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6l0031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-唐-尊者眾賢 (master)




《阿毘達磨順正理論》卷第二十六


尊者眾賢造
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


辯緣起品第三之六



結生識後。六處生前。中間諸位。總稱名色。豈
不已生身意二處。應言此在四處生前。大德
邏摩。率自意釋。度名色已。方立處名。意體雖
恒。有非意處。要是觸處。方得處名。滅盡定
中。意處不壞。由斯亦許有意識生。然闕餘緣。
故無有觸。是故非識。名色位中。身意二根。可
得名處。故說名色在六處前。名色為緣。生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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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處。此唯率意。妄設虛言。都無正理及正教
故。謂無理教。可以證成。意法為緣。生於意
識。於中亦有不名三和。或有三和。而無有觸。
若謂此位有劣三和。觸亦應然。寧全非有。彼
宗許觸即三和故。又彼亦許有處無觸。由彼
自說滅盡定中意處不壞而無有觸。既爾於
識名色位中。何法壞心。令非意處。又彼執
離根境識三。有何別緣。親能生觸。而言闕故。
識有觸無。非佛世尊曾有此說。但如童竪自
室戲言。又說名色為觸緣故。如告慶喜。若有
問言。觸有緣耶。應答言有。彼若復問。此觸何
緣。應正答言。所謂名色。既爾豈不六處生前
有名色故。必應有觸。是則無時意非意處。若
謂如是。生觸名色。非六處前名色支位。如世
尊告阿難陀言。識在嬰孩及童子位。便斷壞
者。名色必無增長廣大。如是名色。豈六處前。
故今觸緣即彼名色。此救亦非理。說識為緣
故。謂能為緣生觸名色。世尊即說。彼結生識
為緣。如契經言。識若不入母胎中者。此名色
成羯剌藍不。不也世尊。乃至廣說。次說名色
與觸為緣。非此位中可得即說為嬰孩等。故
不成救今此位中。已有何色。為緣生觸。而言
此位。名色為緣。生於觸耶。有說此位唯名生
觸。約位總說名色為緣。有言此約名色滿位。
身觸為緣。能生身識。故說名色與觸為緣。今
謂此中名色緣觸。就位總說。言具二緣。若別
說緣。或名或二。或即六處為緣生觸。故說名
色與觸為緣。然名色位。非無有觸。以許此中
有意識故。曾無處說。離根境等別有觸緣。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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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此中有識無觸。有言無理。又彼所說。意體
雖恒。有非意處。此何所表。若是處體。而不施
設。此何所以。竟不說因。又言觸處。方立處
名。許是處體。此言便壞。若非處體。便違契
經。一切法者。謂十二處。然佛世尊。處處顯
示。離十二處。無別有法。亦不可說。於諸法
中。有非處體而處所攝。雖一極微。不能生觸。
而無現在唯一極微。非五識身所依緣者。亦
是處體。得彼相故。是故所說。意體雖恒有非
意處。非應理說。若爾何故。不作是言。四處
生前。說為名色。識名色位。用減劣故。謂二位
中。諸內處體。用猶減劣。不立處名。若此位
中。處用圓勝。即於此位。可立處名。或位不
同。體有異故。謂六處位。所得意身。用勝體
圓。非前所得。如是六處。名色為緣。故說名
色緣生六處。或此位方得全分現行故。謂要
支開位。方得男女根。爾時諸識身。乃容皆現
起。故身意處。六處位中。體用現行。方得全
分。由斯故說六處生前是名色位。此說為善。
