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6l0031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-唐-尊者眾賢 (master)




《阿毘達磨順正理論》卷第六


尊者眾賢造
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


辯本事品第一之六



如是已說得成就等。十八界中。幾內幾外。頌
曰。


「 內十二眼等
 色等六為外」



論曰。六根六識十二名內。外謂所餘色等六
境。我依名內。外謂此餘。我體既無。內外何
有。非無淨戒有淨戒依。經主此中作如是釋。
我執依止故假說心為我。故契經說。


「 由善調伏我
 智者得生天」



世尊餘處說調伏心。如契經言。


「 應善調伏心
 心調能引樂」



故但於心假說為我。眼等為此所依親近。故
說名內。色等為此所緣疎遠。故名為外。若爾
六識應不名內。未至意位。非心依故。至意位
時不失六識界。未至意位亦非越意相。若異
[006-0360c]
此者。意界唯應在過去世六識唯在現在未
來。便違自宗許十八界皆通三世。又若未來
現在六識。無意界相。設至過去意界位中。亦
應不立。相於三世無改易故。此釋不然。今且
應說。何緣一生一住一滅及一果等心心所
中。說心名內。心所為外。豈不心所依假我心。
是能依性。對彼所依。極親近故。轉應名內。又
非眼等與眼識等常為所依。未曾有心。不與
心所為所依性。故唯心所。應名為內。或復此
中有何殊理。與假我心為所依者。立之為內。
不立能依。故彼所言。無深理趣。又心少分。是
我執依。一切心依。皆名為內。由此不應作如
是釋。我執依止。故假說心為我。又少分心。貪
等依故。應一切心皆成染污。或少分心。尋伺
依故。一切應成有尋有伺。此既不爾。彼云何
然。差別因緣不可得故。又彼何能遮心所等
我執依性。以有身見緣五取蘊為境界故。是
故彼釋理定不然。若爾何緣說心為我。恒於
自境自在行故。我謂於自境常自在行。心曾
無有時不行自境。故一切心。皆名為我。非諸
心所亦得我名。意為上首故。經說獨行故。彼
要依心能行境故。如諸心所。雖亦調伏。而但
就勝說調伏心。說我亦然。唯心非所。若法與
此似我之心。為不共益。彼名為內。與此相違
餘法名外。故諸心所無成內失。又諸心所。雖
復與心一生住等。而心望心。獨名為內。非心
所者。同異類心。展轉相望。為所依性。皆不捨
故。諸心所法。異類望心。必定捨離能依性故。
謂若善心。望善染污及無記心。為所依性。皆
[006-0361a]
不捨離。染污無記心亦如是。若善心所望彼
染污及無記心。捨能依性。染污無記望餘亦
爾。故心望心為所依性。無相簡隔。得名為
內。心所望心。為能依性。有相簡隔。不得內
名。又諸心所。望同類心。為能依性。或多或
少。心為所依。則不如是由此內名在心非所。
若爾大法應受內名。不爾心所朋類壞故。如
異生中不墮法者。復有餘師。依訓詞理以釋
內名。謂我於彼有增上用。故名為內。我謂自
體。於所餘法。有增上用。如彼大德鳩摩邏多
說如是頌。


