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6l0031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-唐-尊者眾賢 (master)




《阿毘達磨順正理論》卷第四


尊者眾賢造
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


辯本事品第一之四



如是已說餘蘊處界皆在此中。蘊處界攝今
當顯示。蘊處界三。有見等門義類差別。界中
具顯根境識故。諸門義類易可了知。故今且
約十八界辯。由斯蘊處義類已成。於前所說
十八界中。幾有見幾無見。幾有對幾無對幾
善幾不善幾無記。頌曰。


「 一有見謂色
 十有色有對
 此除色聲八
 無記餘三種」



論曰。十八界中。一是有見。所謂色界。云何說
此名有見耶。由二義故。一者此色定與見俱。
故名有見。由色與眼俱時起故。如有伴侶二
者此色可有示現。故名有見。可示在此在彼
別故。如有所緣。有說。此色於鏡等中有像可
現。故名有見。可示如彼此亦爾故。不可說聲
有谷響等應成有見。不俱生故。由說此相。餘
界無見義准已成。如是已說有見無見唯色
蘊攝。十界有對。對是礙義。此有彼礙。故名有
對。此復三種。境界所緣障礙別故。境界有對。
[004-0348b]
謂眼等根。心及心所。諸有境法與色等境。和
會被礙。得有對名。故施設論。作如是言。有眼
於水有礙非陸。乃至廣說。彼論意言。有眼水
中與境和會。而被拘礙。非於陸境。所緣有對。
謂心心所。於自所緣。和會被礙。得有對名。境
界所緣。復有何別。若於彼法。此有功能。即說
彼為此法境界。如人於彼有勝功能。便說彼
為我之境界。心心所法執彼而起。彼於心等
名為所緣。若法所緣有對定是境界有對。心
心所法。境界若無。取境功能定不轉故。有雖
境界有對而非所緣有對。謂五色根非相應
法。無所緣故。云何眼等。於自境界所緣轉時。
說名有礙。越彼於餘此不轉故。或復礙者是
和會義。謂眼等法。於自境界及自所緣。和會
轉故。有說。若法唯於彼轉。不能越彼。故名
有礙。障礙有對謂可集色。自於他處被礙不
生。如手石等。更相障礙。今於如是三有對中。
唯辯障礙。故但言十。更相障礙。對義勝故。若
法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耶。應作四句。謂七
心界相應法界。是第一句。色等五境。是第二
句。眼等五根。是第三句。法界一分非相應法。
是第四句。說十有色名為有對。義准說餘名
為無對。言有色者。謂除無表。餘色蘊攝。變礙
名色。有變礙義。故名有色。有說。色者。謂能示
現在此彼言。此有彼言。故名有色。有說。諸色
有自體故。名為有色。稱說易故。唯於色體說
有色言。如是已說有對無對。於此所說十有
對中。除色及聲。餘八無記。言無記者。謂不可
記說為善不善故。應讚毀法。可記說在黑白
[004-0348c]
品中。名為有記若於二品皆所不容。體不分
明。名無記法。其餘十界。通善等三。即是七心
色聲法界。善謂捨惡。是違惡義。或復善者。名
