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6l0031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-唐-尊者眾賢 (master)



《阿毘達磨順正理論》卷第十五


尊者眾賢造
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


辯差別品第二之七



如是已辯不相應行前言生相生所生時。非
離所餘因緣和合。此中何法。說為因緣。且因
六種何等為六。頌曰。


「 能作及俱有
 同類與相應
 遍行并異熟
 許因唯六種」



論曰。本論許因唯有六種。不增不減。一能
作因。二俱有因。三同類困。四相應因。五遍行
因。六異熟因。能作因體。通一切法。是故先
說。俱有因體。遍諸有為。故居第二。餘同類
等。於有為中。如其所應。各攝少分。隨言穩
便。次第而說。法生所賴。故說為因。如是六
因。非佛所說。如何本論自立此名。定無大師
所不說義。阿毘達磨。輒有所說。經中現無。由
隱沒故。自相可得。決定應有。又諸經中。所化
力故。世尊方便作異門說。對法諸師。由見少
相。知其定有。分明結集。故有說言。此六因
義。說在增一增六經中。時經久遠。其文隱沒。
尊者迦多衍尼子等。於諸法相。無間思求。
冥感天仙現來授與。如天授與筏第遮經其
理必然。如四緣義。雖具列在此部經中而餘
部中。有不誦者。由時淹久。多隱沒故。既見餘
經。有少隱沒。故知此處。亦非具在。又見經中
處處散說。故六因義。定應實有。謂如經說。眼
[015-0416c]
及色為緣生於眼識。又如經說。二因二緣。能
生正見諸如是等。即能作因。諸法於他。有能
作義由生無障。故立此因。如契經說。有三道
支。正見隨轉。又如經說。三和合觸。俱起受想
思。諸如是等。即俱有因。諸行俱時。同作一
事。由互隨轉。故立此因。如說如是補特伽羅。
成就善法及不善法。應知如是補特伽羅。善
法隱沒惡法出現。有隨俱行。善根未斷以未
斷故。從此善根。猶有可起餘善根義。又說苾
芻。若於彼彼多隨尋伺。即於彼彼心多趣入。
無明為因起諸染著。明為因故離諸染著。諸
如是等。即同類因。過去現在。同類諸法由牽
自果故立此因。如契經說。見為根信證智相
應。又如經言。若有了別。即有了知。在定了
知。乃為如實非不在定。諸如是等。即相應因。
心心所相應。同作一事。由共取一境故立此
因。如契經言諸邪見者。所有身業語業意業。
諸有願求。皆如所見所有諸行皆是彼類。如
是諸法。皆悉能招非欣愛樂不可意果。又經
說。一切見趣生時。皆以有身見為其根本。若
此見生不忍一切。此見能生貪欲瞋恚。諸如
是等。即遍行因。過去現在。見苦集所斷疑見
無明。及相應俱有。於同異類諸染污法由能
引起故立此因。一部為因生五部果。故同類
外立遍行因如契經言。若所作業。是善有漏。
是修所成。於彼處生。受諸異熟。又如經言。諸
故思業作及增長。定招異熟諸如是等。即異
熟因。一切不善善有漏法由招異類故立此
因。如是六因。佛處處說。諸憎背者。迷故不
[015-0417a]
見。又薄伽梵處處經中。說有俱生前生因義。
依此有彼有。此生故彼生。如次應知。前二因
義。又薄伽梵於契經中。分明顯說二種因義。
謂契經言。諸有不敏處無明者。由無明故。亦
造福行。此經即顯有前生因。又契經說眼色
為緣。廣說乃至。意法為緣生癡所生染濁作
意。此中愚者癡即無明。希求即愛愛表即業。
此經即顯有俱生因。一心中說有展轉為因
故。至義次第當復決擇。已略舉因。今當廣辯。
且初能作因相云何。頌曰。


