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6l0031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-唐-尊者眾賢 (master)




《阿毘達磨順正理論》卷第二十七


尊者眾賢造
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


辯緣起品第三之七



如是所成。取為緣故。馳求種種可意境時。必
定牽生。招當有業。謂由愛力。取增盛時。種種
馳求善不善境。為得彼故。積集眾多能招後
有淨不淨業。此業生位。總名有支。應知此中
由此依此。能有當果。故立有名。上座釋言。有
謂有性。故世尊說。有謂當來後有生起。有性
即是當來世中果生起義。如是所釋。理教相
違。有應與生無差別故。當果生起。體即生支。
則緣起支。便應數減。若謂現業是有因故假
立有名。亦不應理。業體即是現有性故。業是
現有性。能為當有因。故不可但言有因故名
有。自性是有。寧假立名。如業有為因感異熟。
有此果有。豈假因有為名。設許假立名。非失
有自體能有所有。俱有性故。為證彼義。不應
引此經。由此經文有異誦者故。云何異誦。如
有誦言。有謂能令後有生起。設如彼誦。理亦
無違。此於因中。說果名故。由有體是當有起
因。假說當來後有生起。為顯此義。故世尊說。
取緣有已。次為顯有是生緣故說此契經。又
有於生為因最近。故契經說。業為生因。為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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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有是生近因。故於業有因上。假說果名。此
事必然。故後總結。言取緣有有緣生故。又餘
經說。佛告慶喜。招後有業。此中名有。是故上
座。所引契經。於自釋有不堪為證。唯對法
者。所釋有名。符理順經。最為殊勝。有有二
種。謂業異熟。今於此中。唯取業有。辯當生
果近因性故。如前異誦契經中言。有謂能令
後有生起。即如前際業說行支。今後際中。業
名為有。此顯生死前後際同。惑業為因。招異
熟果。上座妄執。此有支名。總攝一切有。經不
別說故。謂佛總說。有略有三。故知有支。攝一
切有。若不爾者。世尊但應說此為行。或說為
業。復有經證。如契經言。有謂當來後有生起。
又世尊告阿難陀言。有略有三。欲色無色。又
世尊告阿難陀言。業感當來後有名有。又契
經說。諸有若無。頗有有不。乃至廣說。故取能
作業有生因。業為有助令生有起。是為略述。
上座所宗。如是所言。皆非善說。雖不別說。然
應別解。如說。識等緣名色等。雖於此中總說
三界所有緣起。而許依容有說。識緣名色。名
色緣六處。如是此中。雖不別說。而應別解。謂
三界繫業。說三界有名。如是有何過。若異此
者。應攝非情。謂彼自言。若於此法。欲色無色
貪等隨增。此法如應。名三界有。非情諸法。亦
欲色界貪等隨增。以於此中不別說故。亦應
攝彼。而彼不許。故非總攝。若謂此中依無明
等有情說故。雖總說有。而不可謂亦攝非情。
豈不此中但依流轉還滅次第。及依惑業為
因感生。次第說故。雖總說有。而隨所應。但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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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善善有漏業。說為欲色無色三有。若此有
