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2m0010 明會典-明-徐溥 (master)


[124-1a]
欽定四庫全書
 明㑹典卷一百二十四
  兵部十九
   根捕逃軍勾補軍士
國初逃故軍役根捕勾補具見諸司職掌宣德初又有
畫一條例正統以來累有増損今條具於後其有係職
方司所掌者别開于職方之下
  諸司職掌
[124-1b]
凡各衛所開報逃故并老疾勾丁代役軍人先須查對
鄉貫住址明白具手本赴内府給批差人前去着落有
司官吏逃軍根捉正身如正身未獲先將戸丁起解補
役仍根捉正身補替其故軍勾取户内壯丁補役如别
無壯丁止有㓜小皃男取官吏保結回報行移該衛照
勘相同紀録候長成勾補若送回老疾軍人就留原籍
住坐將户下壯丁起解替役如勾無户籍或住址差抝
名姓不同或係另籍民戸及有戸絶無丁有司體勘回
[124-2a]
申到部行移該衛照勘在營有無長幼人丁幷着落原
管官旗務要挨究明白回報定奪勾補若衛所官吏并
老疾軍人朦朧妄報依律問罪如原勾軍數不完及勾
到軍人中途在逃仍着落原差人員前去勾捉若在外
遷延違限送法司問罪
  明令
凡軍民以籍為定軍官頭目無得巧立名色徑行勾捉
百姓充軍民戸亦不得詐稱各官軍人貼戸躱避差役
[124-2b]
果有在逃軍人在内申奉都督府在外申奉中書省明
文方許勾取
  事例
洪武二十一年令各衛所將逃故軍編成圖冊送本部
照名行取不許差人各府縣類造軍戸文冊遇有勾丁
按籍起解 二十二年令各處逃軍能擒獲一名者賞
鈔三十錠隱藏出首者二十錠見在軍知而首者十錠
為事充軍逃回捕獲者五錠隱藏及轉送者全家𤼵金
[124-3a]
齒充軍逃軍自首者免罪復役官吏不即起送縱容害
民者處死 二十三年令生員應補軍役者除豁遣歸
卒業軍士借撥征進事故者征進逃故軍男年一二嵗
者流民全戸充軍病故者俱免勾丁 二十四年令垜
集軍故戸止一丁者勾有丁貼戸起解軍去原衛逺者
解京該府遣人押送若路順及與京師道里均者從便
解𤼵 二十七年令武職充軍病故子襲原職者開伍
 二十九年令垜集軍有幼男在伍者免勾丁生員應
[124-3b]
起解者送翰林院考試成效者開伍發回讀書不成者
照舊補役 三十五年定垜集軍正軍貼戸造冊輪流
更代貼戸止一丁者免役當軍之家免一丁差役 永
樂二年令坐勾軍有見任文武官及生員吏典等戸止
三丁者免勾四丁以上者勾一丁補伍 十七年令勾
軍人違限半年以上者充軍 洪熈元年令軍役丁盡
戸絶者具官吏結報該衛轉行府部開豁先為事充軍
後薦起為官者不拘見任致仕病故俱免補伍 宣德
[124-4a]
元年奏准凡逃軍三月不首者并里鄰人等問罪就㸃
親鄰管解窩家發附近充軍係軍籍者𤼵邊衛能自首
者止罪逃軍逓送隱藏者烟瘴衛分充軍官司故縱者
論如律 凡逃軍未獲起解户丁若清冊未到之先獲
解而未至衛所者仍選戸丁解查未到即收補伍候正
身到日釋放寕家 凡逃軍不許以告狀為由遷延生
事有應訴事情令家人代理若長解人中途侵損許告
所在官司究治仍速將逃軍接逓 凡軍戸有丁而偽
[124-4b]
作無勾者許改正免罪仍扶揑回申者軍𤼵邊衛里隣
𤼵附近充軍 凡起解逃軍戸丁須量地立限逓解若
長解縱容違限半年以上者依律問罪一年以上者𤼵
附近充軍犯人𤼵邊逺充軍 凡起解自首并補役軍
丁出一千五百里之外者經過有司每人日給行粮一
升過期不與不首逃軍及腹裏衛分不及千五百里者
不在此例 凡勾軍人違限過一年者許巡按按察司
官拏解赴京問罪違法情重者不限年 三年奏准凡
[124-5a]
軍逃還鄉有詐死更名充吏卒僧道等項及隱寄丁口
