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103-1a]
欽定四庫全書
元史卷一百三
明翰林學士亞中大夫知制誥兼修國史宋濓等修
志第五十一
刑法二
職制下
諸職官户在軍籍管軍官輒追逮其身者禁之 諸中
外大小軍官不能以法撫循軍人而又害之者從監察
[103-1b]
御史㢘訪司糾察之行省官及宣慰司元帥府官無故
以軍官自衛者亦如之 諸軍官不法各處憲司就問
之樞府不得委官同問 諸管軍官輒以所佩金銀符
充典質者笞五十七降散官一等受質者減二等 諸
軍官犯贓應罷職殿降者上所佩符再叙日給之 諸
軍官役使軍人萬户八名千户減萬户之半彈壓減千
户之半過是數者坐罪 諸軍官驅役軍人致死非命
者量事斷罪並罷職徵燒埋銀給苦主 諸管軍官擅
[103-2a]
放正軍及分受雇役錢者以枉法論除名不叙 諸管
軍官吏尅除軍人衣糧鹽菜錢并全未給散會赦尅除
已招者追給未招者免徵未給散者給散其私役軍人
官牛帶種官地并管民官占種官地所收子粒已招者
追沒未招者免徴 諸軍官役其出征軍人家屬又借
之錢而多取息者並坐之 諸軍官輒縱軍人誣民以
罪嚇取錢物而分贓自厚者計贓科罪除名不叙 諸
民間失火鎮守軍官坐視不救而反縱軍剽掠者從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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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官糾之 諸軍官輒斷民訟者禁之違者罪之 諸
軍官挾仇犯分輒持刃欲殺連帥者杖六十七解職别
叙 諸投下官吏受贓與常選官同論 諸投下雜職
犯贓罪者罷之不以常調殿降論 諸投下妄稱上㫖
影占民站除其徭役故縱為民害者杖七十七沒其家
財之半所占民杖一百七還元籍 諸王傅文卷監察
御史考閲與有司同 諸位下置財賦營田等司嵗終
則會㑹畢從㢘訪司考閲之 諸投下輕重囚徒並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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㢘訪司審錄 諸藩邸事務大者奏裁小者移中書擅
以教令行者禁之 諸倉庾官吏與府州司縣官吏人
等以百姓合納稅糧通同攬納接受折價飛鈔者十石
以上各刺面杖一百七十石以下九十七官吏除名不
叙退閑官吏豪勢富户行舖人等違犯者十石之上杖
九十七十石之下八十七其舖糧官吏知情分受笞五
十七除名不叙有失覺察者監臨部糧官吏二十七府
州總部糧官吏一十七若能捕獲犯人者與免本罪若
[103-3b]
倉官人吏等盜糶官糧與攬納飛鈔同論知情糴買十
石以上杖一百七十石之下九十七其漕運官吏有失
覺察者驗糧數多寡治罪其盜糶糧價結攬飛鈔追徵
沒官正糧於倉官并結攬糴買人均徵還官 諸倉庫
官吏人等盜所主守錢糧一貫以下決五十七至十貫
杖六十七每二十貫加一等一百二十貫徒一年每三
十貫加半年二百四十貫徒三年三百貫處死計贓以
至元鈔為則諸物以當時價估折計之 諸倉庫官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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庫子攢典斗脚人等侵盜移易官物匿不舉發者與犯
人同罪失覺察者減犯人罪四等 諸倉庫錢糧出納
