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2a0036 元史-明-宋濂 (master)


[105-1a]
欽定四庫全書
 元史卷一百五
  明翰林學士亞中大夫知制誥兼修國史宋濓等修
 志第五十三
  刑法四
   詐偽
諸主謀偽造符寳及受財鑄造者皆處死同情轉募工
匠及受募刻字者杖一百七偽造制敕者與符寳同
[105-1b]
諸妄増減制書者處死 諸近侍官輒詐傳上㫖者杖
一百七除名不叙 諸偽造省府印信文字但犯制敕
者處死若偽造省府劄付者杖一百七再犯流逺知情
不首者八十七其文理訛謬不堪行用者九十七若偽
造司縣印信文字追呼平民勒取財物者初犯杖七十
七累犯不悛者一百七 諸偽造宣慰司印信契本及
商税務青由欺冒商賈者杖一百七 諸赦前偽造省
印赦後不曽銷毁杖七十七有官者奪所受宣敕除名
[105-2a]
不叙 諸掾屬輒造省官押字盜用省印賣放官職者
雖會赦流逺 諸偽造税物雜印私熬顔色偽税物貨
者杖八十七告捕得實者徴中統鈔一百貫充賞物主
知情減犯人罪一等其匿税之物一半没官於没官物
内一半付告人充賞不知情者不坐物給元主其捕獲
人擅自脱放者減犯人罪二等受財者與犯人同罪
諸省部小史為人誤毁行移檢扎輒自刻印信偽補署
押求盖本罪無他情弊者杖七十七發元籍 諸僧道
[105-2b]
偽造諸王印信及令㫖抄題者處死 諸盤獲偽造印
信之人同獲强盜給賞 諸告獲私造厯日者賞銀一
百兩如無太史院厯日印信便同私厯造者以違制論
 諸受財賣他人敕牒及收買轉賣者杖一百七刺面
發元籍買者杖八十七發元籍 諸職官被差以疾輒
令人代乗驛傳而往者杖六十七代者笞五十七 諸
公差於官船夾帶從人冒支分例者笞一十七記過支
過分例米追徴還官 諸詐稱使臣偽寫給驛文字起
[105-3a]
馬匹舟船者杖一百七有司失覺察輒憑無印信闗牒
倒給者判署官笞三十七首領官吏四十七 諸職官
詐傳上司言語擅起驛馬者杖六十七托克托和斯依隨
擅給驛馬者笞五十七並解職别叙記過驛官二十七
還職 諸詐稱按部官恐嚇官吏者杖六十七 諸詐
稱監臨長官署置差遣欺取錢物者杖八十七錢物没
官 諸詐稱奉使所委官聽理民訟者杖九十七詐稱
隨行令史者笞五十七 諸偽造寳鈔首謀起意并雕
[105-3b]
板抄紙收買顔料書填字號窩藏印造但同情者皆處
死仍没其家産兩隣知而不首者杖七十七坊正主首
社長失察并巡捕官兵各笞四十七捕盜官及鎮守巡
捕軍官各決三十七未獲賊徒依强盜立限緝捕買使
偽鈔者初犯杖一百七再犯加徒一年三犯科㫁流逺
 諸捕獲偽鈔賞銀五錠給銀不給鈔 諸父子同造
偽鈔者皆處死 諸父偽造鈔子聽給使不與父同坐
子造偽鈔父不同造不與子同坐 諸夫偽造寳鈔者
[105-4a]
妻不坐 諸偽造寳鈔印板不全者杖一百七 諸偽
造寳鈔没其家産不及其妻子 諸赦前收藏偽鈔赦
後行使者杖一百七不曽行使而不首者減一等 諸
偽造鈔罪應死者雖親老無兼丁不聽上請 諸捕獲
偽造寳鈔之人雖已身故其應得賞鈔仍給其親屬
諸奴婢買使偽鈔其主陳首者不在理賞之例 諸挑
剜禆凑寳鈔者不分首從杖一百七徒一年再犯流逺
年七十以上者呈禀定奪毋輒聽贖買使者減一等
[105-4b]
諸燒造偽銀者徒 諸造賣偽銀買主不知情價錢給
主偽銀内銷提真銀没官依本犯科罪 諸偽造各倉
支發糧籌者笞五十七已支出官糧者凖盜係官錢物
科罪倉官人等有犯者依監主自盜法贓重者從重論
 諸冒支官錢計贓以枉法論並除名不叙 諸冒名
入仕者杖六十七奪所受命追俸發元籍會赦不首笞
四十七仍追奪之 諸奴受主命冒充職官者杖九十
七其主及同僚相容隠者八十七 諸子冒亡父官居
[105-5a]
職任事者杖七十七犯在赦前赦後不出首者笞四十
七追回所受宣敕及支過俸禄還官 諸邊臣輒以子
婿詐稱招徠蠻獠保充土官者除名不叙拘奪所授官
 諸軍官承襲偽増年者監察御史亷訪司糾察之濫
保官吏並坐罪 諸職官妄報出身履歴者除名不敘
