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029-1a]
欽定四庫全書
明會典卷二十九
户部十四
廪祿二
俸給一
諸司職掌
凡在京五軍都督府首領官吏并六部通政司大理寺
等衙門官吏俸給本部每歲於秋糧内會定數目起運
[029-1b]
撥赴各衙門倉内收貯按月造冊照依品從等第分豁
該支糧數委官驗名支給其各衛軍官俸給已將人户
對定編給勘合自行依期送納供給其首領官吏俸給
該衛造冊到部定倉放支年終通為稽考及在外各布
政司府州縣官吏俸給照例每米一石折鈔二貫五百
文按月於係官錢鈔内支給其支過數目通行歲報本
部以慿查考
正一品每員月支米八十七石歲該一千四十四石
[029-2a]
五軍左右都督
從一品每員月支米七十四石歲該八百八十八石
五軍左右都督同知
正二品每員月支米六十一石歲該七百三十二石
六部尚書 左右都御史
五軍僉都督 中都留守正
都指揮使
從二品每員月支米四十八石歲該五百七十六石
[029-2b]
左右布政使 都司指揮同知
正三品每員月支米三十五石歲該四百二十石
六部侍郎 副都御史
通政使 太常司卿
大理寺卿 按察使
應天府尹 都司指揮僉事
各衛指揮使 中都留守副
從三品每員月支米二十六石歲該三百一十二石
[029-3a]
光祿司卿 太僕寺卿
布政司叅政 鹽運使
宣慰使 各衛指揮同知
正四品每員月支米二十四石歲該二百八十八石
僉都御史 太常司少卿
左右通政 大理寺少卿
太僕寺少卿 應天府丞
按察司副使 各府知府
[029-3b]
宣慰司同知 各衛指揮僉事
從四品每員月支米二十一石歲該二百五十二石
國子監祭酒 布政司叅議
鹽運司同知 宣慰司副使
宣撫司宣撫 中都國子監祭酒
正五品每員月支米一十六石歲該一百九十二石
宗人府經歴 尚寳司卿
六部郎中 通政司叅議
[029-4a]
太醫院使 光祿司少卿
欽天監正 欽天回回監正
大理寺丞 翰林院學士
左右春坊大學士 左右春坊左右庶子
應天府治中 按察司僉事
各府同知 宣撫司同知
五軍斷事官 各千户所正千户
王府長史
[029-4b]
從五品每員月支米一十四石歲該一百六十八石
尚寳司少卿 五軍都督府經歴
六部員外郎 侍讀學士
侍講學士 鹽運司副使
各州知州 鹽課司提舉
宣慰司僉事 宣撫司副使
招討司招討 安撫司安撫
左右春坊左右諭徳 各衛鎮撫
[029-5a]
各千户所副千户 司經局洗馬
正六品每員月支米一十石歲該一百二十石
尚寳司丞 六部主事
太常司丞 太僕寺丞
欽天監副 欽天監五官正
欽天回回監副 欽天回回監五官正
翰林侍讀 翰林侍講
大理寺正 太醫院判
[029-5b]
都察院經歴 兵馬指揮
國子監司業 京縣知縣
各府通判 都司經歴
斷事司斷事 安撫司同知
各長官司長官 宣撫司僉事
招討司副招討 留守司經歴
左右春坊左右中允 中都國子監司業
王府審理正 各百户所百户
[029-6a]
儀衛司儀衛正
從六品每員月支米八石歲該九十六石
大理寺副 光祿司丞
翰林修撰 光祿司各署正
應天府推官 布政司經歴
理問所理問 鹽運司判官
各州同知 鹽課司同提舉
安撫司副使 各長官司副長官
[029-6b]
左右春坊左右司直郎 左右贊善
各千户所鎮撫
正七品每員月支米七石五斗歲該九十石
太常司博士 太常司典簿
五軍都督府都事 都察院都事
監察御史 通政司經歴
大理寺評事 翰林編修
營繕所正 兵馬司副指揮
[029-7a]
京縣縣丞 各縣知縣
王府審理副 按察司經歴
各府推官 安撫司僉事
都司都事 斷事司副斷事
各衛經歴 煎鹽提舉
中都留守司都事
五軍斷事司稽仁稽義稽禮/稽智稽信並同
