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168-1a]
欽定四庫全書
明會典卷一百六十八
大理寺
國初置大理司正三品衙門設卿少卿丞洪武元年革
十四年復置始改為大理寺正五品衙門其屬置左右
二寺設左右寺正左右寺副左右評事及審刑司官十
九年審刑司革二十二年復陞正三品衙門二十六年
設司務二十九年寺復革後改寺為司永樂初復為寺
[168-1b]
設官仍舊
諸司職掌
本寺官其所屬二寺官職專審録天下刑名凡罪有出
入者依律照駁事有寃枉者推情辯明務必刑歸有罪
不陷無辜
審録囚人叅詳罪名
諸司職掌
凡刑部十二部都察院十二道五軍都督府斷事官五
[168-2a]
司問擬一應囚人犯該死罪徒流者具寫奏本發審笞
杖罪名者行移公文發審另行入遞預先差人連案同
囚送發到寺照依該管地方先從左右寺審録若審得
囚無寃枉者取訖各囚服辯在官案呈本寺連囚引領
赴堂圓審無異取據原問衙門司獄司印信收管入卷
將囚連案責付原押人收領回監聽候發落候逓到各
項奏本公文到寺將奏本抄白立案務要仔細叅詳情
犯罪名比照律條如罪名合律者准擬本寺依式具本
[168-2b]
同將原來奏本繳送該科給事中編號収掌然後印
押平允回報原衙門如擬施行如罪名不合律者依律
照駁亦依式具本將原來奏本繳送該科收編駁回原
衙門再擬如二次改擬不當仍前駁回議擬候三次改
擬不當照例將當該官吏具奏送問或中間招情有未
明者必須駁回再問若公文不必抄白就即立案其叅
詳罪名准擬合律照駁不合律及送問等項並如前行
若審得囚人告訴寃枉果有明白證佐取責所訴詞狀
[168-3a]
案呈本寺連囚引領赴堂圓審相同將囚連案依前發
回原問衙門聽候發落待奏本公文到寺將原來奏本
依式具本如前繳送該科公文止留本寺立案然後仰
令左右寺抄案備開囚人供詞行移隔别衙門再問若
二次畨異者再取本囚供狀在官照例具奏會同六部
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門堂上官圓審回奏施行
合律照駁式
大理寺卿臣/某等謹奏為李甲告不應事刑部某部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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擬李甲等一十六名數内合律一十五名不合律張丙
一名有照駁謹具奏聞
一照駁
前件本寺照律張丙合得計贓准竊盜一貫之上律杖
七十罪無出入其刑部某部却依不應律笞四十未審
故失已出張丙杖罪三十所據不當官吏除尚書某侍
郎某取自上裁其子部某部官吏某人合送法司問罪
仍令改正
[168-4a]
一准擬
事内干連人王乙等各得笞罪十名陳丁等合得杖罪
四名李甲一名無罪釋放
洪武 年 月 日
畨異式
大理寺卿臣/某等謹奏為某事某衙門問擬某人一名
審問畨異原招某囚合隔别衙門再問謹具奏聞
洪武 年 月 日
[168-4b]
二次畨異式
大理寺卿臣/某等謹奏為某事某衙門問擬某人等二
名除審擬允當外數内某人一名先為某衙門具本發
審若原係公文者則云公文發審本囚告訴寃枉取責
供詞在官已經照例行移隔别衙門再問去後今據某
衙門發審仍前執稱寃枉除再取供詞在官外本囚合照
例會各衙門堂上官圓審謹具奏聞
准擬某人合得某罪一名
[168-5a]
洪武 年 月 日
事例
洪武間令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所按輕重獄囚連
案牘俱送左右二寺覆審寃濫然後送審刑司評駁是
非復轉送磨勘司磨考當否以聞後革去二司諸司刑
獄惟二寺分審其屬在京諸司及直𨽻衛所府州縣者
左寺審之屬在外十三布政司都司衛所府州縣者右
寺審之今分審地方屬南北兩京五府六部内府京衛
[168-5b]
等衙門并未出京長史司者送左寺屬應天順天二府
南北直𨽻衛所府州縣并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衛
所邊衛外夷者送右寺
左寺帶管衙門
六科 光禄寺
尚寳司 中書舍人
承運等十庫 宗人府
五府 六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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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察院 通政使司
詹事府 翰林院
國子監 太常寺
太僕寺 鴻臚寺
行人司 太醫院
欽天監 上林苑監
五城兵馬司 未出京長史司
