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136-1a]
欽定四庫全書
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百三十六
刑考
刑制
明太祖呉元年十月命中書省定律令
初帝以唐宋皆有成律斷獄惟元不倣古制取一時
所行之事為條格胥吏易為奸弊自平武昌以來即
議定律至是命左丞相李善長參知政事楊憲傅瓛
[136-1b]
御史中丞劉基翰林學士陶安等二十人詳定諭之
曰立法貴在簡當使言直理明人人易曉若條緒繁
多或一事而兩端可輕可重使奸貪之吏得以夤縁
為奸則所以禁殘暴者反以賊良善非良法也務求
適中以去煩弊卿等宜盡心參究凡刑名條目逐日
來上吾與卿等面議斟酌之庶可為久逺之法又謂
臺省官曰元時條格繁冗所以其害不勝且以七殺
言之謀殺故殺鬬毆殺皆死罪何用如此分析但誤
[136-2a]
殺有可議者要之與戲殺過失殺亦大不相逺今立
法正欲矯其舊弊歸於簡嚴簡則無出入之弊嚴則
民知畏而不敢輕犯爾等其體此意毎御西樓召諸
議律官及儒臣皆賜坐講論以求至當十二月書成
帝與廷臣復閲視之去煩就簡減重從輕凡為令一
百四十五條吏令二十戸令二十四禮令十七兵令
十一刑令七十一工令二律則準唐之舊而增損之
計一百八十五條吏律十八戸律六十三禮律十四
[136-2b]
兵律三十二刑律一百五十工律八命有司刋布中
外
十二月作律令直解頒郡縣
時律令初行帝謂大理卿周楨等曰律令之設所以
使人不犯法田野之民豈能悉曉其意有誤犯者赦
之則廢法盡法則無民爾等前所定律令除禮樂制
度錢糧選法之外凡民間所行事宜類聚成編直解
其義頒之郡縣使民家喻戸曉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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洪武元年八月令毋非時決囚
詔曰頃因戡亂以軍律用刑未為平允中書省宜重
講究務從中典決重刑須待秋後毋非時以傷生意
十二月置登聞鼓於午門外
三年六月詔自今武官有犯非請奏不得逮問
十四年二月又詔武官三品以上有犯者奏請得㫖
乃鞫之四品以下有犯所司就逮問定罪議功請㫖
裁決若文職有犯干涉武官三品以上者亦須奏請
[136-3b]
毋擅問
四年十一月命自今官吏犯贓罪者無貸
初元末政弊仕進者多賂遺權貴邀買名爵下至州
縣簿書小吏非財賂亦莫得而進及臨事輒蠧政鬻
獄大為民害帝深知其弊故有是令
五年二月建申明亭
帝以田野之民不知禁令往往誤犯刑憲命有司於
内外府州縣及鄉之里社皆立申明亭凡境内人民
[136-4a]
有犯者書其過名榜於亭上使人有所懲戒
洪武十五年八月諭禮部曰天下郡邑申明亭書
記犯罪者姓名昭示鄉里以勸善懲惡今有司概
以雜犯小罪書之使善良一時過誤為終身之累
雖欲改過自新其路無由爾等詳議之於是禮部
議自今犯十惡奸盜詐偽干犯名義有傷風俗及
犯賊至徒者書於亭其餘雜犯公私過誤非干風
化者悉皆除之以開良民自新之路其有私毁亭
[136-4b]
舍除所懸法令及塗抹姓名者監察御史按察司
官以時按視罪如律制曰可
六月定宦官禁令
凡内使於宫城内相詈罵者先發理屈笞五十後罵
理直者不坐其不服本管鈐束而抵罵者杖六十内
使罵奉御者杖六十罵門官監官者杖七十内使於
宫城内相鬬毆者先鬭理屈杖七十毆傷者加一等
後應理直而無傷者笞五十其有不服本管鈐束而
[136-5a]
毆之者杖八十毆傷者加一等毆奉御者杖八十毆
門官監官者杖一百傷者各加一等其内使等有心
懐惡逆出不道之言者凌遲處死有知情而蔽之者
同罪知其事而不首者斬首者賞銀三百兩
作鐵榜誡公侯申明律令
畧曰朕起布衣賴股肱宣力平定天下論功行賞封為
公侯令傳子孫共享太平之福尚慮公侯之家奴僕
人等冒犯國典今以鐵榜申明律令除親屬别議外
[136-5b]
凡奴僕一犯即用究治於爾家無所問敢有藏匿罪
人者比同一死折罪其目有九一凡内外指揮千戸
百戸鎮撫總旗小旗等不得私受公侯財物受者杖
一百發海南充軍再犯處死公侯與者初再犯免罪
附過三犯準免死一次奉命征討受者與者不在此
限二凡公侯不得私役官軍違者初再犯免罪附過
三犯準免死一次其官軍敢有便聴從者杖一百發
海南充軍三凡公侯强佔官民山場湖泊茶園蘆蕩
[136-6a]
及金銀銅錫鐵冶者初再犯免罪附過三犯准免死
一次四凡各衛官軍非出征之時不得輒於公侯門
首侍立聴候違者杖一百發烟瘴之地充軍五凡功
臣之家管莊人等不得倚勢在鄉欺毆人民違者刺
面劓鼻家産籍沒入官妻子徙置南寧其餘聴使之
人各杖一百及妻子皆發南寧充軍六凡功臣之家
屯田佃户管莊幹辦火者奴僕及其親屬人等倚勢
凌民侵奪財産者並依倚勢欺毆人民律處斷七凡
[136-6b]
公侯除賜定儀仗戸及佃田人戸已有名額報籍在
官敢有私託門下隱蔽𦍑徭者斬八凡公侯之家倚
恃權豪欺壓良善虚錢實契侵奪人田地房屋孶畜
者初犯免罪附過再犯住支俸給一半三犯停其禄
四犯與庶人同罪九凡功臣之家不得受諸人土田
及朦朧投獻物業違者初犯免罪附過再犯住支俸
給一半三犯停其禄四犯與庶人同罪
六年正月命廷臣坐笞罪得以俸贖
[136-7a]
時工部尚書王肅坐法當笞太祖曰六卿貴重不宜
以細故辱命以俸贖罪後羣臣罣誤許以俸贖始此
臣/等謹按太祖此令善矣後卒杖永嘉侯朱亮祖
工部尚書夏祥子孫踵而行之廷杖幾為故事武
宗正徳中杖言事者舒芬等百四十六人死者十
一人世宗嘉靖初以議大禮杖豐熙等百三十四
人死者十六人中年刑法益峻雖大臣不免史言
其四十餘年間杖殺朝士倍蓰前代公卿之辱自
[136-7b]
古未有辱公卿猶可言也王振劉瑾魏忠賢之徒
疊起而得志率由於此蓋監杖用内官行杖用衛
卒士大夫既懸命其手則欲小人之不歸誠於彼
而君子之不觸其禍難矣志稱廷杖之制自太祖
始今考太祖三十餘年中實無明文創為此制又
以六年之詔証之尤信然則太祖特偶一為之而
不圖其後世之因而甚焉是故用法不可不慎以
為創自太祖則非也
[136-8a]
八月更定親屬相容隱律
凡同居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
之兄弟及兄弟妻若妾之父母女壻許相容隱或奴
婢為本使隱者皆勿論其小功以下相容隱減凡人
三等若無服之親姑姊妹夫妻之兄弟姑夫妻姪相
容隱者亦減二等犯謀反惡逆不用此律
九月命府州縣輕重獄囚即依律斷決不湏轉發果有
違枉御史按察司究劾之
[136-8b]
明初有司决獄笞五十者縣決之杖八十者州決之
一百者府決之其徒罪以上具獄送行省由是州縣
或受贓減重從輕省府或弄法加輕入重文移駁議
囚繫淹連至是命中書省御史臺定議令出天下便
之
臣/等謹按罪無輕重州縣皆得專决一時雖便而
久必滋弊殊非慎刑之意考洪武實録十六年四
月帝以八事頒布天下州縣内言凡民有犯笞杖
