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070-1a]
欽定四庫全書
大清律例卷二十七
刑律
鬬毆上
鬬毆相争為鬬/相打為毆
凡鬬毆與人/相争以手足毆人不成傷者笞二十但毆/即坐
成傷及以他物毆人不成傷者笞三十他物/毆人成
傷者笞四十所毆之/皮膚青赤而/腫者為傷非手足
[070-1b]
者其餘所/執皆為他物即持/兵不用刃持其背柄/以毆人
亦是他/物拔髪方寸以上笞五十若毆/人血從耳目
中出及内損其臟/腑而吐血者杖八十若止皮破血/流及鼻孔出
血者仍以/成傷論以穢物汚人頭面者情固有重/於傷所以罪亦
如之杖八/十○折人一齒及手足一指眇人一目
尚能小視/猶未至瞎抉毁人耳鼻若破傷/人骨及用湯火
銅鐵汁傷人者杖一百以穢物灌入人口鼻内
者罪亦如之杖一/百折二齒二指以上及盡/髠去/
[070-2a]
髮者杖六十徒一年髠髪不盡仍堪為髻者/止依㧞髮方寸以上論○
折人肋眇人兩目墮人胎及刃傷人者杖八十
徒二年墮胎者謂辜内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外/成形者乃坐若子死辜外及墮胎九十
日之内者仍從本毆傷/法論不坐墮胎之罪○折跌人肢手/足體腰/項及
瞎人一目者皆成/廢疾杖一百徒三年○瞎人兩目
折人兩肢損人二事以上二事如瞎一目/又折一肢之類及因
舊患令至篤疾若㫁人舌令人全不/能説話及毁敗人
隂陽者以至不/能生育並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將犯人
[070-2b]
財産一半㫁付被傷篤疾之人養贍若將婦人/非理毁壞
者止科其罪以不妨生育/不在㫁付財産一半之限○同謀共毆傷人者
各以下手傷重者為重罪原謀或不曽下手或/雖毆而傷輕
減傷重/者一等凡鬬毆不下手傷人者勿論惟毆/殺人以不勸阻為罪若同謀毆人
至死雖不下手及同行知謀不行救阻者各依/本律並杖一百如共毆人傷皆致命以最後下
手重者當其重罪如亂毆不知先後輕重者或/二人共打一人其傷同處或二人同時各瞎人
一目並須以原謀為首餘人為/從若無原謀以先鬬人為首○若因鬬互相
毆傷者各驗其傷之輕重定罪後下手理直者
[070-3a]
減本等/罪二等至死及毆兄姊伯叔依本律定擬/雖後下手理
直/者不減○如甲乙互相鬬毆甲被瞎一目乙/被折一齒則甲傷為重當坐乙以
杖一百徒三年乙被傷輕當坐甲以杖一百若/甲係後下手而又理直則於杖一百上減二等
止杖八十乙後下手理直則於杖一百徒三年/上減二等止杖八十徒二年或至篤疾仍㫁財
養贍若毆人至/死自當抵命
條例
一兇徒因事忿争執持刀鎗弓箭銅鐵簡劍鞭斧
扒頭流星骨朶麥穗秤錘兇器但傷人及誤傷
[070-3b]
旁人與凡剜瞎人眼晴折跌人肢體全抉人耳
鼻口唇㫁人舌毁敗人隂陽者俱發近邊充軍
若聚衆執持兇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財
棄毁器物姦滛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
不分首從發邊逺充軍雖執持兇器而未傷人
者杖一百執兇器自傷者亦杖一百其傷人之
犯有能首先挐獲者官給賞銀十五兩其次協
挐者給賞銀十兩再次協挐者給賞銀五兩未
[070-4a]
傷人者不在給賞之限其捕挐受傷之人除官
給賞銀外仍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追給傷
銀若果有瘋疾依過失傷人律收贖將贖銀給
付被傷之人
一䕶軍兵丁及食糧當差人役若執持金刃傷人
或自傷者除革役照律例問擬外永不准食糧
閒散人有犯立案永不准食糧充役
一沿江濱海有持鎗執棍混行鬬毆將兩造為首
[070-4b]
及鳴鑼聚衆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傷人之犯
杖一百徒三年其附和未傷人者各枷號一個月
責四十板
一匪徒因事忿争執持褲刀傷人者照兇器傷人
例發近邊充軍
一兇徒因事忿争執持軍器毆人至篤疾應發近
邊充軍者如年力强壯僉妻改發烏魯木齊等
處為奴
[070-5a]
