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104-1a]
欽定四庫全書
元史卷一百四
眀翰林學士亞中大夫知制誥兼修國史宋濓等修
刑法志第五十二
刑法三
食貨
諸犯私鹽者杖七十七徒二年財産一半沒官於沒物
内一半付告人充賞鹽貨犯界者減私鹽罪一等提㸃
[104-1b]
官禁治不嚴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本司官與總管
府官一同歸斷三犯聞奏定罪如監臨及竈户私賣鹽
者同私鹽法 諸偽造鹽引者斬家産付告人充賞失
覺察者鄰佑不首告杖一百商賈販鹽到處不呈引發
賣及鹽引數外夾帶鹽引不相隨並同私鹽法鹽已賣
五日内不赴司縣批納引目杖六十徒一年因而轉用
者同賣私鹽法犯私鹽及犯界斷後發鹽場充鹽夫帶
鐐居役役滿放還 諸給散煎鹽竈户工本官吏通同
[104-2a]
尅減者計贓論罪 諸大都南北兩城闗廂設立鹽局
官為發賣其餘州縣鄉村並聴鹽商興販 諸賣鹽局
官煎鹽竈户販鹽客旅行鋪之家輒挿和灰土硝鹻者
笞五十七 諸䝉古人私煑鹽者依常法 諸犯私鹽
㑹赦家産未入官者革撥 諸私鹽再犯加等斷徒如
初犯三犯杖斷同再犯流逺婦人免徒其博易諸物不
論巨細科全罪 諸轉買私鹽食用者笞五十七不用
斷沒之令 諸捕獲私鹽止理見發之家勿聴攀指平
[104-2b]
民有𣙜貨無犯人以𣙜貨解官無𣙜貨有犯人勿問
諸巡捕私鹽非承告報明白不得輒入人家捜檢 諸
犯私鹽被獲拒捕者斷罪流逺因而傷人者處死 諸
巡鹽軍官輒受財脱放鹽徒者以枉法計贓論罪奪所
佩符及所受命罷職不敘 諸茶法客旅納課買茶隨
處驗引發賣畢三日内不赴所在官司批納引目者杖
六十因而轉用或改抺字號或増添夾帶斤重及引不
隨茶者並同私茶法但犯私茶杖七十茶一半沒官一
[104-3a]
半付告人充賞應捕人同若茶園磨户犯者及運茶車
船主知情夾帶同罪有司禁治不嚴致有私茶生發罪
及官吏茶過批驗去處不批驗者杖七十偽造茶引者
斬家産付告人充賞 諸私茶非私自入山採者不從
斷沒法 諸産金之地有司嵗徴金課正官監視人户
自執權衡兩平收受其有巧立名色廣取用錢及多稱
金數尅除火耗為民害者從監察御史㢘訪司紏之
諸出銅之地民間敢私鍊者禁之 諸鐡法無引私販
[104-3b]
者比私鹽減一等杖六十鐡沒官内一半折價付告人
充賞偽造鐡引者同偽造省部印信論罪官給賞鈔二
錠付告人監臨正官禁治私鐡不嚴致有私鐡生發者
初犯笞三十再犯加一等三犯别議黜降客旅赴冶支
鐡引後不批月日出給引鐡不相隨引外夾帶鐡沒官
鐡已賣十日内不赴有司批納引目笞四十因而轉用
同私鐡法凡私鐡農器鍋釡刀鎌斧杖及破壊生熟鐡
器不在禁限江南鐡貨及生熟鐡器不得於淮漢以北
[104-4a]
販賣違者以私鐵論 諸衛輝等處販賣私竹者竹及
價錢並沒官首告得實者於沒官物約量給賞犯界私
賣者減私竹罪一等若民間住宅内外井闌檻竹不成
畆本主自用外貨賣者依例抽分有司禁治不嚴者罪
之仍於解由内開寫 諸私造薩滿阿喇克酒者同私
酒法杖七十徒二年財産一半沒官有首告者於沒官
物内一半給賞 諸䝉古漢軍輒造私酒醋麯者依常