「 若爪指舌端
 無別增上用
 動觸嘗肴膳
 作用應無差」



色香味觸。諸色聚中。或唯身根。有增上用。如
是廣說。乃至眼根。心亦於餘有增上用。是故
十二。皆得內名。若爾受等自體差別。亦見於
餘有增上用。是則諸法皆應名內。上座所宗。
既一切法皆法處攝。彼宗云何建立內外。彼
說如餘。云何如餘。謂為六識作所依者。建立
為內。不為六識作所依者。建立為外。夫所依
者。唯有情數親近不共色等不定。如彼色等。
雖復亦有是有情數親近不共與眼等同。非
所依故。而立為外。不立為內。如是眼等雖法
處攝。與受等同是所依故。而立為內。不立為
外。所餘法處。唯名為外。又雖眼等皆通二分。
而內外性。互不相違。是故不應執此為難。謂
作眼等識所依時。立為內性。若作意識所緣
境時。立為外性。彼謂如意根是內處攝。為意
識所緣。復外處攝。如是所說品類言詞。皆率
[006-0361b]
己情。不能遮過。有似比度。無真教理。所以者
何。違契經故。如契經說。苾芻當知。法謂外
處。是十一處所不攝法。無見無對。且於此經。
非一切法皆法處攝。由此經中遮十一處攝
法處故。亦非唯彼所執別法名為法處。由此
經中非如意處說無色故。彼宗唯執受想思
蘊。名別法處。於中無色。若此經中。依彼別
法。說法處者。則應如說無見無對。亦言無色。
由是理故。於此經中。再廣遮遣異眼等處。
謂是十一處所不攝法。及無見無對。若色唯
有有見有對。更無餘色。直欲宣說別法處者。
應但說言。法謂外處意處不攝亦是無色。由
是已成此別法處十一不攝無見無對。或復
應言無見無對意處不攝亦是無色。此中不
說無色言故。又遮眼等攝法處故。由此別有
法處色成。此色是何。謂無表色。業俱舍中當
共思擇。云何令他知眼等處。雖為意境。而唯
是內。故此經中。遮總數攝及差別性。以顯法
處。謂佛世尊觀未來世。於我生處有稱釋子。
執一切法皆是法處。為遮彼故。顯了說言。法
處唯此非一切法。是故唯於辨法處相。說十
一處所不攝言。以眼等無展轉攝義。於眼等
處無如是說。意識能緣一切法故。勿一切法
皆法處收。故於此中如是遮遣。又彼上座。復
立眼等通內外性。定應不成。以曾無處說。彼
眼等若作眼等識所依時。立為內性。若作意
識所緣境時。立為外性。由此即破所引意根。
以如眼等曾無說故。如何自號善釋難師。而
絕未知立同喻法。既能如此何遠舉意。為成
[006-0361c]
眼根通內外性。只應近舉耳為同法。為成耳
根通內外性。亦應近舉眼為同法。彼上座言。
所立眼等通內外性。決定應成。如世尊說。苾
芻當知。諸所有眼或過去或未來或現在。或
內或外。乃至廣說。意亦如是。若爾便有太過
之失。如契經說。於內身中住循身觀。乃至廣
說。又如經言。諸所有色。若過去若未來若現
在。若內若外。乃至廣說。於色等中。既無內
性。經不應說。諸所有言。受想行中。如何有
內。又先自說。若為六識作所依者。建立為內。
既許如是。色等受等。非識所依。應唯名外。經
何說內。如色受等。雖說內言。而非內處。唯外
處攝。如是眼等。雖說外言。而非法處。唯內處
攝。若爾經言有何意趣。此經意趣。當共思求。
汝上所言。且不應理。我今當釋。此經意趣。謂
彼眼等為識所依。說名為內。色等所緣說名
為外。彼此無諍。又如眼根識所依止。已正當
生說名為內。與此相違。說名為外。乃至意根。
內外亦爾。若色等境。與識所依。同一身轉。說
名為內。與此相違。說名為外。如是就處就所
依身。建立內外。不違聖教。隨順法相。是故上
座所立眼等。通內外性。定為不成非但不成。
相又雜亂。以執眼等作識依緣為內外性。相
雜亂故。謂若意識緣所依意為境起時。此意
當言置在何聚。不應在內意識所緣故。不應
在外意識所依故。不應在內外。非經所說故。
曾無經說。如是意根。或內或外。或通內外。
豈不說有內外心耶。此就依身說為內外。若
異此釋。應於受等內性不成。又應於心不具
[006-0362a]
三觀。於唯外心住循心觀。無容有故。彼如是
執。心為意識作所緣時。說名為外。此即名內。
心常為識作所依故。若許眼等意識緣時。亦
唯名內。斯有何失。非彼眼等有時不為自所
發識作所依性。如是上座。立內外門。違害契
經。不成相亂。唯我阿毘達磨諸大論師所立。
順經成就。無雜亂失。已說內外。十八界中。幾
同分幾彼同分。頌曰。


