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6l0031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-唐-尊者眾賢 (master)




《阿毘達磨順正理論》卷第二十八


尊者眾賢造
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


辯緣起品第三之八



應知如是所說三際。唯有情數緣起義中。雖
有十二支。而三二為性。三謂惑業事。二謂果
與因。其義云何。頌曰。


「 三煩惱二業
 七事亦名果
 略果及略因
 由中可比二」



論曰。前際因無明。後際因愛取。如是三種。煩
惱為性。前際因行。後際因有。如是二種。以業
為性。前際識等五。後際生老死。如是七名事。
惑業所依故。如是七事。即亦名果。義准餘五
即亦名因。以煩惱業為自性故。何緣中際。廣
說因果。後際略果。前際略因。中際易知。應廣
說二。前後難了。各略說一。由中比二。具廣已
成。故不別說。說便無用。如何別立愛取二支。
毘婆沙師。許初念愛以愛聲說。即此相續。增
廣熾盛。立以取名。相續取境。轉堅猛故。若爾
應說三支剎那。何故唯言二剎那性。無斯過
失。一一境中。各一剎那。合成多故正結生位。
唯一剎那。於一身中。無容再結。故生與識。獨
說剎那。何緣現在諸煩惱位。偏說於愛非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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煩惱。於愛易了愛味過患。餘煩惱中此相難
了。愛是能感後有勝因。世尊偏說。令知過患。
云何當令勤求治道。故唯說愛。剎那相續二
位差別。非餘煩惱。有餘師說。一切煩惱。初緣
境時。說名為愛。後增廣位。說名為取。故佛雖
說業因於愛。愛因無明。而實業因通一切煩
惱。一切煩惱。皆無明為因。故知愛聲。通說諸
惑。欲令因此總知過患。故以愛聲說諸煩惱。
非餘煩惱。招生劣故。有說愛聲。唯說愛體。多
現行故。由此於愛分別剎那相續差別。雖非
無此理。然前說為勝若緣起支唯有十二。老
死無果。離修對治道。生死應有終。無明無因。
無明是初故。生死應有始。或應更立餘緣起
支。餘復有餘。成無窮過。又佛聖教。應成缺
減然不應許。此難不然。未了所說緣起理故。
此緣起理。云何應知。頌曰。


