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024-1a]
欽定四庫全書
大清律例卷四
名例律上名者五刑之罪名例/者五刑之體例也
五刑
笞刑五笞者擊也又訓/為恥用小竹板
一十折四/板 二十除零折/五板
三十除零折/一十板 四十除零折一/十五板
五十折二/十板
[024-1b]
杖刑五杖重於笞/用大竹板
六十除零折/二十板 七十除零折二/十五板
八十除零折/三十板 九十除零折三/十五板
一百折四/十板
徒刑五徒者奴也/盖奴辱之
一年杖六十 一年半杖七十
二年杖八十 二年半杖九十
三年杖一百
[024-2a]
流刑三不忍刑殺/流之逺方
二千里杖一百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
三千里杖一百
死刑二
絞 斬内外死罪人犯除應决/不待時外餘俱監固候
秋審朝審分别情實/緩决矜疑奏請定奪
條例
一凡笞杖罪名折責槩用竹板長五尺五寸小竹
[024-2b]
板大頭濶一寸五分小頭濶一寸重不過一斤
半大竹板大頭濶二寸小頭濶一寸五分重不
過二斤其强盜人命事件酌用夾棍
一夾棍中梃木長三尺四寸兩旁木各長三尺上
圖下方圓頭各濶一寸八分方頭各濶二寸從
下量至六寸處鑿成圓窩四箇面方各一寸六
分深各七分拶指以五根圓木為之各長七寸
徑圓各四分五釐其應夾人犯不得實供方夾
[024-3a]
一次再不實供許再夾一次用刑官有任意多
用者該管上司不時察叅倘有徇隠事發並交
部議處
一凡監禁人犯止用細錬不用長枷其應枷號人
犯除律例開載應用重枷枷號者仍照遵行外
其餘枷號俱重二十五斤
一凡民人犯軍流徒罪者俱俟到配所之日决杖
一毎年於小滿後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如立
[024-3b]
秋在六月内以七月初一日為止將枷責等輕
罪人犯照例減等發落笞罪寛免監禁重犯令
管獄官量加寛恤刑部現審案件審眀減等按
季彚題其人犯俱交該旂該地方官暫行保釋
俟立秋後送部發落
一直𨽻各省熱審之先審擬具題到部遇熱審仍
行減等發落督撫熱審時審擬減等具題雖過
熱審之期到部亦仍行減等發落其原具題時
[024-4a]
遇熱審有情罪不符駁回後具題逾熱審亦減
等完結
一每年正月六月俱停刑内外立決重犯俱監固
俟二月初及七月立秋之後正法其五月内交
六月節及立秋在六月内者亦停正法
一毎逢熱審之期一應杖責之犯無論
題逹重案以及其餘事件統於減等之中遞行八折
發落
[024-4b]
一各省問刑衙門夾棍州縣呈眀知府驗烙知府
呈眀按察司驗烙按察司呈眀督撫驗烙其尺
寸長短寛窄俱刻於中梃之上如有擅用未曽
驗烙夾棍者以酷刑題叅
贖刑五刑中俱有應贖之欵/附列於此以便引用
納贖無力依律决配/有力照律納贖
收贖老幼廢疾天文生及/婦人折杖照律收贖
贖罪官員正妻及例難的决並/婦人有力者照律贖罪
[024-5a]
一凡軍民諸色人役審有力者與舉人監生生員
冠帶官不分笞杖徒流雜犯死罪應准納贖者
俱照有力稍有力圖内數目折銀納贖若舉監
生員人等例該除名革役罪不應贖者與軍民
人等罪應贖而審無力者笞杖徒流雜犯死罪
俱照律的决發落
一凡文武官革職有餘罪及革職後另犯笞杖徒
流雜犯死罪俱照有力圖内數目納贖若無力
[024-5b]
的决發落其貪贓官役概不准納贖
一凡官員有先叅婪贓革職提問者如審無婪贓
入已止擬因公那用因公科歛坐贓致罪則除
革職外餘罪納贖俱免如别案革職者仍照例
納贖
一各
壇祠祭署奉祀祀丞神樂觀提㸃協律郎贊禮郎司樂
等官並樂舞生及養牲官軍有犯姦盜詐偽失
[024-6a]
誤供祀並一應贓私罪名官及樂舞生罷黜軍
革役仍照律發落若訐告詞訟及因人連累並一
應公錯過誤犯罪者照律納贖
一太常寺厨役但係訐告詞訟過誤犯罪及因人
連累問該笞杖罪名者納贖仍送本寺著役徒
罪以上及姦盜詐偽並有誤供祀等項不分輕
重俱的决改撥光禄寺應役
一僧道官有犯徑自提問及僧道有犯姦盜詐偽
[024-6b]
並一應贓私罪名責令還俗仍依律例科斷其
公事失錯因人連累及過誤致罪者悉准納贖
各還職為僧為道
一婦女犯姦杖罪的决枷罪收贖
一凡律例開眀准納贖不准納贖者仍照舊遵行
外其律例内未經開載者問刑官臨時詳審情
罪應准納贖者聴其納贖不應准納贖者照律
