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6l0031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-唐-尊者眾賢 (master)




《阿毘達磨順正理論》卷第十四


尊者眾賢造
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


辯差別品第二之六



又彼經主。於此生疑。爾時此法。為名安住。
為名衰異。為名壞滅。今當為決。已生位中。住
異滅三。起用各別。令所相法。於一時中。所望
不同。具有三義。如斯通釋。何理相違。故彼所
疑。未為應理。又次前說。設許未來生有作用。
如何成未來。應說未來相。法現在時。生用已
謝。如何成現在。應說現在相。此無所違。無非
現在。有作用故。豈不生相未來生時能生諸
法。即是作用。何故乃言。此唯現在。天愛作用。
非汝所知。此是功能。非關作用。謂有為法。若
能為因。引攝自果。名為作用。若能為緣。攝助
異類。是謂功能。如前已辯。一切現在。皆能為
因。引攝自果。非諸現在皆能為緣攝助異類。
[014-0410a]
謂闇中眼。或有功能被損害者。便於眼識。不
能為緣攝助令起。然其作用。非闇所損。定能
為因。引當眼故。由斯作用。功能有別。然於同
類相續果生。有定不定。攝引勢力。名為作用。
亦名功能。若於異類相續果生。但能為緣。攝
助令起。此非作用。但是功能。豈不論言。苦法
智忍。光明生相。如是三法。皆於未來。能起作
用。天愛汝今執文迷義。我宗釋言。此文但約
近緣功能。假說作用。以於多種法生緣中生
是近緣。理極成立。故以餘位因作用名。於此
位中。假立名想。如是住等。隨應當知。苦忍光
明。亦於此位。有勝功力。假立此名。實唯引
果。方名作用。或有難言。於正生位。若無生
等如何此時生有作用。非住異滅。於此位中。
若有生等。如何住等無用唯生。此難不然。且
正生位。生等非無。住等爾時非現在故。功能
未有。設此位中。未有生等。如汝因果。理亦無
違由汝宗中果將生位能生因性。或有或無。
許有隣近展轉因故。又彼經主。於四相中。許
三撥異。作如是說。又應一法生已未壞名住。
住已壞時名滅。理且可然。異於一法進退推
徵。理不應有。所以者何。異謂前後性相轉變。
非即此法可言異此。故說頌言。


「 即前異不成
 異前非一法
 是故於一法
 立異終不成」



且已略成異有別體。剎那相續異並不成。今
復各應思擇此義。謂許法外有異相體。由此
能令所相一法異而不異。此我應思。不許法外
有異相體。而許剎那相續有異。如何外緣雖
[014-0410b]
無差別。然得有異。經主應思。我所應思。於後
思擇。三世義處。當兼顯了。今於此中。正當義
便。故略成立。用遣所疑。謂從本來諸法唯有
自體安住。差別用無。由遇前生俱生緣力。令
差別用本無而起。即此名為現在作用。亦名
能引自果功能。依此世尊。作如是說。本無今
有。有已還無。此用與體。不可言異。如能益損
差別功能與能領受自體不異。又如所執。於
後心中。前心差別。所引習氣。此不可說異於
後心。或復如善有見有對。造色業性。雖不異
色。而彼品類。差別義成。故於此中。諸對法
者。於法自體。差別用中。立有異名。非唯自
體。謂有為法。於自體中。能引自果。作用名
住。即此作用。衰損名異。此住及衰。無容自
有應有別法令住令衰。此二之因。即住異相。
於斯正理。何不忍歟。我於此中。不能忍者。此
差別用。於現在時。與其自體。非異性故。此用
既異。體亦應然。如何乃言用異非體。若執過
去未來體無。於彼所宗。可有此失。非許三世
恒有體者。所以者何。若作用息。唯捨現在。法
體猶存。云何乃令體亦有異。故說頌言。