「 從惑生惑業
 從業生於事
 從事事惑生
 有支理唯此」



論曰。唯聲正顯有支數定。兼顯業與惑或俱
或後生是惑。生惑時業俱或後義。由如是理。
總攝有支。即已善通前所設難。從惑生惑。謂
愛生取。從惑生業。謂取生有。無明生行。從
業生事。謂行生識。及有生生。從事生事。謂
從識支生於名色。乃至從觸生於受支。及
從生支生於老死。從事生惑。謂受生愛。由立
有支其理唯此。已成老死為事惑因。老死即
如現四支故。及成無明為事惑果。無明即如
現愛取故。豈假更立餘緣起支。故經言如是
純大苦蘊集。是前後二際。更相顯發義。是故
[028-0497b]
無有老死無明無果無因有終始過。於此定
攝因果義周。無更立支成無窮過。由佛遍說
因果無遺。故無聖教成缺減失。此中上座。作
是釋言。餘經中說。非理作意。為無明因。無明
復生非理作意。非理作意。說在觸時。故餘經
說。眼色為緣。生癡所生染濁作意。此於受位。
必引無明。故餘經言。由無明觸。所生諸受為
緣生愛是故觸時。非理作意。與受俱轉。無明
為緣。由此無明。無無因過。亦不須立。餘緣起
支。又緣起支。無無窮失。非理作意。從癡生
故。如契經說。眼色為緣。生癡所生染濁作
意。餘經雖有如是誠言。然此經中。應更須說。
若由理故。不說自成。則一切支。皆不應說。設
許理有。文但略標。便違自執此經了義。許此
經文非盡理故。凡諸所有不盡理文。智者判
為非了義故。既許理有。非載此文便證支名。
從勝而立。且此經雖言六處緣觸。而上座亦
許緣識作意。以契經說。眼及色為緣生於眼
識。及染濁作意。雖緣六處亦生識等。而此但
言六處緣觸。如是觸緣非唯六處。但六處位。
六處最強。於觸位中。觸最為勝。就勝而說。餘
例應思。然經主言。經不別說。老死有果。無明
有因。生死便成有終始者。此難非理。經意別
故。亦非所說理不圓滿。所以者何。此經但欲
除所化者三際愚故。由所化者唯生是疑。云
何有情三世連續。謂從前世今世得生。今世
復能生於後世。如來但為除彼疑情。說十二
支。如前已辯。謂前後中際。為遣他愚惑。今詳
經主。苟欲違背毘婆沙宗。捨自劬勞。所作如
[028-0497c]
理釋疑難頌。所謂從惑生惑業等。自謂所言
能免他難。今詳彼釋。於難未免。謂雖欲遣
他三際愚。說緣起教。而不具說。老死有果。無
明有因。非不了知前因後果相連續義。名諸
所化已能除遣前後際愚。所化有情。謂中間
諸位。如無明老死。因果俱無。便有斷常二見
交起。豈知從前世今世生。及了從今世後世
起。經既不顯。老死無明有果有因。連續不斷。
所化定謂中間餘支。亦因果俱無。如無明老
死。則緣起教便足他疑。豈謂除他三際愚惑。
故於所難。殊未能通。枉捨劬勞。自所造頌。釋
難已了。如世尊言。吾當為汝說緣起法。緣已
生法。此二何異。且本論言。云何為緣起。謂一
切有為。復作是言。云何已生法。謂過去現在。
此已生法。必應有緣。故知唯過現名緣已生
法。准此緣起。亦在未來。以住未來是起法故。
豈不本論亦作是言。謂一切有為。名緣已生
法。此無有失。緣已生蘊。攝過去現在一切有
