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102-1a]
欽定四庫全書
元史卷一百二
明翰林學士亞中大夫知制誥兼修國史宋濓等修
志第五十
刑法
自古有天下者雖聖帝眀王不能去刑法以為治是故
道之以徳義而民弗従則必律之以法法復違焉則刑
辟之施誠有不得已者是以先王制刑非以立威乃所
[102-1b]
以輔治也故書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徳後世
専務黷刑任法以為治者無乃昧于本末輕重之義乎
歴代得失考諸史可見也元興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
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及世祖平宋疆理混一由
是簡除繁苛始定新律頒之有司號曰至元新格仁宗
之時又以格例條畫有闗于風紀者類集成書號曰風
憲宏綱至英宗時復命宰執儒臣取前書而加損益焉
書成號曰大元通制其書之大綱有三一曰詔制二曰條
[102-2a]
格三曰㫁例凡詔制為條九十有四條格為條一千一
百五十有一㫁例為條七百十有七大凢纂集世祖以
來法制事例而已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謂之
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謂之杖刑其徒法年數杖數
相附麗為加減鹽徒盜賊既决而又鐐之流則南人遷
于遼陽迤北之地北人遷于南方湖廣之鄉死刑則
有斬而無絞惡逆之極者又有凌遲處死之法焉葢古
者以墨劓剕宫大辟為五刑後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
[102-2b]
流死則備五刑之數元因之更用輕典葢亦仁矣世祖謂
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殺汝勿殺必遲回一二日
乃覆奏斯言也雖古仁君何以過之自後繼體之君惟
刑之恤凡郡國有疑獄必遣官覆訊而従輕死罪審錄
無寃者亦必待報然後加刑而大徳間王約復上言國
朝之制笞杖十減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不
當又加十也此其君臣之間唯知輕典之為尚百年之
間天下乂寕亦豈偶然而致哉然其弊也南北異制事
[102-3a]
類繁𤨏挟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比附用譎行私而兇
頑不法之徒又數以赦宥獲免至于西僧嵗作佛事㦯
恣意縱囚以售其奸宄俾善良者喑啞而飲恨識者病之
然則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緩弛而不知檢
也今按其實條例而次第之使後世有以考其得失作
刑法志
名列
五刑
[102-3b]
笞刑
七下 十七 二十七
三十七 四十七 五十七
杖刑
六十七 七十七 八十七
九十七 一百七
徒刑
一年杖六十七/一年半杖七十七/二年杖八十七/
[102-4a]
二年半杖九十七/三年杖一百七/
流刑
遼陽 湖北 迤北
死刑
斬 凌遲處死
五服
斬衰 三年/ 杖期/ 期/ 五月/ 三月/
子為父婦為夫之父之類
[102-4b]
齊衰 三年/ 杖期/ 期/ 五月/ 三月/
子為母婦為夫之母之類
大功 九月/ 長殤九月/ 中殤七月/
為同堂兄弟為姑母妹適人者之類
小功 五月/ 殤/
為伯叔祖父母為從兄弟之類
緦麻 三月/
為族兄弟為族曽祖父母之類
[102-5a]
十惡
謀反
謂謀危社稷
謀大逆
謂謀毁宗廟山陵及宫闕
謀叛
謂謀背國從偽
惡逆
[102-5b]
