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2m0010 明會典-明-徐溥 (master)


[137-1a]
欽定四庫全書
 明㑹典卷一百三十七
  刑部十二
   収買紙劄
本部紙劄舊例収買應用後令囚人納紙而各衙門紙
劄亦從本部關給各有事例今具列于後
  諸司職掌
凡本衙門合用奏啓本案驗行移簿籍囚人寫招服辯
[137-1b]
一應紙劄山西部掌行每季㑹計合用奏啓本等紙各
若干估計合用鈔若干本部明立文案開付湖廣部於
贓罰鈔内照數關支差官前去街市及客商販賣去處
照依時價兩平収買數足到部堂上官用印封鈐責付
庫子収領在庫聴候各部將各季用紙數目呈堂判送
湖廣部立案照數關支候至季終銷用盡絶各部開稱
為某事用過某色紙若干逐一開付本部將各部花銷
紙數查理明白將来付附卷其餘季分如前施行
[137-2a]
  事例
洪武二十七年奏准問過罪囚除逃軍逃囚全家抄劄
起發并刼賊外其餘官吏軍民人等俱各辦納紙劄一
分每年春夏秋冬四季本衙門置立文簿一扇輪流管
掌各部追到紙劄俱送該管部分附簿明白着令管庫
吏典庫子収貯每月各部分合用紙劄赴該部關支應
用餘剰之數季終該部呈繳本部出給長單送赴内府
該庫交納取獲長單附卷 天順二年令本部囚人官
[137-2b]
民紙劄俱収貯在庫毎季劄委主事一員輪流掌管放
支及令照磨所置立印信文簿將日逐大理寺審允回
報犯人姓名備寫以慿稽考其浙江等十三司亦各立
文簿一扇公同収紙令史將囚人紙劄每名追収附簿
每日一次將有紙犯人開具手本二本一本送照磨所
查名勾銷一本連紙送管庫主事収庫以備各衙門關
支其管庫主事収放紙劄一季滿日將紙數呈堂批送
山西司查照 成化二年奏准囚人有力者該折奏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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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本榜紙中夾紙張照依時價兩平折納収受入庫候
各衙門關用每官紙一分榜紙四十張告紙一分勘合
紙二十張中夹紙三十張軍民紙一分中夹紙五十張
奏本紙十張手本紙五張内中夹紙每張折納手本紙
二張每五張折納榜紙一張毎二張半折納奏本紙一
張 十三年奏准各司囚人紙劄各立文卷一宗&KR0556
収紙令史呈行収過并送過數目明立文案每五日一
次具印信手本仍送管庫主事處交収守取印信實収
[137-3b]
附卷備収其管庫主事置立収放紙數文卷一宗収過
某司紙劄若干放過某衙門紙劄若干明白立案附卷
候管庫委官滿日連卷呈堂發下照磨所照刷批送山
西司収照其各司紙劄文卷亦每月一次送所照刷如
有隠漏不報増减紙數者呈堂究問 凡問過囚人發
審有名者各納紙一分文武職官正妻監生生員吏典
總小旗知印承差僧道僧道官醫生天文生應襲舍人
里老俱官紙軍校竈匠㕑役勇士力士及各餘丁隂陽
[137-4a]
人民人婦女俱民紙原告及訴人該納官紙者仍納官
紙該納民紙者俱納民紙供明亦照例納紙 凡強竊
盗死罪逃軍民匠囚犯充軍遇革釋放者並免納紙
凡囚犯紙劄照依時估聴其自行買納若無藉之徒及
管押吏典人等通同作弊分外增騙錢物者問罪枷號
一箇月發落若監追紙劄三箇月之上不能完納者放
免 𢎞治十年奏准吏户禮兵工五部及大理寺嵗用
紙劄刑部關支不敷於都察院見収𩔖解紙劄内關用
[137-4b]
如又不敷并刑部題奏本紙俱於兩法司支贓罰銀買
