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153-1a]
欽定四庫全書
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一百四十九
都察院五
一巡城職掌順治十年議準令五城御史各率
所屬辦理地方之事釐剔姦弊整頓風俗○十
三年覆準
京城内鬭毆錢債等細事如原告被告皆旗人則
送部審理如與民互告仍聽五城審結○十六
[153-1b]
年題準
京師内外十六門令巡城御史不時廵察○康熙
十一年題準五城辭訟御史竟行審結徒罪以
上送刑部
一司坊分理康熙年閒定五城兵馬司指揮副
指揮吏目専司
京城詰緝逃盗稽察姦宄等事○又定凡緝賊捕
逃禁約賭博驅逐匪類稽察妄造謠言及衙役
[153-2a]
指官嚇詐私開煤窰糾夥燒炭以至邪教惑人
聚衆燒香寺院庵觀坊店等處皆令該司坊等
時加巡察○四十五年覆準五城副指揮吏目
繫佐貳官除逃人盗案照舊管理其餘民間辭
訟非奉該城御史批發正印官移行不得凖理
動刑倘有擅準民辭暨拘禁濫刑縱役索詐等
弊該城御史糾叅照例議處○雍正元年覆準
司坊官員不許收受民辭該城御史亦不許批
[153-2b]
審辭訟○又定五城兵馬司職司稽察
京城姦宄人命案件以指揮管理逃盜等件以副
指揮吏目分地管理○中城副指揮管理中西
坊吏目管理中東坊東城副指揮管理崇南坊
吏目管理朝陽坊南城副指揮管理東南坊吏
目管理正東坊西城副指揮管理宣南坊吏目
管理闗外坊北城副指揮管理日南坊吏目管
理靈中坊○乾隆元年奏準從前曾經定例五
[153-3a]
城司坊官槩不許收受民辭該城御史亦不許
批審辭訟惟鬭毆賭博司坊官隨到随審因而
司坊官於地方事件槩不準理雖人命盗賊屍
親事主迫切投訴亦不審䆒必待御史飭委始
行相驗緝拏需延時日兇身正賊多有逺颺未
免貽誤地方事件嗣後人命案件仍令指揮管
理盜賊案件仍令副指揮吏目按地分理該司
坊遇有屍親事主呈報者即行收受一面詳報
[153-3b]
該城御史一面親往相驗踏勘其本案人犯即
凖察拏審明解院不得遲延時日如有推諉遲
誤及藉端滋擾等弊令該城御史叅處其逃人
土娼責該坊官按地稽察一經告發準其收受
緝拏至賭博鬭毆等件該坊官於所屬地方固
宜随拏隨審即别城隔屬塗行夜廵但遇酗酒
罵街角口厮打開場賭錢小綹竊物等事随見
隨拏移交該管坊官審理不得以地非所屬過
[153-4a]
而不問至民間一應辭訟仍遵定例不許擅受
皆歸該城御史審理○十一年奏準民間房屋
債負經該城批發事件該坊錄取供辭報明本
城結案
一事件期限康熙五十八年題準兵馬司案件
職分應管之事隨到隨審定限五日内完結詳
報本院半月一次注銷若將案件叢積遲延不
於限内完結或有縱役訛詐等事由院察叅
[153-4b]
一五城地界雍正五年覆準凡城内地方分隸
五城者或憑以牆垣屋址或憑以衚衕曲折猶
可細按基址劃明界限至城外鄉村與州縣接
壌者地勢遼濶雖有四址册可稽但未建立界
牌難為憑據一遇命案事件往往互相推諉令
五城將城内所轄地方舊有基址界限者再行
清理按界分管其所轄城外鄉村與州縣接壌
之處按舊造四址清册公同勘定建立界牌以
[153-5a]
垂永久奉
㫖城内舊址界限著五城御史察勘建立界牌其城外
與州縣接壤之處著巡視直𨽻三路御史於各該管
處察明勘定建立界牌○十二年定五城交界地方
犬牙相錯五城官員會同清理釘設木牌分别
交界○乾隆二年議準東南西北四城並大興
宛平通昌平各州縣令㑹同確勘劃清界址彼
此覈對建立石碑仍將四至處所造册繪圖呈
[153-5b]
送戸刑二部及本院存案至各城犬牙相錯之
處均應分立界址其街道寛者亦建立石碑其
衢巷狹者仍設木牌
中城中西坊地界内城自