所設首領官及提舉監支納以下攢典合千人以上互
相覺察若有違法短少一體均陪任内收支錢糧正收
倒除皆完方許給由 諸典守鈔庫官巳倒昏鈔不用
退印笞五十七解見任提調官失計㸃笞一十七並記
過名 諸鈔庫官輒以自已昬鈔詭名倒換者笞三十
七記過 諸平準行用庫倒換昏鈔多取工墨錢庫官
[103-4b]
知而不曽分贓者減一等並解職别叙主謀又受贓者
以枉法論除名不叙 諸白紙坊典守官私受桑楮皮
折價者計贓以枉法論除名不叙仍追贓收買本色還
官 諸京倉受糧部官董之外倉收糧州縣長官董之
收不如法致腐敗者按治官通究之 諸倉官委任親
屬為家丁致盜糶官糧者笞五十七解職殿叙同僚相
容隠四十七解職 諸倉官輒翻釘官斛多收民租主
謀者笞五十七同僚初不知情既知而不能改正者三
[103-5a]
十七並解職别叙 諸京師毎日散糶官米人止一斗
權豪勢要及有祿之家輒糴買者笞二十七追中統鈔
二十五貫付告人充賞 諸官局造作典守輒尅除材
料者計贓以枉法論除名不叙 諸運司辦課官取受
事發辦課畢日追問受代離職者就問之 諸鹽場官
勘問犯人致死者從轉運司差官攝其職發犯人歸有
司 諸税務官輒以民到務文契枉作匿稅私其罰錢
者以枉法論除名不叙 諸財賦總管淘金提舉司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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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有䕶持制書事應糾劾者監察御史亷訪司準法行
之 諸守庫藏軍官夜不直宿致有盜者笞二十七還
職捕盜不獲者圍宿軍官軍人追陪所失物貨俟獲盜
徵贓給還若遇强劫軍官軍人力所不及者不在追斷
之限 諸雜造局院輒與諸人帶造軍器者禁之 諸
兩浙財賦府𨽻徽政者掌治錢榖造作嵗終報成以次
年正月至于二月從亷訪司稽其文書違者糾之 諸
有司橋梁不修道塗不治雖修治而不牢强者按治及
[103-6a]
監臨官究治之 諸有司不以時修築隄防霖雨既降
水潦並至漂民廬舎溺民妻子為民害者本郡官吏各
罰俸一月縣官各笞二十七典史各一十七並記過名
諸漕運官輒拘括水陸舟車阻滯商旅者禁之 諸
漕運官輒受贓縱水手人等以稻糠盜換官糧者以枉
法計贓論罪除名不叙 諸海道都漕運萬户府所轄
千户已下有罪萬户問之萬户有罪行省問之徇情者
監察御史亷訪司察之漕事畢然後㢘訪司考其案牘
[103-6b]
諸海道運糧船户盜糶官糧詐稱遭風覆沒者計贓
刺斷雖㑹赦仍刺之 諸使臣行李托克托和斯及驛
吏輒搜檢者禁之 諸使臣行槖過重壓損驛馬托克
托和斯與使臣交贈為好不以法稱盤者笞二十七記
過 諸急遞鋪輒開所遞實封文書妄入無名文字者
笞五十七 諸急遞鋪每上下半月府州判官縣主簿
親臨撿視所遞文字但有稽違磨擦沉匿鋪司鋪兵即
驗事重輕論罪各路正官一員總之㢘訪司察之其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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弗職親臨官初犯笞一十七再犯加一等三犯呈省别
議總提調官減親臨官一等每季具申上司有無稽違
仍於各官任滿日解由開冩而黜陟之 諸使臣輒騎
壊駒馬者取與各笞五十七及以車易馬者俱坐之
諸公主下嫁迎送往還並不得由傳置 諸使臣在城
輒騎占驛馬者禁之違者罪之 諸驛使在路奪回馬
易所乘馬馳至死者償其直若以私事故選良馬馳至
死者笞二十七仍償其直 諸使臣多取分例笞一十
