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034-1a]
欽定四庫全書
大清律例卷九
戸律
田宅
欺隱田糧
凡欺隱田糧全不報/戸入冊脱漏版籍者一應錢糧俱被/埋没故計所隱
之/田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
一百其脱漏/之田入官所隱税糧依畝數額數年/數總約其
[034-1b]
數徴納○若將版籍上/自己田土移坵方圓/成坵換叚坵/中
所分/區叚那移起/科等則以髙作下減瞞糧額及詭寄
田糧詭寄謂詭寄於役過年/分並應免人戸册籍影射脱免自/已之差役
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如欺隱田/糧之類其減額詭/寄之田改
正坵/叚收歸本/戸起科當差○里長知而不舉與犯人
同罪○其還鄉復業人民丁力少而舊田多者
聽從儘力耕種報官入籍計田納糧當差若多
餘占田而荒蕪者三畝至十畝笞三十每十畝
[034-2a]
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舊
田少者告官於附近荒田内驗力撥付耕種
條例
一凡宗室置買田産管莊人恃强不納差糧者該
管官察實將管莊人等問罪宗室知而縱容者
交該衙門察議仍追徴應納差糧若該管官阿
縱不舉者聽督撫叅奏重治
一將自己田地應納錢糧灑派别戸者按數計贓
[034-2b]
以枉法論田地入官其灑派錢糧照年分畝數
追徵
一各處奸頑之徒將田地詭寄他人名下者如受
寄之家首告准免罪
一各鄉里書飛灑詭寄税糧二百石以上者問邊
衞充軍
一州縣徴收糧米之時預將各里各甲花戸額數
的名填定聨三版串一給納戸執照一發經承
[034-3a]
銷冊一存州縣查對按戸徴收對冊完納即行
截給歸農其未經截給者即係欠戸該印官查
摘追比若遇有糧無票有票無糧等情即係胥
吏侵蝕嚴比治罪
[034-4a]
檢踏災傷田糧
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為害一應災傷應減/免之
田糧有司官吏應准告而不即受理申報上司/親行
檢踏及本管上司不與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
若初覆檢踏有司/承委官吏不行親詣田所及雖詣
田所不為用心從實檢踏止憑里長甲首朦朧
供報中間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減分數通同
作弊瞞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若致
[034-4b]
枉有所徴免有災傷當免而徴曰枉徴/無災傷當徵而免曰枉免糧數計
贓重者坐贓論枉有所徵免糧數自奏准後發/覺謂之贓故罪重於杖一百並
坐贓/論里長甲首各與同罪受財官吏里甲受財/檢踏開報不實
以致枉/有徵免者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○其檢踏官
吏及里長甲首原未受/財止失於關防致使荒熟/分數有
不實者計不實/之田十畝以下免罪十畝以上至
二十畝笞二十每二十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
官吏係公罪/俱留職役○若人戸將成熟田地移坵換叚
[034-5a]
冒告災傷者計所冒/之田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
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冒免/之田合納税糧依額/
數追徴入官
條例
一天下有司凡遇歲饑先發倉廪賑貸然後具奏
請
㫖寛恤
一凡夏災不出六月底秋災不出九月底先以被
[034-5b]
災情形題報其被災分數按限勘明續報逾限
者交該部議處
一州縣詳報被災情形查勘分數遵照題定四十
日限期辦理其距省遙逺地方准照交代之例
扣算程途日期如逾限照例題叅交部議處
一賑濟被災饑民以及蠲免錢糧州縣官有侵蝕
肥已等弊致民不沾實惠者照貪官例革職拏
問督撫布政司道府等官不行稽察者俱革職
[034-6a]
一凡有蝗蝻之處文武大小官員率領多人公同
及時捕捉務期全淨其雇募人夫每名計日酌
給銀數分以為飯食之資許其報明督撫據實
銷算果能立時撲滅督撫具題照例議敘如延
蔓為害必根䆒蝗蝻起於何地及所到之處該
管地方官玩忽從事者交部照例治罪并將該
督撫一并議處