的决發落如承問官濫准納贖者交該部議處
[024-7a]
多取肥己者計贓科罪
[024-8a]
十惡
一曰謀反謂謀危/社稷
二曰謀大逆謂謀毁宗廟/山陵及宫闕
三曰謀叛謂謀背本國/潛從他國
四曰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/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
夫/者
五曰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/人若採生折割造畜蠱毒魘魅
六曰大不敬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盜/及偽造御寳合和御藥誤不依本方
[024-8b]
及封題錯誤若造御膳誤犯/食禁御幸舟船誤不堅固
七曰不孝謂告言咒罵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/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異財若奉
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/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
死/
八月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/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
九曰不義謂部民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殺/本管官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若
殺見受業師及聞夫喪匿不舉/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
十曰内亂謂姦小功以上親/父祖妾及與和者
[024-9a]
八議
一曰議親謂皇家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/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皇太
子妃大功/以上親
二曰議故謂皇家故舊之人素得/侍見特䝉恩待日久者
三曰議功謂能斬將奪旗摧鋒萬里或率衆來歸/寧濟一時或開拓疆宇有大勲勞銘功
太常/者
四曰議賢謂有大徳行之賢人君子/其言行可以為法則者
五曰議能謂有大才業能整軍旅治/政事為帝王之良輔佐者
[024-9b]
六曰議勤謂有大將吏謹守官職早夜奉公或/出使逺方經涉艱難有大勤勞者
七曰議貴謂爵一品及文武職事官三/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
八曰議賓謂承先代之/後為國賓者
條例
一已革宗室之紅帶已革覺羅之紫帶犯事治罪
與旂人無異交刑部照旂人例枷號鎖禁完結
[024-10a]
應議者犯罪
凡八議者犯罪開具所/犯事情實封奏聞取㫖不許擅自
勾問若奉㫖推問者開具所犯罪/名及應議之狀
先奏請議議定將議過/縁由奏聞取自上裁 其犯
十惡者實封奏聞/依律議擬不用此律十惡或專主謀反/叛逆言非也盖十
惡之人悖倫逆天茂禮賊義乃王/法所必誅故特表之以嚴其禁
條例
一凡應八議之人問鞫不加考訊皆據各証定罪
[024-10b]
一三品以上大員革職拏問不得遽用刑夾有不
得不刑訊之事請
㫖遵行
[024-11a]
應議者之父祖有犯
凡應八議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孫犯罪實封
奏聞取㫖不許擅自勾問若奉㫖推問者開具
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
裁○若皇親國戚及功臣八議之中親/與功為最重之外祖父
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壻兄弟之子若四
