二分以上住俸未
   完三分以上降二級未完四分以上降三級未
   完五六分以上革職皆戴罪徴収完日開復其
   叅後仍違限未完者加倍議處應罰俸者住俸/應住俸者降二
   級應降二級者降四級應降三級者革職皆仍/戴罪徴収完日開復應革職者即實降三級調
   用/白糧考成亦照此例署印官照屯糧署印官
   例議處○又定隨漕輕齎等項經徴衞所官初
[122-21a]
   叅未完不及一分停升罰俸一年未完一分降
   職一級未完二分降職二級未完三分降職三
   級未完四分降職四級皆戴罪徴収未完五分
   以上者革職署印官照正印官例議處不及一
   月者免議以上經徴未完官初叅之後再限一
   年全完限内若仍不完不復作分數照原叅分
   數議處不及一分者降一級留任再限一年全
   完若仍不完降一級調用未完一分者限内完
[122-21b]
   至八九釐降三級留任再限一年全完若仍不
   完降三級調用未完二分者限内若仍不完降
   四級調用未完三分者限内若仍不完降五級
   調用未完四分以上者限内若仍不完革職○
   又定各省漕糧山東河南限三月初一日抵通
   江北限四月初一日抵通江南限五月初一日
   抵通江西浙江湖北湖南限六月初一日抵通
   均於三月内完糧限内完糧者準其議叙若山
[122-22a]
   東河南江北完糧在三月之外江南江西浙江
   湖北湖南完糧逾九月初十日者均以違限題
   叅違限不及一月者罰俸三月一月以上者罰
   俸六月二月以上者罰俸一年三月以上者降
   一級留任内有因過淮違限已經議處者將抵
   通完糧各日期扣除免其議處過淮違限十日/將抵通完糧違
   限十日扣除凡日/期多寡均照此筭領運白糧官亦照此例○又
   定漕船抵通運官以通幫之糧計算如有掛欠
[122-22b]
   不及一分者責二十革職發南限一年追完免
   罪復職不完革職掛欠一分者責三十掛欠二
   分者責四十掛欠三分者責六十皆革職各按
   掛欠分數發南限一年追完免議不完交刑部
   治罪掛欠四分者責八十掛欠五分者責一百
   皆革職各按掛欠分數發南限一年追完仍聽
   刑部議結掛欠六分以上者即交刑部治罪旗
   丁管駕一船即以一船之糧計算如有掛欠各
[122-23a]
   按其分數發南限一年追完不完交刑部治罪
   ○又定運官掛欠漕糧發南追比者户部倉場
   咨到之日即行開缺限内全完題請開復赴部
   候補○又定僉運旗丁除文生員專功舉業準
   其優免外其捐納貢監及武生一例僉運如武
   生遇嵗考之年呈報學政於回日補考○又定
   運官領運漕糧剋削旗丁或將應給錢糧侵扣
   不發或將月糧修船等銀自行領出收貯抑勒
[122-23b]
   不發或因需索不遂酷責旗丁者皆革職究擬
   ○又定奉
 㫖差遣及赴任各官均有定限漕船應讓路放行其
   買賣並一應行船應令照常行走如漕船立纛
   監旗鼓吹張號强横武斷運官不行察禁者罰
   俸一年○又定漕船到汛不速催䟎無故容令
   先後越幫者專汛官罰俸九月兼轄官罰俸六
   月其漕船入境日期不察明轉報者專汛官罰
[122-24a]
   俸六月若前汛催䟎不力致礙次船後汛之員
   申報倉場將前汛之員察恭議處至不親赴水
   次催䟎並坐視前船阻塞不行申報者亦照催
   䟎不力例議處○又定漕船出運以十年為滿
   號該管守備先期請領料價成造倘有遲延致
   誤冬兌冬開者革職如揑報成造或釘稀板薄
   不合式者降二級調用仍將料價著落賠補至
   奉委成造託故推諉並日久不告竣者皆降一
[122-24b]
   級調用○又定漕船在大江黄河洪澤湖遭風
   漂没勘實題明準與豁免運官免議其在内河
   失風及氷凌擦漏沉溺運官失於防範者罰俸
   一年若遇汛水漲發猝不及防失事之船果能
   戽救修艌抵通全完並無虧折運官免議仍照
   完糧例議叙沿塗催䟎之汛官亦免議處倘船
   非滿號米有掛欠雖買補全完仍照例議處沿
   塗催䟎之汛官不能協同䕶救以致漂没者照
[122-25a]
   失於防範例罰俸一年○又定漕船遭風漂没
   沿塗催䟎之汛官不即申報者罰俸一年不親
   臨確勘遽出保結者革職○康熙三年題準運
   官領兌漕糧抗不赴次及赴次恣意勒索淋尖
   倚勢摃打或不約束旗丁致令爭索斛面酒席
   恥辱糧官或沿塗生事騷擾阻壓行船不許前
   進恃强毆官鬭斃民命運官縱容坐視及隨幫
   領押回空任意停泊兵役前往催䟎抗不遵依
[122-25b]
   轉縱旗丁毆打者皆革職究擬沿塗專汛官不
   察拏者降二級調用若已抵津通責成天津總
   兵官通州副將稽察防範如不行察拏副將降
   二級調用總兵官降一級留任如沿塗專汛官
   及副將能察拏申報者槩免議處已經申報而
   該管之各鎮不察叅者降一級調用○又題準
   運官緣事應革職審擬其未經起程者該督撫
   即行審擬别簽領運已經起程者除命盗等項
[122-26a]
   重情即革職審擬至尋常一切罣誤竢交糧完
   日押令回省審結○又題準漕船所過地方有
   汛兵需索銀錢者該管官照失察衙役犯贓例
   議處汛官需索者將該管上司照不揭報劣員
   例議處需索之人皆計贓以枉法論如止收受
   土儀禮物繫官罰俸九月兵丁笞四十若汛官
   汛兵需索或旗丁行賄運官不申報者照應申
   不申例議處知情故縱者照以財行求律與旗
[122-26b]
   丁一并治罪○又題準官員已簽領運若抗違
   規避誤漕者革職○又題準運官擅準呈辭拘
   繫新簽領運之人以致誤漕者照誤漕例議處
   ○又題準運官攬載客貨及私載已貨者革職
   若旗丁於應載土宜之外攬載客貨私載已貨
   運官失於覺察者降一級調用○又題準衞官
   揑告運官侵糧希圖奪運以致誤漕者革職○
   又議準運官並非因公羈絆以私事逗遛不親
[122-27a]
   押運至糧船抵通起卸之後始行趕至者皆革
   職其因公羈絆於糧船抵通起卸後始行趕到
   者罰俸六月至領運北上運竣南旋托故回籍
   者革職○二十一年題準抵通漕糧有糠粞砂
   土者領運官革職如無糠粞砂土収糧官抑勒
   不収者降二級調用○二十六年題準運官廵
   察不勤以致失火燒燬漕船者降一級調用該
   管專汛官不實力撲救以致延燒别船者罰俸
[122-27b]
   一年○二十七年題準運官需索旗丁不遂不
   顧風浪逼渡江湖以致漂没糧米淹斃人口者
   追埋葬銀給死者之家漂没糧米著落賠補○