一凡遇蠲免錢糧之年將所免錢糧分作十分以
[034-6b]
七分免業戸三分免佃戸雍正十三年十二月
内欽奉
上諭蠲免之典業戸邀恩者居多彼無業貧民終歲勤
動按産輸糧未被國家之恩澤欲照所蠲之數履畝
除租䋲以官法則勢有不能其令所在有司善為勸
諭各業戸酌量寛減佃戸之租不必限定分數使耕
作貧民有餘糧以贍妻子若有素封業戸能善體此
意加惠佃戸者則酌量奬賞之其不願者聽之亦不
[034-7a]
得勉强從事特諭
一凡遇歉收之歲貧士與貧民一體賑恤
一遇有
恩詔豁免錢糧其漕項蘆課學租雜税各項俱入豁免
之内地方官違者以違
制論入已者以侵盜論
一凡有蠲免俱以奉
㫖之日為始其奉
[034-7b]
㫖之後部文未到之前有已輸在官者准作次年正賦
永著為令如官吏朦混隱匿即照侵盜錢糧律
治罪
一凡開墾水田六年旱田十年將届陞科之期該
督撫委員復加履畝丈勘果有坍塌冲漲或成
磽确者槩免陞科違者以官吏不用心從實檢
踏律治罪
一直省地方被災十分者蠲免錢糧七分被災九
[034-8a]
分者免六分八分者免四分七分者免二分六
分者免一分
一直省地方有被災五分者亦准蠲免錢糧十分
之一永為定例
一凡各省地方被災不及五分有奉
㫖及督撫題請緩徴者於次年麥熟後只令催徴舊欠
其本年錢糧准於九月後催徴若深冬方得雨
雪及積水退者緩至次年秋收催徴如被災八
[034-8b]
分九分十分者將該年緩徵錢糧俱分作三年
帶徴被災五分六分七分者分作二年帶徵以
紓民力
一凡被災地方米船過關果係前往售賣免其納
税給予印票責令到境之日呈送該地方官鈴
盖印信回空查銷如有免税米船偷運别省並
未到被災地方先行糶賣者將寛免之税加倍
追出仍照違
[034-9a]
制律治罪
一各直省遇有災𤯝之年該督撫將清理刑獄之
處奏聞請
㫖
一江海河湖居民猝被水災該地方官一面通報
各該管上司一面赴被災處所驗看明確照例
酌量賑濟不得濡遲時日
一凡沿河沙洲地畝被冲坍塌即令業戸報官勘
[034-9b]
明註冊遇有淤漲亦即報官查丈照原報之數
撥補此外多餘漲地不許霸占如從前未經報
坍不准撥給至隔江逺戸果係報坍有案即將
多餘漲地秉公撥補若坍戸數多按照報坍先
後以次照撥倘補足之外尚有餘地許召無業
窮民認墾官給印照仍令各屬按數造報統俟
五年大丈再行履勘造冊送部以定陞除其報
坍報漲在兩縣接壤之處者委員會同兩邑地
[034-10a]
方官據實勘驗秉公撥補如有私行霸占將淤
洲入官該戸照盜耕官田律治罪地方官不查
丈明確以致撥補舛錯查出照官吏不用心從
實檢踏律分别議處
[034-11a]
功臣田土
凡功臣之家除朝/廷撥賜公田免納糧/當差外但有自/置田
上從管莊人盡數報官入籍照額/一體納糧當差違
者計所隱/之田一畝至三畝杖六十每三畝加一等
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莊之人其田入官
仍計/遞年所隱糧税依畝數年/數額數徴納若里長及有
司官吏阿/附踏勘不實及知而不舉者與管莊/人同
罪不知者不坐
[034-12a]
盜賣田宅
凡盜他人/田宅賣將已不/堪田宅換易及冒認他人田宅/作自已者若虚
冩/價錢實立/文契典買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畝
屋一間以下笞五十每田五畝屋三間加一等
罪止杖八十徒二年係官田/宅者各加二等○若
强占官民山場湖泊茶園蘆蕩及金銀銅錫鐵
冶者不計/畝數杖一百流三千里○若將互爭不/明及
他人田産妄作已業䑃朧投獻官豪勢要之人
[034-12b]
與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○盜賣與投/獻等項田産
及盜賣過田價并各項田/産中遞年所得花利各應/還
官/者還官應給/主者給主○若功臣有犯者照律擬罪
奏請定奪
條例
一軍民人等將爭競不明并賣過及民間起科僧
道將寺觀各田地若子孫將公共祖墳山地朦
朧投獻王府及内外官豪勢要之家私揑文契
[034-13a]
典賣者投獻之人問發邊逺充軍田地給還應
得之人其受投獻家長並管莊人叅䆒治罪直
隸各省空閒地土俱聽民儘力開種照年限起
科若有占奪投獻者悉照前例問發
一用强占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問罪
照數追納完日軍發邊衞充軍民發邊外為民
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
與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俱照前問發若不
[034-13b]
滿數及上納子粒不缺或因無人承種而侵占
