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2m0014 欽定續文獻通考-清-嵇璜 (master)


[135-1a]
欽定四庫全書
欽定續文獻通考巻一百三十五
刑考
  臣/等謹按馬端臨作刑考其序畧曰茍慕輕刑之
  名而不恤惠姦之患則非聖人明刑弼教之本意
  蓋見宋承積弱之餘法不振而人多玩故為此論
  也今考寧宗以降史又言其刑獄滋濫往往不以
  時讞囚多瘐死是因玩法以致濫刑亦其勢所必
[135-1b]
  至矣遼以用武立國刑多殘酷景宗聖宗補偏救
  弊吏畏其法民懐其恩當時稱治惜其子孫不能
  承二宗之意而復仍其草創之舊以至於衰金初
  法制簡易一洗故遼粃政迄乎世宗援經斷事揆
  義立法治獄最為近古明昌而後逺不能及跡其
  矜恕之多猶有中興之遺風焉元初循用金律後
  又定新格頒通制雖崇尚寛厚而南北異制事例
  紛繁吏縁為奸得以髙下其手至於數行赦宥歳
[135-2a]
  為佛事縱囚豈可訓哉明代規畫井然始未嘗不
  祗慎厥後偵伺成風寖失大體厰衛與法司分權
  縉紳由中官制命皆前代所罕聞也兹循馬考體
  例首刑制次徒流次詳讞次贖刑赦宥博采史志
  兼綜而條貫之俾用刑者有所法鑒焉
  刑制
宋寧宗嘉定四年閏二月詔諸路帥臣監司守令格朝
廷賑恤之令及盜發不即捕者重罪之
[135-2b]
十六年二月制凡檢騐不實或失當不許用覺舉原免
例並依舊法施行
  臣/等謹按王圻續通考載太學博士許應龍奏請
  刪定近制畧曰臣聞有法之弊有例之弊法之弊
  易見例之弊難革夫著而為律䟽而為令條目截
  然不易若例者或出於特恩或一時權宜或狥情
  親故或廹於勢要開創是例揆之於法大相牴牾
  今百司庶府積習之弊舎法用例非不知三尺之
[135-3a]
  皆違也執而不行恐召衆怨遂使胥吏得以執柄
  容私厚賂以賈之則有例可行請求之未至則匿
  而不用長吏知之而不能禁天下交病之而不敢
  言昔韓琦目擊其弊取其可用者而刪其冗謬是
  以吏無所容其奸今莫若明詔有司搜求前後己
  用之例公同参酌去留編為成書據此施行若書
  所不載者皆抑而不予庶幾權不在吏而奔競妄
  求者無所容其巧矣
[135-3b]
十七年十月時理宗/已即位詔諸路提㸃刑獄以十一月按理
囚徒
理宗寶慶元年十二月詔刪修敇令
 初孝宗時詔刪改乾道新書九百餘條號淳熈勅令
 格式復以其書散漫令敇令所分門編類為一書名
 曰淳熈條法事類頒之淳熈末議者以新書尚多遺
 闕復令刑部詳定至寧宗慶元四年書成凡百二十卷
 號慶元敇令格式至是以慶元新書之行今二十九年
[135-4a]
 或舊法該括未盡文意未明須同續降條冊參酌者
 或舊法原無而後因事立法者或已有舊法而續降
 不必引用者或一時權宜而不可為常法者俱考定
 之至帝淳祐二年書成敇名淳祐敇令格式十一年
 四月鄭清之等又進淳祐條法事類四百三十篇
淳祐二年三月詔今後州縣官有罪諸帥司毋輒加杖

十年十月詔諸主兵官今後行罰毋杖脊以傷人命
[135-4b]
寶祐五年正月禁奸民作白衣㑹監司郡縣官失覺察
者坐罪
景定四年十二月詔禁在京置窠柵私繫囚并非法獄
具臺憲其嚴禁戢違者有刑
 理宗起自民間具知刑獄之弊初即位詔天下恤刑
 又親制審刑銘以警有位每嵗大暑必臨軒慮囚自
 謀殺故殺鬬殺已殺人者偽造符印㑹子放火官員
 犯入已贓將校軍人犯枉法外餘死罪情輕者降從
[135-5a]
 流流降從徒徒降從杖杖以下釋之大寒慮囚及祈
 晴祈雪及灾祥亦如之後以建康亦先朝駐蹕之地
 罪人亦得視臨安減降之法帝之用刑可謂極厚矣
 而天下之獄不勝其酷每嵗冬夏詔提刑行郡决囚
 提刑憚行悉委倅貳倅貳不行復委幕屬所委之人
 類皆肆行威福意所欲黥則令入其當黥之由意所
 欲殺則令證其當死之罪呼喝吏卒嚴限日時監勒
 招承催促結欵而擅制獄具非法殘民或斷薪為杖
[135-5b]
 棓擊手足名曰掉柴或木索並施夾兩脰名曰夾幫
 或纒繩於首加以木楔名曰腦箍或反縳跪地短𥪡
 堅木交辮兩股令獄卒跳躍於上謂之超棍痛深骨
 髓幾於隕命富貴之家稍有罥罣動籍其資又以趂
 辦月樁及添助版帳為名不問罪之輕重並從科罰
 大率官取其十吏漁其百州縣往往專殺故拘鎖罪
 人或一季半年竟無限日死而後已又以已私摧折
 手足拘鎻尉砦亦有豪强賂吏羅織平民而囚殺之
[135-6a]
 甚至户㛰詞訟亦皆收禁有飲食不充飢餓而死者
 有無力請求吏卒凌虐而死者有為兩詞賂遺苦楚
 而死者懼其發覺先以病申名曰監醫實則已死名
 曰病死實則殺之至度宗時雖累詔切責而禁止之
 終莫能勝而國亡矣
  邱濬大學衍義補曰宋至理宗時土地已蹙窮民
  殘喘待日而斃多方以嫗乳之猶恐不足以有而
  一時監司守令乃為嚴刑苛法以籍民財以殘民
[135-6b]
  命理宗在位方以崇尚道學為事務虚名而蔑實
  政卒至於干天地之和促國家之脈嗚呼豈無所
  自哉
  臣/等謹按馬端臨刑考序既以失之過弱為宋病
  矣今觀其末造至於酷吏横行生民寃濫若此則又
  似以苛暴而敗其故何哉自元豐以後黨禍漸興章
  惇起同文館獄羅織善類蔡京請帝數降御批杜
  塞法司之口秦檜假詔獄為號戕害忠良韓侂胄
[135-7a]
  顯排道學竄斥幾盡史彌逺賈似道之屬竊弄威
  福相為始終蓋既失其操柄政出多門下至胥史
  輿𨽻之賤皆得快其恩怨之私故其禍先及士大
  夫而終亦毒流百姓由此觀之弱宋之失在馭臣
  之不嚴而不在撫民之過厚亦明矣
遼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
 死刑有斬絞凌遲之屬流刑量罪輕重置之邊城部
 族之地逺則投諸境外又逺則罰使絶域徒刑一終
[135-7b]
 身二五年三一年半杖刑自五十至三百
  臣/等謹按此乃統遼一代用法之大要而言非建
  國之初即定此令也五傳至聖宗法制漸備及重
  熙咸雍之間而加詳焉
太祖初年庶事草創犯罪者量輕重决之
 如治諸弟逆黨或投髙崖殺之滛亂不軌者五車轘
 殺之逆父母者視此訕詈犯上者以熟鐵錐樁其口
 殺之從坐者量罪輕重杖决又為梟磔生瘞射鬼箭
[135-8a]
 砲擲支解之刑
  臣/等謹按遼史言遼以用武立國謂禁暴戢奸莫