都稅司 太倉等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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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興隆寺 臺基厰
錦衣衛 旗手衛
府軍衛 府軍左衛
府軍右衛 府軍前衛
府軍後衛 羽林左衛
羽林右衛 羽林前衛
金吾左衛 金吾右衛
金吾前衛 金吾後衛
[168-7a]
虎賁左衛 燕山右衛
燕山左衛 燕山前衛
大興左衛 濟陽衛
濟州衛 通州衛
彭城衛 永清左衛
永清右衛 武功左衛
武功右衛 武功中衛
武驤左衛 武驤右衛
[168-7b]
騰驤左衛 騰驤右衛
江淮衛 濟川衛
留守中衛 留守左衛
留守右衛 留守前衛
留守後衛 神䇿衛
應天衛 和陽衛
廣洋衛 牧馬千户所
驍騎右衛 鎮南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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龍虎衛 龍虎左衛
龍江右衛 瀋陽右衛
瀋陽左衛 水軍左衛
水軍右衛 英武衛
龍江左衛 虎賁右衛
武徳衛 廣武衛
龍驤衛 飛熊衛
天䇿衛 豹韜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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豹韜左衛 興武衛
犧牲所 鷹揚衛
江隂衛 横海衛
義勇左衛 義勇右衛
義勇中衛 義勇前衛
義勇後衛 武成前衛
武成中衛 武成後衛
忠義左衛 忠義右衛
[168-9a]
忠義前衛 忠義後衛
神武左衛 神武右衛
神武後衛 大寧中衛
大寧前衛 蔚州左衛
富峪衛 會州衛
寛河衛 牧馬千戸所
右寺帶管衙門
順天府并合屬州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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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天府并合屬州縣
北直𨽻府州縣并衛所
南直𨽻府州縣并衛所
大寧都指揮使司
萬金都指揮使司
長陵衛
景陵衛
獻陵衛
[168-10a]
裕陵衛
孝陵衛
浙江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
江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
湖廣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
福建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縣衛所
廣東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
廣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
[168-10b]
四川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縣衛所
雲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
貴州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
河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
陜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縣衛所
山東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
山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縣衛所
邊衛 外譯
[168-11a]
永樂七年以來凡兩法司囚犯大理寺官毎月引赴承
天門外行人司持節傳㫖會同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
等官審録輸情服罪者如原擬發遣其或稱寃有詞則
仍令有司照勘推鞫 十四年遣御史分按各道罪囚
罪重者送京令大理寺詳讞 十七年諭都察院等官
布政司按察司所擬刑名其間多人命重獄恐有差誤
所以俱令具奏轉達刑部都察院叅考仍發大理寺審