慧攝受謂若諸法慧所攝受。或攝受慧。皆名
為善。或復善者。是吉祥義。能招嘉瑞。如吉祥
草。翻此即釋不善義名。色聲二界。善心等起。
即名為善。惡心等起。名為不善。餘是無記。其
七心界。若無貪等相應名善。貪等相應名為
不善。餘名無記。法界所攝品類眾多。無貪
等性相應等起。擇滅名善。若貪等性相應等
起。名為不善。餘名無記。其五識身皆無分別。
又唯一念墮在境中。云何立為善不善性。若
謂五識無分別故。非善不善。有太過失。或等
引中所有意識。皆無分別。應非善性。又五識
身非無分別。許與尋伺恒相應故。又雖一念
墮在境中。誰遮相應。有信貪等。由有意識。雖
復一念墮在境中。而成善惡。故不應用此所
說因遮五識身善不善性。化地部說。前四識
身。但異熟生。唯無記性。身識亦有時轉變生。
故與意識俱通。有記。此說非理。與契經中立
六愛身。義相違故。彼作是釋。眼觸無間所生
貪愛。名眼觸生。此釋非理。受等同故。六六經
中說眼觸生受想思等。非不許彼與眼觸等
俱時而生。是故不應作如是釋。豈不如經說
十八意近行。雖復說有三六不同。而唯在意。
此亦應爾。如是立喻與法不同。立六六門。據
所依異。立意近行。就所緣別。是故不應以彼
喻此。又彼所說。但述己情。防護六根。契經說
故。如契經說。應於眼根乃至意根防護而住。
[004-0349a]
若如所說契經但應言應於意根防護而
住。若謂釋此同意近行。經是則應言應防護
色等。又說能招苦異熟故。如契經說。若有六
根不護不防不密而住。招苦異熟。然五色根
無記性故。不招異熟。應知經意。就依根識作
如是說。如契經言。眼所識色。眼所希求。此亦
如是。若不爾者。經唯應說。若有意根不護不
防不密而住。招苦異熟。又契經說。若有眼根
不護不防不密而住。乃至廣說。豈異熟生。有
不護等。又雖一念墮在境中。而能取相故通
有記。如契經言。眼見色已。能不取相。不取隨
好。由諸色境二識取故。先起眼識取諸色相。
後起意識取彼隨好。如是契經。意顯眼識能
取相故。亦能起染。若爾云何唯說意識是有
分別。應知但依分別力故。起諸過失。應共思
求契經意趣。我說。若識於一剎那能取非一品
類境界。於一所緣多心流注。如是相識。名有
分別。然五識身唯取現境。無二念識同一所
緣無一所緣前取滅已。第二念識復取生故。
意識能緣三世境界。法雖已滅。猶是所行。於
一所緣多心流注。故唯說此是有分別。然五
識身。自性分別恒相應故。亦有分別。而契經
言無分別者。謂無隨念計度分別。自性分別。
其體是尋。五識相應。如前已說。然伽他說。第
六增上王等。此中顯示多分起染次第。如契
經言。父母於子能作難作。非不亦有子於父
母能作難作。此中亦爾。然諸眾生有種種性。
或軟煩惱。或利煩惱。軟煩惱者。要先發起虛
妄分別。然後煩惱方現在前。利煩惱者。不待
[004-0349b]
分別。境纔相順。煩惱便起。由此道理。或有先
起染污意識。或有先起染污餘識。如燃火時。
或先烟起。漸次生焰。後方洞然。或遇卒風。猛
焰頓發。俄成灰燼。如人身中。病本若少。飲食
乖適然後病生。病本若多。少遭風熱外緣所
觸。眾疾競起。煩惱病起。理亦應然。故五識
身亦通三性。理得成立。已說善等。十八界中。
幾欲界繫。幾色界。繫幾無色界繫。頌曰。