立戸地方者並許自首改正其詐稱名目寄住影射致
原籍本衛兩無挨尋者追獲自首俱收寄本處衛所他
人告𤼵者與窩家里鄰官吏人等俱照例問罪仍追本
犯銀十兩充賞 凡軍戸有充粮里老人賄賂官吏及
勾軍之人朦朧保勘或里老亦係軍戸逓相欺隱者並
許改正違者正軍𤼵原衛戸丁再罰一丁𤼵附近充軍
 凡山西等處抽丁等軍有賄賂官吏將幼弱私自輪
[124-5b]
替者許原籍究補同伍指陳并事内作弊之人依律問
罪 凡軍士全家逃竄里鄰知而容隱者限半年首獲
過期事覺軍𤼵邊衛里鄰𤼵附近充軍 凡囚充及調
衛軍問招更調有更易名貫隱匿丁口者其後逃故衛
所行拘有司回無名籍似此迷失者並許自首免罪若
他人𤼵覺軍調烟瘴衛分仍選戸丁補充原伍 凡紀
錄軍年應赴伍而衛所在千里之外者許於附近收役
行原衛開伍 凡起解軍多給家人文引照身逃回者
[124-6a]
限三箇月自首違者𤼵邊衛充軍仍勾戸丁補原伍里
鄰及官吏論罪 四年令在京各衛軍本部委官同給
事中御史清理 凡軍有征差等項死亡不明槩作逃
移者保勘問豁其不知下落經三次以上保明者依故
軍例停勾 凡勾軍不許泛遣孤單無籍之徒如違限
二年以上者官員追俸旗軍選戸丁補伍再限一年以
所勾軍赴京違者全家調别衛其勾軍須填勘合不許
以關牒批帖徑行有司 凡應勾軍有賂官吏隱蔽壯
[124-6b]
丁以家人女壻之類冐名代解者奸民私通軍士招贅
其戸丁及過房典賣影射徭役者並許改正歸宗違者
官吏坐罪本犯全家調别衛充軍代者就收補原伍如
果無壯丁方許以少壯義子及同籍女壻補役 凡應
繼壯丁故自傷殘肢體者許鄰里拏首全家𤼵烟瘴衛
所充軍 凡軍戸踈族及異姓人舊為同籍分析後充
軍者止於有罪人戸下勾丁若聞親屬充軍妄為文慿
作分戸在家及祖孫父子異居并食粮年冬者不許若
[124-7a]
同籍人生前各自充軍有故儘本房勾補無則以他房
三丁以上者補役不及三丁者以其本房丁盡事由行
本部開豁 凡招募諸色人係全戸充軍有故照名勾
補者先以一人解𤼵具實有戸丁申部議奏處分 凡
正軍在營有丁不許於原籍勾取如已行文有司覈實
回報本衛以在營之丁收役 凡義男女壻有代義父
妻人之家為軍者有故止於義父妻人之家勾取如係
戸絶覆實開除若出幼過房出贅各家俱屬正軍無丁
[124-7b]
者宜以妻父義父之家為戸絶還繼本宗如本宗係民
仍補義父妻父軍役其官員軍民之家有家人義男女
壻之類自願投軍或為事編發者有故止於其人本房
勾補本房已絶覆實開除 凡故軍戸止一丁充生員
者照洪武二十九年例考試開豁 凡僧道為事充軍
故者免勾丁若故軍戸止一丁在充軍之先為僧道者
覆實開豁在後者仍𤼵充軍 凡丁盡戸絶軍及山後
人查無名籍者軍衛有司㑹勘造冊繳部開豁 凡逃
[124-8a]
軍每季半年一類勾死亡及殘疾者嵗一類勾 五
年令應充軍之人有父母年七十以上及篤廢殘疾者
許於附近衛所收役 七年令故軍戸止一丁為見任
官者聞伍 正統元年奏准凡内外都司衛所不許填
給勘合差人勾軍止以逓年逃故等軍姓名貫址造冊
繳部轉𤼵御史按籍清勾其清軍御史按行所至司府
州縣各委官一員將應勾軍丁分投清解御史往來巡
督除軍政外一應詞訟𤼵該管衙門問理每嵗八月終
[124-8b]
照巡撫官事例具清解過軍數回京如有窒礙事理㑹
議奏請 凡解軍丁逃軍須連妻小同解違者問罪無
妻小者解本身 凡抽丁垜集軍先前私自輪替者選
壯丁連妻解衛果有老疾等項方許替勾 凡被勾貧
軍挈家流移招回復業者該解軍丁俱候次年起𤼵係
原逃者不准如止附近濳躱者依律究問 凡起解軍
先過該管都司者即於本司交割先過本衛者交本衛
官吏隨與批迴有留難者從御史究問批迴詐偽者有
