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2m0010 明會典-明-徐溥 (master)


[106-1a]
欽定四庫全書
 明㑹典卷一百六
  兵部一
  諸司職掌
尚書侍郎之職掌天下軍衛武官選授之政其屬有四
曰司馬職方駕部庫部
 後改司馬為武選駕部為車駕庫部為武庫職方仍
 舊俱稱清吏司
[106-1b]
   武選清吏司
  諸司職掌
郎中員外郎主事掌武官勲禄品命
   銓選
本司銓選除勲禄詳見吏部其官制資格及除授襲替
陞用總小旗俱有舊行及新増事例未該載者今各以
類附見於後
    官制
[106-2a]
  諸司職掌
凡内外大小軍職衙門官員俱有額數後武職陞授漸/多不拘額數但
 有見任帯/俸之别
  都督府
   左都督      右都督
   都督同知     都督僉事
  留守司
   正留守      副留守
[106-2b]
   指揮同知
  都指揮司
   都指揮使二員   都指揮同知二員
   都指揮僉事四員
  衛
   指揮使一員    指揮同知二員
   指揮僉事四員   衛鎮撫二員
  所
[106-3a]
   正千户一員    副千户二員
   所鎮撫二員    百户一十員
  儀衛司
   儀衛正一員    儀衛副二員
   典仗六員
  洪武三十年改土官屬本部續附於後
  宣慰使司
   正官
[106-3b]
   宣慰使各一員   同知各一員
   副使各一員    僉事各一員
  宣撫司
   正官
   宣撫各一員    同知各一員
   副使各一員    僉事各一員
  安撫司
   正官
[106-4a]
   安撫各一員    同知各一員
   副使各一員    僉事各一員
  招討司
   正官
   招討       副招討
  長官司
   正官
   長官       副長官
[106-4b]
  蠻夷官司
   長官       副長官
  蠻夷官
  苖民官
  千夫長
   千夫長      副千夫長
   勲禄
  諸司職掌
[106-5a]
凡武官一品至六品所授上柱國至武騎尉曰勲嵗支
俸米曰禄遇有除授官員須要明白照品定擬其品級
次第詳於吏部職掌
   武官資格
  諸司職掌
凡内外軍職官員俱有原定資格
  正一品
   左都督      右都督
[106-5b]
  從一品
   都督同知
  正二品
   都督僉事     正留守
   都指揮使
  從二品
   都指揮同知
  正三品
[106-6a]
   副留守      都指揮僉事
   各衛指揮使
  從三品
   留守司指揮同知  各衛指揮同知
  正四品
   各衛指揮僉事
  正五品
   儀衛正      正千户
[106-6b]
  從五品
   衛鎮撫      儀衛副
   副千户
  正六品
   典仗       百户
  從六品
   所鎮撫
   土官資格
[106-7a]
  從二品
   宣慰使
  正四品
   宣慰司同知