品五品文/武官之父母妻未受/封者及應合襲廕子孫
犯罪從有司依律追問議擬奏聞取自上裁其/始
[024-11b]
雖不必叅題其終亦不焉/許擅决猶有體恤之意○其犯十惡反逆縁坐
及姦盜殺人受財枉法者許徑/斷决不用此取㫖及/奏裁之
律○其餘親屬奴僕管莊佃甲倚勢虐害良民
陵犯官府者事發聴所在官/司徑自提問加常人罪一等非/倚
勢而犯不得/概行加等止坐犯人不必追究/其本主不在上請之
律○若各衙門追問之際占恡不發者並聴當
該官司實封奏聞區處謂有人於本管衙門告/發差人勾問其皇親國
戚及功臣占恡不發出官者並/聴當該官司實封奏聞區處
[024-12a]
條例
一凡滿洲䝉古漢軍緑營官員軍民人等有犯死
罪除十惡侵盜錢糧枉法不枉法贓强盜放火
發塜詐偽故出入人罪謀故殺各項重罪外其
尋常鬭毆及非常
赦所不原各項死罪察其父祖及子孫陣亡者准將陣
亡確實事跡随本聲敘
一凡犯該死罪如有祖父及子孫陣亡者於聲眀
[024-12b]
優免一人一次後俱不准再行聲請
一各犯祖父人等陣亡在内由刑部在外由各該
督撫於取供定罪後即移咨八旂兵部查取確
實簡眀事跡聲敘入本恭候
欽定
[024-13a]
職官有犯
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員有犯公私罪名所司開具
事由實封奏聞請㫖不許擅自勾問指所犯事/重者言若
事輕傳問/不在此限若許准推問依律議擬奏聞區處仍
候覆准方許判決○若所屬官被本管上司非
禮陵虐亦聴開具陵/虐實跡實封徑自奏陳其被/㕘後
將原叅上司列欵首/告者不准行仍治罪
條例
[024-13b]
一各處大小土官有犯徒流以上依律科斷其杖
罪以下交部議處
一廕生有犯應題叅處分者聴各衙門題叅其文
武生員犯該徒流以上等罪地方官一面詳請
斥革一面即以到官之日扣限審訊不必俟學
政批回始行究擬其情節本輕罪止戒飭者審
眀移㑹該學教官照例發落詳報學政查核貢
監生有犯同
[024-14a]
一文職道府以上武職副將以上有犯公私罪名
應審訊者仍照例題叅奉到
諭㫖再行提訊其餘文武各員於題叅之日即將應質
人犯拘齊審究如督撫同駐省分一面具題一
面行知應承審衙門即行提訊
一凡叅革發審之案查眀被叅之人如係同知遊
擊以下等官遴委知府審理係道府副將等官
遴委道員審理統令就近提齊欵証秉公確訊
[024-14b]
其案内牽連被害之人無關輕重者該道府審
眀錄供之後即分别保釋止將重罪要犯帶至
省内由司覆勘解院審擬完結
[024-15a]
文武官犯公罪凡一應不係私己而因/公事得罪者曰公罪
凡内外大小文武官犯公罪該笞者一十罰俸一
箇月二十三十各遞加一月二十罰兩月/三十罰三月四十
五十各遞加三月四十罰六月/五十罰九月該杖者六十罰
俸一年七十降一級八十降二級九十降三級
俱留任一百降四級調用如吏兵二部處分則/例應降級革職戴罪
留任者仍/照例留任吏典犯者笞杖決訖仍留役
條例
[024-15b]
一休職病故旂員未完罰俸銀兩無俸可扣者照
外省官員之例槩予免追如本身係世襲官職
及休職有俸者仍照數扣抵
[024-16a]
文武官犯私罪凡不因公事己所/自犯皆為私罪
凡内外大小文武官犯私罪該笞者一十罰俸兩
箇月二十罰俸三箇月三十四十五十各遞加
三月三十罰六月四十罰/九月五十罰一年該杖者六十降一級
七十降二級八十降三級九十降四級俱調用
一百革職離任犯贓者不/在此限吏典犯者杖六十以
上罷役
條例
[024-16b]
一文武官員舉人監生生員冠帶官及吏典兵役
但有職役之人犯姦盜詐偽并一應贓私罪名
俱發為民遇
赦取問眀白罪雖
宥免仍革去職役
一凡外任各官遇有錢糧刑名事件應行革職者
該督撫題叅時即行摘印委員署理俟奉
㫖之日再行開缺若有奉
[024-17a]
㫖寛宥者仍准復還原任
[024-18a]
犯罪免發遣
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數鞭責軍流徒免發遣分
别枷號徒一年者枷號二十日每等遞加五日
總徒准徒亦遞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號五十
日每等亦遞加五日充軍附近者枷號七十日
近邉者七十五日邉逺沿海邉外者八十日極
邉烟瘴者九十日
條例
[024-18b]
