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2m0010 明會典-明-徐溥 (master)


[134-1a]
欽定四庫全書
 明㑹典卷一百三十四
  刑部九
   比科
  諸司職掌
  律令
  户役    田宅    倉庫
  課程    錢債    市[門@里]
[134-1b]
    户役
 明律
  脱漏户口
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賦役者家長杖一百無賦役者杖
八十附籍當差 若將他人隠蔽在户不報及相冐合
户附籍有賦役者亦杖一百無賦役者亦杖八十若將
另居親屬隠蔽在户不報及相冐合户附籍者各减二
等所隠之人並與同罪改正立户别籍當差其同宗伯
[134-2a]
叔弟姪及婿自來不曽分居者不在此限 其見在官
役使辦事者雖脫户止依漏口法 若隠漏自已成丁
人口不附籍及増减年狀妄作老㓜廢疾以免差役者
一口至三口家長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
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
十入籍當差 若隠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
所隠之人與同罪𤼵還本户附籍當差 若里長失於
取勘致有脫户者一户至五户笞五十每五户加一等
[134-2b]
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
等罪止笞五十本縣提調正官首領官吏脱户者十户
笞四十每十户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
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並與犯人同
罪受贓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官吏曽經三次立案
取勘已責里長文狀叮嚀省諭者事發罪坐里長
   人户以籍為定
凡軍民驛竈醫卜工樂諸色人户並以籍為定若詐冐
[134-3a]
脫免避重就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脫免及變亂板
籍者罪同 若詐稱各衛軍人不當軍民差役者杖一
百𤼵邊逺充軍
   私創庵院及私度僧道
凡寺觀庵院除見在處所外不許私自創建増置違者
杖一百還俗僧道𤼵邊逺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為奴
若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簮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長家長
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罪並還俗
[134-3b]
  立嫡子違法
凡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
得立庶長子不立長子者罪亦同 若養同宗之人為
子所養父母無子而捨去者杖一百發付所養父母收
管若有親生子及本生父母無子欲還者聽 其乞養
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與異姓人為嗣
者罪同其子歸宗 其遺棄小兒年三嵗以下雖異姓
仍聽收養即從其姓 若立嗣雖係同宗而尊卑失序
[134-4a]
者罪亦如之其子亦歸宗改立應繼之人 若庶民之
家存養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從良
   收留迷失子女
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者杖一
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
奴婢而賣者各减良人罪一等被賣之人不坐給親完
聚 若收留在逃子女而賣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
半為妻妾子孫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賣
[134-4b]
者各减良人罪一等其被賣在逃之人又各减一等若
在逃之罪重者自從重論 其自收留為奴婢妻妾子
孫者罪亦如之隠藏在家者並杖八十 若買者及牙
保知情减犯人罪一等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
還主 若冐認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
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冐認他人奴婢者杖一百
   賦役不均
凡有司科徴稅粮及攤泛差役各騐籍内户口田粮定
[134-5a]
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貧那移作弊者許被告貧民赴
拘該上司自下而上陳告當該官吏各杖一百若上司
不為受理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
   丁夫差遣不平
凡應差丁夫雜匠而差遣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每五
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若丁夫雜匠承差而稽留不
着役及在役日滿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
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
[134-5b]
   隠蔽差役
凡豪民令子孫弟姪跟隨官員隠蔽差役者家長杖一
百官員容隠者與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跟
隨之人免罪充軍 其功臣容隠者初犯免罪附過再
犯住支俸給一半三犯全不支給四犯依律論罪
   禁革主保里長
凡各處人民每一百户内議設里長一名甲首一十名
輪年應役催辦錢粮勾攝公事若有妄稱主保小里長
[134-6a]
保長主首等項名色生事擾民者杖一百遷徙 其合
設耆老須於本鄉年髙有德衆所推服人内選充不許
罷閒吏卒及有過之人充應違者杖六十當該官吏笞
四十
   逃避差役
凡民户逃徃隣境州縣躱避差役者杖一百𤼵還原籍
當差其親管里長提調官吏故縱及隣境人户隠蔽在
已者各與同罪若里長知而不逐遣及原管官司不移
[134-6b]
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恡不𤼵者各杖六
十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曽經附籍當差
者勿論限外逃者論如律 若丁夫雜匠在役及工樂
雜户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
調官吏故縱者各與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
不覺逃者五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
及五名者免罪
   㸃差獄卒
[134-7a]
凡各處獄卒於相應慣熟人内㸃差應役令人代替者
笞四十
   私役部民夫匠
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監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
之外及乆占在家使喚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
罪止杖八十每名計一日追給雇工錢六十文 若有
吉凶及在家借使雜役者勿論其所使人數不得過五
十名每名不得使過三日違者以私役論
[134-7b]
   别籍異財
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别立户籍分異財產者杖一
百 若居父母喪而兄弟别立户籍分異財產者杖八