 諸驛史令史有過不叙詐稱作闕别處補用者笞五
十七罷役不叙 諸輸納官物輒増改朱鈔者杖六十
七罷之 諸有司長官輒以追到盜贓支使却虚立給
[105-5b]
主文案者雖㑹赦解職降先職二等叙承吏除名不叙
 諸帥府上功文字詐添有功軍人名數主謀者杖八
十七除名不叙隨從書寫者笞五十七 諸詐以軍功
受舉入仕者罷之仍奪所受命 諸擅改已奏官員選
目姓名者雖會赦除名發元籍 諸曹吏輒於公牘改
易年月圖逭罪責者笞五十七罷役别叙記過 諸譁
强之人輒為人偽増籍面者杖八十七紅泥粉壁識過
其門 諸䝉古驛史能辨出詐偽文字一起以上者減
[105-6a]
一資陞轉
   訴訟
諸告人罪者須明注年月指陳實事不得稱疑誣告者
抵罪反坐越訴者笞五十七本屬官司有過及有寃抑
屢告不理或理㫁偏屈并應合廻避者許赴上司陳之
 諸訴訟本爭亊外别生餘亊者禁其本爭事畢别訴
者聽 諸軍民風憲官有罪各從其所屬上司訴之
諸民間雜犯赴有司陳首者聽 諸告言重事實輕事
[105-6b]
虚免坐輕事實重事虚反坐 諸中外有司發人家録
私書輒興獄訟者禁之若本宗事須引用證驗者仍聽
追照其搆飾傅㑹以文致人罪者審辨之除本宗外餘
事並勿聽理 諸教令人告緦麻以上親及奴婢告主
者各減告者罪一等若教令人告子孫各減所告罪二
等其教令人告事虚應反坐或得實應賞者皆以告者
為首教令為從 諸老廢篤疾事須爭訴止令同居親
屬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謀反大逆子孫不孝為同居所
[105-7a]
侵侮必須自陳者聽 諸致仕得代官不得已與齊民
訟許其親屬家人代訴所司毋侵撓之 諸婦人輒代
男子告辨爭訟者禁之若果寡居及雖有子男為他故
所妨事須爭訟者不在禁例 諸子證其父奴訐其主
及妻妾弟姪不相容隠凡干名犯義為風化之玷者並
禁止之 諸親屬相告並同自首 諸妻訐夫惡比同
自首原免凡夫有罪非惡逆重事妻得相容隠而輒告
訐其夫者笞四十七 諸妻曽背夫而逃被㫁復誣告
[105-7b]
其夫以重罪者抵罪反坐從其夫嫁賣 諸職官同僚
相言者並解職别叙記過 諸告人罪者自下而上不
得越訴諸府州司縣應受理而不受理雖受理而聽㫁
偏屈或遷延不决者隨輕重而罪罰之 諸訴官吏受
賂不法徑赴憲司者不以越訴論 諸陳訴有理路府
州縣不行訴之省部臺院省部臺院不行經乗輿訴之
未訴省部臺院輒經乗輿訴者罪之 諸職官誣告人
枉法贓者以其罪罪之除名不叙 諸奴婢告其主者
[105-8a]
處死本主求免者聽減一等 諸以奴告主私事主同
自首奴杖七十七
   鬬毆
諸鬬毆以手足擊人傷者笞二十七以他物者三十七
傷及拔髪方寸以上者四十七若血從耳目出内損吐
血者加一等折齒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若破
骨及湯火傷人者杖六十七折一齒二指以上及髠髪
并刃傷折人肋眇人兩目墮人胎七十七以穢物汚人
[105-8b]
頭面者罪亦如之折跌人肢體及瞎其目者九十七辜
内平復者各減二等即損二事以上及因舊患令致篤
疾若㫁舌及毁敗人隂陽者一百七 諸訴毆詈有䦨
告者勿聽違者究之 諸保辜者手足毆傷人限十日
以他物毆傷者二十日以刃及湯火傷人者三十日折
跌支體及破骨者五十日毆傷不相須餘條毆傷及殺
傷者凖此限内死者各依殺人論其在限外及雖在限
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他故謂别増餘患而死
[105-9a]
者 諸娼女毆傷良人辜限之外死者杖七十七單衣
受刑 諸毆傷人辜限外死者杖七十七 諸以非理
毆傷妻妾者罪以本毆傷論並離之若妻不為父母悦
以致非理毆傷者罪減二等並離之 諸職官毆妻墮
胎者笞三十七解職期年後降先品一等注邊逺一任
妻離之 諸以非理苦虐未成婚男婦者笞四十七婦
歸宗不追聘財 諸舅姑非理凌虐無罪男婦者笞四
十七男婦歸宗不追聘財 諸䝉古人與漢人爭毆漢