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
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之類
不道
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觧人造畜蠱毒壓魅
大不敬
謂盗大祀神御之物乗輿服御之物及偽造御寳
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御膳誤犯
食禁御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乗輿情理切害及
[102-6a]
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
不孝
謂詈言詛盟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異
財若供飬有闕居父母䘮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
吉聞祖父母父母䘮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
不睦
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
長小功尊屬
[102-6b]
不義
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
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䘮匿不舉哀作樂釋服從
吉及改嫁
内亂
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
議親
謂皇帝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
[102-7a]
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
議故
謂故舊
議賢
謂有大徳行
議能
謂有大才業
議功
[102-7b]
謂有大功勲
議貴
謂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
議勤
謂有大勤勞
議賓
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
贖刑附/
[102-8a]
諸牧民官公罪之輕者許罰贖
諸職官犯夜者贖
諸年老七十以上年幼十五以下不任杖責者贖
諸罪人癃篤殘疾有妨科决者贖
衛禁
諸掌宿衞三日一更直掌四門之鑰昏閉晨啟毋敢不
慎 諸欲言事人闌入宫殿呼冀上聞杖一百七發元
籍 諸擅帶刀闌入殿廷者杖八十七流逺 諸登皇
[102-8b]
城角樓因為盗者處死 諸闌入禁衛盗金玉寶器者
處死 諸輒入禁苑盗殺官獸者為首杖八十七徒二
年為従減一等並刺字知見不首者笞四十七掌門衛
受財縦放者五十七坐鋪守把軍人不訶問二十七
諸漢人南人投充宿衛士總宿衛官輒收納之並坐罪
諸大都上都諸城門夜有急務湏出入者遣官以夜
行象牙圓符及織成聖旨啟閉門尉辯騐明白乃許啟
雖有牙符而無織成聖旨者不論何人並勿啟違者處
[102-9a]
死
職制上
諸官府印章長官掌收次官封之差故即以牒發次官
次其下者第封之不得付其私人 諸郡縣城門鎻鑰
並従有司掌之 諸有司凡薦舉刑名出納等文字非
有故並湏圓署行之 諸職官到任距上司百里之内
者公叅百里之外者免上司輒非理徴㑹稽失公務者
禁之 諸内外百司呈署文字並須由下而上論定而
[102-9b]
後行之 諸省府以下百司凡行公務置朱銷簿按治
官以時考之 諸職司公坐同職者以先到任居上輒
越次而坐者正之 諸有司公事各官連銜申稟其上