長安左門居中起迤東至王府大街止街北繫中
西坊所轄街南繫南城交界自王府大街北口
起至兵馬司衚衕東口止街西繫中西坊所轄
街東繫東城交界自兵馬司衚衕東口起至南
[153-6a]
鑼鼓巷西口止街南繫中西坊所轄街北繫北
城交界自㡌兒衚衕西口起至大石橋西口止
街南繫中西坊所轄街北繫北城交界自大石
橋北口起至地安門止街東繫中西坊所轄街
西繫中東坊交界自地安門居中起至
東華門並小南城一帶地方路東繫中西坊所轄
路西繫中東坊交界外城第一舖東自西月牆
起至正陽門大街與中東坊交界南至珠子市
[153-6b]
與二舖交界西自西河沿至闗帝廟止與北城
交界北至正陽門大城牆止第二舖東自正陽
門大街與中東坊交界南至珠市口大街與三
舖交界西至觀音寺前與北城交界北至珠子
市與一舖交界第三舖東至珠市口大街與南
城交界南至永定門城牆止西至石頭衚衕與
北城交界北至清風巷火神廟以西與北城交
界○中東坊地界内城自地安門日中坊橋起
[153-7a]
往南至景山後街中分界西繫中東坊所轄東
繫中西坊交界自
長安右門外起至瞻雲坊南北大街止街中分界
北繫中東坊所轄南繫南城交界自長安大街
西口外瞻雲坊起至䕶國寺西口外止街中分
界東繫中東坊所轄西繫西城交界自䕶國寺
西口起迤東至定府大街龍頭井三座橋並地
安門外日中坊橋止南繫中東坊所轄北繫西
[153-7b]
北兩城交界外城第一舖東自打磨厰長巷上
二條衚衕北口外起至東河沿四間樓栅䦨止
與二舖交界南自小夹道起往北至城牆根止
西自正陽門東門外城牆迤東第二垜止與二
舖交界北自正陽門東門大街甬道中起至小
夾道止與三舖交界第二舖東自蕭公堂起至
東河沿南城交界碑止與第一舖交界南自南
蘆草園起至三里河大街中止與南城交界西
[153-8a]
自正陽門東門外城墻第二垜起至第四垜止
與南城交界北自鑾慶衚衕起至玉金樓火神
廟止與三舖交界第三舖東自草厰頭條衚衕
起至小席兒衚衕止與二舖交界南自東珠市
口起迤北至大街路東小夾道止與一舖交界
西自豆腐巷起往東至元帝廟止與二舖交界
北自小夾道起至小蔣家衚衕止
東城崇南坊地界内城東至城牆止南至崇文
[153-8b]
門止西至王府大街與中城交界北至東大市
街南繫崇南坊所轄北繫朝陽坊交界外城第
一舖東至東便門與五舖交界南至朝陽坊界
西至南城界北至崇文門口第二舖東至米市
口與四舖交界南至三轉橋與三舖交界西至
南城界北至朝陽坊界第三舖東至米市口與
四舖交界南至左安門口西至南城界北至蒜
市口與二舖交界第四舖東至廣渠門口南至
[153-9a]
三轉橋與三舖交界西至蒜市口與二舖交界
北至朝陽坊界第五舖東至城牆南至朝陽坊
界西至崇文門與一舖交界北至東便門口第
六舖繫東直門外地方東至東壩界南至朝陽
坊界西至東直門北至北城界第七舖繫東壩
村地方東至大興縣通州界南至大興縣界西
至東直門界北至大興縣界○朝陽坊地界内
城東至朝陽門東直門城牆止南至東大市街
[153-9b]
與崇南坊交界西至大市街路西與中城交界
北至新橋與北城交界外城第一舖東至羊肉
衚衕與二舖交界南至手帕衚衕與崇南坊交
界西至崇文門大街街西與南城分界北至四
條衚衕與崇南坊交界第二舖東至草團瓢城
牆止南至找子營與崇南坊交界西至羊肉衚
衕與一舖交界北至胡叭喇口與崇南坊交界
第三舖繫東便門外地方東至二牐與大興縣
[153-10a]
交界南至運糧河與南城交界西至城牆太平
倉止北至崇善庵與四舖交界第四舖繫朝陽
門外地方東至大王荘與大興縣交界南至皇
姑庵與三舖交界西至朝陽門外城牆止北至
朝陽庵南牆與五舖交界第五舖繫東直門外
地方東至二里莊與大興縣交界南至朝陽庵
北牆與四舖交界西至東直門外城牆止北至
東直門大街與崇南坊交界第六舖繫六里屯
[153-10b]
