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2m0055 大清律例-清-三泰 (master)


[052-1a]
欽定四庫全書
大清律例巻十八
 兵律
  宮衛
 太廟門擅入
  凡無/故擅入太廟門及山陵兆域門者杖一百太社
   門杖九十但至/門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守衛官
   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
[052-2a]
 宮殿門擅入
  凡擅入紫禁城午門東華西華神武門及禁苑者
   各杖一百擅入宫殿門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
   膳所及御在所者絞監/候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
   稱御者太皇太后/皇太后皇后並同○若無門籍冐他/人籍/而入
   者兼已入/未過罪亦如之○其應入宫殿宿/直之人未
   著門籍而入或當下直而輒入及宿次未到雖/應
   入班次未/到越次而輒宿者各笞四十○若不係宿衛
[052-2b]
   應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宮殿門内者
   絞監候不言未入門限/者以須入門内乃坐入紫禁城門内者杖一
   百發邊遠充軍○門官及宿衛官軍故縱者各
   與犯人同罪至死減/一等失覺察者官減三等罪止
   杖一百軍又減一等並罪坐直日者通指官與/軍言餘條
   准/此
[052-3a]
 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
  凡宮禁宿衛及紫禁城皇城門守衛人應直不直
   者笞四十以應宿衛守衛人下直/之人私自代替及
   替之人各杖六十以不係宿衛守衛人冒名私
   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官員各加一等○
   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應直不直之/罪官員加等○京城
   門減一等各處城門又減一等親管頭目知而
   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有故
[052-3b]
   而赴所管告知者不坐
[052-4a]
 從駕稽違
  凡巡/幸扈/從車駕之人違原定/之期不到及從而先
   囘還者一日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
   百職官有犯各加一等罪止杖六/十徒一年○若從車駕
   行而逃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職官絞監/候○親
   管頭目故縱不到先/囘在逃者各與犯人同罪至死減/一等
   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
 條例
[052-4b]
  一凡八旗正身隨
車駕行而脫逃者發黒龍江等處當差官馬盤費照數
   追繳
[052-5a]
 直行御道
  凡午門外御道至御橋除侍衛官軍導從車駕出
   入許於東西兩旁行走外其餘文武百官軍民
   人等非侍衛/導從無故於上直行及輒度御橋者杖
   八十若於宮殿中直行御道者杖一百守衛官
   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若於
   御道上横過係一時經行者不在禁限在外衙/門龍亭
   儀仗已設而直行/者亦准此律科斷
[052-5b]
 條例
  一凡至下馬牌不下而竟過者笞五十看守人役
   失於防範者笞四十
[052-6a]
 内府工作人匠替役
  凡諸色當/班工匠辨驗貨/物各行人役/差撥赴内府及内
   庫工作若不親身闗牌入内應役雇人冐已/
   闗/牌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錢入官
[052-7a]
 宮殿造作罷不出
  凡宮殿内造作所管/官司具工匠姓名報所入/之處門官
   及守衛官就於所入門首逐一㸃姓/名形/貌放入
   工作至申時分仍須相視形貌照數㸃出其不出
   者絞監/候監工及提調内監門官守衛官軍㸃視
   如原入名數短少就便摉捉隨即奏聞知而不
   舉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/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
