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046-1a]
欽定四庫全書
大清律例卷十五
戸律
市㕓
私充牙行埠頭
凡城市鄉村諸色牙行及船之/埠頭並選有抵業
人戸充應官給印信文簿附寫逐月/所至客商船戸
住貫姓名路引字號物貨數目每月赴官查照
[046-1b]
其來歴引貨/若不由官選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錢入官官
牙埠頭容隱者笞五十各/革去
條例
一凡客店每月置店簿一本在内赴兵馬司在外
赴有司署押訖逐日附寫到店客商姓名人數
起程月日各赴所司查照如有客商病死所遺
財物别無家人親屬者官為見數移招召其父
兄子弟或已故之人嫡妻識認給還一年後無
[046-2a]
識認者入官
一旂民遇有䘮塟聽憑本家之便雇人擡送不許
仵作私分地界霸占扛擡分外多取雇值如有
恃强攙奪不容本家雇人者立拏枷號兩箇月
杖一百
一凡在京各牙行領帖開張照五年編審例清查
換帖若有光棍頂冐朋充巧立名色霸開總行
逼勒商人不許别投拖欠客本久占累商者問
[046-2b]
罪枷號一箇月發附近充軍地方官通同徇縱
者一并叅處
一京城一切無帖舖戸如有私分地界不令旁人
附近開張及將地界議價若干方許承頂至發
賣酒觔等項貨物車戸設立名牌獨自霸攬不
令他人攬運違禁把持者枷號兩箇月杖一百
一各處闗口地方有土棍人等開立寫船保載等
行合夥朋充盤踞上下遇有重載雇覓小船起
[046-3a]
剝輒敢恃强代攬勒索使用以致擾累客商者
該管地方官查拏照牙行及無籍之徒用强邀
截客貨例枷號一箇月杖八十
一各衙門胥役有更名揑姓兼充牙行者照更名
重役例杖一百革退如有誆騙客貨累商久候
照光棍頂冐朋充霸開總行例枷號一箇月發
附近充軍若該地方官失於覺察及有意徇縱
交部分别議處受財故縱以枉法從重論
[046-4a]
市司評物價
凡諸物牙/行人評估物價或以/貴為/賤或以/賤為/貴令
價不平者計所增減之價坐贓論一兩以下笞/二十罪止杖
一百徒/三年入已者准竊盗論查律/坐罪免刺○其為以/贓
入罪/之罪人估贓增/減不實致罪有輕重者以故出
入人罪論若未決放/減一等受財受贓犯之財估價輕/受事主之財估價重
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無禄人查/律坐罪
[046-5a]
把持行市
凡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持行市専取其利及
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姦計賣己/之物以賤為
貴買人/之物以貴為賤者杖八十○若見人有買
賣在旁混以/己物髙下比價以相惑亂而取利者雖/情
非把/持笞四十○若已得利物計贓重於杖八十/笞四十
者准竊盜論免刺贓輕者仍以/本罪科之
條例
[046-5b]
一㑹同館内外四鄰軍民人等代替外國人收買
違禁貨物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近邊充軍
一凡外國人
朝貢到京㑹同館開市五日各舖行人等將不係應
禁之物入館兩平交易染作布絹等項立限交
還如賖買及故意拖延騙勒逺人久候不得起
程者問罪仍於館門首枷號一箇月若不依期
日及誘引逺人濳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貨各
[046-6a]
入官舖行人等照前枷號
一甘肅西寧等處遇有番夷到來所在該管官司
委官闗防督查聽與軍民人等兩平交易若勢
豪之家主使弟男子姪家人等將逺人好馬竒
貨包收逼令減價以賤易貴及將一切貨物頭
畜拘收取覔用錢方許買賣者主使之人問發
附近地方充軍聽使之人減主使一等委官知
而不舉通同分利者叅問治罪
[046-6b]
一各處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及無籍之徒用强
邀截客貨者不論有無誆賒貨物問罪俱枷號
一箇月如有誆賒貨物仍追比完足發落若追
比年久無從賠還累死客商者發附近充軍
一凡
内府人員家人及王貝勒貝子公大臣官員家人領
本生理霸占要地闗津倚勢欺陵不令商民貿
易者事發將倚勢欺陵之人擬斬監候如民人
[046-7a]
借貸王以下大臣官員銀兩指名貿易霸占要
地闗津恃强貽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又
内府人員家人及王以下大臣官員家人指名倚勢
網收市利挾制有司干預詞訟肆行非法該主
遣去者本犯枷號三個月鞭一百本犯私去者
照光棍例治罪王貝勒貝子公失察者俱交與
該衙門照例議處管理家務官革職大臣官員
失察者亦俱革職不行察拏之該地方文武官
[046-7b]
交該部議處
一大小衙門公私所需貨物務照市價公平交易
不得充用牙行縱役私取即有差辦必須秉公提
取毋許藉端需索如有縱役失察交部分别議
處其衙役照牙行及無籍之徒用强邀截客貨
者不論有無誆賒貨物例枷號一個月杖八十
如贓至三十五兩者照枉法贓問擬所得贓私
貨物分别給主入官
[046-8a]
一牙行侵欠控追之案審係設計誆騙侵吞入己
者照誆騙本律計贓治罪一百二十雨以上問
擬滿流追贓給主若係分散客店牙行並無中
飽者一千兩以下照例勒追一年不完依負欠
私債律治罪一千兩以上監禁嚴追一年不完
於負欠私債律上加三等杖九十所欠之銀仍
追給主承追之員按月册報巡道稽查逾限不
給者巡道按册提比如怠忽從事拖延累商者
[046-8b]
該巡道據實揭叅照事件遲延例議處有意徇
縱者照徇情例降二級調用如有受財故縱者
計贓從重以枉法論
一糧船雇覔短縴如有棍徒勒價聚衆攢毆等事押
運員弁拿交地方官審實將為首及下手傷人
之犯俱問發近邊充軍餘俱杖一百枷號兩個
月於河岸示衆
[046-9a]
私造斛斗秤尺
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將官降斛斗
秤尺作弊增減者杖六十工匠同罪○若官降
不如法者官吏/工匠杖七十提調官失於較勘者減
原置官吏/工匠罪一等知情與同罪○其在市行使斛
斗秤尺雖平而不經官司較勘印烙者即係/私造笞
四十○若倉庫官吏私自增減官降斛斗秤尺
收支官物而不平納以所增/出以所減者杖一百以所增
[046-9b]
減物計贓重於杖/一百者坐贓論因而得所增/減之物入
己者以監守自盜論併贓不分首/從查律科斷工匠杖八十
監臨官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減三
等罪止杖一百
[046-10a]
器用布絹不如法
凡民問造器用之物不牢固正實及絹布之屬紕
薄短狹而賣者各笞五十
[046-10b]
大清律例卷十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