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6l0031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-唐-尊者眾賢 (master)




《阿毘達磨順正理論》卷第三


尊者眾賢造
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


辯本事品第一之三



已說四蘊自性處界。第五識蘊自性處界。今
當顯示。頌曰。


「 識謂各了別
 此即名意處
 及七界應知
 六識轉為意」



論曰。識謂了別者。是唯總取境界相義。各各
總取彼彼境相。名各了別。謂彼眼識雖有色
等多境現前。然唯取色不取聲等。唯取青等。
非謂青等。亦非可意不可意等。非男女等。非
人杌等。非得失等。如彼眼識。於其自境。唯總
取相。如是餘識。隨應當知。有餘師說。誰於法
性假說作者。為遮離識有了者計。何處復見
唯於法性假說作者。現見說影為動者故。此
於異處無間生時。雖無動作而說動者。識亦
如是。於異境界相續生時。雖無動作而說了
者。謂能了境故亦無失。云何知然。現見餘處。
遮作者故。如世尊告頗勒具那。我終不說有
能了者。復有說言。剎那名法性。相續名作者。
[003-0342b]
自意所立。思緣起中。當更顯示。此識約世
總說為三。就所依根別分為六。應知即此所
說識蘊。於處門中立為意處。於界門中立為
七界。及聲顯一析為二門。辯一一識體分處
界。七界者何。六識及意。謂眼識界至意識界。
即此六識轉為意界。此別建立蘊處界門。應
知遍攝諸法皆盡。此中應思。若即識蘊名七
心界。前說識蘊。就所依根別分為六。今離六
識。說何等法。復名意界。更無異法即於此中。
頌曰。


「 由即六識身
 無間滅為意」



論曰。即六識身無間滅已。能生後識。故名意
界。時分異故別立無失。猶如子果立為父種。
若爾界體。應唯十七或唯十二。更相攝故。何
緣建立十八界耶。頌曰。


「 成第六依故
 十八界應知」



論曰。如五識界。別有眼等五界為依。第六意
識無別所依。如離所緣識無起義。離依亦爾。
識不得生。為成此依故說意界。如是所依能
依境界。應知各六。界成十八。如何已滅名現
識依。是現識生隣近緣故。如雖有色而要依
眼眼識得生。如是雖有所緣境界。而後識生。
要依前念無間滅意。是故前言無間滅者。為
遮前念有間滅心。雖先聞避而未生故。由此
無間。已滅六識。為現識依。說為意界。或現在
識正成依用。過去已成等無間緣。亦於現在
能取果故。雖依彼生。而非隨彼。故心依心。不
名心所。心所品類。必隨心故。已釋諸蘊取蘊
處界。當於此中思擇攝義。諸蘊總攝一切有
[003-0342c]
為。取蘊唯攝一切有漏。處界總攝一切法盡。
五蘊無為名一切法。別攝如是。應辯總攝。頌
曰。