  從四品
   宣慰司副使    宣撫司宣撫
  正五品
   宣慰司僉事    宣撫司同知
[106-7b]
  從五品
   招討司招討    宣撫司副使
   安撫司安撫
  正六品
   副招討      宣撫司僉事
   安撫司同知
  從六品
   安撫司副使    長官司長官
[106-8a]
  正七品
   安撫司僉事    蠻夷官司長官
  從七品
   蠻夷官司副長官
    除授官員
  諸司職掌
凡武官或有功陞除或調除别衛或為事復職若見缺
官員應合調補遇有前項官員到部須要審取從軍脚
[106-8b]
色委官賫赴内府比對貼黄中間歸附年月征克地方
陞轉月日衛所流官世襲相同然後具本明著縁由連
人引至御前陳奏請㫖轉調除授或奉特㫖陞遷随將
欽與職事花名衛所流官世襲及陞調縁由就於御前
陞選仍照選簿内條冩榜文次日入奏將引選過官員
看畢抄榜給慿定限到任仍行該府轉行所在衛所催
任繳慿
  事例
[106-9a]
洪武初令護衛儀衛司等官陞除王具本奏知從兵部
選授 三十五年令在京武職有願調除外任者聽原
管事者管事原帯俸者帯俸 永樂初令凡奉天征討
守城征哨拏人有功欽陞都督都指揮者照洪武舊制
與流官見陞指揮除已定流世者仍舊未定者俱與流
官其千百户鎮撫儀衛正副典仗俱與世襲若係致仕
官及因官下舍人除授并義男女婿等項襲替者俱與
流官已行厯功與世襲者仍前世襲各衛所官旗軍有
[106-9b]
全城歸順江上朝見并招船招人擒首奸惡逃叛等項
欽陞官員若係洪武年間原授職役今陞千百户衛所
鎮撫者俱與世襲陞指揮者與流官革除年間陞授及
徳州等處選署今陞職者亦與流官其各都司衛所官
有革除年間除授及徳州等處選署曽經管事者與流
官止終本身 十年令總兵官在外遇官軍有功合與
官者先諭告使知具姓名功蹟奏聞除授 凡武官陞
試職未經實授者須立功方許實授 宣徳三年令凡
[106-10a]
内官傳㫖除授官員不問職之大小有𠡠無𠡠皆須覆
奏然後施行 本部奏定武選條式一脚色二狀貎三
才行四封贈五襲廕仍具有無殘疾從親管及同僚同
隊及首領官保勘以慿稽考 正統三年定官員調衛
例南京及江南直𨽻調北京附近衛所北京直𨽻并江
北直𨽻山東調山海宣府等衛所山西河南調大同延
安綏徳等衛所陜西調甘肅寧夏衛所浙江江西調福
建廣東衛所湖廣調貴州四川衛所福建調廣東廣東
[106-10b]
調廣西四川調雲南雲南調廣西廣西調貴州 四年令額
外多餘武職聽於有糧衛所添註 景泰二年議淮軍
職與王府姻親者但係方面重任改調其護衛及外衛
官俱不必調 天順元年令錦衣衛官為事復職雖遇
赦仍調在京别衛𢃄俸王府官為事復職者亦調衛
成化十四年奏准在外各衛指揮以功陞都指揮者俱
改註都司在内者仍舊 𢎞治七年令王親同城居住
及附近者查係見任調五百里之外管事願帯俸者存
[106-11a]
留其王妃夫人郡主縣主亡故年乆無親生子者王親
子孫並許推用管事不在帯俸改調之例 凡軍官給
慿南京上十二衛并南北直𨽻衛分給本衛慿五府屬
衛給該府慿中都留守司及外都司屬衛給各司憑
凡單本選過軍職遇大選仍通類具本附選凡職官人
等不由銓選推舉朦朧奏請以圖進用及夤縁奔競乞
