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2m0014 欽定續文獻通考-清-嵇璜 (master)


[137-1a]
欽定四庫全書
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百三十七
 刑考
  徒流配沒/
宋寧宗嘉定六年時鈔法楮令行告訐繁興抵罪籍沒
者衆莫敢上聞起居舍人真德秀奏言自此籍沒之産
以漸給還
 奏畧曰頃者朝廷以楮幣日輕行新令慮民之虧減
[137-1b]
 牟利儆之以沒入家貲之法中外有司茍能體朝廷
 之意擇其甚者而加懲則人孰不畏乃有胥吏利其
 多貲而因以傾奪者有閭巷平時睚眦而因以中傷
 者夫估籍之禍甚於刑誅刑誅雖酷痛止其身貲財
 一空盡室溝壑今乃不量其輕重而輒施之是豈朝
 廷立法之本意耶當此郊霈之餘伏望明敕監司守
 令自令民間有違犯約束諭告勿悛者止當嚴置憲
 典不許更籍其家亦足以廣聖朝維新之澤
[137-2a]
理宗紹定五年五月詔自今齊民有罪監司守臣毋輒
籍沒其家必具聞俟命
淳祐六年五月命自今官吏贓狀敗露經臺諫監司奏
劾分明者即下所屬州郡拘贓聽朝廷議罰或移為他
用倂籍其家
 從右正言何琮奏請也
  大學衍義補曰宋人承五代為刺配之法既杖其
  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
[137-2b]
  而兼受三刑也且聚罪廢無聊之人於牢城之
  中使之合羣以搆怨其憤憤不平之心無所於
  洩心中雖欲自新而面上之文已不可去其亡去
  為盜挺起為亂又何怪哉宋江以三十六人横行
  河朔迄不能制是皆刺配之徒在在有為之耳目
  也
遼制死刑之外有籍沒之法流徒刑有黥刺之法
 籍沒之法始於太祖案裕悦舒嚕遇害事以其首惡
[137-3a]
 家屬沒入幹里及淳欽皇后時析出以為著帳郎君
 至世宗詔免之其後内外戚屬及世官之家犯反逆
 等罪復沒入焉餘人則沒為著帳戶其沒入宫分賜
 臣下者亦有之
 流刑始太宗會同時皇族錫里郎君謀毒通事嘉哩
 等命重杖之及其妻流於矩巴哩密河其後世宗天禄
 二年天德蕭翰榴格及其弟璸都等謀反天德伏誅
 杖翰流榴格遣璸都使哈噶斯國景宗保寧二年國
[137-3b]
 舅蕭海只等盜殺樞密使蕭思温誅之流其弟紳圖
 於黄龍府興宗重熈七年南面侍御準格爾詐取女
 直貨物罪死上以有吏能黥而流之道宗太康二年
 上欲觀起居注修注郎布當及等不進各杖而罷之
 流林牙蕭岩壽於威部大安三年燕國夫人錫庫厭
 魅梁王伏誅子蘭陵郡王蕭綽哈除名置邊郡徒刑
 國家舊使逺國多用犯徒罪而有才畧者使還即除
 其罪如聖宗開泰九年郎君老使沙州還詔釋宿累
[137-4a]
 是也餘如開泰元年進士康文昭等坐論知貢舉裴
 元感邢祥私曲秘書省李萬上書辭涉怨訕皆杖而
 徒之
 配法如聖宗統和四年第山西諸將功罪特哩衮瑤
 昇等九人皆以聞敵逃遁奪官配伊喇徹爾仍配𨽻
 本貫又興宗重熈二十一年近侍實達爾盧寳偽學
 御畫免死配役終身
聖宗統和二十九年詔自今世家子孫犯死當黥與齊
[137-4b]
民同科
 舊法宰相節度使世選之家子孫犯罪徒杖如齊民
 惟免黥面至是詔但犯罪當黥即準法同科
開泰八年詔竊盜贓滿二十五貫其首處死從者决流
 先是竊盜贓滿十貫為首者處死其法太重故有此