地方東至大興縣界南至大興縣界西至吕祖
閣與四舖交界北至大興縣界
南城東南坊地界内城東至兵部窪與正東坊
交界南至二廟城牆止西至太平湖西城牆止
北至
長安右門大街中分至就日坊迤西與西北二城
交界外城第一舖東至鞭子巷二條衚衕與二
舖交界南至
[153-11a]
天壇外圍牆止西至珠市口大街中分與中城中西坊
交界北至三里河大街中分與中城中東坊交
界第二舖東至火藥局與東城崇南坊交界南
至何家荘與東城崇南坊交界西至鞭子巷二
條衚衕與一舖交界北至栁樹井與三舖交界
第三舖東至崇文門大街中分𤓰市與東城崇
南坊交界南至石版衚衕與東城崇南坊交界
西至磁家口與二舖交界北至五老衚衕與正
[153-11b]
東坊二舖交界第四舖東至平樂園北口與正
東坊二舖交界南至三里河橋三官廟與二舖
交界西至草厰七條衚衕南口外與正東坊三
舖交界北至北官園南口與正東坊一舖交界
第五舖繫廣寜門外地方東至右安門城牆止
南至闗帝廟與右安門交界西至大井村與西
城闗外坊交界北至接待寺與宛平縣交界第
六舖繋右安門外地方東至永定門大道中分
[153-12a]
與正東坊交界南至西紅門三官廟與大興縣
交界西至七里莊與宛平縣交界北至闗帝廟
與廣寕門外交界○正東坊地界内城自正陽
門内碁盤街迤東至崇文門内大街中分與東
城交界自碁盤街迤西至頭廟與東南坊交界
南至城牆止北至長安街街北與中城交界外
城第一舖東至崇文門大街街西街東繫東城
界南至北官園南口與東南坊四舖交界西至
[153-12b]
新開路北口與三舖交界北至城牆止第二舖
東至喜鵲衚衕東口外路南與東南坊三舖交
界南至平樂園北口與東南坊四舖交界西至
閻王廟前街與東南坊四舖交界北至巾㡌衚
衕西口外與一舖交界第三舖東至新開路北
口外與一舖交界南至草厰二條衚衕南口外
與中城交界西至蕭公堂與中城交界北至東
河沿城河止第四舖繫廣渠門外地方東至南
[153-13a]
花園白鹿司一帶地方與通州交界南至八里
莊燕窩一帯地方西至城牆止北至東便門外
運粮河以河中與東城分界第五舖繫左安門
外地方東至波羅營西直河一帶地方與通州
交界南至
南苑北墻下止西至永定門外大道以路中與東
南坊分界北至八里荘燕窩一帶地方
西城宣南坊地界内城東至大市街路西至豹
[153-13b]
子街口與北城交界南至豹子街路北與南城
交界西至城牆止北至阜成門大街路南與闗
外坊交界外城第一舖東至宣武門大街路西
與北城交界南至夾道居與二舖交界西至柴
厰與闗外坊六舖交界北至上斜街與闗外坊
六舖交界第二舖東至菜市口與北城交界南
至廣寧門大街路北與三舖交界西至韋䭾庵
與闗外坊七舖交界北至斜街與闗外坊七舖
[153-14a]
交界第三舖東至半截衚衕與北城交界南至
法源寺與五舖交界西至牛街與四舖交界北
至廣寧門大街路西與二舖交界第四舖東至
牛街與三舖交界南至棗林街與五舖交界西
至廣寜門城牆北至廣寧門大街路南與闗外
坊七舖交界第五舖東至姚家坑與北城交界
南至右安門城牆西至廣寕門城牆北至盆兒
衚衕與三舖交界○闗外坊地界内城自西大
[153-14b]
市街迤北起至徳勝門内街西水礶兒衚衕止
自徳勝門内街西水礶兒衚衕迤南至䕶國寺
東柵䦨街北止自䕶國寺東柵䦨街北起迤西
至阜成門内街北止自西直門内北起迤東至
徳勝門内街西水礶兒衚衕止外城闗外第一
舖東至阜成門外西直門外一帶地方止南至
啞吧橋與三舖交界西至雙楊居與三舖交界
北至髙梁橋與二舖交界第二舖東至藥王廟
[153-15a]
與北城交界南至髙梁橋與一舖交界西至藍
靛厰六郎莊與北城交界北至海甸
官門口與北城交界第三舖東至羊房店西便門
外石道止南至廣寕門外石道大井止與南城
交界西至半壁店與四舖交界北至八里荘與
四舖交界第四舖東至雙槐樹與三舖交界南
