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2m0010 明會典-明-徐溥 (master)


[142-1a]
欽定四庫全書
 明會典卷一百四十二
  刑部十七
   雜犯
  明律
   拆毁申明亭
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
   夫匠軍士病給醫藥
[142-1b]
凡軍士在鎮守之處丁夫雜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
當該官司不為請給醫藥救療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
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撥良醫及不給對證藥
餌醫治者罪同
   賭博
凡賭博財物者皆杖八十攤塲錢物入官其開張賭坊之人
同罪止據見發為坐職官加一等 若賭飲食者勿論
   閹割火者
[142-2a]
凡官民之家不得乞養他人之子閹割火者違者杖一
百流三千里其子給親
   囑託公事
凡官吏諸色人等曲法囑託公事者笞五十但囑即坐
當該官吏聽從者與同罪不從者不坐若事已施行者
杖一百所枉罪重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為他人
及親屬囑託者减官吏罪三等自囑託已事加本罪一
等 若監臨勢要為人囑託者杖一百所枉重者與官
[142-2b]
吏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若受贓者並計贓以枉法論
 若官吏不避監臨勢要將囑託公事實跡赴上司首
告者陞一等
   私和公事
凡私和公事者减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
   失火
凡失火燒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燒官民房屋者笞五
十因而致傷人命者杖一百罪坐失火之人若延燒宗
[142-3a]
廟及宫闕者絞社减一等 若於山陵兆域内失火者
杖八十徒二年延燒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於官
府公廨及倉庫内失火者亦杖八十徒二年主守之人
因而侵欺財物者計贓以監守自盗論其在外失火而
延燒者各减三等 若於庫藏及倉厫内燃火者杖八
十 其守衛宫殿及倉庫若掌囚者但見火起皆不得
離所守違者杖一百
   放火故燒人房屋
[142-3b]
凡放火故燒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燒官民房屋及
積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盗取財物者斬殺傷
人者以故殺傷論 若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
庫係官積聚之物者皆斬其故燒人空閒房屋及田塲
積聚之物者各减一等 並計所燒之物减價儘犯人
財産折剉陪償還官給主
   般做雜劇
凡樂人般做雜劇戲文不許粧扮歴代帝王后妃忠臣
[142-4a]
烈士先聖先賢神像違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粧扮
者與同罪其神仙道扮及義夫節婦孝子順孫勸人為
善者不在禁限
   違令
凡違令者笞五十
   不應為
凡不應得為而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
   斷獄
[142-4b]
  明律
   囚應禁而不禁
凡獄囚應禁而不禁應枷鎻杻而不枷鎻杻及脱去者
若囚該杖罪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
六十若應枷而鎖應鎖而枷者各减一等 若囚自脱
去及司獄官典獄卒私與囚脱去枷鎖杻者罪亦如之
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不應禁
而禁及不應枷鎻杻而枷鎻杻者各杖六十 若受財
[142-5a]
者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
   故禁故勘平人
凡官吏懐挾私讎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因而致死者絞
提牢官及司獄官典獄卒知而不舉首者與同罪至死
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公事干連平人在官無招
誤禁致死者杖八十有文案應禁者勿論 若故勘平
人者杖八十折傷以上依凡鬪傷論因而致死者斬同
僚官及獄卒知情共勘者與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
[142-5b]
情及依法栲訊者不坐若因公事干連平人在官事須
鞫問及罪人贓狀證佐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
栲訊邂逅致死者勿論
   淹禁
凡獄囚情犯已完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審録無寃别
無追勘事理應斷决者限三日内斷决應起發者限一
十日内起發若限外不斷决不起發者當該官吏三日
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淹禁致死者
[142-6a]
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
下杖六十徒一年
   陵虐罪囚
凡獄卒非理在禁陵虐毆傷罪囚者依凡鬪傷論尅减
衣粮者計贓以監守自盗論因而致死者絞司獄官典
