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2m0010 明會典-明-徐溥 (master)


[128-1a]
欽定四庫全書
 明㑹典卷一百二十八
  刑部三
   職制
  明律
   選用軍職
凡守禦去處千戸百戸鎮撫有缺一具缺本實封御前
開拆一行都指揮使司轉達五軍都督府奏聞取自上
[128-1b]
裁選用若先行委人權管希望實授者當該官吏各杖
一百罷職役充軍若選用總旗須於戳過鐵鎗人内委
用其小旗從便選充不拘此律
   大臣專擅選官
凡除授官員須從朝廷選用若大臣專擅選用者斬
若大臣親戚非奉特㫖不許除授官職違者罪亦如之
 其見任在朝官員面諭差遣及改除不問逺近託故
不行者並杖一百罷職不叙
[128-2a]
   文官不許封公侯
凡文官非有大功勲於國家而所司朦朧奏請輒封公
侯爵者當該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斬其生前出將入相
能除大患盡忠報國者同開國功勲一體封侯諡公不
拘此律
   官員襲廕
凡文武官員應合襲廕職事並令嫡長子孫襲廕如嫡
長子孫有故嫡次子孫襲廕若無嫡次子孫方許庶長
[128-2b]
子孫襲廕如無庶出子孫許令弟姪應合承繼者襲廕
若庶出子孫及弟姪不依次序攙越襲廕者杖一百徒
三年 其軍官子孫年幼未能承襲者申聞朝廷紀錄
姓名闗請俸給優贍其家候年一十六嵗方令襲職管
軍辦事如委絶嗣無可承襲者亦令本人妻小依例闗
請俸給養贍終身若將異姓外人乞養為子瞞昧官府
詐冐承襲者乞養子杖一百𤼵邊逺充軍本家所闗俸
給截日住罷他人教令者並與犯人同罪 若當該官
[128-3a]
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
   濫設官吏
凡内外各衙門官有額定員數而多餘添設者當該官
吏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
若吏典知印承差祗候禁子弓兵人等額外濫充者杖
一百遷徙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領官笞三十吏笞
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並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 其
罷閒官吏在外干預官事結攬寫𤼵文案把持官府蠧
[128-3b]
政害民者並杖八十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付告人
充賞仍于門首書寫過名三年不犯官為除去再犯加
二等遷徙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若官府稅粮由帖戸
田籍冊雇募攢寫者勿論
   貢舉非其人
凡貢舉非其人及才堪時用應貢舉而不貢舉者一人
杖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舉之人知情與
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主司考試藝業技能而不以實
[128-4a]
者減二等 失者各減三等
   舉用有過官吏
凡官吏曽經斷罪罷職役不叙者諸衙門不許朦朧保
舉違者舉官及匿過之人各杖一百罷職役不叙
   擅離職役
凡官吏無故擅離職役者笞四十若避難因而在逃者
杖一百罷職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從重論 其在官
應直不直應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倉庫務塲獄囚
[128-4b]
雜物之類應直不直應宿不宿者各笞四十
   官員赴任過限
凡已除官員在京者以除授日為始在外者以領照㑹
日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無故過限者一日笞一
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並附過還職 若代官
已到舊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戸口錢粮刑名等項及
應有卷宗籍冊完備無故十日之外不離任所者依赴
任過限論減二等 其中途阻風被盜患病喪事不能
[128-5a]
前進者聽於所在官司給憑以備照勘若有規避詐冒
不實者從重論當該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
   無故不朝參公座
凡大小官員無故在内不朝參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
吏給假限滿無故不還職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
一等各罪止杖八十並附過還職
   擅勾属官
凡上司催㑹公事立案定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屬
[128-5b]
衙門督併如有遲錯依律論罪若擅勾屬官拘喚吏典
聽事及差占推官司獄各州縣首領官因而妨廢公務
者笞四十若屬官承順逢迎及差撥吏典赴上司聽事
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對刑名查勘錢粮監督造作
重事方許勾問事畢隨即𤼵落無故稽留三日者笞二
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
   官吏給由
凡各衙門官吏給由到吏部限五日付勘完備以憑類
[128-6a]
選銓注若不即付勘完備者遲一日吏典笞一十每一
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領官減一等 若公私過名
隠漏不報者以所隠之罪坐之若罰贖記過者亦各以
所罰所記之罪坐之若報重罪為輕罪者坐以所剰罪
當該官司符同隠漏者與同罪承報而差漏及上司失
於查照者並以失錯漏報卷宗科斷 其漏附行止者
一人至三人吏典笞十一每三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
 若有増減月日更易地方改換出身蔽匿過名者並
[128-6b]
杖一百罷職役不叙有所規避及受贓者各從重論
   姦黨
凡姦邪進䜛言左使殺人者斬 若犯罪律該處死其
大臣小官巧言諌免暗邀人心者亦斬 若在朝官員
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皆斬妻子為奴財産入官 若
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聴從上司官主使
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若有不避權勢明具實跡親
赴御前執法陳訴者罪坐姦臣言告之人與免本罪仍
[128-7a]
将犯人財産均給充賞有官者陞二等無官者量與一
官或賞銀二十兩
   交結近侍官員
凡諸衙門官吏若與内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
事情夤縁作弊而符同奏啓者皆斬妻子流二千里安

