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080-1a]
欽定四庫全書
大清律例卷三十二
刑律
詐偽
詐為制書詐為以造作之人為首從/坐罪轉相謄寫之人非是
凡詐為原/無制書及増減原/有者已施行不/分首從皆斬監/候未
施行者為/首絞監候為從/者減一等傳寫失錯者為/首杖一百
為從者/減一等○詐為六部都察院將軍督撫提鎮守
[080-1b]
禦緊要隘口衙門文書套畫押字盜用印信及
將空紙用印者必盜用/印方坐皆絞監候不分首從未/施行者為首減一
等為從又/減一等○詐/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衙
門印信/文書者為/首杖一百流三千里詐/為其餘衙門印/信
文/書者為/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/減一等未施行者各分/首
從/減一等若有規避事重於前/事者從重論如詐/為出
脱人命以規避抵償/當從本律科斷之類○其詐為制書文書已施/行及制書文書所至
之/處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至死/減等不知者
[080-2a]
不坐○一將印信空紙揑寫他人文書投遞官司/害人者依投匿名文書告言人罪者律
○盜用欽給關防/與印信同有例
條例
一詐為六部等衙門文書依律問斷外若詐為察
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及其餘衙門文書誆
騙科歛財物者問發近邊充軍
一凡詐為各衙門文書盜用印信者不分有無押
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畫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輕
[080-2b]
重查照本等律條科斷其詐為六部各司軍衞
各所文書者俱與其餘衙門同科
一通政使司大理寺鹽運司部屬各管軍所仍照
其餘衙門擬斷若情犯深重者聽臨時查照比
依何衙門具由奏請
定奪
[080-3a]
詐傳詔旨詐傳以傳出之人為首從/坐罪轉相傳説之人非是
凡詐傳詔㫖自内/而出者為/首斬監候為從者杖一/百流三千里詐傳皇后
懿㫖皇太子令㫖者為/首絞監候為從者杖/一百流三千里○若
詐傳一品二品衙門官言語於各屬/衙門分付
公事自/有所規避者為/首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
品衙門官言語有所/規避者為/首杖一百五品以下衙
門官言語者杖八十為從者各減一等若得財
而詐傳無/礙於法者計贓以不枉法因得財/詐傳而變/動事
[080-3b]
情/枉曲法度/者以枉法各以枉法不枉法贓罪與/詐傳規避本罪權之
從重論○其詐傳詔㫖品官/言語所至之處當該官司知而聽
行各與同罪至死減/一等不知者不坐○若内/外各衙
門追究錢糧鞫問刑名公事當該官吏將准合
行免追/免問事理妄稱奉㫖追問者是亦詐/傳之罪斬監/候
[080-4a]
對制上書詐不以實
凡對制敷/陳及奏事有職業該行/而啟奏者與上書不係本職而/條陳時務者
詐妄/不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對奏/上書非密謂/非
謀反大/逆等項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○若奉制推按
問事轉/報上不以實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徇私/曲法而
所報不/實之事重於杖八十/徒二年者以出入人罪論
[080-5a]
偽造印信時憲書等
凡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時憲書起船/起馬符驗茶鹽引
者為首/雕刻斬監候為從者減一等/杖一百流三千里有能告捕者官
給賞銀五十両偽造關防印記者為/首杖一百徒
三年告捕者官給賞銀三十兩為從及知情行
用者各減一等各字承上/二項而言若造而未成者首/從各
又減一等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
者不坐○印所重者文若有篆文雖非銅鑄亦/可以假詐行事故形質相肖而篆文
[080-5b]
俱全者謂之偽造惟有其質而文不全者方謂/之造而未成至於全無形質而惟描之於紙者
乃謂之/描摸也
條例
一凡有偽造諸衙門印信及
欽給關防事關軍機冐支錢糧假冐官職大干法紀者
俱擬斬立决為從者擬絞監候若非關軍機錢
