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036-1a]
欽定四庫全書
大清律例卷十
戸律
婚姻
男女婚姻
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或/有殘廢/或疾病/老幼庶出過房
同/宗乞養異/姓者務要兩家眀白通知各從所願不/願
即止願者/同媒妁寫立婚書依禮聘嫁若許嫁女已報
[036-1b]
婚書及有私約謂先已知夫身殘/疾老幼庶養之類而輒悔者女/家
主婚/人笞五十其女歸/本夫雖無婚書但曽受聘財者
亦是○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女家主/婚人杖七十
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者男/家知情主婚/人與女/家
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給後定/娶之人
女歸前夫前夫不願者追財禮給還其女仍從
後夫男家悔而再/聘者罪亦如之仍令娶前女後/聘聴其别嫁
不追財禮○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姦盜者男子/有犯
[036-2a]
聴女别嫁女子/有犯聴男别娶不用此律○若為婚而女家妄
冒者主婚/人杖八十謂如女有殘疾却令姊妹妄/冒相見後却以殘疾女成婚
之/類追還財禮男家妄冒者加一等謂如與親男/定婚却與義
男成婚又如男有殘疾却令弟兄妄/冒相見後却以殘疾男成婚之類不追財禮
未成婚者仍以原定所妄冒相見之無疾兄弟/姊妹及親生之子為婚如
妄冒相見男女先已聘許他人或已/經配有室家者不在仍依原定之限已成婚者
離異○其應為婚者雖已納聘財期約未至而
男家强娶及期約已至而女家故違期者男女/主婚
[036-2b]
人/並笞五十○若卑幼或仕宦或買賣在外其
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自卑幼/出外之後為
婚而卑幼不/知自娶妻已成婚者仍舊為婚尊長/所定
之女聴/其别嫁未成婚者從尊長所定自定者從/其别嫁違者
杖八十仍改/正
條例
一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
者從餘親主婚其夫亡攜女適人者其女從母
[036-3a]
主婚若已定婚未及成親而男女或有身故者
不追財禮
一男女婚姻各有其時或有指腹割衫襟為親者
並行禁止
一招壻須憑媒妁眀立婚書開寫養老或出舍年
限止有一子者不許出贅其招壻養老者仍立
同宗應繼者一人承奉祭祀家產均分如未立
繼身死從族長依例議立
[036-3b]
一凡女家悔盟另許男家不告官司强搶者照强
娶律減二等其告官斷歸前夫而女家與後夫
奪回者照搶奪律杖一百徒三年
[036-4a]
典雇妻女
凡將妻妾受財立約/出典驗日/暫雇與人為妻妾者本/夫
杖八十典雇女者父/杖六十婦女不坐○若將
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○
知而典娶者各與同罪並離異女給親妻/妾歸宗財禮
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仍離/異
條例
一將妻妾作姊妹及將親女并姊妹嫁賣與人作
[036-4b]
妻妾使女名色騙財之後設詞託故公然領去
或瞰起程中途聚衆行兇邀搶人財者除實犯
死罪外其餘屬軍衛者發近邉充軍屬有司者
發邉外為民媒人知情罪同
[036-5a]
妻妾失序
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
並改正○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後娶/之妻離
異歸/宗
[036-6a]
逐壻嫁女
凡逐已入/贅之壻嫁女或再招壻者杖一百其女不坐
如招贅之女通同父母逐壻/改嫁者亦坐杖一百後婚男家知而娶或後/贅
者同罪未成婚者各減/五等財禮入官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斷
付前夫出居完聚
[036-7a]
居喪嫁娶
凡男/女居父母及妻妾/居夫喪而身自主/婚嫁娶者杖一
百若男/子居父/母喪而/娶妾妻居夫/喪女居父母/喪而嫁人
為妾者各減二等若命婦夫亡雖滿/服再嫁者罪
亦如之亦如凡婦居喪/嫁人者懝斷追奪勅/誥並離異知係居/喪及
命/婦而共為婚姻者主婚/人各減五等財禮/入官不知者
不坐仍離異/追財禮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喪
除承重/孫外而嫁娶者杖八十不離/異妾不坐○若居
[036-7b]
父母舅姑及夫喪而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八
十○其夫喪服滿妻/妾果願守志而女之祖父母
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
期親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婦人及娶者
俱不坐未成婚者追歸前夫之家聴從守志追
還財禮巳成婚者給與完聚財禮入官
條例
一孀婦自願改嫁翁姑人等主婚受財而母家統