司者並自書其名有故從對讀首領官代書之具述其
故于名下曺吏輒代書其名者罪之 諸職官受代聴
除之處従所便具載觧由私赴都者禁之 諸有司案
牘籍帳編次架閣各路提控案牘並架閣庫官與經歴
知事同掌之散府州縣知事提舉案牘都吏目典史掌
[102-10a]
之任滿相沿交割毋敢不慎 諸樞宻院行省文卷除
軍數及邉闗兵機不在考閱餘並従監察御史考閱之
諸職官承上司他委所治闕官者許回申不得擅令
首領官吏攝事 諸職官押運官物赴都除常所不差
者餘並置籍輪差徇私不均者罪其上司 諸吏員遷
調㢘訪司書吏奏差避道路府州縣吏避貫 諸有司
遺失印信隨即尋獲者罸俸一月追尋不獲者具申禮
部别鑄元掌印官觧職坐罪非獲元印不得給由求叙
[102-10b]
諸毁匿邉関文字者流 諸䝉古人居官犯法論罪
既定必擇䝉古官斷之行杖亦如之 諸四集賽及諸
王駙馬䝉古色目之人犯姦盗詐偽従大宗正府治之
諸以親女献當路權貴求進用已得者追奪所受命
仍沒入其家 諸官吏在任與親戚故舊及理應追往
之人追往者聴餘並禁之 諸職官到任輙受所部執
見儀物比受贓減等論 諸職官受部民事後致謝食
用之物者笞二十七記過 諸上司及出使官于使所
[102-11a]
受其燕享餽遺者准不枉法減二等論經過而受者各
減一等従䑓憲察之 諸職官及有出身人因事受財
枉法者除名不叙不枉法者殿三年再犯不叙無禄者
減一等以至元鈔為則枉法一貫至十貫笞四十七不
滿貫者量情㫁罪依例除名一十貫以上至二十貫五
十七二十貫以上至五十貫杖七十七一百貫之上一
百七不枉法一貫至二十貫笞四十七夲等叙不滿貫
者量情㫁罪觧見任别行求仕二十貫以上至五十貫
[102-11b]
五十七注邉逺一任五十貫以上至一百貫杖六十七
降一等一百貫以上至一百五十貫七十七降二等一
百五十貫以上至二百貫八十七降三等二百貫以上
至三百貫九十七降四等三百貫以上一百七除名不
叙 諸内外百司官吏受贓悔過自首無不盡不實者
免罪有不盡不實止坐不盡之贓若知人欲告而首及
以贜還主並減罪二等聞知他處事發首者計其日程
雖不知亦以知人欲告而首論詭名代首者勿聴犯人
[102-12a]
實有病故許親屬代首臺憲官吏受贓不在准首之限
有司受人首告者罪之 諸職官恐嚇有罪人求賂未
得財者笞二十七 諸告官吏贓有實取之者有為過
度人所諱而官吏初不知者有官吏已知而姑付過度
之家事畢而後取之者有夲未嘗言而故以錢物置人
家指作過度而誣陷人者止以錢物所在坐之與錢人
俱坐 諸職官但犯贓私有罪狀明白者停職聴㫁
諸奴賤為官但犯贓罪除名 諸職官犯贓生前贓狀
[102-12b]
明白雖死猶責家属納贓 諸官吏犯贓罪遇原免或
自首免罪過錢人即因人致罪不坐 諸官吏贓罰臺
官問者歸臺省官問者歸省 諸職官犯贓罪狀已明
反誣告臨問官者㫁後仍徒 諸官吏家人受贓減官
吏法二等坐官吏初不知及知即首官吏家人俱免不
即首官吏減家人法二等坐家人依夲法若官吏知情
故令家人受財官吏依夲法家人免坐官吏實不知者
止坐家人 諸職官受除未任因承差而犯贓者同見
[102-13a]
任論邉逺遷轉官已任而未受文憑犯贓者亦如之吏
未出職受贓者出職事發罷所受職 諸錢榖官吏受
贓不枉法者止計贓論罪不殿年叙 諸職官受贓聞
知事發回付到主同知人欲告自首論減二等科罪枉
法者降先職三等叙不枉法者觧職别叙 諸職官侵
用官錢者以枉法論雖㑹赦仍除名不叙 諸職官在
任犯贓被問贓狀已明而稱疾者停其職歸對 諸職
官所將親屬傔従受所部財而無入已之贓㑹赦還職
[102-13b]
諸外任牧守受贓被問垂成近臣奏徴入朝者執付元
問官 諸職官犯贓在逃者同獄成 諸職官受贓
丁憂終制日究問軍官不丁憂者不在終制之限 諸
職官犯贓已承伏㑹赦者免罪徴贓黜降如條未承伏
者勿論 諸職官受贓即改悔還主其主猶執告者勿
論 諸職官受財為人請託者計贓論罪 諸小吏犯
贓並断罪除名 諸庫子等職已有出身無添給禄米
者不與小吏犯贓同論 諸掾吏出身應入流或以職
[102-14a]
官轉補但犯贓並同吏員坐除名府州縣首領官非朝