「 總攝一切法
 由一蘊處界
 攝自性非餘
 以離他性故」



論曰。一蘊謂色。一處謂意。一界謂法。此三總
攝五蘊無為。總是集義。置總言者。令知總
三。勿謂各一。有餘部執。攝謂攝他。處處說
言。餘攝餘故。且如說三蘊攝八支聖道。若攝
自性。慧蘊唯應攝於正見。非正思惟及正精
進。定蘊唯應攝於正定。不攝正念。既契經中
不如是說。故知諸法唯攝他性。此執不然。無
定因故。若攝他性。何因決。定慧蘊唯能攝正
思惟及正精進。不攝正念及與正定。或所餘
法。若言此攝。亦有定因。謂正思惟及正精進。
其性猛銳相涉般若念定等法。慧相相違。念
涉定相。非思惟等。若爾便成唯攝自性。由不
許攝異相法故。諸法相望。無非異相。若片相
似許相攝者。應許一切攝一切法。豈不如與
他性相應。而非一切一切相應。如是應許他
性相攝。而非一切一切相攝。此不應例。夫相
應者。唯有緣法。異體相望。共一緣轉時依行
相品類等同。此說相應。故非一切。其相攝者。
通一切法。有何定因。此唯攝彼不攝餘法。故
應一切攝一切法。以諸色法及不相應。展轉
相望。無一緣等互相似義。可不相應。相攝不
爾若攝他性。何故眼等不攝耳等。得等展轉
相望亦然。若爾何緣經說如是。此中相順假
說為攝。謂正思惟及正精進。俱是慧品。順正
[003-0343a]
見故。念是定品。順正定故。假說名攝若爾彼
彼契經中言。信等五根慧根所攝。我以四攝
攝諸徒眾。臺觀中心攝眾材等。世間亦說。雙
栝攝扉。輪輞攝輻。縷攝衣等。其義云何。如
是一切。假意趣說。謂依方便招引不散任持
意趣。假說為攝。諸所引證攝他性言。是暫時
說。待他成故。攝待因成義同不攝。又若許法
定攝他性。一法生位應一切生。一法滅時應
一切滅。是則非愛過失便增。一部斷時五部
應斷。修勝對治。便為無用。見如是等眾過失
故。我部諸師。說自性攝。如是所立攝自性言。
是究竟說。不待他故攝不待因。是真實攝。諸
法恒時。攝自性故。復云何知。不攝他性。以一
切法離他性故。謂眼根性離耳等性。彼離於
此而言此攝。理必不然。故知諸法唯攝自性。
如是眼根唯攝色蘊。眼處眼界苦集諦等。是
彼性故。不攝餘蘊。餘處界等離彼性故。如是
餘法隨應當思。因自性攝。此義應思。男女二
根。何界所攝。何緣於此。率爾生疑。異部中
言。非身根故。身界不攝。故可生疑。應捨此
疑。定身界攝與身用別。界云何同類境識同。
故一界攝。言類同者。男女二根同身類故。由
境同故。知彼類同。男女與身。同觸為境。眼鼻
喉中觸咽便覺。餘處不爾。豈異身根。此三
境同。由識同顯。一切皆是身識依故。增上
義異。故立別根。謂男女與身類境識同故。雖
同處界。而增上義。有差別故。別立二根。如十
一根。雖同處界。增上義異。各別立根。眼耳鼻
根各依二處。何緣界體數不成多。合二為一
[003-0343b]
故唯十八。何緣合二為一界耶。頌曰。


「 類境識同故
 雖二界體一」



論曰。眼耳鼻根。雖各二處。類等同故。合為一
界。言類同者。同眼性故。言境同者。同色境
故。言識同者。眼識依故。耳鼻亦然。故立一
界。界體既一。處何緣二。頌曰。


「 然為令端嚴
 眼等各生二」



論曰。為所依身相端嚴故。界體雖一而兩處
生。若眼耳根處唯生一。鼻無二穴。身不端嚴。
此釋不然。駝猫鵄等。如是醜陋。何有端嚴。是
故諸根各別種類。如是安布差別而生。此待
因緣。如是差別因緣有障。或不二生。猶如身
根頭項腹背手足等處。安布差別種類如是。
不應疑難。亦待因緣。如是差別因緣有障。或
別異生。故是蛇等。身支有𨵗。又見彼類。舌
非一生。是故諸根安布差別。待因緣起。非為
嚴身。若爾何故。說眼等根為令端嚴各生二
處。此有別義。非為嚴身。現見世間。於諸作用
增上圓滿。亦說端嚴。若眼等根各𨵗一處。
見聞嗅用皆不明了。各具二者明了用生。是
故此言為端嚴者。正是為令用增上義。已釋
諸蘊及處界攝。當釋其義。於所知境。蘊攝有
為。處界亦攝諸無為法。何故如是。所知境中
或說名蘊。或名處界。由蘊處界三義別故。別
義者何。頌曰。


