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2m0010 明會典-明-徐溥 (master)


[168-1a]
欽定四庫全書
 明會典卷一百六十八
  大理寺
國初置大理司正三品衙門設卿少卿丞洪武元年革
十四年復置始改為大理寺正五品衙門其屬置左右
二寺設左右寺正左右寺副左右評事及審刑司官十
九年審刑司革二十二年復陞正三品衙門二十六年
設司務二十九年寺復革後改寺為司永樂初復為寺
[168-1b]
設官仍舊
  諸司職掌
本寺官其所屬二寺官職專審録天下刑名凡罪有出
入者依律照駁事有寃枉者推情辯明務必刑歸有罪
不陷無辜
   審録囚人叅詳罪名
  諸司職掌
凡刑部十二部都察院十二道五軍都督府斷事官五
[168-2a]
司問擬一應囚人犯該死罪徒流者具寫奏本發審笞
杖罪名者行移公文發審另行入遞預先差人連案同
囚送發到寺照依該管地方先從左右寺審録若審得
囚無寃枉者取訖各囚服辯在官案呈本寺連囚引領
赴堂圓審無異取據原問衙門司獄司印信收管入卷
將囚連案責付原押人收領回監聽候發落候逓到各
項奏本公文到寺將奏本抄白立案務要仔細叅詳情
犯罪名比照律條如罪名合律者准擬本寺依式具本
[168-2b]
同將原來奏本繳送該科給事中編號収掌然後印
押平允回報原衙門如擬施行如罪名不合律者依律
照駁亦依式具本將原來奏本繳送該科收編駁回原
衙門再擬如二次改擬不當仍前駁回議擬候三次改
擬不當照例將當該官吏具奏送問或中間招情有未
明者必須駁回再問若公文不必抄白就即立案其叅
詳罪名准擬合律照駁不合律及送問等項並如前行
若審得囚人告訴寃枉果有明白證佐取責所訴詞狀
[168-3a]
案呈本寺連囚引領赴堂圓審相同將囚連案依前發
回原問衙門聽候發落待奏本公文到寺將原來奏本
依式具本如前繳送該科公文止留本寺立案然後仰
令左右寺抄案備開囚人供詞行移隔别衙門再問若
二次畨異者再取本囚供狀在官照例具奏會同六部
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門堂上官圓審回奏施行
   合律照駁式
大理寺卿臣/某等謹奏為李甲告不應事刑部某部問
[168-3b]
擬李甲等一十六名數内合律一十五名不合律張丙
一名有照駁謹具奏聞
  一照駁
前件本寺照律張丙合得計贓准竊盜一貫之上律杖
七十罪無出入其刑部某部却依不應律笞四十未審
故失已出張丙杖罪三十所據不當官吏除尚書某侍
郎某取自上裁其子部某部官吏某人合送法司問罪
仍令改正
[168-4a]
  一准擬
事内干連人王乙等各得笞罪十名陳丁等合得杖罪
四名李甲一名無罪釋放
 洪武  年 月 日
   畨異式
大理寺卿臣/某等謹奏為某事某衙門問擬某人一名
審問畨異原招某囚合隔别衙門再問謹具奏聞
 洪武  年 月 日
[168-4b]
   二次畨異式
大理寺卿臣/某等謹奏為某事某衙門問擬某人等二
名除審擬允當外數内某人一名先為某衙門具本發
審若原係公文者則云公文發審本囚告訴寃枉取責
供詞在官已經照例行移隔别衙門再問去後今據某
衙門發審仍前執稱寃枉除再取供詞在官外本囚合照
例會各衙門堂上官圓審謹具奏聞
   准擬某人合得某罪一名
[168-5a]
 洪武  年 月 日
  事例
洪武間令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所按輕重獄囚連
案牘俱送左右二寺覆審寃濫然後送審刑司評駁是
非復轉送磨勘司磨考當否以聞後革去二司諸司刑
獄惟二寺分審其屬在京諸司及直𨽻衛所府州縣者
左寺審之屬在外十三布政司都司衛所府州縣者右
寺審之今分審地方屬南北兩京五府六部内府京衛
[168-5b]
等衙門并未出京長史司者送左寺屬應天順天二府
南北直𨽻衛所府州縣并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衛
所邊衛外夷者送右寺
   左寺帶管衙門
    六科       光禄寺
    尚寳司      中書舍人
    承運等十庫    宗人府
    五府       六部
[168-6a]
    都察院     通政使司
    詹事府     翰林院
    國子監     太常寺
    太僕寺     鴻臚寺
    行人司     太醫院
    欽天監     上林苑監
    五城兵馬司   未出京長史司
    都稅司     太倉等倉
[168-6b]
    大興隆寺    臺基厰
    錦衣衛     旗手衛
    府軍衛     府軍左衛
    府軍右衛    府軍前衛