恩傳奉沮壊選法者職官問罪降級調衛旗軍舍餘問
發邊衛俱𢃄俸食糧差操
[106-11b]
   陞賞功次
軍職官有功查勘明白造册到部當陞賞者各照立功
地方則例具奏陞賞其論功以捍禦北敵為首朶顔三
衛次之西畨及苖蠻又次之内地反賊又次之其捕盗
并緝獲妖言亦有陞賞之例附見於後
  事例
洪武十九年令從征官沒於陣所者子孫襲職陞一等
 二十九年令各衛指揮千百户獲倭船一艘及賊者
[106-12a]
陞一級賞銀五十兩鈔五十錠在船軍士生擒殺獲倭
賊一人者賞銀五十兩陸地交戰生擒殺獲一人者賞
銀二十兩 三十五年令官軍對敵之際能立竒功者
陞二級頭功陞一級次功不陞 永樂四年令一家陣
亡二三人者陞二級 宣徳九年定南方殺蠻賊例凡
斬賊首三顆以上及斬獲首賊者俱陞一級斬首一顆
俘獲一二人斬從賊首一顆以上及目兵兵欵有功者
俱加賞不陞 㬌泰元年令馬邑等處當先殺賊者百
[106-12b]
户所鎮撫以上陞署職一級總旗以下陞實授一級不
賞軍職舍人有冠帯者陞實授百户無者陞所鎮撫文
職舍人陞試所鎮撫義男餘丁人等不分有無冠帯俱
陞小旗有不願者俱給賞其南方金沙江等處頭功四
次三次及衝冐瘴毒亡者陞一級陣亡者陞二級 二
年令遼東官軍二次當先斬獲敵首馬疋者陞一級加
賞被傷及戰回死者陞一級陣亡陞二級俱給賞一次
斬獲者陞一級不賞 三年令貴州香爐山等處獲功
[106-13a]
九次至十七次者陞一級内百户所鎮撫以上殺獲三
名顆者陞實授不及數者陞署職 四年令父在而子
孫隨軍陣亡别無應繼者陞其父二級 五年令自已
獲功該陞而同籍親人有陣亡無嗣者許併其功於見
存之人通論陞賞 六年令浙江福建殺賊官軍獲功
五次至七次者陞一級不賞民快人等冠𢃄終身陣亡
者與其子冠帯仍給賞一次至四次給賞不陞 天順
元年令陜西殺敵領軍官并敵退刼營兵丁當先敗敵
[106-13b]
及擒斬首級為首并陣亡者俱陞一級給賞齊力向前
幷生擒斬獲為從者給賞不陞其南方誘獲苖蠻偽王
侯殺賊二十五次至三十九次斬首三顆擒賊首一二
名及陣亡者陞一級給賞十三次至十九次斬首三顆
者陞一級不賞殺賊二十五次至三十九次斬首不及
數及陣亡土官人等俱加賞不陞凡土官有功無陞例
 六年令擒斬畨敵一名顆為首陞一級不賞為從及
傷故者給賞不陞 七年令六次先登殺敗敵兵者陞
[106-14a]
一級加賞三次及陣亡者陞一級給賞齊力策應者給
賞不陞 成化二年令官軍妄報功次冐受陞賞者事
發革去仍降原職役一級調衛差操 四年令四川平
山都掌官軍擒斬八名顆以上及俘獲男女者陞二級
加賞七名顆以下有俘獲及陣亡者陞一級量賞五名
顆以下有俘獲陞一級不賞三名顆以下及土官擒斬
四名顆以上與陣亡土兵俱加賞不陞 六年令夜不
收出境哨探被賊殺死者陞賞依陣亡例奪去馬疋免
[106-14b]
追 十四年申明陞賞功次一甘肅寧夏陜西延綏偏
頭關大同宣府山海關一帯外兵一人擒斬一名顆陞
一級至三名顆陞三級二人共擒斬一名顆為首陞一
級至三名顆陞三級驗係壯男與實授幼男婦女與署
職為從及四名顆以上俱給賞一遼東女直一人擒斬
二名顆陞一級至六名顆陞三級驗係壯男與實授幼
男婦女與七名顆以上并不及數者俱給賞不陞一陜
西甘肅四川貴州湖廣兩廣畨賊苖蠻一人擒斬三名
[106-15a]