餘廣分別。此名色支。於此後文。當更顯示。即
此名色為緣所生。具眼等根。未三和合。中間
諸蘊。說名六處。謂名色後。六處已生。乃至根
境識未具和合位。下中上品。次第漸增。於此
位中。總名六處。豈於此位。諸識不生。而得說
三未具和合。且無一位意識不生。名色位中。
身識亦起。況六處位。言無三和。所餘識身。亦
容得起。然非恒勝。故未立三和名。於此位中。
唯六處勝。故約六處。以標位別。既許六處緣
名色生。一念名色。後即應立六處。如一念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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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即立名色支。此責不然。六處要待名色成
熟。方得生故。何法說為名色成熟。無別有法。
然名色位。下中品時。未能為緣引生六處。要
增上位。方能為緣引生六處。即名成熟。要待
名色熟。六處方生。如因種轉變芽方得起。
或非離名色六處可得生。如要依雲方得降
雨。若爾六處。非名色生。如何可說言名色緣
六處。諸為緣者。謂有助能。未必親生。方成緣
義。如果雖為引業所牽。滿業若無。果終不起。
如是六處。雖業所招。無名色緣。必無起義。即
先行業所招六處。要由名色緣助乃生。同一
相續勢力引故。雖名色為緣亦生色等。而即
初念識。滋潤所生。故不說彼緣名色起。又彼
色等。通情非情。今此唯明有情緣起。故唯
說名色為緣生六處。或先已辯。識緣名色。即
已總說緣生色等。今名色後色等與前。更有
何殊義用可得。而須說彼。從名色生。故如本
文。所說無失。此中上座。欲令眼等唯有世俗
和合用故。作如是說。眼等五根。唯世俗有。乃
至廣說。如是所欲。於理匪宜。救療彼方。如初
品說。有少差別。今應更辯。謂上座言。五根所
發識。唯緣世俗。有無分別故。猶如明鏡照眾
色像。即由此理。識不任依。如佛世尊言。依智
不依識。意識通緣世俗勝義。故體兼有依及
非依。此亦不然。智應同故。若眼等識。緣世俗
故。無分別故。不任依者。智亦應然。豈唯依
性。謂彼說智是思差別。依五根門。亦有智起。
彼緣世俗。無分別故。亦應同識。不任為依。若
謂智生有緣勝義。及有分別。識亦應然。謂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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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識。能緣勝義。有分別故。亦任為依。若智唯
由意所引起。亦不應說唯智是依。以許意識
通緣二故。及許體兼依非依故。由此如意識。
智亦通非依。意識應如智亦有任依者。又無
漏智。亦應非依。以於多法一行轉故。無分別
故。上座意許。如是法智。不緣勝義。故即於此。
說如是言。多分有情。所起諸智。於多法上。一
相智生。謂於多法。取一合相。此智難成。緣勝
義起。若謂此智雖緣多法生。而不於諸法取
一合相。眼等諸識。應亦許然。謂彼雖緣多法
為境起。無分別故。不取一合相。如是應許五
識唯依意識。貫通依非依性。有取一合相。有
緣勝義故。曾無處說意識是依。上座或時說
為依性。是則上座。於經義中。進退躊躇。不能
定顯。設復定顯。便違理教。故上座意。不任為
依。餘處別當辯此經義。恐文煩重。故應且止。
但應思擇。此正所明。上座此中。廣為方便。立
無境識。此於第五隨眠品中。當廣遮遣。應知
如是辯六處中。亦可遍摧彼諸妄計。薄伽梵
說。根境識三具和合時。說名為觸謂未能了
三受因異。但具三和。彼位名觸。觸差別義。後
當廣辯。已了三受因差別相。未起婬貪。此位
名受。謂已能了苦樂等緣。婬愛未行。說名受
位。受差別義。後當廣辯。貪妙資具。婬愛現行。
未廣追求。此位名愛。妙資具者。謂妙資財。貪
此及婬。總名為愛。廣辯愛義。如隨眠品。上座