體如彼行支。何不如彼以行名說。前於思擇
行名義中。已辯餘無所隨義故。何不名業。為
欲顯此感後有因。是業差別。非一切業皆後
有因。故立有名。不說為業。又業名有。聖教極
成。如七有經說為業有。故彼所說。不別說故。
知有支名。攝諸有者。違理教故。非為善說。彼
所引經。應正詳辯。且初所引頗勒具那契經
中說。有謂當來後有生起。此前已釋。謂此經
文。有異誦故。及於因中。說果名故。又彼所
引。三有契經。亦不相違。總問答故。非我等說
一切取蘊不皆名有但有支內。業有勝故。唯業
得名。然彼阿難陀。總問諸有。不問有支故。佛
還總答。故彼所引。非證有支通以三界諸有
為體。又彼所引二有契經。亦不相違。以總說
故。謂於業有異熟有中。總說有聲。俱有性故。
前三界有。總以有聲。說三界繫一切業果。今
此為顯因果差別業與異熟。說為別有。或三
界有。以一有聲。說無量門。諸有漏法。今此但
說感當來業。及後有果。總名為有。或此經說。
業感當來。後有名有。此經正辯感後有業名
為有支。如何引之。證通名有。故此文後。復作
是言。若欲界繫業有無者。頗得施設欲界有
耶。不也世尊。乃至廣說。此顯要有業有方有
異熟有義。即正說有緣生謂當生位。已有身
根命根異熟說名後有。如是即以有聲說生。
非業俱行異熟名有。此於後有。無感用故。如
是聖教。順對法宗。如何引之證成彼義。又彼
所引大緣起經。諸有若無。頗有有等亦不達
[027-0492b]
義。故復引來。此中世尊。為辯行有取果與
果功能時別。言諸有若無頗有有不者。寄問
欲顯業取果時。謂若此時無現業有。必無能
引當生有義。於此文後。復作是言。諸有若無
頗有生不。此寄問顯業與果時。謂若過去業
有無者。必無生有令正起義。或此後文意顯
業有。雖取果已要未斷滅。方有與生令正起
義。若無過去業雖未斷。已滅無體。何能與生。
而今契經。作如是說。若謂猶有舊隨界故。此
但有言無作因理。故此一分經義有別。非證
要有現在業有方令現在果有亦有。現業俱
有非現業果。如何無業。彼有便無故。此經非
證有支通攝有。此中業有是能有。若異熟有
是所有。如是所有。即是當來業果生中之差
別義。此中正說。能有為有已具成立。如前行
支。然彼復說。故取能作業有生因。業為有助
令生有起。此非諦說。唯取諸業。為此有支。已
於上文。數成立故。契經唯說取緣有故。唯許
業有取為緣故。豈不上座於此義中已立有
支。唯是業有。不說取緣異熟有故。由此所說。
業為有助。令生有起。但如童竪自室戲言。非
佛說故。業俱行有。於後果生。無感功能。前已
說故。若謂業有由異熟有助其力故為生有
因。是則彼宗。生無色界。業有起位。都無異
熟。既無助力。應不招生。若謂爾時。有異熟
界。前已破故。理亦不成。設許業有由異熟有
助其力故。為生有因。是則有支。唯是業有。唯
此業有。用取為緣。能作生緣其義成立。諸對
法者。亦許一切無明等位皆具五蘊。然就勝
[027-0492c]
者。以立支名。餘劣俱生。但為助伴。故異熟
有。於有支中。非立名依。以非勝故。又彼上
座。忿嫉纏心。毀罵先賢。辯取緣有。唯顯業
有以為有支。故自問言。契經所說。取緣有者。
何因故知。即自答言。以現見故。謂今現見。欲
取為因。無量有情。造種種業因戒禁取。內外
道人。種種受持苦難行業。因見等取。毘婆
沙師。外道等人。起諍論業。此中彼自不說有
支。謂取為緣。業異熟有。佛亦不說。離業有
支。故彼所言。總攝一切。有為取緣有者。前後
相違。不順聖言。非佛弟子。如斯顯說違理教
言。著違教理。顛倒妄見。執為真正。異外道
宗。毘婆沙師言順教理。所有見解。符會理教。