[105-9b]
人漢人勿還報許訴於有司 諸䝉古人斫傷他人奴
知罪願休和者聽 諸以他物傷人致成廢疾者杖七
十七仍追中統鈔一十錠付被傷人充養濟之資 諸
因鬬毆斫傷人成廢疾者杖八十七徴中統鈔二十錠
付被傷人充養濟之資為父還毆致傷者徴其鈔之半
 諸豪横輒誣平人為盜捕其夫婦男女於私家拷訊
監禁非理凌虐者杖一百七流逺其破害有致殘廢者
仍徴中統鈔二十錠充養濟之資 諸職官輒将義男
[105-10a]
去勢以充閹官進納者杖一百七除名不叙記過義男
歸宗 諸以微故殘傷義男肢體廢疾者加凡人折跌
肢體二等論義男歸宗仍徴中統鈔五百貫充養贍之
資 諸尊長輒以微罪刺傷弟姪雙目者與常人同罪
杖一百七追徴贍養鈔二十錠給苦主免流識過於門
無罪者仍流 諸弟雖聽其兄之仇同謀剜其兄之眼
即以弟為首各杖一百七流逺而弟加逺 諸卑幼挾
仇輒刺傷尊長雙目成廢疾者杖一百七流逺 諸以
[105-10b]
刃刺破人兩目成篤疾者杖一百七流逺仍徴中統鈔
二十錠充養贍之資主使者亦如之 諸挾仇傷人之
目者若一目元損又傷其一目與傷兩目同論雖會赦
仍流 諸因爭誤瞎人一目者杖七十七徴中統鈔五
十兩充醫藥之資 諸托克托和斯輒毆傷往来使臣
者笞四十七解職記過 諸職官輒以他物毆傷使臣
者杖六十七 諸司屬官輒毆本營上司幕官者笞四
十七解職記過 諸方鎮僚屬輒以他物毆傷主帥者
[105-11a]
杖六十七幕官使酒罵長官者笞四十七並解職别叙
記過 諸按部官因爭辯輒毆有司官有司官還毆者
各笞三十七解職 諸監臨官挾怨當㕔扯捽屬官屬
官輒毆之者笞四十七解職 諸方面大臣不能以正
率下輒與幕屬公堂鬬爭雖㑹赦並罷免記過赦前無
招者還職 諸職官輒毆傷所監臨以所毆傷法論罪
記過 諸職官毆傷同署長官者笞五十七解見任降
先品一等叙仍記過名 諸有司長官輒毆同位正官
[105-11b]
者笞三十七毆佐貳官者二十七並解職記過 諸同
僚改除復以私忿相毆詈者皆罷其所受新命 諸在
閒職官輒毆詈本籍在任長官者杖六十七 諸職官
相毆其官等從所傷輕重論罪 諸軍官縱酒因戲而
怒故毆傷有司官者笞三十七記過 諸幕僚因公輒
以惡言詈長官者笞四十七長官輒還毆者笞一十七
並記過名 諸職官乗醉當街毆傷平民者笞四十七
記過 諸職官閒居與庶民相毆者職官減一等聽罰
[105-12a]
贖 諸以他物毆傷職官者加一等笞五十七 諸小
民恃年老毆詈所屬官長者杖六十七不聽贖 諸惡
少無賴輒毆傷禁近之人者杖七十七
   殺傷
諸殺人者死仍於家屬徴燒埋銀五十兩給苦主無銀
者徴中統鈔一十錠㑹赦免罪者倍之 諸部民毆死
官長主謀及下手者皆處死同毆傷非致命者杖一百
七流逺均徴燒埋銀 諸殺人還自殺不死者仍處死
[105-12b]
 諸殺人從而加功無故殺之情者會赦仍釋之 諸
鬬毆殺人先誤後故者即以故殺論 諸因鬬毆以刃
殺人及他物毆死人者並同故殺 諸因爭以刃傷人
幸獲生免者杖一百七 諸持刃方殺人人覺而逃却
移怒殺所解勸者與故殺同 諸有司徴科急民弗堪
致殺其徴科者仍以故殺論 諸醉中欲殺其妻不得
移怒殺死其解紛之人者處死 諸欲誘娼女逃不從
輒殺之者與殺常人同 諸鬬毆殺人者結案待報
[105-13a]
諸人殺死其父子毆之死者不坐仍於殺父者之家徴
燒埋銀五十兩 諸䝉古人因爭及乗醉毆死漢人者
㫁罰出征並全徴燒埋銀 諸因閧爭一人誤蹂死小
兒一人毆人致死毆者結案蹂者杖一百七並徴燒埋
銀 諸有人戲調其妻夫遇而毆之因傷而死者減死
一等論罪仍徴燒埋銀 諸毆死應捕殺惡逆之人者
免罪不徴燒埋銀 諸以他物傷人傷毒流注而死雖
在辜限之外仍減殺人罪三等坐之 諸因爭以頭觸
[105-13b]
人與人俱仆肘抵其心邂逅致死者杖一百七全徴燒
埋銀 諸出使從人毆死館夫者以毆殺論 諸因戲
言相毆致傷人命者杖一百七 諸父亡母復納他人
為夫即為義父若逐其子出居於外即同凡人其有所
鬬毆殺傷即以凡人鬬毆殺傷論 諸彼此有罪之人
相格致死者與殺常人同 諸職官以微故毆死齊民
