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2m0010 明會典-明-徐溥 (master)


[138-1a]
欽定四庫全書
 明㑹典卷一百三十八
  刑部十三
   司門科
  諸司職掌
   律令
  宫衛    關津    郵驛
  軍政    廏牧    營造
[138-1b]
  河防
    宫衛
  明律
   太廟門擅入
凡擅入太廟門及山陵兆域門者杖一百太社門杖九
十未過門限者各减一等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
罪失覺察者减三等
   宫殿門擅入
[138-2a]
凡擅入皇城午門東華西華𤣥武門及禁苑者各杖一
百擅入宫殿門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
者絞未過門限者各减一等 若無門籍冐名而入者
罪亦如之 其應入宫殿未著門籍而入或當下直而
輙入及宿次未到而輙宿者各笞四十 若不係宿衛
應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宫殿門内者絞入皇
城門内者杖一百發邊逺充軍 門官及宿衛官軍故
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軍
[138-2b]
人又减一等並罪坐直日者
   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
凡宫禁宿衛及皇城門守衛人應直不直者笞四十以
應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别衛
不係宿衛守衛人冐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
百户以上各加一等 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 京
城門减一等各處城門又减一等親管頭目知而故縱
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减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告
[138-3a]
知者不坐
   從駕稽違
凡應從車駕之人違期不到及從而先回還者一日笞
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百户以上各加一等
 若從車駕行而逃者杖一百𤼵邊逺充軍百户以上
絞 親管頭目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减三
等罪止杖一百
   直行御道
[138-3b]
凡午門外御道至御橋除侍衛官軍導從車駕出入許
於東西兩傍行走外其餘文武百官軍民人等無故於
上直行及輙度御橋者杖八十若於宫殿中直行御道
者杖一百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减
三等若於御道上横過係一時經行者不在禁限
   内府工作人匠替役
凡諸色工匠行人差撥赴内府及承運庫工作若不親
身關牌入内應役雇人冐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
[138-4a]
一百雇工錢入官
   宫殿造作罷不出
凡在宫殿内造作所司具工匠姓名報門官及守衛官
&KR0556於所入門首逐一㸃視放入工作至申時分仍須相
視形貎照數㸃出其不出者絞監工及提調内使監官
門官守衛官軍㸃視如名數短少&KR0556便搜捉隨即奏聞
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

[138-4b]
   輙出入宫殿門
凡應出宫殿而門籍已除輙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公
文禁止籍雖未除輙入宫殿者各杖一百 若宿衛人
已被奏劾者本司先収其兵仗違者罪亦如之 若於
宫殿門雖有籍至夜皆不得出入若入者杖一百出者
杖八十無籍入者加二等若持仗入殿門者絞
   關防内使出入
凡内使監官并奉御内使但遇出外各門官須要収留
[138-5a]
本人在身關防牌靣於簿上印記姓名字號明白附寫
前去某處幹辦是何事務其門官與守衛官軍搜檢沿
身别無夾帶方許放出回還一體搜檢給牌入内以慿
逐月稽考出外次數但搜出應干雜藥就令自喫若不
服搜檢者杖一百充軍若非奉㫖私將兵器進入皇城
門内者杖一百發邊逺充軍入宫殿門者絞門官及守
衛官失於搜檢者與犯人同罪
   向宫殿射箭
[138-5b]
凡向太廟及宫殿射箭放彈投磚石者絞向太社杖一
百流三千里但傷人者斬
   宿衛人兵仗
凡宿衛人兵仗不離身違者笞四十輙離職掌處所笞
五十别䖏宿杖六十百户以上各加一等親管頭目知
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减三等
   禁經㫁人充宿衛
凡在京城犯罪被極刑之家同居人口隨即遷𤼵别郡
[138-6a]
住坐其親屬人等并一應經㫁之人並不得入充近侍
及宿衛守把皇城京城門禁若䑃朧充當者斬其當該
官司不為用心詳審或聴人囑託及受財容令充當者
罪同 若有特㫖選充曾經覆奏明立文案者不在此