  先於刑國初法制有出于五服三就之外者如帝
  親征服介胄祭諸先帝出取死囚一人置所向之
  方亂矢射之名射鬼箭以祓不祥及班師則射所
  俘後因為刑法之用太宗穆宗又制木劍大棒沙
  袋鐵骨朶之法木劍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寛
  宥則擊之其數三自十五至三十沙袋用熟皮合
[135-8b]
  縫之長六寸廣二尺柄一尺許凡杖五十以上者
  以沙袋决之鐵骨朶之數或五或七有重罪者將
  决以沙袋先於脽骨之上及四周擊之其餘非常
  用而無定式者不可殫紀
神冊六年五月詔定法律
 時帝克定諸夷謂侍臣曰凡國家庶務巨細各殊若
 憲度不明則何以為治羣下亦何由知禁乃詔大臣
 定治契丹及諸夷之法漢人則斷以律令
[135-9a]
置鐘院以達民寃
  臣/等謹按鐘院者凡有寃擊鐘以逹於上猶怨鼓
  云至穆宗時廢窮民寃無所訴景宗詔復之仍命
  鑄鐘紀詔其上道所以廢置之意
穆宗應厯七年十二月詔諫濫刑
 諭大臣曰有罪者法當刑朕或肆怒濫及無辜卿等
 切諫毋或面從
  遼史刑法志曰帝嗜酒及獵不恤政事五坊掌獸
[135-9b]
  近侍奉膳掌酒人等嘗以鹿豕鶻雉亡失傷斃或
  以飲食細故輒加炮烙鐵梳之刑蓋其初惑女巫
  錫庫之言取人膽合延年藥故殺人頗衆後悟其
  詐叢射騎踐殺之及哈里之死誅戮者相繼不絶
  雖嘗自悔諭大臣切諫然當將殺壽格寧古殿前
  都㸃檢耶律伊勒哈力諫帝怒斬壽格等支解之
  命有司盡取鹿人之在繫者凡六十五人斬所犯
  重者四十四人餘悉痛杖之中有欲寘死者頼王
[135-10a]
  子必舒等諫得免已而怒佛徳飼鹿不時致傷而
  斃遂殺之季年暴虐益甚嘗謂太尉華格曰朕醉
  中有處决不當者醒當覆奏徒能言之竟無悛意
  故及於難
十二年定宫刑令
 國舅著帳郎君蕭延之奴伊罕强陵伊喇圖哩未及
 年之女以法無文加之宫刑仍付圖哩為奴因著為
 令
[135-10b]
十六年七月諭有司凡行幸之所必高立標識令民勿
犯違以死論
聖宗統和元年二月禁所在官吏軍民不得無故聚衆
私語及冐禁夜行違者坐之
四月樞密請詔北府司徒佛徳譯南京所進律文從之
十一月詔民間有父母在别籍異居者聽鄰里覺察坐

十二年七月詔契丹人犯十惡者依漢律
[135-11a]
 聖宗冲年嗣位睿智皇后稱制留心聽斷常勸帝宜
 寛法律帝壯益習國事銳意於治當時更定法令凡
 十數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詳審先是契丹及漢
 人相毆致死其法輕重不均至是一等科之舊法死
 囚屍市三日至是一宿即聽收瘞
詔叛逆之家兄弟不知情者雖同居亦免連坐著為令
 從平章事耶律阿穆爾奏請也至二十四年詔凡家
 主非犯謀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無得告首若
[135-11b]
 奴婢犯罪至死聽送有司其主毋得擅殺
太平六年詔貴戚以事被告官司不案輒申及受請託
為奏言者以本犯人罪罪之
 詔曰朕以國家有契丹漢人故以北南二院分治之
 蓋欲去貪枉除煩擾也若貴賤異法則怨必生夫小
 民犯罪必不能動有司以達於朝惟内族外戚多恃
 恩行賄以圖苟免如是則法廢矣自今貴戚以事被
 告者不以事之大小并令所在官司案問具申北南
[135-12a]
 院覆問得實以聞
七年七月詔更定法令
 詔中外大臣曰制條中有遺闕及輕重失中者其條
 上之議増改焉
興宗重熈元年詔職事官子弟及家人受賕不知情者
止坐犯人
更定銷錢及盜失火家物罪例
 先是南京三司銷錢作器皿三斤持錢出南京十貫
[135-12b]
 及盜遺火家物五貫者處死至是銅逾三斤持錢及
 所盜物二十貫以上處死
五年四月頒新定條制
 初樞密直學士耶律庶成與樞密副使耶律德修定
 法令上詔庶成曰方今法令輕重不倫法令者為政
 所先人命所繫不可不慎卿其審度輕重從宜修定
 於是纂修太祖以來法令參以古制其刑有死流杖
 及三等之徒凡五百四十七條至是成上之詔有司
[135-13a]
 凡朝日執之仍頒行諸道
十年七月詔諸職官私取官物者以正盜論
 是月又詔諸敢以先朝已斷事相告言者罪之著帳
 郎君等於禁地射鹿决杖三百不徵償小將軍决二
 百以下及百姓犯者罪同郎君論
十一年七月詔盜易官馬者減死論
 時有羣牧人竊易官印以馬與人者法當死帝曰一
 馬殺二人不亦甚乎故有是詔
[135-13b]
二十年九月詔更定條制
道宗清寧元年十二月詔諸宫都部署有投誹訕之書
輒受及讀者皆棄市
四年七月制諸掌内藏庫官盜兩貫以上者許奴婢告
咸雍元年詔獄囚無家者給以糧
 至三年九月又詔給諸路囚糧
太康九年五月詔諸路檢括脱户罪至死者原之
大安五年十月詔復行舊法
[135-14a]
 先是帝以契丹漢人風俗不同國法不可異施於是
 命特哩衮蘇樞密使伊蘇等更定條制凡合於律令
 者具載之其不合者别存之時校定官即重熙舊制
 更竊盜贓二十五貫處死一條増至五十貫處死又
 刪其重複者二條為五百四十五條取律一百七十
 三條又創増七十一條凡七百八十九條増編者至
 千餘條皆分類列以太康間所定復以律及條例參
 校續増三十六條其後因事續校至大安三年止又
[135-14b]
 増六十七條條約既繁典者不能𥚹習愚民莫知所
 避犯法者衆吏得因縁為奸故至是詔曰法者所以
 示民信而致國治簡易如天地不忒如四時使民可
 避而不可犯比命有司纂修刑法然不能明體朕意
 多作條目以罔民於罪朕甚不取自今復用舊法餘
 悉除之
天祚帝即位復行嚴酷之刑
 時賞罰無章怨讟日起劇盜相挻叛亡接踵益務繩
[135-15a]
 以嚴酷由是投崖砲擲釘割臠殺之刑復興焉或分
 尸五京甚有取其心以獻祖廟者其時行軍將軍耶
 律納哩三人有禁地射鹿之罪皆棄市其職官諸局
 人有過者鐫降决斷之外悉從軍至於覆軍失城者
 苐免官而已
  刑法志曰夭祚捄患無策流為殘忍亦由祖宗有
  以啓之也遼之先代用法尚嚴使其子孫皆有君
  人之量知所自擇猶非祖宗貽謀之道不幸一有
[135-15b]
  昬暴者引以藉口何所不至然遼之季世與其先
  代用刑同而興亡異者何歟蓋創業之君施之於