 令時那毋古犯竊盜者十有三次皆以情不可恕論
 棄市因詔自今三犯竊盜者黥額四則黥面徒五年
 至於五則處死
[137-5a]
興宗重熈二年定黥面之罪
 時有司奏元年詔曰犯重罪徒終身者加以捶楚而
 又黥面是犯一罪而具三刑宜免黥其職事官及宰
 相節度使世選之家子孫犯奸罪至徒者未審黥否
 上諭曰犯罪而改過自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黥其
 面終身為辱朕甚憫焉今後犯終身徒者止刺頸奴
 婢犯逃若盜其主物主無得擅黥其面刺臂及頸者
 聽犯竊盜者初刺右臂再刺左三刺頸之右四刺左
[137-5b]
 至於五則處死
道宗大安四年五月詔役徒終身者五嵗免之
金太祖天輔三年正月東京人為質者永吉等五人結
衆謀叛事覺誅其首惡餘皆杖百沒入家屬資産之半
詔知東京事鄂囉繼有犯者並如之
太宗天會七年定竊盜得物者罪例
 凡竊盜但得物徒三年十貫以上徒五年刺字充下
 軍三十貫以上徒終身仍以贓滿盡刺字於面五十
[137-6a]
 貫以上死徴償如舊制
世宗大定九年二月制妄言邊闗兵馬者徒二年
章宗明昌二年十一月制投匿名書徒四年
五年定徒二年以下者杖六十二年以上杖七十婦人
犯者並决五十著於敕條
 時尚書省奏在制名例内徒年之律無决杖之文便
 不用杖縁先為流刑非今所宜且代流役四年以上
 俱决杖而徒三年以下難復不用婦人比之男子雖
[137-6b]
 差輕亦當例減遂有此令
  臣/等謹按大定間濟南尹梁肅上疏曰刑罰世輕
  世重自漢文除肉刑罪至徒者帶鐐居役嵗滿釋
  之家無兼丁者加杖準徒今取遼季之法徒一年
  者杖一百是一罪二刑也刑罰之重於斯為甚今
  太平日久當用中典有司猶用重法臣實痛之自
  今徒罪之人止宜居作更不决杖朝廷以為今法
  已輕於古恐滋奸惡不從是金制徒刑决杖其來
[137-7a]
  已久何待明昌五年始議定制意大定後中間别
  有變更至是復之稍從輕減特史文未詳耳
承安三年四月定明安穆昆身犯私鹽私酒麴殺牛者
徒一年杖數不以贖論不及徒者杖五十
五年八月更定鎮防軍犯徒配役法
九月定皇族收養異姓為子者徒三年姓同者減二等
立嫡違法者徒一年
泰和元年十二月新律成增徒至四年五月為七
[137-7b]
六年三月敕尚書省祖父母父母無人侍養而子孫逺
遊至經嵗者甚傷風化雖舊有徒二年之罪似渉太輕
其攷前律再議以聞
元徒法五年數杖數相附麗為加減鹽徒盜賊既决而
又鐐之流則南人遷於迤北之地北人遷於湖廣之鄉
詳刑/制萹
 諸徒囚晝則帶鐐居役夜則入囚牢房其流罪發各
 處屯種者止令監臨闗防屯種諸流逺囚徒惟女直
[137-8a]
 高麗二族流湖廣餘並流尼嚕罕及取海青之地泰
 定間又從御史言以職官贓汚者流放廣南
  臣/等謹按元制流罪北人徙南南人徙北去家萬
  里往往道死文宗天厯二年始更遷徙法凡應徙
  者騐所居逺近移之千里在道遇赦者皆得放還
  如不悛再犯徙之本省不毛之地十年無過則量
  移之所遷人死妻子聽歸土著順帝元統初從翰
  林學士王結言移鄉者改過聽還其鄉著為令
[137-8b]
世祖至元十二年二月禁民間賭博犯者流之
十五年正月敕官吏隱匿及擅易馬匹私配婦人者沒
其家軍官不能撫治軍士及兵擾至逃亡者沒其家貲
之半
  趙天麟上䇿曰竊見方今或因贓濫或陷逆流例
  皆籍沒其財歸諸内府散於宗室班於外家彼犯
  罪之家非刻剥下民則兼幷於貧人以得之今而