者處死 諸職官受贓為民所告輒毆死告者以故殺
論 諸軍官因公乗恕輒令麾下毆人殺死者杖八十
[105-14a]
七解職期年後降先品一等叙徴燒埋銀給苦主若會
赦仍殿降徴銀 諸閫帥侵盜係官錢糧怒吏發其姦
輒令人毆死者以故殺論雖會大赦仍追奪不叙倍徴
燒埋銀 諸局院官輒以微故毆死匠人者處死 諸
父無故以刃殺其子者杖七十七 諸子不孝父與弟
姪同謀置之死地者父不坐弟姪杖一百七 諸女已
嫁聞女有過輒殺其女者笞五十七追還元受聘財給
夫别娶 諸父有過毆其子女邂逅致死者免罪 諸
[105-14b]
後夫毆死前夫之子者處死 諸妻故殺妾子者杖九
十七從其夫嫁賣 諸男婦雖有過舅姑輒加殘虐致
死者杖一百七 諸子不孝父殺其子因及其婦者杖
七十七婦元有粧奩之物盡歸其父母 諸以細故殺
其弟者處死 諸兄以立繼之子主謀殺其嫡弟者主
謀下手皆處死其田宅人口財物盡歸死者妻子其子
歸宗 諸弟先毆其兄兄還殺其弟即兄殺有罪之弟
不以凡人殺死論 諸因爭誤毆死異居弟者杖七十
[105-15a]
七徴燒埋銀之半 諸因爭故殺族弟者與殺常人同
 諸妹為尼與人私兄聞而諌之不從反詬詈扯捽其
兄兄殺之即兄殺有罪之妹不以凡人鬬殺論 諸兄
毆弟妻因傷而死者杖一百七徴燒埋銀 諸嫂溺死
其小姑者以故殺論 諸因爭毆死族兄弟之子者杖
一百七故以刃殺之者處死並徴燒埋銀 諸毆死兄
弟之子而圖其財者處死 諸夫婦同謀殺其兄弟之
子者皆處死 諸尊長謀毆卑幼致死者杖七十七異
[105-15b]
居者仍徴燒埋銀 諸以微過輒殺其妻者處死 諸
因夫妻反目輒藥死其妻者與故殺常人同 諸妻悖
慢其舅姑其夫毆之致死者杖七十七 諸夫卧疾妻
不侍湯藥又詬詈其舅姑以傷其夫之心夫毆之邂逅
致死者不坐 諸夫惡妻而愛妾輒求妻微罪而殺之
者處死 諸風聞涉疑故殺定婚妻者與殺凡人同論
 諸妻以殘酷毆死其妾者杖一百七去衣受刑 諸
舅以無實之罪故殺其甥者與殺常人同論 諸因爭
[105-16a]
挾仇毆死其婿者與殺常人同 諸奴毆詈其主主毆
傷奴致死者免罪 諸故殺無罪奴婢杖八十七因醉
殺之者減一等 諸毆死擬放良奴婢者杖七十七
諸謀殺已放良奴婢者與故殺常人同 諸良人以鬬
毆殺人奴杖一百七徴燒埋銀五十兩 諸良人戲殺
他人奴者杖七十七徴燒埋銀五十兩 諸奴毆死其
弟弟亦為同主奴主乞貸死者聽 諸異主奴婢相犯
死者同常人同主相犯至重刑者仍依例結案 諸地
[105-16b]
主毆死佃客者杖一百七徴燒埋銀五十兩 諸醉中
誤認他人為仇人故殺致命者雖誤同故 諸奴受本
主命執仇殺人者減死流逺 諸挾仇殺人會赦為首
下手者不赦為從不曽下手者免死徒一年 諸以老
病殺人者不以老病免 諸謀故殺人年七十以上並
枷禁歸勘結案 諸兩家之子昏暮奔還中路相迎撞
仆於地因傷致死者不坐仍徴鈔五十兩給苦主 諸
十五以下小兒過失殺人者免罪徴燒埋銀 諸十五
[105-17a]
以下小兒因爭毆傷人致死者聽贖徴燒埋銀給苦主
 諸瞽者毆人因傷致死杖一百七徴燒埋銀給苦主
 諸病風狂毆傷人致死免罪徴燒埋銀 諸庸醫以
鍼藥殺人者杖一百七徴燒埋銀 諸颺磚石剥隣之
果誤傷人致死者杖八十七徴燒埋銀 諸軍士習射
招箭者不謹致被傷而死射者不坐仍徴燒埋銀 諸
過誤踏死小兒杖七十七徴燒埋銀給苦主 諸昏夜
馳馬誤觸人死杖七十七徴燒埋銀 諸驅車走馬致
[105-17b]
傷人命者杖七十七徴燒埋銀 諸昏夜行車不知有
人在地誤致轢死者笞二十七徴燒埋銀之半給苦主
 諸幼小自相作戲誤傷致死者不坐 諸戲傷人命
自願休和者聽 諸兩人作戲爭物一人放手一人失
勢跌死放者不坐 諸以物戲驚小兒成病而死者杖
六十七追徴燒埋銀五十兩 諸以戲與人相逐致人
跌傷而死者其罪徒仍徴燒埋銀給苦主 諸駱駞在
牧囓人而死者牧人笞一十七以駱駞給苦主 諸驛
[105-18a]
馬在野囓人而死者以其馬給苦主馬主别買當役
諸奴故殺其子女以誣其主者杖一百七 諸因爭以
妻前夫男女溺死誣頼人者以故殺論 諸後夫置毒