  法未定之前民猶未敢測也亡國之主施之於法
  既定之後民復何所頼焉傳曰新國用輕典豈獨
  權事宜而已乎
金初法制簡易輕罪笞以柳葼殺人及盜刼者擊其腦
殺之没其家貲
 以十之四入官其六賞主併以家人為奴婢其獄則
[135-16a]
 掘地深廣數丈為之
太祖天輔元年五月詔自收寧江州以後同姓為㛰者
杖而離之
 太宗天㑹五年詔哈斯罕諸部與新附人民並如此
 令
太宗天㑹三年二月詔有盜發遼諸陵者罪死
七月定權勢家買貧民為奴之罪
 脅買者一人償十五人詐買者一人償二人並杖一
[135-16b]
 百
熙宗天眷三年復取河南地詔其民約所用刑法皆從
律文罷獄卒酷毒刑具以從寛恕
海陵正隆二年六月置登聞院
四年正月更定私相越境法並論死
五年二月遣使分道監視所獲盜賊並凌遲處死
 時或鋸灼去皮截手足仍戒屯戍千戸穆昆等後有
 獲者並處死總管府亦决罰
[135-17a]
十二月禁朝官飲酒犯者死
  臣/等謹按世宗大定十四年詔明安穆昆之民自
  二月至八月禁絶飲宴恐妨農功雖閒月亦不許
  痛飲犯者抵罪雖同一酒禁而用意絶殊類而觀
  之得失自見
世宗大定六年十二月詔有司每月朔望及上七日毋
奏刑名
 先是海陵貞元二年始定每月上七日不奏刑名至
[135-17b]
 是詔朔望亦如之後十三年又詔立春後立秋前及
 大祭祀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未晴夜未明休暇
 并禁屠宰日皆不聽决死刑惟强盜則不待秋後
七年七月禁服用金線其織賣者皆抵罪
八年二月制品官犯賭博法
 贓不滿五十貫者其法杖聽贖再犯者杖之帝曰杖
 者所以罰小人也既為職官當先亷恥既無亷恥故
 以小人之罰罰之
[135-18a]
九年詔自今制無正條者皆以律文為準
 帝聞法官各執所見或觀望宰執之意故有此詔
十二月制職官犯公罪在官已承伏者雖去官猶論
十一年頒司獄獄卒之令
 詔諭有司曰司獄廨舎須近獄安置囚禁之事常親
 提控其獄卒必選年深而信實者輪直
十二年二月詔自今官長不法其僚佐不能糾正又不
言上者並坐之
[135-18b]
十三年四月更定盜宗廟祭物法
十五年詔改竊盜贓滿八十貫者死
 穆宗時定竊盜得物至五十貫以上死詳見徒/流門至是
 詔有司曰朕惟人命至重而在制竊盜贓至五十貫
 者處死自今可令至八十
十七年申遣審錄官之令
 時陳言者乞設提刑司以糾諸路刑獄之失尚書省
 議謂久恐滋弊帝乃命距京師數千里外懐寃上訴
[135-19a]
 者集其事以待選官就問又詔宰臣朝廷每歳再遣
 審録官本以為民伸寃滯也而所遣多不盡心但文
 具而已審録之官非止理問重刑凡訴訟案牘皆當
 閱實是非囚徒不應囚繋則當釋放官吏之罪即以
 状聞失糾察者嚴加懲斷不以贖論
  金史刑志曰帝以監察御史體察東北路官吏輒
  受訟牒為不稱職笞之五十又御史中丞赫舎哩
  邈傳曰上謂臺臣糾察吏治之能否務去其擾民
[135-19b]
  且冀其得賢也今所至輒受訟牒聽其妄告使為
  政者如何則可
十二月以渤海舊俗男女㛰娶多不以禮詔禁絶之犯
者以奸論
十八年正月定殺異居周親奴婢同居卑幼輒殺奴婢
及妻無罪而輒敺殺者罪
十九年三月制糾彈之官知有犯法而不舉者減犯人
一等科之關親者許回避
[135-20a]
六月詔更定制條
 先是皇統間詔諸臣以本朝舊制兼採隋唐之制參
 遼宋之法類以成書頒行中外名皇統制海陵時變
 易舊制為續降制書與皇統制並行是非混亂莫知
 適從世宗初即位一時制㫖多從時宜遂集為軍前
 權宜條理五年命有司復刪定條理與前制書並用至
 是置局命大理卿伊喇慥總中外明法者共校正乃
 以皇統正隆之制及大定軍前權宜條理後續行條
[135-20b]
 理論其輕重刪煩正失制有缺者以律文足之制律
 俱缺又疑而不能决者則取㫖畫定軍前權宜條理
 内有可以常行者亦為定法餘未應者亦别為一部
 存之參以近所定徒杖減半之法凡校定千一百九
 十條分為十二卷以大定重修制條為名詔頒行焉
十月制知情服内成親者雖自首仍依律坐之
 至章宗承安五年又定居祖父毋䘮㛰娶聽離法并
 妻亡服内娶㛰者亦聽離
[135-21a]
二十年詔定踐蹂禾稼罪
 先是十九年二月帝如春水見民桑多為牧畜囓毁
 詔親王公主及勢要家牧畜有犯民桑者許以屬縣
 官立加懲斷至是帝又見有踐蹂禾稼者詔宰臣曰
 今後有踐民田者杖六十盗人榖者杖八十並償其直
二十二年三月詔頒重修制條
 二十八年帝復以制條間有難解之詞命刪修明白
 使人皆曉之
[135-21b]
定附都明安不自種者罪
 時附都明安戸不種悉租與民有一家百口隴無一
 苖者帝令治罪凡不種者杖六十穆昆四十受租百
 姓無罪
二十五年二月詔婦人免死輸作者决杖二百免輸作
 時以婦人在囚輸作不便故有是詔仍以杖不分决
 與殺無異命臀背分决
二十七年二月命罪人在禁有疾聽親屬入視
[135-22a]
十二月禁女直人不得改稱漢姓學南人衣裝犯者抵

二十九年九月時章宗/已即位制諸盜賊聚集至十人或騎五
人以上所屬移捕盜官捕之仍遞言省部三十人以上
奏聞違者杖百
 至泰和間又詔定凡千户穆昆受隨處捕盜官公移
 盜急不即以衆應之者罪有差
是年制提刑司設女直契丹漢人知法各一人
[135-22b]
制强族大姓不得與所屬官交往違者有罪
 尋定司獄毋得與府縣官筵宴還往違者罪之泰和
 五年又定鞫勘官受飲宴者罪
又申禁民間收藏制書
 舊禁民不得收制書恐滋告訐之弊至是言事者乞
 許民藏之張汝霖曰昔子産鑄刑書叔向譏之者蓋
 不欲使民預測其輕重也今著不刋之典使民曉然
 知之猶江河之易避而難犯足以輔治不禁為便以
[135-23a]
 衆議多不欲姑令仍舊禁之
  臣/等謹按刑志所載是民間原未嘗藏制書亦
  未因張汝霖之言而弛禁也而汝霖傳則云時有
  司言民間收藏制文恐因滋訟乞禁之汝霖言王
  者之法譬猶江河欲易避而難犯今已著為不刋
  之典若令私家收之則人皆曉然不敢為非亦助
  治之一端也不禁為便詔從之首尾志傳互異如
  此
[135-23b]
章宗明昌元年命置詳定所審定律令
 帝問宰臣曰今何不專用律文平章政事張汝霖曰
 前代律與令各有分其有犯令以律决之今國家制
 律混淆固當分也遂有是命已而詳定官言若依重
 修制文為式則條目増减罪名輕重當異於律既定