「 自體名有異
 由勝用衰損
 如何於一法
 立異終不成」



非正生位立有異名。作用爾時未衰損故。即
由此理。立住異名。此能衰損引果用故。由法
作用。被衰損時。方引自果。由因被損。後果生
位。漸劣前因。故果漸劣。由因有異。此果剎
那。復由俱起異相為緣令衰損故。復能為後
果漸劣緣。如是一切。有為相續。剎那剎那。令
[014-0410c]
後後異。故前前念。有異義成。此義既成。應為
比量。謂見最後有差別故。前諸剎那。定有差
別。非如幻惑。譬喻論師。所立剎那相續異理。
若爾相續漸增長時。異相應無。不見果故。無
斯過失。住相爾時由外緣助。勢力增強摧伏
異故。有餘師說。諸法作用。無有能住過一剎
那。是故有為說名有異。非捨自相方得異名
亦非有為有常性過。由此法性自體恒然。非
作非轉不可改易。故火常用煖為自體。離煖
更無火體可得。然火作用要藉眾緣。故宗立
火為無常性。若自體異。即成別法。應非無常。
體無變故。謂若唯執現在世有去來體無。則
諸行法其性應常。無變異故。云何無異。謂有
與無性各安立無變異故。彼唯執有現在世
法剎那性故不可變異。未來過去其體並無。
無法如何當言變異。故不可說諸行無常。不
可說言無變為有有變為無名為變異。有無
二性體不相成。以有與無體相違故。亦非果
異因無異故。非無異因。可有異果。果必隨因
方有異故。若謂有性是無常者。理亦不然。
有性不可成餘性故。以法有性未嘗非有。有
與非有各別立故。由此諸行變異定無。是則
有為皆應常住。若許過未亦有亦無。從未生
無可生為有。從已生有可滅為無。此去來無
與現在有。俱非決定。可有改易。去來之有與
現在同。於一切時。恒無改易。由於體有用或
有無。可說有為分位有異。是故唯說三時有
宗。於一法中。可言有異。法有異故。異相可
成。異相既成。無常義立。非如唯說現在有
[014-0411a]
宗。相續剎那。異皆非有。如前已說。故應且
止。若生在未來。生所生法。未來一切法。何不
頓生。彼能生因。各常合故。此先已辯。先何
所辯。謂或有法。於未獲得引果用時。由遇未
得正得已滅引果用時外緣攝助。於辦自事。
發起內緣攝助功能。是名生相。即依此義。說
如是言。頌曰。