[036-8a]
衆强搶者杖八十其孀婦自願守志而母家夫
家搶奪强嫁者各按服制照律加三等治罪其
娶主不知情不坐知情同搶照强娶律加三等
未成婚婦女聴回守志已成婚而婦女不願合
者聴如孀婦不甘失節因而自盡者照威逼例
充發其有因搶奪而取去財物及殺傷人者各
照本律從重論
[036-9a]
父母囚禁嫁娶
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孫自/嫁娶者
杖八十若男娶妾/女嫁人為妾者減二等其奉囚/禁祖父
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違/者
依父母囚禁筵/宴律杖八十
[036-10a]
同姓為婚為婚兼妻妾言禮不/娶同姓所以厚别也
凡同姓為婚者主婚與/男女各杖六十離異婦女歸宗/財禮入官
[036-11a]
尊卑為婚
凡外姻有服或/尊屬或/卑幼共為婚姻及娶同母
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親屬相姦論
○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
姑堂姑已之堂姨及再從姨已/之堂外甥女若女壻
之姊/妹及子孫婦之姊妹雖無/服並不得為婚姻違
者男/女各杖一百○若娶已之姑舅兩姨姊妹者
雖無尊卑之分/尚有緦麻之服杖八十○並離異婦女歸宗/財禮入官
[036-11b]
條例
一男女親屬尊卑相犯重情或于有律應離異之
人俱照親屬已定名分各從本律科斷不得妄
生異議致罪有出入其間情犯稍有可疑揆於
法制似為太重或於大分不甚有礙者聴各該
原問衙門臨時勘酌擬奏
一前夫子女與後夫子女茍合成婚者以娶同母
異父姊妹律科斷
[036-12a]
一外姻親屬為婚除尊卑相犯者仍照例臨時勘
酌擬奏外其姑舅兩姨姊妹聴從民便
[036-13a]
娶親屬妻妾
凡娶同宗無服姑姪/姊妹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男/女各
杖一百若娶同/宗緦麻親之妻及舅甥妻各杖
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之/妻各以姦論自徒三年/至絞斬
其親之/妻曽被出及已改嫁而娶為妻妾者無服/之親
不/與各杖八十○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不問/被出
改/嫁各斬若兄亡收兄嫂弟亡收弟婦者不問被/出改嫁
俱/坐各絞○妾父祖妾/不與各減妻/二等被出改嫁者/遞減之若原
[036-13b]
係妻而娶為妾當從妻論原/係妾而娶為妻仍從妾減科○若娶同宗緦麻
以上姑姪姊妹者亦各以姦論○除應/死外並離異
[036-14a]
娶部民婦女為妻妾
凡府州縣親民官任内娶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杖
八十若監臨内外/上司官娶見/問為事人妻妾及女為
妻妾者杖一百女家主婚/人並同罪妻妾仍兩離
之女給親兩離者不許給與後娶者亦不給還/前夫令歸宗其女以父母為親當歸
宗或已有夫又以夫/為親當給夫完聚財禮入官恃/勢强娶者各加
二等女家不坐婦還前夫/女給親不追財禮若為子孫
弟姪家人娶者或和/或强罪亦如之男女不坐若娶/為事
[036-14b]
人婦女而於事有所枉/者仍以枉法從重論
[036-15a]
娶逃走婦女
凡娶自/已犯罪已發在/官而逃走在外/之婦女為妻妾知逃/走
之/情者與同其所犯/之本罪婦人加逃罪二等/其娶者不加罪至死
者減一等離異不知者不坐若無夫又/㑹赦免
罪者不離一有不/合仍離
[036-16a]
强占良家妻女
凡豪强/勢力/之人强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
絞監/候婦女給親婦歸夫/女歸親配與子孫弟姪家人者
罪歸所/主亦如之所/配男女不坐仍離異/給親
條例
一强奪良人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王府
并勲戚勢豪之家者俱擬絞監候
一强奪良家妻女中途奪回及尚未姦汚者照巳
[036-16b]
被姦占律減一等定擬若巳被姦汚而婦女自
盡者照强姦已成本婦羞忿自盡例擬斬監候
未被姦汚而自盡者照强姦未成本婦羞忿自
盡例擬絞監候
一强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從之犯應照為首絞罪
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被逼誘随行止於
幫同扛擡照未成婚減絞罪五等杖七十徒一
年半其中途奪回及尚未姦汚為從者審係助
[036-17a]
勢濟惡減為首流罪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被
逼誘随行止於幫同扛擡各照不應重律杖八
十
一凡聚衆夥謀搶賣路行婦女仍照定例分别首
從問擬外其有並非夥衆及搶奪非路行婦女
若踈逺親屬圖財强賣者均照例擬絞奏請倘
期功卑幼謀占資財貪圖聘禮將伯叔母姑等
尊屬用强搶賣者擬斬監候
[036-18a]
娶樂人為妻妾
凡文/武官并/吏娶樂人妓/者為妻妾者杖六十並離異
歸宗不還樂/工財禮入官若官員子孫應襲/廕者娶者罪亦如之
註册候廕襲之日照應襲/本職上降一等敘用
[036-19a]