為故。非已生法說名已生。不應正理。以相違
故。然未來法。亦得名起。與有為相。不相離
故。即由此理。前已說言。是起法故。得名緣
起。故未來法。不名已生。如現未來。不名已
滅。是滅法故。亦得滅名。此中有言。據當
有義。未已生法。亦名已生。故世間言。紐繩造
釧。外論亦說。祠火求男。此違教理。如說云何
非已滅法。謂現未法。及諸無為。若未來據當
名已生者。則未來現在應名已滅。如現未法。
是滅法故。但得滅名。不名已滅。則未來法。是
起法故。但得名起。不名已生。如是方名不違
[028-0498a]
理論。又不生法。於彼成違。以彼必無當生理
故。如何據當說亦得名已生。又彼理窮引俗
事證。有聖教理證此義成。豈世俗言。證賢聖
法。尊者望滿。說諸法內。有是緣起非緣已生。
應作四句。第一句者。謂未來法。第二句者。
謂阿羅漢。最後心位。過現諸法。第三句者。餘
過現法。第四句者。謂無為法。若未來法。非
緣已生。豈不違害契經所說。如說云何緣已
生法。謂無明行至生老死。生與老死。既在未
來而經說為緣已生法。此無違害。且應審知。
一切有支。皆有為故。一一定為三世所攝。無
明行支。及生老死。如何可為現在所攝。由約
生身展轉理故。約未來世二生身說。現在愛
取有。得無明行名。約過去世二生身說。現在
識至受。得生老死名。故過未四支。皆可現在
攝。然彼尊者。復作是言。若無明行二在現在。
彼餘十支在未來世。八無間當生二第三當
生若生老死二在現在。彼餘十支。在過去世。
八無間已滅二第三已滅。由如是理。十二有
支。一切可為現在世攝。故生老死。亦名已生。
由此與經無違害失。非未已生位。可說為已
生。今詳尊者所說義意。若從因已起名緣已
生。若與餘為因說名緣起。非無為法得緣起
名。以為因相不圓滿故。因相者何。謂前已說。
依此有彼有。此生故彼生。依此無彼無。此
滅故彼滅。雖有無為諸法得起。而不可說此
生故彼生。亦不可言此滅故彼滅。及不可說
依此無彼無。無生滅故。體常有故。諸無為法。
能作所緣。無障礙住。於有為法。成能作因。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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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有為。無取與力。闕於因相。由此佛說。諸因
諸緣。能生識者。皆無常故。有餘師說。無明
名緣起。行名緣已生。如是展轉。乃至生名緣
起。老死名緣已生。如是所說。不順經義。以契
經中說無明等皆名緣起緣已生故。有說。無
明唯說名緣起。最後老死唯名緣已生。中間
十支。俱通二義。非老死位定生諸惑。是故老
死唯名緣已生。無明定能發起諸行。故無明
位唯說名緣起。諸對法者。有作是言。前際二
支。說名緣起。此二意說。為因性故。後際兩
位。名緣已生。中際八支。皆通二義。如是二
說。俱不順經。經說諸支皆通二故。如是二
句。決定義者頌曰。