「 除自餘能作」



論曰。此能作因。略有二種。一有生力。二唯
無障。諸法生時。唯除自體。以一切法。為能
作因。由彼生時皆不為障。於中少分有能生
力。且如有一眼識生時。以所依眼為依止因。
以所緣色。為建立因。以眼識等。如種子法。為
不斷因。以相應法。為攝受因。以俱有法為助
伴因。以耳根等為依住因。此等總說為能作
因。於中一分。名有力因。以有能生勝功能故。
所餘諸分。名無力因。以但不為障礙住故。雖
餘因性亦能作因。然能作因。更無別稱。如色
處等。總即別名。何故自體。非自能作因。以能
作因於自體無故。謂無障義。是能作因。自於
自體。恒為障礙。又一切法。不待自體。應有恒
成。損減等故。有餘師說。若有自體因自體
者。即應無明還緣無明。乃至老死還緣老死。
一剎那頃。此即此因。是則乖違緣起法性。有
餘師說。自於自體。不見有用。故非因緣。猶如
指端刀刃眼等。若除自體。餘一切法。與此
[015-0417b]
一法為能作因。則無間業。亦與聖道為能作
因。如何應理。又唯生時。由無障住。可能為
因。應非餘位。非彼與此有時為因。有時非因。
可應正理。聖道生位。彼定為因。故於餘時。非
無因義。若於此生彼能為障。而不為障。可立
為因。然於此生。無障用者。設不為障。何得為
因。由一切法展轉相望。皆有障力。故得為因。
謂於是處。有此一法。是處無容更有第二。設
復此法於餘處有。彼亦無容更有餘法。如是
諸法。豈不相望皆能為障。而不為障。故皆可
立為能作因。無色亦有時依等定。故彼相望。
亦有障力。又諸法內。一法生時。如與欲法餘
皆無障。謂二緣故。法不得生。一順因無。二違
緣有。諸法生位。必待勝力。各別因緣。及待所
餘無障而住。增上緣法。由能生因。有能障因
無諸法乃生。故唯由無障礙。說一切法。名
為能作因。非有障力。而不為障。與無障力不
為障者。於無障時。少有差別。俱有無障力同
無勝用故。由斯已遣諸有難言。若一切法。無
障住故。皆能作因。何緣諸法。非皆頓起。一殺
生時。何緣一切非如殺者皆成殺業。但由無
障。說彼為因。無勝用故。灰刺等觸。為樂受
因。如何應理。非灰等觸為樂受因。是因因故。
謂同類故。苦受得與樂受為因。因灰等觸生
於苦受。故為因因。如是見等。展轉相望。有少
功能。皆應顯說。由前略指觸受方隅。餘例可
悉。無煩廣辯。故能作因。望所生果。非唯無
障。亦有生力。然闕親因及因等起。故一切法。
不可頓生。非如殺者皆成殺業。過去諸法。與
[015-0417c]
餘二世為能作因。彼二世法。還與過去為增上
果。未來諸法。與餘二世。由無障故為能作因。
彼二世法。非俱後故。不與未來為增上果。果
必由因取故。唯有二因。唯據無障。故許通三。
現在諸法。與餘二世。為能作因。彼二世中。唯
未來法。為現在果。有為有為是因是果。有為
無為。非因非果。無為無為非因非果。無為有
為。是因非果。由此義故。說如是言。能作因多
非增上果。以一切法皆能作因。唯諸有為。是
增上果。如是已辯能作因相。第二俱有因相
云何。頌曰。