「 法同分餘二
 作不作自業」



論曰。法同分者。謂一法界唯是同分。今應先
辨境同分相。若境與識定為所緣。且如法
界。與彼意識為定所緣。是不共故。識於其中
已生生法。此所緣境。說名同分。意能遍緣一
切境故。於三世境及非世中。無一法界不於
其中已正當生無邊意識。二念意識。即能普
緣一切法故。由是法界。恒名同分。餘二者。謂
餘十七界。皆有同分及彼同分。何名同分彼
同分耶。謂作自業不作自業。若作自業名為
同分。不作自業名彼同分。如何眼等說為同
分彼同分耶。且同分眼。說有三種。謂於色界。
已正當見。彼同分眼。說有四種。謂此相違及
不生法。西方諸師說有五種彼同分眼。謂不
生法。復開為二。有識無識相差別故。如眼耳
鼻舌身亦然。各於自境。應說自用。意界同分。
說有三種。謂於所緣。已正當了。彼同分意。唯
有一種。謂不生法。色界同分。說有三種。謂眼
所見。已正當滅。彼同分色。說有四種。謂此相
違及不生法。廣說乃至觸界亦爾。各對自根。
應說自用。眼等六識依生不生。立二分故。如
[006-0362b]
意界說。眼若於一是同分。於餘一切亦同分。
此若於一是彼同分。於餘一切亦彼同分。廣
說乃至意界亦爾。色即不然。於見者是同分。
於不見者是彼同分。或有諸色。在妙高等山
中而住。於一切有情。皆是彼同分。有天眼者。
以無用故亦不觀彼。或有諸色。唯於一有情
名為同分。如獨於私隱已正當觀。或有諸色。
於百千有情名為同分。如共觀月舞相撲等
色。復有何緣說眼同分及彼同分異於色耶。
容多有情同見一色。無用一眼二有情觀。聲
如色說。是共境故。香味觸三。如內界說。非共
境故。然諸世間。依假名想。有言我等同嗅此
香同嘗此味同覺此觸。云何同分彼同分義。
分謂交涉。同有此分故名同分。云何交涉。謂
根境識更相交涉。即是展轉相隨順義。或復
分者。是已作用更相交涉。故先說言。若作自
業名為同分。或復分者。是所生觸。依根境識
交涉生故。同有此分故名同分。即同有用同
有觸義。與此相違名彼同分。由非同分與彼
同分種類分同。名彼同分。云何與彼種類分
同。謂此與彼同見等相。同處同界。互為因故。
互相屬故。互相引故。種類分同。已說同分及
彼同分。十八界中。幾見所斷。幾修所斷。幾
非所斷。頌曰。