命者同吏員 諸吏員取受非真犯者不除名 諸流
外官越受民詞者笞一十七首領官二十七記過諸
臨民官于無職田州縣虚徴其入于民者㫁罪觧職記
過 諸職司頻入茶酒市肆及倡優之家者㫁罪罷職
諸監臨官私役弓手笞二十七三名已上加一等占
騎弓手馬笞一十七並記過各夲管官吏輒應付者各
減一等 諸内外官吏稱疾病滿百日者作闕期年後
[102-14b]
任 諸職官連犯二罪輕罪已斷重罪始發罪従已㫁殿降
従後發 諸有過被問詐死逃罪者杖六十七有官
者罷職不叙贓多者従重論 諸行省以下大小司存
長官非理折辱其首領官者禁之首領官有過失聴申
上司不得擅問長官處決不公首領官執覆不従許直
申上司 諸隨朝官無故不公聚者坐罪選待 諸職
官已受宣勑以地逺官卑輙稱故不赴者奪所受命謫
種田或在任詐稱病而去者三年後降二等叙其同僚
[102-15a]
徇私與文書者降一等叙 諸受命職官闕期已及
或有辨證勾稽䘮葬疾病公私諸務妨阻不能之任者
具始末詣夲處有司自陳保勘給據再叙並任元注地
方有司保勘不實者並坐之 諸受除官員闕次未及
輒先往任所居住守代者従木管上司究之 諸各衙
門輒將聴除及罷閑無祿私己之人差遣者禁 諸職
官親死不奔喪杖六十七降先職二等雜職叙未終喪
赴官笞四十七降一等終制日叙若有罪詐稱親喪杖
[102-15b]
八十七除名不叙親久没稱始死笞五十七觧見任雜
職叙凡不丁父母憂者罪與不奔喪同 諸官吏私罪
被逮無問已招未招罹父母大故者聼其奔赴丁憂終制
日追問公罪並矜恕之 諸職官父母亡匿喪縦宴樂
遇國哀私家設音樂並罷不叙 諸外任官員謁告應
有假故具曺狀報所屬仍置籍以記之有託故者風憲
官糾而罪之 諸官吏遷葬祖父母父母給假二十
日並除馬程日七十里限内俸錢仍給之違限不至者
[102-16a]
勒停 諸職官任滿觧由應給而不給不應給而給及
有過而不開寫者罪及有司觧由到部增損功罪不以
實者亦如之 諸罷免官吏叙復給由而匿其過名者
罪及初給由有司 諸匿過求仕已除事覺者笞四十
七追奪不叙 諸職官年及致仕而不知止者㢘訪司
糾黜之 諸職官被罪理算殿年以被問停職月日為
始 諸逺方官員親年七十以上者許元籍有司保勘
量注近闕便養冒濫者坐罪 諸職官沒於王事者其
[102-16b]
應繼之人降二等䕃叙 諸内外百司五品以上進上
表章並以䝉古字書毋敢不敬仍以漢字書其副 諸
内外百司凡進賀表箋繕寫謄籍印識各以式其輒犯
廟諱御名者禁之 諸内外百司應出給劄付有額設
譯史者並以䝉古字書冩 諸内外百司有兼設䝉古回
回譯使者每遇行移及勘合文字標譯闗防仍兼用
之 諸内外百司公移尊卑有序各有定制惟執政出
典外郡申部公文書姓不書名 諸人臣口傳聖旨行
[102-17a]
事者禁之 諸大小機務必由中書惟樞宻院御史臺
徽政宣政諸院許自言所職其餘不由中書而輒上聞
既上聞而又不由中書徑下所司行之者以違制論所
司亦不稟白而輒受以行之者従監察御史㢘訪司糾
之 諸中書機務有泄其議者量所泄事聞奏論罪
諸省部官名隸宿衞者晝出治事夜入畨直 諸檢校
官勾檢中書及六曺之務其有稽違省掾呈省論罰部
吏就録罪名開呈 諸行省擅役軍人營繕雖公廨不
[102-17b]
奏請猶議罪 諸行省擅役軍人非軍情者禁之 諸
行省長官二員給金虎符典軍惟雲南行省官皆給符
諸各處行省所轄軍官軍情怠慢從提調軍馬長官
㫁遣其餘雜犯受宣官以上咨稟受勑官以下就㫁
諸行省嵗支錢糧各處正官季一照勘嵗終㑹其成
行省以式稽考濫者徴之實者籍之總其槩咨都省臺
憲官閱實之 諸方靣大臣受金縦賊成亂者斬其佐
受金或阿順不能匡正並坐罪㑹赦仍除名 諸樞宻
[102-18a]
院及各省所部軍官其麾下征者戍者出者處者饑寒
不贍役使不均代以私人舉債倍息在家曰逃有力曰
乏惟單窮是使惟貨賄是圗以苦士卒以耗兵籍百户
有罪罪及千户千户有罪罪及萬户萬户有罪従樞宻
院及行省帥府以其狀聞隨事論罪 諸宣徽院所抽
分馬牛羊官嚴其程期制其供億謹其鈐束之法以譏
察之其有欺官擾民者㢘訪司糾之 諸翰林院應譯
寫制書必呈中書省共議其槀其文卷非邉逺軍情重