飲食與前夫子女食而死者與藥死常人同 諸故殺
無罪子孫以誣賴仇人者以故殺常人論 諸殺人無
苦主者免徴燒埋銀犯人財産人口並付其妻子仍為
民當差 諸殺有罪之人免徴燒埋銀 諸圖財謀故
殺人多者皆凌遲處死驗各賊所殺人數於家屬均徴
[105-18b]
燒埋銀 諸同居相毆而死及殺人罪未結正而死者
並不徴燒埋銀 諸殺人者被殺之人或家住他所官
徴燒埋銀移本籍得其家屬給之 諸鬬毆殺人應徴
燒埋銀而犯人貧乏不能出備并其餘親屬無應徴之
人官與支給 諸致傷人命應徴燒埋銀者止徴銀價
中統鈔一十綻 諸因爭同毆死人會赦應倍徴燒埋
銀者為首致命徴中統鈔一十錠為從均徴一十錠
諸毆死人雖不見屍招證明白者仍徴燒埋銀 諸僧
[105-19a]
道殺人燒埋銀於常住追徴 諸庸作毆傷人命徴燒
埋銀不及庸作之家 諸奴毆人致死犯在主家於本
主徴燒埋銀不犯在主家燒埋銀無可徴者不徴於其

   禁令
諸度量權衡不同者犯人笞五十七司縣正官初犯罰
俸一月再犯笞二十七三犯别議仍記過名路府州縣
達嚕噶齊長官提調失職初犯罰俸二十日再犯别議
[105-19b]
 諸奏目及官府公文並用國字其有襲用輝和爾字
者禁之 諸但降詔㫖條畫民間輒刻小本賣於市者
禁之 諸内外應佩符職官輒以符付其僕從佩服者
禁之 諸官員朝㑹服其朝服私致敬於人臣者罰
諸隨朝文武百官朝賀不至者罰中統鈔十貫失儀者
罰中統鈔八貫 諸宰相出入輒衝犯者罪之 諸章
服惟䝉古人及宿衛之士不許服龍鳯文餘並不禁謂
龍五爪三角者職官一品二品許服渾金花三品服金
[105-20a]
荅子四品五品服雲袖帶襴六品七品服六花八品九
品服四花職事散官從一髙命婦一品至三品服渾金
四品五品服金荅子六品以下惟服銷金并金紗荅子
首飾一品至三品許用金珠寳玉四品五品用金玉珍
珠六品以下用金惟耳環用珠玉同籍者不限親疎期
親雖别籍并出嫁同車輿並不得用龍鳯文一品至三
品許用間金粧飾銀螭頭繡帶青幔四品五品用素獅
頭繡帶青幔六品至九品用素雲頭素帶青幔内外有
[105-20b]
出身者滿應入流見役人員服用與九品同受各投下
令㫖鈞㫖有印信見任人員亦與九品同庶人惟許服
暗花紵絲絲綢綾羅毛毳不許用赭黄冒笠不得飾以
金玉鞾不得裁置花様首飾許用翠花金釵箆各一事
惟耳環許用金珠碧甸餘並用銀車輿黒油齊頭平頂
皂幔諸色目人除行營帳外餘並與庶人同職官致仕
與見任同解降者依應得品級不叙者與庶人同父祖
有官既殁年深非犯除名不叙其命婦及子孫與見任
[105-21a]
同諸樂人工藝人等服用與庶人同凡承應粧扮之物
不拘上例皂𨽻公使人惟許服綢絹倡家出入止服皂
背不許乗坐車馬應服色等第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
違者職官解見任期年後降一等叙餘人笞五十七違
禁之物付告捉人充賞御賜之物不在禁限 諸官員
以黄金飾甲者禁之違者甲匠同罪 諸常人鞍韂畫
虎兔者聽畫雲龍犀牛者禁之 諸段疋織造周身大
龍者禁之胸背小龍者勿禁 諸市造鞍轡箭鏃鞾履
[105-21b]
及諸雜帶用金為飾者禁之 諸郡縣達嚕噶齊及諸
投下擅造軍器者禁之 諸神廟儀仗止代以土木紙
綵用真兵器者禁之 諸都城小民造彈弓及執者杖
七十七没其家財之半在外郡縣不在禁限 諸打捕
及捕盜巡馬弓手巡鹽弓手許執弓箭餘悉禁之 諸
漢人持兵器者禁之漢人為軍者不禁 諸賣軍器者
賣與應執把之人者不禁 諸民問有藏鐡尺鐡骨朶
及含刀鐡柱杖者禁之 諸私藏甲全副者處死不成
[105-22a]
副者笞五十七徒一年零散甲片不堪穿繫禦敵者笞
三十七若鎗若刀若弩私有十件者處死五件以上杖九
十七徒三年四件以下七十七徒二年不堪使用笞五
十七弓箭私有十副者處死五副以上杖九十七徒三
年四副以下七十七徒二年不成副笞五十七凡弓一
箭三十為一副 諸嶽瀆祠廟輒敢觸犯作踐者禁之
 諸伏羲媧皇堯舜禹湯后土等廟軍馬使臣敢沮壊
者禁之 諸名山大川寺觀祠廟并前代名賢遺蹟敢