「 十五唯修斷
 後三界通三
 不染非六生
 色定非見斷」



論曰。十五界者。謂十色界及五識界。唯修斷
者。此十五界唯修所斷。後三界者。意界法界
及意識界。於六三中最後說故。通三者。謂此
[006-0362c]
後三界各通三種。此中八十八隨眠。及彼相
應心心所法。并彼諸得若彼生等。諸俱有法。
皆見所斷所餘有漏。皆修所斷。一切無漏。皆
非所斷。此中有說。最初聖道。剎那生時。諸異
生性。一切皆得永不成就。是故此性。亦見所
斷經說。預流得不墮法。非不永斷。能招惡趣
身語意業。得盡惡趣。名不墮法。又說。我已盡
那落迦。乃至廣說。盡是斷義。如阿羅漢。自記
別言。我生已盡。是故染污能招惡趣身語業
等。亦見所斷。皆與見道極相違故。為遮此說。
復言不染。非六生色。定非見斷。其異生性。
是不染污。無記性攝。此若染污。欲界異生。離
欲貪已。應非異生。此成就得。依屬生身。是故
不應生餘界地成餘界地諸異生性。此若是
善斷善根者。應非異生。故不染污無記性攝。
既不染污非見所斷。若見所斷應忍所斷。若
忍所斷。忍正起時。猶應成就則應聖者亦是
異生。又不染法。定非見斷。緣彼煩惱。究竟斷
時。方名斷故。又非六生。亦非見斷。六謂意
處。異此而生。名非六生。是從眼等五根生義。
即五識等。緣色等境。外門轉故。非見所斷。又
諸色法。若染不染。亦非見斷。如不染法。緣彼
煩惱。究竟斷時。方名斷故。斷義云何。略有二
種。一離縛斷二離境斷。離縛斷者。如契經言。
於無內眼結如實了知我無內眼結。離境斷
者。如契經言。汝等苾芻。若能於眼斷欲貪者。
是則名為眼得永斷。阿毘達磨諸大論師。依
彼次第。立二種斷。一自性斷。二所緣斷。若法
是結及一果等。對治生時。於彼得斷。名自性
[006-0363a]
斷。由彼斷故於所緣事。便得離繫。不必於中
得不成就。名所緣斷。此中一切。若有漏色。若
不染污。有漏無色。及彼諸得生等法上。有見
所斷及修所斷。諸結所繫。如是諸結。漸次斷
時。於一一品各別體上。起離繫得時彼諸結
及一果等。皆名已斷。彼有漏色。及不染污。有
漏無色。并彼諸得生等法上。諸離繫得。爾時
未起。未名為斷。由彼諸法唯隨彼地最後無
間道所斷故。非諸見道。能隨地別次第離染。
云何能斷彼色等法。見聖諦者。諸惡趣法。眾
緣𨵗故。已得不生。緣彼煩惱未斷盡故。猶
未名斷。若法未斷已得不生。或不成就。此與
已斷有何差別。斷據治道。令得離繫。非謂不
生。或不成就。且非不生。故名為斷。以不定故
所以者何。或有已斷。而猶得生。如彼身中異
熟果等。隨其所應。或有已斷。亦得不生如身
見等。或有未斷。已得不生。如未離染聖者身
中。無有愛等一切過去及未來世諸不生法。
若諸無為。已得忍者。邪見等法。如是一切。或
有未斷而亦得生。如所餘法。隨其所應。亦非
不成。故名為斷。亦不定故。所以者何。或有已
斷。而猶成就。如彼身中不染污法。隨其所應。
諸染污法。彼若斷已。定不成就。或染污法。彼
雖未斷。而不成就。如未離欲者得煖隨轉戒
諸犯戒惡捨而未斷。最後無間道所斷故。非
身語業九品漸斷。諸染污者。過亦少故。如是
等類。或有未斷而亦成就。如所餘法。隨其所
應。有餘師說。招惡趣等身語二業。非見所斷。
親等起故。非見所斷。有餘於此說過難言。現
[006-0363b]
見餘品親所起業。餘品道生。方能永斷。是故
彼說。定不應理。此難不然。應審思故。亦見此
品親等起業。此品道生。即能永斷。何不引此
而證彼義。若見所斷。應彼親起。然不應以彼
為定品。夫定品者。由非遍惑力所隔別。是故
品別。雖有十三。而說五門。以為定品。由是證
知。身語二業。若此品親起即此品俱斷此業。
既非見所斷惑親等起故。非見所斷。是故彼
說非不應理。而契經言。諸邪見者。所起身業
語業意業。皆是邪者。此不相違。經但說言。諸
邪見者所起三業。不言邪見所起三業。或由
邪見。起修所斷。貪等煩惱。為因等起。發起此
業。故作是說。然修所斷。貪等煩惱。能為近因
剎那等起。發起此業。故說有漏身語二業。唯
修所斷。又契經中說預流者言。我已盡那落
迦等。此說於彼得非擇滅。永不更生。故名為
盡。此中有難。若未來法。永不更生。說名盡
者。此不生法。其相如何。應如過去名不滅法。
然於彼時。全未有體。如何可說彼是生法或
不生法。彼應思擇。法於未來。為有為無。可作
是難。又彼應詰世尊所言。如說未生惡不善
法遮令不生。又言。此滅餘更不續。復說遮止
名斷諸漏。於此等言。亦應難詰。然於彼時。全
未有體。如何可說不生不續及與遮止。或此
相違。是故所說永不更生。故名為盡。非不應
理。又如斷言。義有差別。盡言亦爾。不可例
同。如契經說。能斷財蘊。或少或多。又言。能
斷殺生等事。此亦應然。不可為例。又經雖說
見諦圓滿補特伽羅。終不故思斷眾生命。乃
[006-0363c]
至廣說。此亦不能證成色業是見所斷。由此
經中說阿羅漢同此言故。然此經中。以初學
者定無重惡意樂隨逐。故作是說。諸阿羅漢。
斷彼近因。種類斯盡。故作是說。是故諸經。非
證彼義。由此不染非六生色定非見斷。其理
極成。如是已說見所斷等。十八界中。幾是見。
幾非見。頌曰。


