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2m0010 明會典-明-徐溥 (master)


[144-1a]
欽定四庫全書
 明㑹典卷一百四十四
  刑部十九
   囚人罪名二𢎞治十年定/
  凌遲處死
謀反及大逆但共謀者不分首從
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
母父母已殺者
[144-1b]
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已
殺者罪與子孫同
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
妻妾謀殺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殺者
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
採生折割人者
妻妾故殺夫者
弟妹故殺兄姊若姪故殺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故殺外
[144-2a]
祖父母者
奴婢毆殺家長者若故殺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
雇工人故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者
  斬罪
收父祖妾及伯叔母
謀反大逆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
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
謀反大逆知情故縱隠藏者
[144-2b]
謀叛但共謀者不分首從
逃避山澤拒敵官兵者
盗大祀神祇御用祭器等物及享薦玉帛之屬者
盗制書及起馬御寳聖㫖起船符驗者
盗乘輿服御物
强盗得財者不分首從
以藥迷人圖財者罪同强盗不分首從
强盗窩主造意分贓者若共謀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
[144-3a]
謀殺人因而得財者同强盗不分首從
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
户百户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殺者
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殺者
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之祖父母
父母已行者
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已
行者若緦麻以上親已殺者罪與子孫同
[144-3b]
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
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從者
採生折割人為從者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
造畜蠱毒殺人及教令者 造魘魅符書呪詛殺人者
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户百
户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死者
毆受業師死者     奴婢毆家長死者
雇工人毆家長死者   妻妾毆夫死者
[144-4a]
卑㓜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屬死者
弟妹毆兄姊若姪毆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毆外祖父母
死者
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
妻妾毆夫之期親以下尊長死者與夫毆同
妻妾毆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
姦小功以上親强者
姦從祖祖母姑在室從祖伯叔母從父姊妹母之姊妹
[144-4b]
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强者
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及與和

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女者
  絞罪
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
謀叛知情故縱隠蔵者若謀而未行為首者
逃避山澤不服追喚者
[144-5a]
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
户百户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傷者
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傷者
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之緦麻以上親已傷者罪與
子孫同
妻妾毆夫至篤疾者
卑㓜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屬篤疾者
弟妹毆兄姊若姪毆伯叔父母姑外孫毆外祖父母刃
[144-5b]
傷及折肢瞎一目者
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
妻妾罵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
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誣者
姦從祖祖母姑在室從祖伯叔母姑從父姊妹母之姊
妹及兄弟妻兄弟子之妻及與和者
   真犯死罪秋後處决
  斬罪
[144-6a]
凡官員大臣專擅選用者
大臣親戚非奉特㫖除授官職者
文官非有大功勲所司䑃朧奏請封公侯爵者當該官
吏及受封之人
姦邪進䜛言左使殺人者
犯罪該死巧言諌免暗邀人心者
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
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官主使
[144-6b]
出入人罪者
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執大臣德政者
諸衙門官吏與内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事情
夤縁作弊扶同奏啓者
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變亂成法者
棄毁制書及起馬御寳聖㫖起船符驗各衙門印信及
夜廵銅牌者
奏事及當該官吏若有規避増减𦂳闗情節䑃朧奏准
[144-7a]
施行者
聞知調兵討襲外畨及收捕反逆賊徒機宻大事漏泄
於敵人者
近侍官員漏泄機宻重事於人者
增减官文書因而失誤軍機者無問故失漏使印信因
而失誤軍機者
販私鹽拒捕者
儀禮司將應朝見官員人等留難不即引見者
[144-7b]
百工技藝之人應有可言之事亦許奏聞各衙門但有
阻當者
向太廟太社及宮殿射箭放彈投擲磚石傷人者
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偽造者
在京被極刑家屬并經斷人䑃朧充當近侍及宿衛守
把皇城京城門禁者當該官司聽囑及受財容令充當