「 此中意正說
 因起果已生」



論曰。諸支因分說名緣起。所以者何。由此為
緣。能起果故。以於因果相繫屬中說緣起故。
此緣起義。但以緣聲而成立故。如契經說。云
何緣起。謂依此有彼有。及此生故彼生。即無
明緣行。至生緣老死。如是說已。復作是言。此
中法性。乃至最後無顛倒性。是名緣起。何等
名為此中法性。謂於因果相繫屬中。有因功
能。皆名法性。要有因故因果方有。更相繫屬。
非無有因。如是性言。顯能生義。唯有為法性。
得此法性名。雖此經中非正顯示。於因果相
屬因性名緣起。而以緣聲。顯緣起義。故知因
性得緣起名。以緣聲但於能顯義轉故因能
顯果。故說名緣。由是阿羅漢最後心心所。非
等無間緣。無所顯果故。即由此義。證緣起名
定於因果相屬中立。故佛於彼勝義空經說。
[028-0498c]
此中法假謂無明緣行。廣說乃至。生緣老死。
以非勝義。故立假聲。即目因果更相屬義。
諸支果分。說緣已生。所以者何。由此皆從緣
已生故。果是諸法成辦名故。要已生法。此
義成故。涅槃成辦。由得已生故。彼亦由已生
名果。或復於此說緣起門。涅槃於中無容為
難。若有為法。果義決定。是此所明。如沙門
果。諸過現法。果義決定。名緣已生。法在未
來。果義非定。廢而不說。此略義者。是起法
性。說名緣起。過現諸法。名緣已生。果義定
故。謂於因果相繫屬中。據為因分說名緣起。
定為果者。名緣已生。又此中因名緣起者。以
能為緣起諸果故。於此中果法名緣已生者。
以過去現在離緣不生故。如是一切。二義俱
成。諸支皆有因果性故。雖因果性實體無別。
而義建立非不極成。以所觀待有差別故。謂
若觀此名緣已生。非即觀斯復名緣起。譬如
因果父子等名。然此契經說有密意。阿毘達
磨無密意說。何等名為此經密意。謂薄伽
梵。密顯生死無始有終。說斯二句。言緣起
者。顯生死流無始時來旋還無斷。故說順逆
諸支相生。緣已生言。為顯生死若得對治有
終盡期。謂若有緣。後更續起。如其緣闕。後不
續生。由是經言作苦邊際。又經中說緣起。是
假因果相屬。無自性故。說緣已生。其體是實。
是彼依故。如瓶所依。阿毘達磨。說二皆實。
因果二體。俱實有故。如是已顯毘婆沙宗。不
違契經緣起理趣。詳經主說此違經者。由未
承稟毘婆沙師。或師未達毘婆沙義。或雖披
[028-0499a]
覽毘婆沙文。邪執覆心。不鑒正理。有餘部師。
說緣起是無為。以契經言。佛告乞士。如是緣
起。非我所作。非他所作。如來出世若不出
世。如是緣起。法性常住乃至廣說。由此意
說。理亦可然。謂此意言。如是緣起。無別作
者。故說無為。如來出世若不出世。行等常緣
無明等起。非緣餘法或復無緣。如是法性。非
佛所作。非餘所作。說為常住。此亦無疑。如是
名常。理必然故若說別法。名為緣起。如擇滅
等。是凝然常。此必不然。說為緣起。而言體
常。理不成故。又彼所執。無為緣起。為異無
明等。為即無明等。為攬彼所成。如是三執。皆
不應理。自性難知故。有無常過故。體應非實
故。或復如言取經義者。則四大種應亦許常。
以世尊言。是四大種乍可令異。乃至廣說。此
經遮彼有為相故。若不觀理趣。應執是無為。
或佛出世若不出世。此地水等。恒堅濕等。何
緣不執此等皆常。然彼於中。有許不許。故知
但是麁心所為。且置斯事。復應廣釋。無明
名色觸受四支。所以者何。行有愛取。業隨
眠品。當廣釋故。識與六處。辨本事品。已廣