「 聚生門種族
 是蘊處界義」



論曰。積聚義是蘊義。生門義是處義。種族義
是界義。何等故知聚義是蘊。由經說故。如
契經言。諸所有色。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。若
[003-0343c]
內若外。若麁若細。若劣若勝。若遠若近。如是
一切略為一聚。說名色蘊。此經中顯聚義是
蘊。何緣故知門義是處。由訓詞故。處謂生門。
心心所法於中生長。故名為處。是能生長彼
作用義。如契經說。梵志當知。以眼為門。唯為
見色。此經唯證門義有六。然心心所有十二
門。故契經說。眼及色為緣生於眼識。三和合
觸俱起受想思。如是乃至。意及法為緣生於
意識。三和合觸俱起受想思。有餘師說。由此
依此心等生長。故名為處。何緣故知族義是
界。與世種族義相似故。如一山中有諸雄黃
雌黃赤土安膳那等眾多種族。說名多界。如
是一身。或一相續。有十八類諸法種族。名十
八界。如彼山中有雄黃等生本諸礦。名為種
族。如是此中有心心所生本諸法。說為種族。
若爾處界義應相濫。俱心心所生本義故。由
此別應釋種族義。如雄黃等展轉相望體類
不同。故名種族。如是眼等。展轉相望。體類
不同。故名種族。若爾意界望於六識。無別體
類應非別界。此難不然。所依能依體類別故。
有說。安立時分異故。復有說者。六是意先。意
非六先。故甚有異。雖諸界體並通三世。然就
位別安立異名。由此故言六先意後。未來意
六。時位未分。如何可言六先意後。若以聚義
釋蘊義者。蘊則非實。聚是假故。此難不然。於
聚所依。立義言故非聚即義。義是實物名之
差別。聚非實故。此釋顯經有大義趣。謂如言
聚。離聚所依。無別實有聚體可得。如是言我
色等蘊外。不應別求實有我體。蘊相續中假
[003-0344a]
說我故。如世間聚。我非實有。蘊若實有。經顯
何義。勿所化生知色等法。三時品類無量差
別。各是蘊故。蘊則無邊便生怯退。謂我何能
遍知永斷此無邊蘊。為策勵彼。蘊雖無邊。而
相同故。總說為一。又諸愚夫。於多蘊上生一
合想。現起我執。為令彼除一合想故。說一
蘊中有眾多分。不為顯示色等五蘊多法合
成是假非實。又一極微三世等攝。以慧分析
略為一聚。蘊雖即聚。而實義成。餘法亦然。故
蘊非假。又於一一別起法中。亦說蘊故。蘊定
非假。如說。俱生受名受蘊。想名想蘊。餘說如
經。於一切時和合生故。蘊雖各別。而聚義成。
有餘師說。可分段義是蘊義。諸有為法。皆有
過去未來現在三分段故。經主決判此釋越
經。今謂不然。不違理故。處界二義。豈不越
經。而於其中攝取為正。復有何理。唯蘊義中
固求經證。於處界義唯依理釋。絕不求經。觀
此義言。似專朋黨。故應如彼據理無違。何故
世尊於所知境。由蘊等門作三種說。頌曰。