貪取來降人財物因而殺傷人及中途逼勒逃竄者
[144-8a]
飛報軍情隠匿不速奏聞因而失誤軍機者
邉將取索軍器錢糧等物不即奏聞及不依式申報因
而失誤軍機者
軍器糧草臨敵缺乏及承調遣不依期䇿應告報軍期
違限因而失誤軍機者
軍臨敵境托故違期三日不至者
邊將不固守及守偹不設計因而失陷城寨者
與賊臨境望高廵哨之人失於飛報以致陷城損軍者
[144-8b]
官軍臨陣先退及圍困敵城而逃者
軍人私出外境虜掠傷人為首者
於已附地靣虜掠者不分首從
守禦官致有所部軍人反叛棄城而逃者
牧民官激變良民失陷城池者
軍器輙棄毁者二十件以上
犯夜拒捕及打奪因而毆人致死者
境内姦細走透消息於外人及境外姦細入境内探聽
[144-9a]
事情接引起謀之人
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因而走漏事情者
實封公文中途邀截取回者
出使馳驛違限因而失誤軍機者
調遣軍馬及報軍務軍情文書故不遣使給驛因而失
誤軍機者
軍需管送違限以致臨敵缺乏失誤軍機者
造䜟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衆者
[144-9b]
盗各衙門印信及夜廵銅牌者
竊盗拒捕及殺傷人者因盗而姦者
刼囚者
私竊放囚人逃走因而殺人者
官司差人追徴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衆打奪
因而殺人及聚至十人為首者
白晝搶奪傷人者
略誘略賣良人因而殺人者
[144-10a]
卑幼發尊長墳塜開棺槨見屍者若棄屍賣墳地者
毁棄緦麻以上尊長死屍者
子孫毁棄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棄毁家長死屍

謀殺人造意者
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已殺者
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姦夫
用毒藥殺人者
[144-10b]
故殺者餘條以故殺論者依此/
故用蛇蝎毒蠱咬傷人因而致死者
庸醫故違本方詐療疾病取財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
藥殺人者
因姦盗而威逼人致死者
皇家袒免以上親而毆死者
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毆之至死者
吏卒毆本部六品以下長官佐貳官首領官死者
[144-11a]
首領官及屬官佐貳官毆長官死者
官司差人追徴錢粮勾攝公事而毆死者
奴婢毆良人死者
奴婢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傷者
奴婢毆家長之緦麻小功大功親死者
雇工人毆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死者
雇工人毆家長之緦麻小功大功親死者
妾毆正妻死者     毆妻之父母死者
[144-11b]
卑幼毆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屬死

妻妾毆夫之緦麻尊長至死者
毆繼父至死者
告謀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以致聚衆攻陷城池
及刼掠人民者
詐為制書及増减者   詐傳詔㫖者
各衙門當該官吏將奏准合行事理妄稱奉㫖追問者
[144-12a]
偽造諸衙門印信及厯日符驗夜廵銅牌茶鹽引者
偽造寳鈔不分首從及窩主若知情行使者
詐假官假與人官者
詐稱内使及都督府四輔諌院等官六部監察御史按
察司官在外體察事務扇惑人民者
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扇惑人民者
姦緦麻親及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異父姊妹强者
姦從祖祖姑出嫁從祖姑强者
[144-12b]
男婦誣執親翁及弟婦誣執夫兄欺姦者
姦家長緦麻以上親及妻妾强者
放火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因而盗取財物者
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係官積聚之物者
犯罪拒捕殺人者    罪人反獄在逃者
故勘平人因而致死者
死囚令人自殺子孫為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為家
長者
[144-13a]
  絞罪
棄毁官文書事干軍機錢糧者
强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配與子孫弟姪家人者
背夫逃走因而改嫁者
税糧違限一年之上不足提調部糧官吏
以私債强奪人妻妾子女因而姦占婦女者
師巫假降邪神
一應左道亂正之術扇惑人民為首者
[144-13b]
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
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宮殿門内

