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6l0031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-唐-尊者眾賢 (master)




《阿毘達磨順正理論》卷第三十四


尊者眾賢造
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


辯業品第四之二



於正法內。有作是言。身及山等。久住不滅。
故契經說。或有一類。身住十年。乃至廣說。又
說七日羯剌藍住。又說持地住經一劫。由此
知身可得久住。故有行動。為表理成。此義不
然。且彼亦許諸心心所有剎那滅。由此可證
彼所不許。身及山等剎那滅義。應作是言。身
[034-0534c]
剎那滅。見隨心等。有轉變故。謂見身相。於起
苦樂貪瞋等時。隨心等轉。既隨心等。念念滅
法。身有轉變。故剎那滅義成。又身與心等安
危故。謂身既是剎那滅心所執受故。必安危
等。以身有識續住多時。識若離身。即便爛
壞。既與剎那滅心等安危故。身應如心必剎
那滅。又身如識而宣說故。謂契經言。是心意
識。剎那臘縛牟呼栗多。別異而生。別異而
滅。又契經說。身於彼彼剎那等位。衰老枯
竭。又契經言。苾芻諸行。無有住止。速歸壞
滅。又言苾芻諸行如幻。或增或減。暫住即滅。
又契經說。摩納縛迦。從入胎夜。乃至衰老。恒
速逝往。無住無迴。由此等經證知。諸行皆剎
那滅。無久住理。而言住者。但約諸行相似相
續。假說無違。亦有契經說心有住。如言心
住不可移轉。又經說。心從初靜慮。移入第
二靜慮等中。又說心調便能住上。又於苦
等生已相續多時住中。假說故受。又彼雖許
月輪劫住而假說新非假說中即可決定執為
實有。又相有別體異義成。非一體中相可有
別。現見異體相方別故。如牛有垂𩑶。馬有旋
毛等。於一相續。相既有殊。由此證知。體必有
異。乳酪顯色。雖復相同。俱行別故。必有異
體。謂二顯色。甘酢味俱。故體必應前後各
別。身亦應爾。既前後位。相有不同。由此比
知。舉體界聚。前後各別。故剎那滅。其理極
成。既一切行。皆剎那滅。如何業果。感赴理
成。如何不成。不相及故。謂曾未見種體已
滅。猶能生芽。亦非所許。然非諸業如種生芽。
[034-0535a]
於正滅時。與異熟果。又非無法可能為因。是
故應無業果感赴。是彼宗過。何謂彼宗。謂譬
喻宗。故彼宗說。如外種果感赴理成。如是應
知業果感赴。謂如外種。由遇別緣。為親傳因。
感果已滅。由此後位遂起根芽莖枝葉等。諸
異相法。體雖不住。而相續轉。於最後位。復遇
別緣。方能為因。生於自果。如是諸業。於相續
中。為親傳因。感果已滅。由此於後自相續中。
有分位別異相法起。體雖不住而相續轉。於
最後位。復遇別緣。方能為因。生於自果。雖
彼外種非親為因令自果生。然由展轉如是
諸業。亦非親為因令自果生。然由展轉力內
外因果相續理同。外謂種根芽等。不斷名為
相續。內法相續。謂前後心。恒無間斷。故無外
道所難過失。今詳彼釋一切可然。謂若唯言
現在有者。可有相續展轉理成。然理不成。故
唯有語。彼不成理。餘處已說。設許相續展轉
理成。彼不應如種果道理。現見種等。展轉相
續。必無間絕。方能生果。心能生果。相續有
間。故種果喻。於彼所宗業果感赴。無能證力
以入無想二無心定。心等不行。如前已辯。又
說意行此中滅故。非至果生一業相續恒無
間斷。彼宗唯許思是實業。此即意行增長功
能。隨界習氣種子論等。餘處已遮。故外難言。
無譬喻者所說業果。猶如種果感赴道理。是
為正難。阿毘達磨。無心位中。說異熟因相
續無斷。得體實有。先已成立。即說此得。為相
續體。若謂得體與業果別。不應說為業相續
者。此難非理。一身果故。身與相續。是一義
[034-0535b]
故。又如業種。業得亦然。故業相續。無有間