糧假官等弊止圖誆騙財物為數多者俱照律
擬斬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誆騙財
[080-6a]
物為數無多銀不及十兩錢不及十千者為首
雕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及知情行用者
各減一等其偽造關防印記誆騙財物為數多
者將為首雕刻之人發雲貴兩廣烟瘴少輕地
方若為數無多為首者仍照律徒三年為從及
知情行用者各減一等其造而未成者又各減
一等若描摸印信行使誆騙財物犯該徒罪以
上者問發邉逺充軍其為數無多犯該徒罪以
[080-6b]
下者各計贓以次遞減四十兩杖一百徒三年/三十兩杖九十徒二年
半二十兩杖八十徒二年一十兩杖七十徒一/年半一兩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不得財者罪止
杖一/百
一凡盜用總督巡撫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
欽給關防俱照各官本衙門印信擬罪若盜及棄毁偽
造悉與印信同科
一起意偽造假印除自行雕刻者仍照律擬斬監
候外其有他人代為雕刻審係同謀分贓者將
[080-7a]
起意之人與雕刻之人並擬斬監候為從者減
等擬流若僅受些微價值代為私雕並無同謀
分贓情事者以起意之人為首雕刻之人為從
其誆騙財物銀不及十兩錢不及十千罪應擬
流者亦將雕刻之人審眀是否同謀分贓分别
首從辦理
[080-8a]
私鑄銅錢
凡私鑄銅錢者絞監/候匠人罪同為從及知情買使
者各減一等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里長知
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○若將時用銅
錢剪錯薄小取銅以求利者杖一百○若以銅鐵/水銀
偽造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及知情買使
者各減一等金銀成色不足非/係假造不用此律
條例
[080-8b]
一方造私鑄器具尚未鑄錢被獲審實者將起意
為首并同夥商謀之人均照偽造印信未成為
首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凑錢入夥者照為從減
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該地方官不實力訪拿
别經發覺交部議處
一拿獲私鑄如本犯問擬斬絞其知情分利之同
居父兄伯叔與弟減本犯罪一等杖一百流三
千里如本犯問擬發遣亦減一等杖一百徒三
[080-9a]
年雖經分利而實係並不知情者照本犯之罪
減二等發落其父兄不能禁約者杖一百有能
據實出首准予免罪本犯仍照律内得相容隱
之親屬互相告言各聽如罪人本身自首法科
斷
一凡將前代廢錢攙和私錢行使者不論錢數多
寡枷號一個月杖一百
一凡經紀鋪戸人等攙和私錢行使者或被該管
[080-9b]
官員查拿或被旁人首告不論錢數多寡應發
黑龍江給窮披甲之人為奴照名例改發雲貴
兩廣烟瘴少輕地方
一凡經紀鋪户人等有收買剪邊錢攙和貨賣數
至十千以上者照攙和私錢行使例治罪其不
及十千者俱枷號一個月杖一百
一凡地方文武各官嚴拿私鑄務於山陬水濱人
迹罕到及居民繁庶人烟稠密處所並宜差委
[080-10a]
妥練員役不時察訪查拿如遇有私鑄之事知
情故縱者應照例治罪外其不知情者從前雖
漫無覺察今但能拿獲不論年月逺近俱免其
處分文官拿獲者並免同城武職之處分武弁
拿獲者亦免同城文官之處分交界之所此縣
拿獲彼縣亦免處分至果能實心查拿者不論
本管地方及别州縣准以拿獲之多寡交部量
予議叙若該地方官不加意緝拿或係上司查
[080-10b]
出或被旁人告發俱仍照例處分
一凡用銅鐵錫鉛藥煮偽造假銀或騙人行使發
覺為首者係旗人另户枷號兩個月鞭一百發
黑龍江當差係家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發黒
龍江給披甲之人為奴係民枷號兩個月杖一
百發雲貴兩廣烟瘴少輕地方為從及知情買
使者係旗人枷號一個月流三千里折枷號/兩個月鞭
一百係民枷號兩個月流三千里至配所杖一
[080-11a]
百
一凡將銀穵孔傾入銅鉛等物及用銅鉛等物傾
成錠錁外用銀皮包好并銅鉛等物每兩内攙
實銀二三四五錢不等偽造銀使用者均照以
銅鐵水銀偽造金銀律分别首從擬徒
一私造鉛錢為首及匠人俱擬絞監候為從及知
情買使者各減一等
一凡私造鉛錢除夥黨鳩工大爐廣鑄至十千文
[080-11b]