釋故。且無明義。其相云何。為是明無。為非明
攝。若取前義。無明應是無。若取後義。應眼等
為體。如是二種。理皆不然。且上座言。由有此
故。令明非有。是謂無明。不可無因而有是事。
彼說非理。若由有此為障礙故。明不現行。惑
不得明名無明者。則一切煩惱。皆應是無明。
隨一有時。二俱成故。又不應執無明能與明
無為因。以有與無契經不說。能為因故。又無
[028-0499b]
不應是果性故。如何乃說。不可無因而有是
事。非於無物可說有言。彼宗許有唯現在故。
又彼宗義。雖無無明。而許有時明亦非有。不
應定說。無明障明。若謂彼有無明隨界。理亦
不然。非自體故。設許隨界體亦無明。此體有
時明亦得起。故不應說能障於明。若謂此明
至正生位。無明隨界至正滅時。故說無明。能
為明障。則住學道。應離無明。或復應明畢竟
不起。無明隨界。未曾無故。若謂如得隨界應
然。謂如汝宗。諸無明得非無明體。然或有時
無明雖滅。由無明得勢力所障。明不得生。或
復有時雖有此得。由加行力。明亦得生。如是
我宗。無明隨界。非無明體。然或有時無明雖
滅。由隨界障明不得生。或時得生。斯有何過。
此救非理。違自說故。太過失故。非我許故。謂
彼自說。由有此故今明非有。是謂無明。而
今復言。無明隨界。非無明體。然能障明。豈不
後言違前自說。又無明體。滅隔多時復得生
者。離無明者。亦應後時無明更起。許隨界體
非無明故。俱離無明無有差別。又我不許。由
無明得勢力所障。明不得生。非對法宗說障
餘法令不得起。是此得用。若爾此得。其用云
何。謂此為因。無明不失。何名不失。亦無別
體。但由得用。令所得法數容更起。立不失名。
過去無明。豈容更起。不爾。若爾此得何用。雖
不能令所得更起。然於未起對治道前。由此
恒隨相續無斷。豈不此與無明俱滅。此雖俱
滅。後復續生。謂彼滅時。有為因力。引餘自
類。令無間生。餘復引餘。乃至道起。或令所
[028-0499c]
得無明與果。是此得用。謂得斷已。此無明果。
不復得生。若無明得無無明能與果。應明生
已無明復生。過去無明非無體故。既得未斷
無明果生。得已斷時。彼果不起。故此差別。由
得而成。如是所言。不越前相。謂令所得數容
更起。成不失因說名為得。豈不有法有得。而
不生如何可言法生因。謂得以所得法離得
不生。故法生因。說名為得。如依眼識離眼不
生。亦如汝宗。無明隨界。如汝隨界。雖恒時
有。而無明果。不許恒生。我得亦然。不應為
責。此例非理。以對法宗雖無明得無而無明
容起。我宗離隨界無明必不生。故此隨界。非
同彼得。無如是失且引彼宗。證得為因。理極
成故。謂要有得。所得法可生故。得為生因。理
極成立。又隨界論。亦同得故。以離隨界法亦
可生。謂諸異生。無聖法隨界。正修加行。聖法
容得生。又前已說差別言故。謂由得用。令所
得法數容更起。成不失因。說名為得。何關已
失及本未得而可為難。又舊隨界。已顯理無。
彼宗無明不現前位。便為已得永離無明。如
何無明。後時得起。此設不起聖道加行。何法
為障。令明不生。即由此因。諸阿羅漢。明不起
位。便失於明。明於後時。如何得起。設非縱
逸明體終無。何法為治無明不起。是故彼說。
由有此故。令明非有。是謂無明。但有虛言。都
無實義。唯對法者。容作是言。朋壞法宗無容
說此。上座復說。或如是類。心及心所總謂無
明。若爾無明。應非實有。許依心等假建立故。