斷。是故我宗業果感赴。同於種果。無理能遮。
雖諸業得有間斷者。如已滅種。作用雖滅。而
有少分與果功能。由此後時。能與自果。業
亦應爾。故對法宗。無同彼宗過所隨失。後
當成立已滅猶有。若謂雖爾仍有異作異受
果失。不許有一能作受者。體常住故。此難
不然。異有二故。觀理者說。異有二種。一者各
別相續名異。二一相續體別名異。若別相續
所造業因。果必不應餘相續受。若一相續所
造業因。其果何妨此相續受。豈如異相續無
造受能則一相續中亦無造受。若謂各別相
續名異。與一相續體別名異。異無別故。如彼
此無造受義者。亦不應理。因果相屬。不相屬
故。猶如稻種望稻麥芽。豈由稻種望稻麥芽。
二種體異無差別故。即令稻種望稻麥芽。同
是相屬。或不相屬。雖彼稻種望稻麥芽。體異
無別。而望稻芽。因果相屬。非望麥芽。如是
自他相續前後。有屬不屬。差別理成。故一相
續中。無異作受失。又種果異。種滅經久。而
見與果。於理無遮。業果亦然。雖異何咎。又一
相續。異時為因。異時與果。許無過失。若異相
續。異時為因。異時與果。便許有失。如是豈不
一異相續。因果有無。分明有異。又如燒村火
焰相續。謂如有一欲燎他村。持火燒他草室
少分火焰相續。乃至總燒舉村屋宇。並成灰
燼。村人擒獲捶撻令陪。彼自雪言。我持少火。
燒少舍已。我火即滅。故我但應陪一握草。彼
如是自雪。豈成無過人。智者應知。遍燒村火。
[034-0535c]
皆從初火相續而生。是故彼人。有遍燒過。如
是諸蘊相續轉變。所生諸果。應知皆是初蘊
為因。展轉而起。是故諸業。與所依蘊。雖久謝
滅。而於後蘊。彼果得生。亦無有失。現見因
已滅。果法得生故。如何不見種芽等然。且
見世間枸櫞酢味。相續轉變至果熟時。酢因
雖無有酢果起。應知業果理亦應然。剎那滅
義成。有業果感赴。是故善說一切有為有剎
那故。必無行動。若爾何故現見世間。有時
身形行動可得。欲等緣力。能使身形無間異
方展轉生起。不審察者。起增上慢。謂有實行。
現前可取。現見不取。月輪駃行。有時由雲。餘
方疾起便起增上慢。謂見月駃行。如是世間
身急迴轉。謂諸住物。皆急返旋。是故有為皆
無行動。無行動故。所說身表。是形差別。其理
極成。謂從加行心所生。不住等流大種果。別
類形色。不待餘顯色為眼識生因。能蔽異熟
生所長養形色。如是形色。名為身表。非由
如是善等性故。令異熟生所長養斷。如天眼
耳現在前時。餘眼耳根相續無斷。諸別計有
加行心生。於身聚中勢力差別。為身無間異
方生因。即此生因。名為身表。若爾身表。應非
眼見。勢力差別即是風故。然經主言。形非實
有。謂顯色聚。一方多生。即於其中。假立長
色。待此長色。於餘色聚一面少中。假立短
色。於四方面並多生中。假立方色。於一切處
遍滿生中。假立圓色。所餘形色。隨應當知。如
見火㷮於一方面無間速運。便謂為長。見彼
周旋。謂為圓色。故形無實別類色體。若謂實
[034-0536a]
有別類形色。則應一色二根所取。謂於色聚
長等差別。眼見身觸。俱能了知。由此應成二
根取過。理無色處二根所取。然如依觸取長
等相。如是依顯。能取於形。此理不然。了相別
故。若一方面。唯顯多生。了相於中應無差
別。既有長白二了相異。故於顯外。別有形
色。現見有觸同根所取。了相異故。體有差
別。如堅與冷。或煖與堅。如是白長。雖同根
取。而了相異。故體應別。故知聚色。分析漸
微。乃至於中。可生形覺。必有少分形覺生因。
形色極微。於中猶起。理必應爾。以色聚中
有唯顯生形色不起。於中唯有顯覺非形。如
見空中光明等色。若即顯色說名為形。無分
量顯中亦應起形覺。不相離故。如火界煖。彼
火㷮喻。於證無能。餘處極成可假說故。謂
於餘處。有長圓等。所依實因。同時無間。於多
方所安布差別所成色聚。長等極成。由是故
於火㷮等色。異時別處。無間轉中。計度立
為假長圓等。未曾見有。世俗勝義俱不極成。
而可假立應二根取難亦不成。長等但為意