顆陞一級至九名顆陞三級驗係壯男與實授幼男婦
女與十名顆以上并不及數者俱給賞一内地反賊一
人擒斬六名顆陞一級至十八名顆陞三級驗係壯男
與實授幼男婦女與十九名以上并不及數者俱給賞
其功次須騐不係一日一處者方如前例若係一日一
處之數止擬一級其餘給賞陣亡官軍與哨探被殺夜
不收人等俱陞一級一陣前刀箭重傷者陞署職一級
當先次數多者分别等第加賞無傷而當先數多者止
[106-15b]
給賞有輕傷者亦加賞一俘獲賊屬人口奪獲頭畜器
械并齊力助陣者量賞人口就給俘獲原主一把總領
軍官所部五百人擒斬敵兵五名顆陞一級每五名加
一級所部一千人者十名顆陞一級每十名加一級俱
至三級而止二級實授一級署職若係都指揮使以上
止陞署職二級其餘加賞别種賊冦推類而行已陞之
外功次更多并不及數者給賞一陣前當先殿後斬將
搴旗擒斬賊首等項竒功臨時奏擬陞賞一土官功次
[106-16a]
各照前項地方則例陞散官至三級而止其餘功次與
土人俱厚賞不陞一報㨗官舍人等以擒斬敵兵多寡
為等第七十名顆以上賞衣服一套九十名顆以上者
賞鈔一千貫陞一級一百十名顆以上賞衣服一套陞
試所鎮撫别種賊冦遞加女直三倍畨賊苖蠻六倍反
賊十倍一軍人有功陞一級至小旗舍人陞一級至冠
𢃄小旗小旗陞一級至總旗冠帯小旗陞一級至冠帯
總旗總旗陞一級至試百户冠𢃄總旗陞一級至實授
[106-16b]
百户試所鎮撫陞一級至實授所鎮撫實授所鎮撫陞
一級至實授百户百户陞副千户副千户陞正千户正
千户陞指揮僉事僉事陞指揮同知同知陞指揮使該
陞都指揮都督者類推而行其軍人舍人至小旗小旗
至總旗舍人至試所鎮撫總旗至試百户俱無署職惟
百户以上聽以次署陞其署職至實授亦作一級有縁
事該降即以此為則遞降一官軍人等爭奪擒斬功次
者不許紀録一詐冐功次者勘問降一級功次不准一
[106-17a]
出師監督總兵等官并鎮守總兵廵撫紀功供給等官
班師之日本部照功次册具奏陞賞凡逺年功次不許
奏擾 𢎞治元年令領兵守備官不得自報功次所部
旗軍斬獲不及五名顆者領軍官不准陛賞 十三年
奏准跟隨内臣將官頭目不分有無職役若非奏帯不
許報功果係奏𢃄獲功該陞職役只合註於本管衙門
不許希求註於錦衣衛違者該陞職役俱革罷扶同勘
報者㕘究治罪 凡臨陣報有斬獲賊級者紀功官從
[106-17b]
公審驗若用錢買者賣者俱問罪係官旗就在本衛係
軍發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若外兵扺邊
官兵明知被獲人口遺棄在彼囚而妄殺冐作賊級者
與殺平人者一體論斷 凡擅殺平人報功其本管將
官頭目失於黔束者問罪量其所殺多寡輕則降級調
衛重則罷職充軍俱奏請定奪
   捕盗緝獲妖言附/
  明令
[106-18a]
凡常人捕獲强盗一名竊盗二名各賞銀二十兩强盗
五名以上竊盗十名以上各與一官名數不及折筭賞
銀應捕入不在此限
  事例
宣德元年令擒獲强盗賞鈔二千貫為首官旗軍校陞
一級民匠人等免差役一年 十年令凡軍官於所轄
地方擒獲强盗即係應捕人員不准陞賞若不係該管
地方及公差在外擒獲者指揮四名以上千户衛鎮撫
[106-18b]
三以上百户所鎮撫二名以上照例陞賞旗校軍民匠