一凡移來
盛京新滿洲等若有犯法者該將軍照新滿洲例辦
理如過五年仍照舊人治罪
一凡八旗滿洲䝉古漢軍奴僕犯軍流等罪除已
經入籍為民者照民人辦理外其現在旗下家
奴犯軍流等罪俱依例酌發駐防為奴不准折
枷犯該徒罪者除漢軍奴僕照例問擬實徒外
其餘照旗下正身例折枷鞭責發落至設法贖
[024-19a]
身並未報眀旗部之人無論伊主曽否收得身
價仍作為原主户下家奴有犯軍流等罪仍照
例問發
一凡旗人毆死有服卑幼罪應杖流折枷者除依
律定擬外仍酌量情罪請
㫖定奪不得概入彚題其有情節慘忍者發徃黒龍江
三姓等處不准枷責完結旗員中如有誣告訛
詐行同無頼不顧行止者亦如之
[024-19b]
一漢軍家奴犯該徒罪者照民人一體實徒徒滿
之後仍押解回旗交與伊主服役管束
一問擬旗人罪名務詳核案情如實係寡亷鮮恥
有玷旗籍者無論滿洲䝉古漢軍均削去本身
戸籍依律發遣仍逐案聲眀請
㫖其餘尋常犯罪及因公事獲譴者仍照例折枷鞭責
完結
[024-20a]
軍籍有犯
凡軍籍人犯罪該徒流者各依所犯杖數決訖徒
五等依律發配徒限滿日仍發回原衛所並所/隷州
縣/流三等照依地里逺近發直省衛所並所隸/州縣
附籍犯該充軍者依律發遣
[024-21a]
犯罪得累減
凡一人犯罪應減者若為從減謂共犯罪以造意/者為首随從者減
一/等自首減謂犯法知人欲告而/自首者聴減二等故失減謂吏典/故出人
罪放而還獲止減一等首領官不知情以失論/失出減五等比吏典又減 等還獲又減一等
通減/七等公罪遞減之類謂同僚犯公罪失於入者/吏典減三等若未決放又
減一等通減四等首領官減五等/佐貳官減六等長官減七等之類並得累減而/復
減如此之類俱/得累減科罪
[024-22a]
以理去官以理謂以正道理而/去非有别項事故者
凡任滿得代改除致任等官與見任同謂不因犯/罪而解任
者若沙汰冗員裁革衙門之類雖為事/解任降等不追誥命者並與見任同封贈官
與其子/孫正官同其婦人犯夫及義絶不改/嫁者親/子
有官一/體封贈得與其子之官品同謂婦人雖與夫家/義絶及夫在被出
其子有官者得與子之官品同/為母子無絶道故也此等之人犯罪者並依職
官犯罪律擬斷應請㫖者請㫖應徑問/者徑問一如職官之法
條例
[024-22b]
一子孫縁事革職其父祖
誥勅不追奪者仍與正官同若致仕及封贈官犯贓與
無禄人同科
[024-23a]
無官犯罪
凡無官犯罪有官事發所/犯公罪笞杖以上俱依律
納贖○卑官犯罪遷官事發在任犯罪去任考/滿
丁憂致/仕之類事發公罪笞杖以下依律降罰杖一百
以上依律科斷本案黜革笞杖以上折贖俱免
若事干埋没錢糧遺失官物雖係公罪事須追
究眀白應賠償者賠償/應還官者還官但犯一應私罪並論如
律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各依本律科斷
[024-23b]
條例
一無官犯贓有官事發照有官叅提以無禄人科
斷有官時犯贓黜革後事發不必叅提以有禄
人科斷
[024-24a]
除名當差
凡職兼文/武官犯私/罪罷職不敘應/追奪誥/勅除名削/去
仕/籍者官階/勲爵皆除不該追奪誥勅/者不在此限僧道犯罪曽
經決罰者追收/度牒並令還俗職官僧道/之原籍軍民竈户
各從本色發還原籍當差
條例
一凡失陷城池行間獲罪及貪贓革職各官封贈
俱行追奪其别項革職者免追
[024-24b]
一凡知縣以上及佐貳雜職等官因貪贓枉法革
職者任内有降罰案件照例仍追編俸外如佐
雜等官實係因公罣誤毋論任内降罰案件多
寡所有食過編俸一槩免其追賠
[024-25a]
流囚家屬
凡犯流者妻妾從之父祖子孫欲随者聴遷徙安
置人随/行家口妻妾父/祖子孫亦准此若流徙人正/犯身死
家口雖經附入配/所之籍願還鄉者放還軍犯亦/准此其
謀反叛逆及造畜蠱毒若採生折割人殺一家
三人㑹赦猶流者家口不在聴還之律
條例
一叛逆案内奉
[024-25b]
特㫖免死僉妻發遣給與
盛京寧古塔等處新滿洲為奴者永不許贖身律應
籍没家產者仍行籍没
一凡軍流徒犯俱開眀籍貫年嵗行文配所其軍
流犯之妻及有子願随者亦開眀年嵗若解部
發遣人犯造册送部如係旂人並開眀旂色佐
領
一内地軍流人犯身故除妻子不願回籍並㑹
[024-26a]
赦不准放還外其餘令該地方官給咨回籍若婦人無
子及子幼者咨眀本省督撫令本犯親戚領回
原籍不准官為資送
一凡發遣當差人犯之妻子原係随徃遣所者如
本犯身故妻子情願攜骸回籍該管官查眀確