[103-7b]
七追所多還官記過使還人員除軍情急務外日不過
三驛驛官仍於闗文標冩起止程期違者各笞二十七
再犯罷役 諸乘驛使臣或枉道營私橫索祗待或訪
舊逸遊餓損馬乘並申聞斷治 諸使臣枉道馳驛者
笞五十七托克托和斯擅依隨給驛者依例科罰諸
驛使詐改公牒多起馬者杖八十七其部押官馬輒夾帶
私馬多取草料者并沒入其私馬 諸朝廷軍情大事
奉㫖遣使者佩以金字圓符給驛其餘小事止用御寳
[103-8a]
聖㫖諸王公主駙馬亦為軍情急務遣使者佩以銀字
圓符給驛其餘止用御寳聖㫖若濫給者從臺憲糾察
之 諸髙麗使臣所帶徒從來則俱來去則俱去輒留
中路郡邑買賣者禁之易馬出界者禁之 諸出使官
員所至輙受官吏筵宴及官吏輒相邀請並從風憲糾
察 諸使臣所過州縣無故不得入城有故入城者止
於公館安宿輒宿於官民之家者從風憲糾之 諸遣
使開讀詔書所過州郡就便開讀者聽非所經由而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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往者禁之若本宗事須親往者不在此限 諸使臣所
至之處有親戚故舊禮應追往者聽 諸受命出使還
匿給驛文字符節及錫貢之物久不進者杖六十七記
過 諸進表使臣五日外不還職托故稽留他有營者
止所給驛籍其姓名罷黜之 諸出使郡國使事之外
毋有所與有必須上聞者實封以聞 諸銜命出使輒
将有司刑囚審斷者罪之 諸奉使循行郡縣有告亷
訪司官不法者若其人嘗為風憲所黜罷則與監察
[103-9a]
御史雜問之餘聽專問 諸官吏公差輒受人贐行禮
物者隨事論罪官還職吏發隣道貼補 諸捕盜境内
若失過盜賊却獲他境盜賊許令功過相補如獲他境
强盜或偽造寳鈔二起各准境内强盜一起無强者准
竊盜二起如獲竊盜准亦如之如境内無失但獲强竊
盜賊依例理賞若應捕之人及事主等告指捕獲者不
賞 諸捕盜官不得差遣違者臺憲官糾之 諸捕盜
官任内失過盜賊除獲别境盜準折外三限不獲强盜
[103-9b]
三起竊盜五起各笞一十七强盜五起竊盜十起各笞
二十七强盜十起竊盜十五起各笞三十七鎮守軍官
一體捕限者同罪親民提控捕盜減罪二等其限内獲
賊及半者免罪若諸人獲盜應賞者賞之 諸南北兵
馬司職在廵警非違捕逐盜賊輒理民訟者禁之 諸
南北兵馬司罪囚八十七以下決遣應刺配者就刺配
之 諸各路在城錄事錄判分番巡捕若有失盜止坐
巡捕官 諸職官非應捕之人告獲反賊者陞二等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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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告獲强盜每名官給賞錢至元鈔五十貫竊盜二
十五貫親獲者倍之獲强盜至五人與一官 諸捕獲
弑逆兇徒比獲强盜給賞 諸隨處鎮守軍官軍人親
獲强竊盜賊者減半給賞 諸郡城失盜一年不獲者
勒巡軍陪償所盜財物其敢差占巡軍者禁之 諸捕
盜官捕獲强竊盜賊不即牒發淹禁死亡者杖七十七
罷職 諸盜牛馬悔過放還者以竊盜已行不得財論
不徵倍贓賞錢有司輒以常盜刺斷者以刑名違錯科
[103-10b]
罰 諸捕盜官輒受人遞至匿名文字枉勘平人為盜
致囚死獄中者杖九十七罷職不叙正問官六十七降
先職二等叙首領官笞四十七注邉逺一任承吏杖六
十七罷役不叙主意寫匿名文書者杖一百七流逺遞
送匿名文書者減二等受命主事遞送者減三等 諸