   衝突儀仗
凡車駕行處除近侍及宿衛護駕官軍外其餘軍民並
須廻避衝入儀仗内者絞若在郊野之外一時不能廻
[138-6b]
避者聴俯伏以待其文武百官非奉宣喚無故輒入儀
仗内者杖一百典仗護衛官軍故縱者與犯人同罪不
覺者减三等
凡有申訴寃抑者止許於仗外俯伏以聴若衝入儀仗
内而所訴事不實者絞得實者免罪
凡軍民之家縱放牲畜若守衛不備因而衝突儀仗者
杖八十衝入皇城門内者杖一百
   行宫營門
[138-7a]
凡行宫外營門次營門與皇城門同若有擅入者杖一
百内營牙帳門與宫殿門同擅入者杖六十徒一年
   越城
凡越皇城者絞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各府州縣
鎮城者杖一百官府公廨墻垣者杖八十越而未過者
各减一等若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
   門禁鎖鑰
凡各處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八十非時擅開閉
[138-7b]
者杖一百京城門各加一等其有公務急速非時開閉
者不在此限 若皇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一百
𤼵邊逺充軍非時擅開閉者絞其有㫖開閉者勿論
   懸帶關防牌面
凡朝𠫭文武官及内官懸帶牙牌鐡牌㕑子校尉入内
各帶銅木牌面如有遺失官罰鈔二十貫㕑子校尉罰
鈔一十貫若有拾得隨即報官者將各人該罰鈔貫充
賞有牌不帶無牌輒入者杖八十借者及借與者杖一
[138-8a]
百事有規避者從重論隠蔵者杖一百徒三年首告者
於犯人名下追鈔五十貫充賞詐帶朝𠫭及在外詐稱
官員名號有所求為者絞偽造者斬首告者於犯人名
下追鈔一百貫充賞
    關津
  明律
   私越冒度關津
凡無文引私度關津者杖八十若關不由門津不由渡
[138-8b]
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縁邊關塞者杖一百徒三年
因而出外境者絞守把之人知而故縱者同罪失於盤
詰者各减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减一等並罪坐直
日者 若有文引冐名度關津者杖八十家人相冐者
罪坐家長守把之人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將
馬騾私渡冒度關津者杖六十越度杖七十
   詐冒給路引
凡不應給路引之人而給引及軍詐為民民詐為軍若
[138-9a]
冒名告給引及以所給引轉與他人者並杖八十若於
經過官司停止去處倒給路引及官豪勢要之人囑託
軍民衙門擅給批帖影射出入者各杖一百當該官吏
聴從及知情給與者並同罪若不從及不知者不坐
若巡檢司越分給引者罪亦如之 其不立文案空押
路引私填與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受財者計贓以枉
法及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若軍民出百里之外不
給引者軍以逃軍論民以私度關津論
[138-9b]
   關津留難
凡關津徃來船隻守把之人不即盤驗放行無故阻當
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若官豪
勢要之人乗船經過關津不服盤驗者杖一百 若撑
駕渡船梢水如遇風浪險惡不許擺渡違者笞四十若
不顧風浪故行開船至中流停船勒要船錢者杖八十
因而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
   逓送逃軍妻女出城
[138-10a]
凡在京守禦官軍逓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絞民犯者
杖一百若各處守禦城池及屯田官軍逓送逃軍妻女
出城者杖一百𤼵邊逺充軍民犯者杖八十受財者計
贓以枉法從重論其逃軍買求者罪同守門之人知情
故縱者與犯人同罪失於盤詰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
軍人又减一等 若逓送非逃軍妻女出城者杖八十
有所規避者從重論
   盤詰姦細
[138-10b]
凡縁邊關塞及腹裏地面但有境内姦細走透消息於
外人及境外姦細入境内探聴事情者盤獲到官須要
鞠問接引起謀之人得實皆斬經過去處守把之人知
而故縱及隠匿不首者並與犯人同罪失於盤詰者杖
一百軍兵杖九十
  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
凡將馬牛軍需鐡貨銅錢叚疋紬絹絲綿私出外境貨
賣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擔䭾載之人减一等物貨船車
[138-11a]
並入官於内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若將人口
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因而走泄事情者斬其拘該官
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夾帶或知而故縱者與犯人同罪
失覺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减一等
   私役弓兵
凡私役弓兵者一人笞四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八
十每名計一日追雇工錢六十文入官當該官司應付
者同罪罪坐所由
[138-11b]
    郵驛
  明律
   逓送公文
凡鋪兵逓送公文晝夜須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二十
每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鋪不問角數多
少須要隨即逓送不許等待後来文書違者鋪司笞二