辦有餘作次年之用
   處决重囚
  諸司職掌
凡大理寺秋後覆奏處决重囚如本寺牒至即差皂𨽻
照名於司獄司將犯人押赴法塲仍令主事廳具手本
㑹請監察御史等官公同處决批囘附卷
  事例
[137-5a]
洪武元年令處决重刑須從秋後無得非時以傷生意
 三年令臣民有罪法當死者三覆五奏毋轍行刑
宣徳十年令死罪臨决須三次覆奏明白然後加刑
正統元年令重囚三覆奏畢仍給駕帖付錦衣衛監刑
官領校尉詣法司取死囚赴市 凡秋後處决重囚内
有訴寃枉者直皷給事中接受本状封進仍批手令校
尉前去市曹暫免行刑聴候請㫖 𢎞治十三年申明
凡律該决不待時重犯鞫問明白曽經大理寺詳允奏
[137-5b]
奉欽依處决者各該部院并該科即便覆奏㑹官處决
不必監至秋後 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
首在監死者除將財産斷付被殺者之家妻子流二千
里仍剉碎死屍梟首示衆 凡強盗殺傷人放火燒人
房屋姦汚人妻女刼牢獄倉庫干係城池衙門并積至
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傷人俱即奏請審决梟首示衆
每嵗秋後差官分徃兩直𨽻處决重囚北直𨽻一員南
直𨽻江南一員江北一員
[137-6a]
   每月禁刑日期
   初一日    初八日
   十四日    十五日
   十八日    二十三日
   二十四日   二十八日
   二十九日   三十日
   詳擬罪名
  諸司職掌
[137-6b]
凡各布政司并直𨽻府州遇有問擬刑名笞杖就彼决
斷徒流遷徙充軍雜犯死罪解部審録發落其合的决
絞斬凌遲處死罪名各處開坐備細招罪事由照行事
理呈部詳議比律允當者則開縁由具本發大理寺覆
擬如覆擬平允行移各該衙門如法監収聴候依時差
官審决如有决不待時重囚詳擬允當隨即具奏差官
前去審决其有情詞不明或出入人罪失出入者駁回
改正再問若故出入情弊顯然具奏連原問官吏提問
[137-7a]
   審録罪囚
  明祖訓
凡聴獄訟要明不明則刑罰不中罪加良善乆則天必
怒焉或有大獄必當靣訊庶免構陷鍜鍊之弊
  事例
洪武三十年令五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
詳審罪囚 三十一年令軍民人等犯徒流以下俱不
申詳止將死罪并應議文武官員不分罪名輕重俱監
[137-7b]
候具由申呈合干上司轉達待報發落 三十二年令
徒流雜犯死罪充軍囚犯仍復申詳但止將原發招由
轉呈候審允訖行令照依原擬發落 永樂十七年令
在外死罪重囚悉送京師㑹官審録 洪熙元年令公
侯伯五府六部堂上官内閣學士及給事中㑹審重囚
可疑者仍令再問 天順二年令每嵗霜降後該决重
囚三法司㑹多官審録永為定例 成化元年奏准内
閣不必㑹同審囚 十四年奏准凡真犯死罪重囚推
[137-8a]
情取具招辯依律擬罪明白具本連證佐干連人卷俱
發大理寺審録如有招情未明擬罪不當稱寃不肯服
辯者俱駁囘再問若招情明白擬罪合律輸情服辯者
本寺將審允縁由奏奉欽依准擬依律處决方纔回報
原問衙門監候照例具奏將犯人引赴承天門外㑹同
多官審録其審録之時原問原審并接管官員仍帶原
卷聴審情真無詞者覆奏處决如遇囚畨異稱寃有詞
各官仍親一一照卷陳其始末来歴并原先問審過縁
[137-8b]
由聴從多官從公𠫭詳果有可矜可疑或應合再與勘
問通行備由奏請定奪 𢎞治七年命三法司錦衣衛
堂上官凡捕獲強盗綁赴御前引奏者仍在午門前㑹
問明白追贓擬罪如律備由具奏奉有欽依刑科覆奏
