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2m0010 明會典-明-徐溥 (master)


[129-1a]
欽定四庫全書
 明㑹典卷一百二十九
  刑部四
   祭祀
  明律
   祭享
凡大祀及廟享所司不將祭祀日期預先告示諸衙門
者笞五十因而失誤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
[129-1b]
誤者罪坐失誤之人 若百官已受誓戒而弔喪問疾
判署刑殺文書及預筵宴者皆罰俸錢一月其知有緦
麻以上喪或曽經杖罪遣充執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
知者不坐若有喪有過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
戒人員散齋不宿凈室罰俸錢半月致齋不宿本司者
罰俸錢一月 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屬不如法者
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 若
奉大祀犧牲主司喂養不如法致有瘦損者一牲笞四十
[129-2a]
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罪一等
中祀有犯者罪同餘條/准此
   毁大祀丘壇
凡大祀丘壇而毁損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門減二等
若棄毁大祀神御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遺失及誤毁
者各減三等
   致祭祀典神祗
凡社稷山川風雲雷雨等神及聖帝明王忠臣烈士載
[129-2b]
在祀典應合致祭神祗所在有司置立牌面開寫神號
祭祀日期於潔淨處常川懸掛依時致祭至期失誤祭
祀者杖一百其不當奉祀之神而致祭者杖八十
   歴代帝王陵寢
凡歴代帝王陵寢及忠臣烈士先聖先賢墳墓不許於
上樵採耕種及牧放牛羊等畜違者杖八十
   䙝瀆神明
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焼夜香燃㸃天燈七燈䙝瀆神明
[129-3a]
者杖八十婦女有犯罪坐家長若僧道修齋設醮而拜
奏青詞表文及祈禳火灾者同罪還俗 若有官及軍
民之家縱令妻女於寺觀神廟燒香者笞四十罪坐夫
男無夫男者罪坐本婦其寺觀神廟住持及守門之人
不為禁止者與同罪
   禁止師巫邪術
凡師巫假降邪神書符呪水扶鸞禱聖自號端公太保
師婆及妄稱彌勒佛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等㑹一應
[129-3b]
左道亂政之術或隠藏圗像燒香集衆夜聚暁散佯修
善事扇惑人民為首者絞為從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
若軍民裝扮神像鳴鑼撃鼓迎神賽㑹者杖一百罪坐
為首之人 里長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 其民間春
秋義社不在禁限
   儀制
  明律
   合和御藥
[129-4a]
凡合和御藥誤不依本方及封題錯誤醫人杖一百料
理揀擇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厨子杖一
百若飲食之物不潔淨者杖八十揀擇不精者杖六十
不品嘗者笞五十監臨提調官各減醫人厨子罪二等
 若監臨提調官及厨子人等誤将雜藥至造御膳處
所者杖一百所将雜犯就令自喫門官及守衛官失於
搜檢者與犯人同罪 並臨時奏聞區處
   乗輿服御物
[129-4b]
凡乗輿服御物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進御差失
者笞四十其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之具不堅完者杖
八十 若主守之人將乗輿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轉借
與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棄毁者罪亦如之
遺失及誤毁者各減三等 若御幸舟船不堅固者工
匠杖一百若不整頓修飾及在船篙棹之屬缺少者杖
六十並罪坐所由監臨提調官各減工匠罪二等 並
臨時奏聞區處
[129-5a]
   收藏禁書及私習天文
凡私家收藏𤣥象器物天文圖䜟應禁之物及歴代帝
王圗像金玉符璽等物者杖一百若私習天文者罪亦
如之並於犯人名下追銀一十兩給付告人充賞
   御賜衣服
凡御賜百官衣服使臣不行親送轉付他人給與者杖
一百罷職不叙
   失誤朝賀
[129-5b]
凡朝賀及迎接詔書所司不預先告示者笞四十其已
承吿示而失誤者罪亦如之
   失儀
凡祭祀及謁拜園陵若朝㑹行禮差錯及失儀者罰俸
錢半月 其糾儀官應糾舉而不糾者罪同
   奏對失序
凡在朝侍從官貟特承顧問官高者先行回奏卑者以
次進對若先後失序者各罰俸錢半月
[129-6a]
   朝見留難
凡儀禮司官將應朝見官員人等託故留難阻當不即
引見者斬大臣知而不問與同罪不知者不坐
   上書陳言
凡國家政令得失軍民利病一切興利除害之事並從
五軍都督府六部官面奏區處及聽監察御史提刑按
察司官各陳所見直言無隠 若内外大小官員但有
本衙門不便事件許令明白條陳實封進呈取自上裁
[129-6b]
若知而不言茍延嵗月者在内從監察御史在外從按
察司紏察 若百工技藝之人應有可言之事亦許直
至御前奏聞其言可用即付所司施行各衙門但有阻
當者鞫問明白斬 其陳言事理並要直言簡易每事
各開前件不許虚飾繁文 若縱横之徒假以上書巧
言令色希求進用者杖一百 若稱訴寃枉於軍民官
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逓者借者及借與者皆斬
   見任官輒自立碑
[129-7a]
凡見任官實無政跡輒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
