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2m0055 大清律例-清-三泰 (master)


[048-1a]
欽定四庫全書
大清律例卷十六
 禮律
  祭祀
 祭享
  凡天地社稷大祀及廟享所司太常寺將祭則先/致齋將齋則先誓
   戒將戒則/先告示不將祭祀日期豫先告示諸衙門知/㑹
   者笞五十因不告/示而失誤行事者杖一百其已
[048-1b]
   承告示而失誤者罪坐失誤之人亦杖/一百○若傳/制
   興百官/齋戒百官已受誓戒而弔喪問疾判署刑殺
   文書及豫筵晏者皆罰俸一月其所/司百/官有緦
   麻以上喪或曾經杖罪遣充執事及令陪祀者
   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喪有過不自言者罪亦
   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員散齋於/外不宿淨室致齋
   於/内不宿本司者並罰俸一月○若大祀牲牢玉
   帛黍稷之屬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
[048-2a]
    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○若奉大祀在條/之
    牲主司犧牲/所官喂養不如法致有瘦損者一牲笞
    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
    加一等○中祀有犯者罪同餘條/准此
  條例
   一凡
郊祀齋戒前二日太常寺官宿於本司次日具本奏
 聞致齋三日次日進銅人傳
[048-2b]
 制諭文武官齋戒不飲酒不食葱韮薤蒜不問病不弔
    喪不聴樂不理刑不與妻妾同處定齋戒日期
    文武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門宿歇次日聴誓
    戒畢致齋三日
宗廟
 社稷亦致齋三日惟不誓戒
   一大祀前三月以犧牲付犧牲所滌治如法中祀
    前三十日滌之小祀前十日滌之大祀祭
[048-3a]
天地
 太社
 太稷也廟享祭
太廟
山陵也中祀如朝日夕月風雲雷雨嶽鎮海瀆及歴代帝
    王先師先農旗纛等神小祀謂凡載在祀典諸
    神惟帝王陵寢及孔子廟則傳
 制特遣
[048-4a]
  毁大祀丘壇
   凡大祀丘壇而毁損者不論/故誤杖一百流二千里壝
    門減二等杖九十徒/二年半○若棄毁大祀神御兼太/廟
    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雖輕/必坐遺失及誤毁者各
    減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如價/值重者以毁棄官物科
  條例
   一
天地等壇内縱放牲畜作踐及私種耤田外餘地并奪取
[048-4b]
    耤田禾把者俱問違
 制杖一百牲畜入官犯人枷號一箇月發落
   一八旂大臣將本旂官員職名書寫傳牌挨次遞交
    每十日責成一人㑹同太常寺官前往
天壇嚴查有放鷹打鎗成羣飲酒遊戲者即行嚴挐交部
    照違
 制律治罪
[048-5a]
 致祭祀典神祗
  凡各府/州縣社稷山川風雲雷雨等神及境内/先代聖帝明
   王忠臣烈士載在祀典應合致祭神祗所在有
   司置立牌面開寫神號祭祀日期於潔淨處常
   川懸掛依時致祭至期失誤祭祀者所司/官吏杖一
   百其不當奉祀之神非祀典/所載而致祭者杖八十
[048-6a]
 厯代帝王陵寢
  凡厯代帝王陵寢及先聖先賢忠臣烈士墳墓所/在
   有司當/加護守不許於上樵採耕種及牧放牛羊等畜
   違者杖八十
[048-7a]
 褻瀆神明
  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燒夜香燃㸃天燈告/天七燈拜/斗
   褻瀆神明者杖八十婦女有犯罪坐家長若僧
   道修齋設醮而拜奏青詞表文及祈禳火災者
   同罪還俗重在拜奏若止修齋祈禳而/不拜奏青詞表文者不禁○若有
   官及軍民之家縱令妻女於寺觀神廟燒香者
   笞四十罪坐夫男無夫男者罪坐本婦其寺觀
   神廟住持及守門之人不為禁止者與同罪
[048-7b]
 條例
  一凡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
   而引誘逃走或誆騙財物者問各杖一百姦夫
   發三千里充軍財物照追給主若軍民人等縱
   令婦女於寺觀神廟有犯者杖七十枷號一箇
   月發落
[048-8a]
 禁止師巫邪術
  凡師巫假降邪神書符咒水扶鸞禱聖自號端公
   太保師婆名/色及妄稱彌勒佛白蓮社明尊教白
   雲宗等㑹一應左道異端之術或隱藏圖像燒
   香集衆夜聚曉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為首者
   絞監/候為從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軍民裝扮神像鳴鑼
   擊鼓迎神賽㑹者杖一百罪坐為首之人○里
   長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間春秋義社以/行
[048-8b]
   祈報/者不在此限
 條例
  一各處官吏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稱諳曉扶鸞
   禱聖書符咒水一切左道異端邪術煽惑人民
   為從者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
 皇城夤緣作弊希求進用屬軍衛者發近邊充軍屬
   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若容留潜住及薦舉引用隣
   甲知情不舉并
[048-9a]
 皇城各門守衛官軍不行闗防摉拏者各叅究治罪
  一凡左道惑衆之人或燒香集徒夜聚曉散為從
   者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并軍民
   人等不問來歴窩藏接引或寺觀住持容留披
   剃冠簮探聴境内事情若審實探聴軍/情以姦細論及被誘
   軍民捨與應禁鐵器等項事發屬軍衛者發近
   邊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
  一習天文之人若妄言禍福煽惑人民者照律治
[048-9b]
   罪
  一凡端公道士作為異端法術醫人致死者照鬬
   殺律擬罪
  一邪敎惑衆照律治罪外如該地方官不行嚴禁
   在京五城御史在外督撫徇庇不行糾叅一併
   交與該部議處旁人出首者於各犯名下併追
   銀二十兩充賞如係應捕之人拏獲者追銀十
   兩充賞
[048-10a]
  一凡有奸匪之徒將各種避刑邪術私相傳習者
   為首敎授之人擬絞監候為從學習之人杖一
   百流三千里若事犯到官本犯以邪術架刑者
   照規避本罪律遞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
   里其犯該絞斬者仍照本罪科斷至事犯到官
   本犯雇人作法架刑者亦照以邪術架刑例治
   罪並究出代為架刑之人照詐教誘人犯法與
   犯人同罪律至死減一等得贓照枉法從重論
[048-10b]
   保甲隣里知而容隱不首者照知而不首本律
   笞四十地方官不行查拏者照例議處
  一私刻地畝經及占驗推測妄誕不經之書售賣
   圖利及將舊有書板藏匿不行銷毁者俱照違
制律治罪
 
 
大清律例卷十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