吏及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至死者减一等
   與囚金刃解脫
凡獄卒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殺及解脫枷鎻之具而
[142-6b]
與囚者杖一百因而致囚在逃及自傷或傷人者並杖
六十徒一年若囚自殺者杖八十徒二年致囚反獄及
殺人者絞其囚在逃未斷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
若囚已死及自首者各减一等 若常人以可解脱之
物與人及子孫與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與家長者
各减一等 若司獄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
罪至死者减一等 若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
若獄囚失於㸃檢致囚自盡者獄卒杖六十司獄官典
[142-7a]
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
   主守教囚反異
凡司獄官典獄卒教令罪囚反異變亂事情及與通傳
言語有所増减其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論外人犯者减
一等 若容縱外人入獄及走泄事情於囚罪無増减
者笞五十 若受財者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
   獄囚衣粮
凡獄囚應請給衣粮醫藥而不請給患病應脫去枷鎻
[142-7b]
杻而不脱去應保管出外而不保管應聽家人入視而
不聽司獄官典獄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該死罪
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
一年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 若已申禀上司不
即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因
而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
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
   功臣應禁親人入視
[142-8a]
凡功臣及五品以上官犯罪應禁者許令親人入視徒
流者並聽親人隨行若在禁及至配所或中途病死者
在京原問官在外隨處官司開具致死縁由差人引領
親人詣闕面奏發放違者杖六十
   死囚令人自殺
凡死罪囚已招服罪而囚使令親戚故舊自殺或令雇
倩人殺之者親故及下手之人各依本殺罪减二等若
囚雖已招服罪不曾令親故自殺及雖曾令自殺而未
[142-8b]
招服罪輙殺訖或雇倩人殺之者親故及下手之人各
以鬪殺傷 若雖已招服罪而囚之子孫為祖父母父
母及奴婢雇工人為家長者皆斬
   老㓜不考訊
凡應八議之人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廢疾者並
不合栲訊皆據衆證定罪違者以故失入人罪論其於
律得相容隠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嵗以下若篤疾皆
不得令其為證違者笞五十
[142-9a]
   鞫獄停囚待對
凡鞫獄官推問罪囚有起内人伴見在他處官司停囚
待對者雖職分不相統攝皆聽直行勾取文書到後限
三日内發遣違限不發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
罪止杖六十仍行移本管上司問罪督發 若起内應
合對問同伴罪囚已在他處州縣事發見問者聽輕囚
就重囚少囚從多囚若囚數相等者以後發之囚送先
發官司併問若兩縣相去三百里之外者各從事發處
[142-9b]
歸斷違者笞五十若違法將重囚移就輕囚多囚移就
少囚者當處官司隨即收問仍申逹所管上司究問所
屬違法移囚之罪若囚到不受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
加一等罪止杖六十
   依告狀鞫獄
凡鞫獄須依所告本狀推問若於狀外别求他事撫拾
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論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 若因
其告狀或應掩捕捜檢因而檢得别罪事合推理者不
[142-10a]
在此限
   原告人事畢不放回
凡告詞訟對問得實被告已招服罪原告人别無待對
事理隨即放回若無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笞二十毎三
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
   獄囚誣指平人
凡囚在禁誣指平人者以誣告人論其本犯罪重者從
重論 若官吏鞫問獄囚非法栲訊故行教令誣指平
[142-10b]
人者以故入人罪論 若追徵錢粮逼令誣指平人代
納者計所枉徴財物坐贓論其物給主 其被誣之人
無故稽留三日不放回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
杖六十 若鞫囚而證佐之人不言實情故行誣證及
化外人有罪通事傳譯畨語不以實對致罪有出入者
證佐人减罪人罪二等通事與同罪
   官司出入人罪
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論 若增輕
[142-11a]
作重减重作輕以所增减論至死者坐以死罪若斷罪
失於入者各减三等失於出者各减五等並以吏典為
首首領官减吏典一等佐貳官减首領官一等長官减