妄稱已善申請于上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減一等
   禁止迎送
凡上司官及使客經過若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
治而所在各衙門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
送不舉問者罪亦如之
   公差人員欺陵長官
凡公差人員在外不循禮法欺陵守禦官及知府知州
[129-7b]
者杖六十附過還役歴過俸月不准若校尉有犯杖七
十祗候禁子有犯杖八十
   服舍違式
凡官民房舍車服器物之𩔖各有等第若違式僣用有
官者杖一百罷職不叙無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長工匠
并笞五十 若僣用違禁龍鳳文者官民各杖一百徒
三年工匠杖一百連當房家小起發赴京籍充局匠
違禁之物並入官 首告者官給賞銀五十兩 若工
[129-8a]
匠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
   僧道拜父母
凡僧尼道士女冠並令拜父母祭祀祖先喪服等第皆
與常人同違者杖一百還俗 若僧道衣服止許用紬
絹布疋不得用紵絲綾羅違者笞五十還俗衣服入官
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
   匿父母夫喪
凡聞父母及夫之喪匿不舉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喪
[129-8b]
制未終釋服從吉忘哀作樂及叅領筵宴者杖八十若
聞期親尊長喪匿不舉哀者亦杖八十若喪制未終釋
服從吉者杖六十 若官吏父母死應丁憂詐稱祖父
母伯叔姑兄姊之喪不丁憂者杖一百罷職役不叙無
喪詐稱有喪或舊喪詐稱新喪者罪同有規避者從重
論 若喪制未終冒哀從仕者杖八十 其當該官司
知而聽行各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仕宦逺方丁憂
者以聞喪月日為始奪情起復者不拘此律
[129-9a]
   棄親之任
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别無以次侍丁而
棄親之任及妄稱祖父母父母老疾求歸入侍者並杖
八十 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筵宴作
樂者罪亦如之
   喪葬
凡有喪之家必須依禮安𦵏若惑于風水及託故停柩
在家經年暴露不𦵏者杖八十 其從尊長遺言将屍
[129-9b]
燒化及棄置水中者杖一百卑幼並減二等若亡歿遠
方子孫不能歸𦵏而焼化者聴從其便 其居喪之家
修齋設醮若男女溷雜飲酒食肉者家長杖八十僧道
同罪還俗
   鄉飲酒禮
凡鄉黨序齒及鄉飲酒禮已有定式違者笞五十
   人命
  明律
[129-10a]
   謀殺人
凡謀殺人造意者斬從而加功者絞不加功者杖一百
流三千里殺訖乃坐 若傷而不死造意者絞從而加
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
謀而己行未曽傷人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各杖一
百但同謀者皆坐 其造意者身雖不行仍為首論從
者不行減行者一等 若因而得財者同强盜不分首
從論皆斬
[129-10b]
   謀殺制使及本管長官
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及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
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戸百戸若吏卒謀殺本
部五品以上長官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傷者絞
殺者皆斬
   謀殺祖父母父母
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
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斬已殺者皆凌遲處死謀殺緦麻
[129-11a]
以上尊長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傷者絞已殺者
皆斬 其尊長謀殺卑幼已行各依故殺罪減二等己
巳傷者減一等已殺者依故殺法 若奴婢及雇工人
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若緦麻以上親者
罪與子孫同
   殺死姦夫
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
者勿論若止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從夫嫁賣
[129-11b]
其妻妾因姦同謀殺死本夫者凌遲處死姦夫處斬若
姦夫自殺其夫者姦婦雖不知情絞
   謀殺故夫父母
凡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謀殺舅姑罪
同 若奴婢謀殺舊家長者以凡人論
   殺一家三人
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凌遲處死財産斷
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為從者斬
[129-12a]
   採生拆割人
凡採生拆割人者凌遲處死財産斷付死者之家妻子
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為從者斬若
已行而未曽傷人者亦斬妻子流二千里為從者杖一
一百三千里里長知而不舉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
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
   造畜蠱毒殺人
凡造畜蠱毒堪以殺人及教令者斬造畜者財産入官