   二十八年題準運官縱容旗丁捉船撥淺漫無
   約束者照例議處○二十九年題準運官領運
   漕糧停泊演戲逍遥任催不理或凌辱牐官强
   開牐版洩水以致誤漕者革職究擬至不按程
   前進沿塗脱幫遲誤者降二級戴罪督運若催
[122-28a]
   䟎不力揑報水淺搪塞者罰俸六月○又題準
   衞所官觧送撥船遲誤或以朽壞之船應數者
   罰俸一年○又題準運官領運白糧私行與人
   者革職提問○四十六年題準各省旗丁限内
   過淮抵通全完者總漕賞給花紅如抵通交糧
   於額數之外有管運三年陸續多交百石者倉
   場咨部注册管運六年於額數之外陸續多交
   二百石以及管運二十年雖交糧無多而並無
[122-28b]
   掛欠事故者均由倉場覈實咨部給以九品頂
   帶榮身○又議準給有頂帶之旗丁及管運之
   捐納貢監生武生有干犯漕規者與旗丁一例
   懲治○又議準運官除犯贓失守軍政紏叅及
   隠匿逃人之罪者不準以完糧議叙抵銷其因
   公罣誤應降級調用者準以見在議叙之加衘
   一等抵銷降一級已加之衘不準抵銷議叙紀
   錄者亦準抵罰俸若罪至革職者不準抵銷○
[122-29a]
   五十年議準漕糧未經兑完揑報兑完漕船未
   經開行揑報啟行者皆降二級調用○五十一
   年題準衞所官収兑漕糧多攙糠粞砂土及將
   漕糧私自 折者皆革職○又議準旗丁須僉
   家道殷實之人由該管千總察實出具保結呈
   報守備等官覆驗加結如有掛欠將濫行出結
   之千總守備皆降一級調用○又題準運官抵
   通無欠倉場給發限單令其即回協同隨幫管
[122-29b]
   押漕船到淮呈驗限單如到淮違限者照規避
   例革職○雍正二年覆準衞所漕船開行過十
   二月者罰俸半年過正月者罰俸一年過二月
   者降二級留任其湖南漕糧限十一月運至岳
   倉如州縣漕糧旗丁漕船均到水次運官収兑
   遲延致過十二月者照過二月開行例議處如
   能依限過淮題請開復○三年議準漕船夾帶
   私鹽者運官降三級調用隨幫禠革如倚恃漕
[122-30a]
   船任意販載不服盤察者運官革職隨幫責四
   十禠革若於該管幫船一年之内並無私鹽者
   紀錄一次隨幫於補官日紀錄一次至回空三
   次並無私鹽者該管官將隨幫出具印結咨部
   以千總推用○四年議準漕船私帶礟者失察
   之該管官降一級調用失察私帶鳥槍者罰俸
   一年○又題準領運漕船若遇風色不順水勢
   浩大該專汛官與運官公同計議暫停守候即
[122-30b]
   將守候日時申報上司及總漕於入境出境册
   内注明倘不顧風色水勢催䟎前進在内河致
   有疎虞者運官與專汛官皆罰俸一年如揑稱
   風水未便停泊逗遛者運官與專汛官皆降二
   級調用○又議準漕糧潮濕霉變致有虧折者
   運官革職限一年賠補完日送部引
 見請
 㫖開復不完究追其居官優者督撫保題留任亦限
[122-31a]
   一年賠補完日開復不完革任究追○又議準
   出運旗丁犯罪責令該幫運官拏解有司究治
   如疎縱脱逃及遲延不解者按旗丁所犯輕重
   照例分别議處○又議準旗丁攙和水米運官
   不能察出者革職如隠匿不報革職枷示竢旗
   丁將糧米賠完日釋放○十年議準漕船夾帶
   硝黄者運官照夾帶私鹽例議處○十三年議
   準漕船出運遇有風火事故應賠造而擅行雇
[122-31b]
   募者降一級調用應賠造而擅行買補及應買
   補而擅行雇募者皆罰俸九月○又議準旗丁
   盗賣漕糧領運官不能察出降一級調用其沿
   塗稽察之專汛千把總失察盗賣米數不及五
   十石者一起罰俸六月二起罰俸一年三起降
   一級留任四五起以上者降一級調用其有失
   察一二起合算米數至五十石以上者降一級
   留任一起以至三起合算米數至百石以上者
[122-32a]
   降一級調用兼轄游守失察盗賣米數不及五
   十石者一起罰俸三月二起罰俸六月三起罰
   俸一年四五起以上者降一級留任其有失察
   一二起合算米數至五十石以上者罰俸一年
   一起以至三起合算米數至百石以上者降一
   級留任專汛兵丁失察盗賣者每起杖八十○
   乾隆五年議準運官領運薊糧抵薊全完照山
   東河南近省例議叙○又議準運官中塗遇有
[122-32b]
   降革病故等事該上司委令隨幫代押限内抵
   通完糧者如在天津以南咨部歸於代押重運
   班内推用如在北河委令代押者補官日紀錄
   一次○又議準運官在塗患病不能押運詳報
   所在地方印官㑹同前後幫運官驗實出具並
   無假揑印結請委隨幫代押竢抵通完糧後將
   隨幫分别議叙○又議準湖廣漕船過淮以後
   失事賠造不及者將該船暫減一年限一年修
[122-33a]
   造免以督造不力議處其未經過淮以前失事
   者仍按限賠造○七年議準領運薊糧有攙和
   薊州白土者照攙和水米例議處○又議準江
   南江西浙江湖廣遠省運官遇截留漕糧如數
   通完離水次五百里以外者紀錄一次千里以
   外者紀錄二次二千里以外者照抵通全完例
   加衘一等山東河南及不過淮之各幫遇截留
   漕糧如數通完離水次五百里以外者紀錄一
[122-33b]
   次千里以外者照近省抵通例議叙至委領重
   運効力武舉及中塗代押之隨幫武舉管押江
   南江西浙江湖廣遠省截留漕糧如數通完離
   水次五百里以外者補官日紀錄一次千里以
   外者補官日紀錄二次山東河南及不過淮之
   各幫截留漕糧如數通完離水次五百里以外
   者重運武舉準作一運隨幫武舉準作押空一
   次千里以外者補官日紀錄一次○又議準漕
[122-34a]
   船隠匿逃人將不行察拏之運官降二級調用
   隨幫武舉於補官日降二級調用若回空漕船
   隠匿逃人該運官尚在交糧未經上船者免議
   ○八年奏準旗丁不親管運將僉運之衞守備
   罰俸一年運官不能察出降一級留任○又議
   準戴罪督運之員如於總漕題叅未經議結以
   前能以完糧報部者準免議處其已經題結者
   照過淮違限例總漕於完糧後題請開復○九
[122-34b]
   年議準松江江西湖南漕船過淮準於正限外
   展限十日○十四年議準漕船丁舵水手應需
   食鹽每船不得過二十斤有逾數夾帶者運官
   照例議處專汛官罰俸六月○又題準漕船回
   次責成隨幫武舉約束防範遇有風火等事將
   職名察叅如有新運千總接管即將新運千總
   察叅其减存在次漕船千總隨幫不能兼顧者