「 俱有互為果
 如大相所相
 心於心隨轉」



論曰。若法更互為士用果。彼法更互為俱有
因。展轉助力。而得生故。其相云何。如四大
種。更互相望。為俱有因。雖有體增體不增
者。而皆三一。更互為因。自體不應待自體故。
亦不應待同類體故。一一大種。唯待餘三。要
四大種。異類和集。方有功能。生造色故。如是
有為相與所相。心與心隨轉。亦更互為因。是
則俱有因。由互為果。遍攝有為法。如其所應。
此中所說。因相太少。謂諸心隨轉。及諸能相。
各應說互為俱有因。故又不應說唯互為果
為俱有因。法與隨相。非互為果。然為因故。此
為因相。彼應更辯。由此義故。應辯相言。有為
法一果可為俱有因。本論說故。此無過失。然
本論中。曾不見說心隨轉色與心為因。應辯
此中造論者意。或有師言。是有餘說。彼顯論
過。非謂辯成。言義闕減。名論過故。復有師
[015-0418a]
言。此中論者。非為具辯俱有因相。但為遮遣
餘宗所執。謂為遮遣執唯有心。故說離心有
諸心所。又為遮遣執業唯思無無表業。是故
復說有心隨轉身業語業。復為遮遣執生等
相非實有物。是故復說。有心隨轉不相應行。
豈不具辯俱有因相。轉更顯成。別有心所身
語無表及生等相。又於餘處。曾未具辯俱有
因相。今不具說。便成闕減。故彼應思。我於此
中。見如是意。若法與心。決定俱起。遍一切
心。依心而轉。即說彼法。與所依心。展轉相
望。為俱有因。諸心所法。非定俱起。或少或
多。現可得故。身業語業。非遍諸心。不定心
俱全無有故。生等諸相。皆依心轉。非互相
依。生等皆以法為上首。互相資故。由斯不說
彼互為因。又於此中。為欲顯示但說異類為
俱有因。同類互為因。不說而成義。又為顯
示有身語業唯依於心不依於表。故不說彼
與心為因。又彼大德意趣難了。諸有智者。
尚未善知。故於此中。有作是計。唯心能
與心隨轉色。為俱有因。非色與心。從心生
故。依心起故。如王與臣。勝不因劣。此計非
理。如臣與王防衛任持互有力故。心隨轉法。
其體云何。頌曰。


「 心所二律義
 彼及心諸相
 是心隨轉法」



論曰。一切所有心相應法。靜慮無漏。二種律
儀。彼法及心之生等相。如是皆謂心隨轉法。
何因不說彼之隨相。不說所因。後自當辯。何
緣此法名心隨轉。頌曰。
[015-0418b]