於此。復作是說。受望於愛。非作生因。若爾如
何說受緣愛。受為境故。說為愛緣。謂諸愛生。
緣受為境。故契經說。若有於受。不如實知。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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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沒味過患出離。彼於受喜。即名為取。云何
知此。契經中說。愛緣受生。豈不所言彼於受
憙。即是緣受生憙愛義。此非誠證。於因義中。
亦可得說第七聲故。謂因於受。憙愛得生。是
依受因。生憙愛義。由此故說受為愛緣。若不
爾者。要愛生已。方有所緣。非愛未生可能緣
受未有體故。既餘緣力。愛體已生。如何復言
受緣生愛。若餘緣力。愛體已生。受為所緣。亦
名緣者。如是便有太過之失。謂受有時。緣愛
為境。亦應說受以愛為緣。又愛有時。緣觸為
境。亦應說觸為緣生愛。又無漏智。亦緣愛為
境。亦應說此愛為緣故生。設許此經約緣受
境說於受憙。何緣知說受緣愛者。非謂生因。
上座所宗。亦許一切所說緣起。皆據生因。如
何此中。撥生因義。故彼論說。緣起為繩。繫縛
有情。令住生死。若能遍知受。名為斷繩。若緣
受生即名為縛。說所緣受。為令遍知。為愛
即能遍知於受。而言說受。為令遍知。不爾云
何。謂遍知智知受集等智所知受。即愛所緣。
無有定因。證能治境即是所治。愛等所緣。故
不應言。愛緣受起。說所緣受為令遍知。設為
令遍知說愛所緣受。許所緣受為愛生因。於
理何違。因為誹撥。誹許意識以意為所緣。
便撥意根為因生識義。又彼上座。於自論中。
數處有言。因受生愛。謂有無明受能為愛緣。
無明觸生。受為緣生愛。又說愛是果。必以受
為因。由說果名。知有因故。又說無明助受。能
為愛生因故。如是所說。存前違後。存後違前。
前後二言。互相違害。不觀理趣。率爾發言。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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彼所言。不可依信。尊者世親。作如是釋。彼於
愛憙。即名取者。愛攝在取。中故經不別說。上
座於此。妄撥言非因果二門。理應別故。謂愛
與取。因果性殊。以愛為因生取果故。如彼尊
者說。愛為因還能生愛。有何別失。理必不然。
說異相故。謂於緣起中。說異相因果。為辯生
死相續次第。不可言愛攝在取中。若也愛生。
還因於愛。如是展轉。便致無窮。何所遍知。令
愛止息。即應生死無斷絕期。如是所言。皆不
應理。自宗許觸即是觸因。和合性故。非彼許
觸與觸所因。有別異相。或應許觸離因而有。
若彼意許觸與觸因。雖無異相。而有因果。愛
取亦然。何容非斥。若言假實相有異者。理亦
不然。非如受等類有別故。謂彼宗觸離觸所
因。非如受等。體類有別。如何可言其相有異。
非諸假法。離假所依。別有相體。依何辯異。或
如六處。與觸為緣。非許為緣唯望自類。望自
他類。皆許為緣。然於此中。非無因果。如是說
愛與取為緣。亦應許非唯望自類。望自他類。
皆得為緣。而於此中。非無因果。又如六處。名
色為緣。雖無相別。而有因果。亦如名色。用識
為緣。識體即在名中所攝。前識後識。雖無相
異。而識名色。非無因果。從愛生取。類亦應
然。故緣起中。相雖無別。亦有因果。由此說取
即攝於愛。亦無有失。所言因果。其相定異。如
是言義。無理證成。為辯生死相續次第。必
說因果。其相有殊。非相無別。有何因證。若謂
因果相若無別。則所化生難知故者。亦不成
證。所以者何。愛取義名有差別故。如識等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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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與名色等別。既不說愛即為愛因。如何可