   責成該管地方官約束防範○十五年題準溫
[122-35a]
   州衞屯租徴收濟運有限内不完者照雜項錢
   糧例議處○十七年
 諭前因江西鉛山等幫沿塗使用陋規一案已降㫖
  交該督撫河漕提鎮逐一叅劾治罪今漕運總督
  來京朕命將南漕舊規分别應裁應給各欵數目
  與軍機大臣等㑹議將各省漕船陋例分别裁革
  立定章程通行曉諭遵守夫因事餽遺借端勒索
  均干禁令况漕糧事關天庾豈容不肖弁役恣行
[122-35b]
  婪賄但據該總漕酌定規例章程之内即有必不
  可盡革之處則從前弁役雖借此侵漁而按其情
  罪䆒繫相沿陋規與營私納賄者有間所有從前
  令各該督撫河漕提鎮叅劾治罪之處著加恩寛
  免朕辦理諸務輕重自有權衡裁制全無成見既
  經察出弊竇自應禁革而經營承辦必不可已之
  費亦當酌定條欵俾知法守嗣後各該管上司官
  不時嚴行稽察如有不肖弁役或將已裁陋規私
[122-36a]
  自婪收或於定數之外多行勒索即據實嚴恭將
  與者受者一并治罪該管官不行揭報及上司徇
  隠不即恭劾别經發覺定將失察之督撫提鎮等
  從重治罪欽此○又奏準南漕舊規既經酌給有
   條裁革有禁運官旗丁倘或有婪收勒索諸弊
   皆干嚴譴惟是向來頭幫旗丁為諸弊叢生之
   根則責成頭幫旗丁是亦剔弊清源之法嗣後
   頭幫旗丁復行科斂將已裁陋規私自婪收或
[122-36b]
   於定數之外多行勒索者令各幫旗丁於該管
   衙門呈控審究確實計贓分别首從定擬若運
   官及營汛官受賄令該管上司即行叅革治罪
   若兵丁受賄運官及營汛官或故縱或失察亦
   分别題叅交部議處至旗丁挾嫌揑控者照誣
   告律分别加等治罪○又奏準旗丁盗賣漕糧
   將運官捆責四十數至五十石以上者降一級
   百石降二級皆調用二百石者革職○十八年
[122-37a]
   議準武職加衘既經删除嗣後運官領運遠省
   者一運全完加一級二運全完加二級三運即
   升近省一運全完紀錄二次二運全完加一級
   三運五運與初運同四運與二運同六運即升
   所加之級準其隨帶
   一屯田順治初年定衛所官將應行起解錢糧
   於奏銷以前如數全完千兩以下者紀錄一次
   千兩以上三千兩以下者紀錄二次三千兩以
[122-37b]
   上者紀錄三次徴糧一石者作銀一兩計算考
   成其署事官於奏銷前全完者照此議叙若止
   完地丁錢糧而本色顔料並一應雜項未完者
   不準議叙○又定衞所官將經手錢糧朦溷銷
   算者降二級調用應行完結錢糧故留疑竇並
   不分晰溷行造册呈報以致𣢾項不符者降一
   級調用册内數目舛錯遺漏者罰俸一年若將
   册結遲延不送經督撫題叅或限内並違限不
[122-38a]
   及一月者罰俸三月違限一月者罰俸六月二
   月者罰俸九月三月者罰俸一年四五月者降
   一級留任六月以上者降二級調用一年以上
   者革職至造尋常一應册籍不關繫錢糧者若
   有舛錯遺漏罰俸三月如有遲延仍按月議處
   ○又定衞所官勸民開墾荒地五十頃以上者
   紀錄一次百頃以上者加一級百五十頃以上
   者加一級紀錄一次二百頃以上者加二級綂
[122-38b]
   竢水田六年旱田十年起科時該督撫取具印
   結題請議叙○又定衞所官揑報開墾者革職
   開墾後復荒者將開墾議叙之加級紀錄銷去
   其開墾荒地不照水田六年旱田十年起科之
   例或先期科徴或遇期不徴或擅減地畝定額
   錢糧者革職或不照起科定限豫詳請徴或將
   開墾地畝以多報少以少報多或將已報開墾
   之地重復開墾或將荒熟地畝不明白分晰或
[122-39a]
   將應徴錢糧不行察出者皆降一級調用至丈
   量地畝互相推委遲延日期或將丈量地畝詳
   報不清及不送文册檄催並不申詳者皆罰俸
   一年○又定衞所開墾地畝錢糧徴収全完取
   具印結隨同奏銷題報若有遲誤照違限例議
   處○又定衞所被災田畝該管官隨時詳報夏
   災不逾六月秋災不逾九月如報災遲延半月
   以内者罰俸六月一月以内罰俸一年一月以
[122-39b]
   外降一級調用二月以外降二級調用三月以
   外者革職其被災分數於題報情形之後衞所
   官限四十日内察明造册詳報如不依限詳報
   亦照報災逾限例議處至妄報被災及有災不
   報者皆罰俸一年報災之時不送印結及册内
   不分晰詳明或止報廵撫不報總督者皆罰俸
   六月○又定衞所田畝被災奉蠲錢糧衞所官
   或溷徴侵蝕或不即通行曉諭希冀暗吞或揑
[122-40a]
   稱有蠲有不蠲私圖自得一半或將賑濟災户
   銀米及所免錢糧借名肥已者皆革職提問若
   將奉蠲錢糧増減造入册内者降二級調用或
   被災尚未題請蠲免於報册内填入蠲免者罰
   俸一年○又定衞所官經徴河銀一年全完三
   百兩以上者紀錄一次○十八年題準經徴屯
   糧初叅未完不及一分者停升未完一分罰俸
   六月未完二分罰俸一年未完三分降俸一級
[122-40b]
   未完四分降俸二級未完五分降職一級未完
   六分降職二級未完七分降職三級未完八分
   降職四級皆戴罪徴収完日開復未完九分十
   分者皆革職署印官未完一分二分者罰俸三
   月未完三分四分罰俸六月未完五分六分罰
   俸九月未完七分八分罰俸一年未完九分十
   分降一級調用署印不及一月者免議以上經
   徴未完官初叅之後再限一年全完限内若仍
[122-41a]
   不完不復作分數照原叅分數議處七分八分
   限内若仍不完革職六分五分限内若仍不完
   降五級調用四分三分限内若仍不完降四級
   調用二分以上限内若仍不完降三級調用一
   分以上限内完至八九釐者降三級留任再限
   一年全完不完降三級調用限滿未完不及一
   分者停升罰俸一年○又題準衞所官經徴鹽
   課未完不及一分者停升未完一分以上降俸
[122-41b]
   一級未完二分三分降職一級未完四分五分
   降職三級未完六分七分降職四級皆戴罪徴
   收完日開復未完八分以上者革職署印官未
   完一分二分者罰俸三月三分四分罰俸六月
   五分六分罰俸九月七分八分罰俸一年九分
   十分降一級調用署印不及一月者免議以上
   經徴未完官初叅之後再限一年全完限内若
   仍不完不復作分數照原叅分數議處不及一
[122-42a]
   分者限内若仍不完降一級留任再限一年全
   完不完降一級調用一分二分限内若仍不完
