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R2m0055 大清律例-清-三泰 (master)


[036-1a]
欽定四庫全書
大清律例卷十
 戸律
  婚姻
 男女婚姻
 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或/有殘廢/或病/老幼庶出過房
   同/宗乞養異/姓者務要兩家眀白通知各從所願不/願
   即止願者/同媒妁寫立婚書依禮聘嫁若許嫁女已報
[036-1b]
   婚書及有私約謂先已知夫身殘/疾老幼庶養之類而輒悔者女/家
   主婚/人笞五十其女歸/本夫雖無婚書但曽受聘財者
   亦是○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女家主/婚人杖七十
   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者男/家知情主婚/人女/家
   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給後定/娶之人
   女歸前夫前夫不願者追財禮給還其女仍從
   後夫男家悔而再/聘者罪亦如之仍令娶前女後/聘聴其别嫁
   不追財禮○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姦盜者男子/有犯
[036-2a]
   聴女别嫁女子/有犯聴男别娶不用此律○若為婚而女家妄
   冒者主婚/人杖八十謂如女有殘疾却令姊妹妄/冒相見後却以殘疾女成婚
   之/類追還財禮男家妄冒者加一等謂如與親男/定婚却與義
   男成婚又如男有殘疾却令弟兄妄/冒相見後却以殘疾男成婚之類不追財禮
   未成婚者仍以原定所妄冒相見之無疾兄弟/姊妹及親生之子為婚如
   妄冒相見男女先已聘許他人或已/經配有室家者不在仍依原定之限已成婚者
   離異○其應為婚者雖已納聘財期約未至而
   男家强娶及期約已至而女家故違期者男女/主婚
[036-2b]
   人/並笞五十○若卑幼或仕宦或買賣在外其
   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自卑幼/出外之後為
   婚而卑幼不/知自娶妻已成婚者仍舊為婚尊長/所定
   之女聴/其别嫁未成婚者從尊長所定自定者從/其别嫁違者
   杖八十仍改/正
 條例
  一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
   者從餘親主婚其夫亡攜女適人者其女從母
[036-3a]
   主婚若已定婚未及成親而男女或有身故者
   不追財禮
  一男女婚姻各有其時或有指腹割衫襟為親者
   並行禁止
  一招壻須憑媒妁眀立婚書開寫養老或出舍年
   限止有一子者不許出贅其招壻養老者仍立
   同宗應繼者一人承奉祭祀家產均分如未立
   繼身死從族長依例議立
[036-3b]
  一凡女家悔盟另許男家不告官司强搶者照强
   娶律減二等其告官斷歸前夫而女家與後夫
   奪回者照搶奪律杖一百徒三年
[036-4a]
 典雇妻女
  凡將妻妾受財立約/出驗日/暫雇與人為妻妾者本/夫
   杖八十典雇女者父/杖六十婦女不坐○若將
   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○
   知而典娶者各與同罪並離異女給親妻/妾歸宗財禮
   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仍離/異
 條例
  一將妻妾作姊妹及將親女并姊妹嫁賣與人作
[036-4b]
   妻妾使女名色騙財之後設詞託故公然領去
   或瞰起程中途聚衆行兇邀搶人財者除實犯
   死罪外其餘屬軍衛者發近邉充軍屬有司者
   發邉外為民媒人知情罪同
[036-5a]
 妻妾失序
  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
   並改正○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後娶/之妻
   異歸/宗
[036-6a]
 逐壻嫁女
  凡逐已入/贅之壻嫁女或再招壻者杖一百其女不坐
   如招贅之女通同父母逐壻/改嫁者亦坐杖一百後婚男家知而娶或後/贅
   者同罪未成婚者各減/五等財禮入官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斷
   付前夫出居完聚
[036-7a]
 居喪嫁娶
  凡男/女居父母及妻妾/居夫喪而身自主/婚嫁娶者杖一
   百若男/子父/母而/娶妾妻居夫/喪居父母/喪而嫁人
   為妾者各減二等若命婦夫亡雖滿/服再嫁者罪
   亦如之亦如凡婦居喪/嫁人者懝斷追奪勅/誥並離異知係居/喪及
   命/婦而共為婚姻者主婚/人各減五等財禮/入官不知者
   不坐仍離異/追財禮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喪
   除承重/孫外而嫁娶者杖八十不離/異妾不坐○若居
[036-7b]
   父母舅姑及夫喪而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八
   十○其夫喪服滿妻/妾果願守志而女之祖父母
   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
   期親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婦人及娶者
   俱不坐未成婚者追歸前夫之家聴從守志追
   還財禮巳成婚者給與完聚財禮入官
 條例
