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2m0010 明會典-明-徐溥 (master)


[135-1a]
欽定四庫全書
 明㑹典卷一百三十五
  刑部十
    倉庫
  明律
   鈔法
凡印造寳鈔與洪武大中通寳及歴代銅錢相兼行使
其民間買賣諸物及茶塩商稅諸色課程並聼收受違
[135-1b]
者杖一百 若諸人將寳鈔赴倉塲庫務折納諸色課
程中買塩貨及各衙門起解贓罰須要於鈔背用使姓
名私記以憑稽考若有不行用心辨騐收受偽鈔及挑
剜描輳鈔貫在内者經手之人杖一百倍追所納鈔貫
偽挑鈔貫燒毁其民間關市交易亦許用使私記若有
不行仔細辨驗誤相行使者杖一百倍追鈔貫止問見
使之人若知情行使者並依本律
  錢法
[135-2a]
凡錢法設立寳源等局鼓鑄洪武通寳銅錢與大中通
寳及歴代銅錢相兼行使折二當三當五當十依數准
筭民間金銀米麥布帛諸物價錢並依時直聽從民便
若阻滯不即行使者杖六十 其軍民之家除鏡子軍
器及寺觀庵院鐘磬鐃鈸外其餘應有廢銅並聽赴官
中賣每斤給價銅錢一百五十文若私相買賣及收匿
在家不赴官中賣者各笞四十
   收粮違限
[135-2b]
凡收夏稅於五月十五日開倉七月終齊足秋粮十月
初一日開倉十二月終齊足如早收去處預先收受者
不拘此律若夏稅違限至八月終秋粮違限至次年正
月終不足者其提調部粮官吏典分催里長欠粮人户
各以十分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
止杖一百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違限一年之
上不足者人户里長杖一百遷徙提調部粮官吏典處絞
  多收稅粮斛靣
[135-3a]
凡各倉收受税粮聽令納户親自行槪平斛交收作數
支銷依令准除折耗若倉官斗級不令納户行槪跌斛
淋尖多收斛面者杖六十若以附餘粮數計贓重者坐
贓論罪止杖一百提調官吏知而不舉與同罪不知者
不坐
   隠匿費用稅粮課物
凡送本户應納稅粮課物及應入官之物而隠匿費用
不納或詐作損失欺妄官司者並計所虧欠物數准竊
[135-3b]
盗論免刺其部運官吏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
  攬納税粮
凡攬納稅粮者杖六十著落赴倉納足再於犯人名下
追罰一半入官 若監臨主守攬納者加罪二等 其
小户畸零米麥因便輳數於納粮人户處附納者勿論
  虛出通關硃鈔
凡倉庫收受一應係官錢粮等物不足而監臨主守通
同有司提調官吏虛出通關者計所虛出之數併贓皆
[135-4a]
以監守自盗論 若委官盤㸃錢粮數本不足符同申
報足備者罪亦如之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其
監守不收本色折收財物虛出硃鈔者亦以監守自盗
論納户知情减二等免刺原與之贓入官不知者不坐
其贓還主 同僚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不知及不
同署文案者不坐
   附餘錢粮私下補數
凡各衙門及倉庫但有附餘錢粮須要盡實報官明白
[135-4b]
正收作數若監臨主守將増出錢粮私下銷補别項事
故虧折之數瞞官作弊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盗論 若
内府承運庫收受金帛當日交割未完者許令附簿寄
庫若有餘剰之物本庫明白立案正收開申户部作數
若䑃朧擅將金帛等物出外者斬守門官失於盤獲搜
檢者杖一百
   私借錢粮
凡監臨主守將係官錢粮等物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
[135-5a]
者雖有文字並計贓以監守自盗論其非監守之人借
者以常人盗倉庫錢粮論 若將自已物件抵換官物
者罪亦如之
   私借官物
凡監臨主守將係官什物衣服氊褥器玩之𩔖私自借
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過十日各坐贓論
减二等若有損失者依毁失官物律坐罪追陪
   那移出納
[135-5b]
凡各衙門收支錢粮等物已有文案勘合若監臨主守
不正收正支那移出納還充官用者並計贓准監守自
盗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 若不給半印勘合
擅出權帖或給勘合不立文案放支及倉庫不候勘合
或已奉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 其出征鎮守
軍馬經過去處行粮草料明立文案即時應付具數開
申合干上司准除不在擅支之限違者杖六十
   庫秤雇役侵欺
[135-6a]
凡倉庫務塲局院庫秤斗級若雇役之人侵欺借貸移
易係官錢粮並以監守自盗論若雇主同情分受贓物
者罪亦如之其知情不曽分贓而符同申報瞞官及不
首告者减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情者不坐
  冐支官粮
凡管軍官吏總旗小旗冐支軍粮入己者計贓准竊盗
論免刺
   錢粮互相覺察
[135-6b]
凡倉庫務塲官吏攅攔庫子斗級皆得互相覺察若知
侵欺盗用借貸係官錢粮已出倉庫匿而不舉及故縱
者並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若
官吏虛立文案那移出納及虛出通關其斗級庫子攔
頭不知者不坐
  倉庫不覺被盗
凡有人從倉庫中出守把之人不搜檢者笞二十因不
搜檢以致盗物出倉庫而不覺者减盗罪二等若夜直
[135-7a]
更之人不覺盗者减三等倉庫直宿官攅斗級庫子不
覺盗者减五等並罪止杖一百故縱者各與盗同罪若
被强盗者勿論
  守支錢粮及擅開官封
凡倉庫官攅斗級庫子役滿得代所收錢粮官物并令
守支盡絶若無短少方許給由其有應合相沿交割之
物聼提調官吏監臨盤㸃見數不得指厫指庫交割違
者各杖一百 若官物有印封記其主典不請原封官
[135-7b]
司而擅開者杖六十
   出納官物有違
凡倉庫出納官物當出陳物而出新物應受上物而受
下物之𩔖及有司和雇和買不即給價若給價有增减
不實者計所虧欠及多餘之價坐贓論 若應給俸禄
未及期而預給者罪亦如之 其監臨官吏知而不舉