   降三級調用三分四分限内若仍不完降四級
   調用五分六分限内若仍不完降五級調用七
   分以上者限内若仍不完革職○又題準衞所
   官承銷鹽引未完一分者停升未完二分降俸
   一級未完三分降俸二級未完四分降職一級
   未完五分降職二級未完六分降職三級未完
[122-42b]
   七分降職四級皆戴罪督銷未完八分以上者
   革職其戴罪督銷官限一年銷完如限内不完
   照屯糧限滿未完例議處至行鹽地方衞所官
   如有私勒戸口買鹽銷引者革職不行察報之
   上司各降三級調用署印官銷引未完一分二
   分者罰俸三月未完三分四分罰俸六月未完
   五分六分罰俸九月未完七分八分罰俸一年
   未完九分十分降一級調用署印不及一月者
[122-43a]
   免議○又題準衞所行鹽地方如將鹽引不行
   題明私自那撥者該管官降一級調用其前官
   已銷鹽引不行送部及將鹽引題報遲延或題
   報鹽引前後不符者該管官罰俸一年○康熙
   十四年議準衞所官有限滿未完錢糧初恭四
   分繫
 赦前二分
 赦後二分者若限内將
[122-43b]
 赦前未完二分已經全完止照
 赦後未完二分議處如限内
 赦前二分未完仍合
 赦前
 赦後一并議處至初叅四分皆在
 赦前限内未經全完仍照原叅分數以初叅例議處
   如限滿未完錢糧限内又經遇
 赦者扣除
[122-44a]
 赦前月日以
 赦後計算年限滿日察明題叅照例議處○又議準
   衞所官經徴各項錢糧於未完之先别經降調
   離任者罰俸一年○又議準衞所官有未完雜
   項錢糧不作分數者由部覈明題叅降俸二級
   戴罪督催完日開復限内不完罰俸一年仍令
   督催署印官有未完不作分數雜項錢糧者罰
   俸一年○又議準衞所官以未完錢糧揑作全
[122-44b]
   完申報或限内經一二官徴完揑作一官徴完
   者皆革職如衞所官申報未完該管上司以全
   完轉報者將上司議處衞所官免議至錢糧未
   經起解申報起解或庫内無銀申報有銀者皆
   降二級調用一應批廻未獲稱為已獲未發稱
   為已發者皆罰俸一年○十五年議準衞所及
   武職各官有隠匿熟地及新墾地一畝至九畝
   降四級調用十畝以上革職一頃以上革職杖
[122-45a]
   一百折贖永不叙用武進士武舉武生隠匿一
   畝至九畝黜革十畝以上黜革杖一百折贖一
   頃以上黜革杖一百折贖永不叙用隠匿地畝
   入官錢糧按年追徴至各官失察隠匿熟地及
   新墾地至五十畝者降一級調用一頃降二級
   調用一頃五十畝降三級調用二頃降四級調
   用二頃以上者革職如先因清釐隠匿及開墾
   荒蕪有加級紀錄者均準抵銷此内有升遷降
[122-45b]
   調休致告病已經離任者經接任官察出皆照
   見任官議處已經革職者如實繫欺隠仍行治
   罪繫失察者免議○二十七年奉
㫖出首開墾地畝不必拘定年限均自出首之年徴収
 錢糧該管官免其議處○三十四年議準凡有分數
   錢糧接徴衞所官以到任之日限一年全完如
   限内不完將已完分數扣除照見在未完分數
   以初叅例議處○又議準徐淮臨德等倉本色
[122-46a]
   米及改折銀限一年全完不完將衞所官照屯
   糧初恭例議處如再不完照屯糧限滿不完例
   議處○雍正五年議準衞所官有經理民事者
   其旗丁屯軍居住州縣地方有犯命盜等案該
   管州縣移㑹衞所嚴行緝拏限滿不獲將衞所
   官同州縣一并題叅議處如衞所官因州縣既
   有責成徇庇旗丁屯軍或故意推諉者許承審
   官揭報督撫題叅照徇庇例議處其不經理民
[122-46b]
   事專管漕運者旗丁屯軍犯命盗等案疎防承
   緝止將州縣官叅處衞所官免其并叅○乾隆
   二年議準衞所地方被災若距省窵遠詳報被
   災情形分數均扣算程塗日期如詳報到省在
   限外而扣算程塗日期尚未逾限者免其揭叅
   扣算已至逾限者各按遲延月日議處○三年
   議準貴州苗疆屯軍人等將官給屯田私自典
   賣與人該衞千總不行察出者罰俸一年至越
[122-47a]
   界侵占苗人土田山場並砍伐竹木該衞千總
   失於覺察者降一級留任徇情隠匿不報者降
   三級調用○又議準衞所官經徴蘆課未完或
   初叅或限滿題叅皆照徐淮等倉例議處○又
   議準衞所官凡有未完各項錢糧經戸工二部
   覈明續完蠲免具題到部者不竢題覆即準銷
   案如戸工二部疏内分數職名與本部原案不
   符咨詢户工二部銷案如又有不符仍行題明
[122-47b]
   察辦○又議準衞所經徴接徴各官有未完錢
   糧叅後續完或
 恩赦蠲免應行開復本官不呈請開復者罰俸一年
   ○又議準衞所倉厫該管官於渗漏處不行修
   補及應蓋造倉厫不詳請蓋造以致米榖霉爛
   者革職動帑代買勒限一年照數追賠限内不
   完照損壞倉庫財物律治罪如侵盗入已揑稱
   霉爛虧欠者照侵蝕例治罪
[122-48a]
   一限期順治初年定武職各官赴任違限一月
   以上者罰俸三月二月以上罰俸六月三月以
   上降一級調用四月以上降二級調用五月以
   上降三級調用半年以上革職不及一月者免
   議○康熙十一年題準凡
 欽部事件督撫提鎮皆以文到日為始限四月具題
   兼管二省之總督所管隔省事件限六月具題
   福建之臺灣廣東之瓊州湖南廣西雲南貴州
[122-48b]
   之苗疆陜西之安西四川之寧遠府所屬州縣
   各該督撫扵正限之外分别展限該省提鎮亦
   照廵撫例展限江南湖廣提督管兩省者照總
   督例展限至違限月日皆專責督撫提鎮計月
   議處不分坐屬官若違限不及一月者免議違
   限一月罰俸三月二月罰俸六月三月罰俸九
   月四五月者罰俸一年半年以上降一級留任
   一年以上降二級留任二年以上降三級調用
[122-49a]
   倘事屬繁重限内難結者承察承辦官將情由
   申詳該督撫提鎮題明展限如將易結之事遲
   延不結或將難結情由不申詳督撫提鎮將屬
   官題叅或限内並違限不及一月者將承察承
   辦官罰俸三月若事已完結將屬官以遲延題
   叅違限不及一月者督撫提鎮免議屬官亦免
   議若違限一月承察承辦官罰俸一年督撫提
   鎮仍計月處分○又題準提鎮新任及接署者
[122-49b]
   皆以受事之日扣限若科場監試按日扣算展
   限不必具疏題請其因公務在本省内經行者
   不準展限○又議準副叅以下各官推補得闕
   之後無故不赴兵科畫憑違限一月以上者罰