   止杖一百
[052-8a]
 輒出入宮殿門
  凡應出宮殿如差遣給/假等項而門籍已除輒留不出及
   應入直/之人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雖未除輒入
   宮殿者各杖一百晝/禁○若宿衛人已被奏劾者
   本管/官司先收其兵仗違者罪亦如之○若於宮
   殿門雖有籍應/直至夜皆不得出入若入者杖一
   百出者杖八十無籍夜/入者加二等若夜/持仗
   入殿門者絞監候入宮門亦坐/此夜禁比晝加謹
[052-9a]
 闗防内使出入
  凡内監並奉御内使但遇出外各守/門官須要收
   留本人在身闗防牌面於門/簿上印記姓名及/牌
   面/字號明白附寫前去某處幹辦是何事務其
   門官與守衛官軍摉檢沿身别無夾帶官私/器物
   許放出回還一體摉檢給牌入内以憑逐月稽
   考出外次數但有/摉出應干雜藥就令帶藥/之人
   喫若有出/入不服摉檢者杖一百發附/近充軍若非
[052-9b]
   奉㫖私將兵器帶/進入紫禁城門内者杖一百
   發邊遠充軍入宮殿門内者絞監候其/直日守門官及
   守衛官失於摉檢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/内使例不擬
   充軍惟此/須依本律
[052-10a]
 向宮殿射箭
  凡向太廟及宮殿射箭放彈投磚石者絞監/候向太
   社杖一百流三千里須箭石可及乃坐之/若遠不能及者勿論但傷
   人者斬監候則殺人者可知若箭石/不及致傷外人者不用此律
[052-11a]
 宿衛人兵仗
  凡宿衛人兵仗不離身違者笞四十輒暫/應/直
   掌處所笞五十别處宿經宿/之離杖六十官員各加
   一等親管頭目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
   察者減三等
[052-12a]
 禁經斷人充宿衛
  凡在京城犯罪被極刑之家同居人口不論親/屬所司
   即遷發别郡住坐其本犯/異居親屬人等并一應有/犯
   笞杖/曾同/决斷之人並不得入充近侍及宮/禁宿衛
   守把皇城京城門禁若隱匿前/項情由朦朧充當者斬
   監/候其當該官司不為用心詳審或聽人囑託及
   受財容令充當者罪同斬監侯並/究囑託人○若極刑親/屬及經
   斷/人奉有特㫖選充曾經具/由覆奏明立文案者所/選
[052-12b]
   之人及/官司不在此限
[052-13a]
 衝突儀仗凡車駕行幸之處其前列者/為儀仗儀仗之内即為禁地
  凡車駕行處除近侍及宿衛䕶駕官軍外其餘軍
   民並須迴避衝入儀仗内者絞係雜犯准/徒五年若在
   郊野之外一時不能迴避者聽俯伏道/旁以待駕/過
   其隨/行文武百官非奉宣唤無故輒入儀仗内者
   杖一百典仗䕶衛官軍故縱者與犯人同罪不
   覺者減三等○若有申訴寃抑者止許於仗外
   俯伏以聽若衝入儀仗内而所訴事不實者絞
[052-13b]
   係雜犯准/徒五年得實者免罪○軍民之家縱放牲畜
   若守衛不備因而衝突儀仗者守衛/人杖八十衝
   入紫禁城門内者守衛/人杖一百其縱畜之家并/以不應重律論
   罪/
 條例
  一
聖駕出郊衝突儀仗妄行奏訴者追究主使敎唆揑寫
   本狀之人俱問罪各杖一百發近邊充軍所奏
[052-14a]
   情詞不分虚實立案不行
  一
聖駕臨幸地方雖未陳設鹵簿如有民人具呈妄行控
   訴者照衝突儀仗例杖一百發近邊充軍
[052-15a]
 行宮營門
  凡行宮外營門次營門與紫禁城門同若有擅入
   者杖一百内營牙帳門與宮殿門同擅入者杖
   六十徒一年
[052-16a]
 越城
  凡越皇城者絞監/候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各
   府州縣鎮城者杖一百官府公廨墻垣者杖八
   十越而未過者各減一等若有所規避者各從
   其/者/
 條例
  一各衙門親戚書吏人等游船演戲夜半方歸擅
   呌禁門者照越府州縣城律杖一百
[052-17a]
 門禁鎖鑰
  凡各處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八十非時擅
   開閉者杖一百京城門各加一等其有公務急
   速非時開閉者不在此限○若皇城門應閉而
   誤不下鎖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非時擅開閉
   者絞監/候其有㫖開閉者勿論
 
 
[052-17b]
 
 
 
 
 
 
 
大清律例卷十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