識境故。以諸假有唯是意識所緣境界。如
前已辨。能成長等。如種極微如是安布。說
為形色。是無分別眼識所取。非身能取。如
是形色。如依身根了堅濕等。了長短等。不如
是故。以非闇中了堅濕等。即於彼位。或次後
時。即能了知長短等相。要於一面多觸生中。
依身根門。分別觸已。方能比度。知觸俱行。
眼識所牽意識所受。如是相狀差別形色。如
見火色及臭花香。能憶俱行火觸花色。現見
[034-0536b]
眼識隨其所應。有於一時形顯俱了。意識分
別。前後無定。以顯與形是一眼識所緣境故。
意識分別。時差別故。了相異故。其體不同。形
亦非觸。寧有身根能取形義。故不應難應二
根取。經主於此。復作是言。諸有二法。定不相
離。故因取一可得念餘。無觸與形定不相離。
如何取觸能定憶形。此亦非理。現見世間。諸
觸聚中。有形定故。謂形於觸。雖無定者。而於
一面多觸生中。定有長色。於一切處。觸遍生
中。定有圓色。如是等類。隨應當知。故觸於
形。有決定者。非觸於顯有定如形。可了觸時。
能憶形色。以無有觸如是安布。於如是顯
決定如形。又眼喉中。亦得烟觸。或時以鼻嗅
彼烟香。因此了知烟中顯色。亦應顯色二根
所取。非實物有。又此與彼。義應同故。謂煖觸
於色及白色於香亦無有定。如形於觸不應
因彼火色花香。便能念知火觸花色故。非由
此能遮遣形異於顯色別有體義。復有因證
形非實有。以諸所有有對實色必應有實別
類極微。然無極微名為長等。故即多物如是
安布。差別相中。假立長等。豈不已說。即形極
微。如是安布。眼識所得。積集差別。假立長
等。雖說有此是朋黨言。形色極微。非極成故。
謂若形色。有別極微。自相極成。可得積集。如
是安布以為長等。然非形色有別極微。自相
極成。如諸顯色。云何得有積集安布。如何具
壽。許有極成顯色極微。非形細分。如諸顯
色。一一極微。無獨起理。設有獨起。以極細
故。非眼所得。於積集時。眼可得故。證知定
[034-0536c]
有顯色極微。形色極微。亦應如是。寧獨不許
自相極成。諸有對色。所積集處。皆決定有。極
微可得。既於聚色差別生中。有形覺生。不待
於顯。如不待餘。顯有餘顯覺生。是故定應別
有如種。能成長等。形色極微。諸顯極微。有質
礙故。即應積集假立長等。此亦非理。香等極
微。亦應積集為長等故。以彼香等。所有極微。
亦有質礙。唯據處所。不相容納。名質礙故。若
謂香等所有極微非有見故。無同彼失。則諸
顯色。所有極微。亦非形故。豈成長等。如何知
顯微體非形。如前已說。了相異故。不待顯色。
形覺生故。或有顯聚。不見形故。非體是形有
多積集。無障有眼。可不見形。是故應知。異於
顯色。有色處攝。形色極微。由此集成長等假
色。故形細分。非不極成。云何是形而無細分。
極微無分。應體非形。若爾亦應疑於顯色。如
何顯色。體是有對。而可許有。無分極微。於諸
無分受等諸法。未曾見有。名顯等故。如顯極
微顯相非有。如是亦有形色極微。而無形相。
違何至理。夫顯相者。謂能顯示青白等性。非
顯極微。能有所顯。故無顯相。若異顯色。實有
形者。應如青黃了然知異。雖各實有。而法性
然。故不可知了然有異。如雜餘色見影光等。
謂影光等。與地等合。雜生識故。別相難知。然
其實體。非無有異。夜於粉壁。有淨月明。明白
相資。二俱顯著。體既有異。何不智愚並能了
然知其相別。如彼理趣。形顯亦然。若顯與形。
相雜難了。應以正理勤求別相。雖與顯色相
雜而生。然於其邊。能為壃界。攝持顯色。是謂
[034-0537a]
為形故破青丸顯存形壞。謂圓形色但居其
邊。故破青丸。圓形即滅。然青顯色。遍在丸
中。故壞圓形。青顯猶在。或形色體。非顯體
故。不如青黃別相易了。又諸顯色。是顯體故。
與餘顯色。別相易知。如是形色。是形體故。與
餘形色。別相易了。故形異顯。自相極成。又顯
與形。雖同一聚。然其體相。決定有殊。有一壞