至田村與宛平縣交界西至三家店楊家坨與
宛平縣交界北至寨口與北城交界第五舖東
[153-15b]
至玉泉山與北城交界南至單家村與三舖交
界西至善果寺與四舖交界北至卧佛寺與北
城交界第六舖東至土地廟斜街與宣南坊一
舖交界南至廣寕門大街韋䭾庵與宣南坊二
舖交界西至西便門與七舖交界北至宣武門
城牆止第七舖東至鬭雞坑與六舖交界南至
線閣止與宣南坊五舖交界西至廣寕門内與
宣南坊五舖交界北至虎皮牆止與六舖交界
[153-16a]
北城日南坊地界内城安定門内東至東直門
街北繫北城所轄街南與東城交界南至交道
口與東城交界西至鼔樓北至安定門城牆又
徳勝門内東至鼔樓南至地安門橋街北繫北
城所轄街南與中城交界西至徳勝橋大街街
東繫北城所轄街西與西城交界北至鐘樓後
城牆外城第一舖東至萬夀闗帝廟與中城交
界南至延夀寺街與二舖交界西至西河沿響
[153-16b]
牐與三舖交界北至西河沿䕶城河止第二舖
東至廊房頭條衚衕與中城交界南至觀音寺
前與四舖交界西至琉璃厰橋與三舖交界北
至笤箒衚衕與一舖交界第三舖東至琉璃厰
橋與二舖交界南至東南園與靈中坊交界西
至永光寺中街與靈中坊交界北至宣武門城
牆止第四舖東至石頭衚衕南口與中城交界
南至
[153-17a]
先農壇北牆止西至菜市口與靈中坊交界北至虎
坊橋與靈中坊交界第五舖東至大保吉巷與
中城交界南至黑窰厰永定門城牆止西至米
市衚衕北口與六舖交界北至驘馬市與四舖
交界第六舖東至雞鵝市與五舖交界南至藍
旗敎場右安門城牆止西至半截衚衕與西城
交界北至菜市口與四舖交界○靈中坊地界
内城東至鼔樓與日南坊交界南至後門橋街
[153-17b]
北繫北城地方街南繫中城交界西至徳勝橋
大街街東繫北城地方街西與西城交界北至
鐘樓後城牆止外城闗内三舖第一舖東至陕
西巷與日南坊交界南至虎坊橋與日南坊交
界西至山西街與三舖交界北至臧家橋與三
舖交界第二舖東至琉璃厰橋與日南坊交界
南至沙土園與四舖交界西至宣武門大街與
西城交界北至西南園與日南坊交界第三舖
[153-18a]
東至臧家橋與二舖交界南至魏染衚衕北口
與一舖交界西至菜市口與日南坊交界北至
栁巷與日南坊交界闗外五舖第一舖東至迴
龍牐與東城交界南至安定門城牆止西至黄
寺與二舖交界北至土城與三舖交界第二舖
東至黄寺與一舖交界南至徳勝門城牆止西
至藥王廟與西城交界北至土城與三舖交界
第三舖東至龍稻村與東城交界南至東西小
[153-18b]
闗土城止與一二舖交界西至十間房與西城
交界北至立水橋上清河與昌平州宛平縣交
界第四舖東至蕭家河與五舖交界南至六郎
荘與西城交界西至玉泉山與西城交界北至
北望村以路中與昌平州分界第五舖東至栢
林莊六道口與三舖交界南至北海甸與西城
交界西至蕭家河與四舖交界北至樹村與宛
平縣交界
[153-19a]
一條教順治十六年議凖令五城各設公所御
史司坊各官督率鄉約人等於每月朔望日聚
集公所宣講
欽頒六諭文○康熙九年頒
上諭十六條令五城於朔望日宣講○雍正二年頒
聖諭十六條廣訓令五城曉諭
一米厰康熙六十一年議凖嗣後將糶米所交
制錢令五城照市價易銀交庫○雍正三年奉
[153-19b]
㫖上年雨水過多米價騰貴可將厫内成色米酌量平
糶遵
㫖奏準將京通二倉二成至七成三色米一百餘萬石
本裕倉三成四成梭米共三萬二千餘石於
京城東南二城立厰一處西北二城立厰一處通
州立厰二處清河立厰一處照時價減糶按成
色覈收○四年
諭京倉好米著發五萬石每城領一萬石照例立厰委
[153-20a]
員平糶欽此遵
㫖議凖五城平糶銀錢兼收交送户部察覈○五年奉
㫖聞老米市價一兩八錢今年又多一閏月當此青黄
不接之時民間恐有艱食者可將成色米照例發糶