[136-9a]
罪者縣自斷决具實以聞犯徒流罪者縣擬其罪
申州若府以達布政司定擬其有犯死罪者縣擬
其罪申州若府以達布政司達刑部定擬或准工
贖罪或奏聞遣官審决凡諸司獄訟當詳審按律
决遣毋得淹禁如此分别定擬最為允當可見州
縣專决之例當亦洞悉其弊故行之未十年旋即
更改也
十一月更定大明律本紀作閏十一月頒定大/明律係誤今從刑法志
[136-9b]
先是帝旣頒行律令又念倘有輕重失宜有乖中典
乃命儒臣同刑官共講唐律日進二十餘條親為斟
酌擇其可行者從之至是重命刑部尚書劉惟謙詳
定大明律篇目一準於唐曰禁衛曰職制曰戸婚曰
廏庫曰擅興曰盜賊曰鬭訟曰詐偽曰雜律曰捕亡
曰斷獄曰名例采用舊律二百八十八餘續律百二
十八條舊令改律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掇
唐律以補遺一百二十三條合六百有六條分為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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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卷其間損益務合輕重之宜毎成一篇輒繕冩以
進上命揭於兩廡之壁親加裁定及成頒行天下
邱濬曰有唐律例之外又有令格式宋初因之至
神宗更其目曰勅令格式所謂勅者兼唐之律也
洪武元年即為大明令頒行天下蓋與漢高祖初
入闗約法三章唐髙祖入京師約法十二條同一
意也至六年始命刑部尚書劉惟謙造律文又有
洪武禮制諸司職掌之作與夫大誥三篇及大誥
[136-10b]
武臣等諸書凡唐宋所謂律令格式與其編勅皆
在是也但不用唐宋之舊名爾
九年十月命釐正大明律
帝覽律條猶有未當者命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
廣洋等詳議釐正者凡十有三條餘如故
十四年四月勅刑部自今官吏有犯宥罪復職榜示其
過於門果能省身改過則除之不悛者論如律
十八年又命刑部録内外諸司職官犯法罪狀明白
[136-11a]
者揭於申明亭以示懲戒
十五年十月勅刑部申明越訴之禁
凡軍民訴戸婚田土作奸犯科諸事悉由本屬官司
自下而上陳告毋得越訴輒赴京師亦不許家居上
封事遣者罪之
明史刑法志曰洪武末年小民多越訴京師及按
其事往往不實乃嚴越訴之禁命老人理一鄉詞
訟會里胥決之事重者始白於官然卒不能止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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訴者日多乃用重法戍之邊宣徳時越訴得實者
免罪不實仍戍邊景泰中不問虚實皆發口外充
軍後不以為例也
詔自今有以繁文出入人罪者罪之仍命刑科會諸司
官定議成式榜示中外
時刑部尚書開濟奏曰凡事務從簡要今内外諸司
議刑奏劄動輒千萬言泛濫無紀失其本情茍非禁
革習以成弊帝曰虚詞失實浮文亂真朕甚厭之因
[136-12a]
有是命
十七年十月定土官犯罪律
雲南布政司言土官犯罪律條無所依據乞加定議
上命六部官會議凡土官選用者有犯依流官律定
罪世襲者所司不許擅問先以干證之人推得其實
定議奏聞杖以下則紀録在職徒流則徙之北平著
為令
二十一年二月命自今天下有司官凡入流品以上犯
[136-12b]
罪者皆須奏聞方許逮問
二十二年八月更定大明律
先是刑部奏言比年律條增損不一在外理刑官及
初入仕者不能盡知致令斷獄失當請編類頒行俾
知遵守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取比年所增者叅攷
折衷以類編附舊律名例律附於斷獄下至是特載
之篇首凡三十卷四百六十條名例一卷四十七條
吏律二卷曰職制十五條曰公式十八條戸律七卷
[136-13a]
曰戸役十五條曰田宅十一條曰婚姻十八條曰倉
庫二十四條曰課程十九條曰錢債三條曰市㕓五
條禮律二卷曰祭祀六條曰儀制二十條兵律五卷
曰宫衛十九條曰軍政二十條曰關津七條曰廏牧
十二條曰郵驛十八條刑律十一卷曰賊盜二十八
條曰人命二十條曰鬭毆二十二條曰罵詈八條曰
訴訟十二條曰受贓十一條曰詐偽十二條曰犯姦
十條曰雜犯十一條曰捕亡八條曰斷獄二十九條
[136-13b]
工律二卷曰營造九條曰河防四條又為五刑之圖
二首圖五曰笞曰杖曰徒曰流曰死笞刑五自一十
至五十每十為一等加減杖刑五自六十至一百毎
十為一等加減徒刑五徒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
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毎杖十
及徒半年為一等加減流刑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
三千里皆杖一百毎五百里為一等加減死刑二絞
斬徒流之外有充軍絞斬之外有凌遲皆非五刑之
[136-14a]
正故圖不列次圖七曰笞曰杖曰訊杖曰枷曰杻曰
索曰鐐笞大頭徑二分七釐小頭減一分杖大頭徑
三分二釐小頭減如笞之數笞杖皆以荆條為之皆
臀受訊杖大頭徑四分五釐小頭減如杖笞之數以
荆條為之臀腿受笞杖訊皆長三尺五寸用官降式
較勘毋以筋膠諸物裝釘枷自十五斤至二十五斤
止刻其上為長短輕重之數長五尺五寸頭廣尺五
寸扭長尺六寸厚一寸男子死罪者用之索鐵為之
[136-14b]
以繫輕罪者其長一丈鐐鐵連環之以縶足徒者帶
以輸作重三斤又為喪服之圖凡八族親有犯視服
等差定刑之輕重其因禮以起義者養母繼母慈母
皆服三年毆殺之與殺嫡母同罪兄弟妻皆服小功
互為容隱者罪得遞減舅姑之服皆斬衰三年毆殺
罵詈之者與夫毆殺罵詈之罪同姨之子舅之子姑
之子皆緦麻是曰表兄弟不得相為婚姻大惡十曰
謀反曰謀大逆曰謀叛曰惡逆曰不道曰大不敬曰
[136-15a]
不孝曰不睦曰不義曰内亂雖常赦不原貪墨贓六
曰監守盜曰常人盜曰竊盜曰枉法曰不枉法曰坐
贓當議者八曰議親曰議故曰議功曰議賢曰議能
曰議勤曰議貴曰議賔太祖諭太孫曰此書首列二
刑圖次列八禮圖者重禮也顧愚民無知若於本條
下即註寛恤之令必易而犯法故以廣大好生之意
總列名例律中善用法者會其意可也太孫請更定
五條以上太祖覽而善之太孫又請曰明刑所以弼
[136-15b]
教凡與五倫相涉者宜皆屈法以申情乃命改定七
十三條復諭之曰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
刑自當輕所謂刑罰世輕世重也
葉良佩曰國家之法雖本於李唐之十一篇然或
芟繁定舛因事續置大抵比舊增多十二三而祥