捕盜官搜捕逆賊輒将平人審問蹤跡乗怒毆之邂逅
致死者杖六十七解職别叙記過徵燒埋銀給苦主
諸捕盜官受財故縱賊囚者與犯人同罪已敗獲者徒
[103-11a]
杖並減一等 諸父有罪不坐其子兄有罪不坐其弟
諸大宗正府理斷人命重事必以漢字立案牘以公
文移憲臺然後監察御史審覆之 諸有司非法用刑
者重罪之已殺之人輒臠割其肉而去者禁之違者重
罪之 諸鞫獄不能正其心和其氣感之以誠動之以
情推之以理輒施以大披挂及王侍郎繩索并法外慘
酷之刑者悉禁止之 諸鞫問罪囚除朝省委問大獄
外不得寅夜問事㢘訪司察之 諸各路推官專掌推
[103-11b]
鞫刑獄平反寃滯董理州縣刑名之事其餘庶務毋有
所與按治官嵗錄其殿最秩滿則上其事而黜陟之凡
推官若受差不聞上司輒離職者亦坐罪 諸處斷重
囚雖叛逆必令臺憲審錄而後斬於市曹 諸内外囚
禁從各路正官及監察御史亷訪司以時審錄輕者斷
遣重者結案其有寃滯就糾察之 諸正䝉古人除犯
死罪監禁依常法有司毋得拷掠仍日給飲食犯真姦
盜者解束帶佩囊散收餘犯輕重者以理對證有司勿
[103-12a]
執拘之逃逸者監收 諸奏決天下囚值上怒勿輒奏
上欲有所誅必遲回一二日乃覆奏 諸有司因公依
理決罰邂逅身死者不坐 諸累過不悛年七十以上
應罰贖者仍減等科決 諸犯罪二罪俱發以重者論
罪等從一若一罪先發已經論決餘罪後發其輕若等
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罪以充後數 諸職官輒以
微故乗怒不取招詞斷決人邂逅致死人誘苦主焚瘞
其屍者笞五十七解職别叙記過 諸鞫獄輒以私怨
[103-12b]
暴怒去衣鞭背者禁之 諸鞫問囚徒重事須加拷訊
者長貳僚佐㑹議立案然後行之違者重加其罪 諸
弓兵祗候獄卒輒毆死罪囚者為首杖一百七為從減
一等均徵燒埋銀給苦主其枉死應徵倍贓者免徵
諸有司輒收禁無罪之人者正官並笞一十七記過無
招枉禁致自縊而死者笞三十七期年後叙 諸有司
輒将無辜枉禁瘐死者解職降先品一等叙 諸有司
承告被盜輒将警迹人非理枉勘身死却獲正賊者正
[103-13a]
問官笞五十七解職期年後降先職一等叙首領官及
承吏各五十七罷役不叙均徵燒埋銀給苦主通記過
名 諸有司受財故縱正賊誣執非罪非法拷訊連逮
妻子銜寃赴獄事未曉白身已就死正官杖一百七除
名佐官八十七降二等雜職叙仍均徵燒埋銀 諸有
司故入人罪若未決者及囚自死者以所入罪減一等
論入人全罪以全罪論若未決放仍以減等論 諸故
出人之罪應全科而未決放者從減等論仍記過 諸
[103-13b]
失入人之罪者減三等失出人罪者減五等未決放者
又減一等並記過 諸有司失出人死罪者笞五十七
解職期年後降先品一等叙記過正犯人追禁結案
諸有司輒将革前雜犯承問斷遣者以故入論 諸監
臨挾仇違法枉斷所監臨職官者抵罪不叙 諸審囚
官强愎自用輒将䝉古人刺字者杖七十七除名将已
刺字去之 諸為盜並從有司歸問各投下輒擅斷遣
者坐罪 諸鬬毆殺人無輕重並結案上省部詳讞有
[103-14a]
司輒任情擅斷者笞五十七解職期年後降先品一等
叙 諸禁囚因械梏不嚴致反獄者直日押獄杖九十
七獄卒各七十七司獄及提牢官皆坐罪百日内全獲
者不坐 諸罪在大惡官吏受贓縱令私和者罷之
諸司獄受財縱犯姦囚人在禁疎枷飲酒者以枉法科
罪除名 諸流囚强盜持仗不曾傷人但得財若得財
至二十貫為從不持仗不曾傷人得財四十貫為從及
竊盜割車剜房傷事主為從不曾傷事主但曾得財不
[103-14b]
曾得財内有舊賊初犯齊喇司盜駞馬牛為從畧賣良
人為奴婢一人詐雕都省行省印套畫省官押字動支
錢糧干碍選法或妄造妖言犯上並杖一百七流尼魯