 復與舊同頒則使人惑而易為奸矣臣等謂用今制
 條叅酌時宜凖律文修定歴採前代刑書宜於今者
 以捕遺闕取刑統䟽文以釋之著為常法名曰明昌
[135-24a]
 律義别編𣙜貨邉部權宜等事集為勅條宰臣謂先
 所定律文尚有未完俟皆通定然後頒行若律科舉
 人則止習舊律遂以知大興府事尼瑪哈鑑御史中
 丞董師中翰林待制鄂屯忠孝提㸃司天臺張嗣翰
 林修撰完顔薩喇形部員外郎李庭義大理丞麻安
 止為校定官大理卿閻公貞戸部侍郎李敬義工部
 郎中賈鉉為覆定官重修新律焉
六月制定親王家人有犯其長史府掾失覺察故縱罪
[135-24b]
二年四月制諸部内按灾傷法
 主司應言而不言及妄告者杖七十檢視不以實者
 罪如之因而有傷人命者以違制論致枉有徴免者
 坐贓論妄告者户長坐詐不以實罪計贓重從詐匿
 不輸法
六月禁稱本朝人及本朝言語為畨違者杖之
十一月禁伶人不得以歴代帝王為戱及稱萬歲犯者
以不應為事重法科
[135-25a]
三年六月以乆雨定提刑司條制
又詔定内外所司公事故作疑申呈罪罰格
六年八月勅宫中承應人出職後三年内犯贓罪者元
舉官連坐不在去官之限著為令
承安二年制軍前受財法
 一貫以下徒二年以上徒三年十貫處死
四年三月司空内族襄右丞完顔匡參知政事布薩揆
請罷諸路提㸃刑獄從之
[135-25b]
五月頒行銅杖式
 帝以法不適平常行杖様多不能用遂定分寸鑄銅
 為杖式頒之天下且曰若以笞杖太輕恐情理有難
 恕者可再議訊杖尋以刑部員外郎馬復言縣官尚
 苛刻者不遵銅杖式輒用大杖多致人死勅諸路按
 察司糾察親民官以大杖箠人者至泰和元年正月
 以尚書省奏見行銅杖式輕細姦宄不畏始命量所
 犯用大杖仍禁不得過五分
[135-26a]
泰和元年五月削尊長有罪卑幼追捕律
十二月新定律令勅條格式成詔頒行之
 律凡十有二篇實唐律也但加贖銅皆倍之増徒至
 四年五年為七削不宜于時者四十七條増時用之
 制百四十九條因而畧有所損益者二百八十有二
 條餘百二十六條皆從其舊又分一為二分一為四
 者六條凡五百六十三條為三十卷附注以明其事
 疏義以釋其疑名曰泰和律義自官品令職員令之
[135-26b]
 下曰祠令四十八條戸令六十八條學令十一條選
 舉令八十三條封爵令九條封贈令十條宮衛令十
 條軍防令二十五條儀制令二十三條衣服令十條
 公式令五十八條禄令十七條倉庫令七條夜令十
 二條田令十七條賦役令二十三條闗市令十三條
 捕亡令二十條賞令二十五條醫疾令五條假寜令
 十四條獄官令百有六條雜令四十九條釋道令十
 條營繕令十三條河防令十一條服制令十一條附
[135-27a]
 以年月之制曰律令二十卷又定制勅九十五條𣙜
 貨八十五條畨部三十九條曰新定勅條三卷六部
 格式三十卷詔以明年五月頒行之
 初詔凡條格入制文内者分為别卷復詔制與律文
 輕重不同及律所無者各校定以聞三年七月右司
 郎中孫鐸先以詳定所校名例篇進既而諸篇皆成
 復命中都路轉運使王寂大理卿董師中等重校之
四年八月勅定按察司糾劾不實者罪
[135-27b]
 從安州運事判官劉常請也諸按察司體訪不實輒
 加糾劾者從故出入人罪例仍勒停職若事涉私曲
 各從本法
五年二月制盗用及偽造都門契者罪視宫城門减一

六年六月除飛蝗入境雖不損苗稼亦坐罪法
 尋定蝗蝻生發地主及隣主首不申之罪八年七月
 又詔更定蝗䖝生發坐罪法
[135-28a]
八年四月詔諸州府司縣造作不得役諸色人匠違者
準私役之律計傭以受所監臨財物論
十月更定安泊强盗竊盗罪格
宣宗貞祐三年三月禁州縣置刅於杖以决罪人
 初左諫議大夫賈鉉上書言親民之官任情立威所
 用决杖分徑長短不如式法甚者以鐵刅置於杖端
 因而致死間者隂陽愆戾和氣不通未必不由此也
 願下州郡申明舊章檢量封記按察官其檢察不如
[135-28b]
 法者具以名聞内廷勅斷亦依已定程式制可至是
 詔并禁之
  金史酷吏傳曰宣宗時髙琪用事威刑自恣相習
  成風雖士大夫亦為所移如右丞圖克坦思忠好
  用麻椎擊人號麻椎相公運使李特立號半截劍
  言其短小鋒利也内翰馮璧號馮劊雷淵為御史
  至蔡州得豪奸杖殺五百人號雷半千又有完顔
  莽伊蘓皆以酷聞而和卓王哈里李渙之徒胥吏
[135-29a]
  中尤狡刻者也
詔宰臣曰自今監察官犯罪其事闗軍國利害並笞决

 尋又詔凡監察失糾劾者從本法論外使入國私通
 本國事情宿衛近侍官承應人出入親王公主宰執
 家灾傷乏食有司檢覆不實致傷人命轉運軍儲而
 有私載考試舉人而防閑不嚴其罰並决在京犯至
 兩次者臺官减監察一等治罪論贖餘止坐專差任
[135-29b]
 滿日議定升降若任内曽以漏察被决依格雖為稱
 職止從平常平常者從降罰
  臣/等謹按金待朝士有禮未嘗輕用刑罰大定間
  惟品官賭博再犯决杖而已承安五年始詔定進
  納官有犯决斷法至宣宗喜用刑罰朝士往往被
  箠楚至用刀杖决殺言者髙琪用事定職官犯罪
  决斷百餘條時左司諫穆延呼喇勒上言曰禮義
  亷恥以治君子刑罰威獄以治小人此萬世不易
[135-30a]
  之論也近者朝廷急於求治有司奏請從權立法
  應贖者亦多的决夫爵禄所以馭貴也貴不免辱
  則卑賤者又何加焉車駕所駐非同征行而凡科
  徵小過皆以軍期罪之不已甚乎且百官皆朝廷
  遴選多由文行武功閥閲而進乃與凡庶等則享
  爵禄者亦不足為榮矣抑又有大可慮者為上者
  將曰官猶不免民復何辭則苛暴之政日行為下
  者將曰彼亦既然吾復何恥則陵犯之心益肆其
[135-30b]
  弊可勝言哉伏願依元年恩赦刑不上大夫之文
  削此一切之法幸甚帝初欲行之而髙琪固執以
  為不可遂寢相沿至哀帝正大元年十二月始從
  右丞張行信言凡髙琪所定的决之法一切改除
  復依舊制而金國已亡矣
四年六月詔凡進奉帖及申尚書省樞宻院闗應宻大
事私發視者絞誤者减二等制書應宻者如之
興定元年八月増定擒捕逃軍賞格及居停人罪
[135-31a]
 至元光元年八月増定藏匿逃亡親軍罪
三年十月定贓吏計罪以銀為則
 先是貞祐三年五月有司輕重謀罰率以錢贖而當
 罪不平遂命贖銅計贓皆以銀價為凖至是省臣奏
 向以物重錢輕犯贓者計錢論罪則太重於是以銀
 為則每兩為錢二貫有犯通寳之贓者直以通寳論