役等不限地方 成化二年令緝獲妖言提督官陞一
級官校給賞 十九年令官校捕盗至三百名以上提
督官陞一級 𢎞治二年令捕獲出境妖人搆結邊外
謀為不軌為首者陞一級為從陞一級 十年令捕盗
至四百名以上者提督官陞一級
   推舉
  事例
[106-19a]
凡五軍都督府缺掌印管事官本部具奏㑹官於公侯
伯都督内推舉錦衣衛缺掌印管事官於本衛及各衛
指揮等官内推舉中都留守司缺正副留守於皇親勲
舊及内外武臣并保舉將材内推舉
   考選軍政
  事例
宣德八年令在外都司衛所缺軍政官行廵按御史及
按察司等官公同考選每都司及衛俱掌印官一員佐
[106-19b]
貳官二員每千户所俱掌印官一員非遇𦂳急軍情不
許輙調 成化二年令軍政官每五年一次通以見任
掌印帯俸差操及新襲職官一體考選 八年令帯俸
武職先雖犯罪後能改過自新父祖雖為事或脫逃子
孫能自立行止有守有為者並許考選管事 十三年
議准㑹同五府官將所屬官員通行考選每衛不限指
揮使同知僉事共三員衛鎮撫一員如無鎮撫選相應
千户署管每所不拘正副千户一員百户十員專管軍
[106-20a]
政俱限年二十五嵗以上五十嵗以下有六十以上精
力未衰者驗實存留見任不敷許選别衛先儘見任次
𢃄俸後遇在外五年之期在京亦復舉行南京衛所照
例其終身帯俸官除犯貪滛五年之外能改過自新者
從廵撫廵按官保用 十五年令軍政急缺在外從廵
撫廵按定委奏保兩京從各衛軍政首領官保舉五府
覆勘係親軍者兩京兵部覆勘定奪不拘五年後犯貪
滛等罪連坐舉主 十六年令騰驤等四衛官員有不
[106-20b]
職者聽本部及科道官察訪舉劾 二十一年令百户
襲職回衛就得管事不在考選之例 𢎞治七年令南
京各衛所軍政員缺不許以千户署衛事百户署所事
漕運有缺亦行南京兵部照軍政事例選補不許坐名
行取掌印佐貳官員代替 十三年申明凡軍職五年
考選有營求囑託者指名黜退永令𢃄俸其不得與選
生事教唆陷害己選官員者問罪不分官軍俱調邊衛
帯俸食糧差操凡帯俸官俱不許管軍管事
[106-21a]
   襲職替職
  諸司職掌
凡軍官亡故年老征傷須以嫡長兒男承襲替職或嫡
長男早喪及篤廢殘疾則嫡孫襲替如無嫡子嫡孫則
庶長子孫襲替若嫡庶子孫俱無方許弟姪襲替其應
合承繼弟男子姪務要曾經操練弓馬熟閑并當該衛
所正官保結呈送其審供查黄引選等項縁由並與除
授官員相同
[106-21b]
  事例
凡左右都督至都指揮僉事俱係流官有缺從朝廷陞
調不許世襲 洪武十八年令武職年五十之上者許
以子替職 二十二年令都指揮原係世襲指揮使者
出職仍授世襲指揮使若指揮同知陞都指揮同知者
出職仍授指揮同知 二十九年令祖從軍父為事典
刑襲祖職父從軍兄為事典刑襲父職父從軍就為事
典刑者發充軍 三十年令武職子孫應襲替而無文
[106-22a]
書來告者不准襲 永樂元年令官舍旗軍餘丁曽厯
戰功陞授職役者其子准承襲無子其父兄弟姪見受
職役小者俱准襲職事相等無應襲者義子女婿不准
襲若先不曾立功就與職役後亦無戰功者不准襲指
揮千百户子弟隨征有功陞指揮千百户後又征進有
功陞職者准承襲不曽征進者不准若已致仕後有功
陞職亡故并告代者原替職或見支優給子孫職任小