[102-18b]
事並従監察御史考閱之 諸宣政院文卷除修佛事
不在照制外其餘文卷及所隸内外司存並照刷之
諸徽政院及齊哩克昆人舊設諸府司文卷並従臺憲
照刷 諸臺官職掌飭官箴稽吏課内秩羣祀外察行
人與聞軍國奏議理達民庻寃辭凡有司刑名賦役銓
選㑹計調度徴收營繕鞫勘審訊勾稽及庶官㢘貪厲
禁張弛編民惸獨流移强暴兼并悉糾舉之 諸行臺
官主察行省宣慰司以下諸軍民官吏之作姦犯科者
[102-19a]
窮民之流離失業者豪强家之奪民利者按察官之不
稱職任者餘視内臺立法同 諸御史臺所轄各道憲
司民有寃滯赴愬於臺者咸著于籍嵗終則會以考其
各道之殿最而黜陟之 諸臺憲所察天下官吏贓汚
欺詐稽違罪入於刑書者嵗㑹其數及其罪狀上之藏
於中書 諸内外臺嵗遣監察御史刷磨各省文卷并
察各道㢘訪司官吏臧否官弗稱者呈臺黜罸吏弗稱
者就罷之 諸風憲薦舉必考其最績彈劾必著其罪
[102-19b]
狀舉劾失當並坐之 諸殿中侍御史凡遇廷臣奏事
必隨入内在廷有不可與聞之人即糾斥之朝㑹祭祀
一切行禮失儀越次及託故不至者即糾罰之文武百
官謁假事故三日以外者以曺狀報之凡官府剏置百
官禮任事被差往還報曺狀並同 諸㢘訪分司官每
季孟夏初旬出録囚仲秋中旬出按治眀年孟夏中旬
還其憚逺違期託故避事者従監察御史劾之 諸廉
訪司分巡各路軍民官吏有過得罪狀明白者六品以
[102-20a]
下牒總司論罪五品以上申臺聞奏 諸㢘訪司官擅
封㸃軍器庫者笞三十七觧職别叙 諸官吏受贓事
主雖不告言監察御史㢘訪司察之實者糾之 諸行
省官及首領官受賂隨省㢘訪司察知者上之臺已下
就問 諸行省理問所見問公事㢘訪司輒逮問者禁
之 諸職官受贓㢘訪司必親臨聴决有必不能親臨
者摘敵品有司老成㢘能正官問之 諸被按官吏有
寃抑者詣御史臺陳理所言實罪被告所言虛罪告者
[102-20b]
仍加等其有故摭按問官吏以事者禁之 諸按問職
官贓毋遽施刑惟衆證已明而不欵伏者加刑問之軍
官則先奪所佩符而問之 諸風憲官吏但犯贓加等
㫁罪雖不枉法亦除名 諸方面之臣入覲輒斂所部
官吏俸錢備禮物者禁之違者罪之 諸湖南北江西
兩廣接境溪洞蠻獠竊發諸監臨禁治不嚴及故縦者
軍官笞三十七管民官二十七並削所受階一等記過
諸邉隅鎮守不嚴他盗輒入境殺掠者軍官坐罪民
[102-21a]
官不坐 諸軍民官鎮撫邉陲三年無嘯聚之盜者民
官減一資軍官陞散官一階五年無者軍民官各陞散
官一等 諸郡縣版籍所司謹庋置之正官相沿革之
諸勸農官每嵗終則上其所治農桑水利之成績於
本屬上司本屬上司㑹所部之成績以上于大司農若
部部考其勤惰成否以上于省而殿最之其在官怠其
事隳其法者罪之 諸職官行田受民户齊斂錢者以
一多科㫁 諸受財占民差徭者以枉法論 諸額課
[102-21b]
所在管民正官董其事若以他故出次官通攝之 諸
額收錢糧各䖏計吏嵗一詣省㑹之有齊斂者従案治
官舉劾 諸郡縣嵗以三限徴收稅糧初限十月終中
限十一月終末限十二月終違者初限笞四十再犯杖
八十但結攬及自願與結攬人等並沒入其家財仍依
元科之數倍徴之若不差正官部糧而以權官部之或
致失䧟及輸不足者達嚕噶齊管民官同坐 諸州縣
義倉糧數不實監臨失舉察者罪之 諸職官於禁刑
[102-22a]
之日決㫁公事者罸俸一月吏笞二十七記過 諸有
司斷諸小罪輒以杖頭非法杖人致死罪坐判署官吏
諸曾訴官吏之人有罪其被訴官吏勿推 諸有司
輒慿妄言帷薄私事逮繫人者笞四十七觧職期年後
叙 諸職官得代及休致凡有追奪並同見任其婚姻
田債諸事止於子孫弟侄陳訴有司輒相侵凌者究之
諸職官吿吏民毁罵非親聞者勿問違者罪之 諸
職官聴訟者事闗有服之親并婚姻之家及曾受業之
[102-22b]
師與所讐嫌之人應回避而不迴避者各以其所犯坐
之有輒以官法臨决尊長者雖㑹赦仍觧職降叙 諸
有司事闗䝉古軍者與管軍官約㑹問 諸管軍官鄂
囉官及鹽運司打補鷹坊軍匠各投下管領諸色人等
但犯强竊盜賊偽造寶鈔畧賣人口發塜放火犯姦及
諸死罪並従有司歸問其鬪訟婚田良賤錢債財産宗