「 欲界繫十八
 色界繫十四
 除香味二識
 無色繫後三」



論曰。繫謂繫屬。即被縛義。欲界所繫具足十
八。色界所繫唯十四種。除香味境及鼻舌識。
除香味者。段食性故。離段食貪方得生彼。除
鼻舌識。無境界故。非無境界少有識生。若爾
於彼亦應無觸。非食性觸於彼得有。觸界於
彼無成食用。有成餘用。所謂成身。若不爾者。
大種應無。則諸所造亦應非有。便同無色何
名色界。又於彼觸有成外用。謂成宮殿及衣
服等。雖離食染。觸有別用。香味不然。故彼非
有。有餘師說。住此依彼靜慮等至。見色聞聲。
輕安俱起。有殊勝觸。攝益於身。是故此三。生
彼靜慮。由相隨逐。香味不爾。故在彼無。經主
此中謂前有過。言彼鼻舌亦應非有。如香味
境。彼無用故。豈不二根於彼有用。謂起言說。
及莊嚴身。起說嚴身。但須依處根非有見。何
所莊嚴。如無男根亦無依處。二根無者依處
亦無。於彼可無男根依處。彼無用故鼻舌依
處。彼有用故。離根應有。謂莊嚴身。及起言
說。有雖無用而有根生。如處胞胎定當死者。
[004-0349c]
於中眼耳何用故生。於根有愛及殊勝業。因
此故生。無用何失。豈不色界鼻舌二根有愛
業因故亦應起。若離境愛。根愛亦無。或應男
根於彼亦有。彼無男根。離根愛故。由離根愛。
依處亦無。此中何因作如是執。若離境愛。根
愛亦無。非根愛無處愛亦離。根與依處隣逼
而生。境界不然。如何倒執男根依處於彼不
生。即顯男根於彼離愛。既許鼻舌依處彼生。
故知二根彼愛未離。故不應執彼離根愛未離
處愛。理如前說。又離境愛非證根無。如或有
時眼耳身識未得離愛。彼所依根。亦同其識。
未得離愛。或復有時。已離識愛。根愛未離。由
有所須。如是或時根愛已盡。其境界愛亦復
隨滅。或復有時。已離境愛。由須用故。根愛
未除。又引男根。亦不成證。由彼起愛所依不
同。依於內身起六根愛。非依境起。如何可說
若離境愛根愛亦無。起男根愛。依婬觸境。境
愛彼無。理無根愛。又眼等根。互相繫屬。見諸
瘂者多分耳聾。塗足不塗眼便明昧。臍輪塗
沃津潤於脣。拔鼻中毛眼便落淚。諸如是等。
其類寔繁。故知諸根更相損益。勿令眼等諸
根用微故。鼻舌根色界定有。由茲色界十四
義成。無色界繫。唯有後三。所謂意法及意識
界。要離色染。於彼得生。故無色中無十色界。
依緣無故。五識亦無。故唯後三無色界繫。已
說界繫。十八界中幾有漏幾無漏。頌曰。


「 意法意識通
 所餘唯有漏」



論曰。即此意法及意識三。一切皆通有漏無
漏。謂除道諦及三無為。餘意等三皆是有漏。
[004-0350a]
道諦所攝。及三無為。如其所應。三皆無漏。唯
通有漏。謂餘十五。道諦無為所不攝故。如
是已說有漏無漏。十八界中。幾有尋有伺。幾
無尋唯伺。幾無尋無伺。頌曰。


「 五識有尋伺
 後三三餘無」



論曰。眼等五識有尋有伺。由與尋伺恒共相
應。此五識身恒與尋伺共相應者。經主釋言。
以行相麁外門轉故。此因非理。現見意識。內
門轉時。亦常與彼共相應故。應作是釋。五
識唯於尋伺所隨地中有故。非於欲界初靜慮
中心心所法除尋與伺而有不與尋伺相應。何
用外門為因簡別。意法意識名為後三。根境
識中各居後故。此後三界皆通三品。意界意
識界及相應法界。除尋與伺。若在欲界初靜
慮中。有尋有伺。靜慮中間無尋唯伺。從此以
上無尋無伺。法界一切非相應法。靜慮中間
伺亦如是。於彼上地無尋伺故。非相應故。彼
無尋故。自體自體不相應故。尋一切時無尋
唯伺。自體自體不相應故。此常與伺共相應
故。豈不經主言。無第二尋故。設有第二許相
應耶。有第二受而不相應。無第二言。非為定
證。一時無二故。行相不同故。雖有第二而不
相應。如是此因便為無用。或應自體自體相
應。許無差別亦相應故。此何緣故成異體耶。
豈不還成自體自體不相應故。自體行相無
差別法。一時無有二體相應。是故此因能為
定證。非彼言無第二尋故。伺在欲界初靜慮
中。三品不收。應名何等。此應名曰無伺唯尋。
自體自體不相應故。此常與尋共相應故。由
[004-0350b]
此安立有尋伺地。法有四品。餘十色界。尋伺
俱無。常與尋伺不相應故。此中乘便應更思
量。若五識身有尋有伺。尋即分別。如何許彼
無分別耶。頌曰。