  一孀婦自願改嫁翁姑人等主婚受財而母家統
[036-8a]
   衆强搶者杖八十其孀婦自願守志而母家夫
   家搶奪强嫁者各按服制照律加三等治罪其
   娶主不知情不坐知情同搶照强娶律加三等
   未成婚婦女聴回守志已成婚而婦女不願合
   者聴如孀婦不甘失節因而自盡者照威逼例
   充發其有因搶奪而取去財物及殺傷人者各
   照本律從重論
[036-9a]
 父母囚禁嫁娶
 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孫自/嫁娶者
   杖八十若男娶妾/女嫁人為妾者減二等其奉囚/禁祖父
   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違/者
   依父母囚禁筵/宴律杖八十
[036-10a]
 同姓為婚為婚兼妻妾言禮不/娶同姓所以厚别也
  凡同姓為婚者主婚與/男女各杖六十離異婦女歸宗/財禮入官
[036-11a]
 尊卑為婚
  凡外姻有服或/尊屬或/卑幼共為婚姻及娶同母
   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親屬相姦論
   ○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
   姑堂姑已之堂姨及再從姨已/之堂外甥女若女壻
   之姊/妹及子孫婦之姊妹雖無/服並不得為婚姻違
   者男/女各杖一百○若娶已之姑舅兩姨姊妹者
   雖無尊卑之分/尚有緦麻之服杖八十○並離異婦女歸宗/財禮入官
[036-11b]
 條例
  一男女親屬尊卑相犯重情或于有律應離異之
   人俱照親屬已定名分各從本律科斷不得妄
   生異議致罪有出入其間情犯稍有可疑揆於
   法制似為太重或於大分不甚有礙者聴各該
   原問衙門臨時勘酌擬奏
  一前夫子女與後夫子女茍合成婚者以娶同母
   異父姊妹律科斷
[036-12a]
  一外姻親屬為婚除尊卑相犯者仍照例臨時勘
   酌擬奏外其姑舅兩姨姊妹聴從民便
[036-13a]
 娶親屬妻妾
  凡娶同宗無服姑姪/姊妹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男/女
   杖一百若娶同/宗緦麻親之妻及舅甥妻各杖
   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之/妻各以姦論自徒三年/至絞斬
   其親之/妻曽被出及已改嫁而娶為妻妾者無服/之親
   不/與各杖八十○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不問/被出
   改/嫁各斬若兄亡收兄嫂弟亡收弟婦者不問被/出改嫁
   俱/坐各絞○妾父祖妾/不與各減妻/二等被出改嫁者/遞減之若原
[036-13b]
   係妻而娶為妾當從妻論原/係妾而娶為妻仍從妾減科○若娶同宗緦麻
   以上姑姪姊妹者亦各以姦論○除應/死外並離異
[036-14a]
 娶部民婦女為妻妾
  凡府州縣親民官任内娶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杖
   八十若監臨内外/上司官娶見/問為事人妻妾及女為
   妻妾者杖一百女家主婚/人並同罪妻妾仍兩離
   之女給親兩離者不許給與後娶者亦不給還/前夫令歸宗其女以父母為親當歸
   宗或已有夫又以夫/為親當給夫完聚財禮入官恃/勢强娶者各加
   二等女家不坐婦還前夫/女給親不追財禮若為子孫
   弟姪家人娶者或和/或强罪亦如之男女不坐若娶/為事
[036-14b]
   人婦女而於事有所枉/者仍以枉法從重論
[036-15a]
 娶逃走婦女
  凡娶自/已犯罪已發在/官而逃走在外/之婦女為妻妾知逃/走
   之/情者與同其所犯/之本婦人加逃罪二等/其娶者不加罪至死
   者減一等離異不知者不坐若無夫又/㑹赦免
   罪者不離一有不/合仍離
[036-16a]
 强占良家妻女
  凡豪强/力/之人强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
   絞監/候婦女給親婦歸夫/女歸親配與子孫弟姪家人者
   罪歸所/主亦如之所/配男女不坐仍離異/給親
 條例
  一强奪良人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王府
   并勲戚勢豪之家者俱擬絞監候
  一强奪良家妻女中途奪回及尚未姦汚者照巳
[036-16b]
   被姦占律減一等定擬若巳被姦汚而婦女自
   盡者照强姦已成本婦羞忿自盡例擬斬監候
   未被姦汚而自盡者照强姦未成本婦羞忿自
   盡例擬絞監候
  一强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從之犯應照為首絞罪
   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被逼誘随行止於
   幫同扛擡照未成婚減絞罪五等杖七十徒一
   年半其中途奪回及尚未姦汚為從者審係助
[036-17a]
   勢濟惡減為首流罪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被
   逼誘随行止於幫同扛擡各照不應重律杖八
   十
  一凡聚衆夥謀搶賣路行婦女仍照定例分别首
   從問擬外其有並非夥衆及搶奪非路行婦女
   若踈逺親屬圖財强賣者均照例擬絞奏請倘
   期功卑幼謀占資財貪圖聘禮將伯叔母姑等
   尊屬用强搶賣者擬斬監候
[036-18a]
 娶樂人為妻妾
  凡文/武并/吏娶樂人妓/者為妻妾者杖六十並離異
   歸宗不還樂/工財禮入官若官員子孫應襲/廕者娶者罪亦如之
   註册候廕襲之日照應襲/本職上降一等敘用