與同罪不知者不坐
   收支留難
[135-8a]
凡收受支給官物其當該官吏無故留難刁蹬不即收
支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
 守門人留難者罪亦如之 若領物納物之人到有
先後主司不依次序收支者笞四十
  起解金銀足色
凡收受諸色課程變賣物貨起觧金銀須要足色如成
色不及分數提調官吏人匠各笞四十著落均陪還官
   損壊倉庫財物
[135-8b]
凡倉庫及積聚財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曬晾不以
時致有損壊者計所損壊之物坐贓論著落均陪還官
若卒遇雨水衝激失火延燒盗賊刼奪事出不測而有
損失者委官保勘覆實顯跡明白免罪不陪其監臨主
守若將侵欺借貸那移之數乗其水火盗賊虛揑文案
及扣換交單籍冊申報瞞官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盗論
同僚知而不舉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
  轉解官物
[135-9a]
凡各處徴收錢帛買辦軍需成造軍器等物所在州縣
交收差有職役人員陸續𩔖解本府若本府不即交收
差人轉觧勒令人户就解布政司者當該提調正官首
領官吏典各杖八十若布政司不即交收勒令各府就
解部者首領官令典罪亦如之 其起運官物長押官
及觧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損失者計所損失之物坐
贓論著落均陪還官若船行卒遇風浪及失火延燒或
盗賊刼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申告所在官司委官
[135-9b]
保勘覆實顯跡明白免罪不陪若有侵欺者計贓以監
守自盗論 若起運官物不運本色而輙齎財貨於所
納去處收買納官者亦計贓以監守自盗論
   擬斷贓罰不當
凡擬斷贓罰財物應入官而給主及應給主而入官者
坐贓論罪止杖一百
   守掌在官財物
凡官物當應給付與人已出倉庫而未給付若私物當
[135-10a]
供官用已送在官而未入倉庫但有人守掌在官若有
侵欺借貸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盗論
   隠瞞入官家產
凡抄沒人口財產除謀反謀叛及姦黨係在十惡依律
抄沒其餘有犯律不該載者妻子財產不在抄沒入官
之限違者依故入人流罪論 若抄劄入官家產而隠
瞞人口不報者計口以隠漏丁口論若隠瞞田土者計
田以欺隠田粮論若隠瞞財物房屋孳畜者坐贓論各
[135-10b]
罪止杖一百所隠人口財產並入官罪坐供報之人
若里長同情隠瞞及當該官吏知情者並與同罪計所
隠贓重者坐贓論全科 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各從重
論失覺舉者减三等罪止笞五十
    課程
  明律
   塩法
凡犯私塩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軍器者加一等誣指
[135-11a]
平人者加三等拒捕者斬塩貨車船頭匹並入官引領
牙人及窩蔵寄頓者杖九十徒二年半挑擔䭾載者杖
八十徒二年非應捕人告獲者就將所獲私塩給付告
人充賞有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 若事發止理見
獲人塩當該官司不許輾轉攀指違者以故入人罪論
凡塩塲竈丁人等除正額塩外夾帶餘塩出塲及私煎
貨賣者同私塩法百夫長知情故縱及通同貨賣者與
犯人同罪
[135-11b]
凡婦人有犯私塩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其雖
有夫而逺出或有子㓜弱罪坐本婦
凡買食私塩者杖一百因而貨賣者杖一百徒三年
凡守禦官司及塩運司巡檢司巡獲私塩即發有司歸
勘各衙門不許擅問若有司官吏通同脱放者與犯人
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
凡守禦官司及有司巡檢司設法差人於概管地面并
附塲𦂳關去處常川巡禁私塩若有透漏者關津把截
[135-12a]
官及所委巡塩人員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
六十並附過還職如知情故縱及容令軍兵隨同販賣
者與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
其巡獲私塩入已不觧官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裝誣平
人者加三等
凡軍人有犯私塩本管千百户有失鈐束者百户初犯
笞五十再犯杖六十三犯杖七十减半給俸千户初犯
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减半給俸並附過還
[135-12b]
職若知情容縱及通同販賣者與犯人同罪
凡起運官塩每引二百斤為一袋帶耗五斤經過批驗
所依數掣摯秤盤但有夾帶餘塩者同私塩法 若客
塩越過批驗所不經掣摯關防者杖九十押囬盤騐
凡客商販賣官塩不許塩引相離違者同私塩法 其
賣塩了畢十日之内不繳退引者笞四十 若將舊引
影射塩貨者同私塩法凡起運官塩并竈户運塩上倉
將帶軍器及不用官船起運者同私塩法
[135-13a]
凡客商將官塩挿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
凡將有引官塩不於拘該行塩地面發賣轉於别境犯
界貨賣者杖一百知而買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
塩入官
  監臨勢要中塩
凡監臨官吏詭名及權勢之人中納錢粮請買&KR1069引勘
合侵奪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塩貨入官
   沮壊塩法
[135-13b]
凡客商中買塩引勘合不親赴塲支塩中途増價轉賣
沮壊塩法者買主賣主各杖八十牙保减一等鹽貨價
錢並入官其鋪户轉買拆賣者不用此律