徳羙意殆未易以言語殫述也姑舉其大者如以
笞杖徒流絞斬定為五刑而釱趾蠶室之制一切
剗除以六曹分為類目而擅興廐庫等篇悉為裁
[136-16a]
定代背箠以臀杖而斷無過百易黥面以刺臂而
法止賊盜他如見知嚴於逃叛故縱深於捕亡收
孥連坐之條獨於反逆大不道者當之凡茲皆法
之至善者也至夫圜土之制嫌於太重則貸之以
輸作嘉石之制嫌於太輕則罰之以荷校盜官藏
受贓枉法罪皆死又嫌於太重則著為雜犯之命
而聴其贖鍰與輸作焉由杖徒一轉而入大辟嫌
於太疎則定議著為徙邊戍邊永戍之令不與同
[136-16b]
中國其有㝠頑不軌之民或情罪勿麗於法復許
所司比議奏决以行曲而不苛平而難犯蓋肉刑
雖亡而厥威故在象刑無事於復而欽恤之意未
嘗不行乎其間也
孫承澤述明律制曰凡刑五服以定之九族以齊
之六親以别之五刑以用之七具以差之十惡以
誅之六贓以等之八議以貸之五則以贖之又曰
以名例攝律條以準皆各其及即若括律詞義以
[136-17a]
五服參情法以墨湼識盜賊宗人不即市宫人不
即獄悼耄癃殘不即訊
二十四年七月禁罪人誣引良善
帝謂刑部尚書楊靖曰善與惡異趣廉者必不同貪
公者必不濟私然惡或誣善事雖或可白不免受辱
繼令犯法者不許誣引良善違者所誣雖輕亦坐以
重罪爾刑部其榜諭之
二十八年九月頒皇明祖訓禁用黥刺劓刖閹割之刑
[136-17b]
諭曰朕起兵至今四十餘年灼見情偽懲創奸頑
或法外用刑本非常典後嗣止守律與大誥不許用
黥刺劓刖閹割之刑臣下敢以請者置重典
三十年五月作大明律誥成
帝諭羣臣曰朕倣古為治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
刋著為令行之既久犯者猶衆故作大誥以示民使
知趨吉避凶之道古人謂刑為祥刑豈非欲民並生
於天地間哉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取大
[136-18a]
誥條目撮其要畧附載於律凡榜文禁例悉除之除
謀逆及律誥該載外其雜犯大小之罪悉依贖罪律
論斷編次成書刋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
大誥者太祖患民狃元習狥私滅公戻日滋十八年
悉輯官民過犯條為大誥其目有十曰攬納戸曰安
保過付曰詭寄田糧曰民人經該不解物曰灑派抛
荒田土曰倚法為奸曰空引偷軍曰黥刺在逃曰官
吏長解賣囚曰寰中士夫不為君用其罪至抄劄次
[136-18b]
年復為續編三編皆頒學宫以課士里置塾師教之
囚有藏大誥者罪減等於時天下有誦讀大誥師生
來朝者十九萬餘人並賜鈔遣還自律誥出而大誥
所載諸峻令未嘗輕用其後罪人率援大誥以減等
亦不復論其有無矣
刑法志曰太祖之於律令也草創於呉元年更定
於洪武六年整齊於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頒示
天下日久而慮精一代法始定中外決獄一準三
[136-19a]
十年所頒其洪武元年之令有律不載而具於令
者法司得援以為証請於上而後行焉凡違令者
罪笞特㫖臨時決罪不著為律令者不在此例有
司輒引比律至罪有輕重者以故入論罪無正條
則引律比附定擬罪名達部議定奏聞若輒斷决
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大抵明律視唐簡核而
寛厚不如宋至其惻隱之心㪚見各條可舉一以
推也如罪應加者必贓滿數乃坐如監守自盜贓/至四十貫絞若
[136-19b]
止三十九貫九十九/文欠一文不坐也加極於流三千里以次增重
終不得至死而減至流者自死而之生無絞斬之
别即唐律稱/加就重條稱日者以百刻稱年者以三百六十
日如人命辜限及各文書違限雖稍不及時刻仍/不得以所限之年月科罪即唐律稱日以百刻
條/未老疾犯罪而事發於老疾以老疾論㓜小犯
罪而事發於長大以㓜小論即唐律老/小廢疾條犯死罪非
常赦所不原而祖父母父母老無養者得奏聞取
上裁犯徒流者餘罪得收贖存留養親即唐律罪/非十惡條
[136-20a]
功臣及五品以上官禁獄者許令親人入侍徒流
者並聴隨行違者罪杖同居親屬有罪得互相容
隱即唐律同居/相容隱條奴婢不得首主凡告人者告人祖
父不得指其子孫為証弟不証兄妻不証夫奴婢
不証主文職責在奉法犯杖則不叙軍官至徒流
以世功猶得擢用凡若此類或間採唐律或更立
新制所謂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者也
惠帝建文三年十二月詔中官奉使侵暴吏民者所在
[136-20b]
繫治
四年九月時成祖/已即位定功臣死罪減禄例
免三死者初犯減其禄二之七再犯減其十之七三
犯盡奪免二死者初犯減十之五再犯盡奪免一死
者一犯盡奪
成祖永樂元年二月定誣告法
凡誣告三四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五六人者杖一百
流三千里所誣重者從重論誣告十人以上者凌遲
[136-21a]
處死梟首其鄉家屬遷化外
定監生犯罪律
都察院奏定監生犯公罪依律紀録私罪當笞者罰
厯事一年考謹勤者準厯事監生出身平常者再厯
一年覆考當杖者斷發充吏準吏員資格出身
二年十一月定奉天征討官罪
刑部奏奉天征討官有以罪繫獄者請論功定擬帝
曰刑賞者治天下之大法不以功掩過不以私廢公
[136-21b]
此輩征討之功既酬以爵賞矣今有犯而不罪是縱
惡也何以治天下其論如律
三年三月定職官等犯罪等差
大理寺等衙門奏會議文職官及中外旂校軍民人
等凡犯偷盜官物毆罵本管官及尊長鬭毆傷人威
逼人致死詐偽竊盜犯姦恩軍再犯冒名頂替上工
守衛擅離汛地私賣及棄毁軍器從征違期誣告人
則依律科斷其犯私渡關津臨時避難私和公事失
[136-22a]
火犯夜私造斗斛秤尺失囚囑託公事求索取受財
物牧養畜産不如法居喪嫁娶匿税諸不應為而為
一應詿誤連累則免決記罪其有不應侵損於人等
項及情犯重者臨時奏請從之
四年七月申嚴誹謗之禁
仁宗洪熈元年三月始弛此禁
臣/等謹按永樂二年有典仗率軍卒徃安慶採木
道過民家縱軍強取民財民將訴於官典仗教軍
[136-22b]
誣民為誹謗縳送刑部獄具以聞帝慮民受誣命
五府六部都察院共訊得其實遂釋民而抵官軍
罪夫以一夫受寃輒命多官雜治之可云辨釋無
辜矣然前此三年四月有錦衣衛校尉訐朝臣誹
謗時政者是年十月通政司引告有發人誹謗而
引其母為證者後五年五月山陽縣民丁珏訐其
鄉誹謗罪數十人珏遂擢為刑科給事中當時側
目重足之象亦可想見
[136-23a]
十月申匿名文書之禁
五年五月申嚴中國人妻妾子女出境律
帝勅甘肅總兵官西寧侯宋晟曰近聞囘囘多買中
國人妻妾子女出境律載買賣者皆處死宜嚴禁止
之
八年七月申棄子不育禁
皇太子謂禮部尚書吕震曰人情相愛則祝以多男
夫民庶者國家之祥也近聞京師愚民厭多男子往