[105-22b]
拆毁者禁之 諸改寺為觀改觀為寺者禁之 諸祠
廟寺觀模勒御寳聖㫖及諸王令㫖者禁之 諸為子
行孝輒以剜肝刲股埋兒之屬為孝者並禁止之 諸
民間喪𦵏以紙為屋室金銀為馬雜綵衣服帷帳者悉
禁之 諸墳墓以甎瓦為屋其上者禁之 諸家廟春
秋祭祀輒用公服行禮者禁之 諸民間祖宗神主稱
皇字者禁之 諸小民房屋安置鵞項銜脊有鱗爪瓦
獸者笞三十七陶人二十七 諸職官居見任雖有善
[105-23a]
政不許立碑已立而犯贓汚者毁之無治狀以虚譽立
碑者毁之 諸夜禁一更三㸃鐘聲絶禁人行五更三
㸃鐘聲動聽人行違者笞二十七有官者聽贖其公務
急速及疾病死喪産育之類不禁 諸有司曉鐘未動
寺觀輒鳴鐘者禁之 諸江南之地每夜禁鐘以前市
井㸃燈買賣曉鐘之後人家㸃燈讀書工作者並不禁
其集衆祠禱者禁之 諸犯夜拒捕斮傷徼巡者杖一
百七 諸城郭人民隣甲相保門置水瓮積水常盈家
[105-23b]
設火具每物須備大風時作則傳呼以徇於路有司不
時㸃視凡救火之具不備者罪之 諸遺火延燒係官
房舍杖七十七延燒民房舍笞五十七因致傷人命者
杖八十七所毁房舍財畜公私俱免徴償燒自已房舍
者笞二十七止坐失火之人 諸煎鹽草地輒縱野火
延燒者杖八十七因致闕用者奏取聖裁隣接管民官
專一闗防禁治 諸縱火圍獵延燒民房舍錢穀者㫁
罪勒償償未盡而會赦者免徴 諸故燒太子諸王房
[105-24a]
舍者處死 諸故燒官府廨宇及有人居止宅舍無問
舍宇大小財物多寡比同强盜免刺杖一百七徒三年
因傷人命同殺人其無人居止空房并損壊財物及田
塲積聚之物同竊盜免刺計贓㫁罪因盜取財物者同
强盜刺㫁並追賠所燒物價傷人命者仍徴燒埋銀再
犯者決配役滿徒千里之外 諸挾仇放火隨時撲滅
不曽延燒者比强盜不曽傷人不得財杖七十七徒一
年半免刺雖親屬相犯比同常人 諸每月朔望二弦
[105-24b]
凡有生之物殺者禁之 諸郡縣嵗正月五月各禁宰
殺十日其飢饉去處自朔日為始禁殺五日 諸每嵗
自十二月至来嵗正月殺母羊者禁之 諸宴會雖達
官殺馬為禮者禁之其有老病不任鞍勒者亦必與衆
驗而後殺之 諸私宰牛馬者杖一百七徴鈔二十五兩
付告人充賞兩隣知而不首者笞二十七本管頭目失
覺察者笞五十七有見殺不告因脅取錢物者杖七十
七若老病不任用者從有司辨驗方許宰殺已病死者
[105-25a]
申驗開剥其筋角即付官皮肉若不自用須投税貨賣
違者同匿税法有司禁治不嚴者糾之 諸私宰官馬
牛為首杖一百七為從八十七 諸助力私宰馬牛者
減正犯人二等論罪 諸牛馬驢騾死而筋角不盡實
輸官者一副以上笞二十七五副以上四十七十副以
上杖六十七仍徴所犯物價付告人充賞 諸毁傷體
膚以行丐於市者禁之 諸城郭内外放鴿帶鈐者禁
之 諸諸王駙馬及諸權貴豪右侵占山塲阻民樵採
[105-25b]
者罪之 諸關譏不嚴受財故縱者罪之 諸江河津
渡或明知潮信已到及風濤将起貪索渡錢淹延不渡
以致中流覆溺傷害人命者為首處死為從減一等
諸棄俗出家不從有司體覆輒度人僧道者其師笞五
十七受度者四十七發元籍 諸以白衣善友為名聚
衆結社者禁之 諸色目僧尼女冠輒入民家强行抄
化者禁之 諸僧道偽造經文犯上惑衆為首者斬為
從者各以輕重論刑 諸以非理迎賽祈禱惑衆亂民
[105-26a]
者禁之 諸俗人集衆鳴鐃作佛事者禁之 諸軍官
鳩財聚衆張設儀衛鳴鑼擊鼔迎賽神社以為民倡者
笞五十七其副二十七並記過 諸隂陽家天文圖讖
應禁之書敢私藏者罪之 諸隂陽家偽造圖讖釋老
家私撰經文凡以邪説左道誣民惑衆者禁之違者重
罪之在寺觀者罪及主守居外者所在有司察之 諸
妄言禁書者徒 諸隂陽家者流輒為人燃燈祭星蠱
惑人心者禁之 諸妄言星變災祥杖一百七 諸隂
[105-26b]
陽法師輒入諸王公主駙馬家者禁之 諸以隂陽相
法書符呪水凡異端之術惑亂人聽希求仕進者禁之
違者罪之 諸寫匿名文書所言重者處死輕者流没
其妻子與捕獲人充賞事主自獲者不賞 諸寫匿名
文字訐人私罪不涉官事者杖七十七 諸投匿名文