   私茶
凡犯私茶者同私塩法論罪如將已批騐截角退引入
山影射照茶者以私茶論
   私礬
凡私煎礬貨賣者同私鹽法論罪
[135-14a]
   匿稅
凡客商匿稅及賣酒醋之家不納課程者笞五十物貨
酒醋一半入官於入官物内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
充賞務官攅攔自獲者不賞入門不弔引同匿稅法其
造酒醋自用者不在此限 若買頭匹不稅契者罪亦
如之仍於買主名下追徴價錢一半入官
   舶商匿貨
凡泛海客商舶船到岸即將物貨盡實報官抽分若停
[135-14b]
塌沿港土商牙儈之家不報者杖一百雖供報而不盡
者罪亦如之物貨並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獲者官給
賞銀二十兩
   人户虧兌課程
凡民間週嵗額辦茶塩商稅諸色課程年終不納齊足
者計不足之數以十分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
等罪止杖八十追課納官 若茶塩運司塩塲茶局及
税務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辦課年終比附上年課額
[135-15a]
虧兑者亦以十分論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
杖一百所虧課程著落追補還官 若有隠瞞侵欺借
用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盗論
    錢債
  明律
   違禁取利
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
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贓重者
[135-15b]
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若監臨官吏於所部内舉放錢
債典當財物者杖八十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贓重者依
不枉法論 並追餘利給主 其負欠私債違約不還
者五貫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
十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
五十二百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
罪止杖六十並追本利給主 若豪勢之人不告官司
以私債強奪去人孳畜產業者杖八十若估價過本利
[135-16a]
者計多餘之物坐贓論依數追還 若准折人妻妾子
女者杖一百強奪者加二等因而姦占婦女者絞人口
給親私債免追
   費用受寄財產
凡受寄人財物畜產而輒費用者坐贓論减一等詐言
死失者准竊盗論减一等並追物還主其被水火盗賊
費失及畜產病死有顯跡者勿論
   得遺失物
[135-16b]
凡得遺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還官私物召人識
認於内一半給與得物人充賞一半給還失物人如三
十日内無人識認者全給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贓論
私物减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給主 若於官私地
内掘得埋藏之物者並聽收用若有古器鐘鼎符印異
常之物限三十日内送官違者杖八十其物入官
    市[門@里]
  明律
[135-17a]
   私充牙行埠頭
凡城市鄉村諸色牙行及船埠頭並選有抵業人户充
應官給印信文簿附寫客商舡户住貫姓名路引字號
物貨數目每月赴官查照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錢入
官官牙埠頭容隠者笞五十革去
   市司評物價
凡諸物行人評估物價或貴或賤令價不平者計所増
减之價坐贓論入己者准竊盗論免刺 其為罪人估
[135-17b]
贓不實致罪有輕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論受財者計贓
以枉法從重論
   把持行市
凡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持行市專取其利及販鬻
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姦計賣物以賤為貴買物以貴為
賤者杖八十 若見人有所買賣在傍髙下比價以相
惑亂而取利者笞四十 若已得利物計贓重者准竊
盗論免刺
[135-18a]
   私造斛斗秤尺
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將官降斛斗秤尺
作弊増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 若官降不如法者杖
七十提調官失於校勘者减一等知情與同罪 其在
市行使斛斗秤尺雖平而不經官司校勘印烙者笞四
十 若倉庫官吏私自増减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
而不平者杖一百以所増减物計贓重者坐贓論因而
得物入己者以監守自盗論工匠杖八十監臨官知而
[135-18b]
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
   器用布絹不如法
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實及絹布之屬紕薄短狹而
賣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
 
 
 
 明㑹典卷一百三十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