  釁彰孽露干我常刑是因利以賈害也但國家不
[137-9a]
  患無財貨之用右族不患有饑寒之窘豈頼夫籍
  沒貪汚之財以周所用乎今未免此事者亦因循
  而不以為意故也伏望陛下留心細慮當籍沒之
  財則於一所明立簿記待諸積之多散於無告之
  人可也
十七年十一月詔有罪配役者量其程逺近
 配役之法不一有配𨽻淘金者至元二十四年扎爾
 古齊奏去嵗審囚官所録囚數南京濟南兩路應死
[137-9b]
 罪已一百九十人若總校諸路為數必多宜留扎魯
 忽赤數人分道行刑帝曰囚非羣羊豈可遽殺耶宜
 悉配𨽻淘金
十九年十一月中書省臣言天下重囚除謀反大逆殺
祖父母父母妻殺夫奴殺主並正典刑外餘犯死罪者
令充日本占城𬗟國軍從之
是月定勢家為商賈阻遏官民船者沒其家
二十年四月申嚴酒禁有私造者財産女子入官犯人配役
[137-10a]
 先是十四年五月申嚴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貲散
 之貧民至是又有是令後二十六年十月禁内外百
 官受人饋酒食者沒其家貲之半
二十三年四月定竊物者配役之例
 中書省臣言比奉㫖凡為盜者毋釋今竊鈔數貫及
 佩刀㣲物與童㓜竊物者悉令配役臣竊議一犯者
 杖釋再犯者依法配役為宜帝曰朕以漢人狥私用
 金泰和律處事致盜賊滋衆故有是言人命至重今
[137-10b]
 後非詳讞者勿輒殺人
二十八年十月詔嚴益部般陽泰安寧海東平濟寧畋
獵之禁犯者沒家貲之半
成宗元貞二年五月詔諸徒者限一年釋之毋杖
大德四年正月申嚴惡少不法之禁犯者黥刺杖七十
拘役
八年正月以災異詔雜犯之罪當杖者減輕當笞者並
免私鹽者徒役者減一年
[137-11a]
十一月詔内郡江南人凡為盜黥三次者謫戍遼陽諸
色人及高麗人三次免黥謫戍湖廣盜禁籞馬者初犯
謫戍再犯者死
仁宗延祐七年六月定邊地盜孳畜罪犯者給各部力
役如不悛斷罪如内地法
英宗至治二年三月禁捕天鵞犯者籍其家
  臣/等謹按大德十年四月詔凡匿鷹犬者沒家貲
  之半笞三十今復有此令夫以禽獸細㣲而至籍
[137-11b]
  沒貲産不太甚乎元政之衰於此可見
定徒者減杖之例
 時漳州路推官上言律徒者不杖今杖而又徒非恤
 刑之意宜加徒減杖遂定為令
  元史曹伯啓傳曰五刑者刑異五等今黥杖徒役
  於千里之外百無一生還者是一人身被五刑非
  五刑各底於一人也法當改丞相雖是之卒不果
  行
[137-12a]
文宗天厯元年十月中書省臣言凡有罪者既籍其家
請勿沒其人妻子制可
 二年正月省臣又言近籍沒竒徹家其子年十六請
 令與其母同居仍請繼今臣僚有罪致籍沒者其妻
 其子他人不得陳乞亦不得沒為官口從之六月陜
 西行臺御史孔思迪言人倫之中夫婦為重比見内
 外大臣得罪就刑者其妻妾即斷付他人似與朝廷
 旌表貞節之㫖不侔夫亡終制之令相反况以失節
[137-12b]
 之婦配有功之人又與前賢所謂取失節者以配身
 是已失節之意不同今後凡負國之人籍沒奴婢財
 産不必罪其妻子當典刑者則孥戮之不必斷付他
 人庶使婦人均得守節請著為令從之至順帝至元
 六年九月又詔今後有罪者毋籍其妻女以配人
  趙天麟策曰周有八議議賢議能故賢能雖父祖
  子弟陷罪國家亦不連坐禁錮而棄之也竊見方
  今陷大罪者除本人已就極刑外其妻孥親屬有
[137-13a]
  投諸逺方而不齒者有繫於塲冶而應役者有役