法 諸犯禁飲私酒者笞三十七 諸犯界酒十瓶以
[104-4b]
下罰中統鈔一十兩笞二十七十瓶以上罰鈔四十兩
笞四十七酒給元主酒雖多罰止五十兩罪止六十
諸匿税者物貨一半沒官於沒官物内一半付告人充
賞但犯笞五十入門不弔引同匿税法 諸辦課官估
物收税而輒抽分本色者禁之其監臨官吏輒於税課
務求索什物者以盜官物論取與同坐 諸辦課官所
掌應税之物並三十分中取一輒冒估直多收税錢别
立名色巧取分例及不應收税而收者各以其罪罪之
[104-5a]
㢘訪司常加體察 諸在城及鄉村有市集之處課税
有常法其在城税務官吏輒於鄉村妄執經過商賈匿
税者禁之 諸辦課官侵用増餘税課者以不枉法贓
論罪 諸職官印契不納税錢者計應納税錢以不枉
法論 諸市舶金銀銅錢鐡貨男女人口絲綿段疋銷
金綾羅米糧軍器等不得私販下海違者舶商船主綱
首事頭火長各杖一百七船物沒官有首告者以沒官
物内一半充賞㢘訪司常加紏察 諸市舶司於囬帆
[104-5b]
物内三十分抽税一分輒以非理受財者計贓以枉法
論 諸舶商大船給公驗小船給公憑每大船一帶柴
水船八櫓船各一驗憑隨船而行或有驗無憑及數外
夾帶即同私販犯人杖一百七船物並納官内一半付
告人充賞公驗内批寫物貨不實及轉變參泄作弊同
漏舶法杖一百七財物沒官舶司官吏容隠斷罪不敘
諸番國遣使奉貢仍具貢物報市舶司稱驗若有夾
帶不與抽分者以漏舶論 諸海門鎮守軍官輒與番
[104-6a]
邦回舶頭目等人通情滲泄舶貨者杖一百七除名不
敘 諸中賣寳貨耗蠧國財者禁之 諸雲南行使
法官司商賈以他入境者禁之
大惡
諸大臣謀危社稷者誅 諸無故議論謀逆為倡者處
死和者流 諸潛謀反亂者處死宅主及兩鄰知而不
首者同罪内能悔過自首者免罪給賞不應捕人首告
者官之 諸謀反已有反狀為首及同情者凌遲處死
[104-6b]
為從者處死知情不首者減為從一等流逺並沒入其
家其相須連坐者各以其罪罪之 諸父謀反子異籍
不坐 諸謀反事覺捕治得實行省不得擅行誅殺結
案待報 諸匿反叛不首者處死 諸妖言惑衆嘯聚
為亂為首及同謀者處死沒入其家為所誘惑相連而
起者杖一百七 諸假託神異狂謀犯上者處死 諸
亂言犯上者處死仍沒其家 諸指斥乘輿者非特恩
必坐之 諸妄撰詞曲誣人以犯上惡言者處死 諸
[104-7a]
職官輒指斥詔㫖亂言者雖㑹赦仍除名不叙 諸子
孫弑其祖父母父母者凌遲處死因風狂者處死 諸
醉後毆其父母父母無他子告乞免死養老者杖一百
七居役百日 諸子弑其繼母者與嫡母同 諸部内
有犯惡逆而鄰佑社長知而不首有司承告而不問皆
罪之 諸子弑其父母雖瘐死獄中仍支解其司以徇
諸毆傷祖父母父母者處死 諸謀殺已改嫁祖母
者仍以惡逆論 諸挾讐毆死義父及殺傷幸獲生免
[104-7b]
者皆處死 諸圖財殺傷義母者處死 諸為人子孫
或因貧困或信巫覡説誘發掘祖宗墳墓盜其財物賣
其塋地者驗輕重斷罪遺棄屍骸不為祭祀者同惡逆
結案買者知情減犯人罪二等價錢沒官不知情臨事
詳審有司仍不得出給賣墳地公據 諸為人子孫為
首同他盜發掘祖宗墳墓盜取財物者以惡逆論雖遇
大赦原免仍刺字徙逺方屯種 諸婦毆舅姑者處死
諸因姦毆死其夫及其舅姑者凌遲處死 諸弟殺