佐貳官一等科罪 若囚未决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
死各聽减一等
   辯明寃枉
凡監察御史按察司辯明寃枉須要開具所枉事跡實
封奏聞委官追問得實被誣之人依律改正罪坐原告
[142-11b]
原問官吏 若事無寃枉䑃朧辯明者杖一百徒三年
若所誣罪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論所辯之人知情與同
罪不知者不坐
   有司决囚等第
凡獄囚鞫問明白追勘完備徒流以下從各府州縣决
配至死罪者在内聽監察御史在外聽提刑按察司審
録無寃依律議擬轉逹刑部定擬奏聞回報直𨽻去處
從刑部委官與監察御史在外去處從布政司委官與
[142-12a]
按察司官公同審决 若犯人反異家屬稱寃即便推
鞫事果違枉同將原問原審官吏通問改正 其審録
無寃故延不决者杖六十若明稱寃抑不為申理者以
入人罪故失論
   檢驗屍傷不以實
凡檢驗屍傷若牒到托故不即檢驗致令屍變及不親
臨監視轉委吏卒若初復檢官吏相見符同屍狀及不
為用心檢驗移易輕重增减屍傷不實定執致死根因
[142-12b]
不明者正官杖六十首領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
行人檢驗不實符同屍狀者罪亦如之因而罪有増减
者以失出入人罪論 若受財故檢驗不以實者以故
出入人罪論贓重者計贓以枉法各從重論
   决罰不如法
凡官司决人不如法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均
徵埋葬銀一十兩行杖之人各减一等其行杖之人若
决不及膚者依驗所决之數抵罪並坐罪所由若受財
[142-13a]
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監臨之官因公事於人虗
怯去處非法毆打及自以大杖或金刃手足毆人至折
傷以上者减凡鬪傷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
埋葬銀一十兩其聽使下手之人各减一等並罪坐所
由 若於人臀腿受刑去處依法决打邂逅致死及自
盡者各勿論
   長官使人有犯
凡在外各衙門長官及出使人員於所在去處有犯者
[142-13b]
所部屬官等不得輙便推問皆須申覆上司區處若犯
死罪收管聽侯回報所掌印信鎖鑰發付次官收掌若
無長官次官掌印者亦同長官違者笞四十
   斷罪引律令
凡斷罪皆須具引律令違者笞三十若數事共條止引
所犯罪者聽 其特㫖斷罪臨時處治不為定律者不
得引比為律若輙引比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
   獄囚取服辯
[142-14a]
凡獄囚徒流死罪各喚囚及其家屬具告所斷罪名仍
取囚服辯文狀若不服者聽其自理更為詳審違者徒
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 其囚家屬在三百里之外
止取囚服辯文狀不在具告家屬罪名之限
   赦前斷罪不當
凡赦前處斷刑名罪有不當若處輕為重者當改正從
輕處重為輕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律貼斷若官吏故出
入者雖㑹赦並不原宥
[142-14b]
   聞有恩赦而故犯
凡聞知有恩赦而故犯罪者加常犯一等雖㑹赦並不
原宥 若官司聞知有恩赦而故論决囚罪者以故入
人罪論
   徒囚不應役
凡鹽塲鐡冶拘役徒囚應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病
給假病已痊可不令計日貼役者過三日笞二十每三
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徒囚年限未滿監守之人
[142-15a]
故縱逃回及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應役月日抵
數徒役並罪坐所由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仍拘
徒囚依律論罪貼役
   婦人犯罪
凡婦人犯罪除犯姦及死罪收禁外其餘雜犯責付本
夫收管如無夫者責付有服親屬隣里保管隨衙聽候
不許一槩監禁違者笞四十 若婦人懐孕犯罪應栲
决者依上保管皆待産後一百日栲决若未産而栲决
[142-15b]
因而墮胎者官吏减凡鬬傷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
三年産限未滿而栲决者减一等 若犯死罪聽令穏
婆入禁㸔視亦聽産後百日乃行刑未産而决者杖八
十産訖限未滿而决者杖七十其過限不决者杖六十
 失者各减三等
   死囚復奏待報
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報而輙處决者杖八十若已覆
奏回報應决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行刑及過
[142-16a]
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 若立春以後秋分以前决死
刑者杖八十 其犯十惡之罪應死及强盗者雖决不
待時若於禁刑日而决者笞四十
   斷罪不當
凡斷罪應决配而收贖應收贖而决配各依出入人罪
减故失一等 若應絞而斬應斬而絞者杖六十失者
减三等其已處决訖别加殘毁死屍者笞五十 若反
逆縁坐人口應入官而放免及非應入官而入官者各
[142-16b]
以出入流罪故失論
   吏典代寫招草
凡諸衙門鞫問刑名等項若吏典人等為人改寫及代
寫招草增减情節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若
犯人果不識字許令不干礙之人代寫
 
 
 明㑹典卷一百四十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