「 說五無分別
 由計度隨念
 以意地散慧
 意諸念為體」



論曰。分別有三。一自性分別。二計度分別。三
隨念分別。由五識身雖有自性而無餘二。說
無分別。如一足馬名為無足。故雖有一而得
名無。豈不意識有唯一種分別相應。由依意
識總類具三。說有分別。自性分別體唯是尋。
後心所中自當辯釋。餘二分別。如其次第。
意地散慧諸念為體。散言簡定。意識相應散
慧。名為計度分別。定中不能計度境故。非定
中。慧。能於所緣。如此如是計度而轉。故於此
中簡定取散。若定若散。意識相應諸念。名為
隨念分別。明記所緣用均等故。五識雖與慧
念相應。擇記用微。故唯取意。夫分別者。推求
行相。故說尋為自性分別。簡擇明記。行似
順尋。故分別名亦通慧念。由此三行差別攝
持。皆令於境明了轉異。於已了境遮簡行
生。故分別名不通於想於未了境不能印持。
故分別名不通勝解。若在欲界及初靜慮。不
定意識。具三分別。若初靜慮。在定意識。及上
散心。各二分別。上地意識。若在定中。及五識
身。各一分別。


如是已說有尋伺等。十八界中。幾有所緣。幾
無所緣。幾有執受。幾無執受。頌曰。


「 七心法界半
 有所緣餘無
[004-0350c]
 前八界及聲
 無執受餘二」



論曰。六識意界。及法界攝諸心所法。名有所
緣。有所緣故。如人有子。所緣所行及與境界。
名義差別。餘十色界。及法界攝不相應法。名
無所緣。義准成故。此中上座作如是言。五識
依緣俱非實有。極微一一不成所依所緣事
故。眾微和合。方成所依所緣事故。為成此義。
謬引聖言。佛告多聞諸聖弟子。汝等今者應
如是學。諸有過去未來現在。眼所識色。此中
都無常性恒性。廣說乃至。無顛倒性。出世聖
諦。皆是虛偽妄失之法。乃至廣說。彼謂五識
若緣實境。不應聖智觀彼所緣。皆是虛偽妄
失之法。由此所依亦非實有。准所緣境不說
而成。又彼師徒串習世典。引眾盲喻。證已
義宗。傳說。如盲一一各住。無見色用。眾盲和
集。見用亦無。如是極微一一各住。無依緣用。
眾多和集。此用亦無。故處是假。唯界是實。彼
部義宗略述如是。今謂彼論涉壞法宗。故有
智人不應欣慕。五識不緣非實有境。和集極
微為所緣故。又五識身無分別故。不緣眾微
和合為境。非和合名別目少法。可離分別所
見乃至所觸事成。以彼和合無別法故。唯是
計度分別所取。五識無有計度功能。是故不
緣和合為境。即諸極微。和集安布。恒為五識
生起依緣。無有極微不和集故。設有極微不
和集者。是彼類故。亦屬依緣。然五識身。唯用
和集為所緣故。不緣彼起。猶如雖有過去未
來色等境界以五識身唯現境故不緣彼起。
雖不緣彼而五境攝。又眼識不緣和合為境。
[004-0351a]
以青等顯色應非實故。若眼識緣和合為境。
青黃等覺應決定無。青等不應是和合故。若
是和合應非實有。是則顯色。亦假非真。無容
眼識不取青等。有意識能分別青等。若言青
等如和合者。其理不然。以就勝義。非許和合
是色性故。有諸師說。和合亦非意識境故。或
五識身。唯緣勝義。世俗唯是意識所緣。故無
青等同和合過。如取未來不見滅色。於何分
位緣和合耶。於彼所依已滅分位。豈不此位
無和合耶。餘位亦無。何獨責此。如青等有和
合本無。唯分別心計度而取。如於現世和集
色等。起總計度名和合覺。如是亦應由覺慧