言。二愛因果別難知故。生死相續次第難
知。分明說愛能生取果。如是因果別豈難
知。如彼所宗說。名色因識。六處因名色。觸
因六處。非難了知又佛世尊。親演說故。謂契
經說。若於受喜即名為取。取為有緣。乃至廣
說。故取攝愛。其理極成。上座復言。此經非了
義。或誦者失。別說對治故。彼謂此經非了義
攝。世尊為令速斷滅故。於取因上。假說取聲。
或應誦言。若於受憙。便能生取。所以者何。餘
處別說彼對治故以契經言。若能滅此。於諸
受憙。以憙滅故。取亦隨滅。悲哉東土。聖教無
依。如是不知了不了義。仍隨自樂。決判眾經。
為立己宗。緣受生愛。及破他立取攝愛言。真
了義經。判為不了。實可依者。執作非依非了
義經。可名不了。勿不了義名了義經。若爾總
無可依聖教。唯有無義。不可依言。是則便成
壞聖法者。若取因愛。攝在取中。如取蘊因。攝
在取蘊。如是取體。及與取因。二種皆以取
聲而說。於令速斷。彌是勝緣。何所乖違。判
非了義。又彼不可改本誦言。於教義中。無勝
用故非本所誦。於聖教中。義有所闕。何煩輒
改。又彼所引證此契經。非了義言。亦非誠證。
謂因愛滅。果愛及餘。亦隨滅故。薄伽梵說。若
能滅此。於諸愛憙。以憙滅故。取亦隨滅。為顯
一因有多果故。又何不信如是契經。由此經
說。憙即名取。故餘經言。以憙滅故。取亦隨
滅。世尊為顯取所攝憙。即是取因。故作是說
若作是說。彌令速斷。以於取中。攝多過故。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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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餘處分明顯說。愛之與取。條然異類。可
判此經。憙即名取。為不了義然無是說。仍有
餘經。判愛即取謂世尊說。我當為汝說順取
法及諸取體。廣說乃至。云何為取體。謂此中
欲貪。上座自言。若薄伽梵。自標自釋。是了
義經。不可判斯為不了義。又薄伽梵。告諸苾
芻。取非即五蘊。亦非離五蘊。然取即是此中
欲貪。是故此經言憙即取。無容判是不了義
經。又取攝愛。理定應爾。以諸煩惱皆業因故。
如前際惑。皆謂無明。故契經言。取緣有者。是
因煩惱。發諸業義。愛於發業。是最勝因。攝在
取中。為緣發有。於理何失。而不信依。如前際
緣起。說無明緣行。一切煩惱。皆能發業。是
業因故。皆謂無明。故後際中。能發業惑。皆取
所攝。其理極成。又彼所言。愛還因愛。如是展
轉。便致無窮。理實無窮。於宗何失。謂許後愛
因前愛生。前愛復因前前愛起。因無始故。理
實無窮。此於我宗。是德非失。又彼所說。何所
遍知。令愛息者。遍知自性故。及遍知因故。能
令愛息。如是愛因。略有二種。一異類謂受。二
同類謂愛。有何因證令愛止息。唯由遍知異
類因受。非由遍知同類因愛。縱許愛息。唯
由遍知。異類因受。豈能違愛。攝在取中。故
說愛因亦取中攝。理無傾動。為得種種可意
境界。周遍馳求。此位名取。取有四種。謂欲及
見戒禁我語取差別故。以能取故。說名為取。
即諸煩惱。作相想業。謂欲界繫煩惱隨煩惱。
除見名欲取。如馬等車。三界四見。名為見取。
彼戒禁取。名戒禁取。色無色界繫。煩惱隨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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惱。唯除五見。名我語取。如是語取。隨眠品
中。當廣分別。唯與上座。決擇相應。此中略辯
不立無明。為別取者。自力無明。不猛利故。非
解性故。相應無明。他煩惱力。令能取故。由斯
義故。不別立取。離餘見立戒禁取者。於能集
業力最勝故。由斯故說一戒禁取。於集業門
力齊四見。由此一見。令業熾然。乖違聖道。遠
離解脫。故戒禁取。別立取名。以諸取名表依
執義。雖煩惱類皆為依執。而此二取。依執義
勝。故唯此二。俱得取名。以二於他最堅執故。