「 生能生所生
 非離因緣合」



論曰。非離所餘因緣和合。唯生相力。能生所
生。故諸未來。非皆頓起。生相雖作俱起近因
能生所生。諸有為法。而必應待前自類因及
餘外緣和合攝助。如種地等差別因緣助芽
等生令生芽等。若爾我等唯見因緣有生功
能。無別生相。有因緣合。諸法即生。無即不
生。何勞生相。故應唯有因緣力生。此責不
然。唯許眾緣諸法生者。此責同故。謂若唯許
未來諸法因緣和合而得生者。此責亦同未
來 法因緣無別何不頓生。又因緣中。隨闕
一種具所餘故。果亦應生。且如眼根先業所
引。雖離大種。而亦應生。或應但由大種功力
不由先業眼根得生。或諸眼根。隨業所引。
能生大種。無不合時。於一生時。餘亦應起。或
應大種於眼無能。不見離前眼大種獨生故。
但應因前眼後眼得生。執大種能生。應成無
用。又如種子水土等緣隨闕一時芽必不起。
故知種等功力極成。於眼等生。地等大種。能
生功力。非所現見。既不現見。大種功力。應不
為因生於眼等。又汝所執。有業種子。相續轉
變。誰為障礙。不能頓生。一切業果。若由緣
[014-0411b]
助。業種方能生。應但緣能生。何勞業種。以眾
緣助業果乃生。眾緣若無果不生故。既賴緣
助而業種非無。雖藉眾緣。寧撥無生相。又見
初念無漏生時。生能為因。起無漏得。得自相
有。前已極成。應說除生有何別法。能作此得。
前俱起因。若全無因。得不應起。則初無漏。應
不說成。生相生時。為亦別有俱生因不。應言
亦有。謂除生體餘一果法。云何異滅為生助
因。古昔諸師。咸作是釋。同一果法。展轉為因。
如諸大種。更相順故。復有釋言。諸有為法。
一切皆是生等性故。生等四相。一一用時。以
此為門。餘皆助力。證斯義者。謂念住中。觀身
等為無常性故。然上座說。諸行無住。若行可
住。經極少時。何故不經。須臾日月時年劫住。
無異因故又阿笈摩亦說諸行無有住故。如
世尊言。苾芻諸行皆臨滅時。既無有住。亦無
有滅。且彼所說。若行可住。經極少時理不應
忍。極少時者謂一剎那。若一剎那。亦無有住。
是則諸行。應畢竟無。若謂有為全無有住。得
體無間即滅故者。豈不有此得體時。故即名
諸行極少住時。雖有此時。而無有住。依何位
說此無住言。為得體時。為得體後。執無住位。
唯應二時。若得體時。亦無住者。則不能越前
所說過。若得體後。方言無住。非所許故。設難
唐捐。汝等所言。得體時者。即我說住。能引果
時。非我所宗引果時後。諸行有住。何緣汝等
對我遮破。諸行住時。如汝行中有時有者。必
待餘法生用方成。如是亦應有引果者。必待
餘法方成引用。此所待者。立以住名。是則我
[014-0411c]
宗。如汝所說。礭陳何等理教相違。豈不經
言諸行無住。若說有住。此教相違。汝執有違。
種種計度。非實義故。對法諸師。所說稱理。有
何違害。然契經說。無有住者。為遮常住。故說
此言。次後復言。亦無滅故。此言遮遣諸行斷
滅。若離為遮諸行斷者。此無滅言。更何所遣。
然諸行滅。但有二種。一生無間滅。二畢竟斷
滅。故為遮遣常斷二邊。經言諸行無住無滅。
非為遮遣對法諸師所立為因。令引果住。諸
有智者。請為諦觀。誰之所言。違正理教。為說
諸行有暫住者。為說諸行全無滅者。我本不
言諸行生已全無有滅。何緣經說。皆臨滅時。
亦無有滅。言無滅者。是無息義。此無意說。
諸行生已。無間必滅。無暫息時。說無住言此
義已顯。復言無滅。應成無用。我亦不言諸行
生已畢竟常住。若爾何緣。說有為法生已有
住。言有住者。是暫停義。謂正滅時。諸行暫
住。非於已滅及正生時可說住言。無作用故。
如前已說。於正滅時。諸行方有引果作用。雖
作是說。而住必無。曾無契經說有住故。曾無
遮故。何定言無。又理所逼。故應信有。設無至
教。住於正理。無所乖違。言有何失。然有至
教證住為有。如撫掌喻。契經中言。苾芻諸
行如幻如焰。暫時而住。速還謝滅。豈不由斯
已證對法所說諸行有暫住時由此亦成毘婆
沙釋。言無住者依剎那後密意而說。非謂全
無。然彼所言。此隨自意。分別計度。通善逝
經。經曾不言有住故者。今謂彼類未讀此經。
或率己情。撥為非量。或朋黨執。濁亂其心。雖
[014-0412a]
數披文而不記了。諸求理者。請為尋思。誰於
佛經隨自意執。為言諸行有暫住者。為撥此