    府軍後衛    羽林左衛
    羽林右衛    羽林前衛
    金吾左衛    金吾右衛
    金吾前衛    金吾後衛
[168-7a]
    虎賁左衛    燕山右衛
    燕山左衛    燕山前衛
    大興左衛    濟陽衛
    濟州衛     通州衛
    彭城衛     永清左衛
    永清右衛    武功左衛
    武功右衛    武功中衛
    武驤左衛    武驤右衛
[168-7b]
    騰驤左衛    騰驤右衛
    江淮衛     濟川衛
    留守中衛    留守左衛
    留守右衛    留守前衛
    留守後衛    神䇿衛
    應天衛     和陽衛
    廣洋衛     牧馬千户所
    驍騎右衛    鎮南衛
[168-8a]
    龍虎衛     龍虎左衛
    龍江右衛    瀋陽右衛
    瀋陽左衛    水軍左衛
    水軍右衛    英武衛
    龍江左衛    虎賁右衛
    武徳衛     廣武衛
    龍驤衛     飛熊衛
    天䇿衛     豹韜衛
[168-8b]
    豹韜左衛    興武衛
    犧牲所     鷹揚衛
    江隂衛     横海衛
    義勇左衛    義勇右衛
    義勇中衛    義勇前衛
    義勇後衛    武成前衛
    武成中衛    武成後衛
    忠義左衛    忠義右衛
[168-9a]
    忠義前衛    忠義後衛
    神武左衛    神武右衛
    神武後衛    大寧中衛
    大寧前衛    蔚州左衛
    富峪衛     會州衛
    寛河衛     牧馬千戸所
   右寺帶管衙門
    順天府并合屬州縣
[168-9b]
    應天府并合屬州縣
    北直𨽻府州縣并衛所
    南直𨽻府州縣并衛所
    大寧都指揮使司
    萬金都指揮使司
    長陵衛
    景陵衛
    獻陵衛
[168-10a]
    裕陵衛
    孝陵衛
    浙江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
    江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
    湖廣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
    福建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縣衛所
    廣東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
    廣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
[168-10b]
    四川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縣衛所
    雲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
    貴州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
    河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
    陜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縣衛所
    山東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
    山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縣衛所
    邊衛       外譯
[168-11a]
永樂七年以來凡兩法司囚犯大理寺官毎月引赴承
天門外行人司持節傳㫖會同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
等官審録輸情服罪者如原擬發遣其或稱寃有詞則
仍令有司照勘推鞫 十四年遣御史分按各道罪囚
罪重者送京令大理寺詳讞 十七年諭都察院等官
布政司按察司所擬刑名其間多人命重獄恐有差誤
所以俱令具奏轉達刑部都察院叅考仍發大理寺審
刑司詳擬已著為令今後直𨽻府州縣所擬刑名令一
[168-11b]