時。一不壞故。以相違因有差別故。非體無異。
可由相違。因有差別。有壞不壞。又於色處。有
善等別。不應顯色有善等性。如前已辯。故有
別形。若謂顯中自有差別。謂待心起或不
待心則已極成。身業實有。但於名想。少有
迷謬。然有色處。加行心生。於色聚邊。周遍
而起。能為壃界。隔別顯色。此與顯色。非同
法故。諸對法者。立以形名。即此說為身有表
業。縱說為顯。或說名餘。且是極成。實有身
表。若謂業相不成就故。非實有者。理亦不然。
由此如思業相成故。又形與顯。如水地風。冷
等相殊了相異故。其體各別。何理能遮。又
形必應異於顯色。以如顯色生異類貪別。說
不淨門為彼對治故。復有至教。證有別形。如
頌中說。有麁有細。有短有長。淨不淨等。又契
經說。顏貌端嚴。非短非長。非麁非細。非白非
黑。光潔細軟。非無別體。而可別說。又若遮遣
行動及形。汝等經部宗。立何為身表。此中經
主。辯彼宗言。身表即形。然假非實。如是語
義。意趣難知。為長等形是假非實。為成長
等如種極微說名為形。是假非實。若長等形。
是假非實。與對法者所說無違。若成長等。如
[034-0537b]
種極微。說名為形。是假非實。則不應理。由彼
所宗以顯成形。顯非假故。顯若非實。是則經
部。同壞法論。不可與言。若意說形體不異
顯。故言非實。則異火界。無別有煖。亦應非
實。設許說言。形非異顯。如執異實顯無別有
形言形非實。如是亦應執異於假顯無別有
形以執即顯色立為長等故。是則經部。應立
長等非實非假。如何言假。又經部宗。若執形
色有所依攬體實極微。對法諸師。亦作是說。
所起諍論。為何所依。為顯極微即是長等假
所攬實為不爾耶。不爾。如前已成立故。或
於顯聚有不見有長短等形差別相故由是彼
說。成無用言。又彼立假形以為身表。復立
何法為身業耶。彼說業依身立為身業。謂能
種種運動身思。依身門行。故名身業。語業
意業。隨其所應。立差別名。當知亦爾。若爾何
故契經中。說有二種業。一者思業。二思已業。
彼作是釋。謂前加行起思惟思我當應為如
是如是所應作事。名為思業既思惟已。起作
事思。隨前所思。作所作事。動身發語。名思已
業。此中為攝一切業盡。為攝少分差別業耶。
有言。此中攝一切業。有作是說。不攝無漏。此
釋非與經義相符。此中不應攝意業故。謂
為動發身語二種。起思惟思及正動發身語
二種起作事思。此二俱依身語門轉。並應攝
在身語業中。既爾此中。何名意業若依身語
二門轉思。亦許一分名意業者。是則立業。有
雜亂過。縱許為欲動發身語。起思惟思。是意
業性。亦非此中總攝諸業。以有不依身語門
[034-0537c]
轉有漏意業。其量無邊。皆此經中所不攝故。
且必不攝依眼觸等所起諸思。以彼諸思非前
所說。思惟作事。二思攝故。若謂此經所說思
業。總攝一切意業皆盡。說思已業。總攝一切
依身及語二門轉思。且非此經所應說義。設
許皆是此經所說。為欲動發身語二種。起思
惟思。何業所攝。若思業攝。理必不然。如思惟
思。依身語轉。許思業攝。餘亦應爾。則應但說
一思業言。如是亦成業雜亂失。意業亦依身
語轉故。若謂為欲動發身語。起思惟思。此思
不依身語轉者。則為餘境。起思惟思。彼思亦
應不依餘境。無異因故。是則意業。應不依境。
然非所許。故理不然。若謂此如依身語門。轉
名依身語非身語業者。此於意業。則應成過。
於中亦容此分別故。思已業攝。亦不應理。以
後但說思已言故。非所思事可名思惟。以義
與名不相應故。又汝經部說。諸仙人意憤殺
生。是何業攝。為是身業。為意業耶。然此中無
前後所起。思惟作事二思差別。以思惟思即
作事故。便不能離業雜亂失。又世尊言。修
苦行者。身語意業。各有別異。是故定應許此
中有。依身門轉。作事思業。由此俱時殺多生
故。又殺生業。身業攝故。是則世尊。應言身
業於諸業中。最為大罪。是故經部。思立諸
業。復有理證。業不唯思謂纔起思。欲為殺父
等則應已得無間罪等故。若謂得罪要須動