[124-9a]
司辨驗問罪 凡内外衛所官有將殷實軍占作軍伴
賣放買閒新勾軍不行存䘏抑逼在逃者軍士事故管
軍官不將在營人丁收補及以見役軍妄作事故者清
軍官具奏提問 凡逃軍及已解軍在家潜住者父祖
充軍子孫畏繼於别州縣過繼作贅冐籍而以丁盡戸
絶回申或充軍在役而原戸人私開作民戸者並限兩
箇月具首免罪如違軍杖一百𤼵烟瘴衛所里鄰人等
𤼵附近充軍 凡浙江并江南直𨽻等衛所清出帯操
[124-9b]
軍士除原係廣西南丹奉議潯州等衛者𤼵回原伍其
餘悉收充正軍行部轉行原衛開伍若先在逃者仍𤼵
原衛附近不許擅收 凡勾軍人潜回原籍粮里容留
者照窩藏逃軍例問𤼵 二年議准凡逃軍殘疾并年
六十以上者收贖依親别選戸丁解補如止有幼丁照
例紀錄 凡逃軍未獲暫勾戸丁𤼵旁近寄操者正犯
到日即與開除 凡軍人中途病故解人即告所在官
司相理官給文慿付解人送妻小復還復原籍别選壯
[124-10a]
丁解補 凡軍籍丁盡戸絶已經三次回申者即與除
豁不許𤼵冊重勾 凡兩司府州縣清軍官尃一清理
軍伍母干預他事其宣德五年以後逃軍及勾取戸丁
妄比事例輙投附近寄操者俱收𤼵原伍 凡逃軍軍
丁解後復逃者連妻小押赴原衛如解人脫放就𤼵補
本軍原伍本軍得獲𤼵邊逺充軍其軍丁已解清冊後
到者取鄰里保明行衛查勘不必重解戸丁 凡勾補
軍丁在逃解人𤼵附近充軍者事故免勾丁 凡妄指
[124-10b]
逺年民籍作軍戸者諸司不許准理 四年令北人充
南軍南人充北軍除遼東萬全山西陜西等處邊衛逃
軍及近年土豪鹽法編𤼵充軍不動外其餘清出軍丁
各就地方改解附近衛分若南人充南軍北人充北軍
不在改調之例
    計改調衛所
  北直𨽻
   順天府調三萬衛
[124-11a]
   大名府調定遼中衛
   順德府調定遼左衛
   廣平府調定遼右衛
   河間府調鐡嶺衛
   真定府調義州衛
   保定府調瀋陽中衛
   永平府調遼海衛
  南直𨽻
[124-11b]
   鳯陽府調宣府左衛
   揚州府調宣府前衛
   淮安府調宣府右衛
   廬州府調萬全左衛
   徐州府調萬全右衛
   和州調永寕衛
   滁州調懷安衛
   安慶府調隆慶左衛
[124-12a]
    已上俱原充兩廣雲貴四川湖廣福建邊海
    衛分軍役
   應天府調大興左衛
   太平府調義勇右衛
   鎮江府調義勇前衛
   蘇州府調武成中衛
   常州府調燕山左衛
   松江府調燕山右衛
[124-12b]
   徽州府調武成前衛
   寕國府調武成後衛
   池州府調神武左衛
   廣德州調燕山右衛
    已上俱原充遼東山西陜西寕夏等衛軍役
  山東布政司
   濟南府調定遼前後二衛
   兖州府調海州衛
[124-13a]
   萊州府調盖州衛
   登州府調復州衛
   東昌府調東寕衛
   青州府調金州衛
    已上俱原充兩廣雲貴四川湖廣福建邊衛
    衛分軍役
  河南布政司
   河南府調萬全左衛
[124-13b]
   河南府調萬全左衛
   彰德府調開平衛
   衛輝府調龍門衛
   懷慶府調龍門守禦千戸所
   汝寕府調來衛
   南陽府調美峪守禦千戸所
  山西布政司
   太原府并沁州俱調大同右衛
[124-14a]
   平陽府調大同左衛
   大同府調天城陽和二衛
   澤州調大同前衛
   汾州調髙山衛
   潞州調大同後衛
   遼州調安東中屯衛
  陜西布政司
   西安府調永昌山丹二衛
[124-14b]