○八年議準見今五城設厰糶賣成色米照春
間價直按成逓減人多擁擠應於毎城各增設
一厰只許零星糴買每人不過三斗所收銀錢
該司坊官按月造冊送交戸部察覈再成色米
[153-20b]
價直既賤於窮民尤為便益應隨時發糶不宜
拘定米數並麥秋停止竢米價稍平應停之時
戸部奏
聞○十二年奏凖五城兵馬司糶賣成色米毎年令
都察院造冊咨送户部於年終覈清毎年題銷
一次○又題準五城各酌撥官房二所以為米
廠○乾隆三年奏準見今五城設立十厰平糶
六居城内四居城外今糶米加多糴米人衆應
[153-21a]
將原設六厰移於城外闗廂酌定地方分設其
米厰一切費用悉照見在五城糶米之例開銷
正項○七年題準五城兵馬司糶賣成色米定
例年終報銷須以十二月三十日為止方䏻截
定數目結算造冊迨至磨對清楚呈送各該管
衙門其中或有欵項不清或有各屬未䏻畫一
難免逐細指駁往返造册均需時日始得彚齊
咨部前雖經戸部題定於年終造報而未定有
[153-21b]
截日限期若令在年内截日扣限則上年截剰
之日轉歸次年冊内前後造報恐致舛錯不若
以十二月三十日為率年歸一年方屬清楚嗣
後五城兵馬司糶米奏銷造冊以次年開印之
日為始定限兩月彚齊送部如有遲誤即行題
叅○又定五城兵馬司糶賣成色米解交制錢
均於年終始行停糶是以均於次年開印後將
上年米錢各數目一面先造底冊齎赴倉場衙
[153-22a]
門磨對清楚别造清冊呈送倉場一面由本城
御史呈院轉咨户部題銷○中城糶米官房二
所一設正陽門外鷂兒衚衕内指揮管理一設
正陽門外糧食店副指揮管理東城糶米官房
二所一設崇文門外小市口東指揮管理一設
朝陽門外會芳樓之東副指揮管理南城糶米
官房二所一設崇文門外蒜市口香串衚衕内
指揮管理一設廣渠門内闌杆市街副指揮管
[153-22b]
理西城糶米官房二所一設宣武門外轎子衚
衕内指揮管理一設阜成門外闗廂内副指揮
管理北城糶米官房二所一設宣武門外觀音
堂路東地方指揮管理一設徳勝門外醤房衚
衕地方副指揮管理
一飯厰順治九年題準五城煮粥振貧毎年自
十一月起至次年三月中止毎城日發米二石
柴薪銀一兩○康熙十四年定五城毎年冬三
[153-23a]
月煮粥振貧毎城日發米二石柴薪銀一兩○
二十八年奉
㫖今嵗煮粥振貧著展限兩月正二/两月銀米加一倍○二
十九年議準今嵗增設粥厰五處日發米二十
石柴薪銀十兩並原設粥厰均至六月終止○
三十三年奉
㫖今嵗煮粥振貧著展限兩月正二/两月銀米加一倍○四
十七年議準毎年煮粥振貧展限至三月二十
[153-23b]
止○雍正元年奉
㫖今嵗煮粥振貧著展限至四月二十日止銀米加一
倍○三年奉
㫖今嵗煮粥振貧毎城毎日銀米加一倍○四年
諭今嵗煮粥振貧毎城毎日六石外加米二石再東直
西直安定右安廣寕五門向未設飯厰著增設飯厰
五處每日每厰給米二石欽此○乾隆二年議準五
城煮粥振貧毎城日增米一石柴薪銀五錢竢
[153-24a]
春融人少將所增米數停止○三年奏準五城
煮粥振貧於九月十六日起毎城日增米一石
柴薪銀五錢竢春融人少將所增米數停止○
八年議準今外来貧民日衆五城十厰毎厰日
增米二石柴薪銀一兩煮飯散振自十月初一
日起至次年三月二十日止○又奏準毎厰再
增米二石均匀散給○中城飯厰二一設正陽
門外珠市口給孤寺内副指揮散給一設永定
[153-24b]
門内佑聖庵内吏目散給其米及薪銀均副指
揮支領承辦東城飯厰二一設崇文門外華嚴
寺内副指揮散給一設朝陽門外海㑹寺内吏
目散給南城飯厰二一設正陽門外三里河安
國寺内一設廣渠門外闗帝廟内副指揮與吏
目毎五日輪流散給其米及薪銀副指揮與吏
目毎年輪流支領承辦西城飯廠二一設廣寧
門内増壽寺内副指揮散給一設阜成門外萬
[153-25a]
明寺内吏目散給其米及薪銀均副指揮支領