隨即處决中間果有情可矜疑者明白上請定奪或有
寃枉亦與辯明
   差官審録
  明令
[137-9a]
凡所在重刑須要追勘一切完備在京申御史臺在外
從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審録無寃有司結案待報若
犯人畨異或家屬稱寃聴牒移推
  事例
洪武十四年差監察御史分按各道罪囚凡罪重者悉
送京師 二十四年差刑部官及監察御史清理天下
獄訟 二十五年令刑部詳審在外呈詳獄囚務得真
情然後差官審决惟雲南路逺令本處㑹官詳審處决
[137-9b]
 永樂元年各布政司所屬死罪重囚至百人以上者
差御史審决 正統三年令各處巡撫侍郎審録罪囚
無巡撫者巡按清軍御史審録 四年令都布按三司
每嵗委官㑹巡按御史審録罪囚 六年令監察御史
及刑部大理寺官分徃各處㑹同先差審囚官及巡按
御史按察司官詳審疑獄 十二年差刑部大理寺官
徃南北直𨽻及十三布政司㑹同巡按御史三司官審
録死罪可矜可疑及事無證佐可結正者具奏處置徒
[137-10a]
流以下减等發落若御史别有公務督同所在有司審
録原問官故入等罪俱不追究 𢎞治二年令法司每
年立秋時將在外監候聴决重囚不分有無訴訟備查
各囚籍貫姓名及在外見監問有無招擬一應死罪囚
犯通行具奏轉行各該巡按御史㑹同都布按三司并
分巡分守南北直𨽻行移差去審刑主事㑹同巡按御
史督同都司府衛從公研審除情真罪當者照例處决
果有寃抑者即與辯理情可矜疑者徑自具奏定奪其
[137-10b]
未轉詳者責令轉詳未問結者督同問結俱要遍歴衙
門逐一研審著為定例
   夏月録囚
  事例
永樂二年四月諭三法司官天氣向熱獄囚淹乆令五
府六部六科給事中協同䟽决死罪獄成者秋後處决
輕罪隨即决遣有未能决者令出獄聼候 四年五月
諭三法司天氣已熱除犯斬絞罪外徒流以下皆令知
[137-11a]
在聴候𤼵落 宣徳二年五月六月七月節諭三法司
天氣炎熱見監罪囚作急問㫁該運土運磚者照例𤼵
落干礙奏請者一月一次𩔖奏 三年諭法司及北京
刑部今天氣暄熱獄中一應罪囚禁錮日乆即將輕重
罪犯具奏𤼵落不許時刻遲滯 正統十四年春夏旱
災命内臣一員公同三法司堂上官㑹審見監聴决罪
囚情重者具實𩔖奏處置 天順四年令法司將見監
罪囚累訴寃枉者㑹同三法司堂上官刑科給事中各
[137-11b]
一員審録 成化四年令司禮監太監㑹同三法司堂
上官審録罪囚 二十一年命两京法司錦衣衛天氣
炎熱㑹審見監罪囚徒流以下减等𤼵落重囚有可矜
疑及枷號者具奏定奪 二十二年諭法司見今雨澤
少降天氣向熱内外衙門見監罪囚恐有寃抑兩京令
司禮監太監守備太監同三法司堂上官㑹審兩直𨽻
差刑部郎中各一員㑹同巡按御史各處在城令巡撫
巡按同三司掌印官各府州衛所令巡按御史同分巡
[137-12a]
分守官逐一審録死罪情可矜疑者具奏處置徒流以
下减等𤼵落不許遲慢 𢎞治元年夏令兩法司錦衣
衛將見監罪囚情可矜疑者俱開寫来看自後嵗以為

   嵗報罪囚
  諸司職掌
凡本部問𤼵罪囚每遇年終各該部分開稱自洪武某
年正月初一日為始至十二月終本部通問𤼵過囚人
[137-12b]
若干内凌遲若干斬若干絞若干斬罪免死終身工役
若干絞罪免死終身工役若干流罪若干徒罪若干充
軍若干隨營若干杖罪若干笞罪若干疎放寕家若干
俱付山東部通𩔖如前案呈本部開坐奏聞
  事例
凡法司問過輕重罪囚每年十二月開報刑科具本𩔖

 明㑹典卷一百三十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