[136-23b]
往生輒棄而不育宜嚴行禁止有犯者兩鄰亦並罪
之
十月令交趾仍前降刑名事例
交趾布政司言先頒降刑名事例交趾土人有雜犯
死罪及徒流遷徙者發邱温抵交趾充驛夫遞運夫
雜犯死罪者服役終身徒流遷徙者各以所犯輕重
為限官吏犯笞杖罪吏斷決還役官降用應解見任
别叙及雜職於邊逺叙用者皆斷決還職今新例徒
[136-24a]
流遷徙杖罪皆發北京為民種田先後例殊不一皇
太子曰交趾逺在萬里外宜從先例令刑部移文知
之
十六年十月下令京城凡盜馬者斬
十二月申嚴官吏犯贓之禁
初太祖重懲貪吏詔犯贓者無貸復勅刑部官吏受
贓者並罪通賄之人徙其家於邊著為令日久法弛
故復申飭之
[136-24b]
十八年二月諭甘肅總兵官陜西行都司所屬軍士有
犯笞杖徒流遷徙罪者就發本地極邊處瞭守烟墩其
為事官以下犯罪者送京師
十九年七月嚴自宫之禁
後洪熙元年三月復申此禁諭刑部尚書金純等曰
古人求忠臣於孝子今自宫以求用者茍圖一時富
貴而絶其祖父母不顧尚有誠心事君者哉其罪之
勿貸
[136-25a]
仁宗洪熙元年十月定吏典犯罪等差
行在吏部郎中陳叔剛上言吏犯杖罪律斷決為民
近時吏胥謀欲去役則私約相訐多以杖罷去乞命
法司定議於是尚書金純等議吏犯徒罪以上準工
滿日安置别郡死罪如律公罪附過若杖罪除坐累
詿誤依律的決還役外其受枉法不枉法贓並詐取
人財考滿丁憂不赴部避役逃亡詐稱疾病者仍請
依永樂年間事例免杖發北京為民庶有所懲戒從
[136-25b]
之繼復有廣西按察僉事王愷奏言近例在外諸司
吏典犯笞杖罪俱贖鈔改撥奸之徒必有避易就
難乗機作弊者請勅法司㑹議法司議請凡照刷諸
司文卷事干遲錯若漏報卷籍官吏應公私笞罪及
公杖罪者皆依律決罰還職役如錢糧埋沒刑名違
枉有所規避者仍依律發遣從之
十一月詔法司凡軍匠犯竊盜者杖一百鎻項鉗足俾
常赴工
[136-26a]
宣宗宣德元年五月定貴州土人斷罪例
雜犯死罪就彼役作終身徒流徙杖者依年限役之
應笞者役五月應杖者役十月畢日釋放
三年八月令犯奸婦女照律用刑
監察御史鄭道寧言犯奸婦女律當去衣受刑以勵
風俗今法司亦聴納米贖罪其間無米輸納者拘繫
於獄益縱淫穢有傷風化乞治之如律從之
四年二月嚴不孝律
[136-26b]
諭三法司凡犯不孝及烝父妾收兄弟之妻為妻一
切敗倫傷化者在外有司毋擅斷決悉送京師如律
鞫治若武官及其子弟有犯此者不許復職承襲永
為定制孝宗𢎞治十一年四月南京燕山前衛千戸
韓鋭坐不養贍繼祖母及毁罵小功以下兄刑部擬
贖杖還職為大理寺所駁因請申明條例今後武職
凡奉養有缺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若子孫告祖
父母父母例不行勘若不奉養繼祖母繼母及毆本
[136-27a]
宗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並毆傷外祖父母及妻
之父母者俱行勘明白方許論罪其有縱容抑勒女
及妻妾並子孫之婦妾與人通奸及奸内外有服親
屬並典僱妻女者俱係敗倫傷化請依律問罪發原
籍為民帝從之
英宗正統元年正月嚴誣告反坐例
廣東左㕘議黄翰言各處奸徒多以婦女殘疾老㓜
誣告平民及反坐抵誣不過的決收贖以此得計倚
[136-27b]
法為奸乞追坐壯丁庶消誣罔帝從之
二年九月令盜賊株連者勿捕
四川按察使龔鐩奏四川强盜繋三司者不下三百
而翻異者半之未獲者倍之其間有搆於虚詞牽於
仇怨所徴贓仗又率民家常有器械不足據信往往
情偽莫白又所犯大抵在永樂宣徳時有正犯已死
而後獲者無自質理所司嫌於出罪不敢為辯長年
淹禁恐傷和氣乞勅廷臣㑹議或遣重臣四出審録
[136-28a]
可疑者釋之或編為卒伍戍於邊方其未獲及為己
獲所連者俱如詔勿捕帝命行之
三年三月申明摭拾婦女之禁
刑部奏近者民訟多摭拾人妻妾㓜女幸其所辱以
快私忿請申明舊制凡民訐告宜量加責罰婦女非
犯奸惡殺人及毁罵舅姑不孝等罪並毋提問從之
十一月定義女為妾罪律
先是洪武十七年十二月以刑部尚書王惠迪言命
[136-28b]
定義女犯奸之罪比同宗無服之親律加一等杖六
十徒一年其女歸宗著為令至是民有收義女為妾
者法司論奸大理寺評事王亮請行勘原賣與媒合
人果係義女罪之如律若通房使女收為妾而立約
明白兩相願者不治罪不離異從之
四年八月立妄援重律之禁
御史陳祚言法司論獄多違定律專務深刻如戸部
侍郎呉璽舉淫行主事呉軏宜坐貢舉非其人罪乃
[136-29a]
加以奏事有規避律斬及軏自經死獄官及卒之罪
明有遞減科乃援不應為事理重者概杖之夫原情
以定律祖宗防範至周而法司乃抑輕從重至此非
所以廣聖朝之仁厚也今後有妄援重律者請以變
亂成法罪之帝是其言為申警戒
五年六月立侵欺軍糧禁例
帝以内外軍官侵欺糧餉致軍士逃匿命所司議今
後尅減糧至五十石布至五十疋棉花至一百斤以
[136-29b]
上者擬死罪官充軍立功總小旗充軍守哨五年滿
日還役其計贓四十貫以下者擬徒流罪官稱為事
官立功總小旗充軍守哨流罪四年徒罪照年限滿
日各復職役調邊衛差操從之
九月定盜採銀礦新例
為首者處斬從者發戍時雲南有犯者御史陳智以
在例前論徒帝命從新例
六年正月申明六品以下聴分巡御史等官取問律
[136-30a]
陜西布政使郭堅言律載府州縣官有犯所轄上司
不得擅自勾問止許開具所犯奏聞其倉場庫局隂
陽醫學閘驛遞等衙門官犯罪俱不詳載所以各
處此等有犯間有徑行勾問又有具奏提問者請勅
法司議畫一遵守刑部議宜從布政司問給事中廖
莊言律載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請㫖六品以
下聴分巡御史按察司並分司取問則倉場庫局等
官自在其内而布政司不得擅問明矣帝從之至成
[136-30b]
化時陜西巡撫項忠言祖制京外五品以上官有犯
奏聞不得擅勾問今巡按輒提問六品官甚乖律意
當聞於朝命御史按察司提問為是乃下部議從之
七月罷竊盜立牌額例
先是上封事者言竊盜多黥刺之刑不足懲創宜扁
其門曰竊盜之家朝議從之至是刑部侍郎何文淵
言竊盜初犯再犯俱刺字三犯者絞今又立牌額是
於律外加罪實傷治體帝命罷之
[136-31a]
八年七月定竊盜遇赦之例
大理寺言律載竊盜初犯刺右臂再犯刺左臂三犯
絞今竊盜遇赦再犯者咸坐以初犯或仍刺右臂或
不刺請定為例章下三法司議刺右遇赦再犯者刺
左刺左遇赦又犯者不刺立案赦後三犯者絞帝曰
竊盜己刺遇赦再犯者依常例擬不論赦仍通具前
後所犯以聞後憲宗時都御史李秉援舊例奏革既
而南京盜王阿童五犯皆遇赦免帝聞之詔仍以赦
[136-31b]
前後三犯為令至神宗時復議奏請改遣云
十三年六月定奸義男婦律
刑部尚書金濓奏洪永以來有論依奸子孫之婦應
斬者有論依奸妻前夫之女應徒者乞聖斷遵守三
法司奉詔議親男與義男情有親疎宜比奸妻前夫
之女徒罪科斷帝曰通奸者如議男與婦仍斷還本