罕初犯盜駞馬牛為首及盜財三百貫以上盜財十貫
以下經斷再犯發塜開棺傷屍内應流者挑剜裨湊寳
鈔以真作偽再犯知情買使偽鈔三犯並杖一百七發
肇州屯種 諸犯罪流逺逃歸再獲仍流若中路遭亂
而逃不再犯及已老病并㑹赦者釋之 諸流囚居役
[103-15a]
非遇元正寒食重午等節並勿給假 諸配役囚徒遇
閏月通理之 諸應徒流未行㑹赦者釋之已行未至
㑹赦者亦釋之 諸囚徒配役役所停罷者㑹赦免放
諸有罪奉㫖流逺雖㑹赦非奏請不得放還 諸徒
罪晝則帶鐐居役夜則入囚牢房其流罪發各處屯種
者止令監臨關防屯種 諸流逺囚徒惟女直髙麗二
族流湖廣餘並流尼魯罕及取海青之地 諸徒流無
配役之所者發鹽司居役 諸主守失囚者減囚罪三
[103-15b]
等長押流囚官中路失囚者視提牢官減主守罪四等
既斷還職 諸大小刑獄應監繫之人並送司獄司分
輕重監收 諸掌刑獄輒縱囚徒在禁飲博及帶刀刃
紙筆陰陽文字入禁者罪之 諸獄具枷長五尺以上
六尺以下濶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死罪重二
十五斤徒流二十斤杖罪一十五斤皆以乾木為之長
濶輕重各刻誌其上杻長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横
三寸厚一寸鎻長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鐐連環重
[103-16a]
三斤笞大頭徑二分七釐小頭徑一分七釐罪五十七
以下用之杖大頭徑三分二釐小頭徑二分二釐罪六
十七以上用之訊杖大頭徑四分五釐小頭徑三分五
釐長三尺五寸並刋削節目無令筋膠諸物装釘應決
者並用小頭其決笞及杖者臋受拷訊者臋若股分受
務令均停 諸郡縣佐貳及幕官每月分番提牢三日
一親臨㸃視其有枉禁及淹延者即舉問月終則具囚
數牒次官其在上都囚禁從留守司提之 諸南北兵
[103-16b]
馬司每月分番提牢仍令提控案牘兼掌囚禁 諸鹽
運司監收鹽徒每月佐貳官分番董視與有司同 諸
内郡官仕雲南者有罪依常律土官有罪罰而不廢
諸左右兩江所部土官輒興兵相讎殺者坐以叛逆之
罪其有妄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有司受財妄聽者以
枉法論 諸土官有能愛撫軍民境内寧謐者三年一
次保勘陞官其有勲勞及應陞賞承襲文字至帥府輒
非理疏駁故為難阻者罷之
[103-17a]
祭令
諸國家有事郊廟凡獻官及百執事之人受誓戒之後
散齊宿於正寢致齊宿於祀所散齊日治事如故不弔
喪問疾不作樂不判署刑殺文字不決罰罪人不與穢
惡事致齊日惟祀事得行餘悉禁之 諸嶽鎮名山國
家之所秩祀小民輒僭禮犯義以祈禱䙝瀆者禁之
諸五嶽四瀆五鎮國家秩祀有常諸王公主駙馬輒遣
人降香致祭者禁之 諸郡縣宣聖廟凡官員使臣軍
[103-17b]
馬輒敢館穀於内有司輒敢聽訟宴飲於内工官輒敢
營造於内並行禁之諸書院同 諸毎月朔望郡縣長
吏率其叅佐僚屬詣孔子廟拜謁禮畢從學官升堂講
説其鄉村市鎮亦擇有學問徳行可為師長者於農隙
之時以教導民其有視為迂緩而不務者糾之
學規
諸䝉古漢人國子監學官任内驗其教養出格生員多
寡以為陞遷博士教授有闕從監察御史舉之其不稱
[103-18a]
職者黜之坐及元舉之官 諸國子生悖慢師長及行
禮失儀言行不謹講誦不熟功課不辦無故廢學有故
不告輒出告假違限執事失悮忿戾鬬爭並委正錄糾
舉除悖慢師長别議叙者初犯戒諭再犯三犯酌量責
罰其厨人僕夫門子常切在學供給使令違者就便決