[036-19a]
 僧道娶妻
 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主婚/人同罪離
   異財禮/入官寺觀住持知情與同罪以因人連累不/在還俗之限
   不知者不坐○若僧道假託親屬或僮僕為名
   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論以僧道犯姦加凡/人和姦罪二等論
   婦女還親財禮入官/係强者以强姦論
[036-20a]
 良賤為婚姻
  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女家主婚/人
   減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
   長知情者減二等因而入籍指家/長言為婢者杖一
   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
   九十妄冒由家長坐家/長由奴婢坐奴婢各離異改正謂入籍為/婢之女改
   正複/良
[036-21a]
 出妻
  凡妻於七/出無應出之/條於夫/無義絶之收而擅/出之
   者杖八十雖犯七出無子淫泆不事舅姑/多言盜竊妒忌惡疾有三
   不去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/富貴有所娶無所歸而出之者減二等
   追還完聚○若犯義絶應離而不離者亦杖八
   十若夫妻不相和諧而兩願離者不坐情既已/離難强
   其/合○若夫無願/離之情輒/背夫在逃者杖一百從夫
   嫁賣其/妻因逃而輒/自改嫁者絞監/候其因夫棄/妻逃亡
[036-21b]
   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自/
   嫁者杖一百妾各減二等有主婚媒人有財禮/乃坐無主婚人不成
   婚禮者以和姦刁姦論/其妻妾仍從夫嫁賣○若婢背家長在逃者
   杖八十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給還家長○窩主
   及知情娶者各與妻妾/奴婢同罪至死者減一等財/禮
   入/官不知者主娶/者言俱不坐財禮/給還○若由婦女/之期親
   以上尊長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
   逃之罪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功/以下尊長卑幼主婚改嫁
[036-22a]
   者/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男女男
   女為首主婚為從至死者主婚人並減一等不/論
   期親以上及餘親係主婚/人皆杖一百流三千里
 條例
  一妻犯七出之状有三不去之理不得輒絶犯姦
   者不在此限
  一期約已至五年無過不娶及夫逃亡三年不還
   者並聴經官告給執照别行改嫁亦不追財禮
[036-23a]
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
  凡嫁娶違律若由男女/之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
   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違律/之罪獨坐主婚男女/不坐
   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功/以下尊長卑幼主婚者事由主
   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得減/一等事由男女男女為
   首主婚為從得減/一等至死者除事由男女自當/依律論死其由
   婚人並減一等主婚人雖係為首罪不入於死/故並減一等男女巳科從罪至
   死亦是滿流不得於/主婚人流罪上再減○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
[036-23b]
   事不由已若男年二十嵗以下及在室之女雖/非
   威/逼亦獨坐主婚男女俱不坐不得以首/從科之○未成
   婚者各減已成婚罪五等如絞罪減五等杖七/十徒一年半餘類推
   減/○若媒人知情者各減男女/主婚犯人罪一等不
   知者不坐○其違律為婚各條稱離異改正者
   雖㑹赦但得/免罪猶離異改正離異者婦女並歸宗
   ○財禮若娶者知情則不論已未/成婚俱追入官不知
   者則追還主
[036-24a]
 條例
  一凡紳衿庶民之家如有將婢女不行婚配致令
   孤寡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係民的决紳衿依
   律納贖令其擇配
  一福建臺灣地方民人不得與番人結親違者離
   異民人照違
制律杖一百土官通事減一等各杖九十該地方官如
   有知情故縱題叅交部議處其從前已娶生有
[036-24b]
   子嗣者即安置本地為民不許徃來番社違者
   照不應重律杖八十
  一湖南省所屬未薙髪之苖人與民人結親俱照
   民俗以禮婚配須憑媒妁寫立婚書仍報眀地
   方官立案稽查如有姦拐販賣嫁妻逐壻等事
   悉照民例治罪其商賈客民未經入籍苖疆踪
   跡無定者概不許與苖民結親如有私相連結
   滋事者按例治罪失察之地方官照例議處至
[036-25a]
   溪峝深居苖猺有願與民人結親者亦聴其自
   便悉照前例辦理
 
 
 
 
 
 
[036-25b]
 
 
 
 
 
 
 
大清律例卷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