經為非量者。然薄伽梵先於經中。說臨滅時
諸行無住。慮當來世。譬喻部師。執彼經文。撥
剎那住。故復說此撫掌喻經。顯諸行中有暫
時住。彼不忍受此大師言。復作是責。何緣但
許依剎那後密意而說。而不言依眾同分後。
剎那與此有何差別。此責非理。有差別故。剎
那頃住。有俱起因。眾同分住此因非有。是故
此責。非應正理。彼復責言。若由住力能令諸
行暫時住者。何不由此令諸有為經千俱胝。
剎那量住。何緣諸行一念住因非即令住千
俱胝念。此亦非理。離能生因。彼亦不許諸行
生故。何緣諸行。一念生因。非即令生千俱胝
念。如是道理。進退應同。又契經言。應知樂受
生住皆樂。復有經言。應知色等有生有住。若
謂此經依相續說。不應正理。義不成故。謂若
不許剎那有住。如何相續住義得成。相續必
依剎那成故。如是住相。理教極成。然譬喻師。
固言非有。不知於住曾結何冤。其理顯然。
而不忍受。有餘難言。若無常相。離無常性。別
有體者。何不離苦。別有苦相。如斯例難。其理
不成。若說無常性由無常相有。可依此說而
設難言。苦性亦應由苦相有。然有為法。性是
無常。但由滅相。為緣故滅。如有為法性是
無常。要待生緣為緣故起。如是苦性。設復更
有苦相為緣。此復何用。故所例難。其理不成。
由此已遮空無我難。又即無常相。亦是苦相。
體無常故。苦經所說故。又彼亦應遭如是難。
[014-0412b]
若所生法。別有生緣。方得生者。應許苦法
別待苦緣方得成苦。或所生法。應離生緣自
然而生。猶如苦等。又前已說前說者何。如汝
行中有時有者。必待餘法生用方成。如是我
宗。一切時有。故法有性。不待因緣。苦無我
等。應如有性滅應如生。要待餘法。故知別有
能滅內因。離所滅法。名無常相。若謂諸行無
別滅因。生亦應然。不待因有。此二與體俱異
法故。或應說二差別所因。若言此二亦有差
別。謂諸行生必待因故。現見生時遲速差別。
若諸行滅。亦待因者。亦應滅時遲速有異。滅
若如生。時有遲速。便違諸行剎那滅宗。故知
無因自然而滅。無斯過失。滅因與行必俱有
故。時無差別。生因與行。或俱不俱。雖時隔
越。亦為因故。諸行生時。可有遲速。若諸行
滅。不由因者。於正生時。應即滅壞。或應後
位滅壞亦無。汝許前後同無因故。若謂此位
諸行未生。何得難令即有滅者。是則應許生
為滅因。要見有生方有滅故。既許諸行滅必
待生。如何可言無因而滅。又由至教。證滅有
因。如契經言。此法滅故。彼法亦滅。又說如
是一切有因。故知諸行由因故滅。又諸有為
相皆展轉為因。必由有生。方可滅故。必有滅
法。方可生故。必由有住。方有異故。必由有
異。住可遷故。復有責言。住因無故。法自然
滅。何用滅因。此責非理。唯說前生為因論者。
因正有時。未有所起。彼執未來體是無故。後
果生位。前因已無。雖無住因。何妨有住。故
彼所說。非無滅因。又先已辯住相為因。諸行
[014-0412c]
生已剎那頃住。如何復說住無有因。若謂諸
行一剎那後必無有故自然滅者。若無滅相。
誰遣其無令生已滅。都由滅相。故離有為。有
滅相體。又不應執滅相體無。如前所引。契經
中說。有為之起。亦可了知。盡及住異。亦可知
故。非於無法應勸了知。諸可了知者是有異
名故。又如必有能生差別令所生法至已生
位。如是必有能滅差別。令所滅法至已滅位。
故滅如生別有義立又彼上座。作如是言。如
雖無別有性一性長性短性合離性等為其所
待而亦得成。有一長短合離等法。住等亦然。
無別所待。此說便成違自宗過。彼宗自許有
一長短合離等法待餘成故。彼執諸法託有
因緣本無今有故。諸法有待。餘有性非無所
待。汝宗諸行本無今有。有性如生待有方立。
對法者說。諸法有性一切時有。不待因緣。故
彼所言。自違宗義。遮餘同類此一方成。故亦
待餘一義成立。長短展轉相待而成。或待極
微安布而立。故非自有。必待他成。合之與離。
亦待別物。是故一切皆有所待。非無所待可
立名言。又法生因亦應由此例被遮遣。如有
等性無所待成。生亦應爾。然無是事。故諸有
為。分位差別。一切皆待異因緣成。非自然有。
故有為相。一一剎那。皆別實有義極成立。譬
喻部師所立。假有相續生等。諸有為相。不合
正理。違背契經。唯我所宗。符經順理。故有智
者。應勤修學。已廣分別諸有為相。名身等類。
其義云何。頌曰。