   上言大臣德政
凡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執大臣美政
[128-7b]
才德者即是姦黨務要鞫問窮究來歴明白犯人處斬
妻子為奴財産入官若宰執大臣知情與同罪不知者
不坐
    公式
  明律
   講讀律令
凡國家律令叅酌事情輕重定立罪名頒行天下永為
遵守百官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遇年
[128-8a]
終在内從察院在外從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法
去處考校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初犯罰俸錢三
月再犯笞四十附過三犯於本衙門逓降叙用 其百
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暁律意者若犯過
失及因人連累致罪不問輕重並免一次其事干謀反
逆叛者不用此律 若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
擅為更改變亂成法者斬
   制書有違
[128-8b]
凡奉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杖一百違皇太子令㫖者
同罪違親王令旨者杖九十失錯㫖意者各減三等
其稽緩制書及皇太子令㫖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加
一等罪止杖一百稽緩親王令㫖者各減一等
   棄毁制書印信
凡棄毁制書及起馬御寶聖㫖起船符驗若各衙門印
信及夜巡銅牌者斬若棄毁官文書者杖一百有所規
避者從重論事干軍機錢粮者絞當該官吏知而不舉
[128-9a]
與犯人同罪不知者不坐誤毁者各減三等其因水火
盜賊毁失有顯跡者不坐 凡遺失制書聖㫖符驗印
信巡牌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書杖七十事干軍
機錢粮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責尋三十日得見
者免罪 若主守官物遺失簿書以致錢粮數目錯亂
者杖八十限内得見者亦免罪 其各衙門吏典考滿
替代者明立案驗将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違者杖
八十首領官吏不候交割符同給由者罪亦如之
[128-9b]
   上書奏事犯諱
凡上書若奏事誤犯御名及廟諱者杖八十餘文書誤
犯者笞四十若為名字觸犯者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
廟諱聲音相似字様各别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
坐罪 若上書及奏事錯誤當言原免而言不免當言
千石而言十石之𩔖有害於事者杖六十申六部錯誤
有害於事者笞四十其餘衙門文書錯誤者笞二十若
所申雖有錯誤而文案可行不害於事者勿論
[128-10a]
   事應奏不奏
凡軍官犯罪應請㫖而不請㫖及應論功上議而不上
議當該官吏處絞 若文職有犯應奏請而不奏請者
杖一百有所規避從重論 若軍務錢粮選法制度刑
名死罪災異及事應奏而不奏者杖八十應申上而不
申上者笞四十 若已奏已申不待回報而輒施行者
並同不奏不申之罪 其合奏公事須要依律定擬具
寫奏本其奏事及當該官吏僉書姓名明白奏聞若有
[128-10b]
規避増減緊闗情節䑃朧奏准施行己後因事𤼵露雖
經年逺鞫問明白斬 若於親臨上司官處禀議公事
必先隨事詳陳可否定擬禀説若准擬者上司置立印
署文簿附寫略節縁由令首領官吏書名畫字以憑稽
考若将不合行事務妄作禀准及窺伺公務冗併乗時
朦朧禀說施行者依詐傳各衙門官員言語律科罪有
所規避者從重論
   出使不復命
[128-11a]
凡奉制勑出使不復命干預他事者杖一百各衙門出
使不復命干預他事者常事杖七十軍情重事杖一百
若越理犯分侵人職掌行事者笞五十 若回還後三
日不繳納聖㫖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
不繳納符驗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
若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
   漏泄軍情大事
凡聞知朝廷及總兵将軍調兵討襲外蕃及收捕反逆
[128-11b]
賊徒機宻大事而輒漏泄於敵人者斬若邊將報到軍
情重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以先傳説者為首
傳至者為從減一等 若私開司文書印封㸔視者杖
杖六十事干軍機重事者以漏泄論 若近侍官員漏
泄機宻重事於人者斬常事杖一百罷職不叙
   官文書稽程