力。於已滅位不集色等。起總計度名和合覺。
又如覺慧。雖集去來現在等色總為一聚名
色蘊覺。而去來等諸色不同。不可集為一和
合聚。雖彼一一各起蘊覺。而去來等諸色不
同。應不總生一色蘊覺。然有如是總色蘊覺。
故知亦於已滅色等。彼雖離散不可和集。而
覺慧力。攝為一聚。成和合覺。理不相違。緣一
合境名和合覺。如於已滅青色境界。謂是青
性覺相分明。復為他說。我見如是如是青性。
如是於彼已滅色等。起和合覺明了現前。亦
為他說我見如是如是和合。若執意識亦不
能緣和合為境。是則應許諸和合覺無有所
緣。若謂即緣所依為境。是則應名緣色等覺。
色等一一非和合故。何得說名緣和合覺。若
謂施設理亦不然。不可無境有施設故。非畢
竟無可施設有。是故意識。亦有能緣和合為
境非五識身。以彼唯緣實有境故。若執極微
[004-0351b]
不可見故。眼識不緣實有為境。此執不然。是
可見故。而不了者。由彼眼根取境麁故。又彼
眼識無分別故。諸有殊勝智慧力者。乃能了
別細極微相。如遠近觀錦繡文像又如先說。
先何所說。謂無極微不和集故。既常和集。非
不可見。有說。極微性相安立。彼於眼識為
所緣定。眼識於彼非定現行。不能一一別相
見者。不和會故。非非相故。以有諸法雖是可
見有少因緣而不能見。如不能見水中鹽色。
及不能見壁等障色。又不達義。妄引聖言。若
執彼經有此義者。意識所緣亦應非實。同說
虛偽妄失法故。若爾緣實覺慧應無。是則分
明崩壞法論。若言意識通無漏故無斯過者。
理亦不然。無漏意識。亦以總法為所緣故。汝
宗又許。眼等五識通無漏故。不應妄執五識
所緣唯假非實。有世間智緣界為境。彼所緣
界亦應非實。然彼經說。六識所緣皆虛偽等。
無有差別。故說有漏所緣唯假。但由貪著自
所樂宗。若爾彼經復有何義。愚夫長夜。於色
等境。妄執常等真實性相。是故如來教聖弟
子。如實觀彼離諸妄執。謂去來今六識所識。
如彼妄執常等都無。皆是虛偽妄失之法。此
顯妄執所取境虛。不顯所緣皆非是實。故彼
經後復作是言。有能如是如實觀者。於去來
今眼所識色。諸邪勝解想心見倒貪身繫等。
廣說乃至。彼皆永斷。是故於中愚夫妄見所
執常等。佛聖弟子。觀為虛偽妄失之法。非觀
境體為虛偽等。是謂契經不違理義。又如是
釋其理必然。由彼經說。於去來今眼所識色。
[004-0351c]
非有眼識能識去來。又非去來可有和合。又
非汝等許有去來。是故不應引彼聖教證成五
識緣和合境。此契經義。違汝所宗。以說常等
是虛等故。又彼經中。不依眼等五識境說。由
觀彼境遠離所執常等性故。又說彼境三世
別故。又說觀彼想心見倒貪身繫等皆永斷
故。又若如言。便起定執於深義趣不思求者。
受等亦應非勝義有。以於六境說虛等故。又
於諸處唯總說言。眼色為緣。生於眼識。如何
得知。以界和合為所依緣。生於眼識。非界和
集為所依緣。復如何知唯界和集。理如前說。
復有聖言。顯眼等識非緣妄境。故契經言。於
不見言見。於見言不見。此非聖語。於見言見。
於不見言不見。此是聖語。若眼等識緣妄境
者。於見言見。應非聖語。於見言不見。應是
聖語。若謂隨俗說如是言無斯過者。則應意
識說。緣實者亦隨俗言。是即一切唯有假說。
便為安住壞法論宗。或應辯析差別道理。又
此聖語。依何境說。若依和合。眼識不緣和合
為境。已廣成立。若依和集即是勝義。何謂見