宗强奸者處斬
臣/等謹按刑志載十二年知縣陳敏政言民以後
[136-32a]
妻所攜前夫之女為子婦及以所攜前夫之子為
壻者並依同父異母姊妹律減等科斷與此條均
為比律之最當者
十四年六月定生員犯罪等差
時有生員犯居喪娶妻及挾妓飲酒者例應充吏刑
部言生員無志讀書者往往故犯以求脱免請輕罪
充吏免追廩米若犯受贓奸盜冒籍科舉挾妓飲酒
居喪娶妻妾等罪者南北直𨽻發充兩京國子監膳
[136-32b]
夫各布政司發充鄰近儒學齋夫膳夫滿日原籍為
民廪膳仍追米從之
景帝景泰元年二月復義子女等不孝舊例
刑部郎中王概言舊例告義子義女義婦義孫妾子
前妻前夫之子不孝者必審其四隣恐寃抑也其義
子女又必驗其年嵗如過房在十五嵗前曾受鞠養
則坐以不孝不然但以僱工人毆罵家長律坐之奉
詔革例此不宜去從之
[136-33a]
五年二月詔法司不許妄加㕘語
大理寺少卿薛瑄言發擬罪囚多加㕘語奏請變亂
律意刑罰失中請勅自今一依律令不許妄加㕘語
從之
三月定逺人犯罪律
御史姚哲奏各省遇蠻夷人有犯若係真犯死罪依
律處決笞杖罪的决發還本部族徒流並雜犯死罪
乞照工匠樂戸及婦人犯罪律各決杖一百餘罪收
[136-33b]
贖亦發還本部族收管從之
英宗天順五年二月戒法司凡錦衣衛所行事枉人者
許與辯理
時錦衣衛按弋陽王奠壏敗倫事虚帝因悟錦衣衛
按獄之枉召輔臣李賢諭之賢對曰誠如聖諭因言
武人粗豪又國爪牙即法司明知其枉内憚之不敢
辨乞特㫖諭法司許有枉者辨理毋畏勢避嫌帝從
之
[136-34a]
刑法志曰錦衣衛獄者世所稱詔獄也大祖時天
下重罪逮京師者收繋獄中數更大獄多使斷治
所誅殺為多後二十年悉焚錦衣衛刑具以囚送
刑部審理成祖幸紀綱令復典詔獄其黨莊敬等
縁借作奸數百千端久之族綱而錦衣典詔獄如
故英宗時王振用指揮馬順流毒天下枷李時勉
殺劉球皆順為之復辟後李賢極論官校提人之
害㑹緝弋陽王敗倫事虚帝因申戒之而是時指
[136-34b]
揮門達鎮撫逯杲怙寵賢亦為羅織者數矣蓋自
紀綱誅其徒稍戢至正統時復張天順之末禍益
熾焉正徳時衛使石文義與張綵表裏作威福時
稱為劉瑾左右翼熹宗時田爾耕許顯純為魏忠
賢義子拷楊漣左光斗輩坐贓比較立限嚴督之
兩日為一限輸金不中程者受全刑全刑者曰械
曰鐐曰棍曰桚曰夹棍五毒備具呼謈聲沸然血
肉潰爛宛轉求死不得顯純叱咤自若一夕令諸
[136-35a]
囚分舍宿於是獄卒曰今夕有當壁挺者壁挺獄
中言死也明日漣死光斗等次第皆鎻頭拉死每
一人死停數日葦蓆裹尸出牢戸蠱蛆腐體獄中
事秘其家人或不知死日莊烈帝禽戮逆黨寃死
家子弟望獄門稽顙哀號為文以祭帝聞之惻然
然帝好疑羣下王徳化掌東厰以慘刻輔之呉孟
明掌衛印時有縱舍然觀望厰意不敢違而鎮撫
梁清宏喬可用朋比為惡凡縉紳之門必有數人
[136-35b]
往來踪跡故常晏啟蚤闔無敢偶語旗校過門如
被大盜官為囊槖均分其利京城中奸細潜入傭
夫販子隂為流賊所遣無一舉發而髙門富豪跼
蹐無寧居其徒黠者恣行請托稍拂其意飛誣立
搆摘竿牘片字株連至十數人肆虐極矣然其初
太祖皆嘗熟計而預防之而子孫卒以是亡國禍
始於成祖一念之私而其毒至十數世而未有己
至鎮撫司職理獄訟初止立一司與外衛等洪武
[136-36a]
十五年添設北司而以軍匠諸職掌屬之南鎮撫
司於是北司專理詔獄然大獄經訊即送法司擬
罪未嘗具獄詞成化元年始令覆奏用㕘語法司
益掣肘十四年増鑄北司印信一切刑獄毋闗白
本衛即衛所行下者亦徑自上請可否衛使無得
與聞故鎮撫職卑而其權日重世宗中年事多下
鎮撫鎮撫結内侍多巧中㑹大監崔文奸利事發
下刑部尋以中㫖送鎮撫司尚書林俊言祖宗朝
[136-36b]
以刑獄付法司事無大小皆聴平鞫自劉瑾錢寧
用事專任鎮撫司文致寃獄法紀大壞御史曹懷
亦諫曰朝廷專任一鎮撫法司可以空曹刑官為
冗員矣帝俱不聴萬厯中建言有忤及税使者輒
下詔獄刑科給事中楊應文言監司守令及齊民
被逮者百五十餘人雖已打問未送法司獄禁森
嚴水火不入疫癘之氣充斥囹圄衛使駱思恭亦
言熱審嵗舉俱在小滿前今二年不行鎮撫司監
[136-37a]
犯且二百多抛瓦聲寃鎮撫司陸達亦言獄囚怨
恨有持刀斷指者俱不報云
憲宗成化元年三月令讞囚者一依正律盡革所有條
例
時遼東巡撫滕昭言大明律乃一代定法而決斷武
臣獨舍律用例武臣益縱蕩不檢請一切用律詔從
之武臣被黜降者騰口謗訕有司畏事奏革之
四年二月命分别賭愽輕重等差
[136-37b]
時獲賭愽者四十餘人命枷項示衆仍榜禁之己而
犯者復三十餘人有不勝苦至死者刑科給事中毛
宏等奏其中情犯亦有輕重怙終之徒固不足恤愚
民不知榜例一時誤犯致死可憫乞勅法司分為三
等帝從之
六年二月嚴刼盜梟首之例
刑科給事中白昂言凡盜處決例于其行刼所在梟
首示衆其在京城闗廂行刼則免然輦轂之下情犯
[136-38a]
尤為深重亦湏梟首于京城百里外衝要處示衆庶
令嚴知警部院議從之
三月申明登聞鼓之制
兵科給事中宫榮言近年鼓下詞狀不與覆奏辯理
致使寃抑控訴無所自後當與研審明白囘奏不許
一概立案其直鼓官亦須詳看曾經他處具告不行
者方與封進從之
七年十二月禁革官司科罰
[136-38b]
御史李賔等奏在外官司聴斷詞訟動輒罰人財物
始則暫寄官庫以欺人終則通同庫役以入己其用
計奸深有為預備稽考告訐之謀至假立文簿虚作
支銷者使不通行禁革則貪風愈盛末流之弊不可
勝言請今後官司于軍民詞訟悉依律問擬無許罰
物從之
十三年正月置西厰令官校刺事
初成祖起北平刺探宫中事多以建文帝左右為耳
[136-39a]
目故即位後專倚宦官立東厰于東安門北令嬖暱
者提督之緝訪謀逆妖言大奸惡等與錦衣衛均權
勢至是時尚銘領東厰又别設西厰刺事以汪直督
之所領緹騎倍東厰自京師及天下旁午偵事雖王
府不免直中廢復用先後凡六年寃死者相屬勢逺
出衛上㑹直數出邊監軍大學士萬安言京城衆口
一詞皆以革去西厰為便伏望革罷官校悉囘原衛
帝從之尚銘專用事未幾亦黜後正徳元年命邱聚
[136-39b]
領東厰又設西厰以命谷大用皆劉瑾黨也兩厰爭
用事遣邏卒刺事于是無賴子乗機為奸天下皆重
足立瑾又改惜薪司外薪厰為辦事厰榮府舊倉地
為内辦事厰自領之京師謂之内行厰雖東西厰皆
在伺察中加酷烈焉且創例罪無輕重皆決杖永逺
戍邊或枷項發遣枷重至百五十觔不數日輒死尚
寳卿顧璿副使姚祥輩俱不免瀕死而後謫戍御史
柴文顯汪澄以微罪至凌遲官吏軍民非法死者數
[136-40a]
千瑾誅西厰内行厰俱革獨東厰如故神宗萬厯初
馮保以司禮兼厰事建厰東上北門之北曰内厰而
以初建者為外厰及天啟時魏忠賢以秉筆領厰事
用衛使田爾耕鎮撫許顯純之徒專以酷虐鉗中外
而厰衛之毒極矣凡中官掌司禮監印者其屬稱之
曰宗主而督東厰者曰督主東厰之屬無專官掌刑
千戸一理刑百戸一亦謂之貼刑皆衛官其𨽻役悉
取給於衛最輕黠獧巧者乃撥充之役長曰檔頭專
[136-40b]
主伺察其下番子數人為幹事京中亡命誆財挾讐