   俸一年兩月以上者革職如兩月以上無故不
   赴部領劄者亦革職○又議準武職裁汰復職
   降調初授等官自原任處所及原籍地方起文
   赴部投遞在京者限十五日直隸限兩月山東
[122-50a]
   山西河南限三月江南江西浙江湖廣陜西限
   四月福建四川廣東廣西貴州限五月雲南限
   六月如有違限者照赴任違限例議處○又議
   準營衞升任各官於劄付限票到日該督撫提
   鎮委官署理限兩月交代明白離任如升任官
   有經管未完錢糧盗案事件署任官或新任官
   不於兩月内覈明呈報上司或升任官遲延不
   交及署任新任官推委不接者各罰俸一年上
[122-50b]
   司督催不力罰俸六月若已申報上司該管上
   司不即轉報或於升任官劄票已到不即委官
   署理者各罰俸六月該管上司已經轉報督撫
   提鎮具題遲延者亦罰俸六月無未完錢糧盜
   案上司借端勒索稽留者將該上司降二級調
   用督撫提鎮降一級留任署任新任官如有勒
   索稽留亦照此例議處其升任官不候劄票即
   行離任或不與署任新任官交代明白即赴新
[122-51a]
   任者將升任官降二級調用至錢糧盗案未經
   清楚署任新任官即聽升任官徑赴新任者將
   署任新任官降一級調用督撫提鎮罰俸一年
   升任官有錢糧册籍未清揑稱完結或假揑印
   結申詳上司或増改投遞者革職升任官將册
   籍等項於未交代之前或被兵丁字識燒燬棄
   擲藏匿者降一級調用兵丁字識有乗機作弊
   侵匿銀錢者照失察衙役犯贓例議處其解任
[122-51b]
   裁汰降調各官不候交代擅自離任及署任新
   任官並督撫提鎮聽其離任者亦照此例議處
   ○二十二年題準兵馬錢糧册結所關𦂳要造
   報皆有定限必須詳慎覈對明白若朦溷造報
   故留疑竇以致𣢾項不符者降一級調用轉報
   官罰俸一年提鎮罰俸六月繫提鎮覈叅者將
   造報轉報官議處若册内數目或有舛錯遺漏
   者造報官罰俸一年轉報官及提鎮各罰俸六
[122-52a]
   月如册繫提鎮自造有舛錯遺漏者亦罰俸六
   月至造報轉報官將册籍遲延不送經提鎮題
   恭或限内並違限不及一月者罰俸三月違限
   一月者罰俸六月二月者罰俸九月三月者罰
   俸一年四五月者降一級留任六月以上者降
   二級調用一年以上者革職若册結已經申送
   而提鎮不即題咨違限五月以下者照造報官
   例議處六月以上者降二級留任一年以上者
[122-52b]
   降三級調用至造尋常一應册籍不關繫錢糧
   者若有舛錯遺漏罰俸三月轉報官罰俸一月
   如有遲延仍按月分議處○二十三年議準武
   職衙門前官有侵欺那移拖欠未清之項接任
   之署任官新任官於交代限期内徇隠不報至
   交代後始行察出者不議前官竟坐接任官名
   下照例議處如有侵那拖欠等弊接任官不受
   交代通詳督撫提鎮及該上司而督撫提鎮及
[122-53a]
   上司不揭報題叅徇庇前官逼勒接任官交代
   者接任官即據實報部將逼勒各官以徇庇例
   議處接任官調補别省○三十二年覆準福建
   之臺灣澎湖升任官均令新舊交代其直隸山
   東山西河南江西湖北湖南西安甘肅等省升
   任官劄票到日照部定限期速赴新任所有營
   務委官署理不必新舊交代江南福建浙江四
   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省升任官如有人堪
[122-53b]
   以委署該督撫提鎮即行委署不必留候交代
   如無可委署之人仍留候新舊交代將留候交
   代違限緣由報部如無故違限照赴任違限例
   議處○四十五年覆準提鎮有奉
 㫖調取來京者行文該督撫計程定限給咨赴部投
   遞聽候引
 見仍將起程日期豫行報部引
 見後回任日期亦行報部○雍正九年議準督撫提
[122-54a]
   鎮覈叅武職交代遲延案件將遲延情由詳細
   確察如舊任希圖掩飾不於兩月内將任内錢
   糧等項造册交送經督撫提鎮指叅將舊任官
   罰俸一年接任官免議舊任官遲至例限將屆
   始將册籍造送接任官又不上𦂳察覈以致遲
   延者舊任官罰俸一年接任官罰俸六月舊任
   官已明白造册交送而接任官推諉不接以致
   遲延者接任官罰俸一年舊任官免議其督催
[122-54b]
   不力之上司仍照例罰俸六月○十二年議準
   在京鑾儀衞漢鑾儀使及廵捕營各官領俸清
   册春季於上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秋季於六
   月十五日以前依限造送到部移咨户部關支
   其有降罰事故者由部於奉
 㫖後注册並知㑹戸部備案領俸之時該衙門將各
   官有無事故造册送部由外任升調者若有隨
   帶降罰之案該員具呈該衙門即於册内注明
[122-55a]
   均交稽俸㕔將各官降罰並見在照何品級食
   俸之處覈對確實一并移送戸部倘造册遺漏
   舛錯照例議處○十三年議準武職各官赴任
   如有中塗旅店舟次患病難行及風水阻滯違
   限止一二月者該員呈報該省督撫提鎮咨報
   部科免其叅處若違限至三月以上果有阻滯
   實情取具該地方官印結申送部科免議如無
   地方官印結及並無事故借端觀望遲延不赴
[122-55b]
   新任並繞道歸里揑稱中塗患病者皆按違限
   月日議處○乾隆元年奉
 㫖朕因各省提督總兵官未經識認者甚多是以降
  㫖令其酌量先後來京陛見向來提鎮到京皆赴
  部投文聼候引見但此例不行已久督撫提鎮同
  為封疆大吏督撫既不赴部引見則提鎮到京亦
  準其即赴宮門請安候朕宣召不必先行赴部至
  起程赴京及回任日期仍循舊例報部以便稽察
[122-56a]
   ○三年議準凡通行督撫提鎮按本地情形詳
   細察議事件各該督撫於四月六月正限之外
   若事易結者展限兩月難結者展限四月該督
   撫分别題咨按限完結各省提鎮有總督統轄
   者凡通行察議事件由總督彚覆該提鎮毋庸
   别定限期其無總督統轄之提鎮遇通行察議
   事件照該省廵撫易結難結之例分别題咨按
   限完結如逾限不結皆照
[122-56b]
 欽部事件遲延例分别議處○六年奏準在京革職
   官曽經問有罪名者限一月起程回籍五城司
   坊官將起程日期報部並知㑹原籍倘不即起
   程違限一月以上者本人照例治罪廵捕營專
   汛官不於限内催令起程容留一人者降一級