僧道娶妻
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主婚/人同罪離
異財禮/入官寺觀住持知情與同罪以因人連累不/在還俗之限
不知者不坐○若僧道假託親屬或僮僕為名
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論以僧道犯姦加凡/人和姦罪二等論
婦女還親財禮入官/係强者以强姦論
[036-20a]
良賤為婚姻
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女家主婚/人
減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
長知情者減二等因而入籍指家/長言為婢者杖一
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
九十妄冒由家長坐家/長由奴婢坐奴婢各離異改正謂入籍為/婢之女改
正複/良
[036-21a]
出妻
凡妻於七/出無應出之/條及於夫/無義絶之收而擅/出之
者杖八十雖犯七出無子淫泆不事舅姑/多言盜竊妒忌惡疾有三
不去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/富貴有所娶無所歸而出之者減二等
追還完聚○若犯義絶應離而不離者亦杖八
十若夫妻不相和諧而兩願離者不坐情既已/離難强
其/合○若夫無願/離之情妻輒/背夫在逃者杖一百從夫
嫁賣其/妻因逃而輒/自改嫁者絞監/候其因夫棄/妻逃亡
[036-21b]
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自/改
嫁者杖一百妾各減二等有主婚媒人有財禮/乃坐無主婚人不成
婚禮者以和姦刁姦論/其妻妾仍從夫嫁賣○若婢背家長在逃者
杖八十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給還家長○窩主
及知情娶者各與妻妾/奴婢同罪至死者減一等財/禮
入/官不知者主娶/者言俱不坐財禮/給還○若由婦女/之期親
以上尊長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
逃之罪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功/以下尊長卑幼主婚改嫁
[036-22a]
者/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男女男
女為首主婚為從至死者主婚人並減一等不/論
期親以上及餘親係主婚/人皆杖一百流三千里
條例
一妻犯七出之状有三不去之理不得輒絶犯姦
者不在此限
一期約已至五年無過不娶及夫逃亡三年不還
者並聴經官告給執照别行改嫁亦不追財禮
[036-23a]
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
凡嫁娶違律若由男女/之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
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違律/之罪獨坐主婚男女/不坐
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功/以下尊長卑幼主婚者事由主
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得減/一等事由男女男女為
首主婚為從得減/一等至死者除事由男女自當/依律論死其由主
婚人並減一等主婚人雖係為首罪不入於死/故並減一等男女巳科從罪至
死亦是滿流不得於/主婚人流罪上再減○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
[036-23b]
事不由已若男年二十嵗以下及在室之女雖/非
威/逼亦獨坐主婚男女俱不坐不得以首/從科之○未成
婚者各減已成婚罪五等如絞罪減五等杖七/十徒一年半餘類推
減/○若媒人知情者各減男女/主婚犯人罪一等不
知者不坐○其違律為婚各條稱離異改正者
雖㑹赦但得/免罪猶離異改正離異者婦女並歸宗
○財禮若娶者知情則不論已未/成婚俱追入官不知
者則追還主
[036-24a]
條例
一凡紳衿庶民之家如有將婢女不行婚配致令
孤寡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係民的决紳衿依
律納贖令其擇配
一福建臺灣地方民人不得與番人結親違者離
異民人照違
制律杖一百土官通事減一等各杖九十該地方官如
有知情故縱題叅交部議處其從前已娶生有
[036-24b]
子嗣者即安置本地為民不許徃來番社違者
照不應重律杖八十
一湖南省所屬未薙髪之苖人與民人結親俱照
民俗以禮婚配須憑媒妁寫立婚書仍報眀地
方官立案稽查如有姦拐販賣嫁妻逐壻等事
悉照民例治罪其商賈客民未經入籍苖疆踪
跡無定者概不許與苖民結親如有私相連結
滋事者按例治罪失察之地方官照例議處至
[036-25a]
溪峝深居苖猺有願與民人結親者亦聴其自
便悉照前例辦理
[036-25b]
大清律例卷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