如此所說。理亦不成。一切心心所。皆應無明
[028-0500a]
故。謂此無明。為自性住。心等為體。為有差
別。若自性住。一切善等品類心等。應皆無明。
非諸無明亦有不用。非理作意為因而起。此
彼為因。契經說故。非不染污心心所法。可用
非理作意為因。若有差別。能差別者。可是無
明。非所差別。又彼應說。此差別相。心心所
法。體相各殊。如何總成一無明相。言心心所。
總謂無明。詳彼心遊如來教外。上座又言。或
顛倒明即謂無明。以薄伽梵亦於邪見說無
明故。如契經說。於邪見中。若習若修。若多修
習。癡便猛利。由是應有二種無明。一者邪智。
二者黑闇。彼言非理見行癡行。差別建立。應
不成故。邪見黑闇。定有差別。若異此者二種
應無。非無差別。可成二種既於邪見。若習若
修。若多修習。癡便猛利。則於黑闇。若習若
修。若多修習。癡亦猛利。契經說癡因無明故。
豈不二果無差別故。應許二因亦無差別。是
則建立見行癡行差別之相。應不得成。然見
行者。與癡行者。入甘露門。各有差別。故彼上
座。於經義迷若爾云何。是此經義。非不愚者
有倒見行。故邪見俱無明必有。故於邪見。若
習若修。若多修習。癡便猛利。然非邪見即是
無明。何故無明邪見俱起。言癡猛利非邪見
耶。非此所明有而不說。此中意說。數數現行。
利貪瞋癡。為煩惱障。謂先有問。云何貪等成
猛利耶。後即答言。於貪欲中。若習若修若多
修習。貪便猛利。乃至廣說。若爾所立見癡二
行。應成雜亂。不爾見有三種差別。無雜亂失。
謂或有見唯顛倒轉。或復有見。全增益轉。或
[028-0500b]
復有見。少增益轉。於此三中。唯倒轉者癡力
勝故。立癡行名。餘二見強。立為現行。故立二
行。無雜亂失。貪瞋俱轉。雖有無明。劣故不
言。癡便猛利。由此二惑緣有事轉。故此品中。
癡非增上。惑為顯示生死無初。說煩惱生因
同異類。如彼經說。諸貪瞋癡。莫不皆因無明
而起。或為訶毀不正見故。言習邪見癡便增
長。如彼經言。夫名智者。能滅無智。此增癡
故。不名智者。乃至廣說。故應勤求契經實義。
不應執見。即是無明。後釋頌中。當更遮遣。大
德邏摩。作如是說。非邪見體即是無明。然諸
貪欲瞋恚邪見。由異種類。貪瞋癡三。為各
別根。而得增長。此亦非理。如何貪瞋。可名貪
欲瞋恚異類。又癡何故但為邪見根不為根
增長貪欲瞋恚。貪瞋何故非邪見根。然彼不
能辯其意旨。故彼所說。非稱經義。有說無智
唯是智無。是故無明非有為性。若爾除佛餘
無學果。應有無明。無遍智故。若謂別說前際
等無智為無明故無如是過者。不爾智無無
差別故。夫言無者。性相俱無。如何可言屬此
屬彼。或復彼應說二智無別相。謂以何為相
名前際智等無念無間智等無復以何為相。
二俱遮智。一是無明。一非無明。此有何理。故
彼所說。亦非經義。有說。於是處明無謂無明
如世間言。無鹽食等。亦非離色等應成無明
故。若謂一切煩惱明無。說名無明。亦不應理。
以於結縛隨眠等門離欲貪等別說有故。又
前所說過隨逐故。又若一切煩惱為體。此無
明體。亦應是見。是則與見應不相應。由此亦
[028-0500c]
非貪等俱轉。執無明體即貪等故。不應即貪
等與貪等相應。煩惱應無互相應理。又亦應
說無明染心。以貪欲體即無明故。若謂此經
據差別說。亦應據別說能染慧。是則應許別
有無明。能染污慧。不應謂總以總無明。非別
性故。由是應許別有無明。其義云何。頌曰。