  於右姓而為臧獲者有配於士伍而就苦地者斯
  皆除惡務盡之當然竊恐有委沙遺金之恨也古
  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伏望陛下下令凡籍沒之
  家子孫弟姪若有超然特異足學知政之人聽有
  司公舉録德量能而用之不在禁錮之限
明制徒刑五王圻曰徒者奴也盖奴辱之謂男子入於/罪戻法當任以工役即漢之城旦舂是也
唐因隋文帝制三等/加為五等明仍之徒一年杖六十年半杖七十二年
[137-13b]
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每杖十及徒半年
為一等加減流刑三王圻曰流宥五刑謂不忍刑殺宥/之於逺使其離鄉土終身不返殆
猶水流一去不復返也盖古者大罪投之四裔/或海外及九州外中國外始於唐虞明從之二千里
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杖一百毎五百里為一等加減
徒有總徒四年遇例減/一年者有準徒五年斬絞雜犯/減等者流有安
置有遷徙去鄉一千里杖/一百準徒二年有口外為民其重者曰充軍
充軍者明初惟邊方屯種後定制分極邊烟瘴邊逺邊
衞沿海附近軍有終身有永逺
[137-14a]
凡徒流再犯者流者於原配處所依工樂戶留住法三
流並决杖一百拘役三年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
以居作即唐宋所謂加役流也徒者於原役之所依所
犯杖數年限决訖應役毋得過四年
初制流罪三等視地逺近邊衞充軍有定所蓋降死一
等惟流與充軍為重然名例律稱二死三流各同為一
減如二死遇恩赦減一等即流三千里流三等以大誥
減一等皆徒五年犯流罪者無不減至徒罪矣故三流
[137-14b]
常設而不用而充軍之例為獨重律充軍凡四十六條
諸司職掌内二十二條則洪武間例皆律所不載者其
嘉靖二十九年條例充軍凡二百一十三例與萬厯十
三年所定大畧相同
凡應合抄劄者曰姦黨曰謀反大逆曰姦黨惡曰造偽
鈔曰殺一家三人曰採生拆割人為首
徒役各照所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發鹽場者
每日煎鹽三觔鐡冶者每日炒鐡三觔另項結課
[137-15a]
太祖洪武八年二月敕刑官自今凡雜犯死罪者免死
輸作終身徒流罪限年輸作官吏受贓反雜犯私罪當
罷職役者發鳯陽屯種民犯流罪者鳯陽輸作一年然
後屯種
十五年正月命將校士卒雜犯死罪者免死杖發戍邊
 後十六年正月令徒流笞杖罪囚代農民力役贖罪
 役十日準笞二十杖一十徒流各計年準之雜犯死
 罪者罰戍邊
[137-15b]
二十一年令謀逆姦黨造偽鈔等罪沒其貲産丁口其
餘止收貲産仍以農器耕牛還之
 凡犯籍沒者除反叛外其餘止沒田産孶畜田産内
 有墳塋者不在籍沒之限
二十四年六月命死罪囚輸役造金吾衞舍
二十六年定充軍之制
 凡應充軍者大理寺審訖開付陜西司本部置立文
 簿注姓名年籍鄉貫依南北籍編排為二册一進内
[137-16a]
 府一付該𬋩百戶領去有逃故按籍勾補
惠帝建文四年時成祖/已即位令徒罪囚人撥充國子監膳夫
照年限拘役
八月定罪人輸作之例
 笞罪五等每等五日杖罪五等毎等十日徒罪準所
 徒年月加以應杖之數輸役流罪三等俱役四年一
 百日雜犯死罪工役終身