責 諸國學居首善之地六館諸生以次陞齊毋或躐
等其有未應陞而求陞及曽犯學規者輕者降之重者
黜之其教之不以道者監察御史糾之 諸國子監私
[103-18b]
試積分生員其有不事課業及一切違戾規矩初犯罰
一分再犯罰二分三犯除名已補髙等生員其有違戾
規矩初犯殿試一年再犯除名並從學正錄糾舉正錄
知見不糾舉者從本監議罰在學生員嵗終實厯坐齋
不滿半周嵗者並除名除月假外其餘告假不用凖算
學錄嵗終通行考較漢人生貟三年不能通一經及不
肯篤勤者勒令出學 諸奎章閣授經郎生貟每月朔
望上弦下弦給假四日當入宿衞者給假三日餘有故
[103-19a]
須請假者於授經郎稟説附厯給假無故不入學第一
次罰當日㑹食第二次於師席前罰拜及當日會食第
三次於學士院及師席前罰拜及當日會食三次不改
奏聞懲戒黜退 諸隨路學校計其錢糧多寡養育生
徒提調正官時一詣學督視必使課講有程訓迪有法
賞勤罰隋作成人材其學政不舉者究之 諸教官在
任侵盜錢糧荒廢廟宇教養無實行止不臧有忝師席
從亷訪司糾之任滿有司輒朦朧給由者究之 諸贍
[103-19b]
學田土學官職吏或賣熟為荒減額收租或受財縱令
豪右占佃䧟沒兼并及巧名冒支者提調官究之 諸
貧寒老病之士必為衆所尊敬者保申本路體覆無異
下本學養贍仍移亷訪司察之但有冒濫從提調官改
正 諸各處學校為講習作養之地有司輒侵借其錢
糧者禁之教官不稱職者亷訪司糾之 諸在任及已
代教官輒㩦家入學䙝瀆居止者從亷訪司糾之 諸
各路醫學大小生員不令坐齋肄業有名無實及在學
[103-20a]
而訓誨無法課講鹵莽苟應故事者教授正錄提調官
罰俸有差 諸醫人於十三科内不能精通一科者不
得行醫太醫院不精加考試輒以私妄舉充隨朝太醫
及内外郡縣醫官内外郡縣醫學不依法考試輒縱人
行醫者並從監察御史亷訪司察之
軍律
諸軍官離職屯軍離營行軍離其部伍者皆有罪 諸
軍官不得擅離部署赴闕言事有必合言者實封附遞
[103-20b]
以聞 諸隨處軍馬有久逺營屯或時暫經過並從官
給糧食輒妨擾農民阻滯客旅者禁之 諸臨陣先退
者處死 諸統軍捕逐寇盜分守要害約相為聲援稽
留失期致殺死将士仍不即追襲者處死雖㑹赦罷職
不叙 諸軍民官鎮守邉陲帥兵擊賊紀律無統變易
號令背約失期形分勢格致令破軍殺将或未戰逃歸
或棄城退走復能建招徕之功者減其罪無功者各以
其罪罪之 諸防戍軍人於屯所逃者杖一百七再犯
[103-21a]
者處死若科定出征逃匿者斬以徇 諸軍户貧乏已
經存恤而復逃者杖八十七發遣當軍隠藏者減二等
兩隣知而不首者又減隠藏罪二等 諸軍户告乏求
替者從有司覆實之其詐妄者亷訪司究之 諸各衞
扈從漢軍每户選練習壯丁一人常充仍於貼户内選
兩人輪番供役其有故必合替換者自萬户及千百户
相視所換之可用然後用之百户千戸萬户私換者驗
名數多寡論罪解降 諸管軍官吏受錢代替軍空名
[103-21b]
者驗入已錢數以枉法科論除名令兄弟子姪驅丁代
替者驗名數多寡論罪解降 諸軍馬征伐擄掠良民
兇徒射利畧賣人口或自賊殺或以病亡棄屍道路暴
骸溝壑者嚴行禁止
户婚
諸匠户子女使男習工事女習黹繡其輒敢拘刷者禁
之 諸係官當差人户非奉朝省文字輒投充諸王及
各投下給使者論罪 諸僧道還俗兄弟析居奴放為
[103-22a]
良未入于籍者應諸王諸子公主駙馬毋拘藏之民有
敢隠藏者罪之 諸庶民有妄以漏籍户及土田於諸
王公主駙馬呈獻者論罪諸投下輒濫收者亦罪之
諸官吏占人戸供給私用者治罪 諸有司治賦歛急
致貧民鬻男女為輸者追還所鬻男女而正有司罪價
勿償 諸生女溺死者沒其家財之半以勞軍首者為
奴即以為良有司失舉者罪之 諸民戸流移所在有