者就與父兄所陞職事若職事相等不許以次子孫别
[106-22b]
襲 十一年令新官義男女婿已襲流官一次者不許
再襲 十二年令武職犯罪充軍者子孫襲職俱調衛
犯强刼典刑者子孫襲祖職調沿海衛 十五年令委
保襲替詐冐不實者本身及保勘官俱罷職揭黄永不
許襲 宣徳四年令武職及子弟有犯不孝并烝父妾
收兄弟之妻敗倫傷化者不許復職承襲永為定例
五年令武職守城失機貽患邊方者不准襲 十年奏
准武職并子弟有犯不孝并敗倫傷化者本身問罪許
[106-23a]
子孫承襲嫡長有犯嫡次子孫承襲 正統二年令武
職應襲子孫十年之内人文到部者准令襲若止移文
徃來人不到部雖稱患病事故而月日在十年之外者
不准襲若原籍行移回報雖出十年而曽於限内告者
亦准襲 七年令武職故而嫡長子孫年十嵗以下者
庻男弟姪許借職候嫡長出幼令還職違者充軍十嵗
以上不許 本部議准侍衛將軍係永樂年間世襲千
户者子孫襲替授百户係實授百户試百户者襲替授
[106-23b]
總旗 十四年令武職臨陣退怯致所部失陷二十人
者不准襲有犯不孝致典刑者取祖父以次子孫承繼
本犯子孫不許 景泰三年令武職有因年逺及典刑
等項例不應襲而有嫡子孫弟姪者給與冠𢃄操備月
支米一石有功照舍人例陞賞 四年令納粟補軍職
者不准襲 天順元年奏准武職自永樂後陞官不以
軍功者總小旗比試中箭陞職者總小甲冐補總小旗
後有功陞職者永樂年間王府保陞官無世襲者皇親
[106-24a]
及内官家人傳奉陞職及保陞者襲替俱减革 三年
令擒獲强盗陞職者不准襲 成化元年令正統十四
年守城有功陞職者被兵走回遇駕拏馬及出使瓦剌
乞陞者天順初迎駕陞者擒獲妖言陞者俱革不准襲
 六年奏准武職絶嗣許從軍立功一祖子孫承繼其
為原籍疎族不許凡納粟官例許承襲止許子與孫承
襲 八年令武職原係帯俸者子孫襲替仍帯俸係管
事者仍管事 十三年令試職署職遇天順元年及八
[106-24b]
年例實授者襲替俱减革 十四年令武職降調充軍
本身在不准襲 十五年令納粟招軍陞職者俱承襲
三軰革其自己立功陞官後為事罷職及充軍者革
十七年奏准武職絶嗣傍枝不許承襲如己襲者不許
再襲義男女婿詐冐承襲不改正者照例治罪 二十
一年令内外武職有犯强盗典刑者子孫不許承襲調
邊衛充軍 二十二年令降級官見在而子孫願就見
降職事者准令襲逃官不知去向三年者亦准襲被告
[106-25a]
脫逃該徒以上問革為民者至六十乃許襲 𢎞治元
年奏准武職襲替有請託内外權要乞陞官職者照奸
詐犯法在逃例革職為民取應繼子孫承襲 三年奏
准傍支承襲例如髙曾祖原係功陞總小旗以後從曾
伯叔祖或從伯叔祖堂伯叔又立功陞都指揮革襲試
百户千户 革襲署百户子孫准承襲百户革充冠𢃄
總旗一軰子孫止替旗役其試職署職如無軍功雖遇
例不許實授若髙曾祖不係功陞旗役者傍支子孫不
[106-25b]
准承襲 四年令緝獲謀反犯人陞職者襲二軰革招
撫夷人陞職者襲一軰革强盗窩主不分贓及不行者
襲職降一等 五年令武職為人命典刑者子孫襲職
調别衛為事脫逃革職者子孫仍照舊例襲職 六年
奏准侍衛將軍係永樂二十二年七月十八日以前陞
除者准世襲以後遞加减革其减革依正統七年例
七年令武職有犯刼盗問擬明白者不分典刑監故子