字于人家脅取錢物者杖八十七發元籍 諸見匿名
文書非隨時敗獲者即與燒毁輒以聞官者減犯人二
等論罪凡匿名文字其言不及官府止欲訐人罪者如
[105-27a]
所訐論 諸民間子弟不務生業輒於城市坊鎮演唱
詞話教習雜戲聚衆淫謔者並禁之 諸弄禽蛇傀儡
藏擫撇鈸倒花錢撃魚鼓惑人集衆以賣偽藥者禁之
違者重罪之 諸棄本逐末習用角觝之戲學攻刺之
術者師弟子並杖七十七 諸亂製詞曲為譏議者流
 諸賭博錢物杖七十七錢物没官有官者罷見任期
年後雜職内叙開張博房之家罪亦如之再犯加徒一
年應捕故縱笞四十七受財者同罪有司縱令攀指十
[105-27b]
人及在前同賭人罪及官吏賭飲食者不坐 諸賭博
錢物同賭之人自首者勿論 諸賭博因事發露追到
攤塲賭具贓證明白者即以本法科論不以展轉攀指
革撥 諸故縱牛馬食踐田禾者禁之 諸所在鎮守
䝉古漢軍各立營所無故輒入人家求索酒食及縱頭
疋食踐田禾桑果罪及主將 諸藩王無都省文書輒
於各處徴收差發强取飲食草料為民害者禁之 諸
有虎豹為害之處有司嚴勒官兵及打捕之人多方捕
[105-28a]
之其有不應捕之人自能設機捕獲者皮肉不須納官
就以充賞 諸職官違例放鷹追奪當日所服用鞍馬
衣物没官 諸所撥各官圍獵山塲並毋禁民樵採違
者治之 諸年穀不登人民愁困諸王達官應出圍獵
者並禁治之 諸田禾未收毋縱圍獵於迤北不耕種
之地圍獵者聽 諸軍人受財偽造火印将所管官馬
盜換與人者杖九十七追贓没官 諸年穀不登百姓
飢乏遇禁地野獸搏而食之者毋輒没入 諸打捕鷹
[105-28b]
坊官以合進御膳野物賣價自私者計贓以枉法論除
名不叙 諸舟車之靡器服之竒方面大臣非錫貢不
得擅進 諸拉木伊克人口到監即移所稱籍貫召主
識認半年之上無主識認者匹配為户付有司當差殘
疾老病給文引而縱遣之頭匹有主識認者徴還已用
草料價錢然後給主無主則籍其毛齒而收養之 諸
拉木伊克奴婢私相配合雖生育子女有主識認者各
歸其主無主者官與收係 諸隠藏拉木伊克鷹犬者
[105-29a]
笞三十七没其家財之半其收拾拉木伊克鷹犬之人
因以為民害者罪之 諸鋤獲宿藏之物在他人地内
者與地主中分在官地内者一半納官在已地内者即
同業主得古器珍寳之物者聞官進獻約量給價若有
詐偽隠匿㫁罪追没 諸監臨官輒舉貸於民者取與
俱罪之 諸稱貸錢穀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息有輒
取贏於人或轉換契券息上加息或占人牛馬財産奪
人子女以為奴婢者重加之罪仍償多取之息其本息
[105-29b]
没官 諸典質不設正庫不立信帖違例取息者禁之
 諸闗廂店户居停客旅非所知識必問其所奉官府
文引但有可疑者不得容止違者罪之 諸官户行錢
商船輒䜿旗號置弓箭鑼鼓揭錢主衙門職名往来江
河者禁之 諸經商或因事出外必從有司㑹問隣保
出給文引違者究治 諸投下并其餘有印信衙門並
不得濫給文引 諸有毒之藥非醫人輒相賣買致傷
人命者買者賣者皆處死不曽傷人者各杖六十七仍
[105-30a]
追至元鈔一百兩與告人充賞不通醫術製合偽藥於
市井貨賣者禁之 諸下海使臣及舶商輒以中國生
口寳貨戎器馬匹遺外番者從亷訪司察之 諸商賈
收買金銀下番者禁之違者罪之 諸海濱豪民輒與
番商交通貿易銅錢下海者杖一百七 諸娼妓之家
所生男女每季不過次月十日會其數以上於中書省
有未生墮其胎已生輒殘其命者禁之 諸娼妓之家
輒買良人為娼而有司不審濫給公據税務無憑輒與
[105-30b]
印税並嚴禁之違者痛繩之
   雜犯
諸鬬爭折辨輒提大名字者罪之 諸職官因公失口
亂言者笞二十七 諸快意中或酒後及害風狂疾失
口亂言别無情理者免罪 諸惡少無賴結聚朋黨陵
轢善良故因鬬爭相與羅織者與木偶連鎖巡行街衢
得後犯人代之然後决遣 諸惡少白晝持刀劍於都
市中欲殺本部官長者杖九十七 諸無賴軍人輒受
[105-31a]
財毆人因奪取錢物者杖八十七紅泥粉壁識過其門