者照常發落管屯等官不行用心清查者叅奏
治罪
一西山一帶密邇京師地方如有官豪勢要之家
私自開窑賣煤鑿山賣石立厰燒灰者枷號一
箇月發邊衞充軍干礙内外官員叅奏提問
一近邊分守武職并府州縣官員禁約該管軍民
人等不許擅自入山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違
[034-14a]
者問發雲貴川廣烟瘴稍輕地方充軍若前項
官員有犯俱革職為民鎭守並副叅等官員有
犯指實叅奏其經過關隘河道守把官軍容情
縱放者究問治罪
一各省丈量田畝及抑勒首報墾田之事永行停
止違者以違
制律論
一凡子孫盜賣祖遺祀産至五十畝者照投獻揑
[034-14b]
賣祖墳山地例發邊逺充軍不及前數及盜賣
義田應照盜賣官田律治罪其盜賣歴久宗祠
一間以下杖七十每三間加一等罪止杖一百
徒三年以上知情謀買之人各與犯人同罪房
産收回給族長收管賣價入官不知者不坐其
祀産義田令勒石報官或族黨自立議單公據
方准按例治罪如無公私確據藉端生事者照
誣告律治罪
[034-15a]
任所置買田宅
凡有司官吏不得於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
五十解任田宅入官
條例
一各關出差官員不許携帶家眷多隨奴僕及任
所置優買妾任滿回部未經考核不許擅買田
莊市宅生息放債如違交與該部治罪衙役人
等除解餉公事外私自赴京長接及以缺額藉
[034-15b]
口題請展限者亦交與該部治罪
一提督總兵副將等官不許在見任地方置立産
業即丁憂休致解退亦不許入籍居住或任内
置有産業已經身故及不能回籍者該督撫具
奏請
㫖定奪至叅將以下等官任所置有産業或本身休致
解退或已經身故子孫留住任所欲入籍者該
地方官報明督撫准其入籍
[034-16a]
典買田宅
凡典買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/追契内田宅價錢
一半入官不過割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
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不過/割之田入官○若將
已典賣與人田宅朦朧重復典賣者以所得重/典
賣/之價錢計贓准竊盜論免刺追價還後典/買之主田
宅從原典買主為業若重復典買之人及牙保
知其重典/賣之情者與犯人同罪追價入官不知者
[034-16b]
不坐○其所典田宅園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滿
業主備價取贖若典主託故不肯放贖者笞四
十限外遞年所得多/餘花利追徴給主仍/聽依原/價
取贖其年限雖滿業主無力取贖者不拘此律
條例
一告爭家財田産但係五年之上并雖未及五年
驗有親族寫立分書已定出賣文約是實者斷
令照舊管業不許重分再贖告詞立案不行
[034-17a]
一凡八旗人員置買産業於各省者令該員據實首報
交與該督撫按其産業之多寡勒限變價歸旗
如有隱匿不首及首報不實者該督撫訪查題
叅將所置産業入官其隱匿不首者照侵占田
宅律治罪首報不實者按不實之數亦照侵占
律治罪如地方官扶同徇隱别經發覺者照例
議處其未經查出之知府並督撫司道均照例
分别議處至於查禁以後仍有違禁置産私相
[034-17b]
授受者照將他人田産朦朧投獻官豪勢要律
與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産業入官其託民
人出名詭名寄戸者受託之民人照里長知情
隱瞞入官家産計所隱贓重者坐贓治罪受財
者以枉法從重論地方官失於查察者照例議
處
一賣産立有絶賣文契並未註有找貼字樣者槩
不准貼贖如契未載絶賣字樣或註定年限回
[034-18a]
贖者並聽回贖若賣主無力回贖許憑中公估
找貼一次另立絶賣契紙若買主不願找貼聽
其别賣歸還原價倘已經賣絶契載確鑿復行
告找告贖及執産動歸原先儘親鄰之説借端
掯勒希圖短價者俱照不應重律治罪
一八旗官兵人等有將現銀承買入官人口房産
者即將銀兩先行交部俟收明銀兩知照到旗
之日兩翼給與印信執照報部入冊如有將俸
[034-18b]
禄錢糧坐扣抵買者一面咨部坐扣俸餉一面
將人口房産給認買人領去俟俸餉坐扣完日
再行知會兩翼給與執照報部入冊
一旗丁有將運田私典於人及承典者均照典買
官田律計畝治罪該丁革退其田追出交與接
運新丁典價入官其旗丁出運之年將運田租
與民人止許得當年租銀如有指稱加租立劵
豫支者將該丁與出銀租田之人均照典買官
[034-19a]