[104-8a]
其兄者處死 諸父子同謀殺其兄欲圖其財而收其
嫂者父子並凌遲處死 諸兄因爭毆其弟弟還毆其
兄邂逅致死㑹赦仍以故殺論 諸嫂叔爭殺死其嫂
者處死 諸因爭虐殺其兄者雖死仍戮其屍 諸因
爭移怒戳傷其兄者於市曹杖一百七流逺 諸挾讐
毆死其伯叔母者處死 諸因爭兄弟同謀毆死諸父
者皆處死 諸挾讐故殺其從父偶獲生免者罪與己
死同 諸妻因爭殺其夫者處死 諸婦人問醫人買
[104-8b]
毒藥殺其夫者醫人同處死 諸妻殺傷其夫幸獲生
免者同殺死論 諸婿因醉殺其婦翁偶獲生免者罪
與己死同 諸奴殺傷本主者處死 諸奴詬詈其主
不遜者杖一百七居役二年役滿日歸其主 諸奴故
殺其主者凌遲處死 諸奴毆死主婿者處死 諸挾
仇殺傷人一家俱獲生免者與己死同其同謀悔過不
至者減等論 諸以姦盡殺其母黨一家者凌遲處死
諸兄挾仇與子同謀殺其弟一家者皆處死 諸支
[104-9a]
解人煑以為食者以不道論雖瘦死仍徴燒埋銀給苦
主 諸魘魅大臣者處死 諸妻魘魅其夫子魘魅其
父㑹大赦者子流逺妻從其夫嫁賣 諸造蠱毒中人
者處死 諸採生人支解以祭鬼者凌遲處死仍沒其
家産其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徙逺方已行而不曾殺
人者比强盜不曾傷人不得財杖一百七徒三年謀而
未行者九十七徒二年半其應死之人能自首或捕獲
同罪者給犯人家産應捕者減半
[104-9b]
姦非
諸和姦者杖七十七有夫者八十七誘姦婦逃者加一
等男女同罪婦人去衣受刑未成者減四等强姦有夫
婦人者死無夫者杖一百七未成者減一等婦人不坐
其媒合及容止者各減姦罪三等止理見發之家私和
者減四等 諸指姦不坐 諸無夫婦人有孕稱與某
人姦即同指姦罪止本婦 諸宿衛士與宫女姦者出
軍 諸翁欺姦男婦已成者處死未成者杖一百七男
[104-10a]
婦歸宗和姦者皆處死男婦虚執翁姦已成有司已加
翁拷掠男婦招虚者處死虚執翁姦未成已加翁拷掠
男婦招虚者杖一百七發付夫家從其嫁賣婦告或翁
告同若男婦告翁强姦已成却問得翁欲欺姦未成男
婦妄告重事笞三十七歸宗 諸欺姦義男婦杖一百
七欺姦不成杖八十七婦並不坐婦及其夫異居當差
雖㑹赦仍異居 諸男婦與姦夫謀誣翁欺姦買休出
離者杖一百七從夫嫁賣姦夫減一等買休錢沒官
[104-10b]
諸與弟妻姦者各杖一百七姦夫流逺姦婦從夫所欲
諸嫂寡守志叔强姦者杖九十七 諸與同居姪婦
姦各杖一百七有官者除名 諸强姦姪婦未成者杖
一百七 諸與兄弟之女姦皆處死與從兄弟之女姦
減一等與族兄弟之女姦減二等 諸居父母喪欺姦
父妾者各杖九十七婦人歸宗 諸姦私再犯者罪加
二等婦人聴其夫嫁賣 諸因姦偷遞家財止以姦論
諸雇人之妻為妾年滿而歸雇主復與通即以姦論
[104-11a]
因又與殺其夫者皆處死 諸子犯姦父出首仍坐之
諸姦不理首原 諸姦生男女男隨父女隨母 諸僧
尼道士女冠犯姦斷後並勒還俗 諸强姦人幼女者
處死雖和同强女不坐凡稱幼女止十嵗以下 諸年
老姦人幼女杖一百七不聴贖 諸十五嵗未成丁男
和姦十嵗以下女雖和同强減死杖一百七女不坐
