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2m0055 大清律例-清-三泰 (master)


[030-1a]
欽定四庫全書
大清律例卷七
 吏律
  公式
 講讀律令
  凡國家律令參酌事情輕重定立罪名頒行天下
   永為遵守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
   事務每遇年終在内在外各從上司官考校若
[030-1b]
   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官罰俸一月吏笞四
   十○其百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
   曉律意者若犯過失及因人連累致罪不問輕
   重並免一次其事干謀反叛逆不用此律○若
   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擅為更改變亂
   成法即律/令者斬監/候
[030-2a]
 制書有違天子之言曰制書則載其言者如詔赦/諭勅之類若奏准施行者不在此内
  凡奉制書有所施行而故/不/行者杖一百違皇太
   子令㫖者同罪失錯㫖意者各減三等○其稽
   緩制書及皇太子令㫖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
   加一等罪止杖一百
[030-3a]
 棄毁制書印信
  凡故/意棄毁制書及各衙門印信者斬監/候若棄毁官
   文書者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事干軍機
   錢糧者絞監候○事干軍機恐致失誤故雖無/錢糧亦絞若侵欺錢糧棄毁欲圖規
   避以致臨敵告/乏故罪亦同科當該官吏知而不舉與犯人同
   罪至死減/一等不知者不坐誤毁者各減三等其因
   水火盗賊毁失有顯跡者不坐○若遺失制書
   聖㫖印信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書杖七
[030-3b]
   十事干軍機錢糧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
   責尋三十日得見者免罪限外不獲/依上科罪○若主守
   官物遺失簿書以致錢糧數目錯亂者杖八十
   亦住俸/責尋限内得見者亦免罪○其各衙門吏典
   役滿替代者明立案驗將原管文卷交付接管
   之人違而不立/案交付者杖舊/吏八十首領官吏不候吏/典
   交割扶同給照起送/離役者罪亦如之
 條例
[030-4a]
  一凡直省州縣交代時將任内自行審理戸婚田
   土錢債等項案件粘連卷宗鈐蓋印信造入交
   盤冊内仍彚錄印簿摘取事由照依年月編號
   登記註明經承姓名隨同卷宗交代並將歴任
   遞交之案一并檢齊加具並無藏匿抽改甘結
   交代接任之員報明上司查核倘有不肖胥吏
   不行查明交代照不將文卷交代接管之人律
   杖八十其有乘機隐匿添改作弊等情照盗取
[030-4b]
   卷案改易例治罪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將失
   察之該管官照例議處
  一緣事降調及病故之員凡有從前未繳
硃批奏摺令本身及家屬呈明本省督撫本旂都統代
   繳倘有隐匿收存者一經發覺交部議處
  一大小衙門將奉行條例彚齊造冊於新舊交盤
   之時一體交盤如有遺漏將典吏照遺失官文
   書律治罪該管官交部議處
[030-5a]
  一凡將
誥命舊軸售賣及轉賣者照違
制律治罪
  一各省臬司交代無論正署離任時將一應卷宗
   及自理詞訟無論已結未結俱造冊鈐印封固
   一體移交其接任臬司將交代清楚情由自行
   陳奏一面具結詳明督撫報部並将在班書吏
   加𦂳防閑不許藉端出署如有遲延朦混即行
[030-5b]
   嚴究如因離任事故不及親辦者責成首領官
   闗防造冊封卷呈辦其道府㕔員一切卷宗各
   照州縣鈐印造冊交代例報明上司存案
[030-6a]
 上書奏事犯諱
  凡上書若奏事誤犯御名及廟諱者杖八十餘文
   書誤犯者笞四十若為名字觸犯者誤非一時/且為人喚
   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廟諱聲音相似字様各
   别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○若上書
   及奏事錯誤當言原免而言不免相反/之甚當言千
   石而言十石相懸/之甚之類有害於事者杖六十申
   六部錯誤有害於事者笞四十其餘衙門文書
[030-6b]
   錯誤者笞二十若所申雖有錯誤而文案可行
   不害於事者勿論
[030-7a]
 事應奏不奏
  凡應議之人有犯應請旨而不請㫖及應論功上
   議而不上議即便拏問/發落者當該官吏照雜/犯律處絞○
   若文武職官有犯應奏請而不奏請者杖一百
   有所規避如懐挾故勘出/入人罪之類從重論○若軍務錢
   糧選法制度刑名死罪災異及事應奏而不奏
   者杖八十應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○若應/議
   之人及文武官犯/罪並軍務等事已奏已申不待囘報而輒施
[030-7b]
   行者並同不奏不申之罪至死減/一等○其各衙/門
   奏公事須要依律定擬罪/名具寫奏本其奏事及
   當該官吏僉書姓名現今奏本/吏不僉名明白奏聞若官/吏