「 由時果善等」



論曰。略說由時果等善等。十種緣故名心隨
轉。且由時者。謂此與心一生住滅。及墮一世。
由果等者。謂此與心。一果等流。及一異熟。由
善等者。謂此與心。同善不善無記性故。豈不
但言一生住滅。即知亦是墮一世中。雖亦即
知墮於一世。而猶未了。此法與心。過去未來。
亦不相離。或為顯示諸不生法。故復說言及
墮一世。若爾但應言墮一世。不爾應不令知
定墮一世。豈不等流異熟亦是一果攝。如何
一果外。說等流異熟耶。實爾此中言一果者。
但攝士用及離繫果。豈不此言通故亦攝等
流異熟。雖言亦攝。非此所明。然士用果。總有
四種。俱生無間。隔越不生。此顯與因非俱有
果。為遮唯執與因俱生。和合聚中有士用果。
此和合聚。互為果故。自非自體士用果故。即
顯非彼俱起和合。士用果中。有一果義。是故
別舉等流異熟。應知此中時一果一。顯俱顯
共。其義有殊。此中心王極少。猶與五十八法
為俱有因。謂十大地法。彼四十本相。心八本
隨相。名五十八法。五十八中。除心四隨相。餘
五十四。為心俱有因。何緣心隨相。非心俱有
因。不由彼力心得生故。心非與彼互為果故。
彼於一法。有功能故。又與心王非一果故。聚
中多分非彼果故。即由如是所說多因。隨相
不名心隨轉法。若爾云何心能與彼為俱有
因。由隨心王生等諸位。彼得轉故。豈不應
知大種生等。心亦用彼為俱有因。謂如造色
非生等果。生等非不與諸大種為俱有因。此
[015-0418c]
亦應爾。如是所例。其理不齊。展轉果一果多。
非彼果故。非諸造色是諸大種展轉果中一
果所攝。何容造色非諸大種生等果故。例此
為失。又如前說。前說者何。不由彼力。心得生
故。然諸大種。與生等相。展轉力生。故無此
失。有餘師說。五十八中。能為心因。唯十四
法。謂十大地法。并心四本相。非諸心所生等
相力能為心因。如心隨相。若爾便違品類足
論。如彼論言。或有苦諦。以有身見為因。非與
有身見為因。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
老住無常。諸餘染污苦諦。或有苦諦。以有身
見為因。亦與有身見為因。即所除法。彼作是
言。我等不誦及彼相應法。應隨義理簡擇論
文方可誦持故。異此便壞俱有因相。或應許
隨相亦心俱有因。復有說言。一切同聚。皆互
相望。為俱有因。於同聚中。隨闕一種。所餘諸
法。皆不生故。此諸說中初說為善。又此俱起
和合聚中。有是能轉而非隨轉。謂即心王。有
唯隨轉。謂色及心不相應行。有是能轉亦是
隨轉。謂心所法。隨心轉故。能轉心不相應行
故。有二俱非。謂除前相。云何俱起諸法聚中。
有因果義。何故知無俱起諸法。於將生位。既
非已生。並應未有。如何可說能生所生。又說。
有因則有果故。若未來世諸法能生。應有諸
法恒時生過。又俱生法。此果此因。無定因證。
如牛兩角。又諸世間。種等芽等。極成因果
相生事中。未見如斯同時因果。故今應說。云
何俱起諸法聚中。有因果義。今當且為辯因
果相。即令知有俱生因果。謂前略舉諸因相
[015-0419a]
中。引薄伽梵處處經說。依此有彼有。此生故
彼生。與此相反非有非生。如是名為因果總
相。此中初顯俱生因義。後文復顯前生因義。
若爾決定無俱生因。以薄伽梵說依此有彼
有未來無故。何得為因。此責不然。無有多種
故。未來非無故。後當廣辯。又此契經。證未來
有。或復彼應說不違理經義。此中上座。釋經
義言。依此有彼有者。此說有因相續為先。然
後有果相續而住。誰生為先。誰生已住。為答
此復說此生故彼生。此顯因生為先故後果
生而相續住。如是上座。但率己情。妄解佛經。
以扶己義。如是解釋佛所說經。無有定因堪
為證故。謂何定因為證依此有彼有言。但據
因果相續而說。不據一一因果剎那。依有一
念因即有一念果。此順正理。非因相續後方
有果相續。違正理故。又彼所說。無別勝理。非
覺為先而作是釋。不能開顯經之妙義。若謂
剎那因果難覺故據相續因果說者。此亦不
然。無容有故。謂無容有不隔果剎那因相續
而起。亦無容有不隔因剎那果相續起故。若
如彼釋。應顯世尊說非如理。或應不據相
續因果而說此經。彼如是釋。令緣起義難可
了知。是故彼應於此經義更作餘釋。又彼何
理定判。前經依相續說。後經不爾。後經亦應
得作是釋。此生故彼生者。此說有因相續為