承辦北城飯厰二一設宣武門外永光寺内副
指揮管理一設徳勝門外𢎞慈寺内吏目管理
一棲流所順治十年覆準毎城建造棲流所交
五城管理俾窮民得所○雍正十三年十二月
議準嗣後五城棲流所毎年令該司指揮估計
修葺如遇無依流民及街衢病卧者令總甲扶
入所内報明該司登記循環簿留心察看毎名
[153-25b]
日給小米一倉升制錢十五文再召募本城誠
實民人一名月給工食銀五錢令其看守房屋
料理流民如有患病者即具報該司撥醫藥餌
調治冬月無棉衣者給布棉衣一件病故及道
路倒卧者通行備棺收斂埋於義塚棺價定銀
八錢該司指揮搃理其事副指揮吏目共相協
理該城御史仍不時巡察至修理工料口糧諸
費動支户部庫項毎年毎城豫發銀二百兩令
[153-26a]
該司指揮具領收存隨時給發不足準其赴部
再領有餘留為次年之用統於年終將用過銀
數造冊送部覈銷如有虗冒侵蝕及奉行不力
者該城御史題叅○又定凡棲流所内貧民日
給柴薪等費制錢十五文折倉米一升制錢六
文立冬後人各給布棉襖一件價銀六錢布棉
被一條價銀一兩病故者各給棺木及殮埋銀
一兩其道路無名屍棺木殮埋銀亦如之亦於
[153-26b]
棲流所銀内報銷均該司指揮管理○乾隆六
年議準五城棲流所毎年用過錢合銀銷算但
錢價低昻勢難畫一嗣後需用錢該司坊照依
庫平據實造冊覈銷○中城棲流所設永定門
内㕑子營東城棲流所設崇文門外米市口東
南城棲流所設崇文門外南官園西城棲流所
二一設宣武門外礶兒衚衕一設西便門内甎
兒衚衕北城棲流所設正陽門外西河沿
[153-27a]
一孤貧銀米凡五城疲癃殘疾年老之民日給
銀一分米一升順天府檄飭該司指揮赴户部
支領並委官按季監發仍按季冊報順天府覈
銷轉咨戸部
一羈禁口糧雍正十三年議準五城所屬司坊
羈禁人犯及刑部等衙門發交各司坊枷示並
看守牽連待質人犯如果孑身赤貧並無家属
者毎人日給平糶成色米一升仍按季造冊送
[153-27b]
戸部覈銷○乾隆六年議準嗣後五城羈禁人
犯口糧照順天府人犯口糧之例毎人毎日改
給老米一升仍按季造冊送户部覈銷如該司
有冒銷扣剋等弊並該御史失察及徇情者照
例分别議處
一禁止遺棄嬰孩康熙十二年題準凡旗民有
貧窮不䏻撫養其子者許送育養嬰兒之處聼
其撫養如有輕棄道塗致傷生命及家主逼勒
[153-28a]
奴僕抛棄者令五城司坊官嚴行禁止○三十
六年題準溺女相習成風令五城司坊官嚴行
禁止違者照律治罪
一捕蝗凡五城地方遇有蝗蝻該司坊官率領
甲捕立即撲滅不得稽延時日有害田禾
一救火凡官民房舎火起不分地方各司坊督
領甲捕均持器具救火○康熙二十二年議準
各司所屬地方有失火者責令即行撲滅若延
[153-28b]
燒十間以下者免議自十一間以上者分别多
寡議處
一巡夜毎年十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終止該
司坊官毎夜廵察督率縂甲捕役互相巡邏緝
捕盗賊
一義塚乾隆六年議準五城地方繫民人輻輳
之區人稠地狹若不設立義塚則無主枯骸必
致終年暴露嗣後各撥地畝作為義塚令其收
[153-29a]
瘞其應撥何項地畝及酌撥若干畝仍令直𨽻
總督順天府尹會同妥議咨報户部察覈○中
城義塚見租永定門内香厰地方浮埋東城義
塚二一設崇文門外文昌宫前一設東便門外
核桃園南城義塚見在廣渠門外地方浮埋西
城義塚見在廣寧門内報國寺後地方及潘家
地内浮埋均繫指揮管理北城義塚設宣武門
外黒窰厰副指揮管理
[153-29b]
一命案順治十年題準凡遇地方道斃之人果
繫饑寒所致察無别情者即行瘞埋司坊官不
得藉名檢驗株連無辜開姦人騙詐之端○十
二年題準凡人命事情行五城兩縣各官詳驗
○十八年覆準凡遇人命重案呈報到官責令
印官親詣屍所同屍親被犯當即驗傷詳報如