從七品每員月支米七石歲該八十四石
[029-7b]
中書舍人 翰林檢討
光祿司典簿 光祿司各署丞
光祿司各署奉祀
欽天監五官靈臺郎欽天回/回監同
應天府經歴 太僕寺主簿
布政司都事 理問所副理問
各州判官 鹽運司經歴
宣慰司經歴 儀衛司儀衛副
[029-8a]
鹽課提舉司副提舉
正八品每員月支米六石五斗歲該七十八石
都給事中 太常司恊律郎
通政司知事 翰林院五經博士
太醫院御醫 欽天監主簿
欽天監五官保章正 京縣主簿
國子監丞 典牧所提領
寳鈔提舉司提舉 龍江提舉司提舉
[029-8b]
各府經歴 各縣縣丞
按察司知事 宣慰司都事
中都國子監丞 各衛知事
遼東煎鹽同提舉 王府典膳正
典寳正 奉祠正
紀善 良醫正
照磨所照磨 營繕所副
從八品每員月支米六石歲該七十二石
[029-9a]
左右給事中 國子監典簿
國子監博士 助教
光禄司錄事 各署監事
翰林典籍 儀禮司正
五官挈壼正 各署祀丞
王府典膳副 典寳副
奉祠副 良醫副
應天府知事 鹽運司知事
[029-9b]
宣撫司經歴 儀衛司典仗
正九品每員月支米五石五斗歲該六十六石
太常司贊禮郎 翰林侍書
儀禮司副司丞 國子監學正
行人司正 寶鈔提舉司副提舉
五官監候 文思院大使
會同舘大使 寳源局大使
給事中 太僕寺各牧監正
[029-10a]
鞍轡局大使 皮作局大使
應天府織染局大使 龍江提舉司副提舉
各府知事 各縣主簿
茶馬司大使 宣撫司知事
典牧所大使 安撫司知事
王府典簿 典樂
典儀正 教坊司奉鑾
五官司厯 内府庫大使
[029-10b]
甲乙丙丁戊字等庫大使
承運庫大使 照磨所檢校
寳鈔廣源廣惠廣積贓罰等庫大使
營繕所丞
從九品每員月支米五石歲該六十石
太常司司樂 翰林待詔
五官司辰 漏刻博士
行人司副 國子監學錄
[029-11a]
典籍 司經局校書
正字 儀禮司鳴讚
序班 都税司大使
會同舘副使 典牧所副使
宣課司大使 文思院副使
寶源局副使 鞍轡局副使
軍儲倉副使 皮作局副使
各牧監副 監丞
[029-11b]
馭良 司牧局大使
司牲局大使 寳泉局大使
軍器局大使 斷事官提控案牘
王府典儀副 各布政司庫大使
府學教授 各府司獄
廵檢 雜造局大使
應天府織染局副 府倉大使
茶馬司副使 吏目
[029-12a]
教坊司韶舞 教坊司司樂
内府庫副使 甲乙丙丁戊字庫副使
寳鈔廣源廣惠廣積贓罰等庫副使
承運庫副使
後改定并添革官員已詳見吏部官制項下
事例
洪武二十三年令六部都察院所屬歴事官三年無私
過者給全俸一年者給半俸 永樂元年令在京文武
[029-12b]
官一品二品四分支米六分支鈔三品四品米鈔中半
兼支五品六品六分米四分鈔七品八品八分米二分
鈔每新鈔二錠折米一石該衙門按月自赴該庫關支
九年令在京文武官九品至七品八分米二分鈔六
品七分米三分鈔五品六分米四分鈔四品至一品米
鈔中半兼支雜職官全支米辦事官該支半俸者月支
米二石餘折鈔 十六年令除北京文武官俸照舊其
扈從等項官一品至五品米鈔中半兼支六品至九品
[029-13a]
六分米四分鈔留守等項官一品至四品二分米八分
鈔五品三分米七分鈔六品至九品四分米六分鈔雜
職官月支米一石餘折鈔每鈔二十五貫折米一石
十九年以行在衙門裁革令随從在京官員一品至五
品三分米七分鈔六品至九品四分米六分鈔其米每
月在京支五斗餘於南京倉支不願者准在京折鈔雜
職官有家小者月支六斗無者四斗五升餘折鈔各衙
門支半俸辦事官不分有無家小月支米三斗餘折鈔
[029-13b]
在京達官并入畨等項官該支全米者米鈔中半兼支
南京文武官一品至九品二分米八分鈔 二十二年
令在京文武官折俸鈔俱給胡椒蘇木胡椒每斤准鈔