諸强姦十嵗以上女者杖一百七 諸强姦妻前夫男
婦未成及强姦妻前夫女已成並杖一百七妻離之
[104-11b]
諸三男强姦一婦者皆處死婦人不坐 諸職官犯姦
者如常律仍除名但有祿人犯者同 諸職官求姦未
成者笞五十七解見任雜職敘 諸職官因謔部民妻
致其夫棄妻者杖六十七罷職降二等雜職敘記過
諸職官强姦部民妻未成杖一百七除名不敘 諸職
官因姦買部民妾姦非姦所捕獲止以買部民妾論笞
三十七解職别敘 諸監臨官與所監臨囚人妾姦者
杖九十七除名 諸職官與倡優之妻姦因娶為妾者
[104-12a]
杖七十七罷職不敘 諸監臨令人姦汚所部寡婦者
杖八十七除名 諸蠻夷官擅以籍沒婦人為妻者杖
八十七罷職記過婦人笞四十七 諸主姦奴妻者不
坐 諸奴有女已許嫁為良人妻即為良人其主輒欺
姦者杖一百七其妻縱之者笞五十七其女夫家仍願
為婚者減元議財錢之半不願者追還元下聘財令父
收管為良改嫁 諸奴姦主女者處死 諸以傔從與
命婦姦以命婦從姦夫逃者皆處死 諸强姦主妻者
[104-12b]
處死 諸奴與主妾姦者各杖九十七 諸良民竊奴
婢生子子隨母還主奴竊良民生子子隨母為良仍異
籍當差 諸奴婢相姦笞四十七 諸夫受財縱妻為
娼者夫及姦婦姦夫各杖八十七離之若夫受財勒妻
妾為娼者妻量情論罪 諸和姦同謀以財買休却娶
為妻者各杖九十七姦婦歸其夫 諸夫妻不睦夫以
威虐逼其妻指與人姦者杖七十七妻不坐離之 諸
婿誣妻父與女姦者杖九十七妻離之 諸夫指姦而
[104-13a]
棄其妻所指姦夫輒停妻而娶之者兩離之 諸姦夫
姦婦同謀殺其夫者皆處死仍於姦夫家屬徴燒埋銀
諸因姦殺其本夫姦婦不知情以減死論 諸妻與
人姦同謀藥死其夫偶獲生免者罪與已死同依例結
案 諸婦人為首與衆姦夫同謀親殺其夫者凌遲處
死姦夫同謀者如常法 諸夫獲妻姦妻拒捕殺之無
罪 諸與無夫婦姦約為妻却毆死正妻者處死 諸
與姦婦同謀藥死其正妻者皆處死 諸妻妾與人姦
[104-13b]
夫於姦所殺其姦夫及其妻妾及為人妻殺其强姦之
夫並不坐若於姦所殺其姦夫而妻妾獲免殺其妻妾
而姦夫獲免者杖一百七 諸姦夫殺死姦婦者與故
殺常人同 諸求姦不從毆死其婦以强盜持杖殺人
論 諸兩姦夫與一姦婦皆有宿約其先至者因鬥殺
其後至者以故殺論
盜賊
諸盜賊共盜者併贓論仍以造意之人為首隨從者各
[104-14a]
減一等或二罪以上俱發從其重者論之 諸竊盜初
犯刺左臂謂已得財者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項强盜初
犯刺項並充警跡人官司以法拘檢闗防之其䝉古人
有犯及婦人犯者不在刺字之例 諸評盜賊者皆以
至元鈔為則除正贓外仍追倍贓其有未獲賊人及雖
獲無可追償並於有者名下追徴 諸犯徒者徒一年
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
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皆先決訖然後發遣合屬帶鐐
[104-14b]
居役應配役人隨有金銀銅鐡洞冶屯田隄岸橋道一