實令其回籍其力不能來者俱入於本處檔内
令其披甲若係奉
㫖發遣或部議僉遣及發遣打牲烏喇人犯身故其妻
[024-26b]
子有願攜骸回籍者令該將軍督撫按情罪之
輕重分别具奏請
㫖遵行
一凡律應定擬僉遣之犯承審官於審訊時即訊
取本犯確供將伊妻姓氏年貌即於招詳内聲
眀如無妻室即取具隣族甘結加具印結随招
申送若係隔屬隔省一面於招内申報一面移
查原籍取結俟結到之日即行加結申送不得
[024-27a]
俟結案後再行查僉如有因妻患病留養將本
犯先行發遣者俟伊妻病痊補解時令伊親屬
随同差役解赴遣所交與本犯收領若伊妻年
過六十以上並原係有疾不能随行及患病留
養後成篤廢不能補解者該地方官取具隣族
甘結加具印結申詳各上司行文本犯遣所俾
令知之其有應行報部者報部查核倘有揑結
情弊將具結之隣族照軍流人犯揑報留養例
[024-27b]
杖一百犯妻立即補解其不行詳察之地方官
並轉詳之該上司交部分别議處
一犯軍流等罪之土司例發近省安插者本犯身
故或無子及雖有子而幼小者其妻子並許回
籍
一旂民發遣人犯係奉
特㫖著僉妻子及例應僉妻者聴遣所該管官同本犯
一例管束本犯身故後有情願攜骸回歸者該
[024-28a]
將軍等照例查奏准其回旗回籍若非
特㫖僉遣及例應僉遣之家屬則本非罪犯各該衙門
於起解文内務將随徃字様註眀遣所該管官
記檔安插毋得概同本犯一例覊管有願回旗
籍及本犯身故後有情願攜骸回歸者即准回
歸報部不在奏請之例倘該管各官故為留難
刁蹬不行奏報及失於查察者交部分别議處
一軍流發遣人犯到配後生長子孫本犯在日其
[024-28b]
子孫如欲徃他處耕種貿易呈眀該管衙門聴
其自便至配所生長之女本犯或許嫁他處或
寄養與人亦聴其自便
一賞旗為奴人犯之在籍子孫有前徃遣所省視
及随徃之子孫原不在僉遣之内欲行回歸即
赴該管衙門報名給與印票准其回歸仍將随
徃子孫回歸之處照例報部本犯之主不得挾
勢羈留倘有刁留計䧟不得回歸者將本主照
[024-29a]
存養良家男女為奴婢律治罪該管官一併交
部議處
一八旗發遣人犯内如搶奪殺人下手為從者竊
盜臨時拒捕殺人為從者竊盜三犯計贓五十
兩以下至三十兩者旗人三犯竊盜折枷後又
犯竊計贓五十兩以下者攔路截袋穵越倉墻偷
米不至死罪者偷採人參人至百名以上參至
五百兩以上為從者兇徒生事行兇者誘拐婦
[024-29b]
人子女被誘之人不知情及迷拐幼小子女為
從者夥衆開窰誘取婦人子女藏匿勒賣為從
者圖財害命不行而分贓及傷人未死不加功
而已得財者夥衆搶去良人子弟强行雞姦之
餘犯問擬發遣者兇徒圖財放火因而焚壓致
斃人命情有可原者强姦十二嵗以下幼女未
成者指稱雞姦誣告人致死罪未決者此等情
重各犯在遣所病故所有妻子概不准攜骸回
[024-30a]
旗其餘本犯身故妻子情願攜骸回旗者該管
將軍詳敘原案情罪咨部核議辦理
凡罪應縁坐及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
非死罪三人等項犯屬仍照例僉發外其餘一
應軍流遣犯家屬均毋庸僉配如有情願随帶
者聴其自便不得官為資送
一例應發徃烏魯木齊等處人犯内除伊妻實係
殘廢篤疾或年逾六十及該犯父母老病應留
[024-30b]
侍養者取具地方官切實印結准其免僉外其
餘一概僉妻發配如有情願随帶子女者一體
官為資送其軍流内改發烏魯木齊等處人犯
有情願攜帶妻子者亦一併官為資送
一發徃烏魯木齊等處人犯如果悔過悛改視其
原犯情罪輕重定限或三年或五年編入該處
民户册内給與地畝令其耕種納糧其未經到
配本犯中途病故跟随妻子或因到配已近不
[024-31a]
願回籍或子已年長堪勝力作情願到配為民
者令地方官訊眀仍行發徃即入於各該處民
籍安插耕種不必令其為奴如有寡妻弱子不
任力作或自願回籍者該地方官照例遞回原
籍至已經到配年限未滿以前本犯身故者其
子即照年限已滿例准入民籍一體安插不必
復令為奴
一䝉古人犯例應僉遣之妻子其随從本夫者照
[024-31b]
例交與河南山東驛地當差如本犯已經正法
其妻子單行發遣者將該犯等酌發南省駐防
兵丁為奴至僉解遞送之處悉照應縁坐犯屬
之例辦理
一旗人發遣家奴如有同妻子一併送部發遣者
其妻子一體賞給兵丁為奴
一滿洲䝉古漢軍發徃新疆人犯除罪犯寡亷鮮
耻削去旗籍者應照民人一體辦理外其餘發
[024-32a]