凡官文書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五十三日加一等罪止
笞四十首領官各減一等若各各衙門遇有所屬申禀
[128-12a]
公事隨即詳議可否明白定奪回報若當該官吏不與
果決含糊行移互相推調以致躭誤公事者杖八十其
所屬将可行事件不行區處作疑申禀者罪亦如之其
所行公事己果決行移或有未絶或不完者自依官文
書稽程論罪
   照刷文卷
凡有司有司有印信衙門文卷遲一宗二宗吏典笞一
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
[128-12b]
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塲局所河泊等官各減一等
失錯及漏報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每三
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塲局
所河泊等官各減一等其府州縣正官巡檢一宗至五
宗罰俸錢一十日每五宗加一等罰止一月 若錢粮
埋沒刑名違枉等事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
   磨勘卷宗
凡磨勘出各衙門未完文卷曾經監察御史提刑按察
[128-13a]
司照刷駁問遲錯經隔一季之後錢粮不行追徴足備
者提調官吏以未足之數十分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
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應
改正而不改正者笞四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
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有隠漏不報磨勘者
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錢粮者
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規避者
從重論 若官吏聞知事發旋補文案以避遲錯者錢
[128-13b]
粮訃所増數以虚出通闗論刑名等事以増減官文書
論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舉及符同作弊者同罪不
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
   同僚代判署文案
凡應行官文書而同僚官代判署杖八十若因遺失文
案而代者加一等若有増減出入罪重者從重論
   増減官文書
凡增減官文書者杖六十若有所規避杖罪以上各加
[128-14a]
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各減一等
規避死罪者依常律其當該官吏自有所避増減文案
者罪同若増減以避遲錯者笞四十 若行移文書誤
將軍馬錢粮刑名重事緊闗字様傳寫失錯而洗補改
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領官失於對同減一等干礙調撥
軍馬及供給邊方軍需錢粮數目者首領官吏典皆杖
八十若有規避故改補者以増減官文書論未施行者
各減一等因而失誤軍機者無問故失並斬若無規避
[128-14b]
及常行字様偶然誤寫者皆勿論
   封掌印信
凡内外各衙門印信長官收掌同僚佐貳官用紙扵印
面上封記俱各畫字若同僚佐貳官差故許首領官封
印違者杖一百
   漏使印信
凡各衙門行移出外文書漏使印信者當該吏典對同
首領官并承發各杖六十 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
[128-15a]
干礙調撥軍馬供給邊方軍需錢粮者各杖一百因而
失誤軍機者斬
   漏用鈔印
凡印鈔不行仔細致有漏印及倒用印者一張笞一十
每三張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寶鈔庫不行用心檢閘
䑃朧交收在内者罪亦如之
   擅用調兵印信
凡總兵将軍及各處都指揮使司印信除調度軍馬辦
[128-15b]
集軍務行移公文用使外若擅出批帖假公營私照送
物貨者首領官吏各杖一百罷職役不叙正官奏聞區

   信牌
凡府州縣置立信牌量地逺近定立程限隨事銷繳違
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若府州
縣官遇有催辦事務不行依律發遣信牌輒下所屬守
併者杖一百其㸃視橋梁圩岸驛傳逓鋪踏勘災傷檢
[128-16a]
屍捕賊抄劄之𩔖不在此限
 
 
 
 
 
 
 
[128-16b]
 
 
 
 
 
 
 
 明㑹典卷一百二十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