然於此二。戒禁取強。如所蔽執熾然行故。由
是離餘。別立為取。四見皆以慧為性故。對餘
煩惱。依執義強。攝四簡餘。立為見取。諸餘煩
惱。定不定地。有差別故。不善無記。因差別
故。立餘二取。我語之取。名我語取。是於我
語。能執取義。此有我語。說為我語。是於此
中。有我語義。此體是何。謂有情數。諸法聚
集。於此我語。有能執著。名我語取。若爾一
切煩惱。皆應名我語取。我宗許爾。為難唐
捐。何故少分說我語取。為欲成立一切煩惱
皆我語取。故說別名。謂以別名說餘三取。顯
我語取。是立總名。如色處界。及如行蘊法念
住等。於聖教中。多見此例。為總攝餘所應說
義。故於少分。安立總名。如初力無畏及法處
界等。復有異門。釋我語取。謂依此故。能引我
言。此即我見。名為我語。色無色纏。貪慢疑
等。能令我見增長堅多。朋我語故。名我語取。
是令我語能堅執義。或取能令我語盛義。非
欲貪等亦得此名。唯定地惑。能於我語。極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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盛中為近因故。非散地惑朋助我見令其增
盛如定地惑。欲界有情。多遊外境。令心散動。
故此地惑。非令內緣我執增盛。是故不說為
我語取。於此對法所立理中。寡學上座。謬興
彈斥。如是所說。理不相應。聖教曾無如是說
故。謂曾無有少聖教中以我語聲說上二界
惑。彼所繫我見煩惱。及以取聲說彼餘惑。
又前後說。自相違故。謂對法中。自作是說。
出家外道。於長夜中。執我有情。命者生者。
及養育者。補特伽羅。彼尚不能記別無我。況
能施設斷我語取。上座於此。畢竟無能顯對
法宗。違於法性。但如歌末無義餘聲。言聖教
曾無如是說故者。且問上座聖教是何。於三
藏中。曾未聞有佛以法印決定印言。齊爾所
來名為聖教。若謂聖教。是佛所言。寧知此言
非佛所說。未見有一於佛所言。能決定知量
邊際故。謂曾未見。有於佛語能達其邊。如何
定言對法宗義。非聖教說。上座於此。乍可
斥言。此所釋理。違於法性。不應總撥。聖
教中無。世尊每言。諸有所說。順法性理。
堪為定量。如契經說。隨順契經。顯毘柰
耶。不違法性。如是所說。方可為依。阿毘達
磨。既名總攝。不違一切聖教理言。故所釋理。
無違法性。然佛世尊。亦嘗稱讚。非契佛意符
正理言。如契經言。汝等所說。雖非我本意而
所說。皆善符正理故。皆可受持。若聖教中。現
無說處。言非量者。有太過失。謂聖教中。何處
顯了定說。樹等皆無有命。定說諸行皆剎那
滅。定說瓶等非別實有。定說過去非未來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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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。定說有情非本無今有。又佛世尊。曾於何
處。定釋密說殺父等言。謂有漏業。名為父等。
又自所執。舊隨界等。佛於何處。曾說此言。設
為證成。引相似教。非正顯故。可作餘釋。由
是所言。無經說故。便非有者。非決定因。又阿
難陀。尚不應說如是釋理。全無說處。況彼上
座。於聖教中。少分受持。便應定判。故嗢怛羅
契經中說。天帝釋白嗢怛羅言。我今遍觀贍
部洲內。諸佛弟子。無能受持如是法門。唯除
大德。是故大德。應自正勤持此法門。無令忘
失。世尊自說此法門故。由是比知。今亦無有
於佛聖教能具受持。佛初涅槃。及正住世。阿
難陀等聞持海人。尚不遍知佛語邊際。況今
得有能遍知人。故上座說。謂曾無有少聖教
中以我語聲說上界等。此欲顯已知聖教邊。
於自所知。增益之甚。然契經說。取為有緣
一切煩惱。皆能發業。故取應攝一切煩惱。應
具攝理。已如前說。此與理教。無片相違。故知
經中定有說處。是故憎背他宗善說。苟欲成
立自所宗承。如是未為順聖教理。毀他成已。
豈曰仁師。有智學徒。皆依對法。採正理食。以