   延安府調寕夏前衛
   鳯翔府調凉州衛
   鞏昌府調鎮畨衛
   平凉府調西寕衛
   慶陽府調寕夏中衛
   漢中府調莊浪衛
    已上俱原充南方極邊衛分軍役
  廣西布政司
[124-15a]
   桂林府調潯州府
   柳州府調南丹衛
   梧州府調巡象衛
   潯州府調河池守禦千戸所
   南寕府調慶逺衛
   平樂府調向武守禦千戸所
   慶逺府調南丹衛
   太平府調柳州衛
[124-15b]
   田州府調柳州衛
   思明府調武宣守禦千戸所
   江州府調慶逺衛
   泗城州調懷集守禦千戸所
   龍州調南丹衛
   南丹州調向武守禦千戸所
  廣東布政司
   廣州府調南寕衛
[124-16a]
   惠州府調容縣守禦千戸所
   肇慶府調武宣守禦千戸所
   韶州府調鬱林守禦千戸所
   南雄府調梧州守禦千戸所
   瓊州府調灌陽守禦千戸所
   潮州府調桂林中衛
   雷州府調賀縣守禦千戸所
   㢘州府調柳州衛
[124-16b]
   髙州府調桂林右衛
  貴州布政司
   思州思南鎮逺三府俱調赤水衛
   石阡銅仁黎平三府俱調安莊衛
   普安鎮寕永寕安順四州俱調興隆衛
  雲南布政司
   雲南府大理府俱調金齒衛
   臨安府曲靖軍民府俱調景東衛
[124-17a]
   楚雄&KR0697江二府俱調蒙化衛
   姚安鶴慶武定三軍民府俱調廣南衛
   廣西廣南二府尋甸元江二軍民府俱調洱海
   衛
   金齒軍民指揮司麗江軍民府永寕孟定孟艮
   景東順寕五府俱調騰衝守禦千戸所
  湖廣布政司
   寶慶府調五開衛
[124-17b]
   辰州調銅鼓衛
   衡州調九溪衛
   永州府調鎮逺衛
   靖州調五開衛
   彬州調偏橋衛
   常德府調豹韜衛
   長沙府調龍虎衛
   荆州府調鎮南衛
[124-18a]
   岳州府調龍江右衛
   武昌府調行在府軍衛
   黃州府調行在虎賁左衛
   漢陽府調行在旗手衛
   德安府調行在金吾前衛
   襄陽府調燕山前衛
   沔陽州調濟州衛
   安陸州調濟陽衛
[124-18b]
  江西布政司
   贑州府調㢘州衛
   南安府調碣石衛
   建昌府調和陽衛
   撫州府調武德衛
   袁州府調水軍左衛
   吉安府調水軍右衛
   廣信府調應天衛
[124-19a]
   九江府調行在羽林左衛
   南昌府調行在羽林右衛
   饒州府調行在府軍左衛
   瑞州府調行在金吾後衛
   南康府調行在府軍右衛
   臨江府調通州衛
  福建布政司
   福州府調南海衛
[124-19b]
   邵武府調雷州衛
   建寕府調潮州衛
   延平府調海康守禦千戸所
   興化府調清海守禦千戸所
   泉州府調龍川守禦千戸所
   漳州府調廣海衛
   汀州府調海門守禦千戸所
  浙江布政司
[124-20a]
   温州府調鎮海衛
   台州府調鎮東衛
   處州府調平海衛
   嚴州府調鷹揚衛
   金華府調江陰衛
   衢州府調橫海衛
   寕波府調龍江左衛
   杭州府調蔚州左衛
[124-20b]
   湖州府調神武後衛
   嘉興府調神武中衛
   紹興府調義勇中衛
  四川布政司
   成都府調㑹川衛
   重慶府調寕畨衛
   順慶府調越巂衛
   保寕府調建昌衛
[124-21a]
   叙州馬湖二府調鹽井衛
   䕫州府調建昌前衛
   瀘州府調鹽井衛