視幹事者為窟穴得一隂事由之以密白於檔頭檔
頭視其事大小先予之金事曰起數金曰買起數既得
事帥番子至所犯家左右坐曰打樁番子即突入執
訊之無有左證符牒賄如數徑去少不如意榜治之
名曰亁醡酒亦曰搬兒痛楚十倍官刑且授意使
牽有力者有力者予多金即無事或靳不予予不足
立聞上下鎮撫司獄立死矣每月旦厰役數百人掣
[136-41a]
簽庭中分瞰官府其視中府諸處㑹審大獄北鎮撫
司考訊重犯者曰聴記他官府及各城門訪緝曰坐
記某官行某事某城門得某奸胥吏疏白坐記者上
之厰曰打事件至東華門雖夤夜投隙中以入即屛
人達至尊以故事無大小天子皆得聞之家人米鹽
猥事宫中或傳為笑謔上下惴惴無不畏打事件者
莊烈帝即位忠賢㐲誅王體乾王永祚王徳化等相
繼領厰事告密之風未嘗息而徳化尤慘刻嘗偵閣
[136-41b]
臣薛國觀隂事國觀由此死後因御史楊仁愿言緹
騎不當遣帝乃諭東厰所緝止謀逆亂倫其作奸犯
科自有司存不宜緝并戒錦衣校尉之横索者然帝
倚厰衛益甚至國亡乃已云
十四年九月定諱盜罪例
御史屠滽等奏饑荒之後盜賊竊發所司往往隱匿
不報請議罰都察院議一二次不報者停俸三次者
戴罪俱捕盜如故若四次以上者奏請降等叙用從
[136-42a]
之
十五年閏十月命毁坊刻㑹定見行律條
巡撫王恕言在京書坊刋行大明律後有㑹定見行
律一百八條不知何時㑹定者在内法官老於刑名
必不依附恐流傳四方有誤新進之士乞以其板毁
之於是法司㑹議自後斷罪悉依大明律并奏準見
行事例有再稱㑹定律條比擬出入人罪者以故出
入論仍行書坊將所刻本燒毁違者治罪從之
[136-42b]
十九年十月刑法志作𢎞/治十三年定竊盜三犯罪例
法司以南京有三犯竊盜計贓至滿百貫者該斬絞
罪雖係雜犯其情頗重三犯前罪即累惡不悛之人
不得依常例其不滿貫犯徒流以下罪者雖至三犯
原情實輕宜特依常例治之議上著為令
孝宗𢎞治五年七月命刪定問刑條例
刑部尚書彭韶等以鴻臚卿李燧之請議選屬官彚
萃前後奏准事例分類編輯㑹官裁定成書通行内
[136-43a]
外帝從之
六年五月令審録錯誤者以失出入人論罪其受賄及
任己見者以故出入人論罪
從御史翟瑄請也
閏五月定拷訊致死之罪
時以久旱求言太常卿李東陽因奏五刑最輕者笞
杖然杖有分寸數有多寡今在外諸司笞杖之罪往
往致死縱令事覺不過以因公還職以極輕之刑置
[136-43b]
之不可復生之地多者數十甚者數百積骸滿獄流
血塗地可為傷心律故勘平人者抵命刑具非法者
除名偶不出此便謂之公一以公名雖多無害此則
情重而律輕者不可以不議也請凡考訊輕罪即時
致死累二十或三十人以上本律外仍議行降調或
病死不實者并治其醫命下所司議處
十一年正月定親屬相姦罪例
時陜西宜川縣民馮子名兄亡妻其嫂法司議以逆
[136-44a]
天道壊人倫擬絞仍通行中外有犯此類及親屬相
奸者並依此例從之
十二年二月嚴侵盜倉糧之罪
巡撫彭禮言各府州縣預備倉糧凡遇查盤每石準
開耗一升三年準三升三年之外不準開耗若虧折
不及百石者從帝論罪責償其侵盜等項虧折百石
之上者從重論罪帝從之
十三年二月定問刑條例
[136-44b]
刑部奏洪武末定大明律後又申明大誥諸有罪減
等累朝遵用其法外遺奸列聖因時損益而有例例
以輔律非以破律也乃中外巧法吏多引例以便已
私而律寖格不用于是命尚書白昂等㑹九卿議増
厯年問刑條例經久可行者二百九十七條以聞帝
從之
嚴私通朝貢人之禁
法司議禁約事宜有違例將軍器貨與夷人者問擬
[136-45a]
斬罪内外軍民人等私通往來投托買賣及撥置害
人透漏事情者俱發邊衛充軍帝命通行禁約
十六年十月嚴威逼父母致死之律
撫州人江縁一擊殺其弟縁四遺一女其母呉氏以
許嫁李氏縁一又欲取所受聘財母不從縁一怒罵
刼奪之母忿之而自縊有司擬罵母律絞巡按王哲
以律毆父母者斬縁一手殺親弟逼死親母使得全
首領情重律輕具獄以聞法司覆議毆母律斬決不
[136-45b]
待時仍請後有威逼祖父母父母死者悉依此斷從
之
十七年二月嚴妖書惑衆之禁
吏部尚書馬文升言㑹審重囚坐妖書惑衆者甚多
與其誅於已犯不若禁於未然乞勅榜諭有收藏者
許半月内首告官司有私録者厥罪惟均從之
五月制行革弊弭災事宜
從法司之請也刑部條上事宜畧曰一京城勢家或
[136-46a]
攬納逼債或侵奪强買或殺人焚燬或窩盗分贓事
發則抗拒官司今後令錦衣衛執送職司重治一舊
例在京問囚三審不服及在外問結赴京奏訴者俱
改調别問近嵗多拘成案有明訴枉屈而置之不問
者請令果有寃枉即與辨理一定例巡按㑹審由都
布二司并府州縣衛送者申刑部由巡按及按察司
送者申都察院各轉詳大理寺審擬今重囚止申巡
按更不㑹審轉詳以致輕重任情淹禁無度請令照
[136-46b]
例申詳一奸民包攬錢糧勒取財貨各倉内外管事
并勢要之人交通受納事發止坐攬頭請令緝事衙
門并窮究得財之人明正其罪又大理寺條上事宜
畧曰一矜擬重囚從原問衙門録奏情或有偏請令
刑部都察院㑹本寺公同具奏一外官有用刑因而
致死者請依酷刑例為民一外官因公挾私淹禁平
人致死者請亦照酷刑問斷一充軍賄脱止坐本犯
請查解批追究賣放之人從重參問一奏訴詞訟毎
[136-47a]
事具題近于煩𤨏請照軍職徒杖罪先行發落半月
類奏一誣告平人其致死被誣之人律所未載近日
俱問絞罪殊非適中請令誣告因考禁而死者依本
律餘照常例一舊例王府文職希圖改調故意犯贓
者發邊逺叙用蓋指令人誣告或科歛不入己者近
來凡受贓者皆擬調似非律意請依律罷職一婦人
再嫁以前夫之女與後夫之子成婚有闗風化請依
娶同母異父姊妹律斷一撡備人等犯笞杖罪令贖
[136-47b]
鈔有無力者監繋不得歸結請依在逃律許的決帝
皆從之
申嚴勛戚家人依勢擾民之禁
給事中楊禠言方今弊政莫如貴戚家人之害人請
重為禁約凡皇親所招無籍之人依詐冒投充例論
罪法司議請今後生事害人者除真犯死罪外徒以
上於所犯地方枷一月發邊衛充軍情重并逃囘再
犯者枷三月發遣家長故縱及官司畏避者通行㕘
[136-48a]
奏仍榜示通街從之
六月定許告原問官罪例
先是成化間定議凡訐告原問官司者覈究得實然
後逮問至是南京御史王良臣按指揮周愷等怙勢
黷賄愷等遂訐良臣詔下南京法司逮繋㑹鞫侍郎
楊守隨言此與舊章不合請今後官吏軍民奏訴牽
縁别事摭拾原問官者立案不行所奏事仍令問結
虚詐者擬罪原問官枉斷亦罪乃下其議於三法司
[136-48b]
法司覆奏如所請從之
七月嚴藏匿盜賊之罪
巡撫張本奏江西諸盜皆由巨室藏匿分贓遂至猖
獗今獲匿主五人亦問擬斬罪比例梟首示衆法司
㑹議以為宜從之
十月申明殺人不同謀及臨時拒捕之律
御史魏紳奏在外有司問故殺鬭殺其助殺之人俱
擬為從坐以流罪又竊盜臨時拒捕不得財者止作
[136-49a]
犯罪拒捕科斷其拒捕不係臨時者或反坐斬罪俱
不合律意於是法司覆議令今後凡故殺鬭殺正犯
坐擬斬絞其有同行之人本非同謀而但不勸阻者
止問不應杖罪竊盜若臨時拒捕雖不得財亦坐以
斬庶律意不違帝從之