撥為邪妄。同諸外道。如是朋黨。讚己毀他。有
智者聞深可喘笑。是故先說。今於此中。唯取
業有。辯當生果。近因性故。理善成立。唯由業
有。從此命終。復結當生。非異熟故。正結生
有位。即立為生支。如此生中。行為緣故。初
結生位。名為識支。如是來生。有為緣故。初結
生位。名為生支。此位此名。正所須故。謂於現
世。識用分明。未來世中。生用最顯。隨自用
顯。立以支名。或餘經中。說生苦故。為造天
趣。後有業者。令生厭捨。故說為生。或顯後
有業皆能招苦果。為令不造故說為生。由是
餘經。說生等苦畢竟寂滅名般涅槃。我不說
生名依不相應行。是故上座所設難詞。如在
空閑獨為哀泣。又先思擇有為相中。已遣彼
言。故不重述。此生支後至當受支。中間諸位。
總名老死。即如現在名色六處觸受四支。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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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來生如是四位。名為老死。為令厭捨欣當
有心。以老死名。顯當過患。若今世識。即未
來生。今識為緣。但生名色。生應非遍為老
死緣。或老死名。非通四位。故至當受。名老死
言。應更思擇。此無有失。老死支名。定通四
位。隨容有故。說以生為緣以一一支皆名老
死故。於老死位。說有四支顯未來生。亦如現
在。得有前後為因果義。如何知佛以老死聲。
總說當來名色等四。佛於緣起後際果中。已
說一支。唯餘四故。如是正顯。於三生中具十
二支有輪無始。過此更說。則為唐捐。說十二
支義圓滿故。若謂當果唯應說生於義已周
說餘無用。此亦非理。若但說生。後際果中。未
遍說故。如過去世二支為因。招現在果已圓
滿說。如是現世三支為因。招未來果。亦應具
說。為顯後際如前際故。若異此者。教成減失。
以不遍說後際果故。或愚者聞毘瑟笯等諸
天世界。若得往生。彼唯有生無老無死。聞已
造集種種邪因。如來說生皆有老死。為遮遏
彼求生方便。故於當果。不但說生。彼上座言。
世尊非以老死聲說當來四支。以老死名無
差別故。又契經說乃至死故。彼言非理。前已
說故。謂前已說後際果中。已說一支唯餘四
故。四支雖別。老死義通。故以一名說四無失。
如是而說。顯前後際因果相應。不增不減。若
過四位。立老死支。所說便增。無所詮故。亦名
為減。不遍說故。由是老死定攝四支。乃至死
言。亦無有失。前際業果。死為後邊。非越四支
別有老死。後際業果。理亦應然。除初位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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餘名老死。望終盡位。說乃至言。非謂先時不
名老死。又望定有。說乃至言。於生支後。死定
有故。由是彼說。不堪收採。何故但以有為相
名。說後際果。不說前際。現不現見。有差別故
謂前際果。體及生等俱可現見。舉體便知。後
際二種。俱非現見。唯顯彼過。令厭息求。如
說。苾芻色生住起。應知即是苦生病住老死
起義。乃至廣說。生與老死。各說一支。顯彼功
能時分異故。或佛於此緣起義中。說世俗生
等非就勝義說。彼初起位。總說名生。終盡位
中。總說名死老。非定有然順死故。不別立支。
總名老死。或蘊增位。總說名生。蘊減位中。總
名老死。或諸愚夫所欣樂事。總名為生。即彼
愚夫所厭離事。總名老死。故生與老死。各別
立一支。豈不亦有死緣生。何故唯說生緣死。
由決定故。作如是說。謂有死者。非定有生。諸