免徒 諸先作過犯曽經紅泥粉壁後犯未應遷徙者
於元置紅泥粉壁添録過名 諸豪右權移官府威行
鄉井淫暴貪虐累犯不悛者徙逺惡之地屯種 諸頻
犯過惡累㫁不改者流逺 諸兇人殘害良善强将男
子去勢絶滅人後幸獲生免者杖一百七流逺 諸貴
勢之家奴𨽻有犯輒私置鐡枷釘項禁錮及擅刺其面
者禁之 諸獲逃奴輒刺面劓鼻非理殘苦者禁之
[105-31b]
諸無故擅刺其奴者杖六十七 諸囉哩回回為民害
者從所在有司禁治
   捕亡
諸失盜捕盜官不立限捕盜却令他户陪償事主財物
者罰俸兩月仍立限追捕 諸强盜殺人三限不獲會
赦捕盜官合得罪罰革撥仍令捕盜任滿不獲解由内
通行開寫依例黜降 諸他境盜入境逃藏捕盜官輒
分彼疆此界不即捕捉者笞四十七解職别叙記過
[105-32a]
諸己㫁流囚在禁未發反獄毆傷禁子已逃復獲者處
死未出境者杖一百七發已擬流所 諸發解囚徒經
過州縣止宿不寄收牢房輒於逆旅監繫以致脱監在
逃者長押官笞二十七還役防送官四十七記過 諸
囚徒反獄而逃主守減犯人罪二等提牢官又減主守
四等隨時捉獲及半以上者罰俸一月 諸奴婢背主
而逃杖七十七誘引窩藏者六十七隣人社長坊里正
知不首捕者笞三十七關譏應捕人受贓脱放者以枉
[105-32b]
法論寺觀軍營勢家影蔽及投下冒收為户者依藏匿
論自首者免罪 諸告獲逃奴者於所将財物内三分
取一付告獲人充賞 諸逃奴拒捕不曽致傷人命者
杖一百七
   恤刑
諸獄囚必輕重異處男女異室毋或㕘雜司獄致其慎
獄卒去其虐提牢官盡其誠 諸在禁囚徒無親屬供
給或有親屬而貧不能給者日給倉米一升三升之中
[105-33a]
給粟一升以食有疾者凡油炭席薦之屬各以時具其
飢寒而衣糧不繼疾患而醫療不時致非理死損者坐
有司罪 諸各處司獄司看守囚徒夜支清油一斤
諸路府州縣但停囚去處於䑕耗糧内放支囚糧 諸
在禁無家屬囚徒嵗十二月至於正月給羊皮為披蓋
袴襪及薪草為暖匣熏炕之用 諸獄訟有必聽候歸
對之人召保知在如無保識有司給糧養濟勿寄養於
民家 諸流囚在路有司日給米一升有疾命良醫治
[105-33b]
之疾愈隨時發遣 諸獄醫囚之司命必試而後用之
若有弗稱坐掌醫及提調官之罪 諸獄囚病至二分
申報漸増至九分為死證若以重為輕以急為緩誤傷
人命者究之 諸獄囚有病主司驗實給醫藥病重者
去枷鎖杻聽家人入侍職事散官五品以上聽二人入
侍犯惡逆以上及强盜至死奴婢殺主者給醫藥而已
 諸有司在禁囚徒飢寒衣食不時病不督醫看候不
脱枷杻不令親人入侍一嵗之内死至十人以上者正
[105-34a]
官笞二十七次官三十七還職首領官四十七罷職别
叙記過 諸孕婦有罪産後百日決遣臨産之月聽令
召保産後二十日復追入禁無保及犯死罪者産時令
婦人入侍 諸犯死罪有親年七十以上無兼丁侍養
者許陳情奏裁 諸有罪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篤
廢殘疾罰贖者毎笞杖一罰中統鈔一貫 諸疑獄在
禁五年之上不能明者遇赦釋免
   平反
[105-34b]
諸官吏平反寃獄應賞者從有司保勘亷訪司體覆而
後議之其有冒濫不實者罪及保勘體覆官吏 諸路
府軍民長官因收捕反叛輒羅織平民强姦室女殺虜
人口財産并覆人之家其同僚能理平民之寃正犯人
之罪歸其俘虜活其死命者於本官上優陞一等遷用
凡職官能平反重刑一起以上陞等同 諸職官能平
反寃獄一起之上與減一資 諸路府曹吏能平反寃
獄者於各道宣慰司部令史補用
[105-35a]
 
 
 
 
 
 
 
 
[105-35b]
 
 
 
 
 
 
 
 元史巻一百五
[105-36a]
元史巻一百五考證
刑法志四諸子冒亡父官居職任事者杖七十七 按
 原刻脱亡字今據至正條格増
刑法志四一品至三品許用間金粧飾銀螭頭繡帶青
 幔 按三品原刻訛二品今據永樂大典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