刑司詳擬已著為令今後直𨽻府州縣所擬刑名令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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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具奏 十九年奏准刑部都察院問擬囚犯仍照洪
武年間定制送本寺審録發遣 天順二年令毎年霜
降後該决重囚刑部都察院及本寺會官審録 八年
詔一應囚犯有奉㫖推問者必須經由本寺審錄無得
徑自叅奏致有枉人 成化十四年奏准毎年會官審
録之時各該原問衙門將見審重囚姓名開報本寺原
審并接管官會審如囚人稱寃即按原卷從衆叅詳
十七年命司禮監太監一員會同三法司堂上官於本
[168-12a]
寺審録罪囚以後毎五年一次著為令 𢎞治三年奏
准兩法司囚犯有奉㫖來說者問擬明白仍具本發本
寺審録奏請若係機密重情不可漏泄者徑自開具招
由奏訖仍發本寺審録
凡兩法司發審罪囚本寺承行歴事監生即於來文上
粘小方紙一幅横列本寺少卿寺丞之姓於上寺正寺
副及該掌行評事之姓於其下若奏本粘於護紙上連
囚犯先送評事看詳審覆若情詞不悖議擬相符囚犯
[168-12b]
服辯文移停當即書允字於其姓之下其或情詞有異
議擬未當囚犯畨異文移舛錯則直隨其事明白批之
次以傳於寺正寺副各批訖承行監生呈於卿少卿寺
丞復各看詳若可允即各書行於其姓之下不然亦隨
事批下該寺附案候圓審相同或叅駁或調問各依諸
司職掌定制施行
請㫖發落
諸司職掌
[168-13a]
凡律内該載請㫖發落者本寺開寫犯由罪名奏聞取
自上裁即將奉到㫖意於奏本年月後批寫訖就寫某
官批於下押字其餘有奉㫖意者亦同此例批寫訖回
寺立案備云前項㫖意於平允内開寫回報於各衙門
施行
詳擬罪名
諸司職掌
凡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并直𨽻衛所府州一應刑
[168-13b]
名問擬完備將犯人就彼監收具由申達合干上司都
司并衛所申都督府布政司并直𨽻府州申呈刑部按
察司呈都察院其各衙門備開招罪轉行到寺詳擬凡
罪名合律者回報如擬施行内有犯該重刑本寺奏聞
回報不合律者駁回再擬中間或有招詞事情含糊不
明者駁回再問
事例
𢎞治元年奏准内外問刑衙門議擬囚犯律無正條情
[168-14a]
犯深重者引律比附奏請定奪不得一概俱擬不應供
招之外不許妄加叅語違者在内科道官紏劾在外廵
按御史叅究御史有違者本寺查究
月報囚數
諸司職掌
凡本寺毎月審過刑部等衙門一應囚數分豁死罪徒
流杖笞等項罪名置立印信文冊著令架閣庫典吏日
逐明白附寫候至月終通類具本奏聞
[168-14b]
事例
毎半月本寺將審過囚犯并刑部都察院原來奏本通
類封裹屬官賫捧堂上官於御前面奏詳審過審擬合
律若干名先行回報原問衙門依律照例發落某人等
若干名照依欽奉聖㫖發落問招不明駁回再問擬罪
不當照駁再擬若干名并本寺日報囚數奏本送科
𢎞治十五年奏准本寺將在内審録囚犯并在外轉詳
罪名各自具本封進以便查看
[168-15a]
類奏南京罪囚
事例
永樂以後南京大理寺所審徒流已上罪囚先移文回
報原問衙門毎季差官類奏請㫖發落成化六年以後
俱經本寺復詳其情罪允當者通類奏請回報該寺施
行其不當者照例駁回再問
處决重囚
諸司職掌
[168-15b]
凡本寺審過刑部等衙門死罪囚人犯該十惡决不待
時者毎月具本覆奏聞訖移文回報各該衙門處决不
係十惡者待秋分後覆奏處决
事例
洪武十九年詔應死重囚俱令本寺覆奏聽决 永樂
三年令處决重囚既覆奏仍録所犯情詞封進四封進
之後再得㫖然後處决
凡發審罪囚有事情重大執詞稱寃不肯服辯者具由
[168-16a]
奏請會同刑部都察院或錦衣衛堂上官於京畿道問
理奏請發落
審録在外罪囚
事例
正統六年令本寺選差屬官與刑部都察院官請勑於
南北直𨽻各布政司會官審録罪囚 成化四年奏准
差本寺寺正及刑部郎中等官往南北直𨽻會同巡按
御史審録 八年定為常例毎五年一次法司請勑差
[168-16b]
官往兩直𨽻各布政司審録見監一應重囚真犯死罪
情真無詞者仍令原問衙門監候呈詳待報處决果有
寃枉即與辯理情可矜疑者陸續奏請定奪雜犯死罪
以下審無寃枉即便發落
南京大理寺
事例
本寺左右二寺帶管衙門與在京同
凡本寺詳審過輕重罪囚毎三月一次類奏聖㫖就於
[168-17a]
本寺奏本上批出欽遵發落成化六年以後奏本俱經
大理寺覆奏得㫖發落
凡會審囚犯毎五年守備太監奉勑會同南京刑部都
察院於本寺審録毎年霜降後本寺會同南京五府六
部都察院通政司科道等官於京畿道審録若京畿道
有刷卷御史亦在本寺會審
凡本寺毎日審過囚犯平允勘合仰貫城鋪鋪兵領送
通政司掛號分送刑部都察院衙門大理寺平允勘合
[168-17b]
本寺差辦事吏送通政司掛號施行
明㑹典卷一百六十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