孫永不許襲其已前充軍襲調事例更不施行 本年
[106-26a]
奏准護衛官有選充儀賔者子仍襲本衛 九年令應
襲舍人犯刼盗者弟姪照祖職降一等承襲該優給者
依此例 十一年令妄保襲替者不分受財不受財及
借職病故致仕悉照永樂十五年例施行 十二年令
武職一祖從軍代役立功之人絶嗣者其親弟姪並許
相沿承襲弟姪長房絶嗣次房子孫為堂兄弟者亦准
襲若隔一二軰不曾承襲今來告者其原立功之人係
指揮者减襲試百户千户减襲署百户百户替冠帯總
[106-26b]
旗一軰以後止替總旗若堂伯叔兄弟旁支子孫不分
己未襲替俱不許襲 十三年奏准武職子孫襲替被
人奏告姦生乞養倫序不明等情已經勘明繳告到部
而原告又行奏告者軍調邊衛民發口外為民原詞立
案 凡武職乞恩陞者不准襲報㨗陞者不准襲缺唇
跛足矮短殘疾不准襲舍人有功陞職過於父祖者子
孫襲所陞職開原職不及父祖者襲原職開所陞職嫡
長男已襲職嫡次有功陞職而絶嗣者别支不許襲襲
[106-27a]
職官為事革罷者子孫襲祖職 凡武職為事械故監
故未復職者問發立功病故者子孫襲職俱調衛 凡
調衛者子孫襲替不得還原衛 凡武職年未六十有
告殘疾願替職者在内從本部騐實在外從原衛勘明
本部查照引奏附選 凡軍職襲替有不由軍功例該
减革而揑奏官吏沮壊選法者問調邊衛帯俸 凡軍
官子孫襲替其經該官司查勘明白過違二年不與保
送并勒要財物者問發𢃄俸差操
[106-27b]
   土官襲替
  事例
洪武二十七年令土官無子許弟承襲 三十年令土
官無子弟而婿為夷民信服者令婿襲或許其妻襲
永樂十五年令土官告襲雖出十年亦准襲 正統二
年奏准土官應襲者預為勘定造册在官依次承襲
天順八年令土官告襲者勘明㑹奏就彼冠帯 𢎞治
二年令土官應襲子 年五嵗以上者勘定立案告襲
[106-28a]
之日年十五以上即令襲職如年未及暫令恊同流官
管事 五年令土官襲職後令習禮三月回任管事
十三年奏准土官襲替有撥置不該承襲之人爭奪讎
殺者俱問發極邊烟瘴地充軍
   夷人襲替
  事例
洪武永樂年間降附逹官亡故者子孫襲替降一級
正統間令海西建州等女直襲替授職二十五年陞一
[106-28b]
級 成化間令逹官襲替免降級新遷安揷者許就衛
所襲替係流官者仍减襲其海西等女直襲替乞陞不
拘父子但乞一次者不許再乞 𢎞治六年令海西等
處人告襲者查原齎𠡠書除天順以前陞授職事俱仍
舊成化以後乞陞者都指揮行大通事勘明即與襲替
都督仍行鎮廵等官勘奏定奪其襲陞誥𠡠人給一道
係總𠡠者悉與除銷 凡哈宻等處使臣求襲父職者
查有原降誥𠡠照例襲替換給誥𠡠其餘外夷乞討官
[106-29a]
封俱臨時奏請定奪
   比試
  事例
凡遇内外襲替官舍比試行移中軍都督府㑹同内外
官於大教塲内令官舍跪聽聖諭畢給事中㸃定對數
錦衣衛官校看守每馳馬越一墻一溝開弓發箭矢凡
三矢畢兩人相向馳馬使鎗箭俱中鎗不避利便者鳴
鑼二聲為䨇收一聲者為單收不鳴者為不中查例施
[106-29b]
行 洪武初令應襲子弟送都督府比試騎射閑習始
許襲替若年幼者紀名候長比試然後襲替 二十七
年令子弟未及二十嵗者襲職至年二十乃比試年及
者即與試初試不中襲職署事食半俸二年後再比中