   留任二人者降一級調用三人者降二級調用
   四人者降三級調用五人者降四級調用六人
   以上者革職兼轄官容留一二人者罰俸一年
[122-57a]
   三四人者降一級留任五人以上者降二級調
   用十人以上者降四級調用步軍統領於所屬
   廵捕營地方容留一二人者罰俸三月三四人
   者罰俸六月五人以上者罰俸一年十人以上
   者降一級留任○又奏準外任革職官交代完
   日即行起程不得過五月之限該督撫提鎮等
   將起程日期報部並知㑹原籍倘不即起程違
   限一月以上者本人照例治罪專汛官不於限
[122-57b]
   内催令起程容留一人者降一級留任二人者
   降一級調用三人者降二級調用四人者降三
   級調用五人者降四級調用六人以上者革職
   兼轄官容留一二人者罰俸一年三四人者降
   一級留任五人以上者降二級調用十人以上
   者降四級調用提鎮所屬地方容留一二人者
   罰俸三月三四人者罰俸六月五人以上者罰
   俸一年十人以上者降一級留任其有寃抑欲
[122-58a]
   赴都察院具呈申理者地方官給咨來京事竣
   發回原籍如借端留滯者照例治罪徇情容留
   之五城司坊官交吏部議處○又奏準漢侍衛
   及鑾儀衞行走之漢世爵等官請假回籍者呈
   該管官酌定日期具奏請
 㫖其往返程塗在京者限十五日直隸限兩月山東
   山西河南限三月江南江西浙江湖廣陜西限
   四月福建四川廣東廣西貴州限五月雲南限
[122-58b]
   六月除往返日期外在家均許住四月依期回
   京如違限一年以上者罰俸一年二年以上者
   休致○十一年奏準各省督撫提鎮奉到部文
   務令按限完結題覆咨覆之日將準咨月日及
   有無遲逾隨案聲明以便察覈若遺漏不聲明
   者照例議處○十四年奏準豫行保舉及調取
   引
 見官回任由部給與驗票向未定有限期此等官均
[122-59a]
   有見任職守如或逗遛日久職任乆懸於營伍
   地方不免遺誤嗣後豫保送部以及奉
 㫖調取引
 見仍回原任各官發給驗票照赴任限期填注令依
   限回任將驗票申繳督撫提鎮察覈將有無違
   限之處聲明報部如有違逾照赴任違限例議
   處至簡發各省補用者亦照此例辦理○十五
   年覆準
[122-59b]
 欽部事件承察承辦官逾限不及一月完結者比照
   逾限不及一月罰俸三月之例酌減罰俸一月
   ○又覆準辦理邊疆海疆苗疆省分事務提鎮
   與督撫相同所有限期應展不應展之處照各
   督撫見定州縣按照營汛坐落之地分晰聲明
   至加展限期地方不準再扣道里日期○又議
   準各省提鎮有通行察議事件繫專行一營者
   限四月完結繫通行各營易結者限六月完結
[122-60a]
   難結者加展兩月完結至通行察議之事有不
   需各營議詳在本標將領可以覈定聲覆者限
   兩月完結如逾限不結察照違限日期議處至
   新任接署以及廵察營汛均照例加展○又奏
   準營汛各官遇有承緝承修承造等項事件均
   於初叅限滿之日接扣二叅限期不得以接到
   部覆之日始行起限○又奏準承緝各項人犯
   營汛各官原有協同地方文職察緝之例應照
[122-60b]
   文職盜案限四月無名兇犯限六月叛逆人犯
   將原定三年之限減去一年限以二年如限滿
   不獲各照原例議處○又奏準候選候補武職
   各官赴部投文違限向照赴任違限例議但赴
   任者皆繫已經得官之人恐其逗遛規避貽誤
   地方是以定例綦嚴至候補候選原與已經得
   官者不同當領咨之後或因資斧艱難或因選
   期尚遠或因患病難行若槩照赴任例議處殊
[122-61a]
   覺過重嗣後投文違限無故遲延違限在半年
   以上者得官日罰俸六月一年以上者得官日
   罰俸一年如果有患病及風水阻滯等情取具
   該地方官印結送部免其察議
   一緝解康熙三年題準監犯踰城及由水門逃
   走者城守官罰俸三月已開城門逃走責在有
   獄官城守官免議○又議準營汛各官將應解
   犯人遲延不解者罰俸一年○十一年題準監
[122-61b]
   犯將已閉城門之鎖扭壞逃走者城守官革職
   當時全獲者免議獲一半者降一級留任○雍
   正三年議準押解斬絞重犯該管官僉差不慎
   未經如數撥兵加鎖致脱逃者降一級調用已
   經如數撥兵加鎖脱逃者降一級限一年緝拏
   全獲開復不獲照所降之級調用押解流徒等
   犯未經如數撥兵加鎖致脱逃者罰俸一年已
   經如數撥兵加鎖脱逃者罰俸六月○七年議
[122-62a]
   準府州縣監有重犯該管專汛官撥兵協同文
   職廵防如監有大盜過十人以上者加兵廵防
   其府州縣内有提鎮副叅等駐劄者輪委千把
   總稽察倘監犯越獄文職㑹同該千把各差兵
   役追捕不獲照盗案專汛官例議處○又議準
   軍犯到配所免其墩鎖該管衞所官曲為防範
   不使至於饑寒如在配所本犯單身脱逃初恭
   將該管官罰俸六月兼轄官罰俸三月限一年
[122-62b]
   緝拏限滿不獲該管官罰俸一年兼轄官罰俸
   六月攜帶妻子脱逃者初叅將該管官罰俸一
   年兼轄官罰俸六月限一年緝拏限滿不獲該
   管官降一級留任緝獲之日準其開復兼轄官
   罰俸一年若在中塗脱逃者僉差不慎之營員
   住俸勒限一年督緝限滿不獲罰俸一年軍犯
   照案緝拏○又議準斬絞重犯越獄鄰境營汛
   官於一月内拏獲者每名加一級再紀錄一次
[122-63a]
   一月外拏獲者每名加一級鄰境兵丁拏獲越
   獄之犯繫斬絞者每名賞銀二十兩軍流以下
   每名賞銀十兩於原疎防官名下追給○八年
   議準押解人犯經由之處該營汛官撥兵䕶送
   時照牌票㸃明犯人及撥兵數目相符再行起
   解如兵數闕少或有代解等弊即詳報上司覈
   叅將僉差之官按罪犯輕重照僉差不慎例分
   别議處如隠匿不報别經發覺亦照僉差不慎
[122-63b]
   例分别議處○十三年議準武職拏獲鄰境逃
   犯如繫軍流之罪單身逃脱者每一名紀錄一
   次攜帶妻子脱逃全獲者每一起紀錄一次徒
   罪二名紀錄一次準其前後接算
   一救火康熙九年議準
  京城廵捕營地方有姦細兇徒放火不能察拏之
   專汛官降四級調用兼轄官降二級調用○又
   議準武職各官所管地方失火延燒文卷倉厫
[122-64a]
   者專汛官罰俸一年如將錢糧文卷擅藏私家
   以致焚燬者將該員降一級調用○二十六年
   議準
  京城廵捕營地方失火延燒民房十間以下即能