以上者照例定擬外其鎔化些須鉛觔鑄錢不
及十千者為首及匠人俱照免死減等例發徃
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為從及知情行使
者依次遞減
一凡各省拿獲私鑄之犯不論砂殻銅錢為首及
匠人俱擬以斬候為從及知情買使者俱發遣
為奴如受些微雇值挑水打炭燒火及停工散
局之後貪其價賤偶為買使以及房主隣佑總
[080-12a]
甲十家長知而不拿獲舉首者俱照為從遣罪
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房主人等並不知情
但失於查察者杖一百或有空房别舍誤借匪
人一有見聞立即驅逐未經首捕者果係並未
在埸亦非受賄容隱俱以不知情科斷失察各
官交部分别議處官船户夾帶私錢應照偶為
買使例定擬同船之人知情不舉首者照不應
重律治罪押船官交部分别議處若拿獲銷燬
[080-12b]
制錢之犯審實將為首者擬以斬决家産入官
為從者絞決仍令該地方官設法密拿有能拿
獲私銷者地方官交部議叙失察者地方官及
該管上司交部分别議處其房主隣佑總甲人
等知情受賄代為隱匿者依為從例治罪但知
情不首告並未分贓者照為從例減一等杖一
百流三千里並未知情止於失察者俱杖一百
旁人首捕審實者官給賞銀五十兩至私鑄之
[080-13a]
犯容有即係私銷之人承審官拿獲私鑄案犯
必先嚴究有無銷燬情事倘有私銷確據即照
私銷例從重治罪
一凡奸民將制錢剪邉圖利者審實即照私銷制
錢例分别首從治罪
一私鑄銅錢首犯匠人核其錢數至十千以上或
雖不及十千而私鑄不止一次後經發覺者照
例擬斬監候其錢數不及十千者仍照免死減
[080-13b]
等例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若鑄造
未成畏罪中止者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嚴加
管束
一凡私鑄銅錢未成之房主隣佑十家長知而不
拿獲舉首者照私鑄已成之房主隣佑十家長
減二等治罪杖八十徒二年不知情者不坐其
私鑄未成案内有雇令挑水打炭燒火之人亦
照已成之受雇人等減二等治罪
[080-14a]
一私鑄鉛錢之案如有夥衆開爐至十千以上者
房主隣佑總甲十家長等知而不首俱杖八十
徒二年失於查察者杖八十
[080-15a]
詐假官
凡偽造/慿劄詐為/假官及為偽劄或將有/故官員文慿而假與人官者
斬監/候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須有/劄付
文慿方坐但慿劄皆/係與者所造故減等不知者不坐○若無官而
不曾假造/慿劄但詐稱有官有所求為或詐稱官司差
遣而捕人及詐冐見/任官員姓名有所/求為者杖一百
徒三年以上三項總/重有所求為若詐稱見任官子孫弟姪
家人總領於按臨部内有所求為者杖一百為
[080-15b]
從者各減一等若得財者並計贓各主者以/一主為重准
竊盗免/刺從重論贓輕以/詐科罪○其當該官司知而聽
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
條例
一凡雜職内有假冐頂替之人自行出首者革退
囘籍免其治罪
一凡詐冐
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挾騙財物侵
[080-16a]
占地土并有禁山場攔當船隻掯要銀兩出入大
小衙門囑託公事販賣制錢私鹽包攬錢糧假稱
織造私開牙行擅搭橋梁侵漁民利者除實犯死
罪如詐冒假勢陵虐故殺/鬬殺私鹽拒捕之類外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
號一個月發近邉充軍杖罪以下亦枷號一個月發落
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訴不即受理及雖受
理觀望逢迎不即問斷舉奏者各治以罪
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員家人名目豪横郷村生事
[080-16b]
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種者許所在
官司拿問犯該徒罪以上者發近邉充軍杖罪
以下枷號一個月發落
一凡各省各營食糧兵丁并有不食錢糧假冐營兵
生事擾民及合夥挾制官司擾害地方者該地
方官審明分别首從各照例定擬如該管文武
各官不行稽查轉報督撫提鎮不題叅俱交該
部照例分别議處
[080-17a]
一偽造慿劄自為假官者偽造憑劄並將有故官
員憑劄賣與他人者及買受憑劄冒名赴任者
俱擬斬監候知情説合者杖一百流三千里