一不法匪徒因事忿争執持梭標傷人者照兇器
傷人例發近邊充軍
[070-6a]
保辜限期保養也辜罪也保辜謂毆傷人未至死當/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傷正所以保己之
罪/也
凡保辜者先驗傷之重輕或手足或/他物或金刃各明白立限責令犯人保/辜
醫治辜限内皆須因原毆/之傷死者如打人頭傷/風從頭瘡而
入因風致/死之類以鬬毆殺人論絞/○其在辜限外及
雖在辜限内原毆/之傷已平復官司文案明白被/毆
之/人别因他故死者謂打人頭傷不因頭瘡得風/别因他病而死者是為他故
各從本毆傷法不在抵/命之律若折傷以上辜内醫治
[070-6b]
平復者各減二等下手理直減毆傷二等如辜/限内平復又得減二等此所
謂犯罪得/累減也辜内雖平復而成殘廢篤疾及辜限
滿日不平復而/死者各依律全科全科所毆傷殘/廢篤疾之罪雖
死亦同/傷論○手足及以他物毆傷人者其傷/輕限二
十日平/復○以刃及湯火傷人者限三十日○折
跌肢體及破骨墮胎者無論手足他物皆限五
十日
條例
[070-7a]
一凡京城内外及各省州縣遇有鬬毆傷重不能
動履之人或具控到官或經挐獲及巡役地保
人等指報該管官即行帶領仵作親往驗看訊
取確供定限保辜不許扛擡赴驗倘内外該管
衙門遇有傷重不能動履之人仍令扛擡聴候
驗看者各該上司察實指叅交部議處
一凡鬬毆傷重之人除附近城郭以及事簡州縣
照例正印官親詣驗看外其離城窵逺之區及
[070-7b]
繁冗州縣委係不能逐起驗看者許委佐貳巡
捕等官代往據實驗報仍聴州縣官定限保辜
倘佐貳巡捕等官驗報不實照例議處如州縣
官怠弛推諉槩委佐貳巡捕等官代驗致滋擾
累揑餙等弊仍照定例議處
一鬬毆傷人辜限内不平復延至限外若手足他
物金刃及湯火傷限外十日之内折跌肢體及
破骨墮胎限外二十日之内果因本傷身死情
[070-8a]
正事實者方擬死罪奏請
定奪此外不許一槩濫擬瀆奏
一原毆傷輕不至於死者越數日後或因傷風身
死將毆打之人免其抵償杖一百流三千里其
因患他病身死與本傷無涉者雖在辜限之内
仍依律從本毆傷法
一原毆傷輕因風身死除在保辜正限内死者將
毆打之人照例擬流及在正限後十日外死者
[070-8b]
止科傷罪外其雖過正限尚在十日之内死者
照毆人至廢疾律杖一百徒三年
一州縣承審鬬毆受傷及畏罪自戕案件一面撥
醫調治速痊一面訊取確供提集案犯即行審
理完結不得以傷痊之日起限如有藉詞扣展
致有遲延拖累者照例查叅議處
一卑幼毆傷緦麻尊長餘限内果因本傷身死仍
擬死罪奏請
[070-9a]
定奪如蒙寛減減為杖一百發邊逺充軍
[070-10a]
宫内忿爭
凡於宫内忿争者笞五十忿争/之聲徹於御在所及
相毆者杖一百折傷以上加凡鬬傷二等若於/臨朝
之/殿内又遞加一等遞加者如於殿内忿争者/加一等杖六十其聲徹於
御在之所及殿内相毆者加一等杖六十徒一/年至於折傷以上加宫内折傷之罪一等又加
凡鬬傷罪二等共加三等雖至篤疾並罪止杖/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依常律㫁被毆之人雖
至殘廢篤疾仍擬杖一百收贖篤疾/之人與有罪焉故不㫁財産養贍
條例
[070-10b]
一凡太監在
紫禁城内持金刃自傷者斬立決在
紫禁城外
皇城内持金刃自傷者斬監候
[070-11a]
宗室覺羅以上親被毆
凡宗室覺羅而毆之者雖無/傷杖六十徒一年傷者
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本罪/有重於杖八十/徒二年者
加凡鬬二等止杖一百/徒三年緦麻以上兼毆/傷言各遞加
一等止杖一百流三千/里不得加入於死篤疾者絞監/候死者斬監/候
[070-12a]
毆制使及本管長官
凡朝/臣奉制命出使而所/在官吏毆之及部民毆本屬
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官若吏卒毆本部
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徒三年傷者杖一百流
二千里折傷者絞監候不言篤疾/者亦止於絞若吏/卒毆六品
以下長官各兼毆與傷及/折傷而言減五品以/上罪三等軍民/吏卒