 如因軍興調發受通寳及三十貫者已得死刑凖以
 金銀價纔為錢四百有竒罪止當杖罪重懸絶如此
[135-31b]
 遂命准犯時銀價論罪後參政李復亨言近制犯通
 寳贓者並以物價折銀定罪每兩為錢二貫而法當
 贖銅者止納通寳見錢乞亦令輸銀既足懲惡又有
 補於官詔省臣議遂命犯公錯過誤者止徴通寳見
 錢贓汚故犯者輸銀
五年十月定藏匿逃亡罪
 尚書省言司縣官貪暴不法部民逃亡既有决罰他
 縣停匿亦宜定罪從之
[135-32a]
十二月定宋人來歸賞格及詐誘征防軍人逃亡罪法
哀宗即位詔國家已有定制今後有不遵本條者以故
入人罪罪之
 時有司往往以情破法使人枉遭刑憲故有是詔
元太祖初頒條書刑獄惟重罪處死其餘雜犯量情笞

太宗六年五月大㑹諸王百僚諭條令
 凡當㑹不赴而私宴者斬諸出入宫禁各有從者男
[135-32b]
 女止以十人為朋出入毋得相雜軍中凡十人置甲
 長聽其指揮專擅者論罪其甲長以事來宫中即置
 權攝一人甲外一人二人不得擅自往來違者罪之
 諸公事非當言而言者拳其耳再犯笞三犯杖四犯
 論死諸千戸越萬戸前行者以木鏃射之百戸甲長
 諸軍有犯罪同不遵此法者斥罷凡來㑹用善馬五
 十疋為一羈守者五人飼羸馬三人守克哷蘇嚕克三
 人但盗馬一二者即論死諸人馬不應絆於克哷蘇嚕
[135-33a]
 克内者輒沒與畜虎豹人諸婦人製濟遜燕服不如
 法者及妬者乘以驏牛徇部中論罪即聚財為更娶
世祖中統四年二月詔諸路私造軍器者處死
 凡民間所有不輸官者與私造同至元五年三月又
 定犯者騐多寡論罪後惟河南弛其禁
至元二年五月詔軍中犯法不得擅自誅戮罪輕斷遣
重者奏聞
 至十五年十月又勅御史臺凡軍官私役軍士者視
[135-33b]
 數多寡定其罪
六月勅行院及諸軍將校卒伍須正身應役違者罪之
 至成宗元貞二年詔禁軍將擅易侍衛軍䝉古軍以
 家奴代役者罪之仍令其奴别入兵籍以其主資産
 之半畀之軍將敢有縱之者罷其職
五年十二月禁市毒藥
 如附子烏頭巴豆砒霜之類及不通醫理妄行鍼灸
 或與婦人墮胎戕害人命者加等治罪
[135-34a]
二月勅凡詔而自匿及誣告人罪者以其罪罪之
 後英宗至治三年正月四川行省平章趙世延為其
 弟訟不法事繫獄待對其弟逃去詔出之仍著為令
 逃者百日不出則釋待對者
十年五月詔主守失陷官錢者杖而釋之
十一年詔凡盗皆殺無赦尋敕革之
 至元初定諸盗罪不至死者均刺斷充警跡人八年
 四川省臣伊蘇岱爾言比因饑饉盜賊滋横宜加顯
[135-34b]
 戮勅中書詳議右丞相安圖以為强竊盗賊一皆處
 死恐非所宜罪至死者仍舊待命從之至是以多盗
 始詔凡盗皆殺無赦在處繫囚滿獄尋以符寳郎董
 文忠言勅革之
十二年十月中書省臣議斷死罪詔今後殺人者死罪
狀已白即行刑其奴婢殺主者具五刑論
 至十九年十一月耶律鑄言前奉詔殺人者死仍徴
 燒埋銀五十兩後止徴鈔二錠其事太輕臣等議依
[135-35a]
 䝉古人例犯者沒一女入仇家無女者徴鈔四錠從
 之
十五年正月禁官吏軍民賣所娶江南良家子女及為
娼者賣買者兩罪之官沒其直人復為良
 其後成宗大徳六年十二月更定畧賣良人罪例十
 年五月又詔强畧良人者以强盗例科斷和誘者次
 之英宗至治二年五月勅匿䝉古子女者罪之
五月定諸職官犯罪處置法
[135-35b]
 受宣者聞奏受勅者從行臺處之受省札者按察司
 治之其宣慰司官吏應有死罪有司勘問明白提刑
 按察司覆審無寃依例結案類奏待命其後泰定元
 年又勅武官坐罪制授者以聞勅受者從行省處决
 順帝至正三年三月詔作新風憲内官不法者監察
 御史劾之外官有不法行臺監察御史劾之嵗以一
 月終出廵
十六年三月勅中書省凡掾史文移稽緩一日二日者
[135-36a]
杖三日者死
八月詔漢軍出征逃者罪死沒其家
 初至元五年詔諭四川行省沿邉屯戍軍士逃役者
 處死至是又定漢軍出征逃亡法成宗大徳六年正
 月又詔千戸百户等軍中先事而逃者罪死敗而後
 逃者杖而罷之沒入其男女尋又詔軍官擅離所部
 者悉遣還違者論如律軍人不告所部私歸者杖而
 遣之大徳八年三月勅誘匿軍民逃奴者論罪有差
[135-36b]
十一月勅諸路所捕盗初犯贓多者死再犯贓少者從
輕罪論
十七年十二月勅擅據江南逃亡民田者有罪
十八年三月立登聞鼔院
二十年正月勅自今敢以匿名書告事者重者處死輕
者流逺方能發其事者給犯人妻子仍以鈔賞之又勅
自今管民官凡有灾傷過時不甲及按察司不即行視
者皆罪之
[135-37a]
五月詔雲南重囚先令便宜處决恐濫及無辜自今凡
大辟罪仍須待報
 先是十二年十一月樞宻院言新附郡縣有既降復
 叛及糾衆為盜犯罪至死者既已欵伏乞聽權宜處
 决從之至是復詔雲南大辟罪仍須待報二十八年
 七月勅江南重囚依舊制聞奏處决
二十一年五月括天下私藏天文圖䜟太乙雷公式七
曜厯推背圖苗太監歴有私習及私匿者罪之
[135-37b]
二十三年詔百官集議至元鈔計贓論罪
 時議欲計至元鈔二百貫贓滿者死趙孟頫曰始造
 鈔時以銀為本虚實相權今二十餘年間輕重相去
 至數十倍故改中統為至元又二十年後至元必復
 如中統使民計鈔抵法疑於太重古者以米絹民生
 所需謂之二實銀錢與二物相權謂之二虚四者為
 直雖升降有時終不大相逺也以絹計贓最為適中
 况鈔乃宋時所創施於邊郡金人襲而用之皆出於
[135-38a]
 不得已乃欲以此斷人死命似不足深取也
二十四年制憲臣有貪惏敗度者付法司増條科罪
 時御史中丞葉李奏憲臣以䋲愆糾繆為職苟不自
 檢於擊摶何有其有貪惏敗度之人宜付法司増條
 科罪以懲欺罔制曰可
二十八年五月頒行至元新格
 元初尚未有法守百官斷理獄訟循用金律至元八
 年始禁行金泰和律尋諭安圖等曰近史天澤姚樞
[135-38b]
 纂定新格朕已親覧皆可行之典也汝等亦當留心
 參酌豈無一二可増减者各令紀録促議行之
  元史刑法志所載名例四條衛禁八條職制三百
  七條祭令五條學規十三條軍律十二條戸婚六
  十九條食貨二十六條大惡五十一條奸非五十
  九條盗賊一百十四條詐偽五十條訴訟二十二
  條鬬歐四十二條殺傷一百六條禁令一百十一
  條雜犯十四條捕亡九條恤刑十五條平反四條
[135-39a]
  五刑之制笞刑六自七下逓加十至五十七杖刑
  五自六十七逓加十至一百七徒刑五自一年逓