切等處就作令人監視日計工程滿日放還充警跡人
諸盜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能捕獲同伴者仍依例
給賞其於事主有所損傷及准首再犯不在原免之例
諸杖罪以下府州追勘明白即聴斷決徒罪總管府
決配仍申合于上司照驗流罪以上須牒㢘訪司官審
覆無寃方得結案依例待報其徒伴有未獲追㑹有不
完者如復審既定贓驗明白理無可疑亦聴依上歸結
[104-15a]
諸强盜持仗但傷人者雖不得財皆死不曽傷人不
得財徒二年半但得財徒三年至二十貫為首者死餘
人流逺不持仗傷人者惟造意及下手者死不曽傷人
不得財徒一年半十貫以下徒二年每十貫加一等至
四十貫為首者死餘人各徒三年若因盜而姦同傷人
坐之其同行人止依本法謀而未行者於不得財罪上
各減一等罪之 諸竊盜始謀而未行者笞四十七已
行而不得財者五十七得財十貫以下六十七至二十
[104-15b]
貫七十七毎二十貫加一等一百貫徒一年毎一百貫
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諸盜庫藏錢物者比常盜加一
等贓滿至五百貫以上者流 諸盜駝馬牛驢騾一倍
九盜駱駞者初犯為首九十七徒二年半為從八十七
徒二年再犯加等三犯不分首從一百七出軍盜馬者
初犯為首八十七徒二年為從七十七徒一年半再犯
加等罪止一百七出軍盜牛者初犯為首七十七徒一
年半為從六十七徒一年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出軍
[104-16a]
盜驢騾者初犯為首六十七徒一年為從五十七刺放
再犯加等罪止徒三年盜羊猪者初犯為首五十七刺
放為從四十七刺放再犯加等罪止徒三年盜係官駝
馬牛者比常盜加一等 諸劇賊既欵附得官復以捕
賊為由虐取民財者計贓論罪流逺 諸强盜再犯仍
刺 諸强盜殺傷事主不分首從皆處死 諸强奪人
財以强盜論 諸以藥迷瞀人取其財者以强盜論
諸白晝持仗剽掠得財毆傷事主若得財不曽傷事主
[104-16b]
並以强盜論 諸官民行船遭風著淺輒有搶擄財物
者比同强盜科斷若會赦仍不與真盜同論徴贓免罪
諸强盜出外國其邉臣執以來獻者賜金帛以旌之
諸盜乘輿服御器物者不分首從皆處死知情領賣
剋除價錢者減一等 諸盜官錢追徴未盡到官禁繋
既久實無可折償者除之 諸守庫軍但盜庫中財物
者處死會赦者仍刺之 諸内藏典守輒盜庫中財物
者處死 諸造鈔庫工匠私藏合毁之鈔出庫者杖一
[104-17a]
百七監臨失闗防者笞三十七 諸盜印鈔庫鈔者處
死 諸檢昏鈔行人盜取昏鈔為監臨捜獲不得財者
以盜庫藏錢物不得財加等論杖七十七 諸燒鈔庫
合干檢鈔行人輒盜昏鈔出庫分使者刺斷 諸盜局
院官物雖贓不滿貫仍加等杖七十七刺字 諸工匠
已闗出庫物料成造及額餘外不曽還官因盜出局者
斷罪免刺 諸盜已到倉官糧而未離倉事覺者以不
得財論免刺 諸盜官員符節比常盜加一等計贓坐
[104-17b]
罪 諸盜守府文卷作故紙變賣者杖七十七同竊盜
刺字買卷人笞四十七 諸圖財謀故殺人多者凌遲
處死仍驗各賊所殺人數於家屬均徴燒埋銀 諸圖