增慧命。飲濯如是善說清流。諸所願求。無不
成辦。自無淨信。又闕多聞越路而行。誹毀正
法。顯已有濫外道異生。豈謂自障稟賢聖法。
豈不此釋違於聖教。如世尊告諸苾芻言。汝
等昔時。執我語取。為常恒住不變易法。謂正
住耶。實爾世尊。乃至廣說。此中意說。於內法
中。執取為我。名我語取。故對法釋。違此契經。
此亦不然。迷經義故。且應審察。為依我見。問
[026-0489c]
諸苾芻。汝等昔時。執我語取。為常恒等。為依
所取我語事耶。我見且無。常恒等相。亦無有
執。謂常恒等。如何世尊問苾芻眾。汝等昔時。
執我語取。為常恒等。謂正住耶。苾芻云何。答
言實爾。故應但約所執取事為常等問。此意
假說所取我語。名我語取。或應誦言。汝等昔
時。由我語取。執常恒等。謂正住耶。或復應
言。汝等昔時。執我語體。為常恒住。乃至廣
說。雖為此釋。非意所存。理實但應所取名
取。若謂此釋理不應然。於能作用中。多置屢
吒故。如是所引。理不定然。於業差別中。亦有
屢吒故。如是經義。證對法宗。釋我語取。義更
明了。謂我語者。是說我言。世共於中說此
為我。此有我語。得我語名。我語能為取依著
處。故亦得說為我語取。此體是何。謂五取蘊。
世於取蘊。起我有情命者等想。故契經說。諸
有沙門。或婆羅門。乃至廣說。此意則說。汝等
昔時。執五取蘊。為常恒住。乃至廣說。故所引
經。所說取義。不能決定。證彼所執。亦不能
遮。諸對法者。如前所辯。我語取相。然彼具
壽。引此契經。但能顯已誦文迷義。言前後說
自相違者。此宗前後。都不相違。於對法文。不
了義意。隨已謬解。謂有相違。由彼出家諸外
道類。不了取義。唯聞取名。但隨取名。自稱我
等。說斷三取。唯除第四。所以者何。彼諸外
道。謂我語取。即所取我。然彼計我。是常恒
住不變易法。體不可斷。又於我斷彼生大怖。
故不施設斷我語取。此意說言。彼若真實善
解取義。於我語取。亦應施設能斷少分。以
[026-0490a]
於取義不善了知。唯聞取名。妄推實義。故除
第四。言唯斷三。亦如今時一譬喻者。不應立
義而強立之。應立義中而倒不立。又彼依自
所執取門。施設斷三。非我語取。然彼所執。取
體不同。且欲取中。有言體是諸妙欲境。有謂
婬貪。他宗戒禁。名戒禁取。他宗諸見。名為見
取。於我見中。執為正智。故不建立我語取
名。故說斷三。非我語取。故諸外道。有作是
言。如彼大師。可敬可愛。我師亦爾。如彼大
師。於法究竟。我師亦爾。如彼法侶。互相敬
愛。我等亦爾。如彼於戒圓滿護持。我等亦爾。
如彼施設。能斷諸取。我等亦爾。彼與我等。有
何差別。故我宗義。前後無違。上座如何安立
諸取彼言欲取。於契經中。世尊分明親自開
示。如有請問。欲者謂何。世尊答言。謂五妙
欲。然非妙欲即是欲體。此中欲貪。說名為欲。
又世尊勸依了義經。此了義經。不應異釋。我
今於此。見如是意。謂由愛力。五妙欲中。欲貪
生故。而有所取。是名欲取。經與彼義。都不相
應。謂此經中。都不依彼所執欲取而興問
答又經所說。亦不乖違。我對法宗所說欲義。
我等亦說。五妙欲中。所有欲貪。是真欲故。又
彼引此。竟何所成。世尊於此中。非辯欲取故。
又此所引。非了義經。復應觀察別意趣故。謂
經後句。世尊自遮。言非妙欲即是欲體。有何
密意。於前句中。正答問言。謂五妙欲。若更有
別意。而名了義經。更無別意者。應名不了義。
則了不了義應無定建立。又何意說。五妙欲
中。欲貪生故。而有所取。是名欲取。為執欲
[026-0490b]
貪。為執妙欲。名為欲取。除此二種。更作餘
執。則無所依。且彼所宗。取不攝愛。不應欲取
體是欲貪。或彼前後自相違害。若執妙欲名
欲取者。豈非煩惱能為業因。又取不應緣愛
而起。唯應許愛緣取而生。彼上座言。取非二
種。但於妙欲。欲貪生故。執而不捨。說名欲
取。巧為如是響像言詞。惑亂東方愚信族
類。何名為執。何名不捨。豈不於彼五妙欲中
有欲貪生。即名為執。耽著不棄。即名不捨。故
先說彼不應立義。而強立之。應立義中而倒
不立言成無謬。或彼應辯執不捨相。非即前
二而名欲取。彼言見取。即是五見。謂愛力故。