「 明所治無明
 如非親實等」



論曰。如諸親友所對怨敵。親友相違。名非親
友。非異親友。所餘一切中平等類。非親友無。
諦語名實此所對治。虛誑言論。名為非實。非
異於實。所餘一切。色香等類。亦非實無。等言
為顯非天非白非法非愛非義事等。阿素洛
等。天等相違。得非天等名。非異無天等。如是
無明別有體實。是明所治。非異非無。云何知
然。猶如識等。說從緣有為他緣故。復有誠證。
頌曰。


「 說為結等故
 非惡慧見故
 與見相應故
 說能染慧故」



論曰。經說無明。以為結縛隨眠及漏枙瀑流
等。非餘眼等及體全無。可得說為結縛等
事。故有別法。說名無明。如惡妻子名無妻
子。如是惡慧應名無明。彼非無明。有是見故。
諸染污慧。名為惡慧。於中有見。故非無明。見
是推尋。猛叡決斷。不可說彼名為愚癡。若爾
無明。應是非見。諸染污慧。此亦非理。以許無
明見相應故。無明若是慧。應見不相應。無二
慧體共相應故。不可說見非無明俱非不愚
癡見成倒故。又說無明能染慧故。如契經說。
貪欲染心。令不解脫。無明染慧。令不清淨。非
[028-0501a]
慧還能染於慧體。如貪異類能染於心。無明
亦應異慧能染。亦不可說無明與慧雖不相
應而能為染。如貪為染必與心俱。心心所法。
無等起染。但有自性相應染故。不可自體自
體相應。是故無明。定非惡慧經主於此。假作
救言。如何不許諸染污慧間雜善慧。令不清
淨。說為能染。如貪染心。令不解脫。豈必現
起。與心相應。方說能染。然由貪力。損縛於
心。令不解脫。後轉滅彼貪熏習時。心便解
脫。如是無明。染污於慧。令不清淨。非慧相
應。但由無明。損濁於慧。如是分別。何理相
違。今詳彼言。非善分別。離相應品。不能染
故。若相應貪心相應故。能染於心。不相應貪。
以未斷故。亦能染者。則非阿羅漢應無不染
心。若謂彼貪。有染不染。曾所未見。又成非
愛失貪纏正現前應有不染故。又若相間雜
名能染者。則諸無漏慧。亦應被染。又無染慧
雜有染慧。應令有染轉成無染。能治力強。非
所治故。又諸善慧。正現行時。染定非有。諸染
污慧。正現行時。善定非有。說誰能染復染於
誰。若現有非有能互相染則應畢竟無得解
脫義。若滅熏習便解脫者。熏習本無。更何所
滅。設有熏習。亦非能染。非無明體。前已說
故。滅不滅位。竟有何別。故說無明能染慧
故。非慧為性。理無傾動。若有別法。說名無
明。應說以何為別法性。且有別法。謂不了知。
此即無明。何勞推究。應定何法名不了知。方
可說為無明自性。唯薄伽梵。於一切法。正知
正說。若性若相。餘唯總了。何苦推徵。然我於
[028-0501b]
斯見如是相。謂有別法。能損慧能。是倒見
因。障觀德失。於所知法。不欲行轉。蔽心心
所。是謂無明。如何定知。此有別法。以如貪
欲。說永離故。謂契經言。離貪欲故。心便解
脫。離無明故。慧得解脫。又此如明。說為
因故。謂契經說。無明為因。起諸雜染。明為因
故。離諸雜染。又說如邪見有近對治故。謂契
經說。諸邪見斷由正見生。諸無明離由明慧
起。又契經說。是一法故。謂契經說。若有苾
芻。能斷一法。我正記彼。所作已辦。即是無
明。又說如闇。有對治故。如伽他說。