財陷溺人於死幸獲生免者罪與己死同 諸圖財殺
死他人奴婢者同圖財殺人論 諸奴盜主財而逃送
其逃者輒殺其奴而取其財即以强盜殺人論 諸發
塚已開塚者同竊盜開棺槨者同强盜毁屍骸者同傷
人仍於犯人家屬徴燒埋銀 諸挾仇發塜盜棄其屍
[104-18a]
者處死 諸發塚得財不傷屍杖一百七刺配 諸盜
發諸王駙馬墳寢者不分首從皆處死看守禁地人杖
一百七三分家産一分沒官同看守人杖六十七 諸
事主殺死盜者不坐 諸寅夜潛入人家被毆傷而死
者勿論 諸於逈野盜伐人材木者免刺計贓科斷
諸被脅從上盜至盜所復逃去不以為從論 諸竊盜
贓不滿貫斷罪免刺 諸子為盜父殺之不坐 諸為
盜初經刺斷再犯姦私止以姦為坐不以為盜再犯論
[104-18b]
諸奴婢數為盜應識過於門者其主不知情不得輒
書於其主之門 諸被誘脅上盜不曽分贓而容隠不
首者杖六十七免刺 諸先盜親屬財免刺再盜他人
財止作初犯論 諸先犯誘姦婦人在逃後犯竊盜二
事俱發以誘姦為重杖從姦刺從盜 諸瘖啞為盜不
論瘖啞 諸詐稱捜税攔頭剽奪行李財物者以盜論
刺斷充警跡人 諸盜米糧非因饑饉者仍刺㫁 諸
盜塔廟神像服飾無人看守者㫁罪免刺 諸事主及
[104-19a]
盜私相休和者同罪所盜錢物頭疋倍贓等沒官 諸
竊盜應徒若有祖父母父母年老無兼丁侍養者刺斷
免徒再犯而親尚存者候親終日發遣居役 諸女直
人為盜刺斷同漢人 諸年饑民窮見物而盜計贓斷
罪免刺配及徴倍贓 諸竊盜一嵗之中頻犯者從一
重論刺斷 諸為盜以所得贓與人博不勝失所得贓
事覺追正贓仍坐博者罪 諸父以子同盜子年未出
幼不曽分贓免罪 諸年饑追其子若婿同持杖行劫
[104-19b]
子若婿減死一等坐免刺充警跡人 諸父為人誘為
盗疾不能往命其子從之而分其贓者父減為從一等
免刺子以為從論 諸兄逼未成丁弟同上盜減為從
一等論仍罰贖 諸兄弟同盜罪皆至死父母老而乏
養者内以一人情罪可逭者免死養親 諸兄弟同盜
皆刺 諸父子兄弟頻同上盜從凡盜首從論 諸父
子兄弟同為强盜者皆處死 諸夫謀為强盜妻不諌
反從之盜者減為從一等論罪 諸親屬相盜謂本服
[104-20a]
緦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親為婚姻之家犯盜止坐其
罪並不在刺字倍贓再犯之限其别居尊長於卑幼家
竊盜若强盜及卑幼於尊長家行竊盜者緦麻小功減
凡人一等大功減二等期親減三等强盜者準凡盜論
殺傷者各依故殺傷法若同居卑幼將人盜已家財物
者五十貫以下笞二十七毎五十貫加一等罪止五十
七他人以常盜減一等 諸姑表姪盜姑夫財同親屬
相盜論 諸女在室喪其父不能自存有祖父母而不
[104-20b]
之䘏因盜祖父母錢者不坐 諸弟為首强劫從兄財
即以强盜論 諸嘗過房他人子孫以為子孫輒盜所
過房之家財物者即以親屬相盜論 諸奴盜主財應
流逺而主求免者聴 諸奴盜主財斷罪免刺 諸盜
雇主財者免刺不追倍贓盜先雇主財者同常盜論
諸佃客盜地主財同常盜論 諸同主奴相盜斷罪免
刺配不追倍贓 諸盜同受雇人財不以同居論 諸
賃屋與房主同居而盜房主財者與常盜論 諸盜同
[104-21a]