   有規避將所/奏内増減緊關情節朦朧奏准未行者/以奏事
   不實/論施行以後因事發露雖經年逺鞠問明白
   斬監候非軍務錢/糧酌情減等○若於親臨上司官處禀議
   公事必先隨事詳陳可否定擬禀説若准擬者
   方/行上司置立印署文簿附寫所議/之事畧節緣由令
[030-8a]
   首領官吏書名畫字以慿稽考若將不合行事
   務不曽禀/上司妄作禀准及窺伺上/司公務冗併乘時
   朦朧禀説致官不及/詳察誤准施行者依詐傳各衙門官
   員言語律科罪有所規避者從重論詐傳官員/言語本罪
   詳見詐/偽律
 條例
  一凡州縣官將小民疾若之情不行詳報上司使
   民無可控愬者革職永不叙用若已經詳報而
[030-8b]
   上司不接准題達者革職
  一各省學臣發審事件一面發提調官訊問一而
   咨明督撫稽查提調等官仍具文通報除例應
   枷責完結者聽提調官隨時發落報明學臣督
   撫藩臬銷案外其枷責以上罪名俱照例擬議
   報明學臣詳解藩臬核轉由督撫分别批結咨
   題如提調等官奉到學臣批檄不行通報即罪
   無出入亦交部議處
[030-9a]
 出使不復命
  凡奉制勅出使使事/已完不復命干預他事者與使事/絶無關
   渉/杖一百各衙門出使題奉精徴批文及/劄付者使事已完不復
   命干預他事者所干/預係常事杖七十軍情重事杖
   一百若使事/未完越理理不/當為犯分分不/得為侵人職掌行
   事者笞五十○若回還後三日不繳納聖㫖制/勅
   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繳納
   符騐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○
[030-9b]
   若或使事有乖或聖㫖/符驗有損失之類有所規避不復命/不繳納者各
   從重論
[030-10a]
 官文書稽程
  凡官文書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
   罪止笞四十首領官各減一等首領官吏典之/頭目凡言首領
   正官佐/貳不坐○若各衙門上/司遇有所屬申禀公事隨
   即詳議可否明白定奪批/示回報若當該上/司官吏
   不與果決含糊行移上/下互相推調以致躭誤公
   事者上司/官吏杖八十其所屬下/司將可行事件不行
   區處無/疑而作疑申禀者下司/官吏罪亦如之
[030-10b]
 條例
  一内外衙門公事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
   二十日程並要限内完結若事干外郡官司關
   追會審或踏勘田土者不拘常限
  一部院衙門一切應行事件俱於到司五日之内
   行文其有訛誤舛錯之處將專管値日之滿漢
   司官交部議處如遺漏未行或遲延日乆將滿
   漢司官交部分别議處
[030-11a]
  一刑部應會三法司畫題事件將稿面鈐盖司印
   註明緣由付督催所彚齊轉交大値日司分用
   印文移送法司衙門畫題限十日内亦用印文
   送回如稿内有酌議改易之處限五日内即將
   應酌議改易之處用印文聲明緣由送回刑部
   查核定議刑部仍用印文將應否改易之處聲
   明再行會送法司衙門
  一凡州縣官承審案件或正犯或緊要證佐染患
[030-11b]
   沉疴即將患病日期詳報俟該犯病愈之日起
   解其患病日期准於原限内扣除府州司道審
   轉之時或遇犯證患病亦准報明扣除若帶病
   起解以致中途病斃照解犯中途患病不行留
   養例交部議處若無故遲延揑報患病希圖扣
   限及上司徇隱並交部議處
  一凡刑部衙門㝷常移咨外省案件如行查家産
   關提人犯俱以文到之日為始依限查覆於覆
[030-12a]
   文内將何日接到部咨有無逾限之處隨案聲
   明倘一時未得清晰必須輾轉咨查不能依限
   查覆者亦即聲請展限如逾限不完又不聲明
   緣由經部行催之後即行查叅將承辦之州縣
   及各該上司俱交部議處
  一凡州縣承審命案詳請檢驗上司並未批駁者
   仍按限審解外其有屢次駁查後經批准遲延
   有因之案該督撫據實聲明報部准其另行扣
[030-12b]
   限如有揑餙照例嚴叅
  一凡各部事件在本部題結者吏禮兵工等部及
   各衙門俱定限二十日戸刑二部定限三十日
   行查會稿係吏禮兵工及各衙門主稿者定限
   四十日戸刑二部定限五十日内所會各衙門
   各定限五日戸刑二部各定限十日逾限即行
   叅處
  一凡各州縣承審案件案犯偶患輕病委員驗實
[030-13a]
   責令上緊醫痊隨愈隨解不准扣限其病勢果
   重驗報確實即將病起日期連結詳報務於一
   月内醫痊審解如仍不能報痊方准驗實展限
   統計前後總不得過三月限期倘承審官有揑
   報籍延者該督撫即行嚴叅同委驗官及扶同
   徇隱之上司一併照例分别議處
[030-14a]
 照刷文卷
 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門文卷可完/不完遲一宗二宗
   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
   等罪止笞四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
   所河泊等官非吏典/之比各減一等○失錯漏使卬/信不僉
   姓名/之類及漏報卷宗本多而/不送照刷一宗吏典笞二十二
   宗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