先然後有果相續而住。非彼宗有與生義別。
如非將生時與將起時異。又所疑問。誰生為
先誰住已住。亦不應理。前後二門。不相待
故。二門所待。義各異故。非前所說依此有彼。
[015-0419b]
有復待後說此生故彼生。謂前已說。依此有
彼有。不待疑問誰生故彼生。并待後釋因生
故果生。前義方了。如後所說。此生故彼生。
要待疑問。誰生故彼生。復待別釋因生故果
生義即明了。如是前說依此有彼有。亦待疑
問。依誰有彼有。復待別釋。依因有果有義即
明了。是故前後所待各別。故我所說。初經為
顯俱生因義。後經復顯前生因義。其理極成。
彼復異門。釋此經義。前經為顯諸行有因。後
經為遮計常因執。此亦非理。但說後經。如是
二門。皆成就故。謂經但說此生故彼生。二事
俱辯。由說因果相繼而生。顯行有因遮無因
論。由生言故。顯無常因。亦即能遮說常因論。
諸常住法。必無生故。既由後說。二事俱成。則
說前經。便為無用。非薄伽梵說無用經。故知
二經。非如彼釋。設許如是解釋前經。亦不乖
違俱生因義。謂即依此俱生因有。而能令彼
俱生果有。豈不由此顯行有因。亦即能遮執
無因論。如後所說。此生故彼生。由此能顯因
是無常。亦即能遮說常因論。而不違害說前
生因。如是前說依此有彼有。由此能顯諸行
有因。亦即能遮說無因論。而不違害說俱生
因。又前生因正居有位。未來無故。都無所生。
彼宗自說未來無故。既無所生。如何善逝。分
明顯說。此有彼有。如此有言。是差別說。所說
有義。現有極成。故彼有言。亦差別說。所說有
義。亦應現有。此彼異因。不可得故。如是同
喻。彼此極成。如言彼色居正滅位。又曾無處
於極成無作差別說。言彼是有。如何可於未
[015-0419c]
來無法作差別說言彼是有。於差別說。而說
為無。如是所言。違害正理。又未來法。許有因
故。雖無作用。而體應有。若彼不許未來有因。
應許畢竟無同兔角。既許有因。亦必應許未
來體有異畢竟無。諸所言無。義有多種。未生
已滅畢竟互無。初二言無。但無作用。故未來
世。非體全無。得有能生及所生義。於正生位。
作用雖無。而有功能生所生法。又我不許諸
未生因及已生因是真作者。諸法無有真作
用故。真作用者。謂諸因緣。於所生果。常能造
作。此真作用。非佛所許。然諸法生。互相繫
屬。隨有所闕。餘則不生。非此不生。彼有生
義。依如是量。說此為因。此因功能。非恒時
有。故無諸法恒時生過。又我不許唯俱生因
不假餘因能生諸法。故無諸法恒時生過。又
唯說有前生因者。於如是過。豈獨言無。彼前
生因。恒時有故。應一切法一切時生。隨有許
因能生諸法。皆可施設如是過難。然妄執有
隨界論者。彼執恒現有無量法生因。豈不汝
宗獨為諸法於一切時頓生過害。若汝雖執唯
前生因而待餘緣方能生果。何故不許此俱
生因亦待餘緣方能生法。如汝所執。唯前生
因能生諸法。然不恒生未來亦爾。不應為難
言俱生法此果此因無定。因證如兩角等。皆
非應理。現見兩角。隨一壞時。餘不壞故。若隨
一壞。餘亦壞者。可比相生如心心所。又我不
許一切俱生皆有展轉為因果義。許有者何。
謂共一果或展轉果。方有此義。或由此力。彼
法得生。如是俱生。有因果義。非牛兩角有上
[015-0420a]
所說。故不可引為同法喻。又對法者。非許俱
生互為果法。有決定量。謂此唯因。此唯是果。
但許如是和合聚中一切相望皆因皆果。故
不應責因果定因。又如唯說前生因者。許有
少分前生非因。非諸前生皆無因義。如是說
有俱生因者。亦許少分俱生非因。非諸俱生
皆無因義。又有別喻證俱生因。故彼立因。有
不定過。謂世現見。燈之與明。俱時而生。有因
果故。復何因證。燈是明因。謂明隨燈。或增
或減。或住或行。有差別故。又欣明者。便取燈
故。又厭明者。便害燈故。我亦許明因燈而起。
然不許彼因俱起燈。所以者何。燈明俱起。不
可待燈明方生故。非俱生法相待應理。如非
自體待自體生。但由前生燈為緣故。無間後
念明乃得生是故不應引之為喻。此亦非理。
燈初起時。有燈無明不可得故。謂曾未見有
時有燈而無有明。故為非理。若謂時促不可
得者。此亦不然。非極成故。若有少分無明之
燈。世極成立。或有責彼不得之因。容可答言。
由時促故。此不可得。然無少分無明之燈。
世極成立。故不應說由時促故。為不得因。