  加半年至三年凡徒一年者杖六十七逓加十至
  一百七流刑三曰遼陽曰湖廣曰迤北死刑二曰
  斬曰凌遲處死獄具枷長五尺以上六尺以下濶
  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死罪重二十五斤
  徒流二十斤杖罪一十五斤皆以乾木為之長濶
  輕重各刻誌其上手杻長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
[135-39b]
  下横三寸厚一寸脚鐐長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
  下連環重三斤笞大頭徑三分七釐小頭徑一分
  七釐罪五十七以下用之杖大頭徑三分二釐小
  頭徑二分二釐罪六十七以上用之訊杖大頭徑
  四分五釐小頭徑三分五釐長三尺五寸並刋削
  節目無令筋膠諸物裝釘應决者並用小頭其决
  笞及杖者臋受拷訊者臋若股分受務令均停又
  刑法志曰古者以墨劓剕宫大辟為五刑後世除
[135-40a]
  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備五刑之數元因之更用
  輕典蓋亦仁矣世祖謂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
  汝殺必遲回一二日乃覆奏斯言也雖古仁君何
  以過之自後繼體之君惟刑之恤凡郡國有疑獄
  必遣官覆讞而從輕死罪審録無寃者亦必待報
  然後加刑而大徳間王約復上言國朝之制笞杖
  十减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當又加
  十也此其君臣之間惟知輕典之為尚百年之間
[135-40b]
  天下乂寧亦豈偶然而致哉然其弊也南北異制
  事類繁瑣挾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比附用譎行
  私而兇頑不法之徒又數以赦宥獲免至於西僧
  嵗作佛事或恣意縱囚以售其奸俾善良者喑啞
  而飲恨識者病之然則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
  失在乎弛緩而不知檢也
  臣/等謹按元有天下數十年始定律令以前雖未
  有成法然較之遼金末代已無非法之刑惟世祖
[135-41a]
  治奸臣阿哈瑪特則發塜戮屍縱犬食之四子皆
  誅戮或醢或剥皮以徇其誅盧世榮則刲其肉以
  食禽獺二事出於五刑之外豈以阿哈瑪特等罪
  惡甚大非此不足以示懲乎
二十九年二月除問刑官鞭背法
三月制贓罰十三等
 先是十九年九月始定官吏受賄及倉庫官侵盗臺
 察官知而不糾者騐其輕重罪之凡中外官吏贓罪
[135-41b]
 自五十貫以上皆杖决除名不叙百貫以上者處死
 言官緘黙與受贓者一體論罪二十七年七月江淮
 平章沙不丁以倉庫官盗欺錢糧請黥而斷其腕帝
 曰此囬囬法也不允至是中書省御史臺共定贓罪
 十三等枉法者五自一貫至十貫笞四十七不滿貫
 者量情斷罪除名一十貫以上至二十貫笞五十七
 二十貫以上至五十貫杖七十七百貫以上杖一百
 七不枉法者八自一貫至二十貫笞四十七不滿貫
[135-42a]
 者量情斷罪解任别行求仕二十貫以上至五十貫
 笞五十七注邊逺一任五十貫以上至一百貫杖六
 十七降一等一百貫以上至一百五十貫杖七十七
 降二等一百五十貫以上至二百貫杖八十七降三
 等二百貫以上至三百貫杖九十七降四等三百貫
 以上杖一百七除名罪入死者以聞三十一年十一
 月成宗即位京師犯贓罪者三百人帝命事無疑者
 維世祖所定十三等例决之元貞元年七月詔職官
[135-42b]
 坐贓論罪再犯者加二等倉庫官吏盗所守榖一貫
 以下笞之至十貫杖之二十貫加一等一百二十貫
 徒一年每三十貫加半年二百四十貫徒三年滿三
 百貫者死計贓以至元鈔為則二年六月御史臺臣
 言官吏受賂初既辭伏繼以審覈而有司徇情致令
 異辭者乞加等論罪從之七月降官吏受賕條格凡
 十有三等十月詔職官坐贓經斷再犯者加本罪三
 等五年正月御史臺臣言官吏犯贓及盗官錢事覺
[135-43a]
 避罪逃匿者宜同獄成雖經原免亦加降黜庶奸偽
 可革從之七月又詔軍官受贓者與民官同例量罪
 大小殿黜七年三月復定贓罪為十二章十一年七
 月武宗即位用御史大夫塔斯布哈言凡受贓為御
 史所劾者不得託言事入覲以避其罪至大四年十
 一月仁宗即位勅商稅官盗稅課者同職官贓罪延
 祐六年九月用御史臺臣言諸犯贓罪己欵伏及當
 鞫而倖免者悉付元問官以竟其罪文宗至順元年
[135-43b]
 十月御史臺臣言内外官吏令家人受財以其干名
 犯義罪止四十七解任今貪汚者縁此犯法愈多請
 以十二章計贓多寡論罪從之二年六月詔諸官吏
 在職役或守代未任為人行賕關說即有所取者官
 如十二等贓論罪贓吏罷不叙終其身雖無所取訟
 起滅由己者罪加常人一等
三十年二月禁戢軍官無縱禽擾民違者論罪
 至武宗至大二年十月三寳努言飬豹者害民為甚
[135-44a]
 帝禁之有復犯者雖貴幸亦加罪
成宗元貞元年二月詔貸鄂拓克錢而迯隠者罪之仍
以其錢賞首告者
七月立禽盗格
 先是至元二十年九月史弼陳弭盜之䇿為首及同
 謀者死餘屯田淮上帝然其言詔以其事付弼賊黨
 耕種内地其妻奴送京師以給鷹坊人等至是御史
 臺臣言内地盗賊竊發者衆皆由國家赦宥所致乞
[135-44b]
 命中書立為條格督責所屬期至盡滅制曰可
  元史陳天祥傳曰山東西道亷訪使陳天祥奏盜
  賊之起各有所因除嵗凶委之天時姑且勿論他
  如軍旅不息工役洊興厚斂繁刑皆足致盗中間
  保䕶滋長之者赦令是也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
  不幸前人言之備矣彼强梁之徒各執兵仗殺人
  取貨不顧其生有司盡力以禽之朝廷加恩以釋
  之旦脫縲囚暮即行刼復勒有司結限追捕賊皆
[135-45a]
  視為故常既不感恩又不畏罪兇殘悖逆習與性
  成誠非善化能移惟有嚴刑可制于是立為條格