「 愚根樂三故
 說蘊處界三」



論曰。善逝意趣。雖極難知。據理推尋。似應如
此。謂諸弟子。愚根及樂。各有三故。善逝隨
彼。說蘊處界三種法門。樂謂勝解。三謂各三。
所化眾生愚有三種。有愚心所。總執為我。有
唯愚色。有愚色心。根亦有三。謂利中鈍。樂亦
三種。謂樂略中及廣文故。隨所化生如是品
別。如其次第。善逝為說蘊處界三。經主此中
所說猶少。謂諸弟子。已過作意。已熟習行。初
修事業。三位別故。懷我慢行。執我所隨。迷識
[003-0344b]
依緣。三過別故。恃命財族而生憍逸。三病異
故。由此等緣。如其次第。世尊為說蘊處界三。
彼上座言。說蘊為明所執一合差別相故。說
處為明境及有境差別相故。說界為明境及
有境并所生識差別相故。且說處門。如何遍
立境有境相。此中不說眼等五根及與意根
為境性故。然一切法。皆意根境。此於意境。非
為遍說以立處門。但說七法。為意境故。如契
經說。苾芻當知。法謂外處。是十一處所不攝
法。又處處說法為意境。故說處中。似非遍立
境有境相。諸有於此復作是言。如契經說。意
及法為緣生於意識者。說一切法皆為意境。
彼但有言。理教無故。若必爾者。何名決定立
處相別。且不遍立境及有境。過則同前。又上
座說。諸法無非意所行故。皆法處攝。若爾唯
應立一法處。以一切法皆意境故。此但有言。
無定量證。又彼所言。雖實一處。而於一中據
差別相。立餘十一。謂初眼處亦名法處。乃至
意處亦名法處。最後法處唯名法處。若爾便
越順別處經。如彼經說。苾芻當知。法謂外處。
是十一處所不攝法。又處處說。法為意境。都
無處言。眼等十一名為法處。故不可謂雖皆
法處。而彼經中據別法處。說十一處所不攝
法名為法處。是故彼言唯自計度。又彼雖立
境及有境。而極雜亂。五取自境。意緣一切。有
何雜亂。有境為境。境為有境。豈非雜亂。不了
此中何者有境何者為境。故甚迷亂。我於此
經見如是趣。說處欲顯不雜所依境有境異。
此何所為。為捨我執。執我論者。妄作是言。我
[003-0344c]
是見者乃至知者。此我即是樂等所依。此經
示有多法作用。顯無一法名能見者。乃至所
依。由此理故。雖一切法皆是意境。而不共境。
唯是境者。立為意境。唯對此立意為有境。勿
彼謂此異想說我。有諸法處。體唯是境。亦有
有境。然非所依。或此與意。立一有境。是能依
故。亦無有失。眼等及意。雖有意根不共境義。
而非唯境。色等五處雖但是境。而無意根不
共境義。眼等五根更無餘境。即色等境名為
不共。即對此境說有境名。此中處聲。說眼等
六為所依處。說色等六為所緣處。顯此為緣
生長異法。故說為處。即依此理。以釋處名。謂
能生長心心所法。故名為處。是故說處。為立
不雜境及有境無亂有用。我於此經。見是意
趣。審擇法者應更尋思。何故一切心所法中。
別立二法為受想蘊。脇尊者言。世尊於法了
達而立。不應詰問。或說有因。頌曰。


「 諍根生死因
 及次第因故
 於諸心所法
 受想別為蘊」



論曰。世鬪諍根。略有二種。謂貪著欲耽嗜拘
礙。及貪著見耽嗜拘礙。初因受起。後由想生。
味受力故。貪著諸欲。倒想力故。貪著諸見。又
生死法。以受及想為最勝因。耽樂受故。執倒
想故。愛見行者。生死輪迴。由此二因。及後當
說次第因故。應知別立受想為蘊。其次第因。
隣次當辯。又此受想。能為愛見二雜染法。生
根本故。各別顯一識住名故。依滅此二立滅
定故。如是等因有多品類。何故無為。說在處
界。非蘊攝耶。頌曰。
[003-0345a]