身。此未動身。故無失者。是則於思外有身業
理成。謂有動身。方有身業。成殺等罪。若不動
身。惡思雖起。罪未成故。豈不如執有別身業
[034-0538a]
宗。若離惡思不成無間等。如是雖許唯思是
業。若離動身不成此罪。此例非等。所以者
何。以對法宗身語二業成無間等。要由惡思。
若無惡思。此業不起故身罪業。待惡思成。唯
思業宗。說思業起。不待身語。即思生位。已成
身業。何假動身。又對法宗。由因等起。思有善
等差別性故。所起身語善等性成可言必。待
思差別故。身業方成無間罪等。非經部說。思
業起時。要待身語。方成善惡。彼許身語唯
無記故。如何可說要待動身思業方成。無間
罪等。故引此例。不遮彼失。若謂如執眼根見
宗。雖眼根生非待眼識。而見色用。待識方
成。如是唯言思是業者。不善思起。雖不待
身。而要待動身方便無間等。此亦非例。所
以者何。以識與根有俱時起。許根由識有勝
用生。故眼根生。雖不待識。而見色用。待識方
成。然彼惡思。要先生已。後時方有運動身義。
非思生位。由後動身。少令前思起差別用。又
此所救。理必不成。無法無能。令諸有法起勝
用故。復有至教。遮經部宗。安立業理。如契經
說。夜所尋思。至於晝時。由身語表。非此中說
能表謂思。餘契經中。說表即業。故餘經說。諸
愛者表體即是業。又佛教誡羅怙羅言。汝若
由身由語造業。於此所造身語業中。應當正
懃。數審觀察。非思即用身語為體。如何可言
思所造業名由身語所造業耶。是故應知。契
經即說身語二表。為身語業。不應如是取此
經義。此經所言。由身由語。此造業者。是由依
身及依語思所造業義。無如是義。所以者何。
[034-0538b]
曾不說故。又不遮故。謂若有經。曾作是說。依
身語思。所造諸業。名身語業。非即身語。又若
有經遮身語表。即是身語二業自性。容可於
此無差別言。准彼契經。作差別釋。然曾無處
有如是言。又我引經不違正理。故彼非理。頻
率己情。釋破諸經。令乖實義。理應名曰壞經
部師。非了義經為定量故。又伽他說。


「 由內心麁惡
 外動身發語
 因此能感苦
 翻此便招樂」



此中說思及身語表。能感愛果。非愛果義。餘
經又言。諸邪見者。所有身業語業意業。一切
皆能感非愛果。感愛果者。與此相違。由此
證知。伽他中說。因身語二表。感愛非愛果。即
是經中。說身語業能感愛果非愛果。義亦不
應。謂依身語思名身語表。由彼自說形為身
表。假非實故。然思不應是形非實。又契經說。
起迎合掌恭敬禮拜。是身表業。餘經又言。表
即是業。由此證知欲作意等。展轉所起。手等
別形。名為身表。即是身業。故對法宗。立身語
業。符教順理。無雜亂過。由此所說四句理成。
然於此中。誦者差別。謂有誦者。作是誦言。或
有色聚。唯顯可了。謂青等影等大種造色聚。
以於其中顯色多故。餘非定取故。唯顯色可
了。空一顯者。謂見空中。蘇迷盧山。所現純
色。豈影等色。有種種顯。而但說此是一顯
耶不爾。云何。以影等色與地等顯和雜難辯。
不可別見。依不純義。說非一顯。此空界色。無
別所依。以純可見。故名一顯。或有色聚。唯形
可了。謂身表俱大造動聚。以動攝受相續法
[034-0538c]
性。假施設故。體非真實。但身聚中心所等起
等流大造。實物聚中諸形差別。是謂身表。或
有色聚。二俱可了。謂所說餘諸形顯聚。以非
於此聚離一可取餘故。此義中經主前難如
何。一事有二體者。此難不成。非所許故。復有
形顯。互相依屬。如說鷺非幡及幡非烏等。此
中形顯俱可了知。或有色聚。俱非可了。如香
味等。及無表聚。有餘誦者。作是誦言。或有色
聚。唯有顯等第一句者。謂明闇聚。即此差別。
說為影光。第二句者。謂如前說。第三句者。謂
前所說二句不攝。俱色處聚。青等色聚。亦有
長等。形量差別。現可見故。第四句者。亦如前
說。豈不影等亦有形量分明可見。應名俱有。
彼言影等聚中無形。以虛散故。餘極礙物。來