「 名身等所謂
 想章字總說」


[014-0413a]


論曰。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名句文身。本論說
故。諸想總說。即是名身。諸章總說。即是句
身。諸字總說。即是文身。言總說者。是合集
義。於合集義中。說嗢遮界故。想謂於法分別
取著。共所安立。字所發想。即是眼耳瓶衣車
等。如是想身。即是名身。謂眼耳等。章謂章
辯。世論者釋。是辯無盡。帶差別章。能究竟
辯所欲說義。即是福招樂異熟等。如是章身。
即是句身。謂如有說。


「 福招樂異熟
 所欲皆如意
 并速證第一
 永寂靜涅槃」



如是句等。字謂𧙃阿壹伊等字。如是字身。即
是文身。謂迦佉伽等。有餘師說。本論中言。
云何多名身。謂名名事等。非彼論師欲辯名
等是實有相。而依假合以發問端。是故彼問
多名身等者。決定應問名等體實相。思擇名
等體實相中。何用推徵名等假合。又名等三
相差別者。謂聲所顯。能顯於義。已共立為能
詮定量。顯示所解意樂所生。能表所知。境界
自體。猶如響像。此相是名。若能辯析所知
境中。廣略義門。此相是句。於能說者。聲已
滅位。猶令繫念。持令不惑。傳寄餘者。此相
是文。此中名者。謂隨歸赴。如如語聲之所
歸赴。如是如是。於自性中。名皆隨逐。呼召
於彼。句者即能辯所說義謂能辯析差別義
門。文者謂能有所彰顯。依此由此彼彰顯故。
此即是字。謂令繫念無有忘失。或復由此之
所任持。令無疑惑。或能持彼。轉寄於餘。故
有說言。如靜慮者方便境相。與靜慮中所覺
[014-0413b]
了境。而為梯隥。文於名句及義亦爾。有餘師
說。𧙃壹等字。能彰名句。故說為文。即此諸
字。或別或總。能詮自性。故說為名。即此和
合。能究竟辯差別義門。說名為句。如是三
種。體應成一。又應非實。故不可依。復有餘
師。一處顯三相。謂如說言。欲我知汝本。此
中諸字各說為文。欲者是名。總說為句。是
則總說名句文身。此亦不免前所說過。是故
最初所說名等三相為善。可研尋故。豈不經
中受想行識四無色蘊總說為名。本論亦言。
法處所攝。身業語業。是色所收。其餘法處。皆
名所攝。此中何故說名。但以心不相應行蘊
為性。契經本論。皆為總攝一切法門。略為二
種。色為體者。總說為色。自餘非色。總說為
名。非色聚中攝於名故。總從別目。故說為
名。今此中名。唯約能顯所詮義說。是故但以
心不相應行蘊為性。義為可說不可說耶。如
實應言。義不可說。若爾何故。因為等言。解
為等義。非顛倒解。又應違經吾當為汝略
說法要。有義有文。無斯過失。假安立故。謂
劫初人。於種種義。共立種種差別想名。由此
相傳。於諸名想。解無顛倒。又如有說。語能發
名。名能顯義。然契經言。文義巧妙。曾無有
說有義有文。設許如斯亦無有失。世尊所說。
具文義故。謂世尊教。能正顯了無量義門。文
詞圓滿。無所缺漏。故作是說。又三世諸法
各有三世名謂過去法。過去諸佛。以過去名。
曾已顯示。未來諸佛。以未來名。當復顯示。現
在諸佛。以現在名。今正顯示。未來現在。如
[014-0413c]
應當知。又諸法中。無無名者。若有應成非所
知過。故薄伽梵說如是言。