司起遣復業輒以拉木伊克人收之者禁之 諸鰥寡
[103-22b]
孤獨老弱殘疾窮而無告者於飬濟院收飬應收飬而不收飬
不應收養而收養者罪其守宰按治官糾察之 諸被
災流民有司招諭復業其年深不能復業及失所在者
蠲其賦輒抑民包納者從臺憲糾之 諸年穀不熟人
民轉徙所至既經賑濟復聚黨持仗剽刼財物毆傷平
民者除孤老殘疾不能自贍任便居住有司依前存養
其餘有子弟者驗其家口計程逺近支與行糧次第押
還元籍沿路復為民害者從所在有司斷遣
[103-23a]
諸䝉古回回契丹女直漢人軍前所俘人口留家者為
奴婢居外附籍者即為良民已居外復認為奴婢者没
入其家財 諸收捕叛亂軍人掠取生口並從按治官
及軍民官一同審閱實為賊黨妻屬者給公據付之無
公據者以掠良民之罪罪之 諸羣盜降附以所刼掠
男女充收捕官饋獻者勿受仍還為民無親屬可收係
者使男女相配聽為民其留賊所者悉縱之 諸收到
被掠婦人忘其鄉里并無親屬可歸者有司與之嫁聘
[103-23b]
所得聘財與資粧束 諸軍民官輒隠藏降附人民不
令復業者罪之 諸籍沒人口元主私典賣者追收入
官徴價還主 諸投下官員招占己籍係官民匠户計
者沒其家財所占户歸本籍 諸投下所籍户令出五
户絲餘悉勿與其有横歛於民從憲臺究之 諸願棄
俗出家為僧道若本户丁多差役不闕及有兄弟足以
侍養父母者於本籍有司陳請保勘申路給據簪剃違
者斷罪歸俗 諸河西僧人有妻子者當差發税糧鋪
[103-24a]
馬次舎與庶民同其無妻子者蠲除之 諸父母在分
財異居父母困乏不共子職及同宗有服之親鰥寡孤
獨老弱殘疾不能自存寄食養濟院不行收養者重議
其罪親族亦貧不能給者許養濟院收錄 諸典賣田
宅從有司給據立契買主賣主隨時赴有司推收税糧
若買主權豪官吏阿狥不即過割止令賣主納税或為
分派别戸包納或為立詭名但受分文之贓笞五十七
仍於買主名下驗元價追徵以半沒官半付告者首領
[103-24b]
官及所掌吏斷罪罷役 諸典賣田宅須從尊長書押
給據立帳厯問有服房親及隣人典主不願交易者限
十日批退違限不批退者笞一十七願者限十五日議
價立契成交違限不酬價者笞二十七任便交易親隣
典主故相邀阻需求書字錢物者笞二十七業主虚張
髙價不相由問成交者笞三十七仍聽親隣典主百日
收贖限外不得爭訴業主欺昧故不交業者笞四十七
親隣典主在他所者百里之外不在由問之限若違例
[103-25a]
事覺有司不以理聽者者監察御史亷訪司糾之 諸
軍官軍人不歸營屯到任官員不歸官舎往來使臣不
歸館驛輒於民家居止為民害者行省行臺起遣究治
到任官無官舎出私錢僦居者聽 諸造謀以已賣田
宅誣買主占奪脅取錢物者計贓論罪仍紅泥粉壁書
過于門 諸㛰田訴訟必於本年結絶已經務停而不
結絶者從亷訪司及本管上司正官吏之罪累經務停
而不結絶者即與歸結不在務停之限違者罪亦如之
[103-25b]
其所爭田内租入納税之外並從有司收貯斷後隨田
給付 諸以女子典雇於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並禁
止之若已典雇願以婚嫁之禮為妻妾者聽 諸受錢
典雇妻妾者禁其夫婦同雇而不相離者聽 諸受財
嫁賣妻妾及過房弟妹者禁 諸乞養過房男女者聽
轉賣為奴婢者禁之奴婢過房良民者禁之 諸守宰
抑取部民男女為奴婢者杖七十七期年後降二等雜
職叙 諸妄認良人為奴非理殘虐者杖八十七有官
[103-26a]
者罷之 諸訴良得實給據居住候元籍親屬收領無
親屬者聽令自便 諸奴婢背主在逃杖七十七 諸
男女議婚有以指腹割衿為定者禁之 諸嫁娶之家
飲食宴好求足成禮以華侈相尚暮夜不休者禁之