入其中。彼不壞故。現見世間。和集極礙。有形
色聚。餘極礙物。來入其中。彼便損壞。影等聚
不爾。故於中無形。又諸和集極礙色聚。有形
極微。周匝安布。由如是聚形所攝持。便有分
限。孔隙可得。非於影等諸色聚邊。有形攝
持。如和集等。以不見有自動搖故。然有長等
形量分明現可得者。隨本質故。若爾應無鏡
等中像。所以然者。如影無形。隨本質故。而形
可得。如是諸像。應無顯色。隨本質故。顯色可
知。又像應非形色為體。雖見有高下。而如畫
無故。如隨本質及隨所依。形色雖無。而現
似有。顯亦應爾似有實無。是則像非形亦非
顯為體非像顯色如影形無諸像所隨。不決
定故。以像隨質及所依故。謂像形顯。或時隨
所依。或時隨本質。而顯現故。影顯曾無隨本
[034-0539a]
質理。形亦無有隨所依義。此所住處。名曰所
依。故像與影。無有同義。若謂像與影隨義同
故。像應無體者。理亦不然。隨義雖同。而見別
故。謂像影形。雖同隨質。而像隨質。亦有高
下。影唯隨質。有麁分量。於麁分量。隨義雖
同。而像隨質分量決定。影非決定與質量同。
或大或小。或時等故。由此像與影隨義雖同
而但影無形非像無顯。若顯亦無則無隨故。
謂於影色有顯自成。此影既用顯色為體。說
形隨質可無有過。像體既非形。若亦非顯者。
則無像體。如何可說像隨本質。或隨所依
故。像定應唯顯為體形色分齊。必依極礙。
顯色分齊。唯依顯相。是故影像畫等無形。由
此已遮像形同難。以彼形相隨義雖同然如
高下形可取而非有。前已說形色亦比量取
故。形色於中非如所取。取不定故。可謂為無
顯色於中取無不定。同餘顯取故。像唯顯為
體。若爾應如影像形色隨義雖別而無義等。
如是像顯及與影形。隨義雖別應無義等。此
例不然。前已說故。謂像若無顯隨義亦應無。
又汝何緣不作是取。如影與像形隨雖同。而
於隨中非無差別。如是像顯及與影形。隨義
雖同。而有無別。豈不於此應設難言。如影等
中。雖無形色。而於顯色。現有分量。如是亦應
於諸和集極礙色聚唯顯無形。此難不然。若
諸和集極礙色聚。亦無有形影像應無分量
可取。於彩畫等。諸工巧人。以餘顯色。間雜
餘顯。摸倣本質。高下等形。實於其中。無高
下等。若諸和集。極礙色聚。亦無實形。唯有顯
[034-0539b]
者。應如畫等藉餘顯色間餘顯色。狀似有形。
而實於中無高下等。然諸和集極礙色聚。不
待餘顯間餘顯色。自有高下等實形量可取。
由此證知。諸極礙聚。異諸顯色。別有實形。由
此能令影像畫等雖無形色而似有形。是故
彼言非為正難。豈不如從非形為體像為其
質所生別像。雖現可取。而無實形。如是應從
非形為體。諸極礙聚。有影像生。有顯無形。然
形可取。此亦非理。隨本質形。所起像顯。似
有形故。從此所生像亦似有。形量可得。理必
應然。從無形質所起像顯所生別像。唯顯無
形。故像無形。唯顯為體。即由如是問答分別。
已遣執像影為體論。以像與影非同法故。像
如本質。有種種相。影即不然。故非同法。又諸
影起。由障光明。光明有處。必無有影。像則不
爾。故非同法。又見諸像入水鏡中。見影不然。
故非同法。又非因影別有影生。像能為因生
於別像。故像與影。定非同法。又影不隨質有
高下。像則不爾。故非同法。是故不應執像即
影。然初誦者。作如是言。影等聚中。非無形
色。以顯增故。唯顯可了然諸形色。略有二
種。一者謂在和集顯色極礙聚邊。周匝安布。
二者謂在和集顯色無礙聚邊。周匝安布。唯
在和集極礙聚邊。形之差別。是名身表。故於
此中。無所說過。已辯身表業語表業。云何謂
即言聲名語表業。何故語表體即語言。身表
意業非即身意。以離語言無別聲能。表離身
及意有色表思業故立。身業名從所依。語業
約自性。意業隨等起。由此於中無相違過。
[034-0539c]
《阿毘達磨順正理論》卷第三十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