  嚴督諸司禽殺積盗南至江漢二千餘里無得脫
  者後武宗至大元年正月中書省臣言近盗賊充
  斥茍不嚴治將至滋蔓宜遣使巡行遇有罪即行
  决遣與隨處官吏共議弭盗方畧明示賞罰或匿
  盗不聞或期㑹不至或踰期不獲者官吏連坐
二年正月詔諸王公主駙馬非奉㫖毋罪官吏
[135-45b]
 先是中統二年八月諭諸王駙馬凡民間詞訟毋得
 私是斷决皆聽朝廷處置至元三十一年七月成宗
 即位因札爾古齊言諸王之下有罪者不聞於朝輒
 自决遣詔禁治之至是復有是詔後大徳七年五月
 禁諸王駙馬毋輒杖州縣官吏違者罪王府官
八月定告捕盗例
 强盗一名賞鈔五十貫竊盗半之應捕者又半之皆
 徴諸犯人無可徴者官給至㤗定二年十二月京師
[135-46a]
 多盗達寔特穆爾請處决重囚増調邏卒仍立捕盜
 賞格從之
大徳元年五月詔强盜姦傷事主者首從悉誅不傷事
主止誅為首者從者刺配再犯亦誅
 五年十二月又定强竊盜條格凡盜人孳畜者取一
 償九然後杖之
六月詔僧道犯奸盗重罪者聽有司鞫問
 先是至元四年始禁僧官侵理民訟至是命有司鞫
[135-46b]
 問僧道重罪其後二年又詔僧人犯奸盜詐偽聽
 有司專决輕者與僧官斷約不至者罪之六年正月
 詔自今僧官僧人等犯罪御史與内外宣政院同鞫
 宣政院徇情不公者聽御史臺鞫之七年十一月命
 依十三章斷僧官罪八年十二月詔凡僧道殺人者
 聽有司專决武宗至大四年二月仁宗即位詔凡總
 統所及處僧録等司凡僧人訴訟悉歸有司皇慶元
 年正月勅諸僧犯奸盜詐偽鬬訟仍令有司專
[135-47a]
 治之二年六月詔諭僧俗辨訟有司與主僧
 同問
二年七月詔諸王駙馬諸近侍自今奏事不經中書輒
傳㫖付外者罪
五年二月詔凡軍士殺人奸盜者令軍民官同鞫
 先是元年定諸軍民相訟者命軍民官同聽之至是
 復有是詔
七月詔禁輝和爾僧隂陽巫覡道人呪師自今有大祠
[135-47b]
禱必請而行違者罪之
七年正月定諸改補鈔罪例
 為首者杖一百有七從者减二等再犯從者杖與首
 同為首者流
三月定貨賣塋地罪
 凡子孫或因貧困或聴師巫邪説誑誘擅發祖父墳
 墓移棄尸骸貨賣塋地者與惡逆同罪
是年定大都南北兵馬司奸盜等罪
[135-48a]
 六十七以下付本路七十七以上付伊克扎爾古齊
  元制凡笞杖之數十減為七自七下至五十七謂
  之笞刑自六十七至一百七謂之杖刑
八年二月勅軍人姦盜詐偽悉歸有司
 其後十一年十二月中書省言刑法者譬之權衡不
 可偏重世祖已有定制自元貞以來以作佛事之故
 放釋有罪失于太寛故有司無所遵守今請凡内外
 犯法之人悉歸有司依法裁决
[135-48b]
  時鄭介夫上太平䇿有曰國家立政必以刑書為
  先今天下所奉以行者有例可援無法可守官吏
  因得並縁為欺如甲乙互訟甲有力則援此之例乙
  有力則援彼之例甲乙之力俱到則無所可否
  遷調嵗月名曰撒放使天下黔首無所持循始之
  所犯不知終之所斷是䧟之以刑也内而省部外
  而郡守抄冩格例至數十册民間雜採勅㫖條令
  刋行成帙曰斷例條章曰仕民要覽家置一本以
[135-49a]
  為凖繩試閲二十年間之例校之三十年前半不
  可用矣更以十年間之例較之二十年前又半不
  可用矣是百官莫知所守百姓莫知所避也孔子
  曰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此之謂也今者號
  令不常有同兒戲下有一𦂳二慢三休之謡如往
  年禁酒而私醖者比屋而有禁牛而私宰者愈多
  又如奸盜殺人必不可赦而每嵗放都勒斡以此
  人心輕於犯法審囚决獄官每臨郡邑惟具成案
[135-49b]
  行故事出斷一二便為盡職路縣官吏每聞上司
  官至則將囚徒保候審録既畢仍復收禁此皆無
  法之弊也又兼衙門紛雜事不歸一十羊九牧莫
  之適從凡有公訟並須約㑹虚調文移動是半年
  或指日對問則各司所管互相隠庇至一年二年
  事無杜絕遂至强凌弱衆暴寡貴抑賤無法之弊
  莫此為甚昔先帝時嘗命修律未及成書近議
  大德律所任非人訛舛尤多今宜于臺閣省部内
[135-50a]
  選擇通經術明治體練達時宜者酌以古今之律文
  參以先帝建元以來制勅命令採以南北風土之
  宜修為一代令典使有司有所遵守生民知所畏
  避國有常科吏無敢侮永為定例子孫萬世之利
  也諸色衙門投下頭目除管領錢糧造作外無問
  大小詞訟俱涉約㑹者並令有司歸問庶使政歸
  一體獄無乆淹矣
武宗至大二年八月尚書省臣言往者大辟獄尚書省
[135-50b]
議定令中書裁酌以聞宜依舊制從之
三年十月勅省部官晨集暮退怠弛者罪之
  臣/等謹按至元間僧格專政每日鍾初鳴時即坐
  省中六曹官後至者則笞之兵部郎中趙孟頫偶
  後至斷事官遽引受笞孟頫入訴於右丞葉李曰
  古者刑不上大夫所以飬其亷恥教之節義且辱
  士大夫是辱朝廷也僧格亟慰之使出至是所笞
  惟曹吏以下然是時僧格專恣肆行未嘗取㫖著
[135-51a]
  為令也至是以三寳努奏言省部官不肯勤恪署
  事勅自今晨集暮退茍或怠弛不必以聞便宜罪
  之其到任或一再月辭以病者杖罷不叙迨仁宗延
  祐間因特們徳爾言比者僚屬及六郡諸臣皆晚
  至早退政務廢弛今後有如此者視其輕重杖
  責之詔如更不悛罷職不叙至如世祖至元間詔
  凡有官守不勤于職者勿問漢人囬囬皆論誅之
  且沒其家更為過甚
[135-51b]
四年七月時仁宗/已即位詔諭省臣曰朕前戒近侍毋輒以文
記傳㫖中書自今敢有犯者不須奏聞直捕其人付刑
部究治
仁宗延祐元年三月勅奸民官其子為閹官謀避徭役
者罪之
三年六月勅大辟罪臨刑敢有横加刲割者以重罪論
凡鞫囚非强盜毋加酷刑
四年十一月諭諸宿衛入直各居其次非有㫖不得上
[135-52a]
殿敢有闌入禁中者坐罪
七年五月時英宗/已即位禁宗戚權貴作奸犯科
英宗至治三年正月禁故殺子孫誣平民者
二月頒行大元通制
 初成宗即位翰林學士王暉上書曰法者輔治之具
 一日闕則不可君操于上永作成憲吏承于下遵為
 定式民曉其法易避而難犯若周之三典漢之九章
 是也今國家有天下六十餘年小大之法尚無定議
[135-52b]
 至平刑議斷未免有酌量准擬之差彼此輕重之異
 臣愚謂宜將累朝聖訓與中統迄今條格通行議擬