有生者。定有死故。若爾有生非定有老。由此
中老據世俗故。如何可說生緣老耶。以若無
生定無老故。如無雲處則定無雨。非此中生
定從死有無間而起。以有生支中有無間而
得生故。由此佛說有情緣起。具十二支。義善
成立。又諸緣起。差別說四。一者剎那。二者遠
續。三者連縛。四者分位。有餘復說。顯法功
能。此中剎那。謂因與果。俱時行世。如契經
說。眼及色為緣生於眼識等。有餘師說。一剎
那中。具十二支。實有俱起。如貪俱起發業心
中。癡謂無明。思即是行。於諸境事。了別名
識。識俱三蘊。總稱名色。有色諸根。說為六
處。識相應觸名為觸。識相應受名為受。貪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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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愛。與此相應。諸纏名取。所發身語二業名
有。如是諸法。起即名生。熟變名老。滅壞名
死。上座謂此非應理言。一剎那中。無因果故。
違聖教故。了義說故。謂俱生品。因果定無。俱
生法中。誰因誰果。又此所說。違於聖教。如世
尊告阿難陀言。識若不入母胎中者。名色得
成羯剌藍不。行有三種。於諸受憙。說名為取。
吾當為汝說法增減。趣苦集行。趣苦滅行。非
此品類可有集沒。但由掉舉無量過失。魍魎
所魅。輕發此言。又此契經。是了義說。世尊決
定說此為依。由佛此中自解釋故。此一類許
非正所宗。設是所宗。難亦非理。一念亦有緣
起義故。非專為此而造論故。已成立故。種種
說故契經說故。非所許故。謂先已說。非唯
十二說名緣起。眼色為緣生眼識等。是緣起
故。上座於斯。豈不忍許。又非為立俱時因果
說一剎那。有緣起論。但為顯示法相應有。謂
前已說。一剎那中。具十二支。實有俱起。如是
十二。為展轉力生。為前因力起。別應思擇。又
已成立有俱有因。後義相應當更分別。又佛
種種說緣起義。不可信一。而總撥餘。以契經
中或說十二或十一等。如前已說。一一支緣。
所說亦異。謂或有說。無明緣行。或復有處。說
觸緣行。如了達經。或復有處。說愛緣行。如羯
磨經。或復有處。說行緣識。或有處說名色緣
識。或復有處說有緣識或有處說六處緣觸。
或有處說名色緣觸。如大緣起契經中說。或
復有處說二緣觸如伽他說。眼色二等。或復
有說。三和緣觸。或復有處。說觸緣受。或復有
[027-0494a]
處。說二緣受。即上所引伽他中說。或復有處。
說受緣愛。或復有處說觸緣愛。如了達經。或
有處說無明緣愛。如羯磨經。即彼契經說業
緣眼。餘經復說名色緣眼。有餘經說。大種緣
眼。諸如是等無量契經。佛說緣起。種種差別。
是故上座。所引契經。亦不違斯剎那緣起。彼
此所說。理無違故。又佛自說。剎那緣起。謂剎
那頃。多物相藉。如契經說。眼色為緣。生癡所
生染濁作意。此中所有癡即無明。癡者希求。
即名為愛。愛者所發表即名業。若於此中。復
說識等為餘支體。違何理教。既無所違。何不
忍許。又非我等許彼所引。說緣起經。是了義
說。非了義相。次後當辯。設許彼經是了義
說。亦不違害剎那緣起。上座於此。非理生嫌。
而作是說。無量過失。魍魎所魅。輕發此言。
今於此中。依對法理。略辯彼意。彼前所說。如
貪俱起發業心中。具十二支。依何而說。為依
發業因等起心。為依剎那等起心說。若依發
業因等起心。瞋癡相應。為因等起。亦應具足
有十二支。有瞋癡為轉愛為隨轉故。不應但
說貪俱起心。若依剎那等起心說。有愛為轉。
何故不論。有作是言。依因等起。以此於業是
決定故。非愛為轉所發業中。決定還用愛為