   潼川州調迷易守禦千戸所
   嘉定州調㑹川衛
   雅州調寕畨衛
   龍州調建昌衛
   眉州調建昌前衛
[124-21b]
    已上俱原充遼東山西陜西寕夏等衛軍
    役
十三年令挨無籍貫軍經十次回申者開豁 景泰元
年令官軍戸下多餘人丁有例除存留幇貼正軍外其
餘俱許於附近寄籍納粮當差中間有一家或三五人
十餘人止用一二人寄籍有司其餘隱蔽在家不分年
嵗久近除其該納粮草仍於有司上納其人丁盡數𤼵
回軍衛 天順四年令京軍及邊衛逃軍仍解兵部撥
[124-22a]
防軍轉逓其餘及邊衛勾解戸丁徑送該衛交割 成
化八年令在京軍每三年一次理各營軍士仍分豁差
遣等項名目造冊備照 十年令凡衛所編造軍冊每
年限五月以裏差有職役人員送部違者照官軍馬騾
文冊例罰米當該官吏論日住俸問罪若造冊三分不
完者官罰俸一月該吏提問如官吏依限𤼵冊而所差
人自違悞者止坐本人 十一年令各衛所以原管旗
軍不分見在逃故備開充軍脚色改調縁由并節次補
[124-22b]
役姓名通類造冊繳部發御史對查軍民二冊以防欺
隱其冊府州縣各謄一本備照 凡冊勾軍士係本地
者清冊徑送清軍御史仍將底冊繳部存照 凡清軍
以十分為率能清三分以上不枉平民者御史及兩司
官兵部奏請奬擢府州縣官量加俸給不及數并枉人
者御史從都察院考察兩官官兵部參奏府州縣官行
吏部黜責 十二年令調衛軍戸下餘丁寄籍附近有
司者免其起解聽留一丁於有司種辦田粮其餘悉收
[124-23a]
原衛所操守如後調衛所缺人行原衛餘丁内取解不
許於原籍勾擾其調衛在千里之内者餘丁照例囘營
 凡垜集軍有陞官者其貼戸停勾聽繼逺年無勾軍
審究得實行該衛查勘不必起解戸丁 十三年令起
解軍除子孫應繼者令津貼軍裝但有職役者不許勒
取 凡廣西鄰近賊洞處所軍丁有該解遼東等衛并
千里之外者及失迷鄉貫之人願充無勾軍役者俱編
本處邊衛當軍行移原伍開豁 凡收𤼵附近軍士除
[124-23b]
天順六年四月十九日以前編定不動外以後告投者
不許其在附近處所逃者依正統二年例連妻小押解
原衛 十九年令騰驤四衛軍士戸統不必勾丁 𢎞
治十三年奏准京衛及在外衛所解到新軍以投文日
為始不過十日將收管批迴給付長解若刁蹬留難者
該吏軍吏總小旗提問衛所掌印并本管官不拘曽否
得財㕘問帶俸差操 凡在京在外衛所親軍官員不
能存䘏軍士逼廹在逃及賣放回還者指揮每十名以
[124-24a]
上降一級千戸鎮撫每六名以上百戸四名以上依例
逓降 凡各處清解軍丁選揀精壯親丁僉㸃相應長
解批内明開相貌年甲在京者起解兩京兵部在外者
徑解該衛若不係同宗子孫頂替起解及將長解正身
賣放在家執批前來雇人頂名者正軍問調别衛頂軍
就收本衛長解并受雇之人及里老鄰佑知情不首者
俱𤼵附近各充軍 凡各處解到新軍查無名籍及來
歴姓名差抝者俱暫收缺軍所分食粮差操行查至日
[124-24b]
另為定奪 凡起解軍士揑買偽印批迴者除真犯死
罪外解發人附近軍士調邊衛各充軍 凡應解軍丁
除真犯死罪外若犯監守常人盗竊盗掏摸搶奪至徒
罪以上者牢固釘解該衛收伍轉發守哨年限滿日着
役其犯别項徒罪以上俱止杖一百解𤼵着役 凡官
軍軍丁有將户内弟姪子孫過房與人或官豪勢要和
買改易姓名者不分久近許其贖取歸宗聽繼無得占
恡其誘買各邊軍丁者𤼵極邊充軍
[124-25a]
 
 
 
 
 
 
 
 
[124-25b]
 
 
 
 
 
 
 
 明㑹典卷一百二十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