「 蘊不說無為
 義不相應故」



論曰。諸無為法若說為蘊。立在五中。或為第
六。皆不應理。義相違故。所以者何。彼且非
色。乃至非識。故非在五。聚義是蘊。非無為
法。如彼色等有過去等品類差別。可略一聚
名無為蘊。故非第六。又無為法。與顛倒依
及斷方便。義相違故。說有漏蘊顯顛倒依。說
無漏蘊顯斷方便。無為於此兩義都無。義不
相應。故不立蘊。有說。無為是蘊息故。不可名
蘊。如世瓶破非復稱瓶。經主難言。彼於處界
例應成失。謂處界息應非處界。便違所宗。全
於蘊門眾生計我。入無餘位諸蘊頓息。處界
不然。非全生故。唯取蘊起假說為生。若諸蘊
息亦立為蘊。般涅槃已。餘蘊應存。眾生畏蘊
有多過患。應於涅槃無安隱想。非處界中全
有多過。故無餘位處界猶隨。故蘊不應例彼
成法。又此息言意非顯斷。空非擇滅。體非
斷故。此言意顯若於是處蘊相都無名為蘊
息。三無為上聚義都無可名蘊息。非門族義
於彼亦無故不應例。此釋與頌義善相符。世
尊起教。覺惠為先。依何說蘊如是次第。頌
曰。


「 隨麁染器等
 界別次第立」



論曰。五蘊隨麁隨染器等及界別故。次第而
立。隨麁立者。五中最麁。所謂色蘊。有對礙
故。五識依故。六識境故。五中初說。四中最
麁。所謂受蘊。雖無形質。而行相用易了知故。
四中初說。三中最麁。所謂想蘊。取男女等。行
相作用。易了知故三中初說二中麁者。所謂
[003-0345b]
行蘊。貪等現起。行相分明。易了知故。二中初
說。識蘊最細。故最後說。隨染立者。謂從無始
生死已來。男女於身更相染愛。由顯形等。故
初說色。如是色貪。由耽受味。故次說受。此耽
受味。由想顛倒。故次說想。此想顛倒。由煩惱
力。故次說行。此煩惱力。依能引發後有識生。
故後說識。隨器等者。謂色如器受所依故。受
類飲食。增益損減有情身故。想同助味。由取
怨親中平等相。助生受故。行似厨人。由思貪
等業煩惱力。愛非愛等異熟生故。識喻食者。
有情本中為主勝故。識為上首受等生故。即
由此理。於受想等。隨福行中。但說識為隨福
行者。又由此理。說行緣識。復由此告阿難陀
曰。識若無者。不入母胎。心雜染故有情雜染。
心清淨故有情清淨。於受想等俱起法中。如
是等經。但標主識。隨界別者。謂欲界中色最
為勝。諸根境色。皆具有故。色界受勝。於生死
中諸勝妙受。具可得故。三無色中。想最為勝。
彼地取相。最分明故。第一有中。行最為勝。彼
思能感最大果故。此即識住。識住其中。顯似
世間田種次第。是故諸蘊次第如是。由此五
蘊無增減過。即由如是諸次第因。於心所中
別立受想。謂受與想。於心所中。相麁生染。類
食同助。二界中強故別立蘊。已隨本頌。且就
轉門。說次第因。四種如是。當就還門。復說一
種。謂入佛法有二要門。一不淨觀。二持息念。
不淨觀門。觀於造色。持息念門。念於大種。要
門所緣。故先說色。由此觀力。分析色相。剎那
極微。展轉差別。如是觀時。身輕安故。心便覺
[003-0345c]
樂。故次說受。受與身合。定為損益。損益於我
理必不成。由斯觀解。我想即滅。法想便生。故
次說想。由此想故。達唯有法。煩惱不行。故次
說行。煩惱既息。心住調柔。有所堪能。故次說
識。已說順次。逆次應說。恐厭繁文故應且止。
如是已說諸蘊次第。於界處中應先辯說六
根次第。由斯境識次第可知。眼等何緣如是
次第。頌曰。