言隨世俗說又所見色唯是勝義。於見見言
可隨俗說。言於諸方不決定故。非所見色是
隨俗言。而契經說。大母當知。於所見中唯有
見語。此就增益常等性相。說此唯言。非於見
境。又於色處。說名有見及有對故。於聲等處
別異說故。處非假有。非於假有補特伽羅瓶
等法上有差別說。唯於實有色等法上。有
自共相差別說故。又於此中。觸法處界有何
差別。而言觸法處唯是假。界是實耶。若言此
[004-0352a]
二亦有差別。多物和合方得處名。一一別物。
即得名界。觸處可爾。法處云何。汝宗法處雖
有三法。而無積集。法界何異。又彼建立處界
不同。都無正理及所餘量。但彼上座。隨意而
立。傍觀鑒人不應信受又若處假界是勝義。
上座此論便違經說。如契經說。喬答摩尊餘
處說言。我覺一切。依何一切言我覺耶。唯願
為開勝義有法。世尊告曰。梵志當知。言一切
者。謂十二處。此勝義有。餘皆虛偽。世尊不應
依不實法說勝義有。又亦不應唯證假有成
等正覺。空花論者可說此言。稱佛為師。不應
黨此。故十二處皆是實有。非於假法可說勝
義。如是上座諸有所言。前後諦觀。多成違害。
信而無智。同所敬承。具智信人。必無隨順。又
眾盲喻。違彼自宗。一一極微非依緣體。眾
微和合成依緣論。彼對盲喻。極不相符。和集
極微為依緣論。此對盲喻理不相違。許一一
微是依緣故。執一一微非可見者。眾微和合
亦應不見。同盲喻故。如非色合。故五識身。決
定不用和合為境。然必有境。故以實法為境
義成。若五識身。了勝義境。何緣五識不斷結
耶。了自相故。外門轉故。無等引故。無分別
故。一墮境故。所緣少故。雖了勝義而不斷結。
故說七半有所緣中。五界唯緣勝義為境。餘
緣勝義。亦緣世俗。如是已說有所緣等。十八
界中九無執受。何等為九。謂前所說七有所
緣。并全法界。此八及聲皆無執受。頌中及言。
具含二義。一顯總集。謂八及聲總無執受。
二顯異門。謂餘師說。不離根聲亦有執受。餘
[004-0352b]
九通二。謂五色根。色香味觸。云何通二。眼等
五根住現在世。名有執受。過去未來。名無執
受。色香味觸住現在世不離五根。名有執受。
過去未來及住現在。非不離根。名無執受。是
故九界各通二門。何等名為有執受相。標之
心首而說是言。本論中說。己身所攝名有執
受。此復云何。謂心心所執為己有。即心心所
共所執持。攝為依處。名有執受。損益展轉更
相隨故。若爾色等即應一向名無執受。心心
所法不依彼故。非根性故不爾。色等若不離
根。雖非所依。而是心等之所親附。故無此失。
毘婆沙說。若諸色法逼迫斷壞。便能生苦。與
此相違即能生樂。是己身攝。名有執受。有餘
師說。若諸有情執為自體。一切處時。方便防
護茅灰火刺霜雹等緣。是己身攝。名有執
受。若爾應違契經所說。故契經言。若於是處
識所執藏。識所隨攝。名有執受。雖有是說而
不相違。有執受法略有二種。一者有愛及有
身見。執為己有。名有執受。二者為因能生苦
樂。名有執受。宿業所引異熟果等。分位相續。
是名第二。此中有愛及有身見。若正智生。即
便斷滅。異熟相續。諸漏盡者。亦未斷滅。是故
若法。既執受已。至般涅槃。隨轉不捨。此法一
向名有執受。是為經論二義差別。如是已說
有執受等。十八界中。幾大種性。幾所造性。幾
可積集。幾非積集。頌曰。