「 名能映一切
 無有過名者
 是故名一法
 皆隨自在行」



有餘師說。義少名多。於一義中。有多名故。有
餘復說。名少義多。名唯一界少分所攝。義則
具收十八界故。復有說者。互有少多。謂約界
攝。義多名少。若依立教。義少名多。謂佛世
尊。於一一法。隨義施設無邊名故。如貪名愛
名火名蛇名蔓名渴名網名毒名泉名河名修
名廣名針縷等。如是一切。此中經主。作如是
言。豈不此三語為性故用聲為體。色自性攝
如何乃說為心不相應行。此責非理。所以者
何。由教及理。知別有故。教謂經言。語力文
力。若文即語。別說何為。又說應持正法文
句。又言依義不依於文。又說伽他因謂闡陀
文字。闡陀謂造頌分量語為體。又契經言。知
法知義法謂名等。義謂所詮。又契經言。文義
巧妙。又言應以善說文句讀誦正法惡說文
句讀誦正法義即難解。又說如來獲得希有
名句文身。又說彼彼勝解文句甚為希有。由
此等教。證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。猶如
語聲。實而非假。理謂現見。有時得聲而不得
字。有時得字而不得聲。故知體別。有時得聲
不得字者。謂雖聞聲而不了義。現見有人粗
聞他語。而復審問。汝何所言。此聞語聲。不了
義者。都由未達所發文故。如何乃執文不異
聲。有時得字不得聲者。謂不聞聲。而得了義。
現見有人不聞他語。覩脣等動。知其所說。此
[014-0414a]
不聞聲。得了義者。都由己達所發文故。由斯
理證。文必異聲。又見世間。隱聲誦呪。故知呪
字。異於呪聲。又見世間。有二論者。言音相
似。一負一勝。此勝負因。必異聲有。又法與詞
二無礙解。境界別故。知字離聲。是故聲者。但
是言音。相無差別。其中屈曲。必依迦遮吒多
波等。要由語聲。發起諸字。諸字前後和合生
名此名既生。即能顯義。由此展轉而作是言。
語能發名名能顯義。故名聲異。其理極成應
知此中聲是能說。文是所說。義俱非二。如是
則為無亂建立。此中經主。又作是言。非但音
聲皆稱為語。要由此故。義可了知。如是音聲。
方稱語故。謂能說者。於諸義中。已共立為能
詮定量。若此句義。由名能顯但由音聲顯用
已辯。何須橫計別有實名。何等名為能詮定
量。豈不於義共立想名。此即說為能詮定量。
謂能說者。於諸義中。先共安立如是諸字。定
能展轉。詮如是義。由共安立如是字故。因如
是字發如是名。此名即是能詮定量。諸能說
者。將發語時。要先思惟。如是定量。由此自
語。或他語時。於所顯義。皆能解了。故非唯
聲即能顯義。要語發字。字復發名。名乃能詮。
所欲說義。如語發字。字復發名。如是應思。發
句道理。此中經主。復作是言。又未了此名如
何由語發。為由語顯。為由語生。若由語生。語
聲性故。聲應一切皆能生名。若謂生名聲有
差別。此足顯義。何待別名。若由語顯。語聲性
故。聲應一切皆能顯名。若謂顯名聲有差別。
此足顯義。何待別名。執聲能詮。斯難亦等。謂
[014-0414b]
若聲體。即能顯義。應一切聲無非能顯。若謂
能顯聲有差別如是差別。應即是名。故所推
徵。未為過難。然能說者。以所樂名。先蘊在
心。方復思度。我當發起如是如是言。為他
宣說如是如是義。由此後時。隨思發語。因
語發字。字復發名。名方顯義。由依如是展轉
理門說。語發名名能顯義。如斯安立。其理必
然。若不以名先蘊心內。設令發語無定表
詮。亦不令他於義生解。又經主言。或唯應執
別有文體。即總集此為名等身更執有餘。便
為無用。此亦非理。無有諸文俱時轉故。由斯
總集理不成故。非一一文中皆不顯義故。或
如樹等。大造合成。非不緣斯別生於影。影由
假發。而體非假。如是諸文。亦應總集別生名
句而彼名句雖由假發。而體非假。此為善說
理極成故。若爾則應一切假法皆可安立為
實有性。無如是過所以者何。於一字中。亦有
名故。無假有法攪一實成。故假與名義不相
似。既於一字。亦得有名。寧知此名。離字而
有。如是一字。如無義字。無有所詮。依此為
緣。別有名起。方能表義。然極相近。別相難
知。如壁上光二色難辯。若許即聲能顯於義。
無別名等。斯有何失。違害法相。豈非失耶。無
有音聲。唯意能得。字等不爾。故體不同。然有
音聲。雖由共立契約而發。有作意聽。而但了
聲。於義不了。彼後因此還得了知。非前了聲
於義不了。後唯因此便能了義。故知離聲別
有名等。前意未得不了所詮。後意得時。方能
了義。若謂不爾後意還因得聲差別能了義
[014-0414c]
故。此聲差別非異於聲。此亦不然能詮契約。
即聲差別理不成故。若所共立。能詮契約。即
聲差別者。應如色差別。非共立契亦可了知。
非青與黃二色差別要共立契然後了知。雖
二色中先不共立差別契約。而彼青黃差別
之相。非異色故。眼識得已。意識即能隨分別
知此彼差別。又理不應於契約上復作契約。
故不應言能詮契約。雖不異聲而先不共立
契約者。雖復得聲而更待餘立契約故未能
了別。此望餘聲有差別相。又若所立契即聲
差別者。於有義聲及無義聲所有差別。雖先