   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各減
[030-14b]
   一等其府州縣正官廵檢非首領/官之比一宗至五宗
   罰俸一月每五宗加一等罰止三月○若文卷/刷出
   錢糧埋没刑名違枉等事有所規避者各從重
   論
 條例
  一各部院衙門每月將已結未結科抄事件造冊
   分送六科科抄並見理事件造冊分送各道勘
   對限期其各部註銷會稿事件即於註銷冊内
[030-15a]
   將㑹稿衙門定議日期逐一詳開移會科道查
   核倘有遲延違悞者察叅
  一在京各衙門凡關錢糧刑名案件每年八月内
   彚造印册送京畿道刷卷有遲錯者察叅
[030-16a]
 磨勘卷宗
  凡照磨/所官磨勘出各衙門未完文卷曾經布政司按
   察司照刷駁問遲錯經隔一季之後錢糧不行
   追徴足備者提調掌/印官吏以未足之數十分為
   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
   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應改正而不改正者
   過一/季笞四十一季/後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
   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○若有隱漏已照/刷過
[030-16b]
   卷/宗不報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
   止杖八十事干錢糧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
   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○若官
   吏文書内或有稽遲未/行或有差錯未改聞知事發將弔/查旋補文
   案未完揑作已完未/改正揑作已改正以避遲錯者錢糧計所増
   數以虚出通關論刑名等事以増減官文書論
   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舉及扶同旋/補作弊者
   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
[030-17a]
 同僚代判署文案
  凡應行上/下官文書而同僚官代判判/日書名/畫押者杖
   八十若因遺失同僚/經手文案而代為判署以/補卷宗者加
   一等若於内/事情有增減出入罪重者從重論
 條例
  一各部司員有偷安偏執故意推諉不行畫押者
   該堂官即指名題叅其實有患病事故告假者
   免其議處若堂官徇情枉法偪勒畫押該司員
[030-17b]
   密揭都察院將該堂官指名題叅如有挾嫌誣
   告情弊將該司員照例治罪
  一刑部遇有三法司會勘案件即知會都察院大
   理寺堂官帶同屬員至刑部衙門秉公會審定
   案畫題倘餙詞推故竟無堂官到部者即將該
   院寺堂官交部議處
[030-18a]
 增減官文書
  凡增減官文書内情節/字様者杖六十若有所規避而/增
   減/者杖罪以上至徒/流各加規/避本罪二等罪止杖一
   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於加/罪上各減一等規避死
   罪者依常律其當該官吏自有所避之/罪增減原/定
   文案者罪與規/避同若增減以避遲錯者笞四十
   ○若行移文書誤將軍馬錢糧刑名重事緊關
   字様傳寫失錯而洗補改正者吏典笞三十首
[030-18b]
   領官失於對同減一等若洗改/而有干礙調撥軍馬
   及供給邊方軍需錢糧數目者首領官吏典皆
   杖八十若有規避故改補者以增減官文書論
   各加本/罪二等未施行者各於規避/加罪土減一等若因改補/而官司渉
   疑有礙應付或至調撥軍/馬不敷供給錢糧不足因而失誤軍機者無
   問故失並斬監候以該吏為首若首領及/承發吏杖一百流三千里非/軍
   馬錢糧刑名/等事文書而無規避及常行字様偶然誤寫者
   皆勿論
[030-19a]
 封掌印信
  凡内外各衙門印信長官收掌同僚佐貳官用紙
   於印面上封記俱各畫字若同僚佐貳官公/
   事/故許首領官封印違者杖一百
[030-20a]
 漏使印信
  凡各衙門行移出外文書漏使印信者當該吏典
   對同首領官並承發各杖六十○全不用印者
   各杖八十○若漏印及全不/用印之公文干礙調撥軍馬供
   給邊方軍需錢糧者各杖一百因具漏使不用/所司疑慮不
   即調撥/供給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亦以當該吏為/首經管首領官并承
   發止坐杖一百流三千里○若/倒用印信者照漏用律杖六十
 條例
[030-20b]
  一各部院稿案有應行添改之處俱用印鈐蓋如
   有踈忽照例叅處
  一奏銷冊内錢糧總數遺漏印信及有洗補添註
   字様造冊之員交部議處繕書冊吏按律治罪
[030-21a]
 擅用調兵印信
  凡統兵將軍及各處提督總兵官印信除調度軍
   馬辦集軍務行移公文用使外若擅出批帖假
   公營私及為/憑防/送物貨圖免/税者首領官吏各
   杖一百罷職役不敘罪其不/能稟阻正官奏聞區處
 條例
  一凡各省文武大小官員有以官印用於私書者
   照違
[030-21b]
制律治罪有所求為從重論
 
 
 
 
 
 
大清律例卷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