隨轉。瞋癡等心。亦容有故。今謂此據剎那等
起。即由此理。作如是言。無身語業見所斷起
非因等起。心所發身語業。離剎那等起。而有
未生故。若異此者。舉心起逆。爾時則應得無
間罪。又因等起。時有遠故非愛為轉。業決定
生。故此於業亦非決定。由此定據剎那等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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剎那緣起。如是應知遠續緣起謂前後際。有
順後受及不定受業煩惱故。無始輪轉。如說。
有愛等本際不可知。又應頌言。


「 我昔與汝等
 涉生死長途
 由不能如實
 見四聖諦故」



連縛緣起。謂同異類。因果無間。相屬而起。如
契經說。無明為因。生於貪染。明為因故。無貪
染生。又契經說。從善無間。染無記生。或復翻
此。分位緣起。謂三生中。十二五蘊。無間相
續。顯法功能。謂如經說。業為生因。愛為起
因。如是等類。功能差別。於此五種緣起類中。
世尊說何。頌曰。


「 傳許約位說
 從勝立支名」



論曰。對法諸師。咸作是說。佛依分位。說諸緣
起。經主不信。說傳許言。若支支中。皆具五
蘊。何緣但立無明等名。以諸位中無明等勝
故。就勝立無明等名。謂若位中。無明最勝。此
位五蘊。總名無明。乃至位中。老死最勝。此位
五蘊。總名老死。故體雖總名別無失。如是前
位。五蘊為緣。總能引生後位五蘊。隨所應說
一切一切。上座於此妄彈斥言。雖有無間
生。然無緣起理。初結生有。不應理故。謂結生
時。所有五蘊。於有情相續。非並能為緣。契經
但言識入胎故。又失生惑業次第生理故。謂
從六處觸受。次第起諸煩惱。煩惱發業。業
復引生。皆不成故。又因差別應不成故。謂說
有情。前後諸蘊。皆總相望前為後因。則失立
因差別道理。雖有前後無間而生。然非一切
因能生一切果。如色法起。雖藉外緣。然自種
[027-0494c]
力。無間引起。諸心心所。各別因生。若許分
位。因應無別。又於無學成過失故。謂阿羅漢。
若於愛位。或於取位。得阿羅漢。應無愛緣取
及取緣有位。又應愛等不數生故。謂受為緣
數生於愛。惑愛為緣。數生於取。若許分位。
此不應成。其位已過。無重起故。又緣起經是
了義故。謂此經義。佛自決了。前際無智等名
為無明。福非福不動說名為行。六識身等名
為識等。世尊恒勸。依了義經。是故於中不應
異釋。今謂上座所立諸因。無一能遮分位緣
起。且初結生。不應理者。此非正因。就勝說
故。謂初結生位。識用最強故。入母胎時。偏
說其識。然非離受想等識可獨生。相應俱有
因中。已廣成立。故就勝說。識入母胎。此顯
所依無能依必非有。上座自說。佛以識聲。總
說一切心心所法。故識支通攝一切心心所。
如何廢忘。今乃引經。證結生時唯許有識。
又失生惑業次第生理者。分位緣起。於此寧
失。謂如識位。就勝為名。六處等位中。六處等
勝故。於六處等位。說六處等名。如是六處觸
受。次第起諸煩惱。煩惱發業。業復引生。此何
所失。若如經說而執義者。定失如是次第生
義。謂非六處獨能生觸。以說三和而有觸故。
觸既非有。受從何生。受因既無。惑業寧起。惑
業無者。生何所因。復有餘經。說觸生愛。應
不唯說觸為受緣。則失有支次第生理。是故
憎背分位有支。言失生惑業次第生理者。彼
所說過。自害彼宗。又因差別應不成者。理亦
不然。依分位說因差別理。乃善成故。謂非我
[027-0495a]
等許從一切還生一切。是差別因。以諸位中
許有少色。於所餘色。為勝生因。或有少色。於
心心所。心心所法。為因亦然。非我所宗。說一
切位色心心所。皆為勝因。彼彼位生種種別
故。有位色勝。有位心勝。有位心所隨一為勝。