仵作受賄揑報者計贓與衙役同罪檢驗之官
察有無受賄議處○康熙二十二年議準
[153-30a]
京城外各地方人命屍傷令五城兵馬司指揮親
行檢驗○三十三年議準嗣後五城兩縣民人
自盡命案原被審得情實又藉端株累兩鄰者
照定例治罪有詐取財物者從重治罪○雍正
三年奏準凡告訟人命有自縊自殘及病故而
妄稱身死不明意在圖賴詐財者䆒問明確不
得一槩發檢以啓弊竇其果繫鬬殺故殺謀殺
等項當檢驗者在京委刑部司官及五城兵馬
[153-30b]
司務須於未檢驗之先即詳鞫屍親左證兇犯
人等令其實招以何物傷何致命之處立為一
案隨即親詣屍所督令仵作如法檢報定執要
害致命去處細驗其圓長斜正青赤分寸果否
繫某物所傷公同一干人衆質對明白各情輸
服然後成招或有屍久發變青赤顔色亦須詳
辨不許聽憑仵作溷報毆傷輙擬償抵其仵作
受賄增減傷痕扶同屍状以成寃獄審繫受贓
[153-31a]
者依律科斷○四年
諭律載鬬毆成傷定有保辜之限所以重民命而慎刑
罰也聞京城内外鬬毆傷人者各該地方歩軍無分
輕重即將兩造並拘觧審大凡被毆之人受傷雖重
尚可醫救一經移動勞頓冐風或至殞命嗣後應分
别傷痕之輕重若傷不能行動者禁止移動勒令即
時調治著問刑衙門委官親詣驗看其應如何定例
通行著三法司議奏欽此遵
[153-31b]
㫖議準嗣後
京城内外有鬬毆傷輕者照例送理刑衙門審斷
其傷重不䏻移動者或在衙門控告或被歩軍
拏獲惟將毆人之犯拏送理刑衙門該衙門即
委官帶領仵作親詣驗傷取供定限保辜所有
被傷之人擡赴衙門驗傷永行禁止違者将該
管官叅處○十一年題準五城闗廂内外地方
有旗民之分向例凡遇人命旗地則領催報佐
[153-32a]
領轉報刑部委官相驗民地則總甲報該城御
史委指揮相驗往往領催總甲互相推諉遲延
不報以致傷痕難驗兇犯逺颺嗣後遇有人命
如繫旗地令領催呈報民地令總甲呈報倘遲
延不報將該管之領催總甲照地界内有死人
不申報官司律治罪如已報而佐領指揮互相
推諉將該管官照推諉事件例議處○又定正
陽崇文宣武三門内五城分管地方如有民間
[153-32b]
命案各設總甲一名呈報其身死有無傷痕刑
部票委該司檢驗鬬毆活傷則委該坊官看驗
倘騐報不實將該司坊官照例叅處○又定凡
五城地方除倒卧身死無傷者許兵馬司驗詳
立案掩埋外如有受傷身死無名之人令五城
兩縣該管各官一面報部一面緝拏即詳開年
貎服色多張告示招人認識設立首報賞格務
期弋獲以初報官之日為始扣限一年緝兇如
[153-33a]
限滿不獲將該司照緝兇不力例叅處如日後
察繫盗殺仍照
京城盜案例叅劾議處○乾隆六年奏準嗣後五
城受傷身死無名之案一經具文報部即令該
司嚴緝兇犯並通行各衙門協緝如一年限滿
不獲將該司叅處○十三年奏準向例内城地
方旗人遇有命案本家禀明佐領呈報刑部相
驗街道遇有命案不分旗民由歩軍尉呈報歩
[153-33b]
軍統領轉咨刑部票委該城指揮相驗外城地
方有旗民之分遇有命案旗地則由地主或屍
親尋覔領催呈報佐領轉報刑部票委該城指
揮相驗民地則由總甲呈報該城指揮相驗是
外城命案總繫該指揮相驗秪因分别旗民輾
轉咨呈稽延時日設遇兇傷謀害重案久延時
日不特傷痕難驗亦且兇犯逺颺嗣後凡外城
命案不分旗地民地均令總甲呈報該城指揮
[153-34a]
立即相驗一面呈報該城轉報刑部都察院如
繫旗人則一面呈報該旗照定例分别辦理○
十四年
諭向来通緝之案不過行文出票便為了事兇徒潛
居坊巷從無過問並未實力察拏京都地大物衆
萬方輻輳情偽多端地方官承緝處分自不䏻過
嚴但盗案為首或命案正兇必應治罪之犯不當
任其逺颺嗣後發保脱逃及承緝限滿作何議處
[153-34b]
䏻緝獲者作何議敘該部定議具奏欽此遵
㫖議準五城命盗重犯一經拏獲雖未審擬理應羈