九月令雜犯死罪及流罪赴北平種田
[137-16b]
 帝諭法司曰前令罪人入米贖罪以省轉輸之勞近
 聞有貧不能致米者往往憂慼以死非朕本意自今
 除十惡死罪外其餘死罪及流罪令挈家赴北平種
 田流罪三年死罪五年後録為良民其徒罪令煎鹽
 杖罪輸役如故仍選徒罪以下罷職官假以職名俾
 督民耕種三年有成績實授無成仍坐原罪
成祖永樂二年正月詔自今有犯交易金銀之禁者免
大政紀載永樂元年下令/禁金銀交易欲行鈔法也徙家於興州屯戌
[137-17a]
 十二月御史張翥言山西行都司所屬地方切近沙
 漠軍衞充實則虜不敢為患比軍人犯徒流罪者悉
 徙興州屯戌恐邊衞軍士圖易避難必多故犯以求
 遷徙則隊伍日減邊備不足乞令臨邊衞所軍人犯
 徒流罪者止從科斷仍留原衞戍守從之
三年十二月定徒流罪條例
 徒流發充軍者於長安左右門造守衞官軍飯食於
 漢趙二府牧馬不充軍者充國子監膳夫將軍軍伴
[137-17b]
 土工或於北京為民種田遵化炒鐵或自買船遞運
 或擺站運鹽笞杖罪止鑄錢準工
十年正月令誣告犯徒流等罪者免罪挈妻子徙盧龍
山海永平小興州為民種田
十一年五月令囚徒運糧無力者發天壽山種樹死罪
終身徒流各照年限杖罪毎等五百株笞罪毎等一百

宣宗宣德二年令匠役雜犯死罪鎻鐐終身工役徒流
[137-18a]
笞杖罪論年限工役
英宗正統五年二月定罪囚無力輸贖充軍擺站事例
 刑部議定凡罪囚無力贖罪者沿海邊衞旗軍舍餘
 照舊例的决還役隨住陜西民雜犯死罪文職官吏
 知印承差贓罪滿貫照例發莊浪等衞安逺等遞運
 所充軍擺站其餘各處軍職旗軍舍餘笞杖的决雜
 犯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福建浙江山
 東發本處沿海貴州四川廣西雲南陜西湖廣發本
[137-18b]
 處沿邊廣東發廣西沿邊江西南直𨽻發浙江金山
 衞沿海北直𨽻河南發宣府俱送總兵官處定撥衞
 所立功備御哨瞭滿日發回衞所還職着役民人陰
 陽人等俱發附近衝要處擺站
十月復軍丁力士犯盜戍邊例
 刑部言舊例軍丁力士犯盜者皆戍邊比者詔從律
 斷但令輸作復役以是人輕於犯盜請復舊例庶使
 知懼從之
[137-19a]
十一月更定受枉法贓充軍之例
 初制凡官吏人等犯枉法贓者不分南北俱發北方
 邊衞充軍至是三法司言洪武定律時鈔貴物賤所
 以枉法贓至百二十貫免絞充軍今鈔賤物貴若以
 物估鈔至百二十貫枉法贓俱發充軍輕重失倫矣
 今後文職官吏人等受枉法贓比律該絞者估鈔八
 百貫之上俱發北方邊衞充軍其受贓不及前數者
 視見行例發落從之
[137-19b]
九年六月命受財教唆誣告平人者充軍著為令
十年二月申嚴驀越誣告遷戌之例
 誣十人以上者軍發邊衞民遷口外從刑部請也
景帝景泰元年八月詔官吏人等為事充軍者止終本

 初宣德十年詔凡犯罪充軍者止終本身至是命照
 此例行憲宗成化十六年九月戶部㑹議犯罪充軍
 病故者例終本身其各衞因原問官司移文故軍雖
[137-20a]
 沒一概按名清勾有司亦不查理率以戶丁抵補實
 為無辜宜令分豁奏入如議
  刑法志曰明初法嚴充軍者縣以千數數傳而後
  以萬計矣有丁盡戶絶止存軍産者或幷無軍屋
  戶名未除者朝廷嵗遣御史清軍有缺必補每當
  勾丁逮捕族屬里長延及他甲雞犬為之不寧論
  者謂既減死罪一等而法反加於刀鋸之上如革
  除所遣謫至國亡戍籍猶有存者刑莫慘於此矣