従繼絶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従夲管理問若事闗
民户者従有司約㑹歸問並従有司追逮三約不至者
[102-23a]
有司就便歸㫁 諸州縣鄰境軍民相闗詞訟元告就
被論官司歸㫁不在約㑹之例㫁不當理許赴上司陳
訴罪及元㫁官吏 諸僧道儒人有争有司勿問止令
三家所掌㑹問 諸哈達大師止令掌教念經回回人
應有刑名户婚錢糧詞訟並従有司問之 諸僧人但
犯姦盜詐偽致傷人命及諸重罪有司歸問其自相爭
告従各寺院住持夲管頭目歸問若僧俗相爭田土與
有司約㑹約㑹不至有司就便歸問 諸各寺院稅糧
[102-23b]
除前宋所有常住及世祖所賜田土免納稅糧外已後
諸人布施并已力典賣者依例納糧 諸管民官以公
事攝所部並用信牌其差人擾衆者禁之 諸掩骼埋
胔有司之職或饑嵗流莩或中路暴死無親屬收認應
聞有司檢覆者檢覆既畢就付地主鄰人收𦵏不湏檢
覆者亦就收葬 諸救災䘏患鄰邑之禮嵗飢輒閉糴
者罪之 諸郡縣災傷過時而不申或申不以實及按
治官不以時檢踏皆罪之 諸蟲蝗為災有司失捕路
[102-24a]
官各罰俸一月州官各笞一十七縣官各二十七並記
過 諸水旱為災人民艱食有司不以時申報賑䘏以
致轉徙饑莩者正官笞三十七佐官二十七各觧見任
降先職一等叙 諸有司檢覆灾傷或以熟作荒或以
可救為不可救一頃已上者罰俸二十頃已上者笞一
十七二百頃已上者笞二十七五百頃已上者笞三十
七惟以荒作熟抑民納糧者笞四十七罷之託故不行
妨誤檢覆者笞三十七 諸義夫節婦孝子順孫節行
[102-24b]
應旌表者從所屬有司舉之監察御史㢘訪司察之但
有冒濫罪及元舉 諸賜髙年帛應受賜而有司不以
實報者正官笞四十七觧職别叙 諸州縣舉茂異秀
才非經監察御史㢘訪司體察者不得開申 諸民犯
弑逆有司稱故不聴理者杖六十七觧見任殿三年雜
職叙 諸檢屍有司故遷延及檢覆牒到不受以致屍
變者正官笞三十七首領官吏各四十七其不親臨或
使人代之以致增減不實移易輕重及初覆檢官相符
[102-25a]
同者正官隨事輕重論罪黜降首領官吏各笞五十七
罷之仵作行人杖七十七受財者以枉法論 諸有司
在監囚人因病而死虛立檢屍文案及闗覆檢官者正
官笞四十七觧職别叙已代㑹赦者仍記其過 諸職
官覆檢屍傷屍已焚瘞止傅㑹初檢申詳者觧職别叙
若已改除仍記其過 諸藩王及軍馬經過郡縣委積
館勞並許於應給官物内支遣隨申行省知㑹或擅移
易齊斂者禁之 諸郡縣非遇聖旨令旨諸王鮒馬大
[102-25b]
臣經過官吏並免郊迎妨奪公務仍不得贐以錢物按
治官常糾察之 諸職官但犯軍情違誤受𠡠官各路
就㫁受宣官従都省行省處分其餘公罪各路並不得
輒㫁 諸部送囚徒中路所次州縣不寄囚於獄而監
收旅舍以致反禁而亾者部送官笞三十七還職夲處
防䕶官笞四十七就責捕賊仍通記過名 諸有司各
處遞至流囚輒主意故縦者杖六十七觧職降先品一
等叙刑部記過 諸和顧和買依時置備對物給價官
[102-26a]
吏權豪因縁結攬營私害公者罪之 諸有司和買諸
物多餘估計分受其價者凖盜官錢論不分受以冒估
多寡論監臨及當該官吏詭名申納者物價全沒之尅
落價鈔者準不枉法贓論不即支價者臺憲官糾之
諸職官輒以親故人事之物為散之民鳩斂錢財者計
其時直以餘利為坐減不枉法贓二等科罪錢物各歸
其主諸職官私用民力者笞二十七記過追顧直給
其民諸尅除所屬官吏俸錢為公用及備進上禮物
[102-26b]
既去職者並勿論 諸在任官斂屬吏俸贈去官者笞
四十七還職 諸職官輒借騎所部内驛馬者笞三十
七降先職一等叙記過 諸職官於所部非親故及理
應往復之家輒行慶吊之禮者禁之違者罪之
元史卷一百二
[102-27a]
元史卷一百二考證
刑法志一諸官吏在任與親戚故舊及理應追往之人
追往者聼餘並禁之 按至正條格至元三十一年
定諸官吏在任部下情禮數除親戚故舊及理應追
徃之人外餘皆禁止如違隨其輕重斟酌追㫁原刻
理訛禮今據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