未共立差別契。應亦了知。謂於一聲有此差
別。於餘聲上。此差別無。先未共立差別契者。
得二聲時。雖不了義。然應如彼二色差別。即
能了達有契約聲無契約聲差別之相。故知
別有名句文身。緣聲而生。能顯了義。然彼上
座。於此復言。意業為先。所生聲位。安布諸
字。決定差別。以成名等。此離於聲。別有自
性。理不可得。如是亦應由前理教顯彼上座
有言無實。非但由彼虛搆言詞能立即聲是
名等體。若但由彼虛搆言詞。能立即聲是名
等者。亦應能立一切極成別有體法為無別
體。謂即濕性。積集凝結。名為堅性。即彼堅
性。離散消融。名為濕性。即堅濕性。與冷乖
離名為煖性。即上三性。於輕轉時名為動
性。眼識所識色界即是香處所攝。即諸大種
能有所緣。名心心所。如是一切皆應得成。又
因現搖香觸等相。亦能了義。故不應立名句
文身即聲為體。是故於我所說離聲有名等
[014-0415a]
三。能顯義理。若能如實少分顯非我應收
採。非但由彼所搆虛言。能傾實義。又彼雖
說如世尊言。因尋伺言說語。非不因尋伺言
說語者。由聲發聲。故名等三無別有體。此亦
無失。如施等故。謂如經言。捨施受樂。此亦應
然語因名語。又如觸等因亦名為觸等。又彼
雖說非世共知名句文身。是心不相應行。我
當於彼而發語言。既不共知。語憑何發。此亦
非理。世間雖無分別功力。而能緣故。如世間
說。被菜所燒為泥所爛。彼雖不達而是能
緣。此亦應爾。又如以眼現見光明。而言我今
見不了色。又作兩手相擊聲因。而言作聲。
不言作擊。又無智者。但作是言。因棄捨欲
棄捨便穢。然實義者。因棄捨欲生便穢路。能
發風心。心復發風。風方棄捨。如是非無了名
等覺能覺了義。但由名等覺相微細。故不能
知。雖不定心不能分別。此是聲覺。此名等覺。
此是義覺。而實非無。故於審諦觀察諸法差
別相時。世間麁心所起言說。未足為證。且諸
世間。於自覺慧所行境界。亦不能知。故佛世
尊。如實開演。諸有執我等隨觀見。一切唯於
五取蘊起。如是世間。於麁淺事。若不聞說。尚
未能了。況於深細心不相應行蘊所攝名句文
身。不因開示。而能解了。故彼所言。定為非
理又經主說。諸剎那聲。不可聚集亦無一法
分分漸生。如何名生。可由語發。又自釋言。云
何待過去諸表剎那。最後表剎那。能生無表。
復自難言。若爾最後位聲乃生名。但聞最後
聲。應能 義。若作是執。語能生文。文復生名。
[014-0415b]
名方顯義此中過難。應同前說。以諸念文不
可集故。語顯名過。應例如生。又文由語。若
顯若生。准語於名。皆不應理。此難違害自所
稟宗。彼說去來。皆無自體。聲前後念。不可頓
生。如何成文成名成句。若前前念。轉轉相資。
最後剎那。成文名句。但聞最後。應了義成。又
無相資。去來無故。既恒一念。如何相資。既
無相資。前後相似。後如初念。應不能詮。聞後
如初。應不了義。故彼所執。前後相資。聲即能
詮。理不成立。我宗三世皆有非無。故後待前。
能生名等。雖最後念名等方生。而但聞彼。不
能了義。由不具聞。如先共立名等契約。能發
聲故。然聞一聲。亦有了者。由串習故。依此
比餘。故經主言。破彼非此。毘婆沙說名句文
三。各有三種。名三種者。謂名名身多名身。句
文亦爾。名有多位。謂一字生。或二字生。或多
字生。一字生者。說一字時。但可有名。說二字
時。即謂名身。或作是說。說三字時。即謂多
名身。或作是說。說四字時。方謂多名身。二
字生者。說二字時。但可有名。說四字時。即謂
名身。或作是說。說六字時。即謂多名身。或
作是說說八字時。方謂多名身。多字生中。三
字生者。說三字時。但可有名。說六字時。即謂
名身。或作是說。說九字時。即謂多名身。或
作是說。說十二字時。方謂多名身。此為門故。
餘多字生。名身多身。如理應說。句亦多位。謂
處中句。初句後句。短句長句。若八字生。名處
中句。不長不短故。謂處中三十二字生於四
句。如是四句。成室路迦。經論文章。多依此數。
[014-0415c]
若六字已上生名初句。二十六字已下生名
後句。若減六字生名短句。過二十六字生名
長句。且依處中句辯三種。說八字時。但可有
句。說十六字時。即謂句身。或作是說。說二十
四字時。即謂多句身。或作是說。說三十二字
時。方謂多句身。文即字故。唯有一位。說一
字時。但可有文。說二字時。即謂文身。或作是
說。說三字時。即謂多文身。或作是說。說四字
時。方謂多文身。由此理故。應作是說。說一字
時。有名無名身無多名身。無句無句身無多
句身。有文無文身無多文身。說二字時。有名
有名身。無多名身。無句等三。有文有文身。無
多文身。說四字時。有名等三。無句等三。有文
等三。說八字時。有名等三。有句無句身無多
句身。有文等三。說十六字時。有名等三。有句
有句身。無多句身。有文等三。說三十二字時。
名句文三。各具三種。由此為門。餘如理說。
已略辯三。復應思擇。如是名等。何界所繫。為
是有情數。為非有情數。為是異熟生。為是所
長養。為是等流性。為善為不善為無記。此皆
應辯。頌曰。