「 眼法界一分
 八種說名見
 五識俱生慧
 非見不度故
 眼見色同分
 非彼能依識
 傳說不能觀
 被障諸色故」



論曰。眼全是見。法界一分八種是見。餘皆非
見。何等為八。謂身見等。五染污見。世間正
見。有學正見。無學正見。於法界中。此八
是見。所餘非見。一切法中。唯有二法。是
見自體。有色法中。唯眼是見。無色法中。行
相明利。推度境界。內門轉慧。是見非餘。
此中眼相。如前已說。世間共了。觀照色故。
闇相違故。用明利故。說眼名見。五染污見。
隨眠品中當辯其相。世間正見。謂意識相應
善有漏勝慧。有學正見。謂有學身中一切無
漏慧。無學正見。謂無學身中決定無漏慧。
一正見言具攝三種。別開三者。為顯異生學
無學地三見別故。又顯漸次修習生故。譬如
夜分無月等明雲霧晦冥而遊險阻。所見色
像無非顛倒。五染污見。觀法亦爾。譬如夜分
有月等明除諸晦冥而遊險阻。所見色像少
分明淨。世間正見。觀法亦爾。譬如晝分雲翳
上昇掩蔽日輪而遊平坦。所見色像漸增明
[006-0364a]
淨。有學正見。觀法亦爾。譬如晝分烈日舒
光雰霧廓清而遊平坦。所見色像最極明淨。
無學正見。觀法亦爾。如如行者漸習慧生。
除自心中愚闇差別。如是如是。於諸所緣。正
見漸增明淨有異。非所緣境。有淨不淨。由自
覺慧垢障有無。故謂所緣有淨不淨。如是諸
見。總類有五。一無記類。二染污類。三善有漏
類。四有學類。五無學類。無記類中。眼根是
見。耳等諸根。一切無覆無記慧等。悉皆非見。
染污類中。五見是見。餘染污慧。悉皆非見。謂
貪瞋慢不共無明疑俱生慧。餘染污法。亦皆
非見。有學類中。無慧非見。但餘非見。無學
類中。盡無生智及餘非見。餘無學慧一切是
見。善有漏類中。唯意識相應善慧是見。餘皆
非見有餘師說。意識相應善有漏慧。亦有非
見。謂五識身所引發慧。發有表慧。命終時慧。
又於此善有漏類中。五識俱生慧亦非見。何
緣如是所遮諸慧。皆非見耶。不決度故。唯有
如前所說慧相。是見自體。謂無色中。行相明
利。推度境界。內門轉慧。是見非餘。唯此相
慧。有決度能。於所緣境。審慮轉故。非所遮
慧能於所緣審慮決度。是故非見。言決度者。
謂於境界。審慮為先。決擇究竟。若爾眼根既
無此相應不名見。豈不先說。世間共了觀照
色故。闇相違故。用明利故眼亦名見。契經亦
言。眼見諸色。若眼見者。何不同時得一切境。
無斯過失。許少分眼能見色故。少分者何。謂
同分眼。同分眼相。如前已說。識所住持。乃成
同分。非一切根同時自識各所住持。故無斯
[006-0364b]
咎。若爾即應彼能依識是見非眼。要眼識生
方能見故。不爾眼識力所住持。勝用生故。如
依薪力勝用火生。若見色用是識生法。此見
色用離眼應生。由識長益俱生大種。令起勝
根。能見眾色。故不應說能依識見。誰有智者。
當作是言。諸有因緣能生了別。如是了別。即
彼因緣。識是見因。故非見體。何緣定知眼識
非見。理教無故。言理無者。與耳等識無差別
故。眼識與彼耳等諸識。有何差別。而獨名見。
故不應言識為見體。若謂所依根差別故異
餘識者。理不應然。識由所依有差別故。但可
想轉得眼識名。不應所依有差別故。法性改
易。轉成見體。如依草木牛糞糠火。名雖改易。
而煖性同。諸識相望。性類無別。言唯依眼識
見非餘。此說隨情不依正理。若此緣色故成
見者。緣色意識亦應成見。唯緣現色故成見
者。理亦不然。無異因故。緣三世境慧是見極