「 諸有能斷愚
 於所愚不惑
 彼轉滅愚惑
 如日出除闇」



若謂闇體非別實物。但以明無。為其體者。此
不應理。明應爾故。若謂明生有緣可得。闇則
不爾。理亦不然。生緣各別。如水等故。謂或有
水生。無外聚緣。或有水生。待外聚緣力。地等
不爾。餘隨所應。故法生緣。各有差別。如是明
起。必待餘緣。闇則但由違緣。非有同類因力
及俱生緣。其體得生。有違何理。又見闇體。有
品別故。非但明無可有品別。若謂是處明分
有無。故闇得成。微中麁者。亦不應理。無法體
無。無容得成品類別故。又有非有不同處故。
又闇與影眼識境故。如青等色。其體實有。非
五識身能緣假法。如前已辯。又闇與影。界
所攝故。實有義成。又如烟雲。障餘色故。闇
亦應爾。其體非無。若謂闇中眼識不起。由明
非有非闇障故。理亦不然。緣明所隔遠處暗
色眼識生故。不見闇中餘色物故。若謂闇處
[028-0501c]
餘有色物無明攝益。非闇障故。理亦不然。
彼可疑故。此中理趣。如前已辨。又此如香
體非非有。可久習近故。相不分明故。攝益
眼因故。若謂由光損眼勢用。此光無處眼
增益者。亦不應理。久住其中。觀此還能為
損因故。若謂闇體非實有法。明不俱故。無
色相故。此亦不然。雜明隔明。現可得故。豈不
明處闇體必無。有對皆然。何獨明闇。又契經
說。黑闇為緣。明界可了。非無有法能作他緣。
故闇有體。又闇如日可出現故。如言日沒闇
便出現。無法不應有出現義。又說緣杌。而現
影故。杌既是假。影應非實。此難不然。如腹雖
是假。而生實飢渴。前已成故。又可領觸。猶如
受故。又世尊告婆澁波言。於意云何。豈不緣
杌而現於影。根本若斷。此法不生。乃至廣說。
非於無法可說此言。又契經言。如入密室見
闇充滿。非於無體可有如斯見充滿義。又契
經說。以眾光明破諸黑闇。闇若非有。其體本
無。豈更須破。又契經說。若不斷本。如影必
隨。乃至廣說。由如是等眾多理教。故知影闇
其體實有。由此所言。無明如闇。有對治故。其
理極成。是故無明。定有別法。無知為體。非但
明無。然此無知。略有二種。謂染不染。此二何
別。有作是說。若能障智。是染無知。不染無
知。唯智非有。今詳二種無知相別。謂由此
故。立愚智殊。如是名是染無知相。若由此故。
或有境中。智不及愚。是第二相。又若斷已。佛
與二乘。皆無差別。是第一相。若有斷已。佛與
二乘。有行不行。是第二相。又若於事自共相
[028-0502a]
愚。是名第一染無知相。若於諸法味勢熟德
數量處時同異等相。不能如實覺。是不染無
知。此不染無知。即說名習氣。有古師說。習氣
相言有不。染污心所差別。染不染法數習所
引。非一切智相續現行。令心心所不自在轉。
是名習氣。非唯智無。無法無容能為因故。亦
不應說有如是類心及心所總名習氣。不染
無知。前已說故。謂此無知為自性住。心等為
體。為有差別。若自性住。心等為體。佛亦應有
不染無知。若有差別。能差別者。可是無知。非
所差別。現見善等品類差別心心所中。必有
別法。為能差別。非即一切。如善品中。必有信
等。不善品中。有無慚等。染污品中。有放逸
等。如是等類。心心所中。必有別法。為能差
別。故知此中亦有別法。能為差別者。是不染
無知。今詳彼言。有太過失。諸異生等。心心所
法。皆不如實覺味勢熟等相。然不見生餘心
所故。又一一念。彼心心所。差別而生。應念念
中各有別別無知法起。若謂有異相令無知
差別。即此足能差別心品。何須別計不染無
知。是故即於味勢熟等不勤求。解惠與異相
法俱為因。引生後同類慧。此慧於解。又不勤
求。復為因引生。不勤求解慧。如是展轉無始
時來。因果相仍。習以成性。故即於彼味等境
中。數習於解。無堪能智。此所引劣智。名不染
無知。即此俱生心心所法。總名習氣。理定應
然。或諸有情。有煩惱位。所有無染心及相續。
由諸煩惱間雜所熏。有能順生煩惱氣分。故
諸無染心及眷屬。似彼行相差別而生。由數
[028-0502b]
習力相繼而起。故離過身中。仍名有習氣。一
切智者。永斷不行。然於已斷見所斷位。通染
不染心相續中。有餘順生煩惱習性。是見所
斷煩惱氣分。於中染者。說名類性。金剛道斷。
皆不現行。若不染者。名見所斷煩惱習氣。亦
彼道斷由根差別。有行不行。若於已斷修所
斷位。唯於不染心相續中。有餘順生煩惱習
性。是修所斷煩惱氣分。名修所斷煩惱習氣。
是有漏故。無學已斷。隨根勝劣。有行不行。世
尊已得法自在故。彼如煩惱畢竟不行。故佛
獨稱善淨相續。即由此故。行無誤失。得不共
法。三念住等。又由此故。密意說言唯佛獨名
得無學果。大德邏摩作如是說。有不染法名
為習氣。如不善因所招異熟。世尊昔在菩薩
位中。三無數劫修諸加行。雖有煩惱而能漸
除。煩惱所引不染習氣。白法習氣漸令增長。
後於永斷諸漏得時。前諸習氣有滅不滅。以
於長時修加行故。證得無上諸漏永盡。然佛
猶有白法習氣。言習氣有滅不滅故。如是所
說理亦可然。而彼不能顯其體性。不染習氣。
其體是何。非但虛言。令生實解。經言類性其
體是何。有作是言。我慢為體。彼違經說。以
契經中。於我慢外說類性故。經言我今如是
知已。如是見已。諸所有愛。諸所有見。諸所有
類性。諸我我所執。我慢執隨眠。斷遍知故。無
影寂滅。故知類性異於我慢。有說餘慢是類性
攝。彼說不然。諸言流至我慢中故。我慢執言。
攝諸慢盡。應如愛等各攝無遺。然於此中。勝
者別說我我所執。是諸見根。故於見中。別顯
[028-0502c]
二種。為攝疑恚。說隨眠言。勝煩惱中。無明未
說為別顯。彼說類性言。遍與惑俱。遍往諸趣。
故名類性。類是行義。是類之體。得類性名。
《說一切有部順正理論》卷第二十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