徃種地當差之犯係滿洲䝉古旗人如原犯軍
流者定限三年免死減等者定限五年果能改
過安分即交伊犂駐防處所歸入各旗挑補駐
防兵丁當差係漢軍人犯照民人分定年限入
於彼處緑營食糧此等人犯如情願迎取妻妾
家口者該管大臣移咨該旗咨送兵部官為資
送
[024-33a]
常赦所不原
凡犯十惡殺人盜係官財物及强盜竊盜放火發
塚受枉法不枉法贓詐偽犯姦略人略賣和誘
人口若姦黨及讒言左使殺人故出入人罪若
知情故縱聴行藏匿引送説事過錢之類一應
實犯皆有心/故犯雖㑹赦並不原宥其過誤犯罪謂/過
失殺傷人失火及誤/毁遺失官物之類及因人連累致罪謂因别/人犯罪
連累以得罪者如人犯罪失覺/察關防鈴束及干連聴使之類若官吏有犯公
[024-33b]
罪謂官吏人等因公事得罪及失出入/人罪若文書遲錯之罪皆無心誤犯並從赦
宥謂㑹赦皆/得免罪其赦書臨時欽/定實犯/等罪名特賜/宥
免謂赦書不言常赦所不原臨時/定立罪名寛宥者特從赦原及雖不/全免減降
從輕者謂降死從流流從/徒徒從杖之類不在此限謂皆不在/常赦所不
原之/限
條例
一凡殺死本宗緦麻以上尊長及外姻小功尊屬
者俱不准援
[024-34a]
赦
一番役誣䧟無辜妄用腦篐及竹簽烙鐵等刑致
斃人命者以故殺論不准援
赦
一誣告叛逆被誣之人已決者誣告之人擬斬立
決被誣之人未決者擬斬監候不准援
赦俱不及妻子家產
一誣告平民因而拖累致死三人以上者以故殺
[024-34b]
論不准援
赦
一凡關係軍機兵餉事務俱不准援
赦寛免關係行間兵/餉者乃坐
一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以其罪罪之若干係錢
糧婚姻田土等項罪雖遇
赦寛免事須究問眀白應進取者仍行進取/應改正者仍行改正
一捕役誣拏良民及曽經犯竊之人威逼承認除
[024-35a]
被誣罪名遇
赦尚准援免者其反坐之番役亦得援
赦免罪外若將平民及犯竊之輕罪人犯逼認為謀殺
故殺强盜者將捕役照例充軍遇
赦不准援免
一凡遇
恩詔内開有軍流俱免之條其和同誘拐案内係民人
改發烟瘴少輕地方者既准寛免係旂下家人
[024-35b]
於誘拐案内發遣為奴人犯亦許一體援免
一直省地方偶值雨澤愆期應請清理刑獄者除
徒流等罪外其各案内牽連待質及笞杖内情
有可原者該督撫一面酌量分别減免省釋一
面奏
聞
[024-36a]
流犯在道㑹赦
凡流犯在道㑹赦赦以奉㫖之日為期必於程限/内未至配所㑹赦者方准赦回
若雖未/至配所計行程過限者不得以赦放恐姦徒有/意遷延謂
如流三千里日行五十里合該六十日程未滿/六十日㑹赦不問已行逺近並從赦放若從起
程日至奉㫖日總計有違/限者不在赦限若在道有故者不用此律有/故
謂如沿途患病或阻風被盜有所在官司保勘/文憑者皆聴除去事故日數不入程限故云不
用此/律若於途/中曽在逃雖在程限内遇/赦亦不放免
其逃者身死所随家口願還者聴遷徙安置人
[024-36b]
准此軍罪/亦同○其流犯及遷徙安置人已至配所
及犯謀反叛逆縁坐應流若造畜蠱毒採生折
割人殺一家三人㑹赦猶流者並不在赦放之
限○其徒犯在道㑹赦及已至配所遇赦者俱
行放免流犯加徒者/亦免加徒
[024-37a]
犯罪存留養親
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髙曽/同父母老
七十/以上疾篤/廢應侍或老/或疾家無以次成丁十六/以上者即/與
獨子無異有/司推問眀白開具所犯罪名並應侍/縁由奏聞取自
上裁若犯徒流而祖父母父母/老疾無人侍養者止杖一百餘
罪收贖存留養親軍犯/准此
條例
一凡犯罪有兄弟俱擬正法者存留一人養親仍
[024-37b]
照例奏聞請
㫖定奪
一凡部内題結軍流徒犯及免死流犯未經發配
以前告稱祖父母父母老疾家無以次成丁者
如屬宛大二縣民人該縣出結府尹確察報部
如屬五城民人掌印兵馬司指揮出結巡城御
史確察報部如屬外省民人州縣官出結督撫
確察報部軍流徒犯照數決杖徒犯枷號一箇
[024-38a]
月軍流枷號四十日免死流犯枷號兩箇月俱
准存留養親其各省題結人犯不必解部該督
撫照此例發落若知情揑出印結以故出論如
有受賄情弊以枉法論失察者交該部議處其
隣保族長等内有假揑出結者杖一百受財出結
者以枉法從重論若地方官出結後上司復令
察出或原官察出及鄉約人等首送者除本犯
仍行發配外官員及隣保人等俱免議其在外