「 欲色有情攝
 等流無記性」



論曰。此名等三。唯是欲色二界所繫。就色界
中。有說唯在初靜慮地。有說亦通上三靜慮。
隨語隨身。所繫別故。若說此三隨語繫者。說
生欲界作欲界語時。語名等身皆是欲界繫。
彼所說義。或三界繫。或通不繫。即彼復作初
定語時。語及名等初定地繫。身欲界繫。義如
前說。如是若生初靜慮地。作二地語。如理應
[014-0416a]
思。若生二三四靜慮地。作二地語。亦如理思。
若說此三隨身繫者。說生欲界或四靜慮。名
等及身。各自地繫。語或自地。或他地繫。義如
前說又名等三。有情數攝。非情有為不成就
故。能說者成。非所顯義。唯成現在不成去來。
又名等三。唯等流性。非所長養。非異熟生。而
言名等從業生者。是業所生。增上果故。又名
等三。唯是無覆無記性攝。故斷善者。說善法
時。雖成善名等。而不成善法。離欲貪者。不成
不善。諸無學者。不成染污。成能詮名等。非所
詮法故。如上所說。餘不相應。所未說義。今當
略辯。頌曰。


「 同分亦如是
 并無色異熟
 得相通三類
 非得定等流」



論曰。亦如是言。為顯同分如名身等。通於欲
色有情等流無覆無記。并無色言。顯非唯欲
色。言并異熟。顯非唯等流。是界通三類通二
義。云何異熟。謂地獄等。及卵生等。趣生同
分。云何等流。謂界地處。種姓族類。沙門梵
志。學無學等。所有同分。有餘師說。諸同分
中。先業所引生是異熟。同分現在加行起是
等流。同分得及諸相類並通三。謂具剎那等
流異熟。非得二定。唯是等流。唯言為明非異
熟等所餘應說。而不說者命根無想。如前說
故。餘義准前已可知故。謂說得等唯成等故。
有情數攝。義可准知。說諸有為有生等故。准
知諸相。通情非情。餘隨所應。義皆已顯。是故
於此無勞重說。
《說一切有部順正理論》卷第十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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