[137-20b]
憲宗成化六年三月申誆騙財物遣戍例
 吏部尚書姚䕫等奏京城小人多放官債臨行債主
 同到任所以一取十宜出榜申禁其假託姓名誆騙
 財物者事覺問罪枷號部門三月發烟瘴地方充軍
 詔從之
二十一年正月定軍犯族屬分别同異籍之例
 時以妖言人犯例應全家烟瘴充軍中有踈逺族屬
 無辜受累詔所司勘實仍令今後坐全家充軍者除
[137-21a]
 謀逆不限籍之同異外其餘罪犯戚屬各居異籍者
 並與分豁
孝宗𢎞治十二年六月令問斷遷發罪人有自願本地
充軍者聽不欲者仍口外為民
 時御史王哲奏遷發口外為民者風土不宜往往疾
 病道死請今後兩廣及雲貴四川福建犯應遷發者
 悉改撥本處附近衞所充軍部議以充軍之罪甚於
 遷發令聽其自願從之
[137-21b]
十七年閠四月定强占屯田遷發之例
 占田五十畝以上者軍改發邊衞民遷口外從給事
 中楊禠請也
五月定老㓜廢疾犯罪充軍例
 三法司議請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人真犯
 死罪者奏發充軍徒流以上合充軍者本身自犯聽
 收贖有壯丁者主使者罪坐主使之人奏上報可
八月定天文生犯軍罪例
[137-22a]
 凡習業已成者發附近衞分充軍仍於欽天監應役
 未成者如例發邊衞充軍
世宗嘉靖三年十一月詔今後除反逆縁坐外凡減死
充永逺軍未遣而死獄者俱免勾補著為令
 後十一年九月刑部言充永逺軍未遣者本犯死或
 又逮其子孫視死刑反重近嘗奉準開釋而在外有
 司或未諳曉吏得縁以為奸請通行申諭凡法當永
 戌而未發遣病故者不必逮其子孫從之
[137-22b]
六年七月更定充軍之制
 御史楊彛奏凡罪應充軍者請勅所司從宜編發逺
 不過三千里程不過一二月無使軍人走死解户貽
 累部議從之後二十九年五月給事中俞鸞又奏比
 者邊事孔棘軍伍空虚與其投生人於必死之地不
 若少寛其法因而用之夫今之充軍罪犯除附近之
 外不過曰邊衞曰邊逺曰極邊而已南北地里不過
 曰本省隔省再隔省而已以罪之輕重權地之逺近
[137-23a]
 邊衞可以本省擬配邊逺可以隔省擬配極邊可以
 再隔省擬配如内省無邊方者可以隔省附近邊方
 擬配邊衞其邊逺極邊亦可依類遞配庶解者易至
 逃者易勾而有司亦便於遵守部覆從之
二十年十月詔有私以首功相鬻者不分受財與否俱
充軍著為令
二十二年二月定偽茶謫戌例
 時戶兵二部議自今犯偽茶五百觔以上者本商與
[137-23b]
 轉賣之人俱謫戍近衞原係近衞者調邊逺主家匿
 偽茶至千觔以上者亦依前例編發其不及數者比
 私鹽律請著為令從之
神宗萬厯十二年五月定貪官計贓論罪條例
 先是以温州知府貪酷狀下御史問引因公科斂所
 屬財物計贓以枉法論發充軍至是都察院以所引
 受財枉法之例而所犯則係因公科斂之贓似與例
 意有間縁科斂罪止徒而贓多情重者恐無以示懲
[137-24a]
 故引前例乞纂入問刑條例部議贓至五百兩以上
 者即引枉法例若止因公科斂苐依律議以雜犯絞
 罪準徒帝從之
 
 
 
 
 
[137-24b]
 
 
 
 
 
 
 
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百三十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