十八年二月定南京決囚之例
南京刑部奏決不待時者三人大理寺已審允下法
司議謂在京重囚間有決不待時者審允奏請至刑
[136-49b]
科三覆奏或䝉恩仍監候會審南京無覆奏例乞俟
秋後審竟類奏定奪如有巨憝難依常例者更具奏
處決請著為令從之
武宗正徳五年三月閣臣奏請改定近例
時寃獄衆多大學士李東陽等因風霾上言請王府
逃校窩主隣佑連累者乞釋放傾使假銀偽造印信
舉放私債乞照本律問罪餘皆放免充軍正犯已故
無子婦人一應家屬乞免遣死罪重訢三次者乞免
[136-50a]
加罪婦人無夫者乞免配邊軍凡犯罪家産除重罪
外乞免沒官兩京見監罪囚乞照熱審事例奏奪文
武官罰米家貧者乞展限仍免倍納各處獲盜數多
不無寃抑乞令研審毋得妄希升職免罪從之
十年六月詔凡侵盜部解官物照侵盜倉庫科斷
十三年九月定子弟刼父兄罪例
時有子紏他人刼其父及兄者刑部循例以同居卑
㓜引他人為盜及私擅用財擬罪止徒杖大理卿劉
[136-50b]
玉奏律以弼教此人倫之變如前擬是置倫理於不
論盜賊益肆而莫禁矣於是改擬重罪著為令
十六年十二月禁武臣濫刑
御史姚謨奏言各將領于所轄官軍除臨陣退縮許
用軍法外其餘有犯止用常刑如酷用非刑致損人
命聴撫按紏舉論罪
世宗嘉靖二年十月令決囚務於未刻前畢事
先是𢎞治十六年法司言近時重囚臨決復請展轉
[136-51a]
稽候常至夜分或有他虞請令決囚有抱訴鼓狀者
俱於午前封進午後不許重訴從之至是御史陳逈
復言慎刑之道在審初不在臨刑正統年間有批予
留人事例以致富囚多圖僥倖夤縁請託萬一奸黨
乗藉昏黒意外求生雖罪監臨亦損國威今後決囚
前期一日該科覆奏畢即給駕帖取囚赴市行刑限
未刻前畢事如有鳴鼓訴寃許三覆奏前封進奏後
無得輒受違者坐罪從之
[136-51b]
臣/等謹按刑法志時奸黨廖鵬父子及王欽陶杰
等頗有内援給事中劉濟等懼帝意不決亦為申
奏言往嵗三覆奏畢待駕帖則己日午鼔下受訴
得報且及未申時再請行刑時已過酉大非刑人
於市與衆棄之之意故有是命云
五年九月申明訴寃之例
先時帝諭法司刑官任意偏聴或徇私受囑致令負
寃輒入禁中申愬至有自縊死者良可憐憫宜即申
[136-52a]
明律例戒諭所屬如各犯申愬得實原問官從重䆒
治容情不㕘奏者一體治罪於是都察院如諭申飭
但民人寃抑止許赴通政司或登聞鼔下投逓有擅
入禁門呌訴及摭拾辱罵原問官及挾制官吏者并
主使之人俱重治帝是之命榜示遵守
七年正月罷官校提人之例
給事中蔡經言國家内設法司外設撫按按察等官
皆為陛下奉三尺法者故内外有犯責之推鞫在諸
[136-52b]
臣亦足辨之矣今陛下時差官校逮繫此屬假勢作
威淫刑黷貨譬則虎狼蛇虺咸被毒噬願自今罷勿
遣刑部尚書胡世寧請從其議帝納之
霍韜疏曰天下軍衛一體也錦衣等衛獨稱親軍
備禁近也錦衣復兼刑獄不亦甚乎天下刑獄付
三法司足矣錦衣衛復横撓之越介胄之職侵刀
筆之權不亦甚乎
四月嚴妄殺報功罪例
[136-53a]
尚書桂蕚言捕盗之官有司多羅織平民軍職多妄
報首級並宜究治自後凡以妄殺報功者依故殺抵
罪下所司議行
八年三月申官吏貪酷及故禁故勘諸律
刑部覆詹事霍韜疏言官以贓敗及故禁故勘平人
致死者律當絞斬後人惡其厲已於贓罪得贖刑而
致人死者置之不問以致贓暴之吏得肆帝是其言
詔今後官吏犯枉法贓者追贓入官仍問軍發遣酷
[136-53b]
刑致死人命雖因公亦照例為民其故禁故勘者論
如律至萬厯三年九月吏部侍郎何維栢言凡守令
贓私顯著者將所犯贓私追還并押發各邊自行輸
納完日回籍為民官吏因受人財及法外用刑増減
人重罪致死者坐以死罪從之
二十二年四月定偽造文書事例
時有偽造察院文書畫押者刑部擬以盗用印信律
大理寺駁之詔法司㑹議尚書聞淵等議文書以印
[136-54a]
信為重押字次之今後盗用印信即無押字俱坐杖
流若止犯押字不必槩用前律又如有詐為衙門闗
防俱比各衙門印信擬罪凡盜用棄毁偽造悉與同
科詔從之著為令
二十八年詔増定問刑條例
刑部尚書喻茂堅言自𢎞治間定例垂五十年乞敕
臣等㑹同三法司申明問刑條例及嘉靖元年後欽
定事例永為遵守𢎞治十三年以後嘉靖元年以前
[136-54b]
事例雖奉詔革除顧有因事條陳擬議精當可採者
亦宜詳檢㑹茂堅去官詔尚書顧應祥等定議明年
十二月進呈刋布増至二百四十九條詔有任情妄
引者重治至三十四年二月刑部尚書何鰲奏上九
事一凡犯姦緦麻以上親之妻及妻前夫之女同母
異父姊妹者姦夫近衛充軍婦女離異歸宗聴夫嫁
賣一凡用財冒襲軍職者俱依成祖欽定妄告冒籍
不實之官并保勘官俱罷職揭黄永不得襲若有贓
[136-55a]
以枉法論一凡宗室悖逆祖訓出城越闗赴京者即
奏請先降為庶人送囘一宗室互相訐奏行勘未結
而輒誣奏勘官及以不干已事揑奏者不論事情輕
重俱寢不行一軍職犯死罪及充軍者子孫俱不許
襲一沿邊總兵以下官員但有科歛入已贓至二百
兩以上戍邊四百兩以上梟示一沿邊沿海冦至不
能固守致賊䧟入衛所掌印官與捕盜官俱比守邊
將帥失䧟城塞律斬府州縣降級别用其府州縣原
[136-55b]
無衛所專城之責者如有前項失事不分邊腹掌印
捕盜官俱比牧民官激變良民因而失䧟律斬一凡
搶奪至三次犯罪者俱比竊盜三犯絞罪奏請定奪
一凡軍職有犯依勢役占并受財賣放餘丁至三十
名以上致廢防守俱比賣放正軍包納月錢至二十
名以上事例罷職戍邊議入皆允行
三十九年八月詔允條陳問刑三事
給事中侯廷柱言一南京刑部各司官有擅受民詞
[136-56a]
不由通政使及各衙門參送者有獄成徑自發遣不
闗白本堂者又有已經大理寺評允而改變情節者
夫兩京一體三尺法當與共之請嚴禁一斷獄慎於
初情屍傷憑之檢驗近者專委之各城兵馬司以致
吏書仵作相比為奸宜令覆覈一聴斷宜速今一人
繫獄動至破家在歇家有保頭之例在守門有門禁
之擾在皂卒有杖頭之錢在庫役有掌櫃之號此其
弊端皆由於聴斷不速宜懲一戒百詔允行
[136-56b]
穆宗隆慶三年正月更定買休賣休律
大理寺少卿王諍言問刑官多違背律例獨任意見
如律文犯奸條下所謂買休賣休和娶人妻者本指
用財買求其妻又使之休賣其妻而因以娶之者言
也故律應離異歸宗財禮入官至若夫婦不合者律
應離異婦人犯奸者律從嫁賣則後夫憑媒用財娶
以為妻原非奸情律所不禁今則槩引買休賣休和
娶之律臣不知其所謂時刑部尚書毛愷力爭之廷
[136-57a]
臣皆是諍議得㫖買休賣休本屬奸條今後有犯非
係奸情者不得引用
五年四月刋布律例諸書
刑科給事中王之垣等言律解不一理官所執互殊
請以大明律諸家注解折衷定論纂輯成書㕘以續
定事例列附條例之後刋布中外以明法守仍乞申
飭中外有司及今科進士各熟讀律例從之後萬厯
二年五月給事中鄔昇等又請將大明律注參酌考
[136-57b]
訂并續增條例詳議上請共成一書頒行中外部覆
律經聖祖神謀㕘酌原無㣲文隠義諸家各執己見
聚訟紛如竊恐巧文之吏任注釋而背律文猶經生
棄經任傳弊不可言矣至於問刑條例乃採之累朝