一凡無官而詐稱有官并冒稱現任官員姓名並
未造有憑劄止於圖騙一人圖行一事犯該徒
罪以下者發近邊充軍犯該軍流遣罪者擬絞
監候
一假冒頂帶自稱職官止圖鄉里光榮無所求為
[080-17b]
亦無憑劄者杖六十徒一年假冒生監頂帶者
杖一百
一凡未經考職書吏冒戴頂帽者照假冒職官例
杖六十徒一年其有把持公事别情仍照本條
按例從重究擬本管官及地方官失於查察或
有意故縱分别議處
[080-18a]
詐稱内使等官官與事/俱詐
凡憑/空詐稱内使近/臣内閣六科六部都察院監察御
史按察司官在外體察事務欺詐官府煽惑人
民者雖無偽/造劄付斬監/候知情隨行者減一等杖一百/流三千
里/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罪止杖一百/流三千里
不知者不坐○若本無/符驗詐稱使臣乘驛者杖一
百流三千里為從者減一等驛官知而應付者
與同罪不知情失盤詰者笞五十其有符驗而
[080-18b]
應付者不坐符驗係偽造有偽造符驗/律係盜者依盜符驗律
條例
一凡詐冐内官親屬家人等項名色恐嚇官司誆
騙財物者除實犯死罪如盜或偽造符驗或因/嚇騙毆故殺死之類
外其餘枷號一個月發近邊充軍所在官司畏
徇故縱不行擒拿者各治以罪
一凡詐充各衙門人役假以差遣體訪事情緝捕
盜賊為由占宿公館妄拏平人嚇取財物擾害
[080-19a]
軍民者除實犯死罪或假差遣有偽造印信批/文或以捕盜搶檢傷人或
嚇騙忿爭毆/故殺人之類外徒罪以上枷號一個月發近邊
充軍杖罪以下亦枷號一個月發落所在官司
阿從故縱者各治以罪
一棍徒假冐差役名色搜查客船俱照詐充各衙
門人役假以差遣體訪事情妄拿平人嚇取財
物擾害軍民例治罪犯該徒罪以上者枷號一
個月發近邊充軍杖罪以下枷號一個月發落
[080-19b]
其有强刦拒捕并贓至滿貫各照本律從重論
[080-20a]
近侍詐稱私行官實而/事詐
凡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煽惑人民
者斬監候此詐稱係本/官自詐稱非他人
[080-21a]
詐為瑞應
凡詐為瑞應者杖六十徒一年○若有災祥之類
而欽天監官不以實對者加二等
[080-22a]
詐病死傷避事
凡官吏人等有詐稱疾病臨事避難如難解之錢/糧難捕之盜
賊之/類者笞四十如所/避之事重者杖八十○若犯罪
待對故自傷殘者杖一百詐死者杖一百徒三
年傷殘以求免拷訊/詐死以求免出官所避事重於杖一百/及徒三年者各
從重論如侵盜錢糧仍/從侵盜重者論若無避罪之情但以/恐嚇詐賴人故
自傷殘者杖八十其受雇倩為人傷殘者與犯
人同罪因而致死者減鬭殺罪一等○若當該
[080-22b]
官司知而聽行謂知其詐病而准改差知其自/殘避罪而准作殘疾知其詐死
而准/住提與同罪不知者不坐
條例
一各省獲罪之犯報稱病故者着該管官員出具
印結並行文原籍地方官稽查倘有詐稱病故
者分别從重治罪
一凡未經到案之犯報稱病故該撫嚴飭地方官
悉心確查取具印甘各結報部倘有揑報等情
[080-23a]
日後發覺定將該地方官與該撫一併嚴加議
處
[080-24a]
詐教誘人犯法
凡諸人設計用言教誘人犯法及和同共事/故誘令人
犯法却自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賞給或欲
䧟害人得罪者皆與犯法之人同罪罪止杖流/和同令人
犯法看令字還是教誘人而又和同犯/法也若止和同犯法則冝用自首律
條例
一游手好閒不務夲業之流自號教師演弄拳棒
教人及投師學習并輪叉舞棍遍遊街市射利
[080-24b]
惑民者並嚴行禁止如有不遵一經拿獲將本
犯照違
制律治罪仍枷號一個月拿獲之衙門即行發落遞回
原籍如坊店寺院容留不報地保人等不行查
拿均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地方文武各官失於
覺察照例議處
一苖猺狑獞所住地方如有外來匪徒教誘犯法
即視所犯之人如罪應擬杖者將教誘之人加
[080-25a]
一等治罪徒罪以上教誘之人比照住居苖寨
教誘為亂例問發邊逺充軍犯該死罪者教誘
之人與夲犯一例擬以斬絞遇
赦不宥失察之地方官照徇庇例議處隱諱故縱者照
溺職例革職
一凡土官延幕必將所延之姓名年籍通知專轄
州縣確加查驗人果端謹實非流棍加結通報
方准延入若知係犯罪之人私聘入幕并延請
[080-25b]
後縱令犯法者照職官窩匿罪人例革職如有
私聘私就者即令專轄州縣嚴加驅逐若土幕
教誘犯法即視其所犯之輕重俱照匪徒教誘
犯法加等例治罪敗露潛逃即行指拿重懲私
聘之文武土官及失察之該管州縣交部分别
議處
大清律例卷三十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