「 前五境唯現
 四境唯所造
 餘用遠速明
 或隨處次第」



論曰。於六根中。眼等前五。唯取現境。是故先
說。意境不定。三世無為。或唯取一或二三四。
是故後說。境決定者。用無雜亂。其相分明。所
以先說。境不定者。用有雜亂。相不分明。所
以後說。所言四境。唯所造者。前流至此。五中
前四境唯所造。是故先說。身境不定。大種造
色俱為境故。所以後說。或時身根唯取大種。
或時身根唯取造色。或時身根俱取二種。是
故身識。有說。極多緣五觸起。謂四大種滑等
隨一。有說。極多緣十一起。餘謂前四。如其所
應。用遠速明。是故先說。謂眼耳根取遠境故。
在二先說。二中眼用遠故先說。如遠叢林風
等所擊。現觀搖動不聞聲故。又眼用速。先
遠見人撞擊鍾鼓。後聞聲故。鼻舌兩根用俱
非遠。先說鼻者。由速明故。如對香美諸飲食
時。鼻先嗅香。舌後甞味。如是且約境定不
定用遠速明。辯根次第。或於身中隨所依
處。安布上下說根次第。傳說。身中眼處最
上。又顯在面。是故先說。耳鼻舌根依處漸
[003-0346a]
下。身處多下。意無方處。有即依止五根生
者。故最後說。豈不理實。鼻根極微。住鼻頞
中。非居眼下。如說三根橫作行列。處無高下。
如冠花鬘。理實應爾。然經主意。就根依處。假
說如此。經主或言。似通異釋。故今於此別作
頌文。


「 前五用先起
 五用初二遠
 三用初二明
 或隨處次第」



於六根中眼等前五。於色等境先起功用。意
後方生。是故先說。如本論言。色等五境。五識
先受。意識後知。為自識依及取自境。應知俱
是眼等功用。於五根中初二用遠。境不合故。
所以先說。二中眼用復遠於耳。引事如前是
故先說。鼻等三用。初二分明。故鼻居先。舌次
身後。如鼻於香能取微細。舌於甘苦則不如
是。如舌於味能取微細。身於冷煖則不如是。
隨處次第。釋不異前。若色等境。五識先受。意
識後知。云何夢中能取色等。有餘師說。夢中
憶念先所受境。若不爾者。諸生盲人。於其夢
中亦應取色。有說。夢中非必憶念先所受境。
境相現前分明取故。非於覺位憶念了別先
所受境。如在夢中色等現前分明可取。非於
夢位憶昔境時有殊勝德過於覺位。由此憶
念先所受境。明了現前勝於覺位。是故夢中
能取。非昔所受色等。然於夢位有時亦能憶
昔境者。此非實夢。不能分明取境相故。若爾
生盲何緣夢位不能取色。誰言生盲於其夢
位不能取色。若謂夢中必定憶念先所受境。
非先未受。應信生盲夢中取色。昔餘生中曾
[003-0346b]
見色故。又於夢中非唯夢見曾所更事。如餘
處說。是故生盲夢亦應爾。而本論言。色等五
境五識先受意後知者。據容有說。非必定然。
如是所言。於色等境。眼等先用。意後生者。亦
非必定。眼等五識。展轉互為等無間緣本論
說故。此中且約非夢散位受了色等次第而
說。由此已釋定所取色。住空閑者。咸作是言。
定中青等。是有見色。不可說言。此色定是眼
識曾受異類色相。於此定中分明現故。此定
境色。是定所生大種所造。清潔分明。無所障
礙。如空界色。如是已說處界次第。即於此中
應更思擇。何緣十處體皆是色。唯於一種立
色處名。又十二處體皆是法。唯於一種立法
處名。頌曰。