[024-38b]
人犯咨解到部之後告留養者不准
一凡鬭毆殺人之犯如有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
奉
㫖准其存留養親者將該犯照免死流犯例枷號兩個
月責四十板仍令該地方官酌量該犯情由輕
重以傷至數處及金刃致死者為重傷以傷非
金刃又止一二處並戲殺誤殺為輕傷如係有
力之家情重者追銀五十兩情輕者追銀三十
[024-39a]
兩如果貧難無力之人情重者追銀二十兩情
輕者追銀十兩給與死者家屬養贍該督撫先
將該犯情重情輕有力無力之處於應侍䟽内
一併聲眀仍照軍流留養例取具隣保族長等
甘結並地方官印結報部倘有知情揑結等弊
照揑報軍流留養例分别議處治罪
一殺人之犯有奏請存留養親者查眀被殺之人
有無父母是否獨子於本内聲眀如被殺之人
[024-39b]
亦係獨子親老無人奉侍則殺人之犯不准留
養
一夫毆妻至死並無故殺别情者果係父母已故
家無承祀之人承審官據實查眀取具隣保族
長甘結並地方官印結將應行承祀縁由於䟽
内聲眀請
㫖如准其承祀將該犯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存留承
祀倘有揑稱家無承祀之人希圖脱罪者將本
[024-40a]
犯照律治罪承審出結各官及隣保人等照例
分别議處治罪
一凡旗人犯斬絞外遣等罪例合留養者照民人
一體留養
一孀婦獨子有犯戲殺誤殺等案如伊母守節已
逾二十年者該督撫查眀被殺之人並非孤子
取結申眀具題法司核覆奏請留養其鬭毆殺
人者審無謀故别情該犯之母守節已逾二十
[024-40b]
年而又年逾五十者定案時亦准將應侍縁由
於本内聲叙至犯該軍流徒罪除犯姦强盜誘
拐行兇及有關倫理擾害地方者照例科斷外
其無知誤犯者該督撫查眀將果係獨子及伊
母守節已逾二十年之處聲眀報部詳核照例
分别枷責仍令按季彚題
一凡鬭毆命案於相驗時即將兇犯有無祖父母
父母老疾及該犯是否獨子訊証眀確一併詳
[024-41a]
報定案時如應留養再行取結若到案時非例
應留養之人及成招時其祖父母父母已成老
疾或兄弟子姪死亡仍一體援例留養
一凡弟殺胞兄及毆殺大功以下尊長者皆按律
定擬概不准聲請留養承祀若按其所犯情節
實可矜憫者該督撫於䟽内敘眀恭候
欽定至夫毆妻至死應留養承祀之案仍照定例遵行
一凡犯搶奪竊盜及三犯竊盜罪應軍流徒者果
[024-41b]
有父母老疾應侍與例相符准其留養一次照
例折枷刺字詳記檔案若留養之後復犯搶竊
及先犯搶留養後又犯竊或先犯竊留養後又
犯搶並審係積匪猾賊一概不准留養
一凡因誣告擬流加徒之犯除被誣罪名應准留
養者仍照定例遵行外如誣告人謀故殺及為
强盜等罪以致被誣良民久淹獄底身受刑訊
蕩產破家迨審眀反坐者依律問發不准留養
[024-42a]
一凡造賣販賣賭具之犯查眀父母老疾應侍照
搶竊等犯留養例亦准其留養一次
一凡留養之犯在他省獲罪審係遊蕩他鄉逺離
父母者即屬忘親不孝之人雖與例相符不准
留養若係官役奉差客商貿易確實有據及兩省
地界毗連相距在數千里以内者該督撫於定
案時察覈眀確按其情罪輕重照例將應侍縁
由於題本内聲叙
[024-42b]
一凡曽經忤逆犯案及素習匪類為父母所擯逐
者雖遇親老丁單概不准留養
一凡軍流徒犯審係犯姦强盜誘拐行兇及有關
倫理擾害地方者雖遇親老丁單概不准其留
養
一凡問擬死罪人犯因親老丁單照例留養發落
之後復有干犯無論輕重罪名即照現犯之罪
按律定擬不准復請留養
[024-43a]
一親老丁單及孀婦獨子留養之犯除實係戲殺
誤殺者仍照例於題本内聲請留養法司随案
核覆外其鬭殺之案無論理直傷輕或實係理
曲或金刃重傷或雖非金刃而連毆多傷致死
者該督撫於定案時止將應侍縁由於題本内聲
叙不必分别應准不應准字様統俟秋審時查
眀該犯父母尚在次丁尚未成立者取結報部
刑部㑹同九卿核擬入於另册進
[024-43b]
呈恭候
欽定
朝審案件一體遵行
一凡獨子留養之案如該犯本有兄弟併姪出繼
可以歸宗者及本犯身為人後所後之家可以
另繼者概不得以留養聲請
[024-44a]
天文生有犯
凡欽天監天文生習業已成眀於測驗/推步之法能専其事
者犯軍流及徒各決杖一百餘罪收贖仍令在/監習業
犯謀反叛逆縁坐應流及造畜蠱毒採生折割/人殺一家三人家口㑹赦猶流及犯鬬毆傷人