毆佐貳官首領官又各遞減一等佐貳官減長/官一等首領
減佐貳一等如軍民吏卒減三等各/罪輕於凡鬬及與凡鬬相等皆謂之減罪輕者
[070-12b]
加凡鬬兼毆與傷/及折傷一等篤疾者絞監/候死者不問/制使
長官佐貳/首領並斬監/候若流外雜/職官及軍民吏卒毆非
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傷者杖一
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毆傷非本/管
五品以上官者減三品以/上罪二等若減罪輕於凡/鬬傷
及毆傷九品以上至六/品官者各加凡鬬傷二等
不言折傷篤疾至/死者皆以凡鬬論○其公使人在外毆打所/在有
司官者罪亦如之亦照毆非本管/官之品級科罪從被/毆所屬上
[070-13a]
司拘問如統屬州縣官毆知府固依毆長官本/條減吏卒二等若上司官小則依下條
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毆科之首領毆衙門長官/固依毆長官本條減吏卒二等若毆本衙門佐
貳官兩人品級與下條九品以上官同則依下/條科之若品級不與下條同則止依凡鬬如佐
貳首領自相毆/亦同凡鬬論罪
條例
一因事聚衆將本管官及公差勘事催收錢糧等
項一應監臨官毆打綁縛者不分首從屬軍衛
者發極邊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若止毆
[070-13b]
打為首者照前問發為從與毁罵者武職并總
隊文職并監生生員冠帶官吏典承差俱革去
職役依律問擬為民軍民人等各枷號一個月
仍照律擬㫁發落其本管并監臨官與軍民人
等飲酒賭博宿娼自取陵辱者不在此例
一凡軍民人等毆死在京見任官員照毆死本管
官律擬斬監候若謀死者擬斬立決
一八旂兵丁並無私讐别故因管教將本管官戳
[070-14a]
死者本犯即行正法妻子發遣黒龍江領催族
長各鞭一百若閒散及䕶軍披甲人記讐將該
管官動兵刃致傷者本犯即行正法妻子免發
遣領催族長各鞭五十若殺死者領催族長各
鞭八十係官交部議處其平日不能管教之該
管各官交部分别議處
一部民軍士吏卒犯罪在官如有不服拘挐不遵
審㫁或懐挾私讐及假地方公事挺身閙堂逞
[070-14b]
兇殺害本官者挐獲之日無論本官品級及有
無謀故已殺者不分首從皆斬立決已傷者為
首照光棍例斬決為從下手者絞候其聚衆四
五十人者仍照定例科罪其於非本屬本管本
部各官有犯或該管官任意陵虐及不守官箴
自取侮辱者各按其情罪輕重臨時酌量比引
辦理
一軍民人等毆傷本管官及非本管官如係邂逅
[070-15a]
干犯或與軍民人等飲酒賭博宿娼自取陵辱
者俱照律例定擬外其有釁起索欠等事本非
理曲因而有犯者各照毆傷應得流徒原律酌
減二等問罪其自行取辱之職官交部議處
[070-16a]
佐職統屬毆長官
凡本衙門首領官及所統屬官毆傷長官者各減
吏卒毆傷長官二等不言折傷者若折傷/不至篤疾止以傷論佐貳
官毆長官者不言傷者即傷而不/至篤疾止以毆論又各減首領/者之
罪/二等若減二等之罪有輕於/凡鬬或與凡鬬相等而減罪輕者加凡
鬬一等謂其有統屬/相臨之義篤疾者絞監/候死者斬監/候
[070-17a]
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毆
凡監臨上司之/佐貳首領官與所統屬之/下司官
品級髙者及與部民有髙官而相毆者並同凡
鬬論一以監臨之重一以品級之/崇則不得以下司部民拘之若非相統屬
官品級同自相歐者亦同凡鬬論
[070-18a]
九品以上官毆長官
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毆非本管三品以上之/尊官者
不問長/官佐貳杖六十徒一年但毆即坐雖成傷/至内損吐血亦同折傷
以上及毆傷非本/管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毆傷
非本/管三品以上官者各加凡鬬傷二等不得加/至於死
蓋官品相懸則其罪重名位相/次則其罪輕所以辨貴賤也
[070-19a]
拒毆追攝人
凡官司差人下所/屬追徴錢糧勾攝公事而納户及/應辦公