「 為差別最勝
 攝多增上法
 故一處名色
 一名為法處」



論曰。雖十二處十色皆法。而為差別。一立總
名。言差別者。謂各別處。若色法性等故名同。
是則處名應二或一。諸弟子等。由此總名。唯
應總知不了別相。為令了知境及有境種種
差別。故立異名。由是如來於其聲等眼等色
上。立異義名。色處更無異義名故。總名即別。
如能作因。諸立別名。為顯別義。此顯別義。故
即別名。法處亦爾。言最勝者。由二因緣。唯色
處中色相最勝。一有見故。可示在此在彼差
別。二有對故。手等觸時即便變壞。又多種故。
三眼境故。世共於此立色名故。諸大論師。非
於聲等立色名故。唯一名色。於法處中。攝受
想等眾多法故。應立通名。若離通名。云何能
[003-0346c]
攝多別相法同為一處。又於此中攝名品類
法名諸法。故立法名。謂擇法覺支法智法隨
念法證淨法。念住法無礙解法寶法歸。此等
法名有無量種。一切攝在此法處中。故獨名
法。又增上法。所謂涅槃。此中攝故。獨名為
法。諸契經中。有餘種種蘊。及處界名想可得。
皆在此攝。如應當知。且辯攝餘諸蘊名想。頌
曰。


「 牟尼說法蘊
 數有八十千
 彼體語或名
 此色行蘊攝」



論曰。有說。佛教語為自體。彼說法蘊皆色蘊
攝。語用音聲為自性故。有說。佛教名為自體。
彼說法蘊皆行蘊攝。名不相應行為性故。語
教異名。教容是語。名教別體。教何是名。彼作
是釋。要由有名乃說為教。是故佛教體即是
名。所以者何。詮義如實。故名佛教。名能詮
義。故教是名。由是佛教定名為體。舉名為首。
以攝句文。齊何應知諸法蘊量。頌曰。


「 有言諸法蘊
 量如彼論說
 或隨蘊等言
 如實行對治」



論曰。有諸師言。八萬法蘊。一一量等法蘊足
論。謂彼一一有六千頌。如對法中法蘊足說。
或說法蘊。隨蘊等言一一差別。數有八萬。謂
蘊處界緣起諦食靜慮無色無量解脫勝處遍
處覺分神通無諍願智無礙解等。一一教門。
名一法蘊。如實說者。所化有情。有貪瞋癡我
慢身見及尋思等八萬行別為對治彼八萬行
故。世尊宣說八萬法蘊。謂說不淨慈悲緣起
無常想空持息念等諸對治門。此即順顯隨
[003-0347a]
蘊等言。無蘊等言。不為對治有情病行唐捐
而說。如彼所說八萬法蘊。皆此五中二蘊所
攝。如是餘處諸蘊處界。類亦應然。頌曰。


「 如是餘蘊等
 各隨其所應
 攝在前說中
 應審觀自相」



論曰。餘契經中。諸蘊處界。隨應攝在前所說
中。如此論中所說蘊等。應審觀彼一一自相。
且諸經中說餘五蘊。謂戒定慧解脫解脫知
見五蘊彼中戒蘊此色蘊攝。是身語業。非意
思故。彼餘四蘊。此行蘊攝。是心所法。非受想
故。又諸經說。十遍處等。前八遍處。及八勝
處。無貪性故。此法處攝。若兼助伴。五蘊性
故。即此意處法處所攝。後二遍處。空無邊等。
四無色處。四蘊性故。亦此意處法處所攝。五
解脫處。慧為性故。此法處攝。若兼助伴。即此
聲意法處所攝。復有二處。謂無想有情天處
及非想非非想處。初處即此十處所攝。無香
味故。後處即此意法處攝。無色性故。又多界
經說界差別。有六十二。應隨其相當知攝在
十八界中。且彼經中所說六界。地水火風四
界已辯。空識二界未辯其相。如是二界其相
云何。頌曰。