諸男女婚姻媒氏違例多索聘財及多取媒利者諭衆
決遣 諸女子已許嫁而未成婚其夫家犯叛逆應沒
入者若其夫為盜及犯流逺者皆聽改嫁已成婚有子
其夫雖為盜受罪勿改嫁 諸男女既定婚其女犯姦
[103-26b]
事覺夫家欲棄則追還聘財不棄則減半成婚若夫家
輒詭以風聞姦事恐脅成親者笞五十七離之 諸遭
父母喪忘哀拜靈成婚者杖八十七離之有官者罷之
仍沒其聘財婦人不坐 諸服内定婚各減服内成親
罪二等仍離之聘財沒官 諸有女許嫁已報書及有
私約或已受聘財而輒悔者笞三十七更許他人者笞
四十七已成婚者五十七後娶知情者減一等女歸前
夫男家悔者不坐不追聘財五年無故不娶者有司給
[103-27a]
據改嫁 諸有女納婿復逐婿納他人為婿者杖六十
七後婿同其罪女歸前夫聘財没官 諸職官娶娼為
妻者笞五十七解職離之 諸有妻妾復娶妻妾者笞
四十七離之在官者解職記過不追聘財 諸先通姦
被斷復娶以為妻妾者雖有所生男女猶離之 諸轉
嫁已歸未成婚男婦者杖六十七婦歸宗聘財沒官
諸受財以妻轉嫁者杖六十七追還聘財娶者不知情
不坐婦人歸宗 諸以書幣娶人女為妾復受財轉嫁
[103-27b]
他人者笞五十七聘財没官妾歸宗有官者罪之 諸
僧道悖教娶妻者杖六十七離之僧道還俗為民聘財
没官 諸典賣佃户者禁佃户嫁娶從其父母 諸兄
收弟婦者杖一百七婦九十七離之雖出首仍坐主婚
笞五十七行媒三十七 諸居父母䘮姦收庶母者各
杖一百七離之有官者除名 諸漢人南人父沒子收
其庶母兄沒弟收其嫂者禁之 諸姑表兄弟嫂叔不
相收收者以姦論 諸奴收主妻者以姦論强收主女
[103-28a]
者處死 諸為子輒以亡父之妾與人人輒受而私之
與者杖七十七受者笞五十七 諸受財强嫁所監臨
妻以枉法論杖七十七除名追財沒官妻還前夫 諸
良家女願與人奴為婚者即為奴婢娶良家女為妻以
為奴婢賣之者即改正為良賣主買主同罪價没官
諸以童養未成婚男婦轉配其奴者笞五十七婦歸宗
不追聘財 諸逃奴有女嫁為良人妻已有男女而本
主覺察者追其聘財歸本主婦人不離 諸棄妻已歸
[103-28b]
宗改嫁者從其後夫 諸棄妻改嫁後夫亡復納以為
妻者離之 諸夫婦不相睦賣休買休者禁之違者罪
之和離者不坐 諸出妻妾須約以書契聴其改嫁以
手模為徴者禁之 諸婦人背夫棄舅姑出家為尼者
杖六十七還其夫 諸賣買良人為娼賣主買主同罪
婦還為良價錢半没官半付告者或婦人自陳或因事
發覺全没入之良家婦犯姦為夫所棄或娼優親屬願
為娼者聴 諸娼女孕勒令墮胎者犯人坐罪娼放為
[103-29a]
良 諸勒妻妾為娼者杖八十七以乞養良家女為人
歌舞給宴樂及勒為娼者杖七十七婦人並歸宗勒奴
婢為娼者笞四十七婦人放從良 諸受財縱妻妾為
娼者本夫與姦婦姦夫各杖八十七離之其妻妾隨時
自首者不坐若日月已久纔自首者勿聴
[103-29b]
元史卷一百三
[103-30a]
元史卷一百三考證
刑法志二從亷訪考閲之 按考原刻訛者今據永樂
大典改
刑法志二枉作匿税 按税字下原刻重一税字今據
文義刪
刑法志二諸有司承告被盗輒將警迹人非理枉勘身
死却獲正賊者正問官笞五十七解職 按警原刻
訛景考官民凖用凡强盗免死竊盗再犯皆刺字籍
[103-30b]
充警迹人令村坊常切檢察遇出處經宿或移他所
報隣右知至正條格亦同今據改
刑法志二諸土官原刻訛上官今據文義改又此條誤
與上文連為一條今改空一格
刑法志二㪚齊宿於正寢致齊宿於祀所 按致齊句
原刻脱宿字今據文義増
刑法志二餘者初犯戒諭再犯三犯酌量責罰 按諭
原刻訛論酌原刻訛約今據文義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