由遇彼彼差別因緣。如是如是差別生故。唯
許分位緣起理中。得有如斯因果差別分明
可見。何乃撥無。又於無學成過失者。此無有
失。是所許故。謂於愛位。或於取位。得阿羅
漢。我宗許彼無愛緣取及取緣有。上座若謂
得阿羅漢。猶有愛緣取。及取緣有者。是則因
有應復招生。既復招生。定有老死。如是應
供當自歸依。然非此中所說緣起。總依一切
補特伽羅。是故無容於此設難。豈阿羅漢有
愛有取。而可說言。謂阿羅漢。若愛取位。得
阿羅漢。非離轉根。有阿羅漢。得阿羅漢。是
故上座所出言詞。非慧所發。豈能如實宣
釋。甚深微細。難知緣起道理。又應愛等不數
生者。此亦無違。非所遮故。謂非說分位緣起
論者。言觸受愛取餘位不行。雖諸位中皆多
法起。然隨勝者。以立支名。上座於斯。非不忍
許。謂識支位。唯一剎那。亦許於中攝諸心
所。我宗亦爾。何所相違。又緣起經是了義者。
理最不可。上座於中種種差別。而辯釋故。謂
有難言。經說三種業因緣集即貪所蔽行身
惡行。乃至廣說。不應但說無明緣行。上座於
此。自解釋言。此中無明聲。總攝諸煩惱。然經
但見以無智聲分別無明。不言餘惑。又上座
許。觸受二支言。亦即兼攝非理作意故。謂契
[027-0495b]
經說。非理作意。為無明因。上座釋言。非理作
意。觸或受攝。然經分別觸受支中。曾不說有
非理作意。又彼經言。如是種類心心所法。皆
即無明。然實無明心餘心所。其相各別。非總
無明乍可無明。是思差別。彼許思差別為無
明等故。又彼自說。無明助受。能為愛因。非唯
受力。然經分別受緣愛中。唯說受因能生於
愛。又彼自說。次後二支。必有無明。所以者
何。非離無明煩惱轉故。然經分別愛取二支。
唯說愛等次第分別生死支中。皆不盡理。又
彼自難。何故無明聲。攝餘煩惱。非餘煩惱聲。
即自釋言。非離彼故。謂非離無明餘煩惱轉。
有離餘煩惱無明獨行。又彼更為究根源釋。
為令速起斷對治故。以無明聲。說餘煩惱。明
慧正起。親治無明。無明斷時。諸惑皆斷。為令
厭彼明慧速生。故以彼聲。說諸煩惱。自如是
等。以無量門。解釋彼經深隱理趣。而數決判
是了義經。詳彼但應欺東方者。或心傲逸。
輕發此言。且置前後。自相違害。了不了義。其
相云何。而蘊在心數數決判。此緣起教。是了
義經。彼上座言。諸有聖教。佛自標釋。名了義
經。所餘契經。名不了義。彼言非理。諸聖教
中。未見誠文。說如是相。唯是上座。妄為圖
度。諸無聖教。雖理相應。上座每言。此非定
量。況無聖教。復理相違。而執此為了不了
相。如何知此所說相非。見闕標釋。而是了義。
有具標釋非了義故。謂契經說。佛告苾芻。若
有說言。我不依空。能起無相及無所有。若
智若見。離增上慢。無有是處。此中豈有標釋
[027-0495c]
二文。而許此經是了義說。或應更釋。有何別
意。又有彼亦許定是了義經。謂契經言。若有
一類。於諸行法。非理思惟。能起世間第一
法者。無有是處。然此經中。無別標釋。如斯等
說。其類寔煩。有具標釋非了義者。謂契經言。
云何內地界。謂髮毛爪等。乃至廣說。地界但
以堅為自性。髮等具以色等合成。此中如何
說假為實。此經雖具標釋二文。而復於中。應
求意趣。又契經說。佛告苾芻。此彼中間言何
所表。如是標已。佛自釋言。此言表觸。彼謂觸
集中間。謂受非受。應在六處觸中間。又無餘
經曾決判此義。此經亦具標釋二文。然亦於
中。應求別意。又即於此緣起契經。雖佛於中
自標自釋。而彼上座。自以多門。解釋彼經。深
隱理趣。且佛意趣。結生有識。名為識支。而
自釋言。識者即是眼等六識。然唯意識。能結
生有。此豈不應更詳意趣。誰有智者。執著如
斯。有別意經。名為了義。又經處處。以種種
門。廣說緣起。多非了義。皆隨所應。當求意
旨。如是不達了不了義經差別相。而稱我用