監守常人盜竊盜掬摸搶奪編配刺字/與常人一體科斷不在留監習業之限
條例
一凡欽天監官為事請
㫖提問與職官一例問斷該為民者送監仍充天文生
[024-44b]
身役該徒流充軍者備由奏請
定奪其有不由天文生出身者悉照例革職發遣
一養象軍奴犯該雜犯死罪及徒流罪決杖一百
俱住支月糧各照年限常川養象滿日仍舊食
糧養象笞杖的決
[024-45a]
工樂戸及婦人犯罪
凡工匠樂戸犯徒罪者五徒並依杖數決訖留住
衙/門照徒年限拘役住支月糧其鬬毆傷人及監/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發
配刺字與常人一體科/斷不在留住拘役之限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
姦罪去衣留/裩受刑餘罪單衣決罰皆免刺字若
犯徒流者決杖一百餘罪收贖
條例
一和聲署官俳精選樂工演習聴用若樂工投託
[024-45b]
勢要挾制官徘及抗拒不服拘唤者聴申禮部
送問就於本司門首枷號一箇月發落若官俳
徇私聴囑放富差貧縱容四外逃躱者叅究治
罪革去職役
一婦人有犯姦盜不孝并審無力者各依律決罰
其餘有犯笞杖並徒流充軍雜犯死罪該決杖
一百者審有力與命婦官員正妻俱准納贖
[024-46a]
徒流人又犯罪
凡犯罪已發未論/決又犯罪者從重科斷已徒已流
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後犯之罪不在從重/科斷之限其
重犯流者三流並决杖一百於配所拘役四年
若徒而/又犯徒者依後所犯杖數該徒年限議擬/眀白
照/數决訖仍/令應役通/前亦總不得過四年謂先犯徒/三年已役
一年又犯徒三年者止加杖一百徒一年之類/則總徒不得過四年三流雖並杖一百俱役四
年若先犯徒年未滿/者亦止總役四年其徒流人/又犯杖罪以下者/亦
[024-46b]
各依後犯/笞杖數决之充軍又犯/罪亦准此其應加杖者亦如
之謂天文生及婦人/犯者亦依律科之
條例
一先犯雜犯死罪納贖未完及准徒年限未滿又
犯雜犯死罪者决杖一百除杖過數目准銀七
分五釐再收贖銀四錢五分又犯徒流笞杖罪
者决其應得杖數五徒三流各依律收贖銀數
仍照先擬發落若三次俱犯雜犯死罪者奏請
[024-47a]
定奪
一凡在京在外已徒而又犯徒總徒四年及原犯
總徒四年准徒五年者若遇
赦減等俱減一年其誣告平人死罪未决應杖一百流
三千里加徒役三年者若遇
赦減等減為總徒四年若再遇
赦仍准再減一年
一免死減等發遣寧古塔黒龍江等處盜犯在配
[024-47b]
所殺人者該將軍咨報刑部查明原案仍照原
犯之罪定擬斬决具題行文該將軍於衆人前
即行正法若平常發遣人犯在配所殺人者仍
分别謀故鬬毆律定擬
一凡發遣人犯酌定名數分起解送如案内人犯
衆多至五名以上者每五名作一起先後解送
至起解時務必如法鎖將年貌鎖填註批
内接遞官必按批驗眀鎖完全於批内註明
[024-48a]
完全字様鈐盖印信轉逓前途倘解役人等有
受賄開放者計贓照枉法律治罪若轉解之該
地方官因前途未曽鎖不復行查不補加鎖
聽其散行將該地方官與前途未曽鎖官
均按罪犯輕重交部分别議處如該犯於經過
處所辱官詐財生事不法者無論滿漢軍民如
係原擬斬罪免死減等人犯該地方即行羈禁
嚴審通詳該上司核明具題將不法解犯即於
[024-48b]
經過處所照原犯斬罪正法示衆倘州縣官隱
匿不報或該管上司不行轉掲題叅者俱交部
照例分别議處如係平常發遣人犯俱照徒流
人又犯罪律分别治罪
一發遣黒龍江等處為奴人犯有被伊主圖占其
妻女因而致斃者將伊主照故殺奴婢例治罪倘
為奴人犯有誣揑挾制伊主者照誣告家長律治罪
一免死減等發遣盜犯除在配所殺人及為强盜
[024-49a]
並逃走後復犯行兇為匪者仍照定例遵行外
其在配犯該斬絞監候者擬斬立决犯該徒罪
以上者擬斬監候犯該笞杖者枷號三個月
鞭一百
一軍犯在配復犯徒罪者分别枷號徒一年者於
配所枷號一個月毎等遞加五日復犯軍流罪
者均照逃軍枷號調發之例一體辦理
一竊盜問擬軍流徒罪到配後除犯一切尋常案
[024-49b]
件及所犯罪重者仍各照律例辦理外其有在
配在逃行竊不論次數贓數徒罪復犯者擬以
滿流流罪復犯者改發雲貴兩廣極邉烟瘴充
軍軍罪復犯者亦改發雲貴兩廣極邉烟瘴充軍
如有脱逃被獲照新疆人犯脱逃例請
㫖即行正法不得與徒流改發人犯一體辦理
大清律例卷四