若許燈明恒俱起者。彼不應說燈是明因。由
燈與明一因生故。謂油炷等。與燈為因。即此
亦應為明因故。如是二種。既一因生。如燈不
因明故得起。明亦應爾。非因燈生。復有喻故。
不相因起。如苣蕂中皮人與膩三事和合。一
因生故。非展轉因。世極成立。燈明亦爾。一因
生故。明必不應用俱起燈為因。燈明不應同
一因起。如皮人膩在苣蕂中。不見苣蕂皮人
[015-0420b]
膩合同一因生得為因果。燈明二種。現見在
前相隨等因。證有因果。故不可說同一因生。
又一為先俱生諸法因有差別。是極成故。謂
共現見。一種為先所起牙中。俱生諸法。色香
味觸。因各別故。既一芽中。色香味觸。俱時
而起。因各有殊。故知燈明。俱時而起。亦應如
彼非一因生。若燈與明一因生者。或有以物
揜蔽燈時。明應如燈非不相續。燈如明故。
應亦不生。非苣蕂中皮人膩合一因起位。見
有隨一緣礙不生餘尚得起。燈明不爾。故因
不同。若謂燈明體無別者。亦不違害我俱生
因。又焰與明。非同法故。其體各異。由前所
說。相隨等因。得為因果。故燈明喻。其義極
成。又見厭背受想二法入滅定者。思等心所。
亦如受想。皆不得生說此定中意行滅故。由
此准度驗思等生繫屬受想。故知諸法前生
因外。有俱生因。然上座言。思等心所。於滅定
中。不得生者。由與受想生因同故。非由展轉
為因生故。何謂為彼所同之因。若謂是觸此
位應有。彼許滅定中有心現行故。若是所依
此位亦有一切心所法。皆依識生故。同因既
有。彼何不生。又應退失前後生論。許觸與識
為彼因故。由此不應說與受想生因同故思
等不生。又見因雖同而不俱生故。知必俱生
者。定展轉為因。謂由眼色前生識故。無量眼
識。皆可得生。此生因雖同。而不俱起者。由
不展轉為因生故。唯因前識後識得生。非因
後識前識生故。由此驗知。生因雖共。不相
因者。未必俱生。若必俱生。定相因起。俱生因
[015-0420c]
義。由此極成。又前已說。芽中色等。俱時而
起。因各有殊故知生因雖不同者。亦有展轉
俱時起義。是故俱起及不俱起。非定由因同
與不同。又說心心所同一因生。亦說俱生時
有因果故。謂說心所及與眼識。同用眼色為
因而生。故契經說。眼色二為緣。生諸心所。又
契經說眼及色為緣。生於眼識。如是二經。
說心心所同一因生。復說同時諸心所法。依
心而生。故契經說。若想若思。諸心所法。是心
種類。依止於心。繫屬於心。依心而轉。非諸心
所。心不俱生。有依屬心依心轉義。非無與有
可成能依所依性故。如是之義。後當更辯。是
故決定有俱生因。又俱生因。若定無者。應立
大種造色不成。謂若大種及眼等造色。唯依
前生大種而生者。大種眼等同用一具大種為
因。何緣造色唯是眼等。非諸大種。又應違經
謂薄伽梵。對無衣者。作如是言。我終不說
受眾苦者。無因無緣。有苦生起。若執諸法唯
有前生因無俱生因者。彼即應說。有因緣時
無苦生起。苦生起位因緣已無是則違前契
經所說。又應違害緣起正理。如契經說。眼色
為緣生於眼識。前生眼色。與後眼識。應非所
依及非所緣。有無有故。非畢竟無。可說此是
所依所緣。此亦應爾彼眼識生時。眼色已滅
故。應無緣力。眼識自生。無法無容為所依故。
眼識唯緣現在境故。若眼色識。不俱生者。則
應眼色非眼識緣或耳聲等。亦眼識緣。同與
眼識。非相屬故。若薄伽梵。唯說前生眼色為
緣生眼識者。則應說眼識唯用識為緣。自類
[015-0421a]
緣強如種子故。前識為後識等無間緣故。既
不說識為眼識緣。故知此中唯說俱起眼根
色境。為眼識緣。非一身中二識俱起。故不說
識為眼識緣。若謂此中唯說眼識不共緣者。
前生眼色與耳聲等。不屬眼識。義無別故。何
唯眼色。為不共緣。非耳聲等。又必應爾。由第
六識無別俱生所依緣故。但說前起意為依
緣。意識得生。非如餘識又諸識緣非唯前起。
以契經說。意法為緣。生於意識意識通以三
世無為。為境界故。由此決定有俱生緣。理極
成立。又此經言。三和合觸。分明證故。若眼識
生。眼色已滅。眼識爾時。與誰和合。若言五
觸如意觸者。此亦不然。意識力強。通與諸
法有和合故。意識依境。雖不俱生。而體非無。
有和合義。我宗三世及三無為皆實有故。汝
宗唯有現在世法。合義不成。又諸憎背俱生
因者。初無漏法。從何因生。彼前生因。曾未
有故。若謂淨界本來有者。因既恒有。何緣障