執而不捨。故契經說。由有彼故。應知是諸沙
門梵志成不聰叡。墮無明趣。愛廣滋長。彼謂
諸見。由愛勢力。種種熾盛。名廣滋長。如是所
說。前後相違。不了經義。引之無益。如何彼說
前後相違。謂能執故。說名為執。如是執體。即
是五見。彼即不棄。故名不捨。是謂後言違於
前說。謂彼前說。於內法中。執取為我。名我語
取。或我語取。見取所收。無別性故。應唯三
取。理不應許。取體相雜。如何說彼不了經義。
謂經但言愛廣滋長。如何知說。是由愛力。種
種熾盛。名廣滋長。非由見力愛滋長耶。我於
此中。見如是義。謂由見力。愛廣滋長。由彼經
言。沙門梵志。依前際執。說常住論。言我世間
皆悉是常。於四事中。而興諍論。由有彼故。應
知是諸沙門梵志。成不聰叡。墮無明趣。愛廣
滋長。此中意說。愛由見力。而廣滋長。非見由
愛。此分明說愛廣滋長。如何翻謂見滋長耶。
[026-0490c]
如何此經。引之無益。謂縱如彼釋引之何所
成。非由此能成彼見取。豈由此故。便能證成。
離彼諸見。外有執而不捨。然執不捨。即是諸
見。故所引經。於彼無益。彼言此中戒禁取者。
非五見中戒禁取攝。然即戒禁其體是何。謂
有外道。由愛力故。受持牛鹿猪狗戒禁。願我
由斯持戒禁力。當受快樂。或當永斷。觀察為
先。所起執見。是五見中。戒禁取攝。希欲為
先。所受戒禁。是四取中。戒禁取攝。故此與
彼。取體不同。如是立中。有二種失。取體支
體。俱雜亂故。且無有一。但希求果。受持戒
禁。非見為先。要見為先。方希求故。設許彼
說。希欲為先。所受戒禁。非五見中戒禁取
攝。則定應許。觀察為先。所受戒禁。是五見
中戒禁取攝。此戒禁取。於四取中。為是見取。
為戒禁取。隨許是一。取應雜亂。或違先許。彼
先許言。希欲為先。所受戒禁。是四取中戒禁
取攝。非五見中戒禁取攝。無如是失。以能執
見是四取中見取所攝。所執戒禁。是四取中
戒禁取攝。此救非理。四見亦應如戒禁取而
建立故。謂餘四見。亦應能執。是四取中。見取
所攝。所執境界。別立餘取。又應欲貪立為欲
取。所貪境界。別立餘取。此彼差別。無定因
故。是則諸取。數應不定。如對法宗。於五見
內。獨立一見。名戒禁取。我宗亦然。強者別
立。若爾應唯四見立一。如戒禁取。欲貪與境。
應立別取。何理能遮。故彼所宗。非善立取。又
諸有支。體應雜亂。謂取支中。有有支故以契
經說。告阿難陀。能感當來後有諸業。應知即
[026-0491a]
是此中有支。又業為生因。餘契經說故。所受
戒禁是有是業。後有即生。應如前際。則當生
有。應取為緣。上座救言。此後所起。方名為
有。用取為緣。此救不然。有業非有。即此種
類。有業是有。此必應遭外道所魅。又應說愛。
與有為緣。彼許有戒禁。從希望生故。由此
定知。越對法理。必無於取無過安立。今應思
擇。應諸煩惱皆是取緣。展轉相因。諸惑生故。
何故但說愛為取緣。不可取緣說餘煩惱。夫
取緣者。謂能為緣。令取體生。不捨所取。愛望
於取。具有二能。餘惑但能令取體起。故唯說
愛。能為取緣。上座釋言。所以不說餘煩惱者。
理無有故。謂若離愛。現在前行我語等取。終
不行故。未了彼言。何意故說。若遮諸惑展轉
力生。是則應違聖教正理。故契經說。佛告苾
芻。愛由愛生。愛復生恚。恚由恚起。恚復生
愛。如是亦說。取為愛緣。又契經說。愛用無
明。為集為因為生為類。前已成立。無明是取。
故亦應說。愛用取為緣。但由前說因。是故不
說。理亦應爾。慢起無間遇恚生緣。然恚不生。
反生於愛。斯有何理。愛恚生緣。定有差別。由
是證知。愛亦緣餘惑生。故非取生但緣於愛。
而偏說者。由具二能。上座此中。妄釋經義。謂
非離愛恚得現行。未審此言。欲詮何義。豈不
愛恚不俱起故。必應離愛恚得現行。若謂恚
行必由前愛。是經義者。此但虛言。以契經言。
恚由恚起。恚復生愛。故但虛言。由是所言。理
無有故。愛必非賴餘煩惱生。取但因愛。理不
成立。是故對法所說取支。總攝諸惑。其理為
[026-0491b]
善。
《說一切有部順正理論》卷第二十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