 參而用之與百姓更始如是則法無二門輕重適當
 吏安所守民知所避而天下治矣帝曰善大徳三年
 命何榮祖更定法令十一年十二月武宗即位中書
 省奏請自世祖即位以來所行條格校讎歸一遵而
 行之制可至大二年九月尚書省言國家地廣民衆
 古所未有累朝格例前後不一執法之吏輕重任意
[135-53a]
 請自太祖以來所行政令九千餘條刪除繁冗使歸於
 一編為定制從之四年三月仁宗即位諭省臣曰卿
 等褎集中統至元以來條章擇曉法律老臣斟酌輕
 重折中歸一頒行天下俾有司遵行則抵罪者庶無
 寃抑於是以格例條畫有闗風紀者號曰風憲宏綱
 至是復命宰執儒臣取前書而損益焉定為格例凡
 二千五百三十九條内斷例七百一十七條格千一
 百五十一詔赦九十四令類五百七十七名曰大元
[135-53b]
 通制頒行天下
三年十一月時泰定帝/已即位詔凡有罪自首者原其罪
泰定帝泰定元年八月勅以刑獄復𨽻宗正府依世祖
舊制刑部勿與
 初世祖至元時置宗正府札爾古齊十員掌諸王駙
 馬投下䝉古色目人所犯一切公事及漢人奸盜等
 罪及至大四年十月仁宗即位始罷諸王斷事官其
 䝉古犯盜詐者命所𨽻千户鞫問漢人刑名俱歸刑
[135-54a]
 部至是復依至元舊制置札爾古齊四十二員理之
 至順帝元統二年三月又照䝉古色目人犯奸盜詐
 偽之罪者𨽻宗正府漢人南人犯者屬有司
二年八月勅諸王部曲宿衛私入京者罪之
九月禁饑民結扁擔社傷人者杖一百著為令
十二月申禁圖䜟私藏不獻者罪之
四年九月禁僧道買民田違者坐罪
文宗天厯元年勅軍中逃歸及京城遊民敢攘民財者
[135-54b]

二年二月詔諸傭顧者主家或犯惡逆及侵損已許訴
官餘非干已不許告訐著為令
 成宗即位之初御史楊桓上時務其一請禁奴婢相
 告訐者元貞元年有奴告主者主被誅詔即以其主
 所居官與之平章政事博果宻言若此必大壊天下
 之風俗使人情愈薄無復上下之分矣帝悟為追廢
 前命大徳元年三月札爾古齊都爾蘓受賂為其奴
[135-55a]
 所告毒殺其奴坐棄市
八月勅自今有以朝賀斂鈔者依枉法論罪
 時儲政使河東宣慰使哈克繖等以朝賀為名斂所
 屬鈔千錠入己事覺雖㑹赦仍徴鈔還其主遂有是
 勅
十月勅刑部察民之無賴者懲治之
至順元年閏七月中書省臣等議各宿衛容匿濫充者罪
 先是仁宗延祐五年十一月禁冒籍貫宿衛及巧受
[135-55b]
 逺方職官不赴任求别調者隠匿不自首者罪之至
 是時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奉㫖裁省衛士奏自裁
 之後各宿衛有容匿漢人南人髙麗及奴𨽻濫充者
 怯薛官與其長杖五十七犯者與典給散者皆杖七
 十七没家貲之半以籍入之半為告者賞仍令監察
 御史察之制可
九月勅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

[135-56a]
二年十二月詔議職官應省覲而不省覲者罪
 時河南北道亷訪副使僧嘉努言自古求忠臣必於
 孝子之門今官於朝者十年不省覲者有之非無思
 親之心實由朝廷無給假省親之制而有擅離官次
 之禁古律諸職官父母在三百里於三年聽一給定
 省假二十日無父母者五年聽一給拜墓假十日以
 此推之父母在三百里以至萬里宜計道里逺近定
 立假期其應省覲匿而不省覲者坐以罪若詐冒假
[135-56b]
 期䂓避以掩其罪與詐奔喪者同科御史臺臣以聞
 命中書省等議之
三年十月時寜宗/已即位定婦人犯私鹽罪
 先是英宗時王克敬為兩淮鹽運使温州逮犯鹽者
 以一婦人至怒曰豈有逮婦人千百里外與吏卒雜
 處者汚教甚矣自今毋得帯婦人建議著為令至是
 始定婦人犯私鹽罪
順帝元統二年七月詔䝉古色目人犯盜者免刺
[135-57a]
至元二年六月更定鬬殺奸殺等罪例
 從中書省員外郎陳思謙請也思謙言强盜但傷事
 主者皆得死罪而故殺從而加之人與鬬而殺人者
 例杖一百七十得不死與私宰牛馬之罪無異是視
 人與牛馬等也法應加重因奸殺夫所奸妻妾同罪
 律有明文今止坐所犯似失推明遂令法曹議著為
 定制
八月詔强盜皆死
[135-57b]
 凡盜牛馬者劓盜驢騾者黥額再犯劓盜羊豕者墨
 項再犯黥三犯劓劓後再犯者死盜諸物者照其數
 估價五府官三年一次審决著為令三年七月又詔
 除人命重事之外凡盜賊諸罪不須俟五府官審録
 有司依例决之
至正六年四月頒至正條格于天下
 先是至元四年三月命中書平章政事昻吉爾監修
 至正條格六年七月又命翰林學士承㫖達罕奎章
[135-58a]
 閣學士庫庫等刪修大元通制及至正五年十一月
 至正條格成至是始頒行之
  王圻續通考曰監察御史蘇天爵奏國家自太祖
  勘定中夏法尚寛簡世祖混一海宇肇立制度列
  聖相承日圖政治雖法令之未行皆因事以立法
  嵗月既久條例滋多英宗始命中書定為通制頒
  行多方官吏遵守然自延祐至今又幾二十年矣
  夫人情有萬狀豈一例之能拘加以一時官曹材
[135-58b]
  識有髙下之異以致諸人罪狀議擬有輕重之殊
  繁條碎目與日俱増每罰一辜或斷一事有司引用
  不能通舉若不類編頒示中外誠恐逺方之民或未
  識而誤犯奸貪之吏獨習知而舞文事至於斯深為
  未便宜從都督省早為奏聞精選文臣學通經術
  明于治體練達民政者圜坐聽讀定擬去取續為
  通制刻板頒行中間或有與先行通制參差牴牾
  本末不應悉當會同講貫畫一要在詳書情犯顯
[135-59a]
  言法意通融不滯於一偏明白可行于久逺庶幾
  列聖之制度合為一代之憲章民知所避吏知所
  守矣
  臣/等謹案大元通制頒自英宗至帝始命重加損
  益以其頒于至正之時故名曰至正條格其先改
  元至正及未定名為至正條格之先必仍以通制
  名之無疑也是以至元六年之紀尚云命學士等
  刪修通制而乃于至元四年即云監修至正條格
[135-59b]
  取後日始定之名冠先時方修之稿史筆之踈不
  無遺議矣
 
 
 
 
 
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百三十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