   撲滅者免議如不能撲滅延燒十一間至三十
   間者千把總守備罰俸九月游擊叅將罰俸六
   月三十間以上者千把總守備罰俸一年游擊
   叅將罰俸九月二百間以上者千把總守備降
[122-64b]
   一級調用游擊叅將降一級留任四百間以上
   者千把總守備降二級調用游擊叅將降一級
   調用六百間以上者千把總守備降三級調用
   游擊叅將降二級調用○乾隆十年覆準直省
   地方失火延燒民房如繫城内將在城駐劄之
   專汛官兼轄官照廵捕營例按間數分别議處
   至城外村莊失火延燒民房有該管官在於該
   處駐劄者亦照廵捕營例按間數分别議處若
[122-65a]
   駐劄與失火地方相隔撲救不及延燒民房十
   間以上即能撲滅者免議十一間至百間者專
   汛官罰俸九月兼轄官罰俸六月百間以上者
   專汛官罰俸一年兼轄官罰俸九月五百間以
   上者專汛官降一級調用兼轄官降一級留任
   一捕蝗乾隆六年奏準衞所地方蝗蝻生發該
   管官不即申報上司者革職不親身實力撲滅
   藉○鄰境飛來希圖卸罪者革職提問至衞所
[122-65b]
   及營員奉上司差委協捕並不實力撲滅以致
   養成羽翼為害禾稼者革職○又奏準蝗蝻生
   發之處能統率兵夫立時撲滅浄盡者將該員
   紀錄一次○十八年
 諭蝗蝻為害甚大朕屢勅督撫大員躬親督率搜捕
  是以提鎮亦有協同往撲者然若攜帯多人需索
  供應則農民轉受滋擾捕蝗之害更甚於蝗此尤
  其大不可者著通行傳諭知之欽此
[122-66a]
   一河工原定武職修築黄河隄岸保固一年運
   河隄岸保固三年如黄河隄岸於半年内衝决
   運河隄岸於一年内衝决者將承修官革職黄
   河隄岸過半年衝决運河隄岸過一年衝决者
   將承修官降三級調用如過年限衝决者將該
   汛管河官革職戴罪修築工完開復其有將督
   修之兼轄官并恭者照文職河道例議處○又
   定隄岸衝决限十日内具報如過十日具報者
[122-66b]
   降一級調用沿河隄岸不豫先修築以致漕船
   阻滯者降一級調用○又定隄岸衝决以少報
   多者降三級調用轉報官降二級調用若於年
   限内將所修隄岸衝决隠匿不報指他處呈報
   衝决者革職轉報官降五級調用○又定武官
   修築隄岸工程均限半年完工如限内不完承
   修官罰俸一年督修官罰俸六月再限三月完
   工如再不完承修官降一級調用督修官罰俸
[122-67a]
   一年○又定武職修築隄岸有一處夯杵不堅
   盛水即漏並有一二丈不豐滿合式者降一級
   調用兩處夯杵不堅盛水即漏並有三四丈不
   豐滿合式者降二級調用三處夯杵不堅盛水
   即漏並有五丈以上不豐滿合式者革職督修
   官察其所屬有一人議處者罰俸一年二人議
   處者降一級調用三人議處者降二級調用四
   人以上議處者革職如有議處議叙相同者準
[122-67b]
   其抵算若督修官察出揭叅者免議○又定衞
   所官委辦河工私自潛回以致衞夫星散者革
   職戴罪督催工完日開復○又定隄岸衝决有
   例應革職戴罪賠修者限六月完工督修官降
   四級留任均俟工完開復如限内不完賠修官
   革職督修官降四級調用未完工程仍令賠修
   ○雍正三年議準山東河南江南各河營每兵
   每年栽柳百株栽不足數者專管千把總罰俸
[122-68a]
   一年守備罰俸六月栽不及半者專管千把總
   降一級留任仍令補栽守備罰俸一年至各官
   捐栽柳秧成活五千株者紀錄一次萬株者紀
   錄二次萬五千株者紀錄三次二萬株者加一
   級種葦一頃者紀錄一次二頃者紀錄二次三
   頃者紀錄三次四頃者加一級○四年議準武
   職修築隄岸工段丈尺樁埽料物等項有估計
   過多存心浮冒者將該員革職承察官扶同徇
[122-68b]
   隠者照徇庇例議處○十二年奏準運河隄岸
   專汛官督率兵丁照本汛應取土方數目堆積
   備用不如數者罰俸一年不及一半者降一級
   留任戴罪堆積完日開復○乾隆三年議準河
   營官弁於沿河官地内捐栽小楊樹五百株者
   紀錄一次千株者紀錄二次千五百株者紀錄
   三次二千株者加一級如所栽不及議叙之數
   準於次年補栽合算議叙其樹交該管之汛官
[122-69a]
   照管培養倘有枯損偷盗在百株以内者責
   令賠補至百株以上者降一級留任賠補完
   日開復若將民地指為官地強占裁植希圖
   議敘者照强占官民山場河泊律治罪○九
   年議準河工採買葦柴武職各官於每年定
   額之外多採買五萬束者該督計功奬賞至
   十萬束者紀錄一次再有多者照數遞加紀
   錄
[122-69b]
   一隨任親屬順治年間定八旗外任武職各
   官將任内所生之子隠瞞不報本旗入册者
   照旗人隠瞞壯丁例議處○康熙二十九年
   奏準八旗外任武職各官因降革休致事故
   歸旗任内並無未清之事者離任之後該督
   撫提鎮即令接任官將該員家○察明造册
   出具並無遺漏隠匿印結一并咨報部旗於
   五月内催令起程照程塗遠近定限有驛大
[122-70a]
   路日行一站無驛僻路日行五十里按日計
   算扣定到京日期其有水路省分願由水路
   行者豫先呈報仍照原定限期計算到京均
   咨報部旗察覈如無故不即起程逾限一月
   以上或中塗逗遛或潛居别處或本身進京
   而家口仍住别處有職者革職交刑部治罪
   已革職者交刑部從重治罪若於原任地方
   起程逾限不及一月或實因患病及有别項
[122-70b]
   情由不能起程或中塗實因患病及有别項
   情由不能前進者取具地方官印結報部免
   議至接任官將前任旗員家口聽其隠匿不造
   入冊内並該員已經起程不將日期申報或已
   經申報而督撫提鎮不咨報部旗以致逗遛生
   事及中塗妄借事端勒取印結地方官不據實
   申報遽給與印結者發覺皆照例議處○又奏
   準外任武職例應歸旗者専管官不速催起程
[122-71a]
   容留一人者降一級留任二人降一級調用三
   人降二級調用四人降三級調用五人降四級
   調用六人以上革職兼轄官於所轄地方容留
   一二人者罰俸一年三四人降一級留任五人
   以上降二級調用十人以上降四級調用提鎮
   所轄地方容留一二人者罰俸三月三人罰俸
   六月五人以上罰俸一年十人以上降一級留
   任○雍正五年奏準八旗外任武職各官所有
[122-71b]
   族人及十八嵗以上之親子弟皆不準帶往任