「 觸界中有二
 餘九色所造
 法一分亦然
 十色可積集」



論曰。觸界通二。一者大種。二者所造。此二如
[004-0352c]
前十一觸釋。寡學上座。於此說言。非觸處中
有所造色。所以者何。即諸大種形差別故。謂
即大種次第安布。於諸金銀頗胝迦寶雲母
金剛芭蕉練等和合聚中。說為滑觸。與此相
反和合聚中。說為澁觸。餘隨所應。皆即大種
安布差別。又眼亦能覺了彼故。彼謂依眼隨
取大種形量色相。亦能覺了滑澁等物。故知
滑等不異大種。此說不然。違聖教故。如契經
說。苾芻當知。觸謂外處。是四大種。及四大種
所造有色無見有對。彼不許有。如是契經。不
應不許。入結集故。又不違害諸餘契經。亦不
違理。故應成量。彼謂此經非入結集。越總頌
故。如說。製造順別處經立為異品。若爾便應
棄捨一切。違自部執聖教契經如說。製造二
種空經立為異品。亦越總頌。如是等類。互相
非撥。若謂此經非聖所說違餘經故。法處不
說無色言故。如舍利子增十經中。唯作是言。
有十色處。故知此經非入結集。但是對法諸
師。愛無表色。製造安置阿笈摩中。若爾對法
諸師。豈不亦能作如是說。譬喻部師。憎無表
色。製造安置增十經中。如是展轉。更相非撥。
便為壞亂一切契經。然增十經。為顯十種應
遍知法。故但說言有十色處。此十一向苦諦
攝故。苦諦唯是應遍知故。無有相違。無表有
漏無漏性故。猶如意處。亦應修習。是故於彼
增十經中。唯說一向應遍知法。豈不亦是應
永斷耶。此難不然。立諦異故。又舍利子。於彼
經中定有此意。言非盡法。即彼經中復說十
種應永斷法謂五內外順諸蓋法非無餘法亦
[004-0353a]
是永斷。是故成此不違餘經。如是上座。說觸
處中無所造色。決定違害此別處經。智者應
了。言即諸大種形差別故者。不說正因。云何
定知。即諸大種形量差別名滑等性。非異大
種別有滑等又諸大種。安布差別。即諸大種。
非諸大種是眼所取。眼所取者。謂顯與形。如
何乃言即諸大種形差別故。豈不闇中身亦
能取形量差別。若爾大種應二根取。以言形
量即大種故。由此即破彼第二因。謂眼亦能
覺了彼故。又謂依眼隨取大種形量色相亦
能覺了滑澁等者。此言何義。若謂眼取大種
形量。既執形量不異大種。應許眼根能取大
種。若謂眼根能取色相。大種形量隨此比知。
如是云何。遮滑等異大種。由見色相。比知滑
等言即大種。此有何因。而言滑等不異大種。
但有虛言都無實義。又應謂堅即餘三大安
布差別如滑澁等。謂他亦能如是計度。餘三
大種。安布差別。即名為堅。無別有堅異三可
得。由無異因。不應別執。故彼言義。無所堪
能。又因嗅香覺了苦酢。應言苦酢體不異香。
又滑等相異諸大種。故異大種應別有性。謂
非滑性即是堅性。非諸堅處皆有滑故。如
地即堅未嘗相離滑性。若爾應不離堅亦非
滑性即是濕性。非諸濕處皆有滑故。亦非
滑性即是煖性。非諸煖處皆有滑故。亦非滑
性即是動性。非息等處滑可得故。由此故知
滑非大種。亦非不有。如實有法現可得故。又
能為緣生影像故。若謂唯有安布差別無實
體者。理亦不然安布差別必有所依。此所依
[004-0353b]
體即滑性故。或應唯得安布差別。不應亦了
此中滑性。又契經中。方便說有如是滑性。如
契經言。