   卑㓜私擅用財
凡同居卑㓜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二十貫笞
二十毎二十貫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同居尊長應
分家財不均平者罪亦如之
[134-8a]
   收養孤老
凡鰥寡孤獨及篤廢之人貧窮無親屬依倚不能自存
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若應給衣粮而
官吏尅减者以監守自盗論
    田宅
  明律
   欺隠田粮
凡欺隠田粮脫漏版籍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
[134-8b]
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所隠税粮依數徴納
若將田土移坵換叚那易等則以髙作下减瞞粮額及
詭寄田粮影射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其田改正收
科當差 里長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 其還鄉復業
人民丁力少而舊田多者聽從儘力耕種報官入籍計
田納粮當差若多餘占田而荒蕪者三畆至十畆笞三
十每十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
舊田少者告官於附近荒田内騐力撥付耕種
[134-9a]
   檢踏災傷田粮
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為害一應災傷田粮有司
官吏應准告而不即受理申報檢踏及本管上司不與
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檢踏官吏不行親詣田
所及雖詣田所不為用心從實檢踏止慿里長甲首䑃
朧供報中間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増减分數通同作弊
瞞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罷職役不叙若致枉有所徴免
粮數計贓重者坐贓論里長甲首各與同罪受財者並
[134-9b]
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其檢踏官吏及里長甲首失於
關防致有不實者計田十畆以下免罪十畆以上至二
十畆笞二十每二十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人户
將成熟田地移坵換叚冐告災傷者一畆至五畆笞四
十每五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合納税粮依數追徴入

   功臣田土
凡功臣之家除撥賜公田外但有田土從管莊人盡數
[134-10a]
報官入籍納粮當差違者一畆至三畆杖六十每三畆
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莊之人其田入官
所隠稅粮依數徴納若里長及有司官吏踏勘不實及
知而不舉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
   盗賣田宅
凡盗賣換易及冐認若虛錢實契典賣及侵占他人田
宅者田一畆屋一間以下笞五十每田五畆屋三間加
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係官者各加二等 若強占
[134-10b]
官民山塲湖泊茶園蘆蕩及金銀銅塲鐡冶者杖一百
流三千里 若將互争及他人田產妄作已業朦朧投
獻官豪勢要之人與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 田產
及盗賣過田價并遞年所得花利各還官給主 若功
臣初犯免罪附過再犯住支俸給一半三犯全不支給
四犯與庶人同罪
  任所置買田宅
凡有司官吏不得於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
[134-11a]
解任田宅入官
   典買田宅
凡典買田宅不稅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價錢一半入
官不過割者一畆至五畆笞四十每五畆加一等罪止
杖一百其田入官 若將已典賣與人田宅䑃朧重復
典賣者以所得價錢計贓准竊盗論免刺追價還主田
宅從原典買主為業若重復典買之人及牙保知情者
與犯人同罪追價入官不知者不坐 其所典田宅園
[134-11b]
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滿業主備價取贖若典主托故不
肯放贖者笞四十限外遞年所得花利追徴給主依價
取贖其年限雖滿業主無力取贖者不拘此律
   盗耕種官民田
凡盗耕種他人田者一畆以下笞三十每五畆加一等
罪止杖八十荒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係官者各又
加二等花利歸官主
   荒蕪田地
[134-12a]
凡里長部内已入籍納粮當役田地無故荒蕪及應課
種桑麻之𩔖而不種者俱以十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
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縣官各减二等長官為首佐
職為從人户亦計荒蕪田地及不種桑麻之𩔖以五分
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徴合納稅粮還官
   棄毁器物稼穡等
凡棄毁人器物及毁伐樹木稼穡者計贓准竊盗論免
刺官物加二等若遺失及誤毁官物者各减三等並騐
[134-12b]
數追償私物者償而不坐罪 若毁人墳塋内碑碣石
獸者杖八十毁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毁損人房屋垣墻
之𩔖者計合用修造雇工錢坐贓論各令修立官屋加
二等誤毁者但令修立不坐罪
   擅食田園𤓰果
凡於他人田園擅食𤓰果之𩔖坐贓論棄毁者罪亦如
之其擅將去及食係官田園𤓰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
等主守之人給與及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若主守私自
[134-13a]
將去者並以監守自盗論
   私借官車船
凡監臨主守將係官車船店舍碾磨之𩔖私自借用或
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驗日追雇賃錢入官若
討雇賃錢重者各坐贓論加一等
 
 
 
[134-13b]
 
 
 
 
 
 
 
 明㑹典卷一百三十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