「 空界謂竅隙
 傳說是明闇
 識界有漏識
 有情生所依」



論曰。內外竅隙。名為空界。如是竅隙。云何應
知。傳說。竅隙即是明闇。謂窓指等明闇竅
隙顯色差別。名為空界。本論中辯此空界相。
亦說名為隣阿伽色。言阿伽者。謂極礙色。大
造積集。堪引往來。能有任持。極為礙故。隣
[003-0347b]
是近義。此空界色與彼相隣。雖是彼類而非
即彼。色謂色界色處色蘊。為其自性。此隣極
礙。復是色性。是故說名隣阿伽色。有說。阿伽
即空界色。此中無礙故名阿伽。即無礙色。餘
礙相隣。是故說名隣阿伽色。所言傳說。表不
信承。彼說意言。何有此理。故彼上座。及餘一
切譬喻部師。咸作是說。虛空界者。不離虛空。
然彼虛空體非實有。故虛空界體亦非實。此
有虛言而無實義。虛空實有。後當廣明。今因
空界。且略成立。離虛空界實有虛空。故世尊
言。虛空無色無見無對。當何所依。然藉光明
虛空顯了。此經意說。虛空無為。雖無所依。而
有所作。謂能容受一切光明。以果顯因。有實
體相。虛空無者。應無光明。既有光明。眼識所
取。是色差別。故有虛空。以能容受光明等故。
實有虛空理極成立。由此所說。契經文句。顯
二分明。各別實有。又於色界得離染時。亦說
斷此虛空界故。如世尊說。離色染時心於五
界解脫離染。唯餘識界不應說斷。虛空無為。
諸漏於中曾未轉故。又契經說。此虛空界有
內有外。非即虛空。如契經言。內虛空界。所
謂眼竅。乃至廣說。外虛空界。所謂空中及門
窓等諸有竅隙。非無為法可言內外。豈不空
界與空無為無障相同。體應無異。此言無理。
所以者何。虛空無為無障相者。謂非能障。亦
非所障。虛空界者。雖非能障。而是所障。被餘
障故。由此不應定說空界無障為相同彼虛
空。若爾諸說。造色不離大種處者。彼說大種
不障造色。大種亦非造色所障。是則大種無
[003-0347c]
障為相。應同虛空。彼說非理。俱有對故。大種
造色。互相障礙。應各別處。豈相容受。既不相
容。如何大種無障為相同於虛空。又彼許色
少分無障。故與虛空其相有別。彼說大造雖
不相障而障餘色。故異虛空。雖諸大種不障
自果。亦復不為自果所障。而與餘色互相障
礙。是故虛空無障為相。異虛空界。理得成立。
由此空界非即虛空。又體實有。經說有故。猶
如地等。如契經說。實有六界成假士夫。又是
有為假士依故。猶如地等。又是明闇顯色性
故。又是有漏。說此為緣入母胎故。離色染時
說。斷彼故。即由此因證體是色。又如頌言。


「 譬如盛滿月
 行無垢空輪」



空即空界。顯空是色。有垢無垢。在色體故。有
別誦言。


「 如淨滿月輪
 遊歷虛空界」



此亦空界無障垢故。月輪無垢義不異前。或
復如何說有色法行於無色。與理相應。又說
汝等當觀我手舉在虛空。乃至廣說。彼諸長
老。不善諦觀如是理教。隨情所說。於古聖賢
展轉傳授。順理言教而不敬從。已說空界。識
界云何。謂有漏識。何緣不說無漏諸識為識
界耶。與識界義不相應故。由無漏法。於有情
生斷害壞等差別轉故。非生所依。如是六界。
於有情生生養長因差別轉故。是生所依。生
因。謂識界續生種故。養因。謂大種生依止故。
長因謂空界容受生故。尊者世友作如是言。
界是施設有情因故。非無漏法。如契經說。六
界為緣入母胎故。由此界名隨義而立。謂能
[003-0348a]
持生。故名為界。入母胎緣。貫通六界。唯一
識界。獨能續生。彼經六界此九界攝。餘隨所
應。當觀攝義。故諸餘界。十八界攝。
《說一切有部順正理論》卷第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