「 如來皮膚極細滑
 一切塵垢不著身」



又縱滑性。有經無經。然曾無經遮彼有故。又
與正理不相違故。如是滑性實有義成。又若
滑性。異四大種。無別有體。應假非實。是則身
識應不了知。身識唯緣勝義境故。又離分別
滑覺應無。如離分別。於諸大種。一一體上皆
有別覺。即說身識緣諸大種。實物為境。非緣
假法。滑性亦然。既身所取。故不可說是假
非實。又非一一大種中有。故異大種別有滑
性。由此道理。亦總成立異四大種有澁等性。
其中差別當更顯示。彼上座言。無別所造名
輕重性。即諸大種。或少或多。說輕重故。又輕
重性相待成故。非實有體。謂即一物待此名
輕。待彼名重。非堅性等相待而成。又於風界
說輕性故。輕即是風。如本論言。云何名風界。
謂輕等動性。世尊亦說。諸輕等動性。名內外
風界。此說不然。前說大種。與此相異。非此性
故。若不了知經論義故。即謂輕性是風界者。
應說重性是何大種。若說此宗謂有大種增
生重性。重性即是此大種者。理必不然。重與
地水相各異故。又於一切和合聚中。皆具有
故。應無差別。若謂少多故無過者。應非重性
即是堅濕。又許和合為輕重故。身識不應緣
彼為境。又即大種眾多極微和合聚中。許為
重故。即應一切和合聚中皆有重性。無定因
故。若言大種和集差別。能為因緣別生重性
[004-0353c]
則無斯過。此於世間現所見故。又言輕重相
待成故。非實有者。此非善說。譬如因果。輕重
亦然。謂如一物待此名因。非即待此復名為
果。待彼名果。非即待彼復名為因。如是一物
待此名輕。非即待此復名為重。待彼名重。非
即待彼復名為輕。因果既實。此如何假。故唯
能詮相待不定。非所詮體而有改易。又如彼
此岸。輕重性亦爾。謂於彼物立彼岸名。非說
此岸令體改易。或於此物立此岸名。非說彼
岸令體改易。以即一物相續轉時。待此彼邊
名彼此岸。輕重亦然。體非不定又如黑白。輕
重亦然。謂即一物待此名黑。待彼名白。而非
顯色無別有體。是故相待。非不實因。若言待
多總說一性。如瓶林等。是假非實。此亦應然。
故非實者。云何知爾。應說其因。此且非因有
過失故。若言堅等非相待成此相待成故非
實者。堅等言說亦相待成。待不堅物立堅名
故。堅非不實。此亦應然。若謂不然。未甞相待
說堅為濕。不相似故。此非不然。其所待因。一
向決定。義相似故。然非待餘堅名濕者。以更
無別所待因故。待不堅物說此為堅。未甞待
彼名不堅物。輕重亦然。故義相似。雖於輕聚
有時說重。而非由說捨彼輕性。但餘緣故。起
異能詮。體非改易。如前已辯。是故相待非
不實因。或諸堅物亦有待對成異品類。謂或
名堅。成名堅勝。或名堅極。於中亦說堅名
不堅。其理既同。汝應生喜。不能令喜。輕重
二物。同堅不堅。應成一故。且輕重性異諸
大種。實有義成。然不應言相待不定應成一
[004-0354a]
物。如黑與白。雖相待對。品類不同。而非一
故。若言黑白。雖品類異。而未曾有說白為黑
黑為白者。此亦不然。現見世間。有此說故。名
雖不定而體不易。如前已說。故體不同。又如
汝說。微火為冷。有微煖聚。待此名冷。待彼名
煖。名雖不定而體是實。此亦應然。有諸色聚。
輕極微多。重極微少。此聚名輕。與此相違彼
聚名重。輕重二性聚同體別。其理顯然。何緣
不受。言於風界說輕性故輕即風者。此亦不
然。辯大種中已釋此義。對堅等三。動最難了。
故舉輕果以顯風因。雖四大種皆是輕因。而
就增強。故作是說。火雖增強而不決定。又輕
與動相順相似。故論經言。輕等動性。若唯如
言定取義者。即彼經說。髮毛爪等名內地界。
豈髮毛等唯地界耶。是故彼言。有別意趣。不
應執彼遮輕造色。又阿笈摩有如是頌。


「 堅重墜身中
 如重舟沈海」



故重如堅。應實有體。有餘師說。輕性唯用重
無為體。此亦不然。於虛空等重性既無。應有
輕故。又於薪等重性非無。亦有輕故。若不爾
者。擲置水內則不應浮。有非有性。不應俱有。
亦不應說廣大故浮。廣大是形非觸性故。廣
大石等亦應浮故。又此輕性是輕安果。故體
非無。謂修定者。由輕安故。身覺輕觸。不應用
無作輕安果。若唯令身離重觸故名為果者。
理亦不然。輕性是身長養因故。不應謂無。亦
能長養。以離輕安。應長養故。若謂輕安能除
重觸。唯大種生名長養者。應謂輕安滅餘大
種生。餘大種。即名長養。何滅重為。重性如輕
[004-0354b]
應非別有。則與上座所執應同。然不應理。輕
重二相。諸大種中。皆無有故。若執輕性即諸
大種少分為體。應執輕安現在前故少大種
生。何故輕安與諸大種相違而起。若相違者。
少亦應不生。若不相違。誰障多不起。故輕不
應是輕安果。又輕非用重無為性。品類異故。
猶如重性。又阿笈摩說有輕重。如彼所說。如
諸鐵團或諸鐵鍱。若時有火。有極煖熱。爾時
便有極軟極輕極調柔用與此相違。極堅極
重極不調柔。我身亦爾。若有輕安。則便有輕
有調柔用。堪任修斷。與此相違。即便有重。無
調柔用。不任修斷。
《說一切有部順正理論》卷第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