   所如子弟有實不能相離者呈明該都統將情
   由具奏請
㫖其未至十八嵗子弟欲帶往任所者呈明該佐領叅
   領都統存案準其帶往至十八嵗時該旗行文
   該督撫提鎮勒限歸旗倘私自帶往任所及隠
   瞞年嵗將該員降一級調用○八年議準八旗
   外任武職各官於到任三月内將所帶家人姓
[122-72a]
   名籍貫册報督撫提鎮如管事家人有更換者
   亦隨時册報倘本官有虧空等弊將管事家人
   一并審䆒若册報不實或聽其贖身為民將該
   員照隠匿逃人例議處不詳察之該管上司照
   失察逃人例議處得財者並計贓以枉法從重
   論○乾隆三年奉
 㫖嗣後旗員請留子弟隨任者該部務須察明實有
  不能相離情由方可奏聞請㫖○四年奏準八旗
[122-72b]
   外任武職各官其隨任子弟因赴選應試等事
   來京由任所該父兄造具本人履厯年貌清册
   呈報該管督撫提鎮移咨部旗仍具文交本人
   親投該旗察對若任所該父兄繫提鎮大員可
   自出咨者即自行出咨其不候給咨私自來京
   或領咨潛往他處有職銜人革去職銜閒㪚人
   鞭一百如該父兄不為請咨給咨擅令來京罰
   俸一年若已將情由呈明而該督撫提鎮不給
[122-73a]
   咨者罰俸九月至有事來京仍回原處者呈明
   該旗移咨該督撫提鎮仍具文給本人投該任
   所上司察對如不候給咨私回或領咨潛往他
   處者該隨任子弟照前例議處其各官内有緣
   事解任應留任所者如隨任子弟有應質問之
   處由接任官申報該上司咨明部旗仍留任所
   質問若無可質問其應先歸旗之隨任子弟接
   任官不為請咨私令歸旗者降一級留任隨任
[122-73b]
   子弟不候給咨私離該父兄任所及潛往他處
   該地方官未經察出申報者罰俸九月其子弟
   亦照前例議處○五年議準八旗外任武職各
   官若將任内所生之子過繼與人潛匿别處居
   住者革職該管上司罰俸一年失察者罰俸六
   月如於半年内察出揭報者免議○六年奏準
   隨任子弟至應歸旗之年實有不能相離情由
   欲留任所者繫提鎮子弟該提鎮自行具奏副
[122-74a]
   將以下督撫提鎮代為具
  奏由部察明實有不能相離情由奏明準其隨任
   倘父兄將子弟私留任所及隠瞞年嵗不送歸
   旗將該員解任親送子弟來京仍降一級調用
   ○七年
 諭向來旗員子弟自幼隨任在外年至十八嵗者例
  應來京若有欲留任所協辦家務者凖督撫代為
  題請聽候部議其新授外任之人子弟在京長養
[122-74b]
  年過十八嵗以上者非奉特㫖不得隨任此舊例
  也朕思旗員子弟不許擅隨任所者一則恐在地
  方滋事一則留京以備該旗當差如外任旗員能
  嚴加約束為督撫者又不時稽察則皆知守分循
  理可無慮其多事至該旗佐領若本有可以當差
  之人而父兄外任者將子弟帶往則本人既可省
  兩處之食用該佐領閒㪚之人又得當差支領錢
  糧以資養贍洵為兩便之道嗣後外任旗員子弟
[122-75a]
  年至十八嵗以上者在外仍令該督撫題請在内
  著呈明該都統察奏皆準其隨任其不願隨任者
  亦聽之若隨任之後或出署交遊及干與地方之
  事著該督撫即行叅奏從重議處欽此○又覆準
   外任武職旗人子弟年至十八嵗以上請留任
   所者若必逐案題奏未免案牘紛繁嗣後將請
   留任所情由照例詳明各上司該督撫覈實先
   咨部旗存案竢年終由部彚齊人數具題其在
[122-75b]
   旗初蒞外任官員請將子弟帶徃任所者仍由
   該都統察奏
   一休致順治年間定武職老病乞休二品以上
   具䟽自陳三品以下在京由都統奏請在外由
   將軍等具題交部覈覆○乾隆二年奏準老病
   乞休各官覈明曽出征臨陣受傷得有功牌者
   請
 㫖令其原品休致給以全俸以養餘年其出征並未
[122-76a]
   禦敵及無功牌者請
 㫖令其原品休致給以半俸
   一患病乾隆七年奏準内外旗員患病該管大
   員委官確驗酌量給以假期總不得過六月之
   限如逾限未痊有職任者開闕若世爵將俸祿
   停支竢病痊之日具呈該旗都統隨旗當差自
   當差之日起支俸無世爵者候闕補用至額外
   食俸官亦照此定限有逾限不痊者即行停俸
[122-76b]
   竢病痊之日仍在原處當差倘無病揑稱患病
   呈報者將本官降一級調用委驗官罰俸一年
   出咨之該管官罰俸六月○又奏準王貝勒貝
   子公屬下䕶衞典儀親軍校等因病解任後經
   病痊仍以該員原官補用不凖咨補别闕
   一雜例康熙二十三年議準武職擅受民辭者
   降一級調用○又議準武職各官因事夤緣餽
   送禮物與者受者皆革職提問如餽送雖未收
[122-77a]
   受並未出首後經發覺將不出首官罰俸一年
   ○又議準武職各官有將任所民人買為奴僕
   者降二級調用縱容家人私買及委託營兵代
   買者亦照此例議處失察之該管官降一級留
   任○又題準武職見任官員聽任親友招揺詐
   騙者革職○三十八年議準武職進京引
 見借端科斂所屬官兵以充私橐者革職提問該督
   撫提鎮不覆叅者照不揭報貪劣例議處○又
[122-77b]
   奏準武職上司將所屬末弁如有事故並不揭
   叅任意笞辱者罰俸一年笞辱守備以上者降
   二級調用○又議準武職宿娼者革職姦家下
   有夫之婦者降一級罰俸一年姦軍民妻者革
   職强姦軍民妻及姦官員妻者革職治罪和姦
   軍民妻者革職拏獲姦夫姦婦私放者罰俸一
   年得財者革職○雍正五年議準綠旗官弁暴
   厲毆死奴僕者照八旗毆死奴僕例議處○十
[122-78a]
   一年議準武職因公科斂不入已者為首降一
   級調用為從罰俸一年該管官不揭報者罰俸
   九月○乾隆五年奏準武職家人犯贓本官失
   察者降一級調用○六年奏準在官兵役指稱
   公事犯贓該管官知情者革職失察贓至十兩
   以上者降一級留任十兩以下者罰俸一年○
   又奏準武職各官所用食物工料將價直給發
   遲延者罰俸一年半給半不給者降二級調用
[122-78b]
   全不給發者革職折欠價直照數追還○十四
   年議準運京銅鉛一到該營汛官弁按站交替
   催䟎撥兵廵察將入境出境日期申報督撫稽
   察若運官無故逗遛及有盗賣情弊亦即據實
   申報倘知情代為隠瞞照徇庇例降三級調用
 
 
欽定大清㑹典則例卷一百十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