[129-12b]
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若以蠱
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孫不知造蠱情
者不在流逺之限若里長知而不舉者各杖一百不知
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若造魘魅符書呪
詛欲以殺人者各以謀殺論因而致死者各依本殺法
欲令人疾苦者減二等其子孫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
工人於家長者各不減 若用毒藥殺人者斬買而未
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賣藥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
[129-13a]
   鬬毆及故殺人
凡鬬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絞 故殺者斬
若同謀同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者絞
絞原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餘人各杖一百
   屏去人服食
凡以他物置人耳鼻及孔竅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飲之
之物而傷人者杖八十致成殘廢疾者杖一百徒三年
令至篤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将犯人財産一半給付
[129-13b]
篤疾之人養贍至死者絞 若故用蛇蝎毒蟲咬傷人
者以鬬毆傷論因而致死者斬
   戯殺誤殺過失殺傷人
凡因戲而殺傷人及因鬬毆而誤殺傷傍人者各以鬬
殺傷論 其謀殺故殺人而誤殺傍人者以故殺論
若知津河水深泥濘而詐稱平淺及橋梁渡舡朽漏不
堪渡人而詐稱牢固誑令人過渡以致陷溺死傷者亦
以鬬殺傷論 若過失殺傷人者各准鬬殺傷罪依律
[129-14a]
收贖給付其家
   夫毆死有罪妻妾
凡妻妾因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殺死者杖一
百 若夫毆妻妾因而自盡身死者勿論
   殺子孫及奴婢圗賴人
凡祖父母父母故殺子孫及家長故殺奴婢圗賴人者
杖七十徒一年半 若子孫将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
雇工人将家長身屍圗賴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
[129-14b]
長杖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緦麻各逓減一等 若尊
長将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屍圗賴人者杖八十 其告
官者隨所告輕重並依誣告平人律論罪 若因而詐
取財物者計贓准竊盜搶去財物者准白晝搶奪論免
刺各從重科斷
   弓箭傷人
凡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彈射箭投擲磚石者
笞四十傷人者減凡鬭傷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
[129-15a]
三千里
   車馬殺傷人
凡無故於街市鎮店馳驟車馬因而傷人者減凡鬬傷
一等死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於鄉村無人曠野地
内馳驟因而傷人致死者杖一百並追埋𦵏銀一十兩
若因公務急速而馳驟殺傷人者以過失論
   庸醫殺傷人
凡庸醫為人用藥鍼刺誤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責令
[129-15b]
别醫辨驗藥餌穴道如無故害之情者以過失殺人論
不許行醫 若故違本方詐療疾病而取財物者計贓
准竊盗論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藥殺人者斬
   窩弓殺傷人
凡打捕户於深山曠野猛獸往来去處穿作阬穽及安
置窩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笞四十以致傷人者
減鬬毆傷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徴埋𦵏
銀一十兩
[129-16a]
   威逼人致死
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
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並追埋𦵏銀一十兩
若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絞大功以下逓減一等 若
因姦盜而威逼人致死者斬
   尊長為人殺私和
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長為人所殺而子孫妻妾奴
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長被殺而卑
[129-16b]
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三年大功以下各逓減一等其卑
幼被殺而尊長私和者各減一等若妻妾子孫及子孫
之婦奴婢雇工人被殺而祖父母父母家長私和者杖
八十受財者計贓准竊盜論從重科斷 常人私和人
命者杖六十
   同行知有謀害
凡知同伴人欲行謀害他人不即阻當救䕶及被害之
後不首告者杖一百
[129-17a]
 
 
 
 
 
 
 
 
[129-17b]
 
 
 
 
 
 
 
 明㑹典卷二十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