一十六貫蘇木每斤八貫仍自一品至九品每月在京
各添給米五斗共一石其米於折鈔内扣除雜職官有
家小者添給四斗共一石無者添給一斗五升共六斗
洪熈元年詔官員有父母年老不得離職侍養願分
俸於原籍奉養者聽 宣徳三年令各衙門辦事官月
[029-14a]
米停支 四年令各處鎮守總兵官俸願移支所在官
司者聽 六年令以承運庫生絹折在京文武官十一
月十二月本色俸每疋折米二石 七年令以兩京贓
罰庫衣服布絹等物折文武官月支本色俸一石 八
年令兩京文武官折色俸每鈔一十五貫折米一石仍
以十分為率七分折絹三分折布絹每疋准鈔四百貫
布每疋二百貫 九年令仍以胡椒蘇木折兩京文武
官俸鈔胡椒每斤准鈔一百貫蘇木每斤五十貫 正
[029-14b]
統元年令在京文武官俸每歲半年折支鈔半年折胡
椒蘇木 二年令添給南京六品以下官俸本色三分
折鈔七分雜職官本色米一石 又令以各處起運折
色税糧銀給北京武職南京本色俸每銀一兩折米四
石 四年令南京文武官五品以上原二八分支者每
月添五斗雜職每月添二斗北京文武官自一品至九
品俱添本色米一石雜職每月添二斗 又令在京文
武官每月該支俸仍給本色其十月十一月南京該支
[029-15a]
米數照舊折絹 五年令在京文武官係山西陜西雲
南四川北直隸保定等府者不許分俸 八年令在京
武職官願分南京俸於原籍者照文職例支給 九年
令在京文武官該支南京四月五月俸并在京軍官該
折銀俱照折絹支綿布每疋折米一石 十一年令兩
京文武官十月十一月本色俸折絹改為七月八月之
數 景泰元年令在京文職官該支南京俸照在京武
職例折銀不願者聽各府都督亦照此例 又令以龍
[029-15b]
江鹽倉檢校批驗所存積鹽折支南京文武官本色俸
每鹽五十斤折米一石 三年令以太倉銀庫折草銀
准在京文武官折俸鈔每銀一兩准鈔五百貫 七年
令每銀一兩准鈔七百貫 又令以甲字庫三梭布折
在京文武官俸每布一疋准絹一疋 天順元年令在
京文職官俸仍照正統時例於南京支本色米 七年
令兩京文武官七月八月本色俸折絹改為四月五月
之數 八年令各處廵撫鎮守等官有帶家小随住者
[029-16a]
量分本色米於所在官司支給 令在京官願分俸於
原籍養親者南京本色盡數分回 成化二年令各衙
門官員在任患病三月者住俸 又令南京文武官本
色俸每歲間月折支絹 又令在京文武官折俸鈔每
十貫折米一石 四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錢鈔兼
支三分鈔七分銅錢每錢三文准鈔一貫 十一年令
錢二文准鈔一貫 十五年令宛平大興二縣官俸照
南京上元江寜二縣例知縣三七分縣丞以下四六分
[029-16b]
米鈔兼支 十六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鈔折支闊
白三梭布每疋折米三十石 二十年令五府六部等
衙門官員三分四分本色俸每石暫折銀七錢以後如
舊例 𢎞治元年令五府六部等衙門官員本色俸仍
折支銀 四年令在京各衛經歴等官該支南京本色
俸每石折銀七錢 六年令在京文職官分俸於原籍
養親者不許分在京折絹俸 十年令兩京五府六部
等衙門官員三分四分本色俸自後每石折銀七錢
[029-17a]
十一年令京衛武學及順天府所屬在京衙門官員俸
俱照在京衙門例支給 又令南京太常寺博士選送
都察院理刑及在京太常寺博士行人司行人選送南
京都察院理刑者其每月食米於原任衙門扣除一石
關支理刑衙門待實授之日照例支給 十三年令南
京各衛軍職俸糧折支絹疋改於四月支絹八月支布
[029-17b]
明會典卷二十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