本財者笞五十七不以真盜計贓論 諸巡捕軍兵因
自為盜者比常盜加一等論罪若自相覺察告捕到官
或曾共為盜首獲同伴者免罪給賞 諸軍人為盜刺
斷免充警跡人仍追賞錢給告者 諸守庫藏軍人輒
為首誘引外人偷盜官物但經二次三次入庫為盜及
提鈴把門軍人受贓縱賊者皆處死為從者杖一百七
刺字流逺 諸見役軍人在逃因為竊盜得財杖一百
七仍刺字杖從逃軍刺從盜 諸軍人在路奪人財物
[104-21b]
又廹逐人致死非命者為首杖一百七為從七十七徵
燒埋銀給苦主 諸婦人為盜斷罪免刺配及警跡人
免徴倍贓冄犯者坐其夫 諸婦人寡居與人姦盜舅
姑財與姦夫令娶已為妻者姦非姦所捕獲止以同居
卑幼盜尊長財為坐笞五十七歸宗姦夫笞六十七
諸為僧竊取佛像腹中裝者以盜論 諸僧道為盜同
常盜刺斷徵倍贓還俗充警跡人 諸僧道盜其親師
祖師父及同師兄弟財者免刺不追倍贓斷罪還俗
[104-22a]
諸幼小為盜事發長大以幼小論未老疾為盜事發老
疾以老疾論其所當罪聴贖仍免刺配諸犯罪亦如之
諸年未出幼再犯竊盜者仍免刺贖罪發充警跡人
諸竊盜年幼者為首年長者為從為首仍聴贖免刺
配為從依常律 諸掏摸人身上錢物者初犯再犯三
犯刺斷徒流並同竊盜法仍以赦後為坐 諸以七十
二局欺誘良家子弟富商大賈博塞錢物者以竊盜論
計贓斷配 諸夜發同舟槖中裝取其財者與竊盜真
[104-22b]
犯同論 諸畧賣良人為奴婢者畧賣一人杖一百七
流逺二人以上處死為妻妾子孫者一百七徒三年因
而殺傷人者同强盜法若畧而未賣者減一等和誘者
又各減一等及和同相賣為奴婢者各一百七畧誘奴
婢貨賣為奴婢者各減誘畧良人罪一等為妻妾子孫
者七十七徒一年半知情娶賣及藏匿受錢者各遞減
犯人罪一等假以過房乞養為名因而貨賣為奴婢者
九十七引領牙保知情減二等價沒官人給親如無元
[104-23a]
買契劵有司輒給公據者及承告不即追捕者並笞四
十七闗津主司知而受財縱放者減犯人罪三等除名
不叙失檢察者笞二十七如能告獲者畧人每人給賞
三十貫和誘每人二十貫以至元鈔為則於犯人名下
追徵無財者徵及知情安主牙保應捕人減半其事未
發而自首者若同黨能悔過自首擒獲其徒黨者並原
其罪仍給賞之半再犯及因畧傷人者不在首原之例
諸婦人誘賣良人罪應徒者免徒 諸職官誘畧良
[104-23b]
人為奴革後不首仍除名不叙所誘畧人給親 諸兄
盜牛脅其弟同宰殺者弟不坐 諸白晝剽奪驛馬為
首者處死為從減一等流逺 諸盜親屬馬牛事未覺
自首願償價不從既送官仍以自首論免刺 諸强盜
行劫為主所逐分散奔走為首者殺傷隣人為從者不
知不以殺傷事主不分首從論為首者處死為從者杖
一百七刺配 諸竊盜棄財拒捕毆傷事主者杖一百
七免刺 諸為盜先竊後强㑹赦其下手殺傷事主者
[104-24a]
不赦餘仍刺而釋之 諸盜賊分贓不均從賊欲首為
首賊所殺者仍以謀故殺人論 諸盜賊聞赦故殺捕
盜之人者不赦 諸藏匿强竊盜賊有主謀紏合指引
上盜分受贓物者身雖不行合以為首論若未行盜及
行盜之後知情藏匿之家各減强竊從賊一等科斷免
刺其已經斷怙終不改者與從賊同 諸謀欲圖人所
質之田輒遣人强劫贖田之價者主謀下手一體刺斷
其卑幼為尊長驅役者免刺 諸盜賊應徵正贓及燒