成。緣去來色識。亦應成見。有去來識緣現色
境。應許眾盲成現色見。若言意識非見體者。
眼識亦應許體非見。非於一類少是見體少
非見體。理不相違。如何一類。少分是善少分
非善。此亦應然。不應為例。體義別故。眼等諸
識。體類雖同。而有善等義類差別。如火體義。
了別境相識體類中。有淨非淨義類差別。名
善非善。不可義類有差別故。即令體類亦有
差別。如火雖有猛盛微劣。有烟無烟。待緣不
同。義類差別。而其體類同無分別。煖為自性。
如是諸識了別境相。體類雖同。而有善等義
類差別。故所引例。不成救義。若謂諸識體類
[006-0364c]
雖同而有見等義類別者。其理不然現是諸
法體類別相。不應執為義類別故。非如善等
遍通一切識等法故。如是且說無有因緣。眼識
成見以辯理無。言教無者。謂無至教說眼識
見令聞生解。處處經中。說眼及慧。名見可得。
又說。眼識是見非眼。世間相違。世間但說無
眼名盲。非無眼識。謂盲但由不成就眼。不由
眼識成與不成。非生第二靜慮以上。於彼眼
識不現前時有眼無識可名盲者。又諸盲者。
雖𨵗眼根。而成眼識。應不名盲。亦復不應名
無見者。若言見識不現前故。雖復成就。而說
為盲。是則世間。諸有目者。識不起位應亦名
盲。又若眼識有能別相。令別餘識得名見者。
此能別相。即應是見。若此眼識。無能別相令
別餘識。而言眼識是見非餘。應如惡王所頒
教令。豈不如慧此亦爾耶。譬如諸慧擇法為
相有時是見。亦是簡擇。有時非見。唯是簡擇。
如是諸識了境為相。有時是見。亦是了別。有
時非見。唯是了別。由此即釋彼有難言。若識
能見。誰復了別。許見與識無差別故。如是引
例。理極不齊。由能別相令慧名見。此能別相。
即是能見。非能別相令識名見。此能別相。即
能見故。若能別相。即是見者。即所依眼。能見
義成。識但由所依唯名有別故。或應說此定
能別相。除所依根更有何法。唯眼識有耳等
識無。又彼所言。如見與慧。見識亦爾。許無別
者。亦應許識體即是慧。共許相應中見其體
唯是慧故。又若見識無差別者。諸識應即見。
見應即諸識。盲睡眠等。何緣不見。若謂爾時
[006-0365a]
無眼識者。此亦不然。體類同故。此與餘識體
類何殊。餘無見能。此獨能見。如斯等救。前已
廣遮。或復一法應有二體。一體能識。一體能
見。若非見體許能見者。即汝所宗。有太過
失。若謂如慧能見能擇理不相違此亦然者。
不爾見慧無差別故。豈不見識亦無差別。若
爾有目應不異盲。何緣無目。成就眼識。得說
為盲。而彼有目餘識現前不名盲者。如此等
過。前已廣論。是故定知眼識非見。復有餘師。
以別道理。成立眼識定非是見。謂不能觀被
障色故。然經主意。不忍彼因。故於頌中。摽傳
說語。謂彼傳說。現見壁等所障諸色。則不能
觀。若識見者。識無對故。壁等不礙應見障色。
便詰答言。於彼障色。眼識不生。識既不生。
如何當見。此詰非理。眼識於彼。設許得生。亦
不能見。前說餘識無差別故。是故所言。於被
障色。眼識不生。識既不生。如何見者。此不成
答。又不應說於被障色眼識不生。理不成故。
以難意言。若執眼識有見色用。識無對故。於
被障色。應亦得生。若謂如識了別色用於被
障色不得生者。理亦不然。此許眼識與有對
眼一境轉故。若言我說亦同此者。汝不應然。
不許眼見色為眼境理不成故。又何故說。識
既不生。如何當見。生即是見。見即是生。若說
識既不生如何當見。即說識既不生如何當
生。或說識既不見如何當見。豈不於此應總