禁原不應令其取保以致脱逃至脫逃後承緝
之司坊官以例無處分並不實力察拏各城司
坊官及鄰近州縣又視為通緝之案雖䏻拏獲
例無議敘遂致彼此因循姦匪漏網嗣後五城
命盜要犯除未經到案在逃共承緝原定有處
分外其拏獲到案尚未審擬不行羈禁擅行發
[153-35a]
保未經脱逃者將該司坊官罰俸一年因而脱
逃者降一級留任限一年緝拏如限内拏獲者
開復限滿不獲者照所降之級調用逃犯交與
接任官勒限一年緝拏限内拏獲者紀録一次
限滿不獲者罰俸一年逃犯照案緝拏如别城
及鄰近州縣官有䏻拏獲者毎名紀録一次
一盗案康熙四十一年覆準正陽崇文宣武三
門闗廂内被盗文職兵馬司副指揮吏目皆降
[153-35b]
二級留任罰俸一年限一年内緝獲全獲者開
復不獲者降三級調用交與接任官緝賊○雍
正三年奏準正陽崇文宣武三門闗廂内被盗
文職兵馬司官交部降罰賊犯限一年緝拏全
獲者開復獲半者免議不及半者仍照定例議
處○乾隆六年奏準凡五城三營地方被盗應
令彼此闗㑹便於協緝嗣後以被盗報官之日
為始勒限三月緝拏如限内不獲將文武官弁
[153-36a]
合疏題叅○又定凡刑部見審内行文五城察
拏之案如闗繫偷盗倉庫錢粮並隠匿𦂳要重
犯即於文内加注要犯勒限緝拏字様該司坊
於文到之日按限緝拏如限滿不獲照
京城定例議處其餘尋常命盗行文察拏之案如
限滿不獲照外省定例議處均令該城御史呈
報都察院咨部題叅倘該城御史不行呈報經
刑部都察院察出將該御史題叅一并議處
[153-36b]
一竊案凡五城坊官在汛地所管之處若被竊
賊偷有實據賊被旁人拏獲或事主有受傷實
據者將該坊官罰俸三月○雍正十一年議凖
向来拏獲竊盗呈報該坊官並未定有限期是
以捕役得以藉端勒索稽延時日嗣後司坊捕
役本日拏獲竊盗即令本日呈報該坊官如晩
間拏獲限次日早間呈報該坊官訊明被竊情
由將事主年貎姓名住址及所失贓物詳細注
[153-37a]
冊即令寧家不必一同觧送該城御史研訊贓
物行竊情由察明冊籍出示曉諭令事主親身
赴該坊照數認領如訊問事主有應追贓物或
有夥盗未䏻全獲者問明事主將贓物詳細注
冊即令事主寧家竢察明追出贓物再行出示
令事主認領至竊盗有應完結者即照例完結
有應送部者即送部審訊治罪倘捕役違限不
即呈報任意勒索事主許事主赴都察院呈告
[153-37b]
照恐嚇取財例治罪其坊官失察及縱容者分
别議處○乾隆三年議準五城坊官如有縱容
捕役養賊及苦累事主等弊或經該城覈叅或
被事主告發審實將該坊官照溺職例革職該
捕役照養竊分别名數治罪○六年議準五城
地方報竊該坊官立即親赴事主家驗明竊跡
確察失單勒捕迅速訪拏仍報明本城並都察
院立案比緝即於本日宻行知㑹各城坊官協
[153-38a]
緝如别城捕役䏻於十日内人贓並獲並三案
以上者令本城坊官量加奨勵如别城竊賊潛
匿該地方該役不實力協拏及明知故縱者分
别責懲○七年議準五城地方被竊令事主報
明本城並報明該管將弁立即選飭兵丁嚴緝
仍移㑹各營協緝○八年議準五城竊案以報
官之日為始勒限四月緝拏如限内不獲該城
叅奏送部議處○十四年議凖五城竊案既經
[153-38b]
事主呈報該坊官如有隠諱不行詳報該城御
史覈叅降一級留任竊犯限六月緝拏限内拏
獲者準其開復限滿不獲者降一級調用竊犯
交與接任官照案緝拏其有事主未報别經發
覺者免其諱竊處分仍於發覺之日為始將未
獲賊犯限六月緝拏限滿不獲罰俸三月竊犯
照案緝拏如賊已拏獲者免議
一發塜之案凡五城地方開棺見屍者以報官
[153-39a]
之日為始勒限六月緝拏如限内不獲由院覈
叅送部議處
[153-39b]
欽定大清㑹典則例卷一百四十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