[104-24b]
埋銀貧無以備令其折庸凡折庸視各處庸價而㑹之
庸滿發元籍充警跡人婦人日準男子工價三分之二
官錢役於旁近之處私錢役於事主之家 諸盜賊得
財用於酒肆倡優之家不知情止於本盜追徵其所盜
即官錢雖不知情於所用之家追徵若用買貨物還其
貨物徵元贓 諸奴婢盜人牛馬既斷罪其贓無可徵
者以其人給物主其主願贖者聴 諸盜官銀追徵未
盡到官禁繫既久實無可折償者除之 諸係官人口
[104-25a]
盜人牛馬免徵倍贓 諸盜賊正贓已徵給主倍贓無
可追理者免徵 諸盜賊正贓或典質於人典主不知
情而歸其贓仍徴還元價 諸遐荒盜賊盜駞馬牛驢
羊倍贓無可徴者就發配役出軍 諸盜先犯後發與
後犯先發罪同者勿論 諸先犯强盜刺斷再犯竊盜
止依再犯竊盜刺配 諸出軍賊徒在逃初犯杖六十
七再犯加二等罪止一百七仍發元流所出軍 諸强
竊盜充警跡人者五年不犯除其籍其能告發及捕獲
[104-25b]
强盜一名減二年二名比五年竊盜一名減一年應除
籍之外所獲多者依常人獲盜理賞不及數者給憑通
理籍既除再犯終身拘籍之凡警跡人緝捕之外有司
毋差遣出入妨其理生 諸警跡人有不告知隣佑輒
離家經宿及㳺惰不事生産作業者有司究之隣佑有
失覺察者亦罪之 諸警跡人受命捕盜既獲其盜却
挾恨殺其盜而取其財不以平人殺有罪賊人論 諸
色目人犯盜免刺科斷發本管官司設法拘檢限内改
[104-26a]
過者除其籍無本管官司發付者從有司收充警跡人
諸為盜經刺自除其字再犯非理者補刺五年不再
犯已除籍者不補刺年未滿者仍補刺 諸盜賊赦前
擅去所刺字不再犯赦後不補刺 諸應刺左右臂而
臂有雕青者隨上下空歇之處刺之 諸犯竊盜已經
刺臂却徧文其身覆蓋元刺再犯竊盜於手背刺之
諸累犯竊盜左右項臂刺徧而再犯者於項上空處刺
之 諸子盜父首弟盜兄首婿盜翁首並同自首者免
[104-26b]
罪 諸奴盜主首者斷罪免刺不徵倍贓仍付其主為
奴 諸脅從上盜而不受贓者止以不首之罪罪之杖
六十七不刺 諸為盜悔過以所盜贓還主者免罪
諸為盜得財者聞有涉疑根捕却以贓還主者減二等
論罪免徒刺及倍贓 諸竊盜因事主盤詰而自首服
其贓未還主者計贓減二等論罪刺字 諸盜賊為首
者自首免罪為從不首仍全科 諸無服之親相首為
盜止科其罪免刺配倍贓 諸竊盜悔過以贓還主不
[104-27a]
盡其餘贓猶及刺罪者仍刺之
[104-27b]
元史巻一百四
[104-28a]
元史卷一百四考證
刑法志三若茶園磨戸犯者及運茶車船主知情夾帶
同罪 按原刻脱車字今據官民凖用元典章増
刑法志三諸潛謀反亂者處死宅主及兩隣知而不首
者同罪 按宅原刻訛安今據至正條格改
刑法志三諸子弑其父母雖瘐死獄中仍支解其屍以
狥 按瘐死原刻訛瘦死考漢書宣帝紀注囚徒病
律名為瘐今據改
[104-28b]
刑法志三諸因爭移怒戳傷其兄者於市曺杖一百七
流逺 按戳原刻作戮 按至正條格載以刃傷兄
而未死者杖一百七遷徙千里之外即此例也今據
改
刑法志三諸婦人為盗㫁罪免刺配及充警迹人 按
原刻脱充字今據文義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