詔令及廷臣建白可補律文之所未悉自嘉靖三十
三年後未經補輯合將嘉靖三十四年後與刑名相
闗事體㕘定附續刋布中外報可
神宗萬厯三年七月令巡城御史不得擅問官軍
[136-58a]
時號頭指揮李清以私債事與人詰告巡城御史拘
清刑責事聞帝命今後三營官軍有犯非命盜事情
須闗白總恊大臣不許徑自勾攝
五年八月詔治隱匿盜情者罪
時南直𨽻上海縣有盜三十餘人進刼塲官殺死家
屬事聞得㫖撫按官嚴督兵備等官整飭武備有司
有隱匿盜情反累失主者㕘奏重治後六年七月刑
部覆議御史崔廷試疏捕盜官平時不能謹嚴以消
[136-58b]
未形之患及至失事多方躧訪刻意追求止圖免罪
邀功但有捉獲即嚴刑拷訊餙假為真自後令所獲
人贓呈送正官研審倘係捕役冐功仇家攀陷辨釋
治罪帝允行之
六年十二月嚴私鑄律
詔以京城内外錢法壅滯重困小民今後再行申飭
各地方有犯私鑄及倡言阻撓者除為首依律論死
餘各問罪不貸
[136-59a]
七年三月改侵盜錢糧加侵盜邊海錢糧一倍者罪照
邊海事例著為令
舊例盜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者罪論斬此在邊海行
之以比腹裡較重也御史胡執禮見腹裡侵盜者多
欲以比例行之部覆以為大嚴議盜銀四百兩糧八百
石者罪如之仍責限一年完贓者準改戍過限不完
者處斬餘拘親屬追賠後十一年六月科臣有言律
文侵盜錢糧皆準徒五年後因輕易犯復設條例永
[136-59b]
逺充軍近御史胡執禮請將侵至四百兩以上者照
邊海事例處斬竊謂充軍下死罪一等而永逺世世
勾補與死埒矣宜仍照原定條例新例停止從之
五月定廣東盜珠罪例
刑部奏廣東珠池之盜因無律例槩以强盜坐之似
屬過重今議比常人盜官物併贓論罪免刺仍分為
三等其拒捕者為一等首從俱逺戍若殺傷人為首
者斬不曾拒捕聚衆至二十人以上珠值銀二十兩
[136-60a]
以上者為二等為首者戍為從者枷號三月照罪發
落人與珠俱不及數者為三等為首者初犯枷三月
若假以盜珠為名刼客商船隻及人財物者俱依强
盜論
十月申明武職犯贓罪例
總督劉堯誨上言查問刑條例凡衛所職官賣放正
軍包攬月糧至二十石以上者罷職發邊衛守禦凡
沿邊地方副總等官但有科歛及扣減入已贓私至
[136-60b]
二百兩以上者發邊衛永逺充軍四百兩以上者斬
首示衆請通行沿海地方犯者照例究處從之
十一年五月禁革訪察科罰等弊
兵科給事中孫瑋奏一厰衛受詞當禁言厰衛當遵
照勅書察訪不軌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軍民詞訟
不宜干預一訪察當慎言訪察法行株連人衆往往
無辜入羅而吞舟者竊笑乞勅撫按不必槩行訪拏
一濫罰當懲言民窮財盡依律科罪猶懼不支乞嚴
[136-61a]
禁罪外濫罰一立枷當革言立枷三百餘斤用木柱
之其人晝夜跂立無不立死乞勅法司毁不復用帝
命枷號重懲兇惡宜照舊厰衛著照勅㫖行事在外
訪察科罰等弊依議禁革
十二年十二月嚴私行披剃之禁
戸部尚書王遴言洪武二十七年禁僧道募化私創
菴堂者戍永樂元年禁軍民私自披剃者戍今邪教
盛行私㑹香錢者借貸典賣以應民俗柰何不窮且
[136-61b]
盜也今後凡披剃年四十以下并無度牒者放歸農
或遞還本籍或收入里戸私㑹者坐以左道惑衆之
律帝命議行
十三年四月問刑條例書成
刑部尚書舒化等輯嘉靖三十四年以後詔令及宗
藩條例軍政條例捕盜條格漕運議單與刑名相闗
者律為正文例為附主凡三百八十二條刋布中外
問刑衙門奉書從事
[136-62a]
九月申明刺字事例
刑部尚書舒化奏刺字之法所以懲盜凡盜賊犯徒
罪以下者不問贓數多寡並從刺字監守常人盗二
條據律各載刺字之文而滿貫罪至斬絞者從無刺
字之例今後除各盜犯該徒罪以下刺字外其雜犯
斬絞準徒者俱照舊免刺得㫖軍官軍人犯該徒流
律並免刺以後文職照軍官一體行其餘俱以盜論
及雜犯斬絞準徒者俱盡本法刺字著為令後十二
[136-62b]
月刑部以律文内監守常人盜俱於右臂刺盜官物
三字又有以盜論者刺字準盜者免刺載諸名例甚
明然二百年來以盜論者亦未以刺字之法繩之蓋
盜賊與侵欺犯自不同故與真盜之罪終屬稍間且
今犯法者有議贖之條竊盜不準贖刺配亦所甘心
若糧里庫役有力者準贖矣又從而刺之不亦甚乎
得㫖盜犯贓貫原有正律以從真盜實贓不論犯徒
減徒務遵前㫖其查盤坐侵等項準照舊免刺
[136-63a]
十五年十月定在外法司單奏例
左都御史呉時來言在京惡逆與强盜真犯雖停刑
之年亦不時處決迺凶惡至於殺父即時凌遲猶有
餘憾而在外此類反得遷延嵗月以故事當類奏無
單奏例耳夫單奏急詞也類奏緩詞也如此獄在外
數年使其瘐死何以快神人之憤哉今後在外凡有
此者御史單詳到院院寺單奏決單一到即時處決
其死者下府州縣戮其屍庶典刑得正㫖下部寺酌
[136-63b]
議從之
二十一年九月命榜示省刑條例
刑部尚書孫丕揚言一律例原無宜省刑四條勿用
磨骨釘寸寸𦂳夾棍勿用數百斤三四人立枷勿用
帶根板水缸杖生樹棍勿用腦篐竹簽嘴掌背花二
倫理當重宜省刑四條父子兄弟告者恕父兄刑夫妻
尊長告者恕夫與尊長刑子弟替父兄誣告者省子
弟刑妻妾替夫誣告者省妻妾刑三刑流防過宜省
[136-64a]
刑四條先枷撻者後莫枷撻人枷撻者我莫枷撻已
刑下體莫刑上體已撻輸家莫撻贏家四情偏防過
宜省刑四條勿偏聴原被告加刑勿過疑證佐加刑
勿出我聰明加刑勿怒人强項加刑五避天時宜省
刑四條早辰宜省刑寒暑宜省刑霜雪宜省刑節令
宜省刑六體人情宜省刑四條屍親宜省刑口訥宜
省刑救尊長者宜省刑訴寃枉者宜省刑七人可矜
者宜省刑四條老少者宜省刑饑寒者宜省刑病初
[136-64b]
愈者宜省刑殘廢篤疾者宜省刑八人可疑者宜省
刑四條官員宜省刑生儒宜省刑婦女宜省刑賊情
曖昧者宜省刑帝命通行榜禁
熹宗天啟七年十二月時莊烈帝/已即位詔革大枷
先是劉瑾創為立枷至忠賢益為大枷又設斷脊墮
指刺心之刑中外側足都人至不敢偶語莊烈帝在
藩邸稔知其惡至是詔法司革之
臣/等謹按刑法志載帝承神宗廢弛熹宗昏亂之
[136-65a]
後鋭意縂理用刑頗急大臣多下獄者其諸臣訟
理申救之疏春明夢餘録所載者如中允黄道周
之救閣臣錢龍錫閣臣成基命之救立決科道杜
齊芳李長春御史易應昌之議喬允升等罪御史
李右讜之救戸部尚書畢自嚴通政徐石麟之救
刑部尚書鄭三俊監生涂仲吉之救黄道周是也
至十四年大學士范復粹疏請清獄言獄中文武
纍臣至百四十有竒甚可痛十六年給事中龔鼎
[136-65b]
孶請罷詔獄廷杖言祖法相沿要以待大奸巨憝
謀逆僣亂之徒非為臣子語言狂戅設也俱不報
所謂國事日棘惟用重法以繩羣臣救過不暇而
卒無補於亂亡者也
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百三十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