凡鋪兵逓送公文若磨擦及破壊封皮不動原封者一
[138-12a]
角笞二十每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損壊公文一
角笞四十每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沈匿公文及
拆動原封者一角杖六十每一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
若事干軍情機宻文書不拘角數即杖一百有所規避
者各從重論其鋪司不告舉者與犯人同罪若已告舉
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各减犯人罪二等
凡各縣鋪長專一於㮣管鋪分徃来巡視提調官吏每
月一次親臨各鋪刷勘若失於檢舉者通計公文稽留
[138-12b]
及磨擦破壊封皮不動原封十件以上鋪長笞四十提
調吏典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損壊及沉匿公文若拆動
原封者與鋪兵同罪提調吏典减一等官又减一等府
州提調官吏失於檢舉者各逓减一等
   邀取實封公文
凡在外大小各衙門官但有入逓進呈實封公文至御
前而上司官令人於中途急逓鋪邀截取囘者不拘逺
近從本鋪鋪司鋪兵赴所在官司告舉隨即申呈上司
[138-13a]
轉達該部追究得實斬其鋪司鋪兵容隠不告舉者各
杖一百若已告舉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罪亦
如之 若邀取實封至五軍都督府六部察院公文者
各减二等
   鋪舍損壊
凡急逓鋪舍損壊不為修理什物不完鋪兵數少不為
補置及令老弱之人當役者鋪長笞五十有司提調官
吏各笞四十
[138-13b]
   私役鋪兵
凡各衙門一應公差人員不許差使鋪兵挑送官物及
私已行李違者笞四十毎名計一日追顧工錢六十文
入官
   驛使稽程
凡出使馳驛違限常事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
止杖六十軍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誤軍機者斬若各
驛官故將好馬蔵匿推故不即應付以致違限者對問
[138-14a]
明白罪坐驛官其遇水漲路道阻碍經行者不坐 若
驛使承受官司文書誤不依題寫去處錯去他所而違
限者减二等事干軍務者不减若由公文題寫錯者罪
坐題寫之人驛使不坐
   多乗驛馬
凡出使人員應乗驛船驛馬數外多乗一船一馬者杖
八十毎一船一馬加一等若應乗驢而乗馬及應乗中
等下等馬而勒要上等馬者杖七十因而毆傷驛官者
[138-14b]
各加一等若驛官容情應付者各减犯人罪一等其應
乗上等馬而驛官却與中等下等馬者罪坐驛官本驛
如無上等馬者勿論 若枉道馳驛及經驛不換船馬
者杖六十因而走死驛馬者加一等追償馬疋還官
其事非警急不曽枉道而走死驛馬者償而不坐 若
軍情警急及前驛無船馬倒換者不坐不償
   多支廪給
凡出使人員多支廪給者計贓以不枉法論當該官吏
[138-15a]
與者减一等強取者以枉法論官吏不坐
   文書應給驛而不給
凡朝廷調遣軍馬及報警急軍務至邊將若邊將及各
衙門飛報軍情詣朝廷文書故不遣使給驛者杖一百
因而失誤軍機者斬 若進賀表箋及賑救饑荒申報
災異取索軍需之𩔖重事故不遣使給驛者杖八十若
常事不應給驛而故給驛者笞四十
   公事應行稽程
[138-15b]
凡公事有應起解官物囚徒畜産差人管送而輒稽留
及事有期限而違者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
笞五十若起解軍需隨征供給而管送違限者各加二
等罪止杖一百以致臨敵缺乏失誤軍機者斬若承差
人誤不依題寫去處錯去他所以致違限者减二等事
干軍務者不减若由公文題寫錯者罪坐題寫之人承
差人不坐
   占宿驛舍上房
[138-16a]
凡公差人員出外幹辦公事占宿驛舍正廳上房者笞
五十
   乗驛馬賫私物
凡出使人員應乗驛馬除隨身衣仗外賫帶私物者十
斤杖六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驛驢减一等私
物入官
   私役民夫擡轎
凡各衙門官吏及出使人員役使人民擡轎者杖六十
[138-16b]
有司應付者减一等若豪富之家役使佃客擡轎者罪
亦如之每名計一日追給雇工錢六十文 其民間婦
女若老疾之人及出錢雇工者不在禁限
   病故官家屬還鄉
凡軍民官在任以疾病故家屬無力不能還鄉者所在
官司差人管領應付脚力隨程驗口官給行粮逓送還
鄉違而不送者杖六十
   承差轉雇寄人
[138-17a]
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産不親管送而雇人寄人代
領送者杖六十因而損失官物畜産及失囚者依律各
從重論受寄受雇人各减一等 其同差人自相替放
者各笞四十取財者計贓以不枉法論若事有損失者
亦依損失官物及失囚律追㫁不在减等之限
   乗官畜産車船附私物
凡因公差應乗官馬牛駝騾驢者除隨身衣仗外私䭾
物不得過十斤違者五斤笞一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
[138-17b]
杖六十 其乗船車者私載物不得過三十斤違者十
斤笞一十每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隨從者
皆不坐若受寄私載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並
入官當該官司知而容縱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應
合逓運家小者不在此限
   私借驛馬
凡驛官將驛馬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杖
八十驛驢减一等驗日追雇賃錢入官若計雇賃錢重
[138-18a]
者各坐贓論加二等
 
 
 
 
 
 
 
[138-18b]
 
 
 
 
 
 
 
 明㑹典卷一百三十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