體具奏 十九年奏准刑部都察院問擬囚犯仍照洪
武年間定制送本寺審録發遣 天順二年令毎年霜
降後該决重囚刑部都察院及本寺會官審録 八年
詔一應囚犯有奉㫖推問者必須經由本寺審錄無得
徑自叅奏致有枉人 成化十四年奏准毎年會官審
録之時各該原問衙門將見審重囚姓名開報本寺原
審并接管官會審如囚人稱寃即按原卷從衆叅詳
十七年命司禮監太監一員會同三法司堂上官於本
[168-12a]
寺審録罪囚以後毎五年一次著為令 𢎞治三年奏
准兩法司囚犯有奉㫖來說者問擬明白仍具本發本
寺審録奏請若係機密重情不可漏泄者徑自開具招
由奏訖仍發本寺審録
凡兩法司發審罪囚本寺承行歴事監生即於來文上
粘小方紙一幅横列本寺少卿寺丞之姓於上寺正寺
副及該掌行評事之姓於其下若奏本粘於護紙上連
囚犯先送評事看詳審覆若情詞不悖議擬相符囚犯
[168-12b]
服辯文移停當即書允字於其姓之下其或情詞有異
議擬未當囚犯畨異文移舛錯則直隨其事明白批之
次以傳於寺正寺副各批訖承行監生呈於卿少卿寺
丞復各看詳若可允即各書行於其姓之下不然亦隨
事批下該寺附案候圓審相同或叅駁或調問各依諸
司職掌定制施行
   請㫖發落
  諸司職掌
[168-13a]
凡律内該載請㫖發落者本寺開寫犯由罪名奏聞取
自上裁即將奉到㫖意於奏本年月後批寫訖就寫某
官批於下押字其餘有奉㫖意者亦同此例批寫訖回
寺立案備云前項㫖意於平允内開寫回報於各衙門
施行
   詳擬罪名
  諸司職掌
凡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并直𨽻衛所府州一應刑
[168-13b]
名問擬完備將犯人就彼監收具由申達合干上司都
司并衛所申都督府布政司并直𨽻府州申呈刑部按
察司呈都察院其各衙門備開招罪轉行到寺詳擬凡
罪名合律者回報如擬施行内有犯該重刑本寺奏聞
回報不合律者駁回再擬中間或有招詞事情含糊不
明者駁回再問
  事例
𢎞治元年奏准内外問刑衙門議擬囚犯律無正條情
[168-14a]
犯深重者引律比附奏請定奪不得一概俱擬不應供
招之外不許妄加叅語違者在内科道官紏劾在外廵
按御史叅究御史有違者本寺查究
   月報囚數
  諸司職掌
凡本寺毎月審過刑部等衙門一應囚數分豁死罪徒
流杖笞等項罪名置立印信文冊著令架閣庫典吏日
逐明白附寫候至月終通類具本奏聞
[168-14b]
  事例
毎半月本寺將審過囚犯并刑部都察院原來奏本通
類封裹屬官賫捧堂上官於御前面奏詳審過審擬合
律若干名先行回報原問衙門依律照例發落某人等
若干名照依欽奉聖㫖發落問招不明駁回再問擬罪
不當照駁再擬若干名并本寺日報囚數奏本送科
𢎞治十五年奏准本寺將在内審録囚犯并在外轉詳
罪名各自具本封進以便查看
[168-15a]
   類奏南京罪囚
  事例
永樂以後南京大理寺所審徒流已上罪囚先移文回
報原問衙門毎季差官類奏請㫖發落成化六年以後
俱經本寺復詳其情罪允當者通類奏請回報該寺施
行其不當者照例駁回再問
   處决重囚
  諸司職掌
[168-15b]
凡本寺審過刑部等衙門死罪囚人犯該十惡决不待
時者毎月具本覆奏聞訖移文回報各該衙門處决不
係十惡者待秋分後覆奏處决
  事例
洪武十九年詔應死重囚俱令本寺覆奏聽决 永樂
三年令處决重囚既覆奏仍録所犯情詞封進四封進
之後再得㫖然後處决
凡發審罪囚有事情重大執詞稱寃不肯服辯者具由
[168-16a]
奏請會同刑部都察院或錦衣衛堂上官於京畿道問
理奏請發落
   審録在外罪囚
  事例
正統六年令本寺選差屬官與刑部都察院官請勑於
南北直𨽻各布政司會官審録罪囚 成化四年奏准
差本寺寺正及刑部郎中等官往南北直𨽻會同巡按
御史審録 八年定為常例毎五年一次法司請勑差
[168-16b]
官往兩直𨽻各布政司審録見監一應重囚真犯死罪
情真無詞者仍令原問衙門監候呈詳待報處决果有
寃枉即與辯理情可矜疑者陸續奏請定奪雜犯死罪
以下審無寃枉即便發落
  南京大理寺
  事例
本寺左右二寺帶管衙門與在京同
凡本寺詳審過輕重罪囚毎三月一次類奏聖㫖就於
[168-17a]
本寺奏本上批出欽遵發落成化六年以後奏本俱經
大理寺覆奏得㫖發落
凡會審囚犯毎五年守備太監奉勑會同南京刑部都
察院於本寺審録毎年霜降後本寺會同南京五府六
部都察院通政司科道等官於京畿道審録若京畿道
有刷卷御史亦在本寺會審
凡本寺毎日審過囚犯平允勘合仰貫城鋪鋪兵領送
通政司掛號分送刑部都察院衙門大理寺平允勘合
[168-17b]
本寺差辦事吏送通政司掛號施行
 
 
 
 
 
 
 明㑹典卷一百六十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