難言。何故不生。何故不見。又若有執。一切因
緣。皆唯前生。無俱起者。識生不生。皆不能
見。依彼所宗。此亦非答。又於瑠璃雲母等障。
[006-0365b]
眼識亦起。何故說言。於被障色。眼識不生。若
謂於中光明無隔故得生者。且許眼識於被
障色生義得成。即汝前言。違自所許。又世
現見。雖離光明而眼識起。如人能見諸黑闇
色。夜行禽獸。亦見黑闇所障諸色。非欲觀闇
待光明故。若言境界法應爾者。夜行禽獸。應
如人等。於闇所障識亦不生。不可說言一黑
闇色對人對畜其性變異。若言諸趣法應爾
者。不爾諸趣是異熟故。猫狸犬等。於黑闇中。
起染污心。取諸色故。唯異熟眼趣體所攝。
故可於中作如是計。異熟法爾。於諸趣中。或
有能取闇所障色。若謂夜行禽獸等眼常帶
光明故能見者。理亦不然。不可得故。若言少
故不可得者。於遠境色。照用應無。眼識於中
不應得起。是故所說。於被障色。眼識不生。識
既不生。如何見者。非如理答。唯未鑒人之所
愛樂。若爾眼根能見論者。何緣不取被障諸
色。眼有對故。於被障色。無見功能。識與所依
一境轉故。亦不得起。經主於此。復徵難言。眼
豈如身根境合方取。而言有對故不見彼耶。
此難不然。不了所說有對義故。所以者何。此
不唯說眼是障礙有對法故。唯取合境非不合
境。故不能取被障諸色。此中亦依境界有對。
義意說言。若於此境有被拘礙。彼於餘境設
無障者。亦不起用。況於有障。一切有境法應
如是。不能俱時取諸境界。若爾眼識亦是有
對。不應但言眼有對故於被障色無見功能。
亦不應言識與所依一境轉故。可言於彼眼
識不生。由自說言一切有境法應爾故。此例不
[006-0365c]
然。不閑意故。我義意說。眼亦境界有對性故。
色是障礙有對性故。於被障色。眼用不生。意
與意識。雖有所依。能依決定。而無一境。作用
決定。非此二種能於一時取一境界。所依眼根
所取境界。即是能依眼識所取。又必同時。是
故於彼被障境界。如遮眼用識用亦爾。由是
故說。識與所依一境轉故。可言於彼眼識不
生。許識見者。何緣不起。豈不眼是境界有對。
被瑠璃等境拘礙時。於彼所障亦能起用。何
故說言。若於此境。有被拘礙。彼於餘境。設無
障者。亦不起用。況於有障。豈不前說。不俱時
取。取瑠璃時。不取所障。取所障時。不取瑠
璃。以非俱取。無相違過。若爾何緣。眼不能
取壁等障色。我不同汝言於是中。光明無故。
所以者何。世間現見。雖離光明。而能取故。既
謂不同。何緣不取。諸積聚色。障礙性故。譬如
明闇為障不同。如闇與明雖同色處而闇所
障人不能取。明所障色人則能取。夜行禽獸。
雖亦能取闇所障色。而不能取壁等所障。如
是雖能取瑠璃等所障諸色。而不能取壁等
所障。由此眼根唯見壁等。不見壁等所障諸
色。有積聚色障礙性故。法應如是。不可推徵。
有根雖能取不合境。由少礙故。而不能取餘
不合境。有根雖能取於合境。而有合境不能
取故。經主所言。眼豈如身根境合方取。而由
有對故不見彼者。此應責言。若根能取不合
境者。則應能取一切不合。若取合境。則一切
合。皆應能取。若不爾者。言成無用。是故所
言。眼有對故。於被障色。無見功能。識與所
[006-0366a]
依。一境轉故。可言於彼眼識不生。許識見者。
何緣不起。如是立破。理極成就。
《說一切有部順正理論》卷第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