者食全俸仍不中者降充軍雲南土官襲職免比試
永樂初令洪武三十一年至三十五年奉天征討獲功
陞職者為新官子孫年十六出幼襲替免比試三十一
年以前者為舊官子孫年十五出幼襲替俱比試永樂
[106-30a]
元年以後獲功者出幼比試與舊官同 六年令比試
一次不中者發開平再試不中者發交阯三試不中者
發烟瘴地面俱充軍别選子弟襲職 十年復舊制再
比不中仍令食半俸三試不中者發充軍 十二年令
四川䕶衛官襲替就彼比試 正統間令比試違限係
無力者三年以上住俸二年半二年以上住俸一年一
年以上住俸半年 十二年令武職𨽻雲南都司者依
守備官例就本處㑹官比試 景泰四年令冠帯總旗
[106-30b]
署百户事者承襲照例比試 𢎞治六年令比試不中
者悉照永樂十年例施行 十二年令武職自來不曾
比試者子孫襲職俱住俸三年
    陞用總小旗併鎗附/
  諸司職掌
凡總小旗缺役務選年深精壯勇敢軍人小旗併鎗軍
人併鎗得勝陞小旗小旗併鎗得勝陞總旗須慿各府
照會開繳當該衛所保結文狀到部然後類冩具奏請
[106-31a]
㫖准用仍咨呈該府行下各該衛所收補或奏㫖取用
年深總旗除授須自各衛取勘從軍脚色保結呈送到
部仍審實來厯相同具本引奏選用其附選出榜抄榜
給慿催任一如除授官員施行
  事例
凡總小旗補役以併鎗勝負為陞降遇有應併人役到
部照依比試事例行移㑹官於中軍都督府前監併其
分别勝負亦與比試相同 洪武初令䕶衛總小旗從
[106-31b]
王所補授 二十五年令總小旗亡故親男弟姪及義
男女婿能併鎗者俱准併勝者補原役䕶衛總小旗併
鎗免赴京雲貴四川兩廣從本都司官監併後奏准福
建遼東陕西都司山西行都司俱照此例 二十八年
令異姓併鎗得勝者授役年月從本身始不勝者總旗
子降小旗小旗子降充軍異姓者不分總小旗名下俱
充軍但不勝者俱不許再併其有陣亡失陷傷故殘疾
出海運糧覆沒者補役免併鎗 永樂間令奉天征討
[106-32a]
有功者免併鎗一次 正統二年奏准南京直𨽻衛所
總小旗從守備及兵部堂上官㑹併湖廣浙江江西山
東河南萬全山西大寧都司福建行都司中都留守司
具由申部轉行各司㑹同廵按按察司官監併四川行
都司所屬布按二司同本司正官監併 八年令總旗
代役未併鎗獲功一級該陞試百户者以功准併鎗補
實授總旗竒功一次頭功二次該陞實授百户者各除
一級准併鎗陞試百户 十二年令應併鎗之人違限
[106-32b]
十年或年過三十例該收軍者發沿邊立功五年滿日
併補若限内獲功一級准免併鎗即與實授凡陣亡征
傷殘疾旗役例免併鎗者以十年為率若替役十年之
外不經告明者不准 天順元年令總小旗係總兵等
官及各衛編置不經本部奏補者有功止依軍人例陞
賞 成化六年令奉天征討小旗未經類引獲功二級
該陞試百户者准未併鎗例减一級實授總旗其本身
獲功陞授者不在此例延綏等處守邊總小旗依湖廣
[106-33a]
等處例申部轉行就本處㑹官監併 𢎞治十三年奏
准凡謀故殺死總小旗者就於犯人户内勾取壯丁抵
充軍數其旗役仍令本户餘丁補當
 
 
 
 
 
[106-33b]
 
 
 
 
 
 
 
 明㑹典卷一百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