從車駕行而逃百户以上
在宫殿内營造至申時分照數㸃出其不出者
至夜持杖入殿門者
内使私將兵器入宮殿門内者
向太廟及宮殿射箭放彈投甎石者
[144-14a]
越皇城者       皇城門非時擅開閉者
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靣詐帶朝恭及在外詐稱官
員名號有所求為者
私役軍人出境因而致死者或被賊拘執至三名者
官軍征討私逃再犯   軍人在逃三犯
犯夜拒捕及打奪因而毆人至折傷以上者
越度沿邉關塞因而出外境者
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
[144-14b]
盗各衙門官文書事干軍機錢糧者
私盗放囚人逃走因而傷人者
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衆打奪
因而傷人者及聚至十人下手致命者
竊盗三犯掏摸罪同
略誘略賣良人因而傷人者
發塜開棺槨見屍者
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於家長墳墓因熏狐
[144-15a]
狸燒屍者
謀殺人從而加功者若傷而不死造意者
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已傷者
姦夫自殺其夫姦婦雖不知情
鬬毆殺人者餘條以鬪毆論者依此/
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下手者
以他物置人耳鼻并孔竅中及屏去人服食至死者
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
[144-15b]
皇家袒免以上親而毆之篤疾者
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毆之及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
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户百户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
長官折傷者若毆六品以下長官佐貳官首領官篤疾

首領官及屬官佐貳官毆長官篤疾者
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毆至篤疾者
以威力制縛人及私家拷打監禁因而致死者
[144-16a]
奴婢毆良人至篤疾者
良人毆他人奴婢若死及故殺者
故殺緦麻小功親奴婢者
毆緦麻小功大功親雇工人至死及故殺者
奴婢過失殺家長者若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
雇工人毆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折傷者
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故殺雇工人者
妾毆正妻至篤疾者   夫毆妻至死者
[144-16b]
毆妻之父母至篤疾者
卑幼毆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屬至
篤疾者
尊長毆卑㓜緦麻小功大功至死者故殺同堂弟妹堂
姪及姪孫者
嫡繼慈養母殺子孫致令絶嗣者
妻毆卑屬至死者    故殺夫之兄弟子者
尊長毆卑幼之婦妾至死者
[144-17a]
毆妻前夫之子至死者  奴婢罵家長者
投匿名文書告言人罪者
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
詐偽制書及増减未施行者
詐偽將軍總兵官五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揮使司内外
各衛指揮使司守禦千户所文書套畫押字盗用印信
及空紙用印者
詐傳皇后懿㫖皇太子親王令㫖者
[144-17b]
私鑄銅錢者      强姦者
姦從祖祖姑出嫁從祖姑者
姦親屬妾强者
奴及雇工人姦家長之期親若妻者
失火延燒宗廟及宮闕者
犯罪拒捕毆人至折傷以上者
官吏懐挾私讎故禁平人因而致死者
獄卒凌虐罪囚尅减衣糧因而致死者
[144-18a]
獄卒以金刃及他物與囚致囚反獄及殺人者
   雜犯死罪
  斬罪
内府承運庫交割餘剰之物䑃朧擅將出外者
稱訴寃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逓借者及借與者
盗内府財物者
監守自盗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四十貫
餘條以監守自盗論者依此/
[144-18b]
  絞罪
軍官犯罪不請㫖上議當該官吏
車駕行處軍民衝入儀仗内者
衝入儀仗内訴事不實者
在京守禦官軍逓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
常人盗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八十貫餘/
條以常人盗官物論者依此/
塜先穿陷及未殯埋開棺槨見屍者
[144-19a]
官吏受財枉法有禄人八十貫無禄人一百二十貫餘/
條以枉法論者依此/
 
 
 
 
 
 
[144-19b]
 
 
 
 
 
 
 
 明㑹典卷一百四十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