故。無漏果法。曾未得生。若言更賴餘緣助者。
即此所賴。何不為因。又應唐捐作如是責。謂
何不執自在天等若言要待相續轉變。理亦
不然。此與淨界。若異若一。皆有過故。謂若異
者。應同前難。即此轉變。何不為因。如何復執
淨界為種。或應唐捐作如是詰。如服瀉藥天
來令利。若言一者。前後既同。應畢竟無生無
漏用。然彼前後無差別因。不可無因自有差
別。若言如種待緣轉變。同類種子有地等緣。
和合攝助可有相續待時方成轉變差別。所
執淨界無漏法種。若是有漏。執此唐捐。有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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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不應為無漏種故。無漏法亦不應為有漏
種故。若是無漏如何本來成就聖道。而墮惡
趣。豈成聖道而是異生。非聖位中不起聖道。
爾時可得名異生故。若言少故無斯過者。勿
彼能為無始積集。堅固煩惱對治生因。又更
無勞難譬喻者。契經已遮彼所執故。如世尊
說。我實不見。提婆達多白法猶成如毛端量。
乃至廣說。世尊自說。天授身中。白法根種。無
餘已拔。故此經內。復作是言。有隨俱行善根
未斷。以未斷故。從此善根。猶有可起餘善根
義。彼於後時。一切皆斷。今應說彼除此善根。
更復有何非無餘拔。而於佛教所說義中。無
顧忌心。不能信受。不可聞說。大木聚中。有淨
界故。即說有情身中亦有太過失故。如大木
聚隨他所欲。成淨成染。有情亦應許隨他欲。
或從淨界無漏法種。生聖法已。復隨他欲。還
成異生。又亦應執諸阿羅漢退法種性有煩
惱種。無學有退。後當成立。又上座說。諸行決
定無俱生因。諸行將生。應無因故。又應餘類
生餘類故。謂俱生法。於將起位。非此與彼能
作生因。猶未生故。又應求彼二種異因。由彼
二因。二俱得起。此說非理。無證因故。是所許
故。謂俱生法。將生位中。此非彼因。未說因
證。豈不已說。猶未生故。此亦同疑。謂何因
證。猶未生法。不能為因。又彼如何。於無體
法。倒許為因。非有體法。若謂未生體非有
者。體若非有。勿謂有因。非兔角等畢竟無法。
可說有因。此亦應爾。汝亦不許兔角非無。又
我所宗有有多種。體用假實有差別故。未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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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有。而引果用。猶未有故。說為未生。體既非
無。何無因義。不說因證。而執未生非法生緣。
不應正理。若未生故不得成因生故成因。是
則應許過去諸法定成因性。若爾執有隨界
唐捐。或應隨界無因而有。若謂過去是展轉
因。此有虛言。都無實義如何過去。全無有體。
而可成立為展轉因。智者應觀此盲朋黨。於
無體法。倒執為因。有體法中。撥無因義。若謂
因過去非過去是因。是則未來亦應同此。如
過去法體非有故。非展轉因。未來亦應體非
有故。非展轉果。又展轉者是相續言。不應此
法。即續於此。既無去來。唯有現在。故應決
定無展轉因。然彼所說。又應求彼二種異因。
由彼二因。二俱起者。此我已許。謂我許心心
所等法。皆由前生自類因起。及由俱起異類
因生。汝復於中何勞徵難。是故上座。都無有
因能證定無俱生因義。又彼所說。唯一剎那。
有所依性。及諸行法。有俱生因。皆難可了。此
非理說。雖難可了。而義非無。如所依性。謂所
依性。一剎那中。雖難可了。而心心所。非無所
依剎那眼等。又諸業果。一剎那頃。雖難可
了。感起非無。此俱生因。亦應如是。然後具
壽。諸所發言。皆非善說。違教理故。由此決定
有俱生因。故俱有因理極成立。
《說一切有部順正理論》卷第十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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