田律減二等治罪租價入官
一凡各省衞所贍運屯田有典賣與民許照清釐
條議備價回贖如衙門書識人等藉稱族丁管
船侵占屯田不歸船濟運者照侵盜官糧例治
罪若原係民田與軍無渉該丁揑控者將該丁
責革另僉該管官弁不實力稽察或承查遲延
或互相徇縱查出俱交部分别議處
一嗣後民間置買産業如係典契務於契内註明
[034-19b]
回贖字樣如係賣契亦於契内註明絶賣永不
回贖字樣其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賣契
載不明之産如在三十年以内契無絶賣字樣
者聽其照例分别找贖若逺在三十年以外契
内雖無絶賣字樣但未註明回贖者即以絶産
論概不許找贖如有混行争告者均照不應重
律治罪
一凡州縣官征收田房税契照征收錢糧例别設
[034-20a]
一櫃令業戸親自賫契投税該州縣即粘司印
契尾給發收執若業戸混交匪人代投致被假
印誆騙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責令換契重税
倘州縣官不粘司印契尾侵税入已照例叅追
該管之道府直𨽻州知州分别失察徇隱照例
議處
一凡民間活契典當田房一概免其納税其一切
賣契無論是否杜絶俱令納税其有先典後賣
[034-20b]
者典契既不納税按照賣契銀兩實數納税如
有隱漏者照律治罪
一民間私頂軍田匿不首報一畝至五畝笞四十
毎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
[034-21a]
盜耕種官民田
凡盜耕種他人田園地/土者不告/田主一畝以下笞三十
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減一等强者
不由/田主各指熟田/荒田言加一等係官者各通盜耕强/耕荒熟言又
加二等仍追/所得花利官/田歸官民/田給主
條例
一近邊地土各營堡草場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條
欵盜耕草場及越出邊墻界石種田者依律問
[034-21b]
擬追徴花利至報完之日不分軍民俱發附近
衞所充軍若有毁壊邊墻私出境外者枷號三
箇月發落
[034-22a]
荒蕪田地
凡里長部内已入籍納糧當差田地無水旱災/傷之故
荒蕪及應課種桑麻之類而不種者計荒蕪不/種之田地
俱以十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
止杖八十縣官各減里長/罪二等長官為首一分/減盡
無科二分方笞一十/加至杖六十罪止佐職為從又減長官一等/二分者減盡無
科三分者方笞一十/加至笞五十罪止人戸亦計荒蕪田地及不
種桑麻之類就本戸/田地以五分為率一分笞二十
[034-22b]
每一分加一等追徴合納税糧還官應課種桑/棗黄麻苧
麻棉花藍靛紅花之類/各隨鄉土所宜種植
[034-23a]
棄毁器物稼穡等
凡故/意棄毁人器物及毁伐樹木稼穡者計所棄毁/之物即
為/贓准竊盜論照竊盜/定罪免刺罪止杖一百/流三千里官物
加准竊盜/贓上二等若遺失及誤毁官物者各於官/物加
二等/上減三等凡棄毁遺/失誤毁並驗數追償還官給主/若遺失誤
毁/私物者償而不坐罪○若毁人墳塋内碑碣
石獸者杖八十毁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毁損人
房屋墻垣之類者計合用修造雇工錢坐贓論
[034-23b]
一兩以下笞二十罪/止杖一百徒三年各令修立官屋加二等誤
毁者但令修立不坐罪
條例
一凡廣收麥石肆行跴麴大開燒鍋者杖一百枷
號兩箇月地方官員失察交部分别處分如官
吏賄縱等弊照枉法計贓論罪
[034-24a]
擅食田園𤓰果
凡於他人田園擅食𤓰果之類坐贓論計所食之/物價一兩
以下笞一十二兩笞二十計/兩加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棄毁者罪亦如之
其擅將挾/去及食之/者係官田園𤓰果若官造酒
食者加二等照擅食他人/罪加二等主守之人給與及知
而不舉者與同罪若主守私自將去者並以監
守自盜論至四十兩問雜/犯准徒五年
[034-25a]
私借官車船
凡監臨主守將係官車船店舍碾磨之類私自借
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驗日追雇
賃錢入官不得過/本價若計雇賃錢重於笞/五十者各坐
贓論加一等
[034-25b]
大清律例卷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