事/人抗拒不服及毆所差人者杖八十若傷重至
内損吐血以上及所毆差人或係職/官或係親屬尊長本犯毆/罪重
於凡人/鬬毆者各於本犯應得/重罪上仍加二等罪止杖一百
流三千里至篤疾者絞監/候死者斬監候此為納/户及應辦公
事之人本非有罪而恃强違命者而言若税糧/違限公事違錯則係有罪之人自有罪人拒捕
條/
[070-20a]
毆受業師
凡毆受業師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斬凡者非徒指/儒言百工技
藝亦在内儒師終身如一其餘學未成或易/别業則不坐如學業已成罪亦與儒並科
條例
一僧尼謀殺受業師者照謀殺大功尊長律已殺
者斬決已傷者絞決已行未傷者流二千里毆
故殺者亦照毆故殺大功尊長律斬決
一凡僧尼道士如因弟子違犯教令以理毆責者
[070-20b]
照尊長毆卑幼律非折傷勿論折傷以上減凡
人三等至死者照毆殺堂姪律杖一百流三千
里僧尼毆受業師亦照卑幼毆大功尊長律問
擬若僧尼道士因姦盗别情謀殺弟子者無論
已傷未傷已殺未殺悉照凡人分别定擬其有
挾嫌逞兇故殺弟子及毆殺内執持金刃兇器
非理扎毆致死者亦同凡論匠藝人等致死弟
子者亦如之
[070-21a]
威力制縛人
凡兩/相争論事理其曲/直聴經官陳告裁/決若豪强/之人以威
力挾/制綑/縛人及於私家拷打監禁者不問有/傷無傷
並杖八十傷重至内損吐血以上各驗其/傷加凡
鬬傷二等因而致死者絞監/候若以威力主使他/
人毆打而致死傷者並以主使之人為首下手
之人為從論減主/使一等
條例
[070-21b]
一在京在外無籍之徒投託勢要作為心腹誘引
生事綁縛平民在於私家拷打脅騙財物者枷
號一個月發烟瘴地面充軍勢要知情並坐誘/引
依教誘綁縛拷打依威力脅騙財物依/恐嚇從重科罪須四事俱全方引此例
一旂下家人莊頭等有在外倚勢害民把持衙門
霸占子女將良民無故挐至私家綑縛拷打致
死者除本犯照律例從重治罪外若係
内府之人將該管官交該部議處係王貝勒貝子
[070-22a]
公家人將管理家務官亦交該部議處係民公
侯伯大臣官員家人將各主交該部議處係平
人鞭一百
一凡地方鄉紳私置板棍擅責佃户者照違
制律議處衿監革去衣頂杖八十照例准其收贖如將
佃户婦女姦占為婢妾者絞監候如無犯姦情
事照畧賣良人為妻妾律杖一百徒三年婦女
給親完聚該地方官不預行嚴禁及被害之人
[070-22b]
告理而不即為查究者照狥庇例議處至有奸
頑佃户拖欠租課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之
租照數追給田主
一凡主使兩人毆一人數人毆一人致死者以下
手傷重之人為從其餘皆為餘人若其人自盡
則不可以致死之罪加之止照所傷擬罪如有
致死重傷及成殘廢篤疾者依因事用强毆打
例發近邊充軍
[070-23a]
良賤相毆
凡奴婢毆良人或毆或傷/或折傷者加凡人一等至篤疾
者絞監/候死者斬監/候其良人毆傷他人奴婢或毆/或傷
或折傷/篤疾者減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殺者絞監/候若
奴婢自相毆傷殺者各依凡鬬傷殺法相侵財
物者如盜竊強奪詐欺誆/騙恐嚇求索之類不用此加/減律仍以各條/凡毆傷殺
法坐/之○若毆内/外緦麻小功親之奴婢非折傷勿
論至折傷以上至篤/疾者各減殺傷凡人奴婢罪二
[070-23b]
等大功親之/奴婢減三等至死者不問緦麻/小功大功杖一百
徒三年故殺者絞監/候過失殺者各勿論○若毆内/外
緦麻小功親之雇工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
至篤/疾者各減凡人罪一等大功親之雇/工人減二等至
死及故殺者不問緦麻/小功大功並絞監/候過失殺者各勿
論傭工之人與有罪縁坐為奴婢者不同然而/有主僕之分故以家長之服屬親疎論不言
毆期親雇工人者下條有家長之期親若外祖/父母毆雇工人律也若他人雇工者當以凡論
條例
[070-24a]
一凡奴僕毆辱職官者家長笞五十係官交該部
議處
[070-24b]
大清律例卷二十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