經為定量。甚為非理。故招我等毘婆沙師。於
彼所宗。數為嗤誚。經主於此。假作是言。經部
諸師。作如是白。此中所說。為述己情。為是經
義。若是經義。經義不然。所以者何。經異說
故。如契經說。云何為無明。謂前際無智。乃
至廣說。此了義說。不可抑令成不了義。故前
所說。分位緣起。經義相違。此如上座宗應廣
遮遣。又但如標舉。而解釋故。謂雖有貪等亦
為行緣。而但標無明。觀別因故。又雖十二處
[027-0496a]
皆為觸緣。而由觀別因。但標六處。諸如是等。
其類寔多。如觀別因。但標少分。亦即由此。唯
釋所標。如何執斯。為了義說。如標三種業因
緣集。但隨標釋。謂貪瞋癡。非此相應。慢等
諸惑。全無為業因緣集義。然觀別因。但標
三種。即由此故。唯釋此三。又如經說。應修二
法。謂奢摩他毘鉢舍那。豈以此中唯標釋二。
正思惟等。便非所修。如是此中。隨於何位。此
法最勝。用標支名。隨所標名。還如是釋。此於
經義。有何相違。又非諸經皆了義說。亦有隨
勝說。如象跡喻經。云何內地界。謂髮毛爪等。
雖於彼非無水等諸界。而唯說地界。此亦應
爾。彼謂所引不可為證。非彼經中欲以地界
辯髮毛等。若彼經問言。云何髮毛等。答謂地
界者。可判彼為非具足說。非髮毛等。唯地界
故。然彼經中。以髮毛等。分別地界。非有地界
越髮毛等。故彼契經。是具足說。此經所說。無
明等支。亦應如彼。是具足說。除所說外。無復
有餘。此救非理。迷證意故。此中證意。謂髮毛
等。雖多法成。然於其中。地界勝故。總名地
界。如彼聚中。地界勝故。廢餘劣者。就勝為
名。如是此中。雖一一位皆具五蘊。而得於此
就勝者說。無明等支。如何乃言所引非證。經
主於此。復作是言。雖於諸位皆有五蘊。然隨
此有無彼定有無者。可立此法為彼法支。諸
阿羅漢。雖有五蘊。而無有行。隨福非福不動
行識乃至愛等。是故經義。即如所說。如是所
識。無深理趣。俱有因義。前已成立。經主於
中。非不忍許。既一果故。成俱有因。則與無
[027-0496b]
明。同一果法。如無明於果隨有無定成。若阿
羅漢。雖有五蘊。無無明故。而行則無。唯執無
明。為行緣者。諸阿羅漢。既雖有受而無有愛
應非唯受能為愛緣。然此經中。說受緣愛。更
無差別。故非如說即是經義。然更於中。應求
別理若無明觸所生諸受。能為愛緣。非一切
受。諸阿羅漢。無無明故。雖有諸受。而無愛
者。豈不經義非即如說。經無如是分別說故。
由此應信順阿笈摩。不違正理。是此經義。又
先已說。先說者何。謂非六處獨能生觸。故隨
勝說。是此經義。則說分位緣起理成。是故頌
應言。佛依分位說。無勞於此說傳許聲。詳彼
但求足言成句。分位緣起。是此所明。其理既
成。復應思擇。何緣於三際。建立緣起支。頌
曰。


「 於前後中際
 為遣他愚惑」



論曰。依有情數。立十二支。為三際中。遣他愚
惑。彼於三際愚惑者何。如契經言。我於過去
世。為曾有非有。何等我曾有。云何我曾有。我
於未來世。為當有非有。何等我當有。云何我
當有。於現在世。何等是我。此我云何。我誰所
有。我當有誰。為除如是三際愚惑。故經唯說
有情緣起。三際緣起。如前已說。謂無明行。及
生老死。并識至受。故契經說。若有苾芻。於諸
緣起。緣已生法。能以如實正慧觀見。彼必不
於三際愚惑。謂我於過去世。為曾有非有等。
有餘師說。愛取有三。亦為除他後際愚惑。此
三皆是後際因故。彼亦應說。識乃至受。亦為
除他前際愚惑。此五皆是前際果故。則無中
[027-0496c]
際。便違契經。或